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熊芬芬[2](2020)在《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贾冰姬[3](2020)在《“一带一路”下我国海外投资政府干预风险防范研究》文中指出“一带一路”是我国通过构建“地缘格局”打造的国家间经济合作体系,在近些年国家各方力量的推动下,“一带一路”建设脚步日益加快,逐渐成为各国海外投资者的热土。但是,往往风险与机遇共存。由于一带一路”经济带涉及地域广泛、沿线国家国情复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缘环境差异明显以及对中国存有不信任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面临各种政治风险,其中尤其突出的是来自政府干预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共同特点是由政府干预行为导致,此风险的发生微观上反映在对投资者造成的财产以及人身损失。在宏观上此风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在沿线进行投资的热情,阻碍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事的海外投资中面临的政府干预风险进行分析并研究其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运用文献调查法和实证法学研究方法,在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以及搜集有关“一带一路”政府干预风险资料的基础上,对此风险的防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在文章的开篇对政府干预风险的含义、特点以及类型作出了一个系统性的梳理,以引出下文对沿线海外投资政府干预风险的论述。其次,对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遭遇的政府干预风险现状进行了分析、归纳总,并从国际与国内、项目特点以及投资环境等多方面分析了产生政府干预风险的具体原因,为后文提出防范对策奠定基础。再次,基于上文,文章进而就“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各类政府干预风险提出符合其现实情况的、可实施的具体防范对策。最后,文章从现有政府干预风险的防范机制出发,进行了深入研究,分别从单边、双边、复边及区域主义法律路径为立脚点,就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创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缔结双边和次区域投资条约、构建区域性担保机制等几方面展开了全面的论述。
刘超超[4](2020)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走出去进行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面临着很多难以控制的潜在风险,其中尤其以东道国行为导致的政治风险难以控制和应对,而我国目前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及相关保护政策却未能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障。海外投资环境危机四伏,国内法制保障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投资者走出去的步伐。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体系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其中确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何种模式则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有关国内立法及实践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现阶段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提出了确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采用的模式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的观点。第二部分则主要对比分析研究了发达国家三种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即双边模式、单边模式、混合模式的成因、特点以及各自模式存在的优缺点,为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模式寻求可借鉴经验。第三部分则综合分析研究了上述三种典型模式与我国不相适应的理由,即双边模式过度限制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单边模式过度使用外交保护;混合模式则生发于德国已发展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植根于德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经验,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不能满足混合模式的实践要求。建议我国应采向德国混合模式过渡的过渡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论证了过渡模式下在我国分区域运作的优势。最后一部分则为我国在该模式下如何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内立法及国际国内实践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应加强国内有关立法,明确承保条件、承保范围等内容;实践中将审批权与经营权分离,并为“一带一路”创新保险产品、降低承保费率,促进承保机构与投保人纠纷的解决;积极开展建立区域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等等。文章运用了比较、文献、历史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总结得出了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以“双边为普通,双边+单边为特设”为原则的过渡模式的结论。整体上我国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应以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但允许向“一带一路”区域内没有同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国家投资的海外投资者,经审批也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保证海外投资适度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发展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局部范围内,适当扩大承保范围,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增添活力。
高新一[5](2020)在《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是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遭遇与东道国政府有关的除商业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例如: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社会人文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等。海外投资保险是在海外投资中对非商业风险进行承保的保险。具体是指当投保人在东道国遭遇非商业风险受损时,承保机构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而后由投保国指定机构向东道国政府追偿。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区别说明防范非商业风险必须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原因。非商业风险的保险与商业风险的保险区别说明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在海外投资中的重要性。本文简述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相关概念。比如: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的含义、范围和种类、法律规则。进而笔者分析研究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实体规则中的问题。比如:中国承保机构定位不明确、合格投保人的范围不合理、合格投资及东道国的范围宽泛、承保的范围狭窄等问题。然后,笔者又深入剖析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程序规则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比如:中国代位求偿权实现的困境、缺少适合的投资风险评估机制、银保监会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监督不严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运营中的问题等。最后,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建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浅建议。国际投资中,海外投资保险防御非商业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非商业风险一旦发生,投资项目损失巨大。实践中,重点投资项目必须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为了防范海外投资者遭受非商业风险,我国亟待解决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制中实体和程序方面问题。
胡芳[6](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相关区域的投资总额不断攀升。但是沿线冲突不断,政局动荡,投资者面临政治风险的威胁。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者母国帮助投资者抵御政治风险的重要保障,其中顺利实现代位权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完善,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有其固有缺陷,无法为我国日益增长的对外投资提供充足的保护。我国与对外投资有关的法规都着重于对投资的管理,缺乏对保护外资的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在立法上更是存在空白,我国有必要研究投资保险的立法问题。而且在签订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时,我国以吸引外资为主,条款的设置更多以我国为东道国作为出发点。在我国不断推进“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投资者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增大,以上因素的存在却导致我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我国有必要对代位权制度进行完善。本文紧紧围绕代位权展开,对代位权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结合学者的相关理论研究、发达国家已有的实践和中国的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缺陷,并针对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重点探讨我国代位权立法模式的选择、行使代位权主体机构的设置、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义务分配。
王靖童[7](2019)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保护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境外投资是响应“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的实践举措,境外直接投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水平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纷纷加入到对外直接投资的队伍里,推动对外投资更好更快地发展。虽然实践中企业、自然人、非企业组织等都以不同形式参与到境外直接投资的活动中来,但现阶段,我国法律规范的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为企业,未将自然人纳入投资的主体范围,对自然人境外投资采取多重限制=与此同时,对个人境外直投的立法研究较为匮乏与落后,未出台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立法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虽然现阶段开放个人境外直投仍存在现实的困难与阻碍,但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与个人资本非法流出海外的出发,开放是大势所趋。为了调动个人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提升我国境外投资的竞争力水平,迫切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系统、完备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来对个人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保护与规范。因此,本文在立足社会实际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制度现状入手,全面分析个人境外直投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了解目前我国规范个人境外直投的制度措施,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次,从法理基础、法治价值、实践价值等角度出发,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探讨。最后,通过对境外投资的审批、促进、监管、保险等立法进行研究,总结提出切合我国实际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法制的建构方案。
何寒寒[8](2019)在《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对策》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加大,使得对外投资不断发展。然而,与国内投资相比,对外投资在获取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未知风险。这些风险当中,有因东道国政策和社会形势变化引起的政治风险,也有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各国投资环境的不同,也使得面临的风险更具不确定性。因此,对这些风险及其规避措施的研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从对海外投资的风险入手,对中国海外投资的概念做出界定,并对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和法律风险的类型和成因进行分析。其次,阐述了中国海外投资进行风险规避的必要性,同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对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立法基础进行论证。然后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分别阐述了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前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如何更好地规避海外投资的风险,可以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两个层面入手:首先在国内法中,要完善本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同时还要创建相对配套的风险预警制度。其次在国际法上,中国应积极更新和完善现有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并充分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期通过对海外投资风险的分析,为我国对该类风险的规避工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徐长江[9](2019)在《“一带一路”视角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 ——以东盟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走出去”和“一带一路”两大战略的实施,我国海外投资者及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热情空前高涨。2010年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水平逐步上升,东盟国家正在逐步成为我国企业及投资者的首选地。由于东盟国家发展水平不一,且大都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政治风险高。海外投资保险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合格投资者因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但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程度不足,极大的限制了我国对东盟进行直接投资的进程,因此加大对该险种在东盟市场的发展研究势在必行。本文第一部分将研究对象梳理,完成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系统性的阐述:第二部详细介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在整体及东盟市场的发展现状,并针对东盟进行市场剖析;第三部分通过对美、日、德三个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现存的三种海外投资保险模式;最后一部则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市场发展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经过本文的研究发现,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承保覆盖率低、法律体系不完善、功能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提高风险意识;第二,健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第三,丰富险种功能;第四,培养和吸收适合东盟市场的复合型人才;第五,增加承保机构数量。
王一名[10](2019)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 ——以中信保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发展息息相关,为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明确了新目标,开启了新章程。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交流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新时期,国际时局变化快,政治经济文化多元化发展,政治风险突出。战争与内乱的爆发、汇兑限制时时出现、政治事件风险频发、商业风险愈加严重揭示了“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政权更迭频繁、宗教冲突、恐怖主义、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面对国际上对外投资的机遇与政治风险的威胁,我国的海外投资在发展的同时还要保护自身的权益保障。如何更好更快地发展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成为目前的重点。本文在对国内外海外投资保险的研究现状有一定了解后,以中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及其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工作为研究案例,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的规模、承保、理赔等。通过对案例的综合分析,解释了海外投资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并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进行了重点分析,表现了海外投资保险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关键护航作用。结合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现状,剖析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是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建立不完善、企业防范风险意识不强、承保机构单一、产品类别较少、缺乏政府鼓励政策等5个方面。对比美、日、德的相关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具体提出了针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促进规范发展;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投保率;适当放宽机构设置限制,促进竞争力;培养相关人才,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服务国家海外投资等。
二、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一带一路”下我国海外投资政府干预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与政府干预风险概述 |
2.1 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概述 |
2.1.1 政治风险的含义 |
2.1.2 政治风险的特征和类型 |
2.2 政治风险中的政府干预风险概述 |
2.2.1 政府干预风险的含义 |
2.2.2 政府干预风险的分类 |
第3章 我国“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面临的政府干预风险现状及原因 |
3.1 我国“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中面临的政府干预风险的现状 |
3.1.1 沿线国家的传统政府干预风险现状 |
3.1.2 沿线国家的新型政府干预风险现状 |
3.1.3 沿线国家的特殊政府干预风险现状 |
3.2 我国“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面临的政府干预风险的原因 |
3.2.1 国际上的原因 |
3.2.2 沿线国家投资环境的原因 |
3.2.3 我国政府的原因 |
3.2.4 我国企业的原因 |
3.2.5 我国沿线投资项目的原因 |
第4章 “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各类政府干预风险的具体防范对策 |
4.1 传统政府干预风险的防范措施 |
4.1.1 明确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与稳定性条款 |
4.1.2 利用国际国内担保机制分散风险 |
4.1.3 实现对东道国歧视性干预风险的预警与评估 |
4.2 新型政府干预风险的防范举措 |
4.2.1 消除第三国对中国的敌对情绪 |
4.2.2 协调东道国与第三国的关系 |
4.2.3 避免卷入地区性纷争 |
4.3 特殊政府干预风险的防范措施 |
4.3.1 构建中国的反腐败监管体系 |
4.3.2 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5章 “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政府干预风险防范的法律路径 |
5.1 单边主义路径 |
5.1.1 完善“一带一路”风险预防机制 |
5.1.2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5.2 双边和复边主义路径 |
5.2.1 创建与MIGA合作机制作补充 |
5.2.2 缔结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 |
5.3 区域主义路径 |
5.3.1 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性担保机制 |
5.3.2 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性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文献综述 |
五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现状 |
一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及功能 |
二 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 |
三 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全球重视对本国海外投资保护的趋势 |
二 全球政治环境持续恶化,投资者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需求加大 |
三 “一带一路”投资深化,沿线国家投资不稳定因素多 |
四 国内大量剩余资本输出与寻求投资保护的迫切需求 |
第三节 确立模式是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 |
第二章 国外三种典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第一节 美国双边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双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美国双边主义模式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单边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单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日本单边主义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单双边混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混合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德国混合模式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选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
一 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原则 |
二 保障代位权原则 |
三 立足于我国国情原则 |
四 与国际实践相衔接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双边主义模式 |
一 双边主义模式体现美式霸权主义思想不利于我国外交政策实施 |
二 双边主义模式限制海外投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单边主义模式 |
一 单边主义模式行使代位权过多涉及外交保护 |
二 单边主义模式以牺牲国家利益促进海外投资 |
第四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混合模式 |
一 整体采“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模式与我国海外投资的立法及实践现状不符 |
二 整体采“双边为主,单边为辅”模式现阶段在我国尚不具备现时可操作性 |
第五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选择过渡模式 |
一 过渡模式的立论基础及内涵 |
二 过渡模式分区域运作的优势 |
第四章 过渡模式下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 |
一 加强国内立法渊源与国际法律渊源接轨 |
二 改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 |
三 积极尝试开展国际实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 |
(一)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含义 |
(二)海外投资中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的范围和种类 |
(三)我国对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的法律规制 |
二、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实体规则中的问题 |
(一)承保机构的定位 |
(二)合格投保人的范围 |
(三)合格投资及东道国的范围 |
(四)承保的范围 |
三、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程序规则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一)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
(二)投资风险评估机制 |
(三)保险赔付的争端解决机制 |
(四)投资保险的法律监督 |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运营中的问题 |
四、修改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规定的建议 |
(一)实体规则的修改建议 |
(二)程序规则及实施保障的修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一带一路”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分析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核心制度—代位权 |
二、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三、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依据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下政治风险突出 |
二、国际法层面保护作用有限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域外参照 |
第一节 美、德、日三国代位权制度的对比分析 |
一、代位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代位权行使机构的设置 |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代位权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制度相关的立法存在空白 |
二、代位权立法模式选择存在的弊端 |
三、代位权行使机构缺少监督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 |
第一节 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 |
二、代位权立法选择折中模式 |
三.立法中注意与相关法律衔接 |
第二节 代位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
一、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机构设置 |
二、代位权如何行使-投资者的协助义务 |
三、保险机构代位权的限制—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 |
四、加强双边投资协定与国内法的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保护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现状 |
(二)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现状 |
(三)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宏观层面现存立法问题 |
1. 立法体系不完备 |
2. 立法位阶低且比较零散 |
3. 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
4. 立法内容的不妥之处 |
(四)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微观层面现存立法问题 |
1.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方面的立法问题 |
2.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方面的立法问题 |
3.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税收方面的立法问题 |
4.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方面的立法问题 |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 立法的价值体现 |
1. 保证投资安全 |
2. 表达公平正义 |
3.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二) 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1. 法治必要性 |
2. 实践必要性 |
三、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建构 |
(一)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法律制度 |
1. 赋予个人适格法律主体身份 |
2. 设立专门针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
3. 简化个人境外投资审查程序 |
(二)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法律制度 |
1. 减少外汇管制 |
2. 简化外汇程序 |
3. 加强外汇监测力度 |
(三)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制度 |
1. 采用综合限额税收抵免 |
2. 实施税收饶让 |
3. 实施有条件的延期纳税 |
4. 实施专业化的税务服务管理 |
(四)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1. 扩大投保人范围 |
2. 完善保险机构的工作模式 |
3. 境外投资保险模式的改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类型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的成因 |
第二章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必要性和立法基础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立法基础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风险规避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国内法层面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国际法层面的法律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一带一路”视角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 ——以东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评述 |
1.4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可能的研究创新点 |
1.4.2 可能的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概述 |
2.1 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概念 |
2.1.1 海外投资保险 |
2.1.2 政治风险 |
2.1.3 直接投资 |
2.2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
2.2.1 海外投资保险的非营利性 |
2.2.2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的特殊性 |
2.2.3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风险 |
2.2.4 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
2.2.5 海外投资保险的政治性 |
2.3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种类及主要内容 |
2.3.1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种类 |
2.3.2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主要内容 |
2.4 海外投资保险的作用 |
2.4.1 损失赔付 |
2.4.2 融资服务 |
2.4.3 风险管理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现状 |
3.1 海外投资保险整体业务的发展 |
3.2 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市场业务的发展 |
3.3 基于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发展的市场分析 |
3.3.1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发展的优势分析 |
3.3.2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发展的劣势分析 |
3.3.3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发展的机遇分析 |
3.3.4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发展的不足分析 |
3.4 海外投资保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案例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分析 |
4.1 美国模式—双边模式 |
4.2 日本模式—单边模式 |
4.3 德国模式—混合模式 |
4.4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比较分析 |
4.4.1 海外投资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 |
4.4.2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的比较分析 |
4.4.3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条件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促进海外投资保险在东盟十国发展的策略建议 |
5.1 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提高风险意识 |
5.2 健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 |
5.3 丰富险种功能 |
5.4 培养和吸收适合东盟市场的复合型人才 |
5.5 增加承保机构数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 ——以中信保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概念的界定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案例介绍 |
2 案例分析 |
2.1 光伏行业固有限制 |
2.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突出 |
2.3 中国企业风险意识薄弱 |
3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 |
3.1.1 对外投资增大,发展迅速 |
3.1.2 中信保独家经营,专业度高 |
3.1.3 政治风险日益加剧,市场需求大 |
3.2 “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建立不完善 |
3.2.2 企业防范风险意识不强,投保意愿差 |
3.2.3 承保机构单一,费率高 |
3.2.4 产品类别较少,无法满足投资需求 |
3.2.5 缺乏政府鼓励政策,发展速度减缓 |
4 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外发展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 |
4.1.1 制度模式 |
4.1.2 机构设置 |
4.1.3 投保条件 |
4.1.4 保险范围 |
4.1.5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
4.1.6 保险金额 |
4.2 日本 |
4.2.1 制度模式 |
4.2.2 机构设置 |
4.2.3 投保条件 |
4.2.4 保险范围 |
4.2.5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
4.2.6 保险金额 |
4.3 德国 |
4.3.1 制度模式 |
4.3.2 机构设置 |
4.3.3 投保条件 |
4.3.4 保险范围 |
4.3.5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
4.3.6 保险金额 |
4.4 经验借鉴 |
4.4.1 制度模式 |
4.4.2 机构设置 |
4.4.3 投保条件 |
4.4.4 保险范围 |
4.4.5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
4.4.6 保险金额 |
5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对策 |
5.1 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促进规范发展 |
5.2 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投保率 |
5.3 适当放宽机构设置限制,促进竞争力 |
5.4 培养相关人才,增强产品创新能力 |
5.5 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服务国家海外投资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为视角[D]. 熊芬芬. 深圳大学, 2020
- [3]“一带一路”下我国海外投资政府干预风险防范研究[D]. 贾冰姬.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6)
- [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D]. 刘超超. 郑州大学, 2020(03)
- [5]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高新一.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6]“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D]. 胡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保护与完善[D]. 王靖童.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8]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对策[D]. 何寒寒.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9]“一带一路”视角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 ——以东盟为例[D]. 徐长江. 广西大学, 2019(01)
- [10]“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 ——以中信保为例[D]. 王一名. 辽宁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