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魏东[1](2022)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问题性思考”命题检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语境下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应当认真对待和深刻检讨"问题性思考"这一法哲学基础命题,从偏重结果的功能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的、整体有效性的功能主义,从法官决策行动论转向法官决策有效论,坚定主张并深刻论证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命题,努力追求并真正实现刑法解释结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目的性"三性统一体"有效性。当前应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从微观上具体展开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性思考,切实解决机械司法问题,并以此作为当下我国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重要创新点。
魏东[2](2021)在《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中国刑法解释学必须尽快实现由原初的功能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的功能主义的范式转型,以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整体主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为重要创新维度,真正构建起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为切实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必须以"宏观同质、微观互补"的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关系论为基础维持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强化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特色,在刑法解释学中要有意识地吸纳刑法教义学原理并促进刑法解释学教义化,从而更进一步充实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包容性和诠释有效性,同时在刑法教义学中要有意识地吸纳刑法解释学原理以进一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诠释学方法论内容和动态阐释力。
唐雯雯[3](2021)在《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文中认为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证明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证明标准,它是裁判者确定案件事实的最终准绳。在2018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然沿袭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证明标准只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单一性地适用,这使得理论界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主要演化出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标准说”、“降低说”和“差异说”。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复杂程度不尽相同的案件,单一的证明标准确实无法解决现存的诉讼难题,也无法满足我国现在刑事诉讼司法的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此类案件采取的是与普通程序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司法解释虽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实际困难。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要求“时间短”、“效率高”,而时间的缩短和效率的提高与案件质量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设置的初衷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公平高效地判决,明确这一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关键。根据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以及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相对应地准确适用分层级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各类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以发挥我国目前三种不同审理程序的优势与独特性。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不应该是机械僵化的,努力提高其运行的灵活性与变通性,以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实现社会平衡与法律正义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如下结构分析展开论述:引言部分通过分析如今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的适用现状提出问题,即应该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差异化地构建不同的证明标准。简要汇总并分析国内外关于在刑事案件中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期刊和文章,提炼出核心观点并相互比较,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在如今的法律框架内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意义。最后,对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简单的列举与介绍。第一章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首先介绍了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适用证明标准的。再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该证明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便更好地从问题着手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对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对“法定证明标准说”和“证明标准降低说”中的分支学说进行了补充说明。通过对不同的理论学说的提出背景和应用价值进行评析,试图为公正高效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寻求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的最佳路径。第二章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和意义。本章从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明标准的适用角度考量司法实践,探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构建在现实中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本章将美国独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探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的不同,探究域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差异化、区别化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借鉴之处。第四章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建议。本章分别以现规定的三种不同诉讼程序为基本框架,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作为构建不同证明标准的起点,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在每一种诉讼程序中应该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并分析在实际适用中,该种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本章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为框架,分别探讨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具体设想,以解决证明标准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难题,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周冰莹[4](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应用该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制度的效率是推动审判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该制度具有简化审判程序的特殊性,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到一个统一的认罪证明和处罚案件的标准。证明标准有两种:法定标准和减缩标准。这类案件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这已成为该制度推进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以认罪认罚的实际案例为出发点,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了减少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并分析冤假错案的表现形式,虚报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的原因,从法律规定和公正价值的合理性的追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在忏悔和惩罚的情况下,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忏悔和惩罚的情况下,实现确凿的证据规则的忏悔,消除合理疑虑,确保被害人参与的一系列建议。
侯学勇[5](2020)在《司法公开何以促进司法公正》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公开促进公正的基本机制在于借助司法信息的公开传播,对法官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促其依法公正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推行司法公开,就一定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公开方式多元化的背景下,不同公开方式由于在信息公开数量、听众构成情况、信息传播向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对法官的行为选择产生复杂影响。有的因素会激励法官公正裁判,有的因素可能会对法官裁判行为产生不当干扰。国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不仅是因为司法与公开在历史维度上具有内在一致性,更是基于国家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维护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司法公开虽非实现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力度,合理发挥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激励作用,提升法官裁判的融贯程度,让更多人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贾中海,程睿[6](2020)在《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作为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三项基本原则,以保障民生、缓解基本矛盾为根本出发点,将司法公正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司法公正在实践中依托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环节。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知行合一,以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为根本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永恒追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和道德引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真正落实责任制。
李楠[7](2020)在《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的改革及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提升,媒体愈发积极主动地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随着媒体形式与媒体平台愈发多样,媒体能够为社会公众带来各种新鲜的热点事件,俨然成为了社会公众生活的必需品。媒体资讯传播的及时性与传播范围的广泛性使媒体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活动的作用,对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媒体监督实质上是一把双刃剑,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度”的把握,就可能造成媒体的不当监督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而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那么,在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度”,在二者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形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这是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论文首先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出发,在界定二者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媒体监督的主体、手段及网络科技、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进步使媒体监督出现的新特点,讨论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应然关系。其次,从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现状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冲突表现在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冲突、时效性与滞后性的冲突、司法独立限制媒体自由等,二者冲突的加剧不仅损害了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也限制了媒体监督自身的发展。同时还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具体原因与实质原因。再次,论述了域外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实践经验,并讨论了域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实现二者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通过完善新闻媒体立法使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规范化;健全媒体监督机制以提升媒体工作者的业务素养与媒体行业的自律性;通过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自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完善司法管理制度以化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冲突,促进二者关系的和谐发展。
颜赛楠[8](2020)在《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居于指导地位的思想主要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一思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念准备不足”的问题较为显着从而催生出了诸多弊端,正确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加深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理解,回顾理念演变的历史、总结理念发展的经验变得异常重要且迫切。导言部分主要包括对于本文研究价值及意义的阐述、司法理念相关的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的介绍及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文献综述的内容涵盖对于司法理念定义的梳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研究、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的研究、域外司法理念的研究和部门法理念的研究。第一章对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中包括1949年-1976年: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主要是践行“群众路线”、实行政法合一与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第二阶段则是1977年-1997年拨乱反正后对司法理念进行的反思,进而确立了法制的主导地位、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三阶段是1998年-今,司法开启现代化的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建立审判独立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司法高效运行、深化司法公开举措及拓宽司法民主途径。第二章对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进行了分析。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主要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经验和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影响司法理念演变的因素主要为国家中心工作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理念演变进程中呈现的特征是: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是主要趋势、司法透明原则下的制度功效发生了转变,以及司法为民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第三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进行了总结。司法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搭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促进司法认同的实现,也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的理念指导,进而实现司法制度运行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司法理念的内容应当包括党的领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透明、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部往往呈现出动态平衡的状态,在不同的司法场域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而促进司法机构的良好运行。
魏红征[9](2019)在《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优化营商环境是深化改革开放,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基于“以评促建”的激励原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客观上要求构建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与机制。其中: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居于评价体系的核心地位。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为法学、公共管理学跨学科领域研究的新课题,涉及多学科理论方法和价值融合。采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基于法治经济、法治政府和法治评价的相关理论,按照“理论分析—技术体系—实证研究—反馈建议”的逻辑脉络,在审视国内外法治评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服务于评价目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涉及理论基础、概念界定、功能定位、路径方法和结构维度。采用改良的层次分析法,参考专家咨询调查结果确定指标及其权重,并通过实证检验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提出进一步完善体系的思路建议。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一是融合客观指标、专家评议、企业满意度和公众满意度为一体,包括营商法制环境、营商执法环境、营商司法环境和营商守法环境4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及50项三级指标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和适应性;二是利用上述体系开展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广东法治化营商环境整体上处于中等水平,法制环境、执法环境和守法环境为“短板”,滞后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区域之间不平衡,公众满意度相对偏低,同时,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三是从方法论角度,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效度受评价目的、评价主体、数据来源、结果运用和技术方法等因素影响,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需要匹配内外环境条件。研究的创新在于:一是涉足重要领域,聚焦新问题。指标体系构建立足于价值目标与技术目标统一,满足了现实需要;二是基于第三方评价主体视角,导入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体现结果导向与满意度导向理念;三是基于改良的层次分析法,并进行大范围实证研究,结合实证结果反照指标体系,作为完善依据,实现技术路径的创新。但同时,由于主客观原因,研究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量化评价及主客观指标的应用边界、指标体系适用条件及构建技术方法还存在不足,有待后续进一步深入探讨。
王玉梅[10](2018)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在于以审级职能分层为前提,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形成诉讼程序内权力相互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维护不同审级的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又将审判权约束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目标,确保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刑事审级制度静态层面表现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权力配置及审级设置形态,这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其动态层面则表现为初审、上诉审及特殊救济审的程序运行,是裁判权与裁判权及诉权与裁判权互动的结果。静态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需要依赖初审、上诉审程序的动态运行,审级制度的设置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在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的裁判产生于庭审,而且体现在审判权纵向运行层面,需要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否则即使,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恐怕也难以承受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之需要。其次,在程序分流理念的影响下,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发展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挑战,即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制度的需求?考虑程序分流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那么如何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围绕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审级的设置可否多样化?再次,为消除司法地方化而推行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则极有可能使法院在摆脱地方政府制约的困境之后又落入上级法院控制的巢臼,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请示汇报”的惯习,审判独立在法院纵向层面的实现依然困难,难以保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等。基于此,本文在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第一章是主要阐释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其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模式。审判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制度,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程序的经济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确保“几审”“终审”,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章梳理总结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审级职能同质,审级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着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均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程序性机制,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导致我国刑事审级功能虚化,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惟一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失位。以上诸种问题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增强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其不同审级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审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表示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为圆椎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受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表示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为审级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既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制度运行机制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改造。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建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的植入;推进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结构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问题性思考”命题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性思考”的刑事政策学检讨:应从偏重合目的性的功能主义转向整体有效性的功能主义 |
二、“问题性思考”的诠释主义方法论检讨:应从偏重结果的功能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的功能主义 |
三、“问题性思考”的司法公正论检讨:应从法官决策行动论转向法官决策有效论 |
四、结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中国本土化构建 |
(2)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及其学术批评 |
(一)日本学术批评的三维抽象: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 |
(二)中国学术批评的偏执一端:就结果论结果的刑事政策论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方向性判断:回归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的应有立场 |
二、当代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三个核心命题 |
(一)功能目标限定立场: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 |
(二)方法论体系化立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 |
1. 法律解释学第三次转向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理论发展 |
2.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命题的应有内涵 |
(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 |
三、刑法解释学的学科定位 |
(一)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 |
(二)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
1. 诠释学方法 |
2. 逻辑学方法 |
(3)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 |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单一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法定证明标准说 |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
三、不同证明标准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及意义 |
第一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 |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司法实践经验 |
二、适用不同案件的多元审理程序 |
三、贯穿审理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制度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意义 |
一、有利于证明标准的体系化 |
二、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有利于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
第三章 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辩诉交易的立法背景 |
二、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证明标准 |
一、处罚令程序的立法背景 |
二、适用处罚令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完善证明标准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建议 |
第一节 以阶梯式诉讼程序为框架设计证明标准 |
第二节 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大致心证”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两个基本”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四节 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普通程序中证明标准分析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及分析 |
(一)典型案例 |
庄某某危险驾驶罪的案情 |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的现状和理论争议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概念与法律规定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的概念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1.证明标准降低说 |
2.证明标准法定说 |
(三)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 |
1.严格遵守法定证明标准 |
2.基本事实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
3.定罪事实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
4.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降低证明标准 |
三、降低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
1.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较低 |
2.法官的庭审流于形式 |
(二)损害司法公信力 |
1.没有正确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
2.对被害人的权利缺乏保护 |
四、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和建议 |
(一)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理由 |
1.法律明文规定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定证明标准 |
2.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
(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定证明标准的相关建议 |
1.落实口供的补强证据规则 |
2.保障律师的有效参与 |
3.法官应全面审查案件排除合理怀疑 |
4.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害人的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践行司法的公平正义三原则,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殷切向往 |
1.权利公平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和保障目标。 |
2.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是司法公正必须予以保障的价值目标。 |
3.规则公平是司法实践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本原则。 |
4.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殷切向往为目的和归宿。 |
二、依托依法治国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强化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环节 |
1.司法公正是必须固守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保障线。 |
2.司法公正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价值要求。 |
3.司法公正是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保障性价值约束。 |
三、坚定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 |
1.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 |
2.推进司法公正的实践过程中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 |
3.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
4.司法公正的实现依系于全面深化改革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7)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 |
2.1 媒体监督的基本理论 |
2.1.1 媒体监督的含义 |
2.1.2 媒体监督的主体 |
2.1.3 媒体监督的手段 |
2.1.4 媒体监督的新特点 |
2.2 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 |
2.2.1 司法公正的概念 |
2.2.2 司法公正的要求 |
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应然关系 |
2.3.1 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
2.3.2 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媒体监督 |
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现状 |
3.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积极方面 |
3.2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消极方面 |
3.2.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 |
3.2.2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分析 |
4 域外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实践经验 |
4.1.1 英国的实践经验 |
4.1.2 美国的实践经验 |
4.1.3 德国的实践经验 |
4.1.4 法国的实践经验 |
4.2 域外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 |
5.1 完善新闻媒体立法 |
5.2 健全媒体监督机制 |
5.2.1 建立健全媒体行业自律监督机构 |
5.2.2 加强媒体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
5.3 完善司法管理制度 |
5.3.1 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
5.3.2 加强司法人员的自律 |
5.3.3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 |
第一节 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 |
一、“群众路线” |
二、政法一元化 |
三、党的绝对领导 |
第二节 拨乱反正后司法理念的反思 |
一、确立法制主导地位 |
二、司法独立行使职权 |
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
第三节 现代法治中司法理念的发展 |
一、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 |
二、建立审判独立制度 |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 |
四、推动司法高效运行 |
五、深化司法公开举措 |
六、拓宽司法民主途径 |
第二章 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分析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 |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 |
二、近现代西方司法理念 |
第二节 司法理念演变的影响因素 |
一、与国家中心工作变化密切相关 |
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理念的革新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演变特征 |
一、司法公正是首要原则 |
二、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 |
三、司法透明功效的转变 |
四、司法为民内涵的深化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知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功能效用 |
一、搭建司法认同的沟通桥梁 |
二、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指导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 |
一、党的领导 |
二、司法公正 |
三、司法为民 |
四、司法透明 |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动态运行 |
一、多层次的司法场域共存 |
二、司法理念中的相互平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 |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 |
二、指标体系 |
三、营商指数 |
四、法治评价 |
五、企业满意度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营商环境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 |
二、关于国内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实践 |
三、关于国内外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实践 |
四、文献简析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内容结构 |
第二章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方法与经验 |
第一节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经济理论 |
二、法治政府理论 |
三、法治评价理论 |
第二节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
一、指标体系构建方法论 |
二、指标体系构建的具体方法 |
第三节 国内外法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
一、国际法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经验 |
二、国内法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经验 |
三、国内外法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路径与评价维度 |
第一节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逻辑起点 |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 |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功能 |
第二节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要素与整体思路 |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要素分析 |
二、指标体系构建的整体思路 |
第三节 评价维度的构建理据 |
一、评价维度构建的规范分析 |
二、评价维度构建的实证分析 |
第四节 评价维度的主要内容 |
一、营商法制环境 |
二、营商执法环境 |
三、营商司法环境 |
四、营商守法环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设计与遴选 |
第一节 指标设计与遴选的技术路径与基本原则 |
一、技术路径 |
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二级指标的设计与解析 |
一、二级指标设计思路与特点 |
二、二级指标的隶属度分析 |
三、二级指标的内容解析 |
第三节 三级指标的遴选与释义 |
一、三级指标遴选思路与特点 |
二、三级指标的遴选 |
三、三级指标的释义 |
第四节 指标权重分配与评分标准 |
一、指标权重分配 |
二、指标评分标准 |
第五节 指标体系构建结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实证说明 |
一、评价对象 |
二、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实证结果 |
一、按类型分类评价结果 |
二、按层级分类评价结果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改进对策 |
一、基本思路 |
二、具体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指标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外部问题 |
二、指标体系构建的内部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指标体系构建的建议 |
一、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顶层设计 |
二、改善第三方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配套条件 |
三、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 |
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
五、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民意调查信度与效度 |
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
第三节 若干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
一、关于法治评价中主客观评价关系 |
二、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主体 |
三、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顶层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刑事审级制度概述 |
一、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
二、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审判独立理论 |
二、刑事诉权理论 |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 |
四、程序安定性理论 |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
一、权利救济 |
二、依法纠错 |
三、制约公权 |
四、法制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概览 |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二、刑事审级程序运行不够规范 |
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困境之成因 |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
二、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 |
三、法院治理结构的错位 |
四、法院内在利益的驱动 |
第三章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评析 |
一、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同特征 |
二、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制度动力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二、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发展 |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进路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理论之争 |
二、三审终审制构建之现实障碍 |
三、“两审终审制”优化之合理性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审级构造之完善 |
一、审判组织结构之完善 |
二、审级职能分工之完善 |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之优化 |
一、强化一审事实审基础 |
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
三、规范上诉审审理程序 |
四、完善案件请示制度 |
第三节 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植入 |
一、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之正当性 |
二、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四节 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再造 |
一、死刑复核程序再造之必要性 |
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四、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问题性思考”命题检讨[J]. 魏东. 法学评论, 2022(02)
- [2]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J]. 魏东. 现代法学, 2021(05)
- [3]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D]. 唐雯雯.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D]. 周冰莹.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司法公开何以促进司法公正[J]. 侯学勇. 法律方法, 2020(03)
- [6]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J]. 贾中海,程睿. 理论探讨, 2020(04)
- [7]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D]. 李楠.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8]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D]. 颜赛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9]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魏红征.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D]. 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