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视察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视察调研报告

问: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最高检察院
  1. 答:法律主观:
    检察院 刑事拘留 流程如下:1.人民检察院拘留 犯罪嫌疑人 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袜羡定后交由公安机关信悄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 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 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师 及其他 辩护人 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告坦拍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问: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1. 答: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
    一、负责对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二、对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对州中级人消猜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四、研究分析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五、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六、研究制定全州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扩展资料握蚂:
    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拿皮型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6、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业务的工作细则、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包括经济,下同)、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和下级检察院提请抗尘锋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或申诉人。
    三、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县(市)区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的案派桥晌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不立案不当或不提抗不当的,可以调案审查,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依法撤销原决定,并通知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执行。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初查,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可协助侦查。
    七、参与办理下级检察院立案审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支持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八、掌握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
    九、结合办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机关提供立法、司法依据,为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十、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消宴用。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与本部门有关的信息、调研、宣传、保密、档案、统计等任务。
    十三、负责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答: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野态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颂明的指导;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出庭履行职务;
    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闭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4、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具体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有具体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视察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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