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后向东[1](2021)在《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历史审视、国际经验与现实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建设统一的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实现国家制度信息化发布、有效管理、便捷获取,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数字时代的大趋势。目前,已有部分国家率先建成了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深入研究有关各国经验,牢牢立足自身实际,加快建设分级分类、各负其责、相对统一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这项工作涉及专门立法、政务运转流程再造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全面完成。
吴园林,赵福昌[2](2021)在《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于财政事权行为所具有的行政行为属性,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理应通过不同财政事权行为的多种作出方式予以实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通过抽象财政事权行为和具体财政事权行为有效动态调整两级政府间不合理、不规范的财政事权,优化央地财政事权格局,防范系统性财政风险,进而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央地财政关系。这种动态调整机制具有经常性、局部性和行政性的特征,必须遵循依法调整、合理调整、程序正当、信赖保护等四个基本原则,通过对财政事权行为之授权、撤回、改变、撤销、废止、确认无效、委托等七种方式实现预期效果,不断提升我国现代财政治理水平。
周悦丽,马家辉[3](2021)在《关于混合性党内法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混合性党内法规能不能作为概念存在?其与党政联合发文是什么关系?它因何"入"规?有没有必要"入"规?这些问题都与当前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推进依规治党等任务密切相关。基于对党政联合发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区分混合性党内法规和其他党政联合发文,把混合性党内法规纳入党内法规体系,并进一步规范其调整范围、制定实施、备案审查、清理等基本问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基本条件。为此,还应当结合党内法规的形式和实质特征,合理控制党政联合制定混合性党内法规的数量,并明确混合性党内法规的边界,将其限定在党政机构统筹改革、党的直接管理、党政同责等领域。
赵菁[4](2021)在《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的法律体系重构——以设定权的属性界定及归属厘正为核心》文中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工具,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是其一切功能发挥的逻辑前提,并最终取决于行政审批与立法规制两种路径间的选择。事实上,无论是从设立权的创制性权力属性视角,或是政府性基金与税收同质性的财政收入视角,政府性基金设立权都应当是一种立法权。以此立场检视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呈现出总括性授权存在矛盾、具体授权虚设与缺位、行政审批权与设定权属性背离、具体征管规范层级较低且较多的窘境。依循设定权权属配置的思路重构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横向上应形成"人大立法+授权立法"的设立权分配模式,以及"职权立法+部门规章"的规定权分配模式;纵向上,公共物品层次性可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设定权予以证成,但还需在设立权行使机关、设立程序、设立范围上予以约束,并最终立足于我国立法体制及财政体制。
刘剑文,赵菁[5](2021)在《高质量立法导向下的税收法定重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立法的理想样态——税收立法质量的标准提炼,是在总结一般立法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究其核心,无外乎税收立法文本的体系协调融合、结构逻辑合理、语言明确统一,税收法律制度具有科学性、回应性、前瞻性和价值性。在此标准下,结合立法质量的影响因素,我国未来的税收法治需从保证税收立法数量、健全税收立法体制、提高税收立法技术、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等方面能动地调整,建立一个组成部门齐备、层次清晰、相互协调的高质量税收法律体系,为实现"理财治国"提供基本的框架支持和规则约束。
北京市财政局[6](2021)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文中提出京财法[2021]12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10号),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翟继光,王桦宇,孙伯龙,陈渊鑫,阮静[7](2021)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如何进一步提升财政执法质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背景材料:作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事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刘芳池[8](2020)在《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营利组织可以依照市场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本身公益性的特性又使它与市场的逐利本质相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缺陷。各个国家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纷纷采取各项举措,其中提供税收优惠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期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瑕疵。本文全面梳理国内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从宏观把控到细节分析,深入研究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在立法层面、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总结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条法司[9](2021)在《着力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文中研究指明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是在财政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财政工作在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和革命政权运转、恢复新中国国民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法治工作紧扣财政改革发展要求,从无到有、
陈帆[10](2021)在《铁路行政规范清理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二、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历史审视、国际经验与现实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 |
(一)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掌握国家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 |
(二)让广大公务人员了解掌握国家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前提性要求 |
(三)不断提升国家制度体系发布效率,是国家治理的持续努力方向 |
二、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建设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联邦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基本情况 |
(二)英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基本情况 |
(三)日本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基本情况 |
(四)部分欧盟国家的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基本情况注1 |
⒈比利时 |
⒉德国 |
⒊意大利 |
⒋法国 |
⒌西班牙 |
⒍奥地利 |
⒎匈牙利 |
(五)各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的共性特点 |
三、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建设现状简要考察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地方性法规 |
(四)规章 |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六)司法解释 |
(七)党内法规 |
(八)小结 |
四、建设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的整体构想 |
(一)国家制度体系发布数字化转型,是建设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的前提和基础 |
(二)分级分类,是建设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的基本路径 |
(三)各负其责、技术连通,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的基本模式 |
五、结语 |
(2)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主体 |
(一)动态调整与非动态调整 |
(二)动态调整机制由一级政府主导 |
(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宪制地位 |
1. 国务院。 |
2. 省级政府。 |
二、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对象 |
(一)国务院的财政事权行为 |
1. 国务院抽象财政事权行为 |
2. 国务院具体财政事权行为 |
(二)省级政府的财政事权行为 |
1. 省级政府抽象财政事权 |
2. 省级政府具体财政事权行为 |
三、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原则 |
(一)依法调整原则 |
(二)合理调整原则 |
(三)程序正当原则 |
(四)信赖保护原则 |
四、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方式 |
(一)财政事权行为的授权 |
(二)财政事权行为的撤回 |
(三)财政事权行为的改变 |
(四)财政事权行为的撤销 |
(五)财政事权行为的废止 |
(六)财政事权行为的确认无效 |
(七)财政事权行为的委托 |
五、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的结果 |
(一)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 |
(二)省级财政事权的优化 |
(三)央地共同财政事权结构性调整 |
六、结语 |
(3)关于混合性党内法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为混合性党内法规 |
(一)关于混合性党内法规的概念性认识 |
(二)混合性党内法规是党政联合发文的特殊形式 |
二、混合性党内法规独立于党政联合发文的必要与可能 |
(一)混合性党内法规符合概念的逻辑要求 |
(二)混合性党内法规具有自身的典型特征 |
(三)混合性党内法规具有独立于党政联合发文的正当性基础 |
三、作为制度现象的混合性党内法规:现状与问题 |
(一)混合性党内法规是党和国家治理实践中的普遍现象 |
(二)混合性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 |
四、进一步规范混合性党内法规的基本思考 |
(一)明确混合性党内法规的制定标准 |
(二)进一步规范混合性党内法规的“量”度 |
(三)科学规范混合性党内法规的制定问题 |
(四)系统规范混合性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
结语 |
(4)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的法律体系重构——以设定权的属性界定及归属厘正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政府性基金设定权的属性界定 |
(一)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视角下的政府性基金设定权 |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权对政府性基金的参考意义 |
(三)政府性基金设定权与税收设定权的同质性 |
三、政府性基金设定权归属的实践乱象 |
(一)政府性基金设定的总括性授权相互矛盾 |
(二)政府性基金设定的具体授权虚设与缺位 |
(三)政府性基金设定的审批权表征与设定权属性背离 |
(四)政府性基金设定的具体征管规范层级较多且较低 |
四、政府性基金设定权的归属厘正 |
(一)“人大立法+行政法规授权立法”的设立权横向分配 |
(二)“行政法规职权立法+部门规章”的规定权分配 |
(三)以公共物品层次为核心的“中央+地方”设定权纵向分配 |
五、政府性基金设定的法律体系重构 |
(一)政府性基金设定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政府性基金设定的基本法律框架 |
六、结语 |
(5)高质量立法导向下的税收法定重申(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实践观察:税收立法的经验与缺漏 |
(一)总体分析:税收立法的进程、构成与体系 |
1.税收立法进程加快、修法力度加大、过程更加民主。 |
2.税收立法构成上存在“数量差”和“时间差”。 |
3.税收法律体系过于庞杂,引发效力失序。 |
(二)路径分析:税制平移和税制优化 |
1.借鉴域外制度,逐步接轨国际。 |
2.回应理论争议,实现制度变革。 |
3.吸收改革成果,完善税收立法。 |
(三)文本分析:税法要素、税法规则和基本结构 |
1.税法实体要素初步实现法定。 |
2.税法程序要素参差不齐。 |
3.税法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授权不统一。 |
4.税法文本的基本结构缺乏理性。 |
二、高质量税收立法的标准提炼: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延展 |
(一)税收立法质量的文本面向 |
1.税法文本的体系协调融合。 |
2.税法文本的结构逻辑合理。 |
3.税法文本的语言明确统一。 |
(二)税收立法质量的实践面向 |
三、高质量税收立法的路径探索:税收法定原则的法治前瞻 |
(一)保证税收立法数量 |
(二)健全税收立法体制 |
(三)提高税收立法技术 |
(四)完善税收立法程序 |
四、余论 |
(7)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如何进一步提升财政执法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新《行政处罚法》是新时代行政法治理念的体现和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 |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背景下财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
完善财政法治建设提升财政执法质效 |
(9)着力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党的领导下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
建章立制,现代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
深化改革,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水平显着提升 |
规范用权,财政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 |
四、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制度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历史审视、国际经验与现实路径[J]. 后向东. 电子政务, 2021(12)
- [2]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J]. 吴园林,赵福昌. 财政科学, 2021
- [3]关于混合性党内法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 周悦丽,马家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06)
- [4]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的法律体系重构——以设定权的属性界定及归属厘正为核心[J]. 赵菁.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05)
- [5]高质量立法导向下的税收法定重申[J]. 刘剑文,赵菁. 法学杂志, 2021(08)
- [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J].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30)
- [7]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如何进一步提升财政执法质量?[J]. 翟继光,王桦宇,孙伯龙,陈渊鑫,阮静. 财政监督, 2021(16)
- [8]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J]. 刘芳池. 企业合规论丛, 2020(01)
- [9]着力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J]. 财政部条法司. 中国财政, 2021(13)
- [10]铁路行政规范清理制度化研究[D]. 陈帆. 北京交通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