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沪港经济发展协会会讯(论文文献综述)
刘鹤[1](2021)在《《农村经济》(1933-1937)杂志的农村经济思想探讨》文中指出1933年12月《农村经济》杂志创刊于江苏省镇江市,立足于复兴农村经济、实现国家富强与民族独立之理想,对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探讨。《农村经济》杂志不仅探讨土地、金融等经济方面问题,亦思考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教育、政治等方面的问题。《农村经济》杂志的作者来自于各个领域,从不同的视角为我们勾勒出一个立体的民国农村经济轮廓。《农村经济》杂志既有对国外先进经济思想的译介、传播,也有对国内各地经济状况的实地调查;既有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寻根溯源,也有对当下经济现象的深刻剖析。本文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农村经济》反映的农村经济思想和观点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与探讨,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农村经济》的总体情况进行概述,包括其创办过程和运营状况、栏目设置和供稿作者情况以及社长蓝渭滨的思想主张。另外,从统计学的角度,将该刊的文章按照类别、主题进行整理,便于对该刊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总体把握。第二章对《农村经济》杂志中关于农村经济危机与复兴的问题进行考察、分析与论述。《农村经济》杂志中关于农村经济危机的致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既有单一因素致因论、也有综合因素致因论,几乎囊括了当时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重要方面。这些观点是他们对农村经济问题思考的成果,但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也没有展示足够的论据。《农村经济》杂志对农村经济复兴的路径进行了讨论。他们有的主张从某一角度切入,有的主张多方面入手,并以此进行了复兴之路的设计与谋划,从侧面反映出民国时期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当局和民众思想。《农村经济》杂志在农村经济问题上表现出一种历史担当,知识分子凭借自身专业领域的研究,积极探索农村经济的发展出路,有观点,有态度。《农村经济》杂志中所反映的农村危机是客观、真实、全面的,但提出的复兴方案存在系统性和操作性问题。虽然南京国民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经济问题的严重性,但因国内外时局动荡,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农村经济问题,因此再多再好的设计,都无法成为行动指南,也就更不会实现了。第三章对《农村经济》杂志涵盖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探讨。《农村经济》杂志所刊文章讨论了土地的所有、分配、使用、赋税等问题,梳理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脉络,评价了国共两党的土地制度,并探讨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和土地生产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关文章认为,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主要表现在土地过度集中于少数地主手中、土地分配极为不均、土地赋税沉重和土地经济效益较低。《农村经济》杂志的作者群体虽然极为关注农村土地问题,但受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探讨这一问题时尽可能不触及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与南京国民政府所坚持的土地改良之路不谋而合。第四章对《农村经济》杂志涵盖的农村金融问题进行探讨。《农村经济》所刊文章在农村金融问题上主要阐述了国内金融市场环境、农村金融市场特点和农村家庭金融特点。在国内金融市场环境方面,政府应成为农村金融业的主导与先驱,各类银行应担当起力挽狂澜的重任,将城市的过剩资本引入农村。在农村金融市场特点方面,有关文章指出,我国多数农村家庭中资金匮乏,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缺口巨大,曾活跃于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高利贷、钱庄、和会等金融方式渐入无效或低效状态。在农村家庭金融特点方面,有关文章指出,农村家庭收支不平衡,根本原因是收入过少;借贷资金多用于持续生产或基本生活保障,极少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教育、娱乐等方面。他们的思想一方面表达出对西方经济思想的接受和认同,对金融资本的力量给予厚望;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我国近代金融思想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但是他们忽略了基本事实,即农村中传统金融方式无声没落,现代金融方式羽翼未丰,资金流入渠道不畅。加之金融学属于西方经济学体系的内容,时人尤其是农民对此尚没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谈何应用?他们没有意识到,在缺乏政府参与的前提下,流向农村的资本是市场驱动为主、政府驱动为辅的、带有明显趋利性、方向性和限定性的资本,不可能成为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力量。民国时期的农村金融无法遏止农村经济崩溃的原因,是“这支杠杆”自身不够强硬。南京国民政府因其财力决定,始终没有完成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发与建设工作。第五章对《农村经济》杂志中的农村合作问题进行探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农村合作经济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引起中国政界和知识界的广泛关注,一度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推广,成为研究民国时期经济思想的重要部分。《农村经济》杂志主要从国外合作经济的思想与实践,民国时期的合作思想、合作政策和合作运动两个方面开展讨论。在国外合作经济的思想与实践方面,他们推崇国外的合作理论与经验,认为合作经济是适合于任何国家的、当下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经济,开办各类农村合作社。在民国时期的合作思想方面,有关文章认为合作社是在平等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互助组织,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认为合作思想与三民主义高度契合。在合作政策和合作运动方面,有关文章认为国民党自上而下倡导的合作运动收效甚微,远不及农民自发组织、专业人士领导的民间合作运动;农村合作运动的关键是要驱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这是具有决定性的内因;合作行政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等是保障农村合作运动的基础条件,这是具有推动作用的外因。他们的观点反映出对合作经济模式的高度肯定,但忽视了这种相对松散的组织需要农民具备相当的思想认识,否则将难以达到实效。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倒台,这一曾风靡全球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最终淹没于历史的尘埃。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对《农村经济》杂志的学术贡献、历史影响和现实启示进行了探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创办期刊逐渐成为文化界的一种学术潮流和议政平台。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以蓝渭滨为首的《农村经济》杂志的编创人员和作者,将该刊定义为探讨农村经济前沿问题、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理论阵地、展示农村经济实践成果的重要工具,并以此作为参与学术活动和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顺应历史潮流,具有一定进步意义。而编创人员和创作团体的党派属性和意识形态,决定了该刊的学术研究发展命脉。他们的学术探讨和出版实践,深刻地影响着民国时期农村经济理论相关学科的构建和发展路径。在探讨与实践过程中,知识分子的思想得到深化与升华,部分知识分子清醒地认识到国民党的阶级局限和农村问题的本质,转而坚定地投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当中。
卫平光[2](2019)在《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文中认为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迅速占领中国大片国土,大量难民自战区逃出,汇聚后方各大城市和交通线,不仅给脆弱的战时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本已混乱不堪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难民在逃亡过程中,因战争、饥饿、疾病等造成的伤亡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战争导致中国工农业生产下滑,军糈民食发生严重困难。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是收拢人心,鼓舞士气,共同抗敌的需要。国民政府迅速对难民实施救济,协助其撤退到后方安全区域,逐步确立“寓救济于生产”的方针,安排难民从事各种生产事业,以促使难民尽快自给自足,减少消耗。在众多救济难民的措施中,难民移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战时中国工业不甚发达,荒地比比皆是。比较而言,垦荒无需特殊技能,能容纳大量人口,且农耕生活也更加稳定持久。国民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难民生活问题,确定以垦荒为配置难民的中心工作。1938年10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难民移垦规则》,战时难民移垦事业正式启动。行政院指定中央振济委员会、经济部、内政部、财政部组成“中央主管垦务机关”,负责移送难民垦荒。“中央主管垦务机关”一方面制订政策法规,直接筹设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垦荒;另一方面督导各省政府和社会团体参与其中。国营垦区制度是国民政府为救济难民,在总结我国历史上屯垦制度基础上,参考苏联集体农场的做法,创立的新型垦殖经营模式。为了协助难民发展生产,国民政府给予移垦难民许多特殊的优待政策,比如提供大量生产和生活资金。其中,生活费为无息贷款,生产费为长期的低息贷款;移垦难民免除3年兵役;垦民将所分配荒地开垦后,取得永久耕作权,免交土地税5-8年,等等。在国民政府的鼓励和督促下,难民移垦事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国营、省营和民营三种经营模式。国营垦场由国民政府主办,省营垦场由各省政府主办,两者统称公营垦场,资金由政府统筹。民营垦场由难民组织、慈善团体或者农业公司等主办,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江西难民移垦起步较早,组织有序,成效显着。1938年7月,江西省政府成立垦务处,负责江西难民移垦工作。省垦务处主要在荒地面积较大区域筹设垦场(省营垦场),以便集中安置难民,实施规模经营。省营垦场采取集团农场制经营,其特征是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合作经营、共同分配。集团农场制是一种集体生产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目的在于发挥大规模集团化生产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集团农场制有合耕制和分耕制两种模式,省垦务处初期采用集团合耕制,后因弊端较多而改为集团分耕制。在督促垦区生产的同时,省垦务处还在各垦场设立诊所,筹办垦民学校,训练垦民壮丁,建立垦区防卫武装。省垦务处通过改变垦民落后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激发垦民的民族国家观念和抗日情绪,提高垦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垦民的生活环境。江西有大量零星荒地因不适合筹设垦场而闲置,省垦务处也无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难民全部组织垦荒。为此,省振济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难民,移送各县开垦零星荒地。省振济会所举办难民移垦以分散垦殖为原则,不集中设立垦场,不成立专门管理机关,难民编入各区乡镇保甲管理。江西难民零块垦殖主要由省振济会负责实施,省垦务处负责技术指导,各县政府负责荒地勘查、划拨、垦民管理和给养筹措。与此同时,各难民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也陆续组织难民垦荒自救。民间团体移送难民垦荒,须向省垦务处登记,接受省垦务处的管理和指导。自1942年起,垦务被列为江西地方自治要政,垦殖事业的发展开始同地方行政系统相扣合,运用行政力量普遍推动。省营垦场从初期的快速扩张,逐渐进入到巩固发展阶段,不再大规模招收难民,垦务转而以利用民间资本普遍推行为原则,民营垦殖事业发展迅速。这其中,由中国红十字会国际救济委员会发起成立的战区难民移殖协会,移送了数千难民到江西垦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是战时江西最大的民营垦殖团体。民营垦殖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狭小。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加上自身管理不善,民营垦殖场大多困难重重。国营垦务方面,“中央主管垦务机关”是一个多部门联合的协调议事机构,因事权不专,成立两年多仅在陕西设立国营垦区两处,安置难民2万人左右。鉴于农业对于抗战建国至关重要,国民政府于1940年成立农林部,以发展农业生产。1941年初,农林部设立垦务总局,负责战时垦务行政,全国难民移垦事业自此划归垦务总局办理,国营垦务自此得到快速推进。垦务总局首先在江西安福县设立国营垦区一处,招收难民垦荒。此外,垦务总局还陆续在四川、甘肃、西康、河南、福建等省设立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开垦荒地。国营垦区有固定的经费预算和较好的人才、技术力量,大多发展较快,多数垦民在经过一两年耕作后,陆续自给自足,实现预定救济的目标。随着战局趋稳,难民潮开始回落,难民移垦不再是政府垦务工作的重心。1945年初,国民政府为节省经费,支持抗战,将农林部垦务总局及所属各国营垦区全部裁撤,垦务移交地方政府办理。抗战胜利后,政府不再给予移垦难民特殊优待,难民垦场与普通垦场并无二致,垦民见家乡收复,大多弃垦返乡。省垦务处只得对各垦场进行归并调整,以图维持,难民移垦事业无形结束。总计抗战时期,省垦务处共设立垦场61个,招收难民1.6万余人,开垦荒地7万余亩,生产稻谷80余万石。省垦务处督导、协助成立民营垦殖团体125个,移垦难民1.9万余人,开垦荒地11万余亩。农林部在江西安福垦区设立垦场9个,招收垦民4 400余人,开垦荒地1.8万余亩。难民移垦兼具救济难民和发展生产的双重目的,是一项十分积极有效的政策。但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未能有效处理好相关方的权力和利益划分,遭到了基层社会的不同程度的抵制,对垦务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强令垦民编入地方保甲组织,遭到垦民和垦务机关的一致反对。地方政府和垦务机关为此展开的持久争论,实质上是对垦区管辖权的争夺。垦民编入地方保甲后,优待措施不能执行,利益受到损害,阻碍垦务发展。垦民与土着人民之间因土地、水权、林权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猜忌与对抗,地方势力阻垦排外之风不断。在垦场内部,各垦场管理员掌管经济大权,部分垦场管理员经常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侵犯垦民权利,造成垦务管理人员与垦民关系的紧张。省垦务处对此既缺乏有效监督,又处置不力,导致违法乱纪现象蔓延。如此种种,恶化了垦区的社会生态,垦民因谋生不易,陆续退垦或潜逃。在国民政府“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抗战建国”宏大目标下,移垦各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而垦务机关和垦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这场博弈中的不利结局。难民移垦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屡遭基层社会的抵制和曲解,造成了政策的扭曲和变形,显示了民国基层政治与社会的混乱。国民政府为实施难民移垦,建立了科层化的垦务管理体系,首创公营垦区制度(国营和省营垦区),并在垦区实行集团耕作制和贷款制,在土地政策、兵役政策、租税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公营垦区制度的创立,是国民政府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下,国民政府难民移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仍能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值得肯定。当然,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垦荒所能救济的难民数量有限。在实现从“难民——垦民——居民”转化的过程中,受旧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垦务政策的推行遭遇诸多障碍,移垦难民屡屡弃垦他去,江西省政府力图通过难民移垦调节人口分布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总之,战时难民移垦政策的推行,救济了部分难民,推动了垦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救济探索了一条积极可行的道路,更为争取抗战胜利贡献了积极力量。
于峰[3](2019)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文中研究表明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次年,英国工程师毕晓普就将磁石式对讲电话带入上海租界。此后的六十多年,上海租界电话交换技术经历了磁石制、共电制和自动电话制三种制式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从许可证经营发展到特许专营,电话经营公司主体也随着技术的演进而转换。本文在全球电话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技术史和跨国史的视角,依托有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和美商上海电话公司的一手史料、同时期电信专业人士的专着和学术论文,以及上海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档案、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和北华捷报等核心史料,探讨并重构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的历程,分析每一次技术升级和重大改造背后的多种成因及其得失。研究发现,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演进过程中,发明专利、设备制造商、跨国公司以及租界当局行业监管等内外因素对其最终技术路径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上海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研究中,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发现,1930年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的竞争中,以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跨国企业,依靠共电式电话向旋转式电话升级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以及跨国资源整合优势,在租界“自治”行业规制下,通过干预本地工部局董事会选举和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政治,巧妙规避了英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战胜了遵从于传统投资型的英国企业,最终获得上海租界四十年电话特许经营权。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飞地,无疑为这场东-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冲击与回应提供了一个竞技场,脱胎于朝贡体系的国民政府,沦为多元利益诉求中的一个“棋子”,无力改变租界自治下的政治走向与结局。论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的意义,引出论文的主线——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考证上海租界电话史,进而探讨西方近代科技文明在租界发展的历史遗存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启示。在梳理学界研究现状和成果的同时,重点介绍文献分布情况,新史料的发现以及考证方面所做的工作,明确本论文的目标及其研究方法。以中西交通史视角来看,近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次西学东进的过程,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扩张下的一块“飞地”,在这场东西方文明碰撞中无疑充当着“桥头堡”,发挥了示范效应。正因如此,租界电话史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内史”,而应当将电话技术放在东西文明交汇的文化透镜下进行审视与反思。在第1章中,笔者用有限篇幅,简单介绍了上海租界形成与治理模式,探讨了上海租界与宗主国之间内在制度沿革与文化脉络,为后文探讨行业规制的发端、发展与演进提供了一个语境。其中,兰宁的遗着《上海史》让我们直接触碰到上海公共租界那段“隐蔽”的历史时空。作为上海租界电话史研究,论文将对电话技术的研究限定在1877-1943这66年时间跨度内,对其技术和行业规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和考证。但从历史沿革来看,电话技术脱胎于电报,早期的电话线路即为电报线路,监管制度同样脱胎于电报的管理方式,这使得研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电话技术本身,而应将研究领域延展到电报,尤其是工部局电报公务网向电话网整体升级改造这一历史事件。在租界早期有关电话的报道中,电报工程师毕晓普是一个活跃人物,已有的研究对此着墨不多。笔者从史料出发,对其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引入、试验、应用推广及商业化运营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客观评价;同时,重点介绍了上海租界在电话早期与电报共生时期的发展状况,考证了上海租界磁石式电话发展进程中所特有的两种技术形态——“简式”磁石式与“复式”磁石式。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第3章探究的是上海租界电话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三十年的发展期。在这段时期,租界电话经历了从磁石式、共电式和自动式三种制式技术的演进。文献的梳理和考证成为了本章的重要工作。研究发现,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从磁石式向共电式演进中,华洋公司选择了一种由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改进型”磁石与共电混合模式作为过渡。这一发现,颠覆了早期国内学者对我国电话技术演进形态的认知。同时,对变局中自动式电话技术的梳理,使得华洋公司电话技术演进的脉络以及每一次路径选择变得更为清晰。尽管海外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关注并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及其内在运作机制,但在中国租界史的研究中,跨国公司这条“巨鳄”却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鲜有学者关注。第4章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两大跨国公司,即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海外对决,及其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自动式升级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做了探讨。《爱立信公司大事记》、《I.T.T.:The Management of Opportunity》等西方史料和外文专着,为本章的跨国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第5章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将整个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笔者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手史料出发,考证了不同时期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特点与得失。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依托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详细分析并再现了1930年租界电话特许权之争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跨国公司的利益角逐以及工部局自治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制度上掀开了披在西方政治文明身上的神秘外衣。大英帝国殖民时期的海外贸易,仍然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是,由于租界自治的出现,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多元利益的博弈已经形成,最终资本的力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6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规制演进的历史研究,给出对租界电话发展史的总体评价。
柯鹏[4](2018)在《全面抗战时期迁川工厂联合会研究》文中认为迁川工厂联合会是伴随着工厂内迁而产生的,该组织于1938年4月17日在重庆正式成立,在全面抗战时期组织和会务不断发展,抗战胜利后随着国民政府复员,到1949年因中国全国工商联合会成立,从而正式结束,一共历经了11年的发展时间。迁川工厂联合会成立后,凭借其会员工厂在后方民营工业中的骨干作用,成为后方工业界中主要的社团组织之一,在后方工业界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以迁川工厂联合会为研究对象,根据已掌握的史料,对迁川工厂联合会的演变历程、组织框架、主要职能等情况进行探讨,以期能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贡献。迁川工厂联合会是以内迁重庆和四川的沿海沿江工厂为基础成立的,因此其兴衰与会员工厂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其会员工厂的增加,其组织管理及对外协调能力日渐成熟,成为一个成熟的现代化资产阶级团体。在其存在期间,迁川工厂联合会通过逐步完善机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了以会员大会为中心的一整套现代化组织机构,内设机构分工明确,运作有序。其组织发展分为委员制和理事制两个时期,但只是名称变化,纵向组织框架并未发生巨大改变。组织制度的稳定促使迁川工厂联合会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会务活动的开展,这也是迁川工厂联合会在其存在期间能够取得很大成绩并成为在后方民营工业界有影响力的团体的重要原因。迁川工厂联合会组织机构的发展和完善是为了更利于其会务的开展,而迁川工厂联合会的会务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协助会员工厂解决困难、发展生产,代表会员工厂向国民政府经济行政部门提出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工厂的基本权益等;二是协助国民政府经济行政部门对会员工厂进行经济管理,以使其会员工厂纳入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为会员工厂服务是迁川工厂联合会的根本宗旨,为此迁川工厂联合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为会员工厂和社会所公认的成绩。同时迁川工厂联合会作为大后方工业界主要的工业团体之一,与其它四个工业团体和工商团体也有紧密的联系。如中国全国工业协会就是在迁川工厂联合会的倡议下成立的,此外在一些经济活动上,迁川工厂联合会也和其它社团相互合作。如联合中国全国工业协会、中国战时生产促进会、西南实业协会等其他大后方工业团体联合组织全国生产会议促进会,推动国民政府召开全国生产会议,以解决后方生产中困难问题,并督促全国生产会议决议案的实施;通过与这些社团的合作,迁川工厂联合会在后方工业界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强。总体而言,迁川工厂联合会作为大后方工业界主要的团体组织之一,在凝聚后方工业界力量,表达后方工业界愿望,解决后方工业界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黄洁清[5](2015)在《舟山市地方文献研究与数据库建设构想》文中提出地方文献具有区域性、非时效性、选择性、内容丰富性等特征,其内容可以分为官方公开出版或者印刷的地方文献、地方相关的文献、其他文献,这些文献的征集需遵循补充性、针对性、真实性原则,渠道包括通过挖掘、整理等方式收集,通过购买、交流、索取等方式获取,通过组织社会募捐等方式获取。利用方式则包括展示展览,专业的信息挖掘、归纳、整理与汇总等。国外大多注重发挥公共图书馆在地方文献研究中的作用,注重利用信息化渠道来开展地方文献相关工作,注重设立专门的基金支持地方文献研究工作,注重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推动地方文献研究。国内方面,湖南、浙江、江苏等地方的地方文献工作经验都值得借鉴,借鉴这些经验,舟山在地方文献研究与数据库的构建中,要高起点规划地方文献工作,创新性推进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综合性的完善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工作,以此提高地方文献工作水平。舟山地方文献工作在文献整理、舟山群岛历史文献资源目录调查与归类、地方文献收集与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此外,舟山市图书馆已经开始建设“舟山地方文献特色数据库”,但总体来看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广度与深度不够,保护与利用不够,规划与合作不够等方面。当前,舟山地方文献研究出现了数字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等新趋势,顺势而为舟山可以按照明确数据库需求、选择合适的软件开发商、组织数据库开发并验收、数据库上线运行的基本流程,设置登陆模块、征集模块、编码模块、查询模块、在线阅读模块、在线交流模块、编辑打印模块、安全模块等模块,明确数据库构建的总体目标,中心任务开发出更为完善的地方文献数据库。推动舟山市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建构,舟山需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文献征集,加强培训提高地方文献研究管理水平,创新手段发挥信息化管理作用,健全制度妥善解决数据库构建中的版权等问题,这样才能推动地方文献研究迈上新的台阶。
蒋小馨,唐晔[6](2015)在《香港商界巨子唐翔千》文中研究表明上海有大把的投资机会上世纪80年代初,来上海办"联合毛纺"时,唐翔千一直在想着一件事:香港这么个弹丸之地,集中了这么多公司、资本,商业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程度,发展空间越来越小;而上海不仅面积比香港大了六倍,几十年计划经济也拉开了它与香港的距离,留下了大把的投资机会。有人说,上海遍地是黄金,这也许有点过分了,但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却是不争的事实。上海政府高官很
万曙春[7](2014)在《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应该成为有效约束一切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直接掌握巨大公共资源,并且每日每时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因此,将宪法实施职责落实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每一个部门,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学界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投入。我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仅在宪法直接适用的意义上才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在宪法间接适用层面,我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中是法律的首要实施者,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宪法实施之成败。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同法律的实施就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机关掌握或直接运用着间接实施宪法所需要的最庞大组织机构和人力物力,如果运用得不好,也最容易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或者偏离国家权力的配置机制。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组成部门是宪法间接实施的基本单元,各部门所面对的法律的各种具体条款或其实施过程是否合宪,各部门能否正确贯彻宪法的相关原则、规定和精神,对于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关系重大。海关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个特殊而又有典型意义的工作部门,本文对海关缉私惩罚机构及职权运用的动态展开,详细解析和诠释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在间接实施宪法方面应该和可能发挥的功能。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是宪法在宪政现实中的具体制度安排,落实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它的运行过程包含间接实施宪法的内容,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宪法原则性的规定及相关条款是具体部门法制运行的边界设定(第1章);第2章从历史深处去探寻和把握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赖以发展的根基,目的在于寻找该制度背后,决定这一制度发展方向的推动力及其特殊性的由来,认识海关缉私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海关缉私机构设置和运行所遵循的原则精神都应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找到依据,它们与保障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运行符合宪法要求关系重大。从第3章开始,对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机制的研究,是一种合宪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必须深入到具体制度中。评判其是否实现宪法实施功能的三项关键标准是:保障或兑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纵向和横向配置方案;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权力的宪定边界。海关缉私调查职权的运行(第3章)及海关缉私行政法制的依宪完善(第4章),在法学研究上均关涉对公权力与权利保障间平衡的关注,这在宪法意义上是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适当关系的问题。对它们合宪性的观察,一方面应注重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运行的原理及机制,讨论和辨识它们的特殊之处和独特部门特征,领会它在惩罚性制度中原创性规定的要旨,理解驱使立法者同意将这些特殊权限赋予给一个行政机关而容许它拥有强大权限的意图。另一方面应明确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有其特殊性但也不能成为不同于国家其他法律的例外,立法与司法对它的法律控制发挥着作用,对基本权利给予尊重及保障是它间接实施宪法的衡量标尺。第5章讨论了海关缉私惩罚中的刑事法制,海关缉私虽只在侦查环节起主导作用,但它行使的全过程都受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它的工作成效也影响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理。从宪法实施角度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关注的重点不是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而是这些法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是否准确落实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包括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精神。海关缉私可以采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种权限,这两种执法权限下查处案件立案标准的把握、行刑两种执法程序需要转换时需要遵循的规则,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行边界问题,其权限扩展的范围往往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界限,这两种执法权限的依宪妥善处理,是间接实施宪法正确处理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重要内容(第6章)。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以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都要求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按照研究宪法间接实施的要求,本文不仅依据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对有关法规范性文件和参与到海关缉私惩罚机制中来的各国家机关或部门实施上述法律的具体行为方式作出评价,还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应提出完善或改革的意见。笔者相信,这个展开过程遵循的原则和运用的方法,基本可以适用于合理解说宪法间接实施与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也可以在不小程度上适用于合理解说宪法间接实施与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郑红彬[8](2014)在《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研究(1840-1949)》文中认为中国建筑的近代化历程属于后发外生型,因此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离不开对外来影响的关注,尤其是来自近代在华外国建筑师的影响。英国建筑师到华时间早、在华时间长、分布空间广、群体数量大、建筑活动多,所以其对中国近代建筑发展的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本文以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为研究对象,第二至五章分析英国建筑师在近代中国出现的历史背景,描绘英国建筑师在中国近代主要城市的发展,对该群体之数量、时空分布、群体构成以及其流动性进行分析,按其任职单位不同将其划分为军队建筑师、政府建筑师、私人建筑师、商业建筑师和教会建筑师五类,分别对其在华的专业活动进行总结分析;第六至八章分别对其参与的建筑设计竞赛、其与行业组织以及建筑师行业的关系进行研究,其中包括对行业竞争的规避、行业收入以及行业出版物三个方面;第九章从建筑风格、建筑技术、建筑人才培养三个方面分析在华英国建筑师对中国近代建筑的影响。在1840-1949年间,先后有不少于五百位英国建筑师在中国活动过。虽然他们主观上是英国殖民主义的“帮凶”,但客观上也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及其运作机制的近代化进程,促进了建筑师职业的诞生以及相关职业组织架构、行业标准及法律规范等的西方化进程,传播了大量的西方现代建筑知识并培养了一定数量的现代专业人才。本文的创新点和主要成果是在前人的基础上首次对整个英国来华建筑师群体进行全面分析,描绘出这一群体较为清晰的轮廓和较为详尽的发展过程;以建筑师为线索厘清了近代英国在华建造活动的生产运作机制及其主要建筑成果;依靠当今的科技发展,充分利用了数据库等资源发现了一些新的史料,利用这些史料述及了前辈学者未曾述及之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之建筑竞赛、建筑行业组织、对行业竞争之规避等内容;改变传统的以城市或建筑视角的近代建筑史研究,以建筑师为线索梳理中国近代建筑史进程中的英国影响,使其变得清晰,可以推及其他国家对中国近代建筑影响之研究。
汪丽丽[9](2013)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许峰[10](2012)在《空间视野下的“现代”上海 ——开埠以后上海都市文化的生发与嬗变》文中指出开埠是上海现代性的开端,正是在开埠以后,菜(市)场、跑马场(跑马厅)、公园等传入到上海,而棚户区也是在此时逐渐出现。开埠后各种新型空间的生产,实际上表征着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生产。有形的菜场在租界、华界内逐一设立,带动了规范、秩序、市场、契约、卫生、人道、法治、公益等无形的西方现代理念也在不知不觉之间渗入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在潜移默化中起到规训、培养的作用,而国人接受菜市场的过程也就是国人逐渐接受“现代”城市生活规范的过程。跑马厅这一空间的开创,本意是西人出于自身锻炼与娱乐的需要,但在无形之中成为西方向中国展示现代体育文明发展成果的橱窗和传播现代体育精神的温床;而国人从四面八方围聚到跑马厅、追捧春秋大跑马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国人接受西方现代竞技体育意识熏陶,认同西方先进文化植入的过程。不过,跑马厅不仅仅是强身健体的体育竞技场,还是西人耀武扬威的处所,华洋之间政治角力的漩涡中心以及不折不扣的名利场。外滩公园、虹口花园、顾家宅公园、兆丰公园等西式公园相继落成并向外国侨民及一小部分高等华人开放,在潜移默化之中促成了上海市民公共意识的觉醒及现代民主精神的勃发。以申园、张园(味莼园)、愚园、徐园、半淞园等为代表的亦公亦私的经营性私园的出现,标志着上海的传统园林建筑从封闭的私家园林向开放的经营性私园过渡,标志着从“私有”到“公享”的转变。而作为翘楚的张园,集公园、游乐场、会展中心、名利场、风月场以及政治漩涡中心于一身,清末民初之际上海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张园身上得到充分地展现。开埠以后的上海吸引了大批来自苏北的社会中下层人士到此谋生。被侮辱和被损害的“江北贱民”与被遗弃的“下只角”,这是苏北人及其聚居地闸北在晚清以来的文学作品中最为常见的形象,上海社会长期存在却在有意忽略、回避对于“苏北人”和“闸北”的地域歧视问题。实际上,苏北人自强不息,并非只是胸无点墨的“大老粗”,但是,对于闸北作为蛮荒之地及苏北籍产业工人作为化外之民的负面形象改造,一直要到2006年大宁国际商业广场的落成才初见成效。大宁国际在闸北的落户,一方面是在改变着闸北在上海人心目中一直以来作为贫民窟、“下只角”的负面形象,另一方面也是在这片一直以来是以劳动为美的工人区中播种下、催生出以休闲为美的中产阶级意识。中产阶级意识崛起在闸北,这一新型都市文化的产生,意味着上海正从传统的生产型社会逐步朝消费型、休闲型社会过渡。显而易见,开埠以后上海都市文化的生发与嬗变有一条明显的主线,一条关于“现代性”的主线,即上海不断地从传统向现代过渡,从乡土向摩登转型。但是这种过渡和转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非白即黑、非此即彼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纵观三角地菜场、跑马厅、张园、蕃瓜弄和大宁国际这几处在上海赫赫有名的空间,尽管属性千差万别,但是它们的出现或者说生产却不约而同地折射出上海在开埠以后,中西杂糅、新旧交织、美丑并存、正负相随的独特城市风貌或者说是“地方性知识”。比如,菜场的产生既表现出强烈的世俗性又充满了浓厚的商业色彩,同时还打上了鲜明的政治干预烙印。跑马厅既是强身健体的竞技场同时又是敲骨吸髓销金窟,并且还是华洋冲突的政治漩涡中心以及斗富炫异的名利场。而作为“全国人之聚点”的张园不仅和跑马厅一样身兼多职,而且更加是以一种亦私亦公、不伦不类的形态出现。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代行了公园的职能,而且甚至比那些“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侨民公园更富于平等、公共、契约等的现代精神,也更像是“公”园。至于蕃瓜弄和大宁国际就更耐人寻味了。偏偏是在“不夜城”中,在“霓虹灯”下,大片的棚户区一望无际,大批的苏北人在水深火热中苦苦挣扎。而那座金碧辉煌,以休闲为天职的大宁国际不仅不是坐落在南京路、淮海路等沪上知名的温柔富贵乡,反而是诞生在闸北这个上海有名的“下只角”和苏北人的聚居地,并且不偏不倚,就在大宁国际的正东面就是“上工新村”——上海产业工人的样板居住区。一个是中产阶级的乐土,一个是劳动者的家园;一个以休闲、娱乐为特征,一个以“劳动光荣”、“劳工神圣”为标志。无论是哪一处空间,无一不是矛盾重重、张力重重,正是在多重力量的相互碰撞、共同作用下,终于,上海在曲折中不断前行,呈现出一种中西杂糅、新旧交织、美丑并存、正负相随的独特发展态势。尽管这条充满“上海特色”的发展道路是如此曲折,但主线依然十分清晰:随着菜场、跑马场、公园、生活中心等空间在上海的呱呱坠地,秩序意识、卫生观念、契约精神、公共意识、言论自由、体育精神、休闲观念等种种西方先进理念也逐渐植入、勃发,在不知不觉之中改变着上海人的日常生活,其结果不仅是上海民众的物质生活日趋现代,更重要的是上海民众的思想观念和上海的城市氛围日趋现代。这四处空间的生产过程都殊途同归地反映出开埠以后的上海正不断地从传统向现代过渡,从乡土向摩登转型。百年上海,百年中国。
二、沪港经济发展协会会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沪港经济发展协会会讯(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经济》(1933-1937)杂志的农村经济思想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经济》杂志的概况分析 |
第一节 《农村经济》杂志的创办与运营 |
一、《农村经济》杂志的创刊始末 |
二、《农村经济》杂志的发行运营 |
三、《农村经济》杂志的广告运营 |
第二节 《农村经济》杂志的专栏与作者 |
一、《农村经济》杂志专栏简介 |
二、《农村经济》杂志专栏作者 |
第三节 社长蓝渭滨及其思想 |
一、蓝渭滨的政治思想 |
二、蓝渭滨的经济思想 |
三、蓝渭滨的文化思想 |
四、蓝渭滨的思想特点 |
小结 |
第二章 《农村经济》杂志对农村经济危机与复兴的探讨 |
第一节 农村经济危机的现象报道 |
一、农民生活水平低 |
二、农民离村潮 |
三、耕地减少与荒地增加 |
第二节 农村经济危机的致因分析 |
一、帝国主义之侵略 |
二、封建势力之剥削 |
三、自然灾害之打击 |
四、生产力低下 |
第三节 复兴农村经济的路径选择 |
一、复兴农村经济的思想共识 |
二、复兴农村经济的一元论和多元论 |
三、复兴农村经济的改良派和改革派 |
小结 |
第三章 《农村经济》杂志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土地问题的探讨 |
一、土地所有问题 |
二、土地分配问题 |
三、土地使用问题 |
四、土地赋税问题 |
第二节 关于土地制度的认识与主张 |
一、中西方土地制度思想及土地制度史的回顾 |
二、国共两党土地改革思想的评价 |
三、土地改革的方案设计 |
第三节 关于土地经济思想的探讨 |
一、土地利用思想 |
二、土地生产思想 |
小结 |
第四章 《农村经济》杂志对农村金融和货币理论的探讨 |
第一节 农村金融市场探析 |
一、全国金融市场环境分析 |
二、农村金融市场特征分析 |
三、农村家庭金融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法币改革的探讨 |
一、法币改革的背景 |
二、法币改革的意义 |
三、法币改革与农村经济 |
四、货币本位制度的探讨 |
小结 |
第五章 《农村经济》杂志对农村合作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国外合作经济介绍 |
一、国外合作经济理论介绍 |
二、国外合作经济实践介绍 |
第二节 民国合作经济主张 |
一、合作思想的探讨 |
二、合作制度的探讨 |
三、合作运动的问题及对策 |
小结 |
结语 |
附件1 《农村经济》杂志目录索引 |
附件2 《农村经济》杂志特约撰稿人 |
参考文献 |
自我简介及在读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述思路与分析框架 |
四、主要学术创新与不足 |
五、资料述评 |
六、概念界定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战时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政府难民移垦政策的形成 |
一、战前中国的垦殖政策与实践 |
二、积极救济方针的确立 |
三、难民移垦的决策过程 |
第二节 江西垦务的发展背景 |
一、江西的垦殖环境 |
二、战时江西的难民救济 |
第三节 江西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一、垦务的规划与设计 |
二、垦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委员制”和“处长制”之比较 |
第二章 寓赈于垦——难民移垦事业的发轫 |
第一节 身份的转变:从难民到垦民 |
一、垦民的选收 |
二、垦民的人口学分析 |
三、垦民的给养 |
第二节 垦殖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
一、垦殖资金的筹措 |
二、垦殖资金贷放与监管 |
第三节 垦场的生产与经营 |
一、荒地调查与地权清理 |
二、集团合耕制的实施 |
三、从合耕制到分耕制——垦殖经营制度的变革 |
四、省营垦场的生产绩效 |
第四节 垦区社会事业 |
一、垦民教育 |
二、医疗与卫生 |
三、垦区安全建设 |
第三章 多头并举——难民移垦的普遍推行 |
第一节 战时各县垦务的实施 |
一、地方自治与各县垦务的推动 |
二、各县难民零块垦殖 |
第二节 救济粤东难民运动 |
一、赣粤合作,共济难民 |
二、移民垦荒,救扶并举 |
三、从难民到居民:庄义刊的难民生活 |
第三节 战时江西的民营垦殖 |
一、江西民营垦殖概况 |
二、战区难民移殖协会 |
三、民营垦殖之困 |
四、江西公私营垦殖绩效 |
第四节 垦务管理之弊 |
一、南丰康都场:营私舞弊,贻误生产 |
二、吉安大白垦殖场:亏空公款,卷款潜逃 |
三、管理员张一帆:以权谋私,垦务废弛 |
四、泰和沿溪渡垦殖场:挪用公款,冒名顶替 |
五、管理员王壮飞:假公济私,杀人灭口 |
第四章 国营垦务的实施及其政策调整 |
第一节 国营垦务的实施 |
一、农林部垦务总局的成立 |
二、战时国营垦务的推行 |
第二节 江西安福垦区的筹设与发展 |
一、安福垦区的筹设 |
二、垦民选收及其困境 |
三、垦民生活重建 |
四、垦区生产与经营 |
第三节 归于沉寂——难民移垦事业的结束 |
一、战时垦务重心的转移 |
二、安福垦区接收困局 |
三、农林部垦务总局的裁撤 |
四、江西难民移垦事业的归并与调整 |
第五章 战时的国家、社会与垦民 |
第一节 保甲制度的强行移植 |
一、民国江西保甲制度的实施 |
二、难民入垦与地方保甲的矛盾 |
三、垦民“特编保甲”的实施 |
四、尘埃落定——垦民保甲问题的终结 |
第二节 土客关系及其调适 |
一、土客矛盾的产生 |
二、土客冲突下的垦民与地方社会 |
三、土客关系的调适 |
第三节 垦民弃垦及其应对 |
一、垦民弃垦原因分析 |
二、垦务机关的应对 |
结语: 战时江西难民移垦的作用、特点及其困境 |
附表 |
参考文献 |
(3)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由来 |
0.2 学界研究现状 |
0.2.1 晚清到民国电话史研究 |
0.2.2 当代中国电话史研究 |
0.2.3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0.3 文献分布与订正 |
0.3.1 核心史料来源及文献出处 |
0.3.2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的订正 |
0.3.3 《上海邮电志》的订正 |
0.4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0.4.1 拟实现的目标 |
0.4.2 方法与路径 |
第1章 租界的形成与治理模式 |
1.1 租界的设立与扩张 |
1.1.1 租界的形成 |
1.1.2 租界的扩张 |
1.2 上海租界的治理模式 |
1.2.1 英美公共租界 |
1.2.2 法租界 |
小结 |
第2章 毕晓普主导下的电话引入(1877-1900) |
2.1 电话发明与海外扩张 |
2.1.1 阶段性特征 |
2.1.2 欧美电话发展情况 |
2.2 毕晓普,上海租界电话第一人 |
2.2.1 租界早期报道 |
2.2.2 电报工程师 |
2.2.3 三次电话试验 |
2.3 两雄相争到东洋专营 |
2.3.1 单线简式磁石 |
2.3.2 单线复式磁石 |
2.3.3 一场有争议的招标 |
小结 |
第3章 欧洲势力扩张下的路径依赖(1900-1930) |
3.1 共电制交换技术 |
3.1.1 汉口路14号 |
3.1.2 远东最先进电话系统 |
3.1.3 多局制 |
3.2 变局中的自动交换技术 |
3.2.1 自动电话概况 |
3.2.2 上海第一个自动台 |
3.2.3 按次计费 |
3.2.4 升级五位号码 |
3.3 安森报告 |
3.3.1 上海电话的悲剧 |
3.3.2 十字路口 |
3.3.3 出售华洋公司 |
小结 |
第4章 美国力量成就技术终极变革(1930-1943) |
4.1 跨国公司的海外对决 |
4.1.1 贝恩与I.T.T. |
4.1.2 海外对决 |
4.2 美商旋转制一统天下 |
4.2.1 旋转制 |
4.2.2 改造工程 |
4.2.3 一市两制 |
4.3 技术演进的终极定格 |
4.3.1 跨国公司组织架构 |
4.3.2 寓管理于会计 |
4.3.3 全球一体化 |
小结 |
第5章 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 |
5.1 1877 -1883,混业竞争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1.1 电报管理模式 |
5.1.2 工部局的抉择 |
5.2 1883 -1908,自然垄断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2.1 改造公务电报网 |
5.2.2 取消电话许可费 |
5.2.3 引入最高限价规制 |
5.2.4 东洋公司最后的抉择 |
5.2.5 特许专营规制的诞生 |
5.3 1908 -1943,契约规制框架下的特许专营管理 |
5.3.1 行业规范 |
5.3.2 调整收费 |
5.3.3 规制中的重大决策 |
5.4 1930 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之争 |
5.4.1 迟到的改革 |
5.4.2 贝恩的警告 |
5.4.3 海外的博弈 |
5.4.4 最后的较量 |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附录1 :上海租界电话大事年表 |
附录2 :上海租界电话人物传略 |
附录3 :上海租界电话用户发展情况表 |
附录4 :上海租界电话公司历史沿革示意图 |
附录5 :中、英译名对照表 |
附录6 :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大事记(英文) |
附录7 :柯尔(P.H.Cole)报告(英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4)全面抗战时期迁川工厂联合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资料来源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迁川工厂联合会的演变历程 |
第一节 厂矿内迁与迁川工厂联合会的孕育 |
一、战时沿海工厂的内迁 |
二、迁川工厂联合会的孕育 |
第二节 迁川工厂联合会的演变历程 |
一、迁川工厂联合会的快速发展(1938年4月至1941年) |
二、迁川工厂联合会陷入困境(1942年至1945年) |
三、迁川工厂联合会的结束(1945年至1949年) |
第二章 迁川工厂联合会的组织与职能 |
第一节 组织框架 |
一、会员成分及权利义务 |
二、会员大会 |
三、领导体制 |
第二节 机构设置及职权 |
一、理事会 |
二、监事会 |
三、专门性的办事机构 |
第三节 主要职能 |
一、经济职能 |
二、政治职能 |
三、公益职能 |
第三章 迁川工厂联合会与工商社团的联系 |
第一节 与四大工业团体的联系 |
一、与中国全国工业协会的联系 |
二、与其他三个工业团体之间的联系 |
第二节 与其他工商社团的联系 |
一、与重庆机器工业同业公会的联系 |
二、与中华工商协会、重庆市商会等社团的联系 |
第四章 迁川工厂联合会的历史评价 |
第一节 在大后方社团史上的地位 |
第二节 对抗战的贡献 |
一、会员工厂对抗战的贡献 |
二、积极参加劳军献金活动 |
第三节 对大后方经济开发的贡献 |
一、为抗战大后方开发的献计献策 |
二、对抗战大后方的经济调查研究 |
三、协助解决后方工业界遇到的经济、技术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舟山市地方文献研究与数据库建设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地方文献的传承价值有利于史料保存 |
1.2.2 地方文献的情报价值有利于辅助决策 |
1.2.3 地方文献的品牌价值有利于形象提升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地方文献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地方文献概念的界定及其收集利用 |
2.1 地方文献概念界定 |
2.2 地方文献的特征 |
2.2.1 地方文献的区域性 |
2.2.2 地方文献的非时效性 |
2.2.3 地方文献的选择性 |
2.2.4 地方文献的丰富性 |
2.3 地方文献的主要内容 |
2.3.1 官方公开出版或者印刷的地方文献 |
2.3.2 地方相关的文献 |
2.3.3 其他文献 |
2.4 地方文献的收集 |
2.4.1 地方文献收集分类方法 |
2.4.2 地方文献收集的基本原则 |
2.4.3 地方文献收集的基本途径 |
2.5 地方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
2.5.1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主体与客体 |
2.5.2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原则与目标 |
2.5.3 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途径 |
第三章 国内外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构建的经验与启示 |
3.1 国外地方文献研究经验总结 |
3.1.1 注重发挥公共图书馆在地方文献研究中的作用 |
3.1.2 注重利用信息化渠道来开展地方文献相关工作 |
3.1.3 设立专门的基金支持地方文献研究工作 |
3.1.4 注重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推动地方文献研究 |
3.2 国内地方文献研究与数据库构建的基本经验 |
3.2.1 注重创新的湖南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构建工作 |
3.2.2 历史悠久的浙江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构建工作 |
3.2.3 规模大成果多的江苏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构建工作 |
3.3 国内外地方文献工作对舟山市的启示 |
3.3.1 高起点规划地方文献工作 |
3.3.2 创新性推进地方文献征集应用工作 |
3.3.3 综合性的完善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 |
第四章 舟山市地方文献研究与数字化现状 |
4.1 舟山市的基本情况 |
4.2 舟山市地方文献研究的成效 |
4.3 舟山地方文献研究的新趋势 |
4.3.1 数字化趋势明显 |
4.3.2 规模化趋势明显 |
4.3.3 专业化趋势明显 |
4.3.4 特色化趋势明显 |
4.4 舟山地方文献研究与数字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4.4.1 广度与深度不够 |
4.4.2 保护与利用不够 |
4.4.3 规划与合作不够 |
第五章 舟山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建设构想 |
5.1 舟山市构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意义 |
5.2 舟山市地方文献数据库完善的总体目标及中心任务 |
5.2.1 舟山市地方文献数据库构建目标 |
5.2.2 舟山市地方文献数据库的中心任务 |
5.3 舟山市地方文献数据库开发的基本流程 |
5.3.1 完成舟山地方文献分类目录和内容数字化 |
5.3.2 明确数据库功能需求 |
5.3.3 确定开发方法选择合适的软件开发商 |
5.3.4 组织数据库开发并验收 |
5.3.5 数据库上线运行 |
5.4 舟山市地方文献数据库的总体框架及其功能模块 |
5.4.1 登陆模块 |
5.4.2 征集模块 |
5.4.3 编码模块 |
5.4.4 查询模块 |
5.4.5 在线阅读模块 |
5.4.6 在线交流模块 |
5.4.7 编辑打印模块 |
5.4.8 安全模块 |
5.5 舟山市地方文献数据库开发技术方案 |
第六章 结论及建议 |
6.1 基本结论 |
6.2 推动该舟山地方文献研究及数据库建构的建议 |
6.2.1 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
6.2.2 加大投入强化文献征集 |
6.2.3 加强培训提高地方文献研究管理水平 |
6.2.4 创新手段发挥信息化管理作用 |
6.2.5 健全制度妥善解决数据库构建中的版权等问题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国外主流的宪法实施视角 |
二、 中国宪法实施的视角 |
三、 本论文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宪法实施视角和技术性安排 |
四、 宪法实施视点下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现状综述 |
五、 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方法和研究目标 |
六、 从宪法实施角度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
第一章 宪法实施与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概说 |
第一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基础性概念 |
一、 走私与缉私 |
二、 海关缉私与惩罚 |
第二节 在宪法实施视点下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原由 |
一、 有必要从宪法实施角度思考对海关缉私惩罚权扩张的制约 |
二、 海关缉私惩罚权扩张背景下需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综合保障 |
三、 宪法实施视点下能更合理解说海关缉私惩罚权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间接实施宪法的内容 |
一、 落实维护国家利益的宪法义务 |
二、 履行依法治国、依宪行政的宪法义务 |
三、 间接实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 |
四、 间接贯彻宪定刑事司法原则 |
五、 间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 |
第二章 不同宪制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 |
第一节 近代清末到民国不同宪制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 |
一、 清末宪法时期外籍税务司制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初建 |
二、 混乱政局多部宪制时期中国的关税税款保管权落于总税务司 |
三、 国民政府宪制时期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形成 |
四、 日本侵华与抗战时期海关缉私惩罚制度遭破坏 |
五、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战后恢复 |
六、 近代不同宪制下制约海关缉私的根本因素是主权问题 |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 |
一、 共同纲领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 |
二、 1954 年宪法到 1982 年宪法期间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 |
第三节 现行宪法下海关缉私的追责机构和机制 |
一、 依照宪法我国海关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法律地位 |
二、 海关缉私局是海关专门打击走私的内设机构 |
三、 联合缉私体制下海关缉私的主导地位及其人力保障 |
第四节 海关缉私惩罚行刑执法职能并立及运作 |
一、 海关缉私惩罚中的刑事司法职能 |
二、 海关缉私惩罚中的行政执法及结案功能 |
三、 两种海关缉私职能的内部机构运作及关警联动 |
第三章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控制 |
第一节 海关缉私调查权特殊性的宪法检视 |
一、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构成及原理 |
二、 立法者对海关缉私调查权的特殊性设计 |
三、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特殊性来自现实必要 |
第二节 海关缉私调查权运行中的宪法问题 |
一、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缉私权控制条件不足 |
二、 海关缉私调查权执法空间扩张未严格适用法律保留 |
三、 立法空白留下司法权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僭越空间 |
第三节 国外对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控制 |
一、 海关调查权及其适用条件严格法律保留 |
二、 对私人住宅登访权设定更为注重保障个人自由的机制才算公正 |
三、 程序公正和司法制约保障海关调查权的合法行使 |
四、 海关调查权边境延伸合宪性问题的解决 |
第四节 我国海关缉私调查权的依宪控制 |
一、 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宪定边界 |
二、 适用比例原则加强对海关调查方式选择的宪法控制 |
三、 通过程序公正原则加强对海关调查过程的宪法控制 |
四、 保障申诉权的行使是控制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要求 |
第四章 海关缉私惩罚行政法制之依宪完善 |
第一节 宪法对海关缉私行政法制的要求 |
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实现的关键 |
二、 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同宪法抵触 |
三、 遵守比例原则 |
四、 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处罚机制扩张性的宪法检视 |
一、 海关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相当宽泛显示出行政权的扩张 |
二、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上显示出特殊性 |
三、 海关法中一些独有概念呈现出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
四、 “海关监管货物”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货物处分权 |
第三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运行的宪法问题 |
一、 海关法财产处置条款与私有财产权保障间的平衡问题 |
二、 法权平衡下对海关缉私惩罚的立法和司法限制问题 |
三、 海关惩罚没收制度在立法和执法环节的突出矛盾 |
第四节 海关缉私惩罚行政法制的依宪改善 |
一、 法权平衡下对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特殊性的控制 |
二、 多样化惩罚机制和惩罚程序的借鉴 |
三、 海关缉私惩罚中没收制度的改革 |
四、 预防性职权与惩罚性职权适用条件应有更严密的立法规范 |
第五章 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的依宪完善 |
第一节 现行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的宪法省视 |
一、 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间接实施的宪法条款 |
二、 走私罪名与入罪标准规定应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
三、 从宪法视角看法律对走私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
第二节 缉私惩罚刑事法律实施过程贯彻宪法的情况 |
一、 走私犯罪案件法律解释的宪法检视 |
二、 走私犯罪定罪量刑应符合宪法比例原则 |
三、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罪司法量刑中的落实情况 |
第三节 按宪法完善缉私惩罚刑事法制应有的举措 |
一、 法律应当对走私罪的刑与罚制定更明确更可预见的标准 |
二、 在优化走私罪类型化的基础上依宪完善量刑的法律标准 |
第六章 缉私行政法制与刑事法制关系依宪妥善处理 |
第一节 缉私行政法制与刑事法制关系之现状 |
一、 走私罪与非罪认定上的蜿蜒曲折形成自由裁量空间 |
二、 行政立案与刑事立案标准之间存在过于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 |
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权限相互转换的标准不明 |
四、 监督和制约机制乏力难以控制恣意执法空间 |
第二节 缉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的合宪性问题 |
一、 立案标准不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
二、 衔接机制不明容易助长有罪推定 |
三、 “以罚代刑”逃避监督和规避法检制约 |
四、 两种执法职权界限不清可能事实上剥夺当事人应有的申诉权 |
第三节 国外海关缉私行政和刑事执法权限界分模式借鉴 |
一、 严格程序控制下设立专门机构保证调查权限的独立性 |
二、 授权法官掌控海关司法处调查权保证不受侵扰的中立性 |
三、 授权海关司法警察独立权限保障了调查的专门性 |
第四节 缉私行政法制和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完善 |
一、 加强海关调查权行使过程中的司法控制 |
二、 将侦查主体的重要侦查活动纳入制约范围 |
三、 遵照宪法规定全面保护公民人身自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研究(184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主要符号对照表 |
凡例 |
1 关于外国译名问题 |
第1章 绪论 |
1.1 学科背景 |
1.1.1 欧洲的“欧洲殖民建筑”研究 |
1.1.2 日本的“亚洲近代建筑”研究 |
1.1.3 中国的“中国近代建筑”研究 |
1.2 研究对象与范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3 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1.3.4 国内外对近代中国建筑师和其它国家建筑师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4.1 文献阅读 |
1.4.2 网络数据库检索 |
1.4.3 档案研究 |
1.4.4 统计分析 |
1.5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2章 英国建筑师在近代中国出现的背景 |
2.1 1840 年以前中英交流背景 |
2.1.1 以利为先——贸易、外交与战争 |
2.1.2 中华归主——宗教传播 |
2.2 英、中建筑师职业发展背景 |
2.2.1 英国建筑师职业的发展概述 |
2.2.2 中国建筑师职业的发展概述 |
2.3 近代外国建筑师来华的整体背景 |
2.3.1 中国近代建筑史与外来影响 |
2.3.2 外国建筑师来华的整体背景 |
2.4 英国在近代中国之建造活动 |
2.4.1 官方建造活动 |
2.4.2 洋行建造活动 |
2.4.3 教会建造活动 |
2.5 近代早期没有建筑师参与的英国建筑活动 |
2.5.1 英国商人指导中国工匠建造 |
2.5.2 英国传教士指导中国工匠建造 |
2.5.3 在华英国工匠建造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英国建筑师群体在中国近代主要城市的发展 |
3.1 香港 |
3.1.1 1841-1902 年香港英国建筑师 |
3.1.2 1903-1941 年香港的英国建筑师 |
3.1.3 1841-1941 年香港“非居住”英国建筑师 |
3.2 上海 |
3.2.1 私人建筑师 |
3.2.2 政府建筑师 |
3.2.3 1841-1949 年上海“非居住”英国建筑师 |
3.3 广州 |
3.4 天津 |
3.4.1 军队建筑师 |
3.4.2 私人建筑师 |
3.4.3 政府建筑师 |
3.5 武汉 |
3.6 北京 |
3.7 其他城市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群体透视 |
4.1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的群体数量与分布 |
4.1.1 数量 |
4.1.2 地域分布 |
4.1.3 时间分布 |
4.2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的群体构成 |
4.2.1 专业组织 |
4.2.2 教育背景 |
4.3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群体的阶段性特征 |
4.3.1 阶段划分 |
4.3.2 各阶段特点 |
4.4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群体的流动性 |
4.4.1 人员流入 |
4.4.2 人员流出 |
4.4.3 内部流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1 军队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1.1 英国军事机构建筑(工程)部门概况 |
5.1.2 英国军队建筑师的职责及专业成果 |
5.2 政府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2.1 为上海公共(英)租界公众建造——上海市政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2.2 为英国在远东建造外交、司法和领事建筑——上海大英工部总署远东分部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2.3 为中国海关建造灯塔及办公建筑——中国海关营造处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3 私人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3.1 概况 |
5.3.2 职责及专业成果 |
5.4 商业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4.1 概况 |
5.4.2 职责及专业成果 |
5.5 教会建筑师的专业活动 |
5.5.1 概况 |
5.5.2 职责及专业成果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与建筑竞赛活动 |
6.1 近代在华建筑设计竞赛概况 |
6.1.1 综述 |
6.1.2 形式 |
6.1.3 运作详细 |
6.2 案例一:上海工部局大楼第一次建筑设计竞赛(1871-1873) |
6.2.1 缘起 |
6.2.2 竞赛设想、细则及相关问题讨论 |
6.2.3 参赛情况及评审结果 |
6.3 案例二:上海工部局建筑第二次竞赛设想及其两次论争(1910-1913) |
6.3.1 缘起 |
6.3.2 第一届特别委员会报告及第一次争论 |
6.3.3 第二届特别委员会报告及第二次争论 |
6.3.4 结果 |
6.4 案例三:1896 年香港政府办公楼建筑竞赛设想 |
6.4.1 缘起 |
6.4.2 竞赛细则和条件 |
6.4.3 结果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与行业组织 |
7.1 上海工程师和建筑师学会 |
7.1.1 缘起 |
7.1.2 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
7.1.3 沿革、组织架构及主要活动 |
7.1.4 会员分析 |
7.1.5 历年会议中有关建筑的文章及相关议题 |
7.2 在华建筑师学会 |
7.2.1 缘起 |
7.2.2 成立 |
7.2.3 活动 |
7.2.4 在华建筑师学会与建筑师注册问题 |
7.2.5 在华建筑师学会与 RIBA 的联合问题 |
7.2.6 结局 |
7.3 上海地产估价师及测绘师学会 |
7.3.1 缘起 |
7.3.2 成立 |
7.3.3 组织机构及历届负责人 |
7.3.4 活动 |
7.3.5 协会对职业行为的规范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行业研究 |
8.1 对行业竞争的规避 |
8.1.1 案例一:Scott & Carter vs. S. J. Halse,1906 |
8.1.2 案例二:Puenell & Pagett vs. Ernest James Berkeley,1907 |
8.1.3 案例三:Messrs. Atkinson & Dallas vs. H. G. Harmer,1909 |
8.2 行业收入 |
8.2.1 私人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收费 |
8.2.2 私人建筑师的测绘估价收费 |
8.2.3 政府建筑师的收入——以上海工部局建筑师为例 |
8.3 行业出版活动 |
8.3.1 《中国建筑师和建造者汇编》 |
8.3.2 《中国建造者》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对中国近代建筑的影响 |
9.1 建筑风格样式方面 |
9.1.1 西式建筑风格的移植 |
9.1.2 英中式(Anglo-Chinese)风格建筑的探索 |
9.1.3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与中国近代建筑风格演进 |
9.2 建筑技术方面 |
9.2.1 建筑基础 |
9.2.2 建筑结构 |
9.2.3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与中国近代建筑技术发展 |
9.3 建筑人才培养方面 |
9.3.1 中、高等建筑教育 |
9.3.2 技术夜校 |
9.3.3 学徒 |
9.3.4 施工现场指导 |
9.4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语 |
10.1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与中国建筑的近代化 |
10.2 研究的创新点与主要成果 |
10.3 研究的不足之处及后续工作 |
参考文献 |
附图目录 |
附表目录 |
致谢 |
附录A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大事记(1840-1949) |
附录B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名录 |
附录C 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事务所及其主要作品一览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
四、 安全:适度监管 |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
一、 监管理论述评 |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1 |
附录 2 |
(10)空间视野下的“现代”上海 ——开埠以后上海都市文化的生发与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三 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意义 |
第一章 小菜场的文化规训与视觉整饬——以虹口“三角地菜场”为例 |
第一节 “规范”与“秩序”观念的建立 |
第二节 “卫生”、“整洁”与“动物保护”意识的植入 |
第三节 “市场”与“契约”精神的产生 |
第四节 租界时期的发展与演变 |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作用下的“现代性”重构与不断复制的“现代”精神——当代三角地菜场的重建与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技场·政治漩涡中心·销金窟·名利场——身兼多职的上海跑马厅 |
第一节 驰马角胜的竞技场——竞技体育意识的植入 |
第二节 华洋角力的政治漩涡中心 |
第三节 敲骨吸髓的销金窟——被金钱扭曲的价值观 |
第四节 斗富炫奇的名利场 |
第五节 身兼多职的跑马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共意识的觉醒与民主精神的勃发——从私有走向公享的上海园林 |
第一节 从私园到公园——清末民初的上海园林 |
第二节 海天胜景数张园——众园之首的张氏味莼园 |
第三节 从张园的收费、服务看上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蕃瓜弄”到“大宁国际”——中产阶级意识崛起在闸北 |
第一节 霓虹灯下的“黑人”与“下只角” ——现当代文学中的“苏北人”形象及“闸北”景观 |
第二节 “大宁国际”:休闲,让生活更美好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参加的科研活动 |
致谢 |
四、沪港经济发展协会会讯(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经济》(1933-1937)杂志的农村经济思想探讨[D]. 刘鹤. 吉林大学, 2021
- [2]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D]. 卫平光. 南京大学, 2019(01)
- [3]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D]. 于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全面抗战时期迁川工厂联合会研究[D]. 柯鹏. 西南大学, 2018(01)
- [5]舟山市地方文献研究与数据库建设构想[D]. 黄洁清. 浙江海洋学院, 2015(09)
- [6]香港商界巨子唐翔千[J]. 蒋小馨,唐晔. 沪港经济, 2015(02)
- [7]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D]. 万曙春.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7)
- [8]近代在华英国建筑师研究(1840-1949)[D]. 郑红彬. 清华大学, 2014(09)
- [9]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10]空间视野下的“现代”上海 ——开埠以后上海都市文化的生发与嬗变[D]. 许峰. 上海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