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海事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申如栋[1](2020)在《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工作,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其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建设海洋强国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海事。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倡导的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形势下,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如何突破现有的障碍和困扰,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自我完善,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篇论文以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为研究对象,研究在提升海事政务服务水平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问题成因以及改革过程中的创新做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旨在促进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本篇论文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通过实地调研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获取相应的研究资源,研究如何提升广州海事局的政务服务水平。文章阐述了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产生、基本内涵及其在海事政务服务中的实践探索,总结分析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发展现状,发现了海事政务服务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政务服务信息化支撑和保障不足、政务服务人员服务能力不强、政务服务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通过理论分析,并借鉴英国政府提倡的“一站式”服务模式等先进经验,同时参考了上海海事局的“告知承诺制”、浙江海事局的“就近跑一次”以及江苏海事局的“美丽政务窗口”等便民举措,总结出如何提升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的有关对策和建议。本篇论文提出五点建议: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二是深入推进海事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办理”;三是努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水平;四是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团队;五是完善政务办理监督机制。其中,海事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办理”是本文的创新点。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提供理论指导和借鉴,在实践上为海洋强国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国家自由贸易区发展过程中提供高质量、人民满意的海事政务服务。
曾玉洁[2](2020)在《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发生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后,阐明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并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而形成的书面结论。在海事行政管理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多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重要证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本部分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国内外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相关的法律规制,并阐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第二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本部分首先收集并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观点,对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案例及理由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影响,分析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章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部分首先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是否可作为优势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水上交通事故达到重特大等级时,有可能需要通过海事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部分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对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规定的不同证明标准,讨论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实体性事实与程序性事实的不同作用。第四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证据效力法律规范不明确以及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并针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庞婧[3](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原萍[4](2020)在《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根据海事部门治理内河船违法参与海上运输实际工作经验,对该现象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根本原因和问题产生的背景进行了全面分析,结合当前全面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实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探索海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海事监管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环渤海经济圈发展迅速。周边区域大量涉海和陆域建筑工程对建筑砂石料需求量剧增,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部分企业或个人与非法内河船舶互相勾结,利用自然岸线、渔港或临时搭建的非法码头,非法从事碎矿石的海上运输作业。内河船舶因不适于海上航行、船员不适任等情况,极易发生翻沉和其他海上事故,存在极大的群死群伤安全隐患,对水上交通及港口安全生产造成巨大危害,成为影响辖区海上安全形势的一大顽疾。目前海事系统在治理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自身还存在问题,包括执法人员勇于担当和主动作为意识不够、海事监管网络设施不尽完善、内河船查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等都限制对非法内河船的治理成效。治理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形势严峻,必须清醒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顽固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本文将在工作和实践的基础上,对D辖区进行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形成对策,确保D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内河船舶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治理工作应持续有效推进。本文以D海事部门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为背景,以D海域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现状为切入点,以责任政府、多元治理、服务型政府和海事安全监管为理论研究基础,提出了 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内其他地区海事部门关于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海事监管经验,使用经验总结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三种方法,结合实际现状,提出适合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方法。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简述研究背景及研究的意义,同时通过研究综述、技术和路线,奠定论文的基础;二是对海事监管、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等方面进行界定;三是分析D海事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的现状和海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形成问题的原因;四是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经验借鉴,结合实际,总结先进做法;五是提出加强治理D海域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的对策。
陈艳萍[5](2020)在《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61项修改,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进行的第一次重大修改,2017年又对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进行了进一步修正。同时,随着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法治工作取得了显着的进展,行政相对人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不断提升,使得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类型都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行政机关作为复议和诉讼对象,面临的应诉及败诉后承担赔偿责任、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等风险不断增加。海事行政机关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多是企业,且不乏外国公司,做出的行政行为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且一般数额较大。相对人出于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原因更容易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面对外国企业,甚至还会出现国际关系问题。因此,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争取在源头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在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量化理论等知识,对近年来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的数量、类型、实质性焦点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案件特征,梳理出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分析风险的成因和影响要素。在此基础上,构建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从降低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影响、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的实质性焦点应对三方面提出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尽量把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降到最低,促进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海事行政机关的形象,保障航行安全、海洋清洁。本文从制度层面、流程层面和风险点层面建立了一套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该体系较为全面地覆盖了海事行政机关可能面对的风险,并形成了完整的应对流程,可以对海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认识、应对该风险提供系统的帮助。同时,针对案件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希望能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周孝琼[6](2019)在《内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长江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法治海事建设,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提升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是体现内河海事行政严肃性、严格性、严明性、合法性的方式;是规范内河水运秩序,确保内河水上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要求;是维护内河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员等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海事管理机构反腐倡廉,预防海事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需要。我国是世界上拥有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水域横贯东西,贯穿南北,航运价值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交通运输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内河航运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已逐渐成为阻碍内河航运发展的绊脚石,若不及时予以解决,势必影响法治海事建设,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本文以长江为例,研究长江的行政执法问题,从而为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提供执法经验。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研究的方向,分析其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研究将要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研究方向相关概念,如内河海事(本文以内河货运量第一的长江为研究对象)、行政执法等,介绍了内河拥有行政执法权的管理机构,海事行政执法特有的职责,以及执法的特点,分析了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现状和当前行政执法的创新措施。第三部分,探索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顶层构建、海事行政行为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内部如执法装备配备、执法队伍建设、监督制度制定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与国内外水上管理机构如美国海岸警卫队、日本水上保安厅、印度海岸警卫队以及和国内海上执法力量之一的海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对比,分析出值得我国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借鉴的先进经验。第五部分,根据前述分析的问题从如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确保程序公正等原则出发,提出健全海事行政执法规范体系,从体制、行政执法方式、执法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参与等方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内河海事软硬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队伍建设等建议。
姚瑶[7](2019)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陆海统筹”等战略和重大倡议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依托海洋、面向世界的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国策。以海兴国,既要全方位提升海洋经济实力,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权益,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力度。安全与清洁的海洋,既是海洋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前提基础,也是海洋经济与海洋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管控海洋必不可少的依据。然而,为民事和行政法等第一阶位法律提供最后保障的第二阶位法的刑法,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十家专门处理水上法律关系的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只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权。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了全国首起水上交通肇事案,开启了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先河,预示着刑事审判权有望在全国海事法院范围内全面放开,反映出了国家对于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然而,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仅由水上交通运输参与者的业务违规行为直接引起,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航运安全监管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如果监管职责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航运监管责任意识,合理界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本文将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构建出合理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判定模式;在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合理划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也要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正确的裁量刑罚;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为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创建畅通的司法渠道和高效公正的审判模式。本文共有七章,具体来讲,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具体阐述了航运与航运安全的概念,并对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另外,也对影响航运安全的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将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区分为陆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与船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本节以航运安全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阶段的不同为根据对航运安全监管进行了分类,在分类中进一步限定了本文所研究的航运安全监管活动的范围。第二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该章第一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特点、以及形态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刑事法律后果;另外,对航运安全监管失职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进行了论述,并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适用界限,以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党员纪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条件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该节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以及为国家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探讨了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刑事责任的价值。第三章以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与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了各个航运安全监管主体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的罪名。在第一节中,探讨了包括船舶实际控制人、船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二节探讨了包含船长、甲板部船员以及轮机部船员在内的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四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司法认定层面上讨论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以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范围不清晰的问题;第二节从司法程序层面上探讨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完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以及审判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第五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根据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阐述。本节首先对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本节也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第三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就结果犯而言,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本节首先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进行了讨论。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实践中影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三个判断规则,分别为有无实际监督权、实际管理权强弱程度、以及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第二节探讨了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第三节通过三个案例将实践中认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思路表述出来。第七章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障碍的方法。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将“人员失踪”的危害后果确定为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结果;另一方面要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进行明确。另外,本节对是否应当设立“监管过失罪”进行了探讨。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以及审判机制。
邵帅[8](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杜秋磊[9](2019)在《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交通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多种强化工作持续展开,对海事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海事作为维护我国水上安全的行政执法机构,提高其海事行政执法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8年作为“交通强国”和“海事治理现代化”的启动之年,各项工作也在不断强化过程当中,更加注重对海事监管漏洞和依法行政不规范等问题的查摆和纠正。多种执法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海事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对外形象,已经制约了中国海事国际化发展的步伐。因此,这篇论文从实际工作作为出发点,主要研究目的就是以全面性为原则,抓住目前海事行政执法尚存的问题所在,依照相关理论为依据,提出改善方案,满足水上经济发展对海事监管能力的需求。论文是通过选取A海事辖区一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法,收集辖区实际执法资源分配情况,了解了多个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案例。调研数据初步反应:一线执法人员普遍对于执法资源分配不科学、执法依据不健全、执法流程繁琐、审批时限较长、人员设备配置不足、缺乏人身保障等问题反馈较多。本篇论文从一些现实问题出发,自下而上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依据依法行政、扁平化组织管理、系统优化原理等理论作为支撑,对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人员配备、外部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探讨,自上而下从法律法规、机构设置、思想文化建设、执法队伍配置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同时,通过参考国内外的大量文献和同等级别海事局比较的方法,将国外研究和国内观点相互融合,提炼出具有辖区特点的可行性方案。论文通过对海事行政执法的研究分析得出:影响海事行政执法因素有多种,甚至效率的高低是由一种或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结果。这些因素既包括综合管理层面,也包括技术业务层面,更与行政执法层面息息相关。海事的综合管理和海事业务的完善,最终落脚点都是为了能够实现海事行政执法效率的最大化。经过研究证明,有机结合执法软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是全面提升海事行政执法的有效手段,这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项不断创新的任务。学界对于海事行政执法的研究已经延伸到海事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大多研究是进行历史性的梳理、概括和总结,或就其中一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忽略了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反应,过于理想化是理论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篇论文创新点在于:突破只注重“人-船-环境-管理”等外部影响因素的管理理念,引入内部管理和思想文化建设等软实力建设方案,自下而上对影响海事行政执法的因素进行整体分析,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提供新的助力。
张洪升[10](2019)在《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后,海事法院再次确立了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专门管辖权,但是目前我国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制度的研究非常不完善,纵览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海事行政案件案由作出特殊规定。本文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设立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确定的必要性分析,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确定的可行性分析,并根据大连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实务操作指南对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确立提出一些标准化、规范化建议。第一部分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受案范围与案由规定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具有不同的作用,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后,应尽快完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制度。还通过对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数量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状态下,如果没有统一的案由规定,那么会给海事法院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不便。第二部分通过对搜集到的海事法院在其官网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并对依据同一普通行政案由规定确定案由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进行对比,来举例分析当前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时适用案由的混乱状态。并认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具备统一案由的法律关系基础,建立统一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将通过调研获得的大连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实务操作指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部分进行了对应,并以两个案例为引例,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提出一点建议。
二、对海事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海事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务服务 |
2.1.2 海事政务服务 |
2.1.3 海事政务服务水平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3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的现状分析 |
3.1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的现状 |
3.1.1 政务审批业务流转情况 |
3.1.2 “一站式办理”政务服务改革 |
3.1.3 “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 |
3.2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服务理念存在偏差 |
3.2.2 “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 |
3.2.3 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滞后 |
3.2.4 政务服务人员服务能力不强 |
3.2.5 政务办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角色转变未到位 |
3.3.2 “一站式办理”改革不彻底 |
3.3.3 政务服务软硬件建设力度不够 |
3.3.4 政务服务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不完善 |
3.3.5 对政务服务监督工作有待加强 |
4 国内外政务服务的先进经验借鉴 |
4.1 国外政务服务经验 |
4.1.1 英国政府:“一站式”服务模式 |
4.1.2 日本海上保安厅: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
4.1.3 美国政务服务中心:“参与式政府”理念和“311”热线 |
4.2 国内其它地区海事政务服务经验 |
4.2.1 上海海事局:“告知承诺制” |
4.2.2 浙江海事局:“就近跑一次” |
4.2.3 江苏海事局:“美丽政务窗口” |
4.3 经验借鉴 |
4.3.1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
4.3.2 创新便民服务举措 |
4.3.3 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
5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的对策分析 |
5.1 建设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海事政务 |
5.1.1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服务理念 |
5.1.2 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 |
5.2 深入推进“一站式办理”海事政务服务 |
5.2.1 明确政务中心职能定位 |
5.2.2 提升海事行政审批效能 |
5.2.3 创新便民政务服务举措 |
5.3 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
5.3.1 完善业务系统建设 |
5.3.2 搭建多功能电子政务平台 |
5.3.3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
5.4 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团队 |
5.4.1 制订明确的人才培养规划 |
5.4.2 实现“同城同待”待遇 |
5.4.3 完善政务服务人员激励机制 |
5.5 完善政务办理监督机制 |
5.5.1 建立相对人诉求收集、处理、反馈机制 |
5.5.2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
5.5.3 加强政务服务内部监督问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概念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规制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国内法律规制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国际法律规制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行为属性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民事诉讼证据属性 |
第二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实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司法实践与理由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与义务的影响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
第四节 法律规范未排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民事诉讼证据属性不阻碍其可诉性 |
二、不宜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排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 |
第三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视为证据集合体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有公文书证的特征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当然具有优势证据效力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应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辅助性证据 |
第四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规范不明确 |
三、司法程序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构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救济制度 |
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法律规范 |
三、建立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全面审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内河船 |
2.1.2 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 |
2.1.3 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多元治理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 |
2.2.3 责任政府理论 |
2.2.4 海事安全监管 |
3 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现状分析 |
3.1 D海事部门治理取得的措施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
3.2.1 监管资源整合和协同配合的主动性和整体性不足 |
3.2.2 执法过程中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困难 |
3.2.3 未充分发挥信息监管系统优势 |
3.2.4 海事监管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
3.2.5 执法流程不能完全适应现场监管需要 |
3.2.6 宣传引导力度不足导致内河船经营者缺少安全意识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部门间缺少信息交互和管理沟通 |
3.3.2 执法人员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意识不够 |
3.3.3 海上监管设施网络不完善 |
3.3.4 监管资源整合不充分 |
3.3.5 宣传引导不力度不足 |
4 国内其它海域内河船舶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其它地区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事监管举措 |
4.1.1 浙江海域:多部门联合治理 |
4.1.2 上海海域:形成“四位一体”海事监管模式 |
4.1.3 山东海域:与船籍港地方海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召回机制 |
4.2 经验借鉴 |
4.2.1 强化与地方政府联系 |
4.2.2 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 |
4.2.3 加强源头治理 |
4.2.4 采取行刑衔接 |
4.2.5 坚持疏堵结合 |
5 加强治理D海域“内河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的对策分析 |
5.1 构建多部门专项治理联动的监管格局 |
5.1.1 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 |
5.1.2 强化与港航、公安、海警等部门沟通协作 |
5.1.3 积极与地方船籍港海事机构互动 |
5.1.4 各级海事机构保障信息互通 |
5.2 完善海事监管设施网络 |
5.2.1 丰富信息化监管手段 |
5.2.2 推动内河船管理平台应用 |
5.2.3 加强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
5.3 加强海事监管队伍建设 |
5.3.1 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
5.3.2 推进队伍作风建设 |
5.4 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 |
5.4.1 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监管程序 |
5.4.2 推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
5.4.3 提高文书制作和证据采集的便捷性 |
5.5 加强监管宣传引导 |
5.5.1 积极研究疏导措施 |
5.5.2 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安全和守法意识 |
5.5.3 主动约谈相关单位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对风险管理和防控的研究 |
1.2.2 行政复议风险相关研究 |
1.2.3 行政诉讼风险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述 |
2.1.1 风险及风险管理内涵 |
2.1.2 海事行政复议 |
2.1.3 海事行政诉讼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风险量化理论 |
第3章 我国海事行政管理中的复议及诉讼风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界定及特点 |
3.1.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据分析 |
3.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特征 |
3.2.1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 |
3.2.2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
3.2.3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多涉及基层海事行政机关 |
3.3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风险点 |
3.3.1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类型 |
3.3.2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争议焦点 |
3.3.3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
3.3.4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 |
3.3.5 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非实体性争议焦点 |
3.4 我国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对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 |
3.4.2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应对流程不够完善 |
3.4.3 缺少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
3.4.4 缺少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
第4章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要点分析 |
4.1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分析 |
4.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影响 |
4.1.2 “三个清单”对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影响 |
4.1.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影响 |
4.1.4 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对诉讼风险的影响 |
4.2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流程分析 |
4.2.1 影响事前防范的流程要素 |
4.2.2 影响事中应对的流程要素 |
4.2.3 影响事后反馈的流程要素 |
4.3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案件实质焦点分析 |
4.3.1 海事行政强制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2 海事行政处罚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3 海事行政确认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4 海事信息公开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第5章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应对措施 |
5.1 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设计 |
5.1.1 制度层面 |
5.1.2 流程层面 |
5.1.3 风险点层面 |
5.2 适应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
5.2.1 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变化 |
5.2.2 推进“三个清单”建设 |
5.2.3 深化简政放权及政务公开 |
5.2.4 建立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相关制度体系 |
5.3 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 |
5.3.1 建立事前防范工作机制 |
5.3.2 建立事中应对工作机制 |
5.3.3 建立事后反馈工作机制 |
5.4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风险的焦点应对 |
5.4.1 海事行政强制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2 海事行政处罚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3 海事行政确认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4 海事信息公开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内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长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 |
1.3.1 研究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 |
1.3.2 研究的基本思路 |
2 内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概述 |
2.1 基本概念厘清 |
2.1.1 内河 |
2.1.2 海事 |
2.1.3 海事行政执法 |
2.1.4 内河行政执法机构 |
2.2 海事行政执法特点与职责 |
2.2.1 海事行政执法特点 |
2.2.2 海事行政执法职责 |
2.3 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2.3.1 内河航运优势 |
2.3.2 内河航运现状 |
2.3.3 内河海事管理现状 |
3 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 |
3.1 海事执法依据体系不够健全 |
3.1.1 海事立法较分散 |
3.1.2 海事立法层次不高 |
3.1.3 海事规范性文件出台较随意 |
3.1.4 部分法规无法执行到位 |
3.2 执法职责履行不够到位 |
3.2.1 执法行为不够到位 |
3.2.2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
3.3 行政执法风险性较高 |
3.3.1 人身损害风险 |
3.3.2 社会稳定风险 |
3.4 行政相对人制约执法 |
3.4.1 船公司主体责任欠缺落实 |
3.4.2 内河船舶营运问题较多 |
3.4.3 内河船员流动性大造成配员不足 |
3.5 执法装备管理不全面 |
3.5.1 装备管理意识不强烈 |
3.5.2 装备配备存在差距 |
3.6 行政监管问责机制不够合理 |
3.6.1 外部监管问责举证不易 |
3.6.2 内部监管问责约束性较低 |
3.7 执法队伍不够健全 |
3.7.1 用人选人机制不健全 |
3.7.2 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健全 |
3.7.3 考核制度不科学 |
4 国内外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对比与启示 |
4.1 国外水上安全管理机构 |
4.1.1 美国海岸警卫队 |
4.1.2 日本海上保安厅 |
4.1.3 印度海岸警卫队 |
4.2 国内水上安全管理机构 |
4.2.1 中国海警局 |
4.2.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 |
4.3 启示 |
4.3.1 执法主体唯一化 |
4.3.2 执法机构精简化 |
4.3.3 执法技术现代化 |
4.3.4 执法效能高效化 |
5 加强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的思考和建议 |
5.1 健全内河海事执法规范体系 |
5.1.1 健全国家海事立法 |
5.1.2 完善海事地方立法规范 |
5.1.3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 |
5.1.4 做好法律法规宣传 |
5.2 提升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效能 |
5.2.1 完善内河海事管理体制 |
5.2.2 探索柔性执法方式 |
5.2.3 探索智能执法方式 |
5.2.4 建立行政程序指导制度 |
5.2.5 建立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度 |
5.3 加强内河海事软硬件建设 |
5.3.1 提高海事执法装备水平 |
5.3.2 提升文化软实力 |
5.4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 |
5.4.1 建立执法监督问责体系 |
5.4.2 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
5.4.3 创新执法监督的方式 |
5.5 加快执法队伍建设 |
5.5.1 科学制定执法队伍建设规划 |
5.5.2 严格把好执法人员录取关 |
5.5.3 强化执法业务技能培训 |
5.5.4 加强海事法制意识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概述 |
一、航运及航运安全的基本理论 |
二、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 |
三、影响航运安全的因素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行为是航运安全的保障 |
一、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 |
二、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 |
三、航运安全监管的种类 |
第二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特点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形态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陆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舶实际控制人涉嫌的犯罪 |
二、船舶经营单位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二节 船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长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二、甲板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轮机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四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入罪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 |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 |
三、刑事责任的追诉范围模糊不清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程序障碍 |
一、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存在漏洞 |
二、涉罪案件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 |
三、涉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客观根据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一、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借鉴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第六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一、有无实际监督权 |
二、有无共同注意义务 |
三、实际管理权的强弱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 |
一、两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二、三种以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明珠二号倾覆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大舜号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三、“刘某、王某玩忽职守案”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七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对人员失踪进行刑法评价 |
二、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明确责任大小 |
三、关于是否设立“监管过失罪”的思考 |
第二节 程序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举措 |
一、加强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与移送工作 |
二、完善航运安全监管涉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
三、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相关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执法 |
2.1.2 海事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依法行政理论 |
2.2.2 系统优化原理 |
2.2.3 扁平化组织理论 |
3 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3.1 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 |
3.1.1 机构设置和辖区现状 |
3.1.2 A海事局行政执法现行举措 |
3.2 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海事执法依据建设滞后 |
3.2.2 执法行为不规范 |
3.2.3 内部管理存在漏洞 |
3.2.4 外部执法环境复杂 |
3.3 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问题原因分析 |
3.3.1 海事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海事执法队伍配置不足 |
3.3.3 海事机构设置及管理机制滞后 |
3.3.4 辅助执法系统建设不足 |
4 国内其他海事局行政执法经验借鉴 |
4.1 国内其他海事局行政执法概况 |
4.1.1 山东海事局行政执法举措 |
4.1.2 天津海事局行政执法举措 |
4.1.3 上海海事局行政执法举措 |
4.2 提升海事行政执法效率经验启示 |
4.2.1 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是基础 |
4.2.2 科技信息和现代化设备投入是助力 |
4.2.3 多元化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是支撑 |
5 提高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 |
5.1.1 推进完备的法规文件体系建设 |
5.1.2 加强便民的执法服务体系建设 |
5.1.3 构建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 |
5.1.4 构建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
5.2 推进海事行政执法机构改革 |
5.2.1 推动基层执法机构改革创新 |
5.2.2 规范内外部运行机制 |
5.2.3 强化监督考核管理机制 |
5.3 加强海事思想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 |
5.3.1 加强海事执法人员思想政治建设 |
5.3.2 推进廉政作风建设 |
5.3.3 促进海事文化建设 |
5.4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5.4.1 加强人员流动性建设 |
5.4.2 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
5.4.3 落实激励机制 |
5.5 加强科技信息和海事行政执法设备的投入 |
5.5.1 提高科技战力促进资源共享 |
5.5.2 更新执法设备加大执法投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基层执法机构“执法任务及执法力量”基础情况调研表 |
致谢 |
(10)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确定的必要性分析 |
(一)海事法院海事行政诉讼专门管辖的“三取”与“两舍” |
1.1984 年“一取” |
2.1991 年“一舍” |
3.2001 年“二取” |
4.2003 年“二舍” |
5.2016 年“三取” |
(二)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的关系 |
(三)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司法裁判现状 |
二、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确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具备统一案由的法律关系基础 |
(二)调研过程及调研结果 |
1.调研前期准备 |
2.大连海事法院实地调研 |
三、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标准化、规范化建议 |
(一)明确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 |
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撤销海域使用权证 |
(二)受案范围与案由对应关系的具体建议 |
结论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对海事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研究[D]. 申如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2]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D]. 曾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D]. 原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5]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D]. 陈艳萍.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6]内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长江为例[D]. 周孝琼.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05)
- [7]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 姚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A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研究[D]. 杜秋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10]中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调查研究[D]. 张洪升. 大连海洋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