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简析(论文文献综述)
左蔚欣[1](2020)在《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文中研究表明现如今,多地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的一些大型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大,在此情况下,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与此相对的,是实践中特许经营收益权混乱的概念界定和质押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界定不清,经常与应收账款等其他权利相混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特许经营收益权定性混乱、实现方式多样、实现风险较大的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一大重要原因是《物权法》实施前后两套质押体系之间存在龃龉,《物权法》实施前的质押体系主要由一些中央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构建,《物权法》实施后,该法限制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所规定,加之其223条明确了可质押权利的范围,所以导致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陷入无效的困境。不得已,人民银行于2007年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特许经营收益权归属到应收账款的范畴内,以此来明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有效性,但新旧体系缺乏明确的取舍或衔接,导致两套体系并存,反而使得司法实践更加混乱。造成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践困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实践中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和专业的评估机构,容易导致评估金额与实际差距较大,权利价值无法抵偿债款的风险,而监管措施的缺失也加大了质权实现的风险。要解决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践困境,首先要对新旧两套质押体系进行取舍,确保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在理论层面特许经营收益权不能等同于应收账款,在立法层面强行将二者等同存在重大法律效力缺陷,再加上其具有可质押权利的特性及价值,因此,相较于将特许经营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的新质押体系而言,对特许经营收益权予以单独规定的旧质押体系更为合适,如此就要考虑如何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对其单独予以规定,我国当前采用的严格物权法定原则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不断深入的当下,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乃大势所趋。虽然《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采取的还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并非不能对该原则进行缓和,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人常)的立法解释来适当扩大该原则所指的“法”的范围,授予国务院利用行政法规规制包括特许经营收益权在内的新物权的权利,明确特许经营收益权独立质押的可行性及其设立、实现制度,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其是指是指根据政府行政特许或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就特定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获取收益的权利,之后对比分析了其与应收账款、收费权等权利之间的区别,得出结论是,理论上特许经营收益权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是从裁判文书和规范文件出发,分析发现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实践中存在定性混乱、实现方式多样和实现风险较大的问题,造成该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新旧两套体系并存,二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统一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体系,因此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新旧两套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体系进行分析取舍,得出的结论是,以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质押性为基础的旧体系比以其与应收账款等同性为基础的新体系更具可采性;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如何解决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困境,完善其质押体系,并对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建议。
郑佳敏[2](2019)在《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文中指出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的方式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其规定的过于宽泛。从201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陆续组织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资管公司、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参与到原2007年施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修订中,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含义、转让登记及登记期限等若干登记事项做出调整,但在质押标的范围、权利冲突解决及质权实现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争议。不仅如此,分别从“物权法”视角与“合同法”视角回看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就会发现权利变动上的差异,因此本文就上述问题做如下分析:第一部分主要从应收账款概念及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问题切入。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权利质权范围,是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经验,而源于会计领域的“应收账款”在学说上通常被认为是债权。但由于我国并未构建起债权质制度,因此难免会产生疑问:《物权法》第228条之规定是否类推适用于其他一般债权?倘若如此,那借用了应收账款的“新瓶”而装一般债权的“旧水”的意义何在。另外一方面,围绕“应收账款”搭建起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经登记设立,然而质押登记平台的“登记”功能更接近于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我国学者则主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效果并不在于公示公信;二是《登记办法》首次对“应收账款”进行定义并试图将债权让与纳入登记范围,似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债权让与的登记效力在实践中也存疑;三是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让与本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制度竞争,该“双轨”模式并不利于解决应收账款二重处分的问题。基于对现有问题的反思,文章第二部分提出重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尊重“民商合一”的立法现状前提下,不同的应收账款权利流转方式应当分别于物权法和合同法中明确规则,但应当保证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让与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以期完成制度衔接之使命。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及域外法经验,“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更适合应收账款权利流转,亦能保护当事人利益。同时,在质押问题上增加“通知债务人”之内容,确保应收账款质押关系中对于债务人的保护,更全面实现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让与的统合。文章第三部分是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的问题上延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思考。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参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忽视了应收账款质押与一般动产质押的差异性。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领域突破“禁止流质条款”的限制,主张采取“直接收取”方式更符合现实需求。“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应收账款的特殊形式,在质权实现上应当另有安排。
孙玥[3](2017)在《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文中认为随着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促使各大金融机构不断探索新思路,以迎合该需求,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在这种背景下,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收益权被用于质押担保的标的进行贷款这一形式开始在金融领域兴起。但是我们现在所提到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不仅仅限于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收益权,其外延范围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扩大,但在立法层面却没有及时响应该发展趋势,为不动产收益权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中首次确认了几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力。近年来,在实践中,用于融资的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不断丰富扩大,除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的几类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外,相当多民用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也进入了融资领域,例如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权质押等。从理论层面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一项新的担保制度模式,从实践发展角度分析,它是银行业界一项新型的金融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出质物,理论支持比较匮乏,实践操作也比较混乱,所以有必要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法律性质等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理论上理清与相关类似概念的界限,为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效指导实践中该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概念上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进行界定,就不动产收益权的性质进行深刻探讨,并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特殊财产权,就其理论争议进行了不同观点的梳理。其次,通过对我国部分地区就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践尝试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关于该制度相关文件规定不完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质押担保的公示、实现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于完善。随后,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类似制度的的比较考察,比较了国内外相关质押制度的异同,并通过他们的经验拓宽我国理论研究的视野,旨在通过对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强调该制度的意义。最后,基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分析,归纳目前该制度的风险,提出自己制度构想。诚挚期望本文能为推动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理论的研究作出贡献。
黄斌[4](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李遥[5](2013)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文中提出不动产收益权是既不同于一般债权,也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外延上也明显有别于目前物权立法所承认的“路桥等不动产收费权”。作为收益权人享有的对特定不动产收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不动产收益权本质上是所有权之收益权能扩张并独立于其他权能的结果。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术首次在我国出现。当时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为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开拓新的融贷工具,经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共同研究,我国首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广州操作成功。可以说,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为了满足不同种类经济主体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融资需求而逐渐发展并日益成熟起来的,因而具有明显的政策背景和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术首次承认不动产收益权,并允其以质押形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受限于立法理论、立法体例冲突等因素影响,我国在物权立法时仅在“权利质押”专章将路桥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动产收费权列入应收帐款项下用以质押,对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其他一系列问题,如概念、质权的设立与效力、适合出质的质物范围、质权实现等内容完全采取暧昧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迄今处于空白。但由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在我国土地财政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的实例对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物权化的需求迫在眉睫,目前已有不少地市政府以地方规章制度的形式对此作出回应,希望能够充分激活不动产的融贷功能并以此保障交易安全。但无论如何,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效力低下的先天不足,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在实务操作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依然是横在建立健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将致力于系统性、完整性研究、解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辨析不动产收益权用益物权属性,界定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范围边界,论证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特点、效力等等问题,并尝试为将来立法完善提出一些有益建议。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动产收益权立法与实践考察”,首先,通过广义法律依据和狭义法律依据考察,得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特点,提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交付占有必须及于收益权孳息的观点;其次,介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的立法沿革,通过比较分析物权立法进程中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的“肯定说”及“否定说”,分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未被现行物权立法所承认的原因,指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的必要性。介绍物权立法过程中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制度“抵押模式说”及“质押模式说”,通过比较两种担保模式之间异同,分析实操中各自的利弊,得出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制度宜采取质押模式的观点;最后,以案例研究方式概述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务操作及司法冲突。第二部分研究“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关系客体”,首先,通过与一般债权、用益物权、所有权收益权能等近似权利异同的比较,得出不动产收益权的概念,并对不动产收益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作出明晰界定。其次,以不动产的物理形态作为区分标准,将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分为建筑类不动产收益权和土地类不动产收益权两类,并通过对实践中数个案例的介绍、分析以及对域外法的考察,完成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合理性、合法性研究。第三部分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制度构建”。首先,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变动,试分析其设立、变更、消灭与一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制度的异同。着重研究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公示制度,分析现行应收账款登记制度的特点和利弊,得出不动产收益权不宜列在应收账款项下予以质押公示的结论,并为重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公示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其次,明晰质权效力,基于考察不动产收益权质权与一般权利质权的共性及其本身独特的个性,对质权人、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界定;最后,关于质权的实现,分析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实现的独特特点,得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实现应以收取孳息冲抵为主,代位收益及变价、拍卖质物为辅的观点,并对质权实现顺序及质权实现后剩余价值的分配顺序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发展趋势及风险防范”。首先,对实践中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各自未来发展点作出介绍;其次,从实操角度出发,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存在风险的分为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三大类;最后,对上述三类风险的风险防范制度完善提出自己建议,对于经济风险防范,应妥善选择质物,完善质物评估方法;对于法律风险防范,应完善合同管理,完善质押操作程序;对于政策风险防范,则应优先考虑取得政府监管机构的承诺。
方丽[6](2012)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文中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以接受各类收费权、销售或是以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土地收益权等作为质押而发放的应收账款类质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多,占信贷业务的比重逐年上升,目前此类业务不良率较低。但是从一些陆续发生的由公路收费权、学校收费权等导致的银行不良贷款情况来看,此类业务的风险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分析各类应收账款贷款存在的风险,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张海洪[7](2011)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规避》文中认为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有了明确依据。人民银行也随即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配套制度,在部门规章层面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作为一种法律明确允许操作的担保模式,各金融机构开展了大量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但是,《物权法》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及质权实现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此作了部分补充规定但效力层次却较低,以及应收账款本身的特性导致隐含风险等,使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目前国内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大多较注重纯理论的分析,提出的解决办法主要是立法完善建议,这过于远期而欠缺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部分研究虽然提出了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对办法,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研究不够深入并且没有与实务很好地紧密结合起来,导致对实践工作的指导作用有所不足。这些研究有的过分注重登记公示环节,忽略各种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有的未能区别对待应收账款的不同种类以作差异性分析;有的研究提到了基础合同风险、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行为的风险,但对这些风险点未详细说明;对于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存在故障导致普通用户无法查询的问题,更从未见有人提及。通过研究应收账款质押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采取切实可行的规避措施,从而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所在。
张慧超[8](2011)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为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瓶颈,其最早诞生于实践中。然而,孕育于实践中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却遭受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目前,对于基础设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规定多散见于效力级别较低的政策性文件或部门联合规章中,《担保法解释》第97条对此也仅仅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新近的《物权法》却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私有的写字楼租赁收益权、酒店经营收益权等非基础设施不动产收益权设定的质押在法律上更是难觅踪迹。鉴于法律滞后性导致实践中迅速发展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效力状态极其不稳定,实务操作中混乱,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现实,在理论上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为今后我国立法中确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寻找理论支撑和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引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引出了讨论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不动产收益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财产权利,适合出质且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具有其他担保方式不能涵盖之特点,我国应该单独把它列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第三部分是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具体制度的构建;第四部分是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
楼超芸[9](2011)在《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无论从权利的性质,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而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都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重要权利质押类型。但是,一方面现行立法并没有给予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以其应有的定位,从而导致了各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一直在《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兜底条款中艰难生存。而另一方面,目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并且引起了银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其在实践中膨胀式发展的金融担保方式使得金融实务界感到迷惑,这就在法律制度选择和实践设计上对立法和操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将来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应该及早肯定已逐渐成熟的各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成立、登记、生效、公示、实现等作出详尽的规定,肯定民间金融对权利的创新,促进不动产收益权融资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李峰[10](2011)在《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物权法》的颁布在我国担保物权中确立了新的权利质押类型——应收账款。在物权法中直接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融资是担保制度中一个新事物,拓展了融资渠道,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意义重大。实际上,在我国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早已经在金融实践被采用,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及如何构建,曾经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形成《物权法》中第223条和228条的规定。随后作为应收账款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的中国人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建立的质押登记的电子平台。然而,应收账款是无形财产权利,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将其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担保先例,其实这是我国在借鉴英美法中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而创立的一种新的融资担保类型,因此,对应收账款的概念与范围、法律性质,担保制度设计、公示效力、风险控制,以及以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应收账款让与融资等一系列问题,从立法开始就存在争论。即使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运行,虽然应收账款担保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一些理论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这困扰着我们的担保融资实践,因而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制度继续进行深入研究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就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导论、结语和正文六章共八个部分,而全文阐述重点部分在于应收账款担保公示理论和实证研究部分。导论部分指出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融资是我国担保制度中是一个创举,但是同时因为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在法律借鉴和移植产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指出当前我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情况,在此基础上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范围,然后对涉及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方面研究的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本文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一章是关于应收账款担保概论。首先,对担保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进行介绍,之后分析应收账款担保的制度价值。其次,是对我国《物权法》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和内容阐述和研究,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从会计学上、英美法上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又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学者们对此也存在着区别。接着,对与应收账款相关担保权利类型,特别是存在着争议的一些权利类型,如收费权、一般债权、未来债权与账户质押等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权利质押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然后,担保制度法律性质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方式,指出应收账款虽然不是物权法的物,但是应收账款担保属于担保物权,也是动产担保范畴。最后,对涉及应收账款融资其他几种方式,包括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行简要分析。第二章是关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担保制度。首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债权担保进行简要阐述,包括一般债权的概念、一般债权的担保制度与一般债权担保方式。其次,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的阐述,对质押的债权范围、设定、公示、效力,以及消灭和实现进行介绍和分析。再者,对一般债权担保的另外一种方式债权让与担保制度阐述,对让与担保的概况、实践状况、法律构造和相关效力分析,以德国和日本为例介绍和探讨一般债权的让与担保制度的情况。最后,在上述相关制度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谈谈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债权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英美法系国家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担保制度与应收账款让与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因为英国担保的典型是浮动抵押,在对英国担保制度分析后,着重介绍英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实践,并指出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相比,英国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再者,是关于美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实际上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和质押登记采用的是学习和借鉴美国动产担保交易的结果,这里首先是美国的动产担保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概况介绍,然后是期应收账款担保制度介绍,继而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巨大影响。接着是英美法系影响的一些国际组织的示范法,其中涉及应收账款担保的制度情况阐述和研究。最后是英美法系和国际示范法中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关于应收账款担保的公示理论研究。因为公示制度物权制度核心,对应收账款担保制度也是如此,所以本章与第五章对公示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首先,本章指出物权公示制度和应收账款担保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性,对物权公示制度含义、方法、我国物权公示制度,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进行阐述。其次对其他国家应收账款担保制度的进行分析,包括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债权质押的书面合同、转移债权证书、通知第三债务人、登记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英美法系国家应收账款担保公示方式和效力;国家示范法中公示的方式和效力。最后,阐述我国应收账款担保公示,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的公示方式、存在登记模式效力之争,以及登记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实证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功能和操作流程。其次,通过实证数据分析的方式,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自2007年10月运行以来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指出登记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建议。其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法律问题,如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质押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质押登记的权利类型、质押登记申请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最后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评价和构建建议。第六章是关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对我国与应收账款担保法律法规的介绍和分析,总结对我国的应收账款担保方式特点总结,指出我国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实际上是兼有两大法系的成分,但是大陆法系的内容起到的主导的作用。我国当前应收账款担保方式应当存在两种方式:质押和让与担保。接着,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要素: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和公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消灭和实现等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然后,强调了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问题重要性,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的不可避免的特点,风险产生的原因,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具体内容和表现,以及相应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后,是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分析和研究了我国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应收账款让与担保立法的争议,以及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和质押比较研究。结语部分则是强调指出了在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构建与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金融创新和法律规制、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的两方面的关系。
二、开办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简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开办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简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1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涵义 |
1.1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概念界定 |
1.2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应收账款 |
1.3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其他相关概念 |
1.3.1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收费权、收益权 |
1.3.2 特许经营收益权与不动产收益权 |
2 我国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的困境及其成因 |
2.1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的现实困境 |
2.1.1 权利定性混乱 |
2.1.2 实现方式多样 |
2.1.3 质权实现困难 |
2.2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践困境的成因 |
2.2.1 立法方面:新旧两套质押体系并存 |
2.2.2 实践方面: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
3 新旧质押体系的取舍 |
3.1 新质押体系的反思 |
3.2 旧质押体系的证成 |
3.2.1 反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梳理意见及回应 |
3.2.2 特许经营收益权的可质押性 |
4 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实现的建议 |
4.1 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单独予以规定 |
4.2 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制度 |
4.2.1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设立制度 |
4.2.2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制度 |
4.3 构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风险防范机制 |
4.3.1 建立审慎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价值评估体系 |
4.3.2 加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中的监管措施 |
4.3.3 完善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实现中的补救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应收账款”与普通债权的界限 |
一、我国“应收账款”的语源 |
二、“应收账款”是商事金钱债权 |
三、权利质押中适格的“应收账款”范围 |
第二节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效果争议 |
二、与应收账款让与无法保持体系上的相适性 |
三、二重处分的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重建——以登记对抗为中心 |
第一节 重建路径之选择 |
一、“特别民法”的基本规范设计 |
二、“法典化统合”的基本规范设计 |
三、笔者观点 |
第二节 “合意生效+登记对抗”的证成 |
一、生效要件:合意生效 |
二、对抗要件:登记对抗 |
第三节 一般应收账款质押中“通知”问题85 |
一、“通知债务人”的意义 |
二、“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的争议 |
一、应收账款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异质化 |
二、“流质条款”的内涵及评价 |
三、笔者观点 |
第二节 一般应收账款的“直接收取” |
一、“直接收取”的实现方式概述 |
二、主债权和应收账款清偿期均已到期 |
三、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清偿期限 |
四、主债权早于应收账款清偿期限 |
第三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
一、通过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实现质权 |
二、质权人直接控制收费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动产收益质押担保之理论研究现状 |
第一节 不动产收益权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理论争议 |
一、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之辨 |
二、不动产收益权的适质性分析 |
三、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标的范围探讨 |
第二章 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实践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性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案例探析 |
一、景区旅游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有益尝试 |
二、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的积极探索 |
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押案例法律分析 |
四、大学生公寓收益权质押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
第二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实践评析 |
一、法律依据层级偏低 |
二、登记程序无章可循 |
三、资金监管较为松懈 |
四、价值评估缺乏标准 |
第三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实践特点 |
一、以基建项目收益权设质是主流 |
二、设质主体特定性逐渐淡化 |
三、设质程序较为严格 |
第三章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一、《物权法》上的规定 |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 |
四、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
第二节 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三节 与法国不动产质权、非到期租金让与制度比较研究 |
第四节 与日本担保不动产收益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立法上单独规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 |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不同于应收账款质押 |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不同于收费账户质押 |
第二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立、实现、消灭制度构建 |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立 |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实现 |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消灭 |
第三节 不动产收益权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 |
一、确立审慎全面的贷前评估系统 |
二、加强对收费账户的监管 |
三、建议合同约定双效还款机制 |
四、培育不动产收益权转让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5)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文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 本文研究的动机与目的 |
三 本课题研究现状 |
四 本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与实践考察 |
1.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1.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 |
1.1.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
1.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沿革与理论争议 |
1.2.1 立法沿革与现状 |
1.2.2 不动产收益权担保立法争议 |
1.3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践与冲突 |
1.3.1 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关系中客体的法律属性 |
1.3.2 关于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范围 |
1.3.3 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权利凭证的确定 |
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关系客体 |
2.1 不动产收益权的概念 |
2.1.1 不动产收益权与债权 |
2.1.2 不动产收益权与用益物权 |
2.1.3 不动产收益权与所有权收益权能 |
2.1.4 不动产收益权和不动产收费权 |
2.2 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 |
2.2.1 不动产收益权法律属性争议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
2.2.2 不动产收益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2.3 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 |
2.3.1 关于不动产 |
2.3.2 适合出质不动产收益权分类 |
3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制度构建 |
3.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变动 |
3.1.1 设立 |
3.1.2 变更 |
3.1.3 消灭 |
3.2 质权的效力 |
3.2.1 对担保范围的效力 |
3.2.2 对质物的效力 |
3.2.3 对质权人的效力 |
3.2.4 对出质人的效力 |
3.3 质权的实现 |
3.3.1 权利质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
3.3.2 质权实现方式 |
3.3.3 质权人实现质权后质物剩余价值的分配顺序 |
4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发展趋势展望及风险防范 |
4.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
4.1.1 公共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在改革中完善 |
4.1.2 景区门票收益权质押成为新融资亮点 |
4.1.3 事业单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将逐渐成为主流 |
4.1.4 农村土地流转将是国家科技新农的新生重点项目 |
4.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风险分析 |
4.2.1 法律风险 |
4.2.2 经济风险 |
4.2.3 政策风险 |
4.3 完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风险防范制度 |
4.3.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经济风险防范 |
4.3.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 |
4.3.3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政策风险防范 |
主要参考书目 |
(6)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各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
(一) 效力风险 |
1. 销售产生的债权质押贷款, 属于《办法》规定的 |
2. 各类收费权贷款, 绝大多数符合《办法》的规定, 且有相关部门规章支持, 也不存在效力风险。 |
3. 土地收益权及政府的应收账款。 |
(二) 登记风险 |
1. 登记失效风险。 |
2. 登记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 |
(三) 实现风险 |
1. 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 |
2. 各类收费权质押。 |
3. 土地收益权及企业对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 |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
(一) 重视资信调查, 把好准入门槛 |
1. 对于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银行应做到以下几点: |
2. 对于各类收费权质押贷款, 凡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优选客户的基础上可继续开展。 |
3. 对于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 |
(二) 规范登记手续, 确保质押效力 |
1.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 准确及时做好各类 |
2. 在人民银行系统登记的基础上, 应根据专项规章或文件的规定, 做好行政审批或登记工作。 |
(三) 组合担保方式, 提升安全系数 |
1. 对于以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
2. 对于收费权、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 鉴于其面 |
(四) 开立监管专户, 控制资金流向 |
1. 对于销售类应收账款应由债务人签署《确认 |
2. 对于收费权、土地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 应要 |
(7)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规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
一、应收账款 |
(一) 应收账款的概念 |
(二) 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
二、应收账款质押 |
(一) 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 |
(二) 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 |
(三)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
(一)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意义 |
(二)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推动力 |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 |
(一) 《物权法》的主要规定 |
(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主要规定 |
第二章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定义欠缺权威解释 |
(一) 现有法律解释不符合会计学定义 |
(二) 现有法律解释的效力层次较低 |
(三) 现有法律解释有违立法原意 |
二、 类应收账款法律适用存在困境 |
(一) 农村电费收益权质押 |
(二) 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
(三)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 |
(四) 出租车经营权质押 |
(五) 高校公寓收费权质押 |
(六) 景点门票收费权质押 |
(七) 不动产出租产生债权质押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存在缺陷 |
(一)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存在期限风险 |
(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形式隐藏风险 |
四、法律规则缺位 |
(一) 缺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规则 |
(二) 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律约束严重缺位 |
五、出质人和第三人行为产生的风险 |
(一) 基础合同引致的法律风险 |
(二) 出质人虚假质押或重复质押风险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
一、现有法律环境下缓释法律风险的措施 |
(一) 谨慎选择出质标的 |
(二) 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
(三) 质押登记及时续期 |
(四) 加强基础合同审核 |
(五) 约定质权实现方式 |
(六) 设立收款账户质押 |
(七) 加强资信审核 |
二、制度完善建议 |
(一)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规定 |
(二) 修改完善登记制度 |
三、增强公示公信力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8)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外有关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立法考察 |
1.3 我国当前有关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规梳理 |
1.4 研究方法 |
2. 问题的提出 |
3. 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辨析 |
3.1 不动产收益权的概念界定 |
3.2 不动产收益权法律性质之定位 |
4. 不动产收益权可设质性以及质押标的范围选择的探讨 |
4.1 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只能设定抵押不能设质"的质疑 |
4.2 在理论上符合权利质押标的的构成要件分析 |
4.3 在实践上以不动产收益权设质的可行性分析 |
4.4 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的范围 |
5. 我国单独规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必要性分析 |
5.1 对反对单独规定理由的评析 |
5.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独立价值的比较考察 |
6. 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具体制度的构建 |
6.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立 |
6.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力 |
6.3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实现 |
7. 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风险防范 |
7.1 不动产收益权不能获得或中途丧失风险防范 |
7.2 不动产收益权价值减损的风险防范 |
7.3 行使收益权所得孳息的监管风险防范 |
7.4 质权的变价风险防范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1 引言 |
2 不动产收益权概念的界定 |
2.1 不动产收益权概念的提出和内涵及其法律定性 |
2.1.1 不动产收益权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
2.1.2 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定性 |
2.2 不动产收益权可质性的法理及实践分析 |
2.2.1 不动产收益权出质适格性的法理分析 |
2.2.2 不动产收益权可质性的实践分析 |
2.3 应收账款概念界定及其与不动产收益权概念的区别 |
2.3.1 应收账款的定义 |
2.3.2 应收账款的范围 |
2.3.3 不动产收益权区别于应收账款的特殊性分析 |
3 我国立法实践对不动产收益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
3.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现行法律法规梳理 |
3.1.1 《担保法》相关规定 |
3.1.2 《物权法》相关规定 |
3.1.3 其他法规 |
3.2 《物权法》实践——"兜底条款" |
3.2.1 《物权法》之质押权利"兜底条款"的评析 |
3.2.2 《物权法》之质押权利"兜底条款"的理解 |
3.3 《物权法》之质押权利可能涉及的相关权利及案例 |
3.3.1 建行诉北外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纠纷 |
3.3.2 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高速公路项目收益权贷款研究 |
3.3.3 井冈山旅游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有益尝试 |
3.3.4 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收费权质押的研究 |
3.3.5 农发行湖北省恩施州分行开办电费收益权质押的创新 |
3.3.6 武当山联社水域滩涂经营权质押贷款的新尝试 |
3.3.7 梅河口市联社土地流转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出 |
3.4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实践评析 |
4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实现以及立法建议 |
4.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 |
4.2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力 |
4.3 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保护的立法建议 |
4.3.1 比较法上的考察 |
4.3.2 立法建议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10)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当前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
三、研究目的和范围 |
四、当前的研究状况及存在问题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应收账款担保概论 |
第一节 担保制度与市场经济 |
一、市场经济是担保法律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
二、担保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 |
三、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和交易成本 |
第二节 应收账款担保的制度价值 |
一、应收账款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现实要求 |
二、应收账款担保是担保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
第三节 应收账款概念和内容 |
一、会计学的应收账款 |
二、英美法中的应收账款 |
三、有关国际条约或示范法的应收账款概念 |
四、我国立法部门和学者的概念 |
第四节 与应收账款相关担保权利类型 |
一、收费权和应收账款 |
二、未来债权与应收账款 |
三、我国权利质押中应收账款概念和内容 |
第五节 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法律性质 |
一、担保物权和权利质权的法律性质 |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 |
三、应收账款担保是非转移动产担保物权 |
第六节 应收账款的其他融资方式 |
一、应收账款以转让的方式融资 |
二、保理 |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
第二章 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担保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一、一般债权的概念 |
二、一般债权的担保制度 |
三、一般债权担保方式 |
第二节 一般债权质押制度 |
一、一般债权质押的债权范围 |
二、一般债权质押的设定 |
三、一般债权质押的公示 |
四、一般债权质押的效力 |
五、一般债权质押的消灭和实现 |
第三节 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制度 |
一、让与担保制度法律的实践状况 |
二、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和相关效力 |
三、一般债权的让与担保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权利质押中的应收账款与一般债权的区别和联系 |
二、应收账款担保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
三、担保制度的设计和选择 |
四、公示制度是担保制度设计核心 |
第三章 英美法系国家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应收账款让与 |
第二节 英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
一、英国的担保制度 |
二、英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实践 |
三、英国的担保制度缺陷 |
第三节 美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
一、美国的动产担保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 |
二、UCC第9编应收账款担保的规定 |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对外影响 |
第四节 国际示范法中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
一、《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 |
二、《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 |
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法立法指南》 |
第五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应收账款概念和范围界定 |
二、应收账款担保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 |
三、应收账款让与制度的完善 |
四、浮动抵押制度建立和完善 |
五、应收账款担保实现的完善 |
六、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构建 |
第四章 应收账款担保公示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物权公示制度和应收账款担保公示 |
一、物权公示制度 |
二、物权公示与物权公信 |
三、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 |
四、物权公示与应收账款质押 |
第二节 比较法上应收账款担保公示制度 |
一、大陆法系一般债权担保的公示 |
二、英美法系应收账款担保的公示 |
三、国际示范法和条约中应收账款担保公示 |
第三节 我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公示 |
一、应收账款的担保公示 |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方法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效力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建立、功能和操作流程 |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基本情况 |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功能 |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流程 |
第二节 登记公示系统运行状况分析 |
一、登记公示系统运行情况 |
二、登记公示系统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法律问题 |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效力的争议 |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审查责任缺失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权利类型比较混乱 |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的法律问题 |
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其他法律问题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评价和构建 |
第六章 我国应收账款担保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与应收账款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三节 权利质押中应收账款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和公示 |
一、质押合同 |
二、质押登记 |
三、通知次债务人 |
四、权利证书交付 |
第五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
一、被担保债权和质押标的效力范围 |
二、对质权人的法律效力 |
三、对出质人的法律效力 |
四、对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
五、应收账款质押与让与的冲突问题 |
第六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消灭和实现 |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消灭 |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 |
第七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 |
一、正确认识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
二、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产生原因 |
三、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内容 |
四、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
第八节 应收账款的让与担保 |
一、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 |
二、应收账款让与担保立法的争议 |
三、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和质押比较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开办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简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现[D]. 左蔚欣. 山东大学, 2020(02)
- [2]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D]. 郑佳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D]. 孙玥. 中央民族大学, 2017(08)
- [4]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5]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D]. 李遥. 武汉大学, 2013(01)
- [6]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J]. 方丽. 现代金融, 2012(04)
- [7]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规避[D]. 张海洪. 华南理工大学, 2011(06)
- [8]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 张慧超. 暨南大学, 2011(10)
- [9]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D]. 楼超芸. 浙江大学, 2011(01)
- [10]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李峰. 复旦大学,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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