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试题调研报告

行政处罚法试题调研报告

问:行政法案例分析?
  1. 答:1、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仔源局裂棚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2、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在王某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的情况下,学校行政科有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王某赔偿其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是民事赔偿性质的。
    3、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可以由作出该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因此,在本案中,教育委员会不应当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因为教育委员会不是学校行政科的上级主管机关。学校行政科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念让序撤销它作出的行政处罚。
问: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1. 答: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旅碰镇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拆粗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吵凳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问: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1. 答:随题解析:(1)上述处罚中,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决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弃听证。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①若对市文化局与公安局联合作出的扣押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为A市人民***。②若对东区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人斗丛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粗销虚复议机火可以是东区人民***,也可是A市工商局。③若对洼里派出所受委托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为复议机关。因为对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委托的***工作部门所属的***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3)包某若不服行政拘留决定,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律规定了复议前置条件。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复议决定但包某不服的,包某可以向人民法岩燃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答:(1)、2w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虚孙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对罚款不服: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的共同上一级机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宏源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市工商局或东区人民***为复议机关。
    对行政拘留行为不服,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为复议机关。
    (3)、申请人:包某
    被申请人:东区公安分局
    《行政复议条例》第14条第3款: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个人愚见。仅供差绝链参考~
行政处罚法试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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