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省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史晓宇[1](2021)在《社会调查报告在死刑量刑中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杜方正[3](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韩晓真[4](2020)在《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是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创新性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承担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等多项职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旨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产生于检察机关,用于自我监督办案活动,后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山东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参与制度试运行、全面实行、改革试点、新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等全部发展阶段的省份之一,经过16年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逐步过渡,由自我监督发展为外部监督,为监督司法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新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为法治山东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本篇论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知识,围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改革实践探索为背景,首先介绍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文献梳理,并访谈司法行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人民监督员,深入研究发掘、精准定位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尤其是在选任范围、选任程序、监督程序、考核评价、法律及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通过借鉴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先进管理经验,和英国、美国、日本在相似制度构建完善,就如何发展和完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制度,从鼓励群众参与、打造选任程序、打造专业化队伍、建立履责评价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直面新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建议。为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下坚实的基础。
夏盼盼[5](2020)在《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都要重视家庭建设。”家庭文化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血统亲族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层次系统,是家庭成员在长期生活中传承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家庭文化建设是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之于国家建设和党的事业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是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背景之下的新型家庭文化,是紧扣时代的脉搏,立足国情发展的需要的文化,是在传统优秀家庭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家庭思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文化。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型家庭伦理文化、家庭民主文化、家庭平等文化以及家庭法治文化。经过40多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历史性、全局性、结构性的深刻变革。社会变革对我国家庭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多元文化的消解、家庭结构的转型以及不良社会风气的浸染,我国部分家庭处于伦理出现失序的状态,家庭内部关系不够平等,家庭氛围也不够民主,部分家庭成员的法治意识极其淡薄。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同时也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有鉴于此,亟需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坚持全面协同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精神为引领,以培养和塑造家庭成员的人格基础与思想基础。探索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路径,一方面,要发挥好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媒体在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转变家庭教育理念,构建科学的家庭生活仪式,立家规、传家训、扬家风。通过多种途径,建设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化解各种家庭问题,促进家庭和谐。
程鹏[6](2019)在《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原则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表现在刑事证据领域,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都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属权力。然而,事实上,各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台了众多规范性司法文件,形成了内容庞杂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刑事证据立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其中一些优秀的制度创造甚至成为司法解释乃至中央立法的智慧来源。与此同时,地方规则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引发了诸多质疑与批评。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搜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从理论与实践,中央与地方,立法与司法等不同领域深入探讨为什么在法治实践中出现了如此众多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这些规则有哪些内容,它们有哪些特点,对于司法实践有哪些价值与意义并存在哪些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如何看待这些地方性规则?以期在充分了解它们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价,并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主要是通过对前期搜集整理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分析,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整体情况和具体内容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因,通过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样本的分析,探讨深埋在其后的理论支撑,并通过调查研究得出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现实原因。第三部分,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与存在问题,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之所以能够成为规模宏大,数量庞杂的生动地方叙事,与其包含的价值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主要包含发掘地方本土资源解决当地现实问题,吸收地方创新经验,推动刑事证据法治发展,避免激进的立法推进主义带来的秩序混乱,细化中央立法和司法解释并填补其漏洞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也存在着诸多先天和后天的问题,主要有:混乱的“造法”程序,滞后的立法理念,“难以避免”的照搬照抄,不容乐观的实施结果等现实问题。第四部分,是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前景与规制。笔者认为要认真对待我国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认真思考证据法典化与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对此,笔者坚信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法治的重要补充,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益经验。证据法典化是未来我国刑事证据法治的必然趋势,因此要正确认识证据法典和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笔者相信我国证据法典和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会存在一种“上下互动”的和谐关系,共同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治进步。而在证据法典制定之前,《刑事诉讼法》也要和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建立起良好的“上下互动关系”。同时必须要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角度对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规制。其一,公开所有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其二,清理“不合格”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其三,明确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主体;其四,确立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程序;其五,严格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实施。
孙黎[7](2019)在《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防控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校园欺凌是在中小学校园内学生之间普遍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前几年的教育工作中没有得到社会高度重视,只有在中小学校园内发生恶性故意伤害案件或者被媒体大肆报道时,才会在短时间内引起大众注意。但是随着新时代发展,人们维权意识逐渐提升,学校、监护人也在不断加强教育监管,政府也出台各项法规政策,使得校园欺凌案发率在近几年有所遏制。仅2017年至2019年两年时间内,各地政府陆续出台方案,对校园欺凌进行大规模全面治理,如广东省教育厅就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预防、种类、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天津市人大更是通过立法规范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是在校园欺凌治理路径上一大进步。本文在对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对校园欺凌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章分为三部分,各部分内容要旨如下:第一部分为“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防控理论概述”。将国内外学者对校园欺凌各自研究的定义进行对比分析,对其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欺凌、校园暴力作区分,首先从概念上先对校园欺凌做严格限制;继而从校园欺凌的行为内容、行为主体、空间范围这些维度判断校园欺凌的性质,进一步了解校园欺凌;最后列举了典型的几种欺凌行为,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与新型的网络欺凌。第二部分为“我国校园欺凌案例及法律成因分析”。先通过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校园欺凌案件的分类统计数据,将校园欺凌案件的基本情况,欺凌人实施欺凌行为的起因以及欺凌人涉案情况汇总分析,数据图表的方式能更加直观的展示近几年我国校园欺凌案件发展概况。宏观上看校园欺凌案件发生率近几年呈逐年递减趋势,但数量仍然庞大,防治工作仍然不能懈怠;大多数欺凌人因琐事就故意向受害人挑衅,并且多选择如宿舍、卫生间这样较隐蔽的地点;未成年欺凌人涉案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极少数会实施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探究校园欺凌的成因,校园欺凌的发生有多种多样复杂的原因,本文主要是从法律成因角度为切入点,其中主要包括:尚未制定反校园欺凌专法,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监护职责,学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部分为“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防控措施”。校园欺凌的治理不能仅靠政府短期的方案政策,而是要经历一个长期积累经验的过程,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防控措施的意见:最首要的为制定“反校园欺凌”专法,其次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中小学学校承担教育防控职能,最后社会共筑欺凌防控体系。
刘亚丽[8](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翁玉玲[9](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潘学良[10](2017)在《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中国农村民生建设研究》文中提出论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共享思想和民生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深入探讨农村民生建设的相关问题。论文梳理和阐述了共享发展与民生建设的思想资源,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民生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剖析了农村民生的现状,然后探讨了共享发展理念下农村民生建设的路径选择问题。纵观我国60年多来农村民生事业的发展,可以发现,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期间曾受到政治影响很大,但总体上尤其改革开放后呈现较快发展的态势。概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到“三大改造”完成是农村民生建设的起步阶段,土地革命的完成和“一五”计划的实施为农村民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是农村民生曲折发展阶段,“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人民公社化运动、政策失误等事件都对农村民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农村民生建设的停滞时期,“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使得一切工作紧紧围绕“阶级斗争”进行,导致农村民生建设偏离正常轨道。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理顺了农村民生建设的思路,促使农村民生事业重新起步,并朝着正确方向飞速前进,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年是农村民生重新恢复和发展阶段;十四大至十六大是农村民生建设稳步推进阶段;十六大至十八大是农村民生事业迅速提升阶段;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来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民生建设取得一系列较为显着的成就,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收入结构日益合理,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稳步推进,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然而,不可否认,与经济的高速增长相比较,农村民生改善相对滞后,农村仍然有较大规模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存在,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农民群众享受的公共服务在质和量上都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状况日趋恶化。而与此对应的是,农村民生发展出现新变化和新特点,农民群众的民生诉求不断增长并日益多样化,他们渴望在收入增加、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获得人格的尊重和保护。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契合了农村民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同时也对农村民生建设提出新要求和新目标,对于农村民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进一步凸显了改善农村民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推动了农村民生建设内容的优化,由增加农民收入转变为增加收入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并重,由物质满足转变为向物质满足和权利与人格尊严保护并重,同时,它还明确和揭示了农村民生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力量源泉。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推进农村民生建设应从筑牢物质基础、兜住最低底线、夯实基本保障、提升幸福指数和凝聚共建合力等五个方面着手,强化农村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促使农民享受到更多的民生福祉,更加公平地分享国家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红利,增强他们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关于我省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省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 |
1.4 研究框架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民监督员 |
2.1.2 人民监督员选任 |
2.1.3 人民监督员管理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管理监督理论 |
2.2.2 公共权力制约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
3.1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历程 |
3.1.1 初步建立阶段(2003年9月-2010年9月) |
3.1.2 全面发展阶段(2010年10月-2016年12月) |
3.1.3 新监察体制改革阶段(2017年至今) |
3.2 从“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到“外部监督”的实践探索 |
3.2.1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选任管理制度 |
3.2.2 “外部监督”的选任管理制度 |
3.3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成效 |
3.3.1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
3.3.2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化 |
3.3.3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持续发挥作用 |
第4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性”缺失 |
4.1.1 人民监督员的“人民”属性缺失 |
4.1.2 以群众为核心的选任工作执行不力 |
4.2 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效果性”缺失 |
4.2.1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缺陷 |
4.2.2 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缺陷 |
4.2.3 司法行政机关疏于管理 |
4.3 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性”缺失 |
4.3.1 人民监督员综合素质不足 |
4.3.2 人民监督员缺乏专业培训 |
4.4 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不足 |
4.4.1 没有独立的考核评价标准 |
4.4.2 “照搬式”的考核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 |
4.5 法律及制度的“支撑性”不足 |
4.5.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4.5.2 制度建设不到位 |
4.6 新监察体制改革下“应对性”不足 |
4.6.1 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不明确 |
4.6.2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应对不足 |
第5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选任范围模糊且易受主观影响 |
5.1.1 选任范围模糊 |
5.1.2 司法行政机关约束力不强 |
5.2 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1 选任程序顶层设计缺失 |
5.2.2 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3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性职能弱化 |
5.3 人民监督员培训体系不健全 |
5.3.1 责任意识不强 |
5.3.2 对法律知识缺乏专业系统培训 |
5.3.3 业务技能锻练不足 |
5.4 考核评价机制多为“走过场” |
5.4.1 考核评价缺乏刚性约束 |
5.4.2 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
5.5 法律制度不完善 |
5.5.1 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 |
5.5.2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
5.6 思想意识落后 |
5.6.1 对制度发展缺乏长远谋划 |
5.6.2 对制度建设缺乏调研分析 |
5.6.3 对制度变革缺乏积极应对 |
第6章 国内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
6.1 国外相近制度的经验借鉴 |
6.1.1 英国“集体负责制”的陪审团制度 |
6.1.2 美国“监督政治民主”的大陪审团制度 |
6.1.3 日本“外部监督民主化”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
6.2 国内各省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经验借鉴 |
6.2.1 江苏省首创“一人一档动态监管”信息化管理模式 |
6.2.2 内蒙古开拓人民监督员“法制直播间”选任方式 |
6.3 对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启示 |
6.3.1 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
6.3.2 设计科学的选任管理体系 |
6.3.3 加强人民监督员“案件纠错”能力提升 |
第7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
7.1 制定对策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
7.1.1 依法管理原则 |
7.1.2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7.1.3 专业化评价原则 |
7.2 实现科学选任管理的目标体系 |
7.2.1 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依法治理能力 |
7.2.2 构建更加严密的选任管理体系 |
7.2.3 提高选任管理政策性保障能力 |
7.2.4 提高选任管理评价效能 |
7.3 对策建议 |
7.3.1 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基础 |
7.3.2 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 |
7.3.3 夯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 |
7.3.4 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责评价反馈体系 |
7.3.5 完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及选任管理制度 |
7.3.6 积极应对新监察体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创新点 |
一、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学理分析 |
(一)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的内涵、功能和特征 |
1.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的内涵 |
2.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的功能 |
3.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的特征 |
(二)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的思想来源 |
1.中国优秀传统家庭文化 |
2.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文化思想 |
3.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家庭文化思想 |
(三)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主要趋向与内容 |
1.新型家庭伦理文化 |
2.家庭民主文化 |
3.家庭平等文化 |
4.家庭法治文化 |
二、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现状考察 |
(一)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取得的成就 |
1.家庭伦理道德的提升 |
2.家庭民主氛围的改进 |
3.家庭平等意识的增强 |
4.家庭法治素养的提升 |
(二)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1.部分家庭伦理失序 |
2.部分家庭内部不够民主 |
3.部分家庭内部关系不够平等 |
4.部分家庭成员法治意识淡薄 |
(三)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市场经济的冲击 |
2.多元文化的消解 |
3.家庭结构的转型 |
4.不良社会风气的浸染 |
三、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路径探讨 |
(一)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1.坚持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的指导 |
2.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 |
3.坚持全面协调发展 |
(二)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外部对策 |
1.发挥好政府在家庭文化建设中的职能 |
2.制定家庭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 |
3.完善家庭文化建设的社会支持体系 |
4.发挥媒体在家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
(三)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的内部对策 |
1.创立现代家庭教育理念 |
2.立家规、传家训、扬家风 |
3.构建科学的家庭生活仪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概述 |
第一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整体情况 |
第二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因 |
第一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产生的现实原因 |
第三章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 |
第二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现实问题 |
第四章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前景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前景 |
第二节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附录: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汇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防控理论概述 |
(一)校园欺凌的定义 |
(二)校园欺凌的构成要件 |
(三)校园欺凌行为常见类型 |
二、我国校园欺凌案例及欺凌法律成因分析 |
(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 |
(二)校园欺凌成因的法律分析 |
三、我国校园欺凌防控措施 |
(一)制定我国“反校园欺凌”专法 |
(二)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
(三)学校承担法律教育防控职能 |
(四)社会共筑校园欺凌防控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中国农村民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缘起 |
二、论题的意义 |
三、论题及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共享发展与民生建设的思想资源 |
第一节 共享发展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共享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的共享思想 |
三、近现代西方的共享思想 |
第二节 民生建设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生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的民生思想 |
三、近现代西方的民生思想 |
第二章 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历程、成就与经验 |
第一节 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改善农村民生的历程与主要成就 |
一、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改善农村民生的历程 |
二、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改善农村民生的主要成就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历程与主要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历程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主要成就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加强和完善党对农村民生建设的领导 |
二、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稳步有序推进 |
三、坚持发展农村生产力与改造农村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 |
四、坚持尊重和凸显农民在民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
第三章 共享发展理念下农村民生建设的问题及其成因与意义 |
第一节 现阶段我国农村民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交织并存 |
二、农民转移就业仍然面临较大困难 |
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差距大 |
四、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日益加剧 |
第二节 我国农村民生建设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导致民生物质基础薄弱 |
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未能根本改变,妨碍农民公平共享成果 |
三、社会共建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致使农村民生建设缺乏合力 |
第三节 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意义 |
一、凸显农村民生建设的地位 |
二、优化农村民生建设的内容 |
三、明确农村民生建设的原则 |
四、丰富农村民生建设的主体 |
第四章 先行地区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 |
第一节 先行地区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实践探索 |
一、江苏省的实践探索 |
二、湖北省的实践探索 |
三、四川省的实践探索 |
第二节 先行地区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经验总结 |
一、开展扶贫攻坚和社会救助,守牢农村民生底线 |
二、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夯实农村基本民生 |
三、促进民生公平,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
四、坚持共建共享,凝聚农村民生建设合力 |
第五章 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筑牢农村民生的物质基础 |
一、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农村生产力进步 |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
三、实施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
四、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第二节 兜住农村民生的最低底线 |
一、转变扶贫方式,实施精准脱贫 |
二、完善制度安排,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
第三节 夯实农村民生的基本保障 |
一、建立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
二、优化体制机制设计,增强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能力 |
三、创新基金筹集运营方式,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 |
第四节 提升农村民生的幸福指数 |
一、建立农民稳定增收机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
二、完善权益平等保障机制,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
三、实行一体化供给模式,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构建多方参与治理格局,美化农村生态环境 |
第五节 凝聚农村民生的共建合力 |
一、以民生优先理念引领农村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民生建设 |
三、增强农民参与农村民生建设的意愿和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关于我省法治环境的调查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调查报告在死刑量刑中的适用研究[D]. 史晓宇. 燕山大学, 2021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4]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D]. 韩晓真. 山东大学, 2020(10)
- [5]新时代中国家庭文化建设研究[D]. 夏盼盼. 长安大学, 2020(06)
- [6]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研究[D]. 程鹏.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防控机制研究[D]. 孙黎.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8]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中国农村民生建设研究[D]. 潘学良.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