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情犯罪”的心理原因及改善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洪莉鸥[1](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指出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李中良[2](2019)在《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的转向与进路》文中指出问题青少年预防与教育是事关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事项,刑罚威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慑止、遏制问题青少年“堕变”成犯罪青少年,正确对待刑罚威慑是在承认局限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而不是贸然地摒弃。刑罚威慑是客观存在的对问题青少年产生的震慑力、威慑力;而刑罚威慑理论(以下简称“威慑理论”)是根据刑罚威慑效能(以下简称“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或刑罚威慑预防犯罪作用机制“看待方式”而形成的某种关于刑罚威慑的主观理论,概言之,威慑理论是对刑罚威慑的“代言”、“表征”。要充分释放、展现出刑罚威慑内在固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作为“代言人”角色的威慑理论就必须精准“描摹”、“刻画”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滥觞于贝卡里亚(C.B.Beccaria)、边沁(J.Bentham)的威慑理论认为具有“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的问题青少年会在大脑中对犯罪利、弊予以理性权衡、比较、算计,当封闭于大脑中的认知博弈过程运算出“犯罪之弊大于犯罪之利”的结果状态时,他们就会产生害怕、敬惧等心理状态并在这一认知结果状态的支配下基于“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威慑效能也随之生成。威慑理论主张威慑效能形成过程由“刑罚信息和犯罪目标信息等的输入-犯罪利弊理性权衡、比较或算计-犯罪利弊认知博弈结果输出并支配相应行动”这三个相互独立、依次展开的子阶段组接而成,而这与以计算机为隐喻的第一代认知科学将认知过程看成是“信息输入-中间加工、处理-信息输出”的观点在本质上是如出一辙的。由此,完全可以将威慑理论看成是第一代认知科学的“旗下产品”,概言之,威慑理论的认知视野是第一代认知科学。然而,以主客二元对立哲学观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第一代认知科学把认知看成是基于一定逻辑规则的符号表征-计算,在第二代认知科学的“映照”下,这一认知观的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由“模糊”走向“澄明”。当第一代认知科学理论困境逐渐明晰之时,基于此视角而建立起来的威慑理也不可避免地被动“沾染”上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并错误“代言”、“表征”刑罚威慑,直接导致刑罚威慑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大打折扣。威慑理论困境既是刑罚威慑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大打折扣的“凭证”,也是敦促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由第一代到第二代认知科学转向的“宣言书”。由于威慑理论困境之源是作为其认知视野的第一代认知科学,因此,要从根本上有效规避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就需要为威慑理论另寻一个“适恰”的认知视野。20世纪80年代第二代认知科学的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情境认知(situated cognition)和生成认知(enactive cognition)等研究进路和纲领实现了认知由“主客分离”的“笛卡尔剧场”(the Cartesian theatre)到“在世存在”(being in the world)的“海德格尔剧场”(the Heideggerian theater)的转换。第二代认知科学可以克服第一代认知科学的固有局限,威慑理论借助第二代认知科学三条并列平行的研究进路(具身认知、情境认知和生成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可以有效规避其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目前,威慑理论基于具身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尚未开垦(处将来式),基于情境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方兴未艾(处进行式),基于情境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初显端倪(转向程度介于具身认知和情境认知之间)。根据具身认知、情境认知和生成认知研究进路重新审视威慑效能形成机制,威慑效能便不再是问题青少年封闭于大脑中对犯罪利、弊的离身式、脱域式运算结果,它是具身心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即时结果,身体和环境在具有即时动态性和个体差异性的威慑效能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且不可被无视的作用。当以此“看待方式”审视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时,威慑理论认知视野便借助“具身-威慑理论转向”、“情境-威慑理论转向”和“生成-威慑理论转向”实现了由第一代认知科学到第二代认知科学的更换(这三种转向之间是一种并列平级而非逐层推进的关系),转向以后的“具身视野-威慑理论”、“情境视野-威慑理论”和生成视野-威慑理论可以有机整合形成“第二代认知科学视野-威慑理论”,它是在主张威慑效能形成受到身体、外在情境影响的同时,亦强调威慑效能的即时动态性和个体差异性,威慑效能是具身心智与外在情境结构耦合历史过程的涌现和生成。根据新型威慑理论可以引申出此前青少年犯罪理论工作者和实务部门“尚且没有”或“尚且大量没有”阐述过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根据“具身视野-威慑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包括刑法知识的具身学习;利用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刑法知识时把字体适当调小;引导问题青少年产生对帮教人员的身体接近或前趋动作;制作的刑法宣传材料、教材务求厚重;根据具身认知理论变革法制(刑法)教育;教导被害倾向性高的人群以合理的身体行动方式应对犯罪青少年的侵害;教导被害倾向性高的人群加强行为锻炼并习得各种防范犯罪青少年侵害的技巧。根据“情境视野-威慑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包括设计青少年犯罪频发地带环境以使其成为(可能在此地实施犯罪的)问题青少年的刑罚威慑力的记忆存储地;把城市地标设计成能够传播刑罚威慑力的诸如监狱、法院和检察院等实体建筑;在问题青少年经常使用的犯罪工具上标记能够传播刑罚威慑力的“符号”;在青少年犯罪目标上标刻不易毁损的永久性标记,使犯罪目标成为可识别的从而提高犯罪青少年被抓获的可能性;以问题青少年的合作伙伴和亲友作切入点增强刑罚对他产生的威慑效能;根据延展认知理论变革法制(刑法)教育。根据“生成视野-威慑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包括避免被害人向问题青少年显现出“可以对其犯罪”的可示性;限制具有高度被害倾向性的被害人与问题青少年接触;降低被害人的被害受容性和提高被害人的被害敏感性;避免问题青少年出现过激行动;坚决杜绝问题青少年对犯罪技巧的学习;根据问题青少年实施犯罪时刑罚对其具体的威慑事实个性化的部署刑罚威慑策略。这些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新颖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不仅可以充分展现、释放出刑罚威慑内在固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而且可以丰富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数据库”,还可以完善既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法律、法规。
刘斌志,秦莲[3](2018)在《新世纪以来我国激情犯罪研究的回顾与前瞻》文中指出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民众社会心理也呈现日益复杂化的趋势,激情犯罪案件的比重日益增高。激情犯罪的相关研究也日益丰富和不断深入,尤其是在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影响因素以及防控措施等领域取得了丰富研究成果。在对已有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研究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建议未来研究应该深化研究内容,丰富研究视角,拓展相关性研究。
薛玉坤[4](2017)在《激情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W的个案为例》文中认为青少年犯罪的快速增长如今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使大家对青少年犯罪越来越重视。相应的司法社会工作也在迅速发展,但社会工作相比其他领域来说仍算新兴领域。激情犯罪也称情绪型犯罪,数据显示,中国的情绪型犯罪案件已占伤害和杀人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本文运用参与式观察和深入访谈的研究方法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运用现有资源并结合自己的思考,对激情犯罪进行研究。并从微观的角度综合案主的家庭环境,社会支持体系,成长经历,社会互动方式等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分析导致犯罪的成因,并将认知行为理论、家庭系统理论、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为理论基础,在帮教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理论的具体运用。通过个案服务帮助犯罪青少年纠正偏差认知,增强对自己的认同和自信,培养法律意识,增强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生存能力,从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同时,结合已有理论知识,反思当前研究的不足,为社工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视角,进一步提升对社会工作领域知识的理解和思考。
尚幸娣[5](2017)在《家庭暴力中女性激情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逐渐变成了很多国家关注的焦点,其不仅仅代表传统社会群体观念里的家庭矛盾,而是上升至侵犯公众人身权的行为,危险系数极高。西方很多国家逐渐颁布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来防范以及处罚家暴行为,进而保障女性等一些家庭地位较低的群体的人身权,而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的普遍观念就是将家庭暴力看做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在道德层面被谴责,但是这样的观念就大大阻碍了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干预进程。迫于社会现实以及从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来看,中国也应该使遏制家庭暴力走上法律进程,社会也应该对这样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在观念上进行更加清晰的审视。值得欣慰的是,中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是中国首部防范以及治理家暴的法律,它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整个社会对于反对家暴行为的正面认识,也使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走上了法律规制的轨道,对我国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该部法律实施一年来,我们看到了它所起到的对于唤起人们拿起法律武器反对家暴行为的思想意识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在具体实施人身保护令等方面的不足。从理论研究到反家暴工作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中女性激情犯罪不仅仅属于犯罪行为,其与社会群体的理念、家庭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目前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研究状况并不乐观,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最为重要的原因为家暴行为通常被隐藏起来,更有甚者被视作非常普遍的行为。在这一背景下,探究女性激情犯罪应当和探究家暴融合在一起进行。本文首先由家暴含义、女性激情犯罪含义着手,明确了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概念、特点和危害;在此基础上从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两个方面来研究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成因;接下来从定罪和量刑的角度分析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司法认定,其中在量刑方面提出将被害人过错和遭受家庭暴力纳入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并提出借鉴国外的“受虐妇女综合症”来完善对此类犯罪的司法处治;最后,立足于防控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本文认为应从一般防控、特殊防控和综合治理等三个方面来达到防控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目的。
沙季超[6](2016)在《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人的存在及人类精神的发展为基础,以理性具有主导地位为前提,以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为出发点,并藉助哲学、法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及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较系统地探究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非理性及非理性因素对人的影响。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人类理性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法律面对的人应该都是理性的。但遗憾的是,正如20世纪中叶兴起的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奉行的“理性人假设”提出的挑战那样,人的认知系统是存在局限性的,非理性的因素会对人的思维认识及社会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人的非理性因素同样会本能的、时不时的冒出来影响着人的思维认识及行为结果。按照这个研究思路,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重点从学理上阐述理性、非理性有关问题,为后三章具体研究“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奠定基础。首先,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界说了理性与非理性,分析了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一极两面”的辩证关系及价值定位,强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不存在纯粹的理性或者非理性,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和不可分割,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其次,从非理性“何以不再被边缘”着手,分析了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与非理性之间此消彼长,以及非理性在此过程中所经历的“否定之否定”的嬗变,研究了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实践中促使“现实的人”与“完整的人”的存立与发展的作用,并研究了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对非理性因素正确引导的路径和对策。再次,通过上述研究,从理论上概括出在社会法治生活中如何对“非理性的扬弃”等几点启示,着重指出对非理性的积极方面因素的培养不能一蹴而就取得成效,对非理性的消极方面因素的弱化和抑制也不会一步到位取得成功,它们都需要一个长期的、甚至反复的磨炼过程,才能促使人的非理性因素朝着积极方向发展。第二章主要阐述立法活动中的非理性。首先,回顾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从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入手,分析了立法与实践理性、立法与认识理性、立法与价值理性、立法与交往理性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指出在立法过程中,人类的理性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构建相辅相成、难以剥离。同样,要形成“依法治国”的法治秩序也断然离不开人的理性与参与。其次,重点研究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先是对“美国的‘禁酒令’”和“北京的‘禁放令’”等案例进行回顾分析,总结出“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使立法偏离理性的主导”、“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忽视法律的人性化因素”、“立法受到非理性影响会给执法留下消极的隐患”等启示;重点分析了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非理性表现,即“在立法权限的设置上存在不少理性的缺陷”、“在立法程序的规定上尚不能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在法律解释的规定上依然存在不足和漏洞”。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与立法者理性的局限性与非理性的客观影响有着必然的关系;指出非理性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影响立法的操作性、影响立法的效益、影响立法机构的权威;分析并指出影响立法工作的非理性原因有:立法者的思维定势;立法者的认知差异;立法者的自身意志;立法征集意见中信息不对称;立法信息在传递中的走样等。再次,研究了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的措施,强调在立法中非理性的不良影响是可以运用立法理性来克服和修正的,那就是要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机制。总之,立法中由于有非理性的存在,从而会对立法活动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但是这种不良影响是可以克服和修正的。第三章主要对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进行研究。首先,从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着手研究,剖析了私法理论中“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理性人之间的关联,指出法律理性人的构建和标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防止强制性规范随意对意思自治的空间的压缩,使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法律行为的重要表征;其次,通过研究典型案例“囚徒困境”中行为人的表现,证明现实的个体的行为实质是理性和非理性行为的“混合体”,指出个体在“囚徒困境”中的博奕表现不可能是“完全理性”而只能是“有限理性”的,反映了在社会行为中人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的冲突与差异,以此说明人类必须选择用法律才能规范各种社会博弈。再次,重点研究有限理性的“从众效应”对人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从众心理产生的原因、从众效应对法律的影响及纠正、矫正从众心理的行为决策,强调只有科学培养理性并善于用理性的思维和眼光去判断是非,才能避免因盲从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对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进行了探究,重点剖析了当前客观存在的“激情犯罪”、“信访不信法”、“极端维权”等个体或群体的非理性社会现象,指出对这些非理性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加以约束,不仅不能解决有关问题或诉求,而且会浪费社会资源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正是因为个体的行为总是存在着非理性的偏差,所以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个体经常会发生各种不理性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第四章主要阐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首先,指出法官是法律的实际运用者,其本身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特权,更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同时指出法官的法律思维是法律的实践理性或技术理性的。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研究了司法审判决中的两大基本主题: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了法官裁决活动必须遵循的理想逻辑,即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论证过程从而得出判决的结果;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忽视非理性对法官的干扰,就可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研究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非理性思维,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理性的即正义的”绝对正义标准的影响,指出法官也是“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各种外部因素(法典条文、生理冲动、成见、反感),会对法官的个性(性格、偏见、爱好、习惯、直觉等)产生刺激,其所形成的非理性因素会影响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与公正。再次,具体分析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的“个性与偏见”。从法官群体来看,他们并非是理性代言人,法官尽管在司法审判的判决书中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推理、论证并得出结论,但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判决书中的主导因素实际上仍然是靠法官们的直觉和预感(即主观认识)来形成;从法官个体来看,其裁判行为的本质是人的一种决策行为,而决策行为的本身也是人的思维过程,因此仍然会受到“直觉偏差”、“锚定效应”、“情感因素”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最后,研究并提出了克服司法审判中非理性思维偏差的对策,强调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总之,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会发生很大的影响,我们很难说非理性因素在司法审判中起到的一定是负面作用,但它们的确会对法官们的判断产生各种误导。对此,我们学界及司法界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结语部分。强调理性和非理性间的关系就像一首钢琴曲,理性是主音,非理性是辅音。人们很难对非理性的思维活动作出优劣性评价,因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从理性与非理性有机统一的视角观察,它既是一部人类以理性为主导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非理性的发展史。特别是非理性因素会以其特有的认识能力去参与实践活动,既可能推动实践活动顺利进行,也可能使得实践活动受挫。特别在法治领域,非理性因素更是与法律运行中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护法等紧密相关,需要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非理性因素的研究和引导,使中国人更加理性、更有激情,使我们的发展更加科学,社会更加和谐。
李珊珊[7](2015)在《激情犯罪的判定、立法可行性及防控对策分析》文中提出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转型,竞争变得日益激烈,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导致激情犯罪在近年来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相比较于国外,我国刑法没有对激情犯罪做出明文规定,刑法学界也无深入阐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将激情犯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从宽处理的情形,因此对激情犯罪做出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十分重要,同时激情犯罪的大量出现,也向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即如何有效的防控激情犯罪的发生。本文立足于以上两点,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激情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激情的定义入手,然后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角度对激情犯罪做出分析,进而提出刑法学中激情犯罪的概念,最后简要论述激情犯罪的特征、分类。第二章通过对激情犯罪基础理论的论述,在对激情犯罪一定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激情犯罪的产生原因。第三章通过对激情犯罪的基础理论及产生原因的论述,从而分析激情犯罪的判定标准,并与其他相关犯罪进行区分。第四章根据上文有关论述分析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从而对我国激情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第五章从个体到一般对激情犯罪的防控对策做出具体分析。
宋雨泽[8](2014)在《我国激情犯罪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面对激情犯罪这一类特殊的犯罪类型,但是如何对待它却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本文尝试对激情犯罪的立法问题进行探究,从四个方面介绍了激情犯罪的基础理论,对于激情犯罪存在的利弊上的一些争议,国际上部分国家现有的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以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的处境,最终选择了适合我国实际的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模式。
张妮[9](2014)在《激情犯罪量刑情节法定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激情犯罪的界定在学术界一直并未给出明确统一的解释。多数派观点认为,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激情是一种爆发性的、短暂的、比较猛烈的情绪状态如狂喜、振奋、愤怒、恐惧、绝望等,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对于“激情”的处理方式往往会选择最直接、最极端的暴力方式,故行为人造成的后果也是较为严重的,但行为人在激情状态爆发时的控制力和辨认力相较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人,其反社会性较弱。而且在其实行完犯罪后,其情绪会趋于平静且陷入极度后悔状态。激情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诚然是不容忽视的,但激情犯罪的成因却也是对激情犯罪进行评价的重要因素,激情犯罪的成因也影响对激情犯罪的定罪量刑。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在处罚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刑事立法与实践上也体现出相同的态度,但我国刑法对激情犯罪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立法缺失导致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由此可看出激情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我国是有立法价值的。本文主要对激情犯罪量刑情节法定化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借由实际案例出发,第一部分先讨论激情犯罪的概念以及激情犯罪的特点,继而分析激情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程度以及激情犯罪应承担减轻责任的理论依据,关于激情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减轻责任的依据,试从犯罪心理学理论、刑事责任理论以及互动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理论对此进行说明。第二部分则对我国实践中对于激情犯罪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由于我国对激情犯罪未给出明文规定,实践中易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适用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而引发司法公正还有激情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混淆。第三部分是通过激情犯罪域内外立法的分析以此作为对我国激情犯罪立法的借鉴,各国对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方式、激情犯罪情节适用范围等都有其特殊的规定,本文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例,分析激情犯罪的域外立法。最后笔者将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现状,从激情犯罪法定化方式、激情犯罪情节适用范围以及激情因素的范围及激愤程度的判断标准对我国激情犯罪量刑情节法定化提出立法建议。
戴忠杰[10](2014)在《激情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各方面发展都处于转型期的当前中国社会,社会整体经济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也出现了差距,随之而来的是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的高低区别,这些差距导致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层以及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凸显。日益加剧的竞争使得人们所承受的生活上、心理上的压力也不断增大,而很多人往往不能正确的调节压力、释放情绪,在一些不良因素和负面情绪的刺激下,当正当途径受阻时,就会最终使他们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涉及情绪犯罪,特别是激情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行为人往往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和讨论,激情犯罪这一概念也不断的被司法界和社会舆论所提及。但是,由于我国的刑法对于激情犯罪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法官在判案时对量刑和处罚没有可以依据的统一标准,这从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司法的随意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同时研究分析了其他国家对激情犯罪的相关立法现状,以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激情犯罪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制的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并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使激情犯罪得到最大程度的预防,以保障社会的安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激情犯罪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激情犯罪的概述、激情犯罪的产生原因、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及预防。在本文的落脚点和最重要的规制及预防部分,主要是在分析继承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成果和考察外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从行为人的个体方面、社会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综合进行,得出激情犯罪的预防和规制措施。
二、“激情犯罪”的心理原因及改善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激情犯罪”的心理原因及改善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的转向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概念界定 |
(一)威慑效能 |
(二)威慑理论 |
(三)问题青少年 |
五、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威慑理论的困境与转向可行性 |
一、威慑理论的困境 |
(一)威慑理论而非刑罚威慑的困境 |
(二)信息加工心理学视角下困境管窥 |
(三)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 |
二、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的理论基础 |
(一)第一代认知科学 |
(二)第二代认知科学 |
三、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的转向可行性 |
(一)具身-威慑理论转向 |
(二)情境-威慑理论转向 |
(三)生成-威慑理论转向 |
第二章 威慑理论认知视野转向进路:具身认知 |
一、“具身-威慑理论转向”与“具身视野-威慑理论” |
二、“具身视野-威慑理论”对青少年犯罪刑罚预防的启示 |
(一)犯罪前刑罚预防:提高刑罚认知 |
(二)犯罪中刑罚预防:设计被害人行动 |
(三)犯罪后刑罚预防:增强威慑效能 |
三、基于“具身视野-威慑理论”的身体预防模式构建 |
第三章 威慑理论认知视野转向进路:情境认知 |
一、“情境-威慑理论转向”和“情境视野-威慑理论” |
二、“情境视野-威慑理论”对青少年犯罪刑罚预防的启示 |
(一)青少年犯罪频发地带环境设计和城市地标设计 |
(二)标记青少年犯罪工具 |
(三)标识青少年犯罪目标 |
(四)基于合作伙伴和亲友增强威慑效能 |
(五)延展认知视角下法制教育(刑法知识传授)的变革 |
三、“情境-威慑理论转向”的独特意义 |
(一)整合刑罚威慑情境化研究各进路 |
(二)统合司法预防与情境预防 |
四、基于“情境视野-威慑理论”的情境预防模式构建 |
第四章 威慑理论认知视野转向进路:生成认知 |
一、“生成-威慑理论转向”和“生成视野-威慑理论” |
二、“生成视野-威慑理论”对青少年犯罪刑罚预防的启示 |
(一)犯罪前刑罚预防:被害人属性设计和问题青少年行动设计 |
(二)犯罪中刑罚预防:强调动态性 |
(三)犯罪后刑罚预防:关切差异性 |
三、“生成-威慑理论转向”实现的多元价值取向嬗变 |
(一)从静态到动态:威慑理念的嬗变 |
(二)从一致到差异:威慑功能的嬗变 |
(三)从客观世界到现象世界:威慑定位的嬗变 |
四、基于“生成视野-威慑理论”的动态个性化预防模式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新世纪以来我国激情犯罪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已有研究的回顾 |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性研究 |
(二) 激情犯罪的描述性研究 |
(三) 激情犯罪的归因性研究 |
(四) 激情犯罪的群体性研究 |
(五) 激情犯罪的内隐性研究 |
(六) 激情犯罪的惩罚性研究 |
(七) 激情犯罪的对策性研究 |
二、现有研究的评述 |
三、未来研究的建议 |
(4)激情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W的个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3.1 深度访谈法 |
1.3.2 参与式观察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概念界定 |
2.1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识 |
2.2 关于激情犯罪研究现状 |
2.3 文献述评 |
2.4 理论依据 |
2.4.1 认知行为理论 |
2.4.2 家庭系统理论 |
2.4.3 心理社会治疗理论 |
2.5 相关概念界定 |
2.5.1 司法社会工作 |
2.5.2 激情犯罪 |
2.5.3 人在情境中 |
第3章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与背景 |
3.1 青少年犯罪研究背景 |
3.2 当前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方式 |
3.3 社会工作的介入意义 |
3.4 社会工作机构介入与合作的情况 |
第4章 个案情况介绍 |
4.1 实际案例 |
4.2 案主的基本状况 |
4.2.1 个人成长经历与家庭状况 |
4.2.2 朋辈关系及社会支持资源 |
4.2.3 了解家庭及朋辈群体对案主的印象 |
4.3 案主当前状态的预估与需求分析 |
4.3.1 预估 |
4.3.2 需求分析 |
4.4 制定服务计划和目标 |
4.4.1 制定服务目标 |
4.4.2 制定服务计划 |
第5章 社工介入的过程分析 |
5.1 参与活动介绍 |
5.1.1 活动内容与参与方式 |
5.1.2 W在小组活动中的参与表现 |
5.1.3 观察过程的反思 |
5.2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理解案主的成长经历 |
5.2.1 引导案主讲故事 |
5.2.2 协助案主自我反思并发现问题 |
5.3 认知行为理论指导下建构积极认知体系 |
5.3.1 消极情绪的识别 |
5.3.2 建构积极认知体系 |
5.4 改善家庭成员互动关系 |
5.4.1 共同协商改善互动模式 |
5.4.2 社工与案主母亲沟通 |
5.4.3 案主与母亲沟通 |
5.4.4 案主及案主母亲的反馈 |
第6章 结案评估 |
6.1 结案 |
6.2 效果评估 |
6.2.1 案主自我评估 |
6.2.2 家庭成员评估 |
6.2.3 社会工作者评估 |
第7章 专业体会和收获 |
7.1 对青少年激情犯罪介入过程的建议与展望 |
7.2 感受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家庭暴力中女性激情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概述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
第二节 女性激情犯罪的概念 |
第三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概念 |
第二章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原因与模式 |
第一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一般原因 |
第二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特殊原因 |
第三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模式 |
第三章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定罪 |
第二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量刑 |
第三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司法认定的完善 |
第四章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防控 |
第一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一般防控 |
第二节 家暴中女性激情犯罪的特殊防控 |
第三节 综合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极与两面——对于非理性认识的演进与变迁 |
第一节 价值定位——理性何以占据主导地位 |
一、理性的一般考察 |
二、理性发展的历史探源 |
三、理性在“一极两面”中的定位 |
四、理性与法律关系的多重考量 |
第二节 社会变迁----非理性何以不再边缘 |
一、非理性的兴起具有历史必然性 |
二、非理性研究领域得到新的拓展 |
三、非理性对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 |
第三节 理论概括----非理性研究的启示 |
一、归纳提炼非理性的“界说” |
二、非理性研究要作对比性探讨 |
三、非理性与非理性主义的区分 |
四、社会法治生活中非理性的扬弃 |
第二章 分散与整合——立法活动中对于非理性的修正 |
第一节 立法与理性的法哲学思考 |
一、西方法律理性的历史借鉴 |
二、立法中理性的分散与整合 |
第二节 立法过程和多环节中的非理性逆动 |
一、中外立法案例的新启示 |
二、立法多环节非理性的影响 |
三、立法中非理性因素的整合 |
四、立法中非理性的负面作用 |
第三节 立法理性对于非理性的克服与修正 |
一、克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趋势 |
二、修正不同社团之间的失衡格局 |
三、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的表达渠道 |
四、完善立法博弈中的体制与机制 |
第三章 完全与有限——人的法律行为的非理性分析 |
第一节 意思自治----法律中的理性人假定 |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与发展 |
二、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内涵 |
三、意思自治与法律理性人 |
第二节 囚徒困境----自以为是的“理性” |
一、囚徒困境中个体理性的悖论 |
二、经典假设:囚徒困境中人的不“完全”理性 |
三、囚徒困境的克服与法律的产生 |
第三节 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行为决策 |
一、从众效应:有限理性的选择 |
二、从众效应产生中的心理分析 |
三、从众效应的法律影响和纠正 |
四、从众心理的矫正对策和措施 |
第四节 极端表现----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偏差及克服 |
一、激情犯罪的剖析及预防 |
二、信访不信法的剖析及纠正 |
三、极端维权的剖析及防控 |
第四章 理想与现实——司法裁决的真实思维过程剖析 |
第一节 从事实到法条----裁决活动的理想逻辑 |
一、裁判中的案件事实 |
二、裁判中的法律条文 |
三、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
第二节 从前见到预判----非理性的思维过程 |
一、法官法律前见的思维过程 |
二、法官庭前预判的思维过程 |
第三节 从群体到个体----法官的个性与偏见 |
一、法官群体理性的预设及反思 |
二、法官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属性 |
三、司法审判中非理性因素的表现 |
第四节 从理念到机制----非理性的思维偏差克服 |
一、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 |
二、构建防控冤案的保障机制 |
三、健全合理的审判运作机制 |
四、改进创新审判的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7)激情犯罪的判定、立法可行性及防控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激情犯罪的基础理论概述 |
(一)“激情”的界定 |
1、从犯罪学角度分析 |
2、从刑法学角度分析 |
(二)激情犯罪的特征 |
1、犯罪主体层面的特征 |
2、犯罪行为层面的特征 |
(三)激情犯罪的类型 |
1、突发型激情犯罪和蓄发型激情犯罪 |
2、被动防卫型的激情犯罪和主动攻击型的激情犯罪 |
3、情感变故型激情犯罪、家庭暴力型激情犯罪、纠纷引起型激情犯罪 |
二、激情犯罪的产生原因 |
(一)激情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
(二)激情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外界不良刺激 |
(三)激情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
1、个人素质低 |
2、性格有缺陷 |
3、心理不健康 |
4、个体的不良情绪得不到调节 |
5、认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
6、消极激情上升为报复心理 |
(四)激情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
1、社会不良信息的影响 |
2、社会环境的影响 |
3、不良交往的影响 |
4、某些社会不公正因素的影响 |
5、司法原因 |
三、激情犯罪的判定标准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
(一)激情犯罪的判定标准 |
1、激情犯罪的起因标准 |
2、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标准 |
3、激情犯罪的时间标准 |
4、激情犯罪的对象标准 |
5、激情犯罪的罪名标准 |
(二)激情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
1、激情犯罪和临时起意的犯罪 |
2、激情犯罪和义愤杀人的犯罪 |
四、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 |
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状况 |
2、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状况 |
(二)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1、立法的必要性 |
2、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3、我国激情犯罪立法模式的探讨 |
五、激情犯罪的防控对策分析 |
(一)激情犯罪的个体防控对策 |
1、提高个体整体素质是防控激情犯罪的基础 |
2、控制自己的言行,减少外界不良刺激 |
(二)激情犯罪的一般防控对策 |
1、加强网络监管,杜绝各种不良信息 |
2、改善社会文化环境 |
3、加快政治及司法体制改革,增进社会公平 |
4、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激情犯罪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激情犯罪的基础理论 |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 |
(二) 激情犯罪的心理学基础 |
(三) 激情犯罪的犯罪学基础 |
二、激情犯罪的利弊分析 |
三、激情犯罪的国外立法 |
(一) 现有的部分国家的立法 |
1.英国。 |
2.德国。 |
3.加拿大。 |
4.罗马尼亚。 |
5.瑞士。 |
(二) 对现有立法模式的评论 |
四、激情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处境与我们应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 激情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境 |
(二) 我国应选择的立法模式 |
(9)激情犯罪量刑情节法定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激情犯罪及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
1. 激情犯罪的概念 |
2. 激情犯罪的特点 |
(二) 激情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其依据 |
1. 激情犯罪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
2. 激情犯罪承担较轻刑事责任的根据 |
二、 我国实践中对于激情犯罪的处置状况 |
(一) 激情犯罪缺乏统一适用标准以致影响司法公正 |
(二) 激情犯罪与临时起意等犯罪常被混淆 |
(三) 激情犯罪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情况 |
三、 激情犯罪的域内外立法及实践 |
(一) 激情犯罪的域内立法及实践 |
(二) 激情犯罪的域外立法及实践 |
1. 美国 |
2. 英国 |
3. 德国 |
四、 我国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之相关建议 |
(一) 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方式 |
(二) 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之适用范围 |
(三) 激情因素的范围及激愤程度的判断标准 |
1. 激情因素的范围 |
2. 刺激因素是否应包含道德性问题 |
3. 激愤情绪程度之判断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激情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激情犯罪概述 |
第一节 激情犯罪的概念 |
一、 激情犯罪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 激情犯罪的定义 |
三、 激情犯罪与情绪犯罪 |
四、 激情犯罪与消极心境犯罪 |
第二节 激情犯罪的特征 |
一、 突发性 |
二、 暴力性 |
三、 随意性 |
四、 情绪性 |
五、 行为后果严重性 |
第三节 激情犯罪的分类 |
一、 根据心理特征进行分类 |
二、 根据主体表现进行分类 |
三、 根据犯罪诱因进行分类 |
第二章 激情犯罪产生的原因 |
第一节 激情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
一、 激情情绪的动力性 |
二、 激情情绪动力性的主要表现 |
第二节 激情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
一、 个体内在的心理缺陷 |
二、 个体心理失衡 |
第三节 激情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
一、 被害人因素 |
二、 社会原因 |
第三章 激情犯罪的认定 |
第一节 激情犯罪认定的四要素 |
一、 起因要件 |
二、 时间要件 |
三、 对象要件 |
四、 主观要件 |
第二节 激情犯罪与相关犯罪的辨析 |
一、 激情犯罪与临时起意犯罪的辨析 |
二、 激情犯罪与义愤杀人的辨析 |
第四章 激情犯罪的规制及预防 |
第一节 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制 |
一、 激情犯罪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
二、 激情犯罪的处罚原则 |
三、 激情犯罪的立法体例 |
第二节 激情犯罪的预防 |
一、 激情犯罪的个体预防 |
二、 激情犯罪的社会预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四、“激情犯罪”的心理原因及改善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2]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的转向与进路[D]. 李中良. 鲁东大学, 2019(06)
- [3]新世纪以来我国激情犯罪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 刘斌志,秦莲.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05)
- [4]激情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W的个案为例[D]. 薛玉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4)
- [5]家庭暴力中女性激情犯罪研究[D]. 尚幸娣. 郑州大学, 2017(02)
- [6]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D].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激情犯罪的判定、立法可行性及防控对策分析[D]. 李珊珊. 苏州大学, 2015(02)
- [8]我国激情犯罪立法问题研究[J]. 宋雨泽.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05)
- [9]激情犯罪量刑情节法定化问题研究[D]. 张妮. 辽宁大学, 2014(02)
- [10]激情犯罪研究[D]. 戴忠杰. 上海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