一、浅议个案监督的几个具体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郑小凤[1](2021)在《制度视角下我国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西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影响了整个区域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发展高等教育,当以人才为本。体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理应重视体育人才。以往对于高校体育人才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体育教师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如今转换一下视角,研究国家和学校能为西部高校体育教师提供什么样的环境,提供什么样的条件,激励体育教师潜心教学、科学研究,激发教师主动性和敬业精神,真正实现“以教师为本”。而制度与体育教师职业发展高度相关,制度是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方向标”,引导教师价值和行为选择。正是基于此,从制度视角研究西部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以体育学科发展的角度,考虑体育教师的职业要求和工作性质,制定有利于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职称晋升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激励制度、培训制度等,以期为西部地区高校制度更新和改进提供借鉴。本研究通过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比较研究法、数理统计法对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1)梳理建国后国家及各省颁布的影响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宏观制度。根据制度对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结合建国后我国政治环境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战略调整等,将制度的演变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了解每一个阶段的主要制度,掌握当下的政策热点,预测未来的制度走向,为西部地区体育教师职业发展提供政策依据。(2)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国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进行实证研究,获得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呈现的主要特点以及与职业发展有关的潜在联系。具体运用因子分析、方差分析以及结构方程和回归分析等方法对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建议。(3)通过访谈法获得西部地区13所高校的学校制度以及专家观点,具体详细了解每所学校与体育教师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制度实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结论如下:(1)新中国成立以后,学校重视体育教学,课程内容设置以运动项目为主,大学体育教师的培养注重“运动专项化”。制度高度统一化,初步建立了对所有教师一视同仁的培训进修、任职制度、考核制度、晋升制度、薪酬制度等。文革结束以后,各体育院系、师范院校采取各种手段,培养体育人才;考核制度进入量化考核阶段;职称晋升制度得到恢复;薪酬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20世纪90年代,高校体育教师进修培训网络体系基本建成;薪酬制度不断完善;考核制度进入分类探索时期;职称评审权下放,制度改革进入新的时期。(2)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描述性统计结果。通过独立样本t检验和方差分析发现,人口特征变量性别、年龄、学历、年收入、执教时间,以及学校特征变量学校地理位置、省份、招生体育专业研究生、分类考核、分类职称评定在职业发展某个或某些维度存在显着性差异。通过回归分析发现,某些变量和维度对教学发展、科研发展、职称职务提升、薪资增长产生正向直接影响。探索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学校制度对职业发展的解释力度达到0.346,并探索建立调节效应模型。(3)通过微观研究发现部分高校存在评职称难的问题,各高校职称晋升制度有差别,评定方式也各有特色。通过对13所高校的对比分析发现,职称评审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定评定职称必备条件和任选条件;另一类是量化打分。在职称评定中,多数高校已经进行分类评定,有的高校将学历作为限制条件,影响体育教师评职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是否将比赛成绩纳入其中,而各高校的规定各不相同,没有突出体育教师的特殊性。绩效考核突出量化标准,每所学校的年度考核制度不太一样,但都是侧重教学、科研的考核,教学占的比重更大。学校进修与培训制度明确,考核制度不太全面,教学、竞赛训练方面的奖励不足,薪酬制度满意度较低。根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国家政策引领是西部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根本路径;高校制度是促进西部地区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有效保障;提高自身认识是促进西部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内部动力。
戚晓思[2](2021)在《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研究 ——以H省17所本科院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仅需要在教学技能上不断提升,还需要在教育管理上进行创新突破。本研究通过对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调查,讨论并试图揭示促进其体系保障和建设的提升策略。本研究基于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视角,将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视为一个整体的质量管理系统,将其人才培养质量中的系统设计缺陷、全程性困境、优质性欠佳等问题,结合所需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研究者发现高校音乐专业通过对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有效实施,设计出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而激励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以此实现对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现状的认知与提升。关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但是这些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及其对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都尚未清晰。这既局限了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理论的发展,又影响了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实践的进程。鉴于此,本研究首先选取H省不同类型的三所公立本科高校音乐学院进行详细的个案实施研究;再通过对H省17所公立本科高校音乐学院的实地调研,访谈45名音乐专业领导和教师,运用编码对访谈资料进行处理,提出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最后找出影响其人才培养质量的三个关键因素及作用,并回收2112份学生调查问卷进行样本描述与实证检验。本研究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涉及H省公立本科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个案考察、主要问题及成因与影响因素作用。研究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通过深入探寻H省三所不同类型的高校音乐学院在其人才培养质量上存在的具体差异,再从H省17所高校音乐学院的广泛调研中归纳出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发现其人才培养质量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师资结构不合理、培养质量差异大、研究创作成果少和社会服务较单一。针对其主要问题的内部归因包括:缺失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难以协调的专业师生比例、尚未健全的专业教学监督;外部归因包括:供给制约的外部发展环境、欠缺资源的专业教学实践、联动不足的专业成果转化。(2)研究指出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三个重要影响因素,分别是: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研究分析得出,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影响作用主要由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提供专业教学标准、评估专业教学质量构成;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作用主要由变革人才培养理念、设置专业特色课程、丰富专业教学模式构成;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的影响作用主要由提高领导管理效能性、激励教师教学积极性、强化学生专业认同感构成。并且这些影响因素在提升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且积极的相互作用。基于以上结论,研究者以强化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为目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激励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为原则,从确立平等地位、优化教学条件、给予相应自主权、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五个方面提出保障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策略建议,探寻高校音乐专业特色化、多样化、规范化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路径。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孙超然[4](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宋菲[5](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常满[6](2020)在《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文中提出相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第一次”法律适用而言,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第二次”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第一次”法律适用进行检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规范。本文所称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系指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引下就系争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所作的审查。《行政诉讼法》设置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这一规定引起了学者对于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讨论。“依据”与“参照”的不同措辞表明对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不同态度,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依据”与“参照”的二分法。现在对于法律法规“依据”地位的质疑越来越多。2000年《立法法》设置了适用一章,统一了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与《行政诉讼法》设置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同,在《立法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对法律规范审查适用之前,法律规范都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有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因为与上位法或者同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而无法成为“依据”,这也说明“依据”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法定的“依据”才能最终确定。“参照”同样如此,规章是不确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规章才能被“参照”。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规章因为与上位法或者同位阶规章不一致而无法被“参照”。就此而言,在《立法法》的框架下,《行政诉讼法》区分依据和参照的必要性并不大。然而,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行政诉讼中面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等情形,有的人民法院选择“依据”,即使其与上位法不一致,有的人民法院选择适用上位法,但是在选择适用时或谨慎表述或径直作出无效宣告。在此背景下,本文从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整体入手,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探讨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规范审查与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规范审查的分析,发现规范审查有着固定的和本质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中,法院宣告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无效。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是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审查,就其适用性作出判断,进而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律规范。适用性判断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不涉及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作成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拘束力的确认。其具有附带性审查、选择适用、个案效力、不影响法律规范效力的特点。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能宣告违反上位法的法律规范无效。第二章主要分析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规则。第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立法法》通过设置法的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解决不同层级的法规范的适用。在《立法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虽然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是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进行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已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了答复。第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第三,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性审查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对位阶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性审查时,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第三章围绕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展开论证。一方面,对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其边界在于法律。首先,行政诉讼中规章的适用性审查。针对法律依据是规章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规章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该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则该规章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如果该规章与上位法相一致,则该规章在本案中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参照”规章的过程就是法院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其次,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的适用性审查。针对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规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该行政法规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该行政法规与上位法——法律不一致,则该行政法规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再次,行政诉讼中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审查。针对法律依据是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该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则该地方性法规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最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其适用范围包括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针对法律依据是法律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作为新法的法律与作为旧法的法律不一致,则作为旧法的法律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如果作为特别法的法律与作为一般法的法律不一致,则作为一般法的法律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当人民法院在法律之间选择适用某一法律,也意味着对其他法律的不予适用。在此种意义上,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依据”。基于同样的原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要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适用性审查。总之,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要对法律规范——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进行适用性审查。第四章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增强法官进行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增强法官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意识,严格遵循《宪法》第5条规定的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适用《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才能最终提升法官基于宪法精神正确理解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建议统一人民法院的表述,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使用适用不适用的措辞,而不是直接使用法律规范是否合法的措辞。最后,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写入《行政诉讼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统一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阮重骏[7](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石梦玲[8](2020)在《毛南族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的角色转换和文化自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毛南族作为广西世居、少小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魅力,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毛南族傩面具。毛南族傩面具在毛南族傩文化中代表着神的面孔,这些面具造型不一,形式多样,色彩艳丽,表情有慈祥、搞怪,亦有凶神恶煞;规格上,大小不一,有长达一米,也有小至十厘米;面具造型和规格的巨大差异,十分考验傩面具雕刻者的技艺。随着毛南族傩面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及认可,毛南傩面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止目前,自治区级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方文展、市级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谭建新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仅有的两位由官方认定的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伴随时代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来传承,是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达到世代相传。在非遗传承工作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非遗保护传承人受到诸多关注。毛南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在傩面文化传播及宣传中,扮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如何更有效制定保护传承人传承机制,并能促进传承人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认识及了解,进而把宝贵的文化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实现民族复兴、促进文化多元共生,这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为: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创新点、重点和难点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对当前非遗傩面的相关研究做简单梳理,同时回顾了前人对广西非遗传承人的研究。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当前人口概况,经济生活及宗教风俗习惯等基本情况。第二章总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环江毛南族傩面的历史记载,毛南傩面具雕刻技艺,毛南傩面具的分类依据,毛南傩面具所代表的文化内涵及在当下社会所体现的艺术价值。傩面具在“毛南肥套”中承担重要角色,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流行于毛南族民间的“毛南肥套”祭祀活动,以便更好地了解毛南傩面在毛南族傩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为更一步增强对傩面具的整体认识,第三部分介绍傩文化中的傩音乐及服饰等。第三章以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方文展、谭建新为中心,分析当下毛南族傩面使用传承人及负责进行傩面雕刻的技艺传承人数量及发展现状,并梳理了雕刻传承人其历史传承和当代培训班及进校园等传承方式。第四章以毛南族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所在地下南乡中南村南昌屯、洛阳镇江口村大河屯为主要调查点,并通过走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相关文化部门,拜访毛南学者蒙国荣、覃自昆等,指出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发展原因:法律保护力度不足,资金短缺,传承人自我身份不明确,社会认同感不强,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机会少,相关文化部门监督机制不到位等。第五章就傩面传承人现存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传承人方面,首先需要传承人本身加强对本民族傩文化的认识和解读,其次需要提高自我身份的认同;其他方面,一是需要傩面传承人保护条例,二是传承人应得到社会的支持认同,三是高校、政府、企业应联合强化对傩面传承人的研修研习培训,四是有关文化部门需严格执行傩面传承人监督机制。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毛南族傩面具雕刻技艺的保护和发展需要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对自我角色有明确的认知,对本民族文化需持一定的了解。
张晓娜[9](2020)在《基于幼儿学习路径的教师专业发展 ——以数独游戏中教师观察与支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幼儿教师专业能力的提高愈加受到关注。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作为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的核心之一,新时代背景下必然对其提出了新的诉求,强调幼儿园教师要学会在幼儿游戏及一日生活中,观察、了解、发现并支持幼儿的学习与发展。但纵观国内外研究,教师观察与支持水平总体不高,越来越多的幼儿园教师开始关注到教师观察对幼儿学习与发展及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开始展开观察,但总体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教师在展开观察后,不知如何对幼儿行为进行分析和解读,另一方面,教师即便是展开观察,进行详细记录与解读,仍不知如何基于观察,为幼儿提供适宜的支持,教师缺乏将观察与支持相结合的意识,教师观察与教师支持间存在断层。如何将教师观察与教师支持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是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学习路径中强调教师要把握幼儿的发展路径和思维进阶,明确幼儿“现在在哪里”和“即将去往何处”。学习路径将教师研究与教师实践相联系,将幼儿与幼儿在游戏中的学习与发展相联系,将教师与幼儿相联系。帮助幼儿教师关注幼儿发展的整体进程的同时,关注到幼儿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体差异性,从而满足每个幼儿学习与发展中的兴趣与需求,创设幼儿发展的“最近发展区”,帮助教师获得专业的提升与发展。本研究中以学习路径作为理论基础,以1名幼儿园一线教师作为研究对象,以12名幼儿作为观察对象,聚焦于幼儿的数独游戏过程,借助15次观察,探究幼儿在数独游戏中的行为表现,以及教师在幼儿游戏进程中基于对幼儿观察而展开的支持行为。通过对话与访谈,了解研究对象在研究中的所感所思。本研究主要包含三个过程阶段:一、在研究前期,探究研究对象在幼儿游戏中的观察和支持能力现状;二、研究中期,借助数独游戏中的学习路径研究,探究研究对象在幼儿数独游戏中观察和支持行为变化;三、研究后期,回到研究对象所在班级自然的游戏环境,探究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的迁移。本研究结论如下:1、学习路径紧密连接教师、幼儿与游戏三者间的关系,有效连接教师观察与教师支持;2、学习路径帮助教师关注到幼儿个体差异性,为幼儿的学习与发展创设“最近发展区”;3、学习路径帮助教师关注幼儿主体性,彰显儿童视角;4、学习路径提升教师主观能动性,帮助教师充分发挥主体性;5、提升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是实现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一环。
赵易金[10](2020)在《汉族村落社会的宗族组织与权力结构 ——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例》文中指出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纽带,它通过宗族认同和宗族活动等方式把一个宗族的成员牢牢地凝聚在一起。宗族也是各界学者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切入点。新中国成立后,宗族现象看似已经消失,但实际上依然存在于村落社会的许多层面。本文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个案,对李氏宗族、赵氏宗族、姚氏宗族和王氏宗族等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田野调查,访谈了20余户人家,从家谱、祠堂、族长、宗族来源、宗族认同的建构等方面来描述村落宗族文化存续的现状,并且通过研究宗族内部权力结构、宗族与正式权力结构的互动以及宗族如何影响村落治理来说明宗族文化在村落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力。宗族、行政权力和村民通过互动,在权力结构中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铁所村的社会生活运作。由此,本研究进一步认识到,如何对类似于宗族组织这样的非正式权力进行引导,协调非正式权力主体和正式权力主体的良性互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权力结构,促进我国村民自治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浅议个案监督的几个具体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个案监督的几个具体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制度视角下我国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宏观制度相继出台 |
1.1.2 西部大开发重新受到重视 |
1.1.3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不可或缺 |
1.1.4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需要成长 |
1.1.5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新旧问题叠加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6 论文的创新点 |
1.7 论文的局限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外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研究 |
2.1.1 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阶段划分 |
2.1.2 有关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制度研究 |
2.2 国内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研究 |
2.2.1 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2.2.2 有关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制度研究 |
2.3 职业发展及其相关变量测量的研究综述 |
2.4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3 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调查法 |
3.2.3 比较研究法 |
3.2.4 数理统计法 |
3.3 基本理论与研究假设 |
3.3.1 基本概念 |
3.3.2 基本理论 |
3.3.3 研究假设 |
3.4 相关量表的修订与测量 |
3.4.1 量表修订 |
3.4.2 变量测量 |
3.4.3 量表评价 |
4 建国后基于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宏观制度梳理 |
4.1 初创与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7 年) |
4.1.1 初创阶段 |
4.1.2 曲折发展阶段 |
4.2 恢复发展阶段(1978—1991) |
4.2.1 进修培训制度 |
4.2.2 考核制度 |
4.2.3 职称晋升制度 |
4.2.4 薪酬制度 |
4.2.5 聘任制度 |
4.3 探索改革阶段(1992—2019) |
4.3.1 宏观制度分析 |
4.3.2 影响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制度 |
4.3.3 有关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制度 |
4.4 结果分析 |
4.4.1 前两个阶段制度呈现的特点 |
4.4.2 有关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制度 |
4.4.3 影响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制度 |
5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现状与模型构建 |
5.1 数据质量评价 |
5.1.1 正式问卷量表的信度分析 |
5.1.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 人口特征的差异性分析 |
5.4 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相关分析 |
5.5 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模型构建 |
5.6 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假设验证 |
5.7 调节效应模型构建 |
5.8 分析讨论 |
5.8.1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整体情况 |
5.8.2 西部地区高校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
5.8.3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称结构分析 |
5.8.4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分析 |
5.8.5 人口特征变量对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和学校制度的评价 |
5.8.6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和学校制度的关系验证 |
5.8.7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6 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微观探析 |
6.1 职称晋升制度比较 |
6.1.1 职称情况 |
6.1.2 学术成果 |
6.1.3 职称晋升人数比较 |
6.1.4 职称晋升方式比较 |
6.2 绩效考核制度比较 |
6.3 培训与进修制度比较 |
6.4 奖励制度比较 |
6.5 薪酬制度比较 |
6.6 结果分析 |
6.6.1 职称晋升制度各不相同 |
6.6.2 职称晋升受限 |
6.6.3 绩效考核方式多样化 |
6.6.4 体育教师工作量量化不足 |
6.6.5 高校支持进修与培训 |
6.6.6 明确的奖励制度 |
6.6.7 奖励“一刀切” |
6.6.8 薪酬偏低 |
7 我国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国家政策引领是西部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根本路径 |
7.1.1 国家给与西部地区政策支持 |
7.1.2 国家制度突出“以教师为本” |
7.1.3 国家进行有效的监督 |
7.2 学校制度是西部地区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有效保障 |
7.2.1 激励高校制度创新 |
7.2.2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
7.2.3 制定合理的晋升制度 |
7.2.4 合理运用激励制度 |
7.2.5 完善薪酬制度 |
7.2.6 突出体育学科的学科差异 |
7.2.7 注重制度公平 |
7.3 提高自身认识是促进西部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的内部动力 |
7.3.1 正视体育教学与科研的问题 |
7.3.2 积极引导体育教师树立正确的发展意识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初始量表 |
附录2:调查问卷 |
附录3:正式量表 |
附录4:访谈提纲 |
附录5:项目分析 |
附录6:H大学职称评审分值表 |
附录7:博士在读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2)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研究 ——以H省17所本科院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专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
二、教学保障的政策要求 |
三、质量管理的理论诉求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创新之处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全面质量管理 |
二、高校音乐专业 |
三、人才培养质量 |
第二章 理论视角与研究述评 |
第一节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 |
一、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内涵 |
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演进 |
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启示 |
第二节 研究文献回顾 |
一、关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概况的研究 |
二、关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 |
三、关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研究 |
四、关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
五、关于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述评 |
一、已有研究启示 |
二、已有研究局限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分析框架 |
一、研究问题 |
二、分析框架 |
第二节 数据搜集 |
一、访谈法 |
二、个案研究法 |
三、问卷调查法 |
第三节 分析方法 |
一、访谈资料的整理 |
二、个案资料的分析 |
三、问卷数据的分析 |
第四章 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个案考察 |
第一节 综合类高校音乐学院个案分析 |
一、个案简介 |
二、应用导向的人才培养定位 |
三、需求导向的专业内涵建构 |
四、扎根本土的教学实践研究 |
五、案例小结 |
第二节 师范类高校音乐学院个案分析 |
一、个案简介 |
二、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变革 |
三、专业特色的教学范式改革 |
四、师生互动的专业教学新态 |
五、案例小结 |
第三节 理工类高校音乐学院个案分析 |
一、个案简介 |
二、边缘专业的学科发展定位 |
三、培养单一的专业方向设置 |
四、发挥主动的培养质量保障 |
五、案例小结 |
第五章 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问题 |
一、师资结构不合理 |
二、培养质量差异大 |
三、研究创作成果少 |
四、社会服务较单一 |
第二节 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内部归因 |
一、缺失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 |
二、难以协调的专业师生比例 |
三、尚未健全的专业教学监督 |
第三节 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外部归因 |
一、供给制约的外部发展环境 |
二、欠缺资源的专业教学实践 |
三、联动不足的专业成果转化 |
第六章 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影响作用 |
一、明确专业培养目标 |
二、提供专业教学标准 |
三、评估专业教学质量 |
第二节 音乐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作用 |
一、变革人才培养理念 |
二、设置专业特色课程 |
三、丰富专业教学模式 |
第三节 音乐专业人才培养主体能动性的影响作用 |
一、提高领导管理效能性 |
二、激励教师教学积极性 |
三、强化学生专业认同感 |
第四节 影响因素作用的实证考察 |
一、项目分析 |
二、因子分析 |
三、相关性分析 |
四、差异性比较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现状及成因的归纳 |
二、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因素的作用 |
三、研究的总体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启示与建议 |
一、确立高校教育中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的平等地位 |
二、优化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条件 |
三、给予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相应的自主权 |
四、健全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评价体系 |
五、促进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改革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访谈提纲 |
附录二: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研究的调查问卷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规范审查与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规范审查 |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 |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的表现形式 |
二、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的特点 |
第二章 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规则 |
第一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 |
第三章 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 |
第一节 “参照”规章与规章的适用性审查 |
一、对“参照”规章的理解 |
二、人民法院进行规章适用性审查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行政法规的适用性审查 |
一、“依据”行政法规还是“参照”行政法规 |
二、对行政法规进行适用性审查的原因 |
三、作为适用依据的行政法规 |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审查 |
一、“依据”地方性法规还是“参照”地方性法规 |
二、对地方性法规适用性审查的原因 |
三、作为适用依据的地方性法规 |
第四节 法律的适用性审查 |
一、“依据”法律 |
二、“法律”的适用性审查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增强法官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意识和能力 |
第二节 统一人民法院表述 |
第三节 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毛南族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的角色转换和文化自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创新之处 |
二、研究方法及重点、难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重点、难点 |
三、文献综述 |
(一)非遗傩面的研究 |
(二)广西非遗传承人的研究 |
第一章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概况 |
一、自然地理环境 |
二、历史沿革 |
三、人口概况 |
四、经济生活 |
五、宗教与风俗习惯 |
第二章 毛南民间傩 |
一、毛南傩面 |
(一)毛南傩面的历史 |
(二)毛南傩面的雕刻技艺 |
(三)毛南傩面的分类 |
(四)毛南傩面的文化内涵 |
(五)毛南傩面在当今社会的艺术价值 |
二、毛南族肥套 |
(一)娱人 |
(二)娱神 |
三、傩音乐、服饰及道具 |
第三章 毛南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 |
一、传承人在傩面中的地位、作用 |
(一)傩面使用传承者 |
(二)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 |
二、父传子承的历史传承 |
三、师徒传承的当代传承 |
(一)登门拜师 |
(二)雕刻技艺培训班 |
(三)傩面进校园 |
第四章 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角色转换与文化自觉影响因素 |
一、传承人保护力度不足 |
二、传承人身份认同感不强 |
(一)传承人自我身份认知 |
(二)传承人社会身份认同 |
三、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欠缺 |
四、监督机制不到位 |
第五章 促进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角色转换及文化自觉的对策 |
一、把握傩面雕刻行业发展趋势 |
(一)提高雕刻技艺 |
(二)开发潜在市场 |
二、傩面传承人保护主体多元化 |
(一)政府出台传承人保护条例 |
(二)非政府团体发挥主观能动性 |
三、提高傩面传承人的身份认同 |
(一)传承人自我身份认同 |
(二)传承人社会身份认同 |
四、强化对傩面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 |
五、严格执行傩面传承人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 |
读研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9)基于幼儿学习路径的教师专业发展 ——以数独游戏中教师观察与支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一、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对教师观察能力的新期许 |
二、幼儿园教师观察能力提升存在困境 |
三、幼儿学习路径帮助教师更加了解幼儿学习过程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 |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概述 |
二、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的研究动态 |
三、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基于学习路径的研究与应用 |
一、学习路径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二、数学领域学习路径的研究进展 |
三、基于幼儿学习路径的培训模式与教师专业发展研究 |
第三节 数独游戏 |
一、数独游戏的起源与发展 |
二、数独游戏进入教育视野 |
三、数独游戏与数学过程性能力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 |
二、幼儿学习路径 |
三、数独游戏 |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设计 |
第一节 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个案研究法 |
二、具体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材料 |
第五节 研究过程 |
第四章 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的提升历程 |
第一节 研究前期—F老师在真实教育现场中观察与支持能力现状 |
一、初识F老师,听F老师如何说 |
二、进入教育现场,看F老师如何做 |
第二节 研究中期—F老师在数独游戏中的观察与支持能力变化 |
一、对数独游戏中学习路径的初次探讨 |
二、F老师在学习路径下的观察与支持能力 |
三、对数独中学习路径的再次探讨与完善 |
第三节 研究后期—F老师在真实教育情境中观察与支持能力的迁移 |
一、真实教育现场中,看F老师观察与支持能力如何迁移 |
二、研究后期,听F老师如何说 |
第五章 教师观察与支持能力提升的过程分析 |
第一节 教师“视线”由幼儿游戏结果转向幼儿游戏过程 |
第二节 教师对游戏材料中蕴含的学习与发展深入解读 |
第三节 教师关注幼儿差异性,个别化支持在行动 |
第四节 教师采用多样化、多渠道方式支持幼儿学习与发展 |
第五节 教师在幼儿游戏中反思能力的提升与发展 |
第六章 研究结果 |
第七章 教育启示与反思 |
第一节 教育启示与展望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汉族村落社会的宗族组织与权力结构 ——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五、田野点介绍 |
第一章 铁所村的宗族组织 |
一、铁所村宗族概况 |
二、宗族认同建构现状 |
第二章 宗族内部权力结构 |
一、宗族内部的权力结构 |
二、宗族内部权力结构的运行 |
第三章 铁所村的行政权力结构 |
一、铁所村行政权力结构 |
二、铁所村权力结构的互动 |
第四章 权力结构互动的思考 |
一、权力结构分析 |
二、宗族对村落权力结构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浅议个案监督的几个具体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制度视角下我国西部地区高校体育教师职业发展研究[D]. 郑小凤.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2]高校音乐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研究 ——以H省17所本科院校为例[D]. 戚晓思.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2)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5]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D]. 常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
- [8]毛南族傩面雕刻技艺传承人的角色转换和文化自觉[D]. 石梦玲.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9]基于幼儿学习路径的教师专业发展 ——以数独游戏中教师观察与支持为例[D]. 张晓娜.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10]汉族村落社会的宗族组织与权力结构 ——以云南省建水县铁所村为例[D]. 赵易金.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