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论文文献综述)
高诗浓[1](2021)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岳雪瑜[2](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曾雨[3](2021)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后,获得了许多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经验,但在后续正式施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后,新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不断出现,特别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不足。其中举证责任制度的建设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重点之一,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谁、证明标准应采用什么等一系列理论争议仍没有统一的观点。但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应坚持举证责任合理配置,对于程序方面的举证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对于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应以区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种类为中心,细化该方面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环境公益损害与否、环境公益的损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是否回复了检察建议几个方面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当行政机关作为时,则会出现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却导致环境公益受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使环境公益受损两种情形,此时应从是否具有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行政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几个方面进行责任分配。而作为评判是否承担了举证责任的标准,证明标准也不应恒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除了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具体化规定外,还需要配套的保障制度以保证举证责任制度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保障制度的建设应从资金支持、法律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
张永伟[4](2021)在《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文中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推进,城市房屋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拆迁双方的矛盾激发点。强拆引发的纷争,大多发生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迁因为涉及利益比较多、时间相对长、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如果处理不恰当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以及社会安定产生消极影响。法治化国家的发展要求房屋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尽管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被拆迁人房屋时要给予公平补偿,且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强拆时的法律程序。但在拆迁实践中,政府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往往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未能够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使得行政机关与房屋被拆迁人的矛盾不断激化,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诉讼来解决,法院受理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也因此不断激增。如何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房屋强拆行为,消除强拆矛盾,使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发挥其积极作用,关乎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审理好征收拆迁案件考验着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立足于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以三个违法拆迁案例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剖析从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的裁判结束这个期间中出现的实务问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予以解决。此外,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本文围绕拆迁程序、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评析,以期为法官公平裁判、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提供思路,回应房屋强拆行政赔偿实践难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予以惩戒,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张舒琳[5](2020)在《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技术的出现,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但也改变了个人信息的存在样态及其使用范围和方式。数据化的信息通过各种信息技术设备被广泛收集、存储、删改、传输,引发了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公法和私法各种法律制度的共同发力,形成多途径、全方位的制度体系和保护方式。《民法典》总则和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民法上的基本依据,而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实现有赖于民事司法救济这一基本手段。然而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维护不容乐观,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不适应于个人信息侵权诉讼是其至关重要的原因。证明责任分配是个人信息权民事诉讼保护的脊梁,而个人信息侵权具有特殊性,其证明责任分配关涉个人信息权的有效维护与数据自由的价值平衡,需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多方面予以深入分析和合理确定。本文在广泛梳理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相关理论、法律法规等文献的基础上,借鉴既有研究成果和域外经验,主要运用逻辑分析、举例分析、裁判文书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对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观点和论据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是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实体权利基础。在权利性质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兼具人格和财产利益的独立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有其自身的权利结构、权利行使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需要基于自身实体权利基础的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而不能附着于其他人格权或财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之中。二是个人信息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个人信息具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主体多样性,证据持有偏在性,应归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我国现行侵权责任对于个人信息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民事诉讼对于个人信息侵权实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但是由于侵害主体的多样性、侵害行为具有隐蔽性、证据掌控具有偏在性,个人信息主体在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要件事实上均面临证明困境,个人信息主体败诉风险较大,难以使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利益得到应有保护。三是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化、具体化取决于各具体构成要件事实的诉讼证明特点与需要,以及个人信息权益有效维护与数据自由的合理价值平衡。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诉讼证明所针对的要件事实,也是个人信息侵权纠纷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对象。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根据个人信息侵权诉讼证明的特点,个人信息权益有效维护与数据自由价值的合理平衡,应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予以修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对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但是,对纯粹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中收集、使用或分享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数量极为有限,信息处理也通常只会涉及普通的日常操作,并非基于商业、专业或管理目的,此种信息处理行为并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对象,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侵害不具有侵权行为特殊性,无需采用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1)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采用过错推定。由于公务机关的经济、技术实力并非一定强于非公务机关,无论公共主体和非公共主体,应当一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信息处理者须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其需要证明的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与信息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存储、转移等处理行为的强制性要求;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等。个人信息的类型不影响证明的难度,主要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程度和范围,因此在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上无需区别对待。(2)加害行为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采用证明责任减轻。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得即便是不作为加害行为中的消极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亦可通过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加害行为可仍由个人信息主体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当个人信息主体由于信息处理者行为的隐蔽性难以证明时,可以借鉴德国的摸索证明制度和事案阐明制度,缓和个人信息主体的证明责任。(3)损害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区分一般与特殊。在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在个人信息主体既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也能证明具体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个人信息主体就加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因个人信息侵权损害事实具有非及时性和非显像性特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损害赔偿额酌定的证明责任减轻。个人信息主体则仍就损害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才能使法官对于损害结果加以酌定。(4)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区分一般与特殊。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在能够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人时,应由个人信息主体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当个人信息共享或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可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李金雷[6](2020)在《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研究 ——以对损害事实的证明为中心》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强制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大量开展,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激增,引起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王冠上的明珠”,其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来推动诉讼程序,促使当事人及时快速的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使法官的心证尽量的接近客观真实,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从而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均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对其造成了损失,当事人要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缺乏搜集能力,或者无法搜集证据,从而对自己的损失无法进行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缺乏充分的证明能力,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合理赔偿。所以,《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改后,在原38条中增加第2款,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倘若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举证责任将转移给对方。该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有利,解决了其在因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下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标准也被初步建立,即法院采用“初步证明”来对此进行判断,但具体如何适用,尚且缺乏进一步说明,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分歧,如:举证责任分担形式的性质,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具体细化,“被告的原因”的真正内涵,阻碍举证责任转移的因素,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具体操作等问题。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中第38条第2款的制定为前提,以上述问题为切入点,以对损害事实的证明为中心,探讨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第一章主要是对本篇文章所涉及核心内容的相关概念的梳理。分析举证责任的内涵,以及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列举原告在行政诉讼赔偿中所承担证明对象要素,梳理在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历史沿革。第二章结合大量的司法案例,总结归纳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分别列举行政强制拆除前和行政强制拆除时,法院认定被告造成证明妨碍的情形,即构成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情形。第三章主要是对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阐述被告违法行为影响举证责任转移的原理。首先辨析“被告的违法行为”与“被告的原因”之间的逻辑关系,随后从三方面分别论证原告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能力,通过对损害事实范围的界定,分析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认定,确定被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最后分析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无法举证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章对我国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加以完善:一、完善深化基础概念,进一步区分举证责任的类型,从而分别不同举证效果;二、明确初步证明的认定标准,原告初步证明的承担要到何种程度,应当进一步被说明;三、辨析阻碍举证责任转移的要素,在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产生举证责任转移后,因超乎常人认知或市场价值的物品,对其举证责任的承担再次发生转移,回归至原告对于受损物品不符合常理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四、明晰赔偿标准与赔偿范围的适用,防止原告滥用举证责任转移权利,运用价值衡量规则追求实质公平正义。
赵俊晓[7](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制度的着力点也从重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转向了兼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模式,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与自然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或者未有效行使公权力防止公益损害的情况进行了纠正。我国2017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中授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是符合宪法国家机关职能分工以及我国体制架构的有效设计。但就其属性而言,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职能,因此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人与行政机关双方的证明责任的科学、合理分配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解决案件处理中具体规定适用问题,合理确定双方的举证负担,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在司法程序中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目前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考虑到了检察机关的特殊属性。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了现行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缺陷。将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直接纳入了现行立法中,导致了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之间的制度紧张,从而影响了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现行规定之间衔接不畅,不同司法解释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同导致检察机关无所适从;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一;在公益侵害的证明上,目前对其的证明程度存在冲突,且缺少一个较为明确的规范指引;且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违法类和不作为类案件统一适用相同的规定;司法解释虽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但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中详尽的权属内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权能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取证权与举证义务存在不匹配的现象。以上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的发挥。为确保行政公益诉讼效能的实现,应当首先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即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强化检察机关对于法定事项的证明责任;其次,细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现行规定,借鉴侵权法的构成要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予以证明,同时将行政机关合法但侵害公益的行为纳入不作为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对案件进行作为类和不作为类的区分,并明确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环节的证明责任,以及明确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最后,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明确调查核实权的权属内容,并构建调查核实权的救济机制和刚性制度保障。
石瑞芬[8](2020)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原告方多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被告方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比较固定。在实际诉讼中,依据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后,作为原告方的劳动者需要对其权利存在的要件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因为证据偏在以及证据未形成等原因,会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对于举证困难,目前的证明责任制度中存在两种解决办法,一种从证明责任分配出发,倒置客观证明责任,使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会主动提供其所持有的证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倒置(以规范说为出发点)需要及时修改相关实体法律。不仅如此,客观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抽象的风险分配,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无关,即使倒置客观证明责任也不一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因为客观证明责任倒置后,证据持有方往往需要证明某种事实不存在,这无疑也是非常困难的。除改变证明责任分配外,另一种缓解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办法是适用证明责任减轻技术。证明责任减轻可以通过证明规则和事实认定规则来指导和规范具体诉讼活动中提供证据行为和事实认定环节,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困难。对此,有必要重新研究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以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本文具体分为五章,其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及其影响。首先,介绍了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其分类,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其次,说明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最后,分析这种特殊性对劳动者举证产生的影响。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为证明责任倒置说、依案件种类确定说以及自由裁量说。首先,介绍了证明责任倒置内涵及产生原因,并对其进行评析,其次,介绍了依案件种类确定说的内涵并对其评析,最后,介绍了自由裁量说的内涵并对其进行评析。第三章,主要对我国实践中劳动争议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对全国法院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总体分析,发现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案件审理法院级别分布不均,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较高,主要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特征;其次,通过典型案例对实践中法官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方法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按照“规范说”在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分配证明责任,但是会通过证明责任减轻中的相关技术,来解决实践中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其次,介绍了我国立法及司法上对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最后简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的缺陷。第五章,主要对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坚持规范说为一般原则,同时,引入证明责任减轻技术,通过表见证明、事案解明义务、证明妨碍以及降低证明标准这些具体的证明责任减轻措施,来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
蔡宇航[9](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商事主体在彼此相互地竞争当中愈演愈烈,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得和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保护好各自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于是盗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职工跳槽私自披露商业秘密等非法行为随着竞争地日益激烈也更加频繁,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为了保障和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合理分配相关诉讼人员的举证责任,明晰当事人对各待证事实的举证程度十分关键。由于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相关规定较为欠缺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做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通过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拟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规则。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针对商业秘密存在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来证实或证伪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拥有商业秘密成立以后原告如何进一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和被告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在法律空白下善意第三人如何举证问题。本文不是从一般的举证责任形式进行讨论,而是细化举证责任转移标准,从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证据类型出发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仍应当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举证信息的秘密点在哪里至关重要,可以举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成方式来证明秘密性,举证秘密性的同时应当举证信息具有最低限度的新颖性特征;举证商业价值性尤其不能忽略潜在、间接的价值举证以及保密措施要体现合理的保密意图。本文认为实务中大量运用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对“相似”“接触”和“排除合理来源”三个事实进行合理分配即证明任意两个事实可推定第三个事实的存在从而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后被告可以援引公知性和合法来源抗辩。在商业秘密诉讼当中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若要继续合理使用有瑕疵的商业秘密应当举证支付了合理对价和依赖该信息真实地改变了自身状态进行抗辩。
李晓燕[10](2020)在《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用工的需要,出现了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用工方式,它是对企业用工形式的补充,“用人者不管,管人者不用”是对其基本特征的概述。劳务派遣业务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其中同工不同酬问题尤为突出。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实体权利,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法律解释和实施方面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在法院实际审判中,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裁判案件,所以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对案件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各地法院在处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同,导致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文在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研究基础上,以举证责任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对该选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叙述选题的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举证责任基础理论的叙述。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概述;二是劳动争议纠纷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种理论。第三部分是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的一些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对其中几个案例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共性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是国外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其立法及实践的学习,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是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增强法律效力;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进一步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内容。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参考,实现各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概述 |
第一节 举证责任的涵义 |
第二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征 |
第二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
一、案件数量分布 |
二、案件基础性事实 |
三、举证内容和诉讼结果 |
第二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阐述 |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现状 |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举证责任承担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性保障 |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 |
第四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举证责任承担的审视 |
一、行政机关举证行为与不利诉讼后果间存在推定假象 |
二、行政机关“排斥诉讼”影响举证责任的承担 |
第三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构思 |
第一节 促进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一、区分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进行举证内容的规定 |
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事实要件进行举证责任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保障制度 |
一、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
二、严格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与不利诉讼后果的推定规则 |
三、健全行政机关在诉前证明妨碍行为的责任承担制度 |
四、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磨某某诉某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二、田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三、刘某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案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三)判决结果 |
第二章 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辨析 |
(一)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分析 |
二、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分野 |
(一)合理可能性标准 |
(二)优势证明标准 |
(三)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
(四)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
三、房屋强拆案中行政赔偿标准类型评析 |
(一)惩罚性赔偿标准 |
(二)补偿性赔偿标准 |
(三)抚慰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的学说 |
(一)证明度减轻说 |
(二)法官裁量评价说 |
(三)折中说 |
五、立法关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 |
第三章 案件的分析与讨论 |
一、行政赔偿中原被告举证责任分析 |
(一)原告提出证据行为的定性 |
(二)原告所需承担的证据证明程度 |
(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举证责任转移 |
二、法官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及适用 |
三、适用全部补偿性赔偿标准 |
四、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应用 |
(一)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要求 |
(二)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的约束 |
五、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
第四章 案件研究的启示 |
一、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的实践难题 |
(一)行政机关违反房屋强拆法定程序 |
(二)法官混淆适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四)《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二款“被告的原因”理解局限 |
(五)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
二、完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措施的对策建议 |
(一)规范行政机关强拆行为 |
(二)明确行政补偿转为行政赔偿的条件 |
(三)运用价值衡量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
(四)厘清《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中“被告的原因”规定 |
(五)赔偿时点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信息技术时代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的研究 |
1.2.2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基本理论的研究 |
1.2.3 个人信息侵害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侵权 |
2.1 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类型 |
2.1.1 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及其与数据的关系辨析 |
2.1.2 个人信息的类型 |
2.2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利属性 |
2.2.1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与理论解读 |
2.2.2 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2.3 个人信息权属于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
2.3 个人信息侵权与证明责任的内在关系 |
2.3.1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责任 |
2.3.2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内在关系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检视 |
3.1 我国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现有规则 |
3.1.1 证明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
3.1.2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3.1.3 现行个人信息侵权实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
3.2 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个人信息权侵权中的适用困境 |
3.2.1 个人信息主体举证能力难以满足权益维护的需要 |
3.2.2 理论、制度与实践抵牾造成裁判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不一 |
3.3 个人信息侵权特殊性对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需求 |
3.3.1 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 |
3.3.2 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需要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 |
3.4 个人信息侵权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3.4.1 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历史发展合理性 |
3.4.2 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诉讼模式合理性 |
3.4.3 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侵权类型合理性 |
3.5 个人信息侵权采用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的范围限定 |
第4章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4.1 现行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及其证明困境 |
4.1.1 现行个人信息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4.1.2 过错要件存在个人信息主体的证明困境 |
4.2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观点及域外经验 |
4.2.1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观点 |
4.2.2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域外经验 |
4.3 个人信息侵权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及其证明责任分配 |
4.3.1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归责理由 |
4.3.2 过错推定原则下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与意义 |
第5章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5.1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类型及其证明困境 |
5.1.1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概念界定 |
5.1.2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类型 |
5.1.3 个人信息侵权加害行为的证明困境 |
5.2 加害行为要件证明责任的减轻 |
5.2.1 司法实践对加害行为证明困境破解的启示 |
5.2.2 摸索证明及其在加害行为证明的适用 |
5.2.3 事案阐明义务及其在加害行为证明的适用 |
第6章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6.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概念、类型及其证明 |
6.1.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概念与现行证明责任分配 |
6.1.2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类型及其证明 |
6.2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特殊性及其证明困境 |
6.2.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
6.2.2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证明困境 |
6.3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证明责任的域外探索 |
6.3.1 域外对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6.3.2 域外对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证明责任的制度设置 |
6.4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
6.4.1 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
6.4.2 特殊情况下适用损害赔偿额酌定的证明责任减轻 |
第7章 个人信息侵权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7.1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形态及其证明困境 |
7.1.1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形态 |
7.1.2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 |
7.2 其他特殊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参考与借鉴 |
7.2.1 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7.2.2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7.2.3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7.3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则 |
7.3.1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
7.3.2 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6)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研究 ——以对损害事实的证明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思路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依据 |
一、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初始设定 |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与发展 |
(二)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 |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解 |
(二)以往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的情况 |
(三)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的规范依据沿革 |
第二章 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被告的违法行为 |
一、强制拆除前被告的违法行为 |
(一)未签订补偿协议 |
(二)未履行催告程序 |
(三)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
(四)未进行价值评估 |
二、强制拆除时被告的违法行为 |
(一)未对财产进行登记 |
(二)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
(三)未制作现场笔录 |
(四)未对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
第三章 被告违法行为影响举证责任转移的机理 |
一、举证责任转移的机理 |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落差 |
(二)违反行政程序导致原告的证明阻碍 |
(三)排除证明阻碍回归公正的价值追求 |
二、从被告违法行为到“被告的原因” |
(一)“被告的原因”的外展 |
(二)“被告的原因”的内核 |
三、原告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能力 |
(一)损害事实的范围 |
(二)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认定 |
(三)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 |
四、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无法举证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四章 行政强拆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判定的完善 |
一、厘清举证责任的内涵 |
二、明确初步证明责任标准和逻辑 |
(一)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的逻辑 |
(二)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的标准 |
三、分辨阻碍举证责任转移的要素 |
(一)原告主张明显超出常理 |
(二)加强法官程序指挥权 |
四、明晰赔偿标准与赔偿范围 |
(一)评估报告 |
(二)市场价格 |
(三)生活经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及分配依据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 |
一、证明责任的涵义 |
二、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与因素 |
一、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评介 |
二、确定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因素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缺陷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现状 |
一、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
二、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 |
三、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之缺陷 |
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不明确 |
二、现行规范之间衔接不畅 |
三、实践中证明标准不统一 |
四、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较弱 |
第三章 优化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
第二节 细化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行规定 |
一、明确公益侵害的证明标准及构成要件 |
二、将行政主体合法但侵害公益的行为纳入不作为范围 |
第三节 统一实践中的举证事项 |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举证事项 |
二、明确行政机关的举证事项 |
第四节 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劳动争议特殊性及其对劳动者举证的影响 |
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念及分类 |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
第二节 劳动争议特殊性 |
一、实质不平等性 |
二、隶属性 |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者举证的影响 |
第二章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评析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倒置说 |
一、证明责任倒置说的内涵 |
二、证明责任倒置说产生的原因 |
三、证明责任倒置说评析 |
第二节 依案件种类确定说 |
一、依案件种类确定说内涵 |
二、依案件种类确定说评析 |
第三节 自由裁量说 |
一、自由裁量说内涵 |
二、自由裁量说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全国法院适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案件总体分析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具体案例分析 |
一、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
二、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
三、小结 |
第四章 现行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定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缺陷 |
第五章 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坚持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
一、规范说内涵 |
二、规范说优势 |
第二节 引入证明责任减轻技术 |
一、表见证明 |
二、事案解明义务 |
三、证明妨碍 |
四、降低证明责任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司法适用问题与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司法适用问题 |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难 |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举证难 |
三、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认定的法律规范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理论基础 |
一、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二、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三、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第三章 厘清商业秘密存在与否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 |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就商业秘密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秘密性的举证:信息的内容与形成方式 |
二、商业价值的举证:现实直接价值与潜在间接价值 |
三、保密措施的举证:保密措施的内容与合理性 |
第三节 就商业秘密不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证明属于公知信息 |
二、举证证明缺乏保密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类型及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一、侵权行为类型 |
二、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第二节 就“接触加近似”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信息相同或实质近似 |
二、举证“接触”事实或“接触”的可能性 |
三、针对“接触加近似”方式的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
第三节 就不存在侵权行为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双方信息不相同或不实质近似 |
二、举证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
三、举证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及其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比较 |
一、日本允许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主义 |
二、德国、斯洛伐克等国不同意使用商业秘密的禁止主义 |
三、美国有条件继续使用的附条件禁止主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及“善意”条件的证明 |
一、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
二、善意第三人“善意”条件的证明 |
第三节 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应当举示的证据 |
一、第三人合理支付对价 |
二、第三人实质改变自身状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的理论依据研究 |
1.3.2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2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 |
2.1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概述 |
2.1.1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
2.1.2 同工同酬的基本内涵 |
2.1.3 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的关系 |
2.2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 |
2.2.1 全部倒置说 |
2.2.2 部分倒置说 |
2.2.3 案件分类说 |
2.2.4 自由裁量说 |
3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
3.1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
3.1.1 高某与通发公司、宝石机械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
3.1.2 孙某与辽宁智森人才公司劳动争议案 |
3.1.3 众源派遣公司、敬某与天智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案 |
3.2 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共性问题 |
3.2.1 法律效力上权威性较弱 |
3.2.2 劳动者举证困难 |
3.2.3 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
3.2.4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
3.3 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
3.3.1 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原因 |
3.3.2 法院裁判不一的原因 |
3.3.3 承担责任主体不同的原因 |
4 国外对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立法及借鉴 |
4.1 英国 |
4.2 德国 |
4.3 有益借鉴 |
5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
5.1 完善相关法律,增强法律效力 |
5.2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适用 |
5.2.1 建立统一的同工同酬判断体系 |
5.2.2 统一法律适用 |
5.2.3 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
5.3 进一步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
5.4 平衡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内容 |
5.4.1 被派遣劳动者需承担的证明内容 |
5.4.2 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证明内容 |
5.4.3 派遣单位需承担的证明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D]. 高诗浓. 石河子大学, 2021
- [2]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证研究[D]. 曾雨.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房屋强制拆迁侵权赔偿案的法律分析[D]. 张永伟. 兰州大学, 2021(02)
- [5]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D]. 张舒琳. 湘潭大学, 2020
- [6]行政强拆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研究 ——以对损害事实的证明为中心[D]. 李金雷.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 赵俊晓.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 石瑞芬.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蔡宇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李晓燕.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