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公告制度分析

商事登记公告制度分析

一、探析商事登记公告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郭星雨[1](2020)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文中提出法律制度得到良好的贯彻和施行的关键在于其法律效力得到良好的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是登记效力的重点,然而股权登记对抗的效力和范围缺少明确规定,究其原因,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法律文件中对抗力的规定较为零散。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对抗力是什么、基于什么、如何适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诸多误区。通过分析名义股东之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的不同裁判结果,发现对抗力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商事外观主义在登记公示中如何适用;其次我国股权登记与公告何者具有优先对抗效力;最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对抗之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股权登记对抗力的理论基础、登记与公示的关系以及第三人范围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我国股权登记应当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在登记对抗力和公信力二者近似而不同的理论中坚持外观主义作为股权登记对抗力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信息公示程度越高、对抗效力越强,对于应当登记的信息,没有完成登记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公示后,可对抗任意第三人。登记与公告都是公示手段之一,但登记对抗效力优先于公告对抗效力。另外,要完善《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与《公司法解释三》中对第三人的界定,明确其为善意第三人。区分隐名出资与登记对抗后,股权处分之受让人一般情况下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其可以成为登记对抗之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是对公司之债权人作为第三人适用对抗力的具体化规定;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不能够因为股权登记而成为对抗之第三人。

徐源泓[2](2020)在《商事登记制度的公信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中世纪以来,随着商人阶层的发展壮大,商事登记制度在地中海沿岸开启了新一轮的复苏。及至近现代,伴随着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商事登记制度因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了普遍的重视,而商事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是该制度存在的根本与灵魂,这种由法律拟制的真实能够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商事登记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业活动的重要一环,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资格确认、设立、变更及终止等目的。在目前我国对外开放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前进的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对其公信力的保护成功与否对于外商投资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改革开放后,我国推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有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质审查、登记公示效力低下等方面,人为增加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同时导致难以有效保障商事登记制度公信力。为了纠正这些显而易见的错误,2013年我国启动新一轮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围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登记机关审查方式改革、年报公示制度改革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改革等涉及公信力保障的方面,努力提升商事登记的效率,简化登记程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相比市场发达国家,我国在保护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公信力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一些重要的商业信息尚未被现有制度纳入登记范围、配套措施缺位导致对公信力的保护步履维艰,再如发生登记错误后的救济途径匮乏等等。以上这些困扰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更大成就的问题,亟需予以破解,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法对域外各国的相关举措进行分析与提炼,进而挖掘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与方法。具体到本文的篇章结构,本文第一章主要围绕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公信力的概念,以厘清发展脉络、学说争议,为下文的分析做铺垫;第二章简单介绍了2013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其背景,并围绕公信力保护这一主线,对与此相关的改革举措进行总结归纳,进而得出一个关于当前公信力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的初步结论;第三章通过比较研究法,从优化登记程序与完善事后救济的角度,总结归纳域外其他国家关于保障登记信息公信力的有效举措;第四章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信力保护提出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的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的跟进、对不实登记进行法律责任的划分,进而予以规制,以及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角度展开论述。希望为下一步深化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绵薄之力。

程铎[3](2019)在《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随着国务院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2014年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商事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确立。商事登记审查制度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增强国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都具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虽已经确立,但立法上缺少统一规定,运行中缺少具体程序规定,针对形式审查制度的可行性的也有一定的争议。本文从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价值内涵出发,分析商事登记审查在实施中的问题,结合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域外经验,对形式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第一部分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基本内涵和价值进行分析。基于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性质特点,分别从商法、行政法两个角度对形式审查制度的内涵进行考量。其次对形式审查的交易效率、营业自由、交易安全价值进行分析。对商事登记交易效率、营业自由的基本要素、正当性进行分析。紧接着讨论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对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价值的冲突与协调,最后得出形式审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分为立法层面、制度运行层面、配套制度保障层面。文章以这三个角度为基点,阐述其中存在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对国外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域外经验进行分析。首先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包括审查制度的统一立法、登记审查“分离主义”的广泛运用等。其次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运行的经验进行介绍。最后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配套制度构建的经验进行介绍,包括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构建、多种制度途径强化对债权人的司法救济等几点经验。第四部分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如何完善进行分析。对形式审查立法的完善,包括统一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立法、明确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分离主义”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运行程序的完善主要有细化审查制度实施的程序、建立登记审查豁免制度。形式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以及强化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司法救济等。

周寒梅[4](2019)在《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商事登记制度集中反映了商事主体的法定地位。目前,我国商事登记2的改革正逐步推广深化,需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3问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展开透彻地研究。本文所研究的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对商主体事项登记的实体4效力研究,而不包括财产抵押登记、一般交易事项登记、商事行为登记。作为商法的重要构成内容,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理论层面,国内外学者观点却五花八门,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演进也各有差别。在门派林立的观点中,笔者综合归纳了较具代表性的学说观点:公法效力、私法效力;设权的效力和公示的效力;一般与特殊效力5;确认力、公信力以及对抗力等不同学说。该问题背后不仅体现了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性质的判断,也蕴藏了效率、公平与安全、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等价值理念取舍,凸显了立法和实践背后各方利益博弈;其次,在立法层面,由于商法的内在特性,其调整商主体及其所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事规范与民事行为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信赖保护程度、商主体的注意义务、意思自治的自由程度等。在民商一体的模式下,虽然有商事单行法,但个别规范不能掩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规范欠缺的事实,商法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体系匮乏;最后,在实践层面,边界模糊、裁判不一的问题频发,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误区,例如不少裁判文书中认为,商事登记分为设权性登记及证权性登记,并将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直接等同于创设力等。总之,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理论研究不透、立法体系匮乏以及实践裁判模糊的问题亟待重视。本文在立足以上理论、立法及实践现状,以商事登记理论学说中的三效力说作为全文的纲领,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的争议、不足进行检讨,试图探寻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一般适用规则。本文在结语部分对整个商事登记立法体系等做了延伸性思考。在效力层面,以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分列成章进行探讨。文章结构主要分为五章,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有关理论学说入手,对目前有关效力的主要理论学说,即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的两效力说,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的三效力说等学说进行讲解。本章旨在总结学术理论观点,并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后文提供纲领性的写作思路。第二章分别总结国外及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现状,从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三个角度展开,并对国内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之立法现状评析。在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中,着重介绍走在改革前列的广东等地的商事主体登记立法改革的现状及成果。通过立法现状的对比介绍,提出在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立法内容过于分散,且交叉重叠留有空白,在商事登记的主体资格、登记的生效与对抗效力界定等均存在混同。以上二章,从法理学说、立法出发,结合实践,厘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在规则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将这些问题加以清晰简单的概括,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下面三章论述则围绕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效力、公信效力,以及对抗效力具体展开。第三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角度,分析确认力体现出的公法与私法复合属性、介绍我国学术观点有公法6行为说7、私法8行为说、公法私法9兼备说10。探讨确认效力和创设效力的选择、阐述营业资格和主体资格,究问小商人主体的登记豁免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第四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分析公信力根基与来源,公信力影响因素即商事登记机关及商事登记审查方式,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公信力相关的司法适用与制度构建等;第五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角度,辨析对抗力的种类及对抗模式、对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案例剖析、提出对抗力适用的困惑和质疑,明晰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及多元赔偿支撑制度构建。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延伸思考,探寻商事登记效力体系完善的对策。

许俊伟[5](2017)在《论商事公告制度的立法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商事公告的义务被赋予给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在履行义务时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导致了侵害第三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商事公告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此,我国应尽快颁布系统的《商法典》,并针对商事公告制度进行专门性规定。同时,国家应将商事公告的义务赋予给商主体,明确公告方式,让当事人承担更具体的法律责任,把商事公告制度置于更加透明的司法监督之下,以此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目标。

杨陈[6](2017)在《商事不实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商事登记承载着记录商事活动主体的信息并公示于众的媒介作用,在法律层面上说,其象征着承认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因此,商事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活动中,商事登记是很多商事行为的必要前置程序。不实的商事登记会直接导致商事活动主体的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同时间接也会使商事登记的公信力遭受质疑,从而加大整个商业活动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交易秩序遭到破坏。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商事登记制度的研究总是局限于总体概括性介绍,但是对于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问题缺乏系统性,深度性研究。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事交易行为范围不断扩大,陌生人之间的商事活动亦日益频繁,为了保障自己的交易安全,确定交易对象的信息资料己成为商事交易活动前的必要准备。作为具有公信力的商事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关系着商事交易的风险乃至整个社会商事交易秩序的稳定。可是在现代社会中,诚信的普遍缺失使得商事登记信息不实现象广泛存在,而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却对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并且在对登记不实的法律责任方面大多以追究不实登记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为主,对于权利人最为关心的民事责任赔偿,却很少涉及。本文立足于实践中所面临的登记不实问题,意在探究现实中由于商事不实登记所引发的纠纷后的法律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阐明什么是商事不实登记以及其存在哪些形态,展开不实登记的类型并分析构成不实登记的成因,即从整体上将商事不实登记法律问题做一个总揽性的介绍。第二、分析和研究商事不实登记效力。首先根据不实登记产生阶段不同,分别分析不实设立登记和不实注销登记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影响,并在比较域外相关立法态度上的不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构想。接下来笔者详细分析了不实登记的公信力和对抗力,并辅以案例说明不实登记的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三、研究构建商事不实登记的民事责任。本章先对不实登记的责任体系进行梳理,然后对我国立法中几乎没有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重点分析,并从不实登记责任主体的角度,分析研究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辅助人(以验资机构为例)如何承担对受损害的人的民事责任,对不实登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等在研究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建议。

刘训智[7](2016)在《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商事登记公信力是保障登记信息真实合法的有效手段,是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延伸。现代商事登记公信力以国家信用、登记申请人信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担保、公证效力、外观主义为其存在基础;以商事登记簿为其发生根据,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信赖保证,具有保障市场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通过公证、公告、更正登记以及救济机制保障其信赖基础与功能发挥。分析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措施,可以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叶薇[8](2014)在《略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事主体的主体地位确立有重要价值。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本文从商事登记制度出发,借鉴珠三角地区正在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适应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路径,以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好理论铺垫。

顾春敏[9](2012)在《商事登记效力探究 ——基于“生效主义”与“分离主义”介入》文中指出商事登记就是登记申请人依商事登记法律规定,将应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商事登记效力就是商事登记所具有的对商事主体、交易相对人及登记机关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效力。但商事登记究系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学者观点并不一致。有主张具有创设效力、活动效力和对抗效力者,有主张具有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者,亦有学者主张具有创设效力、免责效力和公示效力。学者间观点虽不一致,但仍可整合为创设效力、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三种效力类型。就创设效力少有疑难问题发生,但就公信效力与对抗效力则有大量问题待解决,不但二者得以发生的理论基础、适用要件须待解决,具体效力适用中亦是存在大量疑难。创设效力就是商事登记所具有的对商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获有,以及名称专用权、出资人权利取得等方面所发挥的效力。但创设效力并非唯一公论,亦有学者主张其为确认效力。此种见解不一乃是由于所处国家坚持“生效主义”抑或“对抗主义”、“统一主义”抑或“分离主义”之不同所致。因笔者主张我国应坚持“生效主义”与“分离主义”的学术立场,所以认为商事登记应具有创设效力而非确认效力。公信效力乃是“法律行为外观主义”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必然推论。交易相对人仅当基于“善意”进行交易,且据以交易者乃是已为登记的不实登记事项时,方可主张公信效力。在界定“善意”这一主观状态时,只须其为交易时不知是不实登记即可作“善意”推定。虽推定交易相对人基于“善意”交易,其有权主张公信效力维护自身权益,但仍无权“反言”击破商事登记的形式真实,转而以商事主体之实质真实主张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抗效力既是契合商事登记价值取向的客观需要,亦是平衡公信效力倾斜的制度构造结果。商事主体如欲主张对抗效力,应就登记事项为适法登记且已公告,方可进行。若为不实登记,无权就此事项主张对抗效力,且不问该登记不实是否由其导致。当有关事项已为登记尚未公告时,该事项“相对”不具有对抗效力。此种“相对”对抗效力,仅当交易相对人知悉“尚未公告”这一事实时产生。

鲍俊红[10](2012)在《商事登记效力的合理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主体资格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离不开商事登记,而其效力问题又是整套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所在,它决定了取得商主体资格的条件,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开展,还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活动实施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我国学界历来重视对商事登记的研究,相关论文、专着亦不在少数,但总的来看,多是侧重于宏观上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构建,而对其中具体要素的发掘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商事登记效力这一重要问题,鲜有专项研究。故本文希望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的主体部分共有四章,以商事登记效力为原点,通过横纵两条思路展开。以下就其中的具体内容以及论证方法进行简要介绍。第一章“商事登记概述”分为两节,对全文起一个引领作用。分别介绍了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商事登记效力的含义,力求在归纳比较各种学术观点基础上,得出较为合理的界定。第二章“商事登记效力的基本问题分析”作为文章的一个重要主体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也是本文中横线思路的体现。对商事登记效力基本问题的分析为商事登记效力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为商事登记的立法理念、监管思想、立法模式不同必然赋予商事登记不同的功能目的和强制力,进而使商事登记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商事登记的性质、范围、审查方式和公告程序,这四个看似互相独立,且并列于商事登记效力的问题,共同贯穿成一条横向线索。它们都是决定并影响商事登记效力的重要因素。本章围绕这些基本问题,运用经验分析的方法,在比较和借鉴外国立法优秀立法经验基础上对它们进行合理性分析。第三章“我国商事登记效力的现状分析”是文章主体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画龙点睛之笔。也是本文中纵线思路的体现。前一章基本问题的研究在本章中得到深化和升华。本章使用了逻辑分析的方法,采取“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模式,达到层层深入,步步推进的效果。从分析我国当前商事登记立法缺失的状况发现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对商事登记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紧接着分析了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三点意义。解决问题的前提就是找到根据,才能保证沿着正确的方向执行,所以对商事登记效力的法理基础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进行分析并不是多此一举。所有这一切铺垫终于达到本文的顶峰,也是最终目的,对我国商事登记效力规则重构。第四章是对确保商事登记效力而提出的两点建议。我国应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保证商事登记的真实性;建立商业欺诈罪,使更多的人对提供虚假材料望而却步。这两点措施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事登记不实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效力正常发挥作用。

二、探析商事登记公告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析商事登记公告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案例分析及问题提出
    第一节 案例分析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一、商事外观主义在登记公示中如何适用
        二、我国股权登记与公告何者具有优先对抗效力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对抗力问题理论基础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对抗力的概念及立法模式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对抗力的概念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对抗力形态
        一、积极对抗力
        二、消极对抗力
第三章 我国股权登记对抗力之登记与公示的关系
    第一节 公信力与对抗力辨析
        一、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概念
        二、公信力与对抗力的区别
    第二节 登记与公告的优先对抗效力
        一、登记与公告程序不同情形对抗力产生的时间
        二、登记与公告内容不同情形对抗力产生的时间
        三、登记与公告的优先性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界定
    第一节 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
        一、第三人善意的理论和立法规定
        二、善意第三人规定之适用分析
    第二节 股权处分之受让人
        一、股权处分之受让人为第三人的理论和立法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分析
    第三节 公司之债权人
        一、公司之债权人为第三人的理论和立法规定
        二、《公司法解释三》第 26 条第 1 款之适用分析
    第四节 名义股东之债权人
        一、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不为第三人的理论和立法规定
        二、《物权法解释一》第6 条之适用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2)商事登记制度的公信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公信力的概述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演进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演进
    第二节 商事登记制度公信力概述
        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效力
        二、公信力的概念
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及公信力保护现状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
    第二节 围绕保障公信力的改革措施
        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二、登记机关审查方式改革
        三、年报公示制度改革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公信力的保护现状
        一、重要信息尚未被登记公示完全涵盖
        二、配套措施缺位导致相对人交易风险增加
        三、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匮乏
        四、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层级低且分散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公信力保护
    第一节 优化商事登记程序的经验
        一、推动商事登记电子化
        二、借助行会登记提升公信力
        三、法定公证制度
    第二节 事后救济的方法
        一、严惩商事登记失信行为
        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制度方案
第四章 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
    第二节 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
    第三节 对不实登记予以法律规制
    第四节 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3)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价值考量
    1.1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
        1.1.1 形式审查制度内涵的商法考量
        1.1.2 形式审查制度内涵的行政法考量
    1.2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价值考量
        1.2.1 交易效率—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价值目标
        1.2.2 营业自由—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价值基点
        1.2.3 交易安全—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价值保障
2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2.1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立法的问题分析
        2.1.1 审查标准缺少统一规定
        2.1.2 “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存在弊端
        2.1.3 登记审查中登记和公告的关系缺少规定
    2.2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分析
        2.2.1 登记审查具体实施细则缺失
        2.2.2 登记审查豁免制度缺失
        2.2.3 企业注册官制度缺失
    2.3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配套制度构建的问题分析
        2.3.1 信用信息体系缺失
        2.3.2 信用约束机制缺失
        2.3.3 法律救济缺失
3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
    3.1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立法的考察
        3.1.1 审查制度的统一立法
        3.1.2 登记审查“分离主义”的广泛运用
        3.1.3 形式审查登记效力优先的立法选择
    3.2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运行的考察
        3.2.1 具体实施程序的充分规定
        3.2.2 审查豁免制度的广泛运用
        3.2.3 企业注册官制度的广泛运用
    3.3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配套制度构建的考察
        3.3.1 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构建
        3.3.2 企业失信处罚的立法经验
        3.3.3 多种制度途径强化对债权人的司法救济
4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完善
    4.1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立法的完善
        4.1.1 统一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立法
        4.1.2 明确登记审查“分离主义”的立法模式
        4.1.3 明确登记审查中登记和公告的关系
    4.2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运行程序的完善
        4.2.1 细化审查制度实施的程序
        4.2.2 建立登记审查豁免制度
        4.2.3 建立企业注册官制度
    4.3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
        4.3.1 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4.3.2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设
        4.3.3 强化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司法救济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4)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及其效力的理论观点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溯源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的厘清
    第三节 登记效力的理论学说
        一、二效力说与三效力说之论争
        二、三效力说选择及其理论重塑
第二章 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视
    第一节 国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规定
        一、登记要件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模式选择
        二、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立法纷争
        三、商事主体登记公信力立法强弱关系不一
        四、商事主体登记强调私法保护与营业自由
    第二节 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讨
        一、全国性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立法分散与失衡
        二、地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改革与探索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
    第一节 确认力与创设力之争议
        一、行政权与营业自由之紧张关系
        二、公法行为说与私法行为说博弈
        三、主体登记之复合行为性质补强
    第二节 登记模式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范围
        一、不予登记之痼疾与原因诊断
        二、小商人登记豁免合理性分析
        三、小商人登记豁免之制度型构
    第四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内容
        一、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确认
        二、证照分离对登记确认的内容影响
第四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
    第一节 公信力正当性根基及其内涵
    第二节 公信力影响因素检视
        一、比较法上各国(地区)商事登记机关差异
        二、登记形式与实质审查之理论争鸣
        三、相对真实性折中审查制度之搭建
    第三节 司法实践审查单一标准的矫正
        一、司法实践的形式审查指向
        二、形式审查标准倾向的矫正
        三、登记外观与实质内容冲突
第五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
    第一节 对抗力溯源及对抗模式辨析
        一、对抗力正当性来源及内涵追问
        二、对抗力种类及模式辨析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方式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之重构
        一、错误登记效力机制形成
        二、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
        三、构建赔偿多元支撑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5)论商事公告制度的立法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1 商事公告制度的实践需求
    1.1 现有制度的混乱
    1.2 救济措施的缺乏
    1.3 时代发展的要求
2 商事公告制度的溯源
3 重构商事公告制度理论的设想
    3.1 明确商事公告的主体
    3.2 具体商事公告的方式
    3.3 阐明商事公告的效力
    3.4 清晰商事公告的责任
4 结论

(6)商事不实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商事不实登记之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不实登记的定义及形态
        一、商事不实登记的定义
        二、商事不实登记的形态
    第二节 商事不实登记的行为类型
        一、出资不实登记
        二、股东人数和身份不实登记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不实登记
        四、公告事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
        五、其他事项的不实登记
    第三节 商事不实登记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征信体系不成熟
        二、审查制度的缺陷
        三、法制观念淡薄
        四、惩戒力度不足
第二章 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
    第一节 商事不实登记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一、不实设立登记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一) 英美法系对不实设立登记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
        (二) 大陆法系对不实设立登记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
        (三) 对我国不实登记商事主体设立效力的立法模式的构想
        二、不实注销登记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第二节 商事不实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公信力
        二、对抗力
        三、股权善意取得
第三章 商事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
    第一节 登记申请人导致的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
    第二节 登记机关导致的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
        一、登记机关对受损害人的赔偿责任性质
        二、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第三节 登记辅助人导致的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以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民事责任为例
        一、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认定
        三、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虚假的验资行为
        (二) 有损害结果
        (三) 过错
        (四) 因果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7)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 商事登记公信力的存在基础
    (一)国家信用
    (二)登记申请人的信用
    (三)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担保
    (四)公证效力
    (五)外观主义
二、 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
    (一)登记簿是公信力的发生根据
    (二)市场信用制度是公信力的信赖保障机制
    (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内容
        1. 商事登记的真实性推定效力
        2.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效力
    (四)商事登记公信力的功能
        1. 保障市场安全
        2. 提高交易效率
三、商事登记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一)法定公证制度
    (二)公告制度
    (三)更正登记
    (四)救济机制
四、 结语

(8)略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论
     (一 )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概 要 。
     (二 ) 我国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渊 源 。
     (三 ) 珠 三 角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革 概 要 。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 )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缺 乏 统一 完 善 的 法 规指 引 。
     (二 ) 登 记 实 质 审 查 制 下 的 弊 病 。
     (三 ) “统一 模式 ”下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所 产 生 的 问 题 。
     (四 ) 商 事 主体 登 记 公 告 的不 健 全 。
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
     (一 ) 制 定 统一 完 善 的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
     (二 ) 简 化 审 查 流 程 , 分 离 商 事 主体 登 记 与 营 业 资格 登 记 。
     (三 ) 改革 完 善 商 事 登 记 公 告 制 度 。
四、结语

(9)商事登记效力探究 ——基于“生效主义”与“分离主义”介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 选题依据与问题提出
    (二) 研究现状与论文创新
    (三)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一、 商事登记效力研究基础界清
    (一) 商事登记概念界定——以生效主义、分离主义为视域
    (二) 商事登记效力类型界定
二、 商事登记创设效力
    (一) 与确认效力的观点之争
    (二) 商事登记创设效力解析
三、 设立登记公信效力
    (一) 公信效力的理论基础
    (二) 公信效力的适用要件
    (三) 公信效力疑难适用解析
四、 商事登记对抗效力
    (一) 对抗效力的理论基础
    (二) 对抗效力的适用要件
    (三) 对抗效力疑难适用解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10)商事登记效力的合理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商事登记概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念之厘清
    第二节 商事登记效力之概说
第二章 商事登记效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第一节 商事登记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范围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审查方式
    第四节 商事登记公告
第三章 我国商事登记效力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缺失
    第二节 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意义
    第三节 商事登记效力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规则重构
第四章 确保商事登记效力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节 建立商业欺诈罪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四、探析商事登记公告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D]. 郭星雨.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2]商事登记制度的公信力研究[D]. 徐源泓.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研究[D]. 程铎. 宁波大学, 2019(06)
  • [4]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D]. 周寒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商事公告制度的立法重构[J]. 许俊伟. 蚌埠学院学报, 2017(04)
  • [6]商事不实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陈. 厦门大学, 2017(08)
  • [7]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J]. 刘训智.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02)
  • [8]略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路径[J]. 叶薇. 考试周刊, 2014(28)
  • [9]商事登记效力探究 ——基于“生效主义”与“分离主义”介入[D]. 顾春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2(05)
  • [10]商事登记效力的合理性分析[D]. 鲍俊红. 青海民族大学,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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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公告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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