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2000年9月18日(论文文献综述)
周田子[1](2020)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二手房交易作为目前住宅交易市场的主力,是政府用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媒介之一。在二手房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纠纷呈现问题类型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点。目前二手房市场中的规范化、细致化的管理尚不完善,对此国家住建部、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与引导,对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有利于经济市场格局的均衡发展,同时也有益于低收入阶层的民生保障。因此关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费承担问题的研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律约束及税收体系的不完善、现实交易情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得交易双方在缴税环节面临更多难题。基于此背景,本文从法理论据与现实案例两方面出发,阐述了涉税问题的现状及矛盾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建议,对于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首先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评述了相关研究成果,阐述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其次,界定了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梳理了税费承担主体的现状,阐述了税费承担主体界定在法律规定上与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事实,引出非纳税义务人承担法定税款的普遍现象,随后指出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引起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交易当事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争议;二是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等问题。最后从税费承担法律体系和征收管理体系两个角度逐一分析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选取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进行分析,提出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如下:(1)在税收立法层面,国家应提高税收法律效力、完善税费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税费承担主体、提高直接税比例、简化税种设置;(2)在税收征管层面,相关部门应厘清多重法律关系、统一司法效力审判尺度、促进信息透明化、规范房产交易合同订立标准、提高税法宣传覆盖率。
贺琪[2](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郭金金[3](2020)在《租购并举制度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遏制房价过速上涨,缓解住房市场供求矛盾,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把“租购并举”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旨在推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完善住房市场调节机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售轻租”等诸多原因,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慢,发展过程中尚面临不少问题,如租赁住房供给总量不足,供需结构失衡;租赁住房供给渠道狭隘,供给主体动力不足;住房租赁监管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不完善,租赁权益保障不足等,迫切需要对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进行系统审视,结合当前租购并举政策环境,厘清多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行为互动策略,制定科学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监管策略。本研究在梳理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成果,总结比较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现状,深入分析租购并举制度的政策内涵及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影响,探究在租购并举制度下各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互动演化及其均衡策略,为规范我国租赁市场秩序,加快租购并举政策的有效落地提供建议。本文主要工作及研究成果如下:(1)系统梳理了住房租赁的有关研究基础与国际实践经验。通过总结与比较发达国家住房租赁制度改革与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根本原因:消费者“重购轻租”,承租人权益保护不足;租赁住房房源渠道狭窄,供给总量不足,存在结构性错配,企业参与租赁业务的动力不足;法律法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足。因此,要促进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长效机制,需要首先明确租购并举制度的政策内涵及影响,厘清住房租赁市场各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关系。(2)分析了租购并举制度对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影响。在分析租购并举制度的实施背景的基础上,对其政策内容及政策结构进行探究,发现:在租购并举相关政策中,环境型政策运用最多,供给型政策次之,而需求型政策最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租购并举政策体系对租赁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对租赁住房供给主体来说,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税费优惠政策激励、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创新、保障租赁住房多渠道供给等政策均为有利于促进供给;对于消费者来说,政策执行使得承租人权益保障逐步加强,加快租购同权落地,逐渐引导消费者改变住房消费观念;对于监管主体(政府)来说:政策实施使得市场监管逐步加强,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保障民生的目标诉求,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地方政府监管成本,提高其声誉。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激励与监管理论,提出了租购并举制度下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的整体概念模型。(3)央地政府间租购并举政策执行的演化博弈分析。引入市场结构影响因子、奖励力度、处罚力度等参数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研究了不同情形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动态演化稳定策略,并在此基础上运用Matlab软件进行仿真,分析了各种约束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及其策略演化过程,探究了结构影响因子、奖励力度、处罚力度等主要参数对央地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稳定状态的影响,提出了政策执行监管的有效建议。(4)政府、企业与消费者间住房租赁激励监管演化博弈研究。基于租购并举制度实施的激励与监管视角,构建了政府、企业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三个主体在租购并举政策体系实施过程中的策略互动过程及其演化稳定均衡策略,并运用Matlab软件进行数值仿真。结果表明:政府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励补贴、处罚力度、企业主动与被动参与住房租赁业务的净收益差额是影响企业行为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对企业选择主动参与住房租赁策略有正向影响;政府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与补贴、消费者租房和买房的净收益差额是影响消费者行为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对消费者选择租赁策略有正向影响。(5)出租人住房出租行为监管的演化博弈研究。基于有限理性特征,建立演化博弈模型探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出租人住房出租的监管策略,并运用Matlab软件进行数值仿真。结果表明:对于出租人来说,当其付出的违规处罚代价高于违规多得的净收益与被跨级监管发现违规概率的比值时,其最优策略选择就是合规出租;反之,出租人会选择违规出租策略。对于政府来说,当监管收益高于其监管成本时,其最优策略即为监管;当政府监管收益小于其监管成本与失职处罚的差额时,其最优策略为不监管。(6)房产中介机构服务监管维权威慑博弈研究。基于房产中介服务监管维权纠纷问题,构建政府监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屋承租人三方共同参与的监管维权威慑博弈模型,并进行模型求解,分析了模型威慑均衡、挑战均衡和分离均衡三种均衡状态的实现条件。研究表明:承租人维权行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激发承租人正当维权的关键所在。应以培育强硬型政府监管部门和承租人为目标,降低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承租人产生冲突的感知价值,以实现维权纠纷处置的威慑均衡;以维权表象透视事件本质,重点关注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侵权行为处理的态度、措施及决心,有针对性采取监管策略与处理措施;注重通过承租人反馈获得有效信息,有效发挥其维权监管约束作用。(7)结论与展望。对本文的研究工作与研究结论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了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的建议,以加快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租购并举制度有效实施,并针对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陈昱帆[4](2018)在《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个地区发展的主要指标一定包含住房。住房建设对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住房保障的标准和制度与城市发展的规模、性质、目标也紧密关联。由此可见住房问题的研究对于一个地区发展的意义。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国家住房供应体制,住房建设被纳入了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政府完全承担了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单位从国家预算中获得住房投资,建造公房并分配给职工,被视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上世纪70年代末,政府无力为市民提供足够住房,社会陷入严重住房危机。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广东地区“房改”先行,随后全国实行住房商品化和公房的自有化改革,发展房地产市场[1]。广东省又开创了土地改革的先河,最早试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突破性尝试;随后,住房市场化由于经验的缺乏,广东省成为了全国房价最高的地区之一。2012年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标志着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历史的发展足以证明广东省在住房保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同时,住房保障制度也暴露出诸多的不足。住房被生产出来如果民众不为其消费,没有为民所用同样不算是真正的解决了住房问题。不合适的制度在实践中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实践经历也说明了制度绝非一成不变。行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种因素条件的配合下,往往能化解社会矛盾。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由于经济、区位等因素影响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发展参差不齐,不同地区的住房问题的表现、政策的基础不同[2]。广东省在住房方面同样有其历史特征、有特殊性。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界定为1949年至今。研究对象为推行住房体制改革较早、进程较快、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广东省。通过研究其住房建设过程,力图对“已建成住房是谁建的?建给谁?怎么分配?”“如何发展的?”及“背后制度政策变迁”进行解答。为住房保障研究提供了一个历史视角,有助于认识广东省住房建设与制度沿革,对于构建完整且长期的住房政策有所助益。论文分为以下7个章节:绪论:对本文研究的城乡指代、住房保障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做了界定。介绍了论文研究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及创新点。第二章:对本研究领域内住房最新研究、住房保障制度政策、住房建设与发展历程、住房讨论的问题、境外住房制度的文献研究进行综述,明确了本人的研究思路。第三章:以“总”的方式,先对发展历程进行阶段划分,再宏观对各时期广东省住房建设发展的综述。包括广东省人口、经济、住房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及广东省住房类型产生的沿革,简述住房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宏观背景。本章小结对上述各阶段现象特征背后的原因进行总结。第四章至第六章是以“分”的方式,创新性的从政府建设、市场建设、社会个人集体建设三种角度去梳理历史发展过程。按时间顺序重点总结每种住房类型的产生、发展、并轨、政策矫正。并选取广东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反映住房问题的案例作为叙述材料的支撑。第四章:介绍了政府建设的住房,包括公房和政策性住房、政府行为的改造等。根据时间、住房类型进行纵横梳理,从早期向特定人群建设公房,到救济扶贫的安居工程等,说明了建设背景、政策制度发展历程、代表性案例及建设评价。小结中总结得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仅仅作为数字游戏、政策执行随意、管理待加强等。第五章:介绍了市场建设住房,梳理了市场化住房的发展历程,从广东省首个商品房开端,到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再到整顿调控等。说明住房问题的背景、政策制度发展及代表性案例,小结中总结得出:高利益驱动下市场调控进退两难等结论。第六章:介绍了社会建设住房,主要梳理了农村的自建住房,还有知青返城、私自改造等个人行为的搭建。并得出:农村住房建设自发性强、环境反差大、缺乏制度规范等结论。第七章:本章首先概括出住房的核心问题:住房供应、住房分配公平性、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再分别对广东省这三方面的历史发展进行总结。重点对其进行观念上的讨论。最后,针对住房供应提出了三点建议。
叶佳[5](2018)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登记职能的不断提高,中国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动产交易、抵押和担保发展非常迅速,已经进入了市场改革的时代。不动产物权最常见的方式是登记,不动产登记种类繁多,类型非常复杂,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发展,对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体系、服务管理、改革创新都有所影响,面对不动产登记管理呈现出新特点,积极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在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践中更好的运用。本文详细介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况,特点及不动产统一登记产生的原因。通过介绍江苏省不动产管理的发展历程、统一登记工作的现状、取得的成就,江苏省结合国务院对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江苏省提出了不动产登记一窗式集成受理和“四全”服务模式。针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未完全实现“四统一”、互联网+技术应用不全面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问题成因,包括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健全、管理的体系性建设不完整、不动产登记的公共服务不深入。通过对国内其他省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经验及优势进行借鉴、分析,寻找相对应的解决对策。立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个维度,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监管机制、登记依据、操作规程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对如何加快实现“四统一”的建设以及深入不动产登记服务的创新发展,提出了解决路径。包括推进登记机构的整合、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互通共享、全面开通自助查询业务、积极运用互联网+登记服务等对策,实现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的提升,打造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江苏模式”。
易磬培[6](2018)在《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自1978年启动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租赁制度发展一直存在三点问题与不足。一是,中国住房体制存在“重购轻租”的问题,住房租赁制度在住房体制中长期处于从属性、辅助性地位。“重购轻租”的住房体制对于新增加国有土地供应的依赖性极大,不断推高城市房价,造成城市经济动荡,并带来贫富剧烈分化的严重问题。二是,中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保持着“二元制”的市场结构。住房租赁市场被划分为“商品型”和“保障型”两种类型,长期相互隔离、独立运行、并行发展。这种“二元制”的市场结构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彼此拆分,导致“商品型”市场过快过热,“保障型”市场缺乏活力等问题,并且致使政府的保障房建设投入不堪重负。三是,在住房租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重房东-轻房客”制度倾向,私有住房出租人利用所有权的绝对力、支配力、强大力,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性地位。这种“重房东-轻房客”制度体系,阻碍着房屋资源使用性功能的发挥,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期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新增居民的住房需求,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三五”规划纲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强化住房租赁立法,培育多渠道、多类型、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等具体改革任务。本文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着重论述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未来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将住房租赁制度摆在与住房所有制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具体而言,一是,提升住房市场的比重、层级和地位,将住房租赁市场提升至与住房交易市场相同层次的水平。二是,改变“二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打通保障型市场与商品型市场之间的制度隔阂,引导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投身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社会市场模式。三是,改变出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承租人优位的制度体系;确定承租权为一项准物权,赋予承租人对抗性的法律能力;推动住房资源实用性功能的发挥,实现物尽其用。第二部分(即第二章)着重分析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与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的利弊得失。通过对比发现,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存在“重购轻租”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迅速,但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低下,“市场失灵”情况频繁发生。而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重视租赁”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平稳、稳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良好,但市场活力有所不足。中国当前改革要充分借鉴两种模式的发展经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确立租购并举的改革目标,公平分配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寻找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经济建设与住房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章,是对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内容的具体展开。三章分别探讨如何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如何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三章指出,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社会、个人力量充分结合起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住房保障。一是,打破商品型、保障型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降低保障型住房租赁市场的准入门槛,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将商品型市场与保障型市场合二为一,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二是,扩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来源,丰富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结构,鼓励房地开发企业的库存房源、城镇家庭的私有住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形式进入住房租赁市场。三是,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鼓励资本市场开发住房租赁金融产品,推动不动产证券化建设,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与活跃。第四章指出,构建承租人优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得以对抗出租人、第三人的权利能力,强化租赁占有关系,确立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具体制度设计分为三步:首先,在合同法体系内,建立起区分“居住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立法思想,将“居住租赁”从合同法(债权)一般理论中别除出来,特殊立法。其次,在“居住租赁”中进一步区分“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确认“家计居住”中的承租人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各类其他类型的居住租赁方式以“家计居住”为核心,环绕“家计居住”依次排开,进行分层次、有梯度地立法安排。再次,赋予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其准物权效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经登记的承租权享有追及力、排他力、优先力,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复次,建立特殊债权规则,对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等内容进行限缩。最后,增设出租人的容忍义务,公平协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房屋日常管理使用事宜上的利益冲突。第五章指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必须配套改革其他制度。一是,建立社会管控制度。建立针对特殊时期住房租金的市场管控制度和针对“二房东”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保障市场有序、理性地配置住房资源,实现公平与效益相统一。二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制度。将住房租赁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住房租赁征信体系,完善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三是,改革与住房租赁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制度。启动户籍制度配套改革以及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等等,允许租房落户、租房提取公积金,鼓励租房消费。
王洪江[7](2017)在《政策科学视野中的新型城镇化:目标、网络及其工具选择》文中认为新型城镇化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又是受到政府有力引导的政策过程。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基本完成,新型城镇化上升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以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效实现成为焦点,实质上就是如何有效执行新型城镇化政策。所以,新型城镇化应有政策科学理论视角的观察与研究,重点解决四个问题:新型城镇化究竟是什么?新型城镇化要实现什么?新型城镇化靠什么实现?新型城镇化怎么实现?也就是影响新型城镇化实现的关键变量:新型城镇化本身及其环境,新型城镇化的政策目标、政策网络、政策工具的选择,运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定性与定量研究结合等研究方法,对这些变量进行深入解析,才能提出有效实现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建议。第一,新型城镇化的理解。政策问题是政策分析的起点。认清新型城镇化的实质是理解所有问题的出发点。新型城镇化的理解应跳出新就是好,旧就是不好的简单主观思维,类型学解释更适合于新型城镇化,在世界城市化类型与自身发展阶段的历史坐标中,按照快速城市化与资源配置方式之间关系的类型区分标准,中国城市化是除了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化以外的一种新类型,即新型城镇化是中国体制渐进转型与城市化重叠型的城市化,是政府主导下的渐进性城镇化,“求稳”是其内在特征,转型的路径依赖使得城镇化带有很深的历史制度烙印。中国目前正处于新型城镇化质量提升的新阶段,最大环境变量就是经济新常态,新型城镇化需要适应经济新常态带来的变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财政基础转型,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提高城市化质量。第二,新型城镇化政策目标。目标是衡量政策成功或者失败的重要标准,任何政策都可以通过设定合适目标、解释目标调节政策实现的实际难度。新型城镇化的实现某种意义上就是政策目标的实现。通常政策目标分为实质性目标和工具性目标。根据以上新型城镇化的理解,实质性目标在中国毫无疑问应该深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重要应该体现效率、稳定、正义等理念。效率是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要求,城镇化本身就是效率提高的表现,稳定是新型城镇化特征决定的重要约束,正义则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和根本追求,包含了诸多理念。工具性目标是有助于实质性目标实现的条件,最重要的是预算约束目标,对新型城镇化而言,市民化成本的预算支出是重中之重,直接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第三,新型城镇化政策网络。城镇化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相互依赖,参考罗茨的经典分类,新型城镇化过程已经形成由政策社群、府际网络、专业网络、生产者网络和议题网络共同构成的政策网络,网络间的互动,尤其是行动者利益、意见的协调综合直接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具体的城镇化政策有效执行、目标的实现都依赖这个网络,而网络结构互动则受到政策目标的导引。提高新型城镇化政策的执行水平,必须从开放网络、打破固化网络联结等入手改进政策网络的有效管理。第四,新型城镇化政策工具。基于权变的理念,新型城镇化政策执行实质就是新型城镇化政策工具的选择过程。把豪利特等人对政策工具的经典分法与新型城镇化具体特点结合,构设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工具箱”。而对这些工具的选择有传统工具、修正工具、制度主义、公共选择、政策网络等五种典型的研究途径,通过这些观点的融合,归纳出影响政策工具选择的关键因素:政策及其目标、工具本身的特点、工具应用的背景、政策网络和社会环境,基于这些要素,再结合历史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发展现实有针对性优化选择政策工具,重点在于坚持市场政策工具优先原则,“稳定”的政策工具与工具的稳定,构建促进财政基础转型的工具组合,通过改进政策网络管理提高工具效率等等,以顺利实现新型城镇化。
邓少君[8](2016)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文中指出社会治理是人类追求政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是世界各国通向现代化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双重转型期,同时也全面进入风险社会。改革开放使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但是社会建设尤其是社会治理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当下的中国面临社会矛盾多发、社会治安复杂、风险隐患凸显、社群融合困难等突出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也相应地面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管控社会风险等三大基本任务,迫切需要在依法治国视域下,构建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首次指出,人类已进入全新的社会形态即“风险社会”时代。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并发生史无前例的巨大变化,也使中国同样迈进风险社会,并同时具有前现代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矛盾共生的“断裂的社会”特征。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当今中国高发多发的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权益基础上的民间性冲突和社会性对立。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当今中国社会矛盾风险类型,在类型特征上,可以从对抗性质、所涉主体、适用法律、对象规模、时代背景、主题归属等多重同角度,厘清各类矛盾纠纷的基本属性;在宏观表象上,可以归结为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强度烈度扩张、社会燃点降低等特征;在发展态势上,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面临涉农纠纷量大面广、涉土纠纷对抗激烈、劳资纠纷高发多发、医患纠纷日渐严峻、金融纠纷破坏力强、环保纠纷成为焦点、群体纠纷组织化更加明显的发展趋势。探寻中国社会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风险源头并非易事。在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人们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落后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明显。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井喷”的源头性归因,可以从经济、社会、行政、司法、教育、党建等多个层面寻找症结所在,可以归结为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政府结构膨胀与管理服务缺失、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基层组织涣散与先锋作用迷失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缘由,当然每个层面的不同病灶相互交织、盘根错节、复合叠加、甚至互为因果,均会不断诱发、催化出新的社会矛盾。这样更多地从批判的角度对社会风险来源进行比较系统而又一定深度的剖析,对于建立完善中国社会转型期基层矛盾治理格局应该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同表征与多元起因,广东的改革开放和先行先试无疑做了积极而富于价值的风险调控探索实践。如建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制度化路径,通过着重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构建联调机制、改革信访机制等措施,使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代表的国家治权主导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一种基础性保障;拓展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化路径,提出了坚定人民调解发展方向、拓展人民调解职责内涵、创新人民调解体制机制的思路,特别在如医患纠纷、交通纠纷、环保纠纷等社会矛盾风险热点领域,大力推进和发展第三方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思路显得更富创新意义;创设了以诉前联调为机制的法治化路径,矛盾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在法院正式立案前,以法院为主导,法院与各行政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协调联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探究了以复合治理为基本框架的多元化路径,通过厘清各种解纷方式的主体与特性、关系定位与路径选择、探索经验与现实困惑,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和网络结构做了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探讨,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国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综合治理,到中共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相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这一系列重大决策无疑适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同阶段的治理需求。然而,以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尽管历经多次改革,最终都是陷入了一种不良循环,特别是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镇街治理机构,由于强调与县级以上各职能部门的条条对接、垂直管理,反而造成基层治理部门分割、资源分散、单打独斗、效率低下。在这样的国情下,广东省创设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实战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理顺治理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凝聚了基层治理正能量,产生了1+1>2的治理效果。从广东经验中可以得到创新基层社会矛盾风险治理的五点启迪: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强化“以人为本”价值观、推进“利民便民”服务观、践行“依法治理”法治观;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盘活政府资源存量、优化镇街资源配置,培育基层社会组织,实现“官民共治共享”;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建立以县区为龙头、以镇街为支撑、以村居为基础、以网格为细胞的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推进指挥协调扁平化、社会治理精细化、治理手段信息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强化综治政策工具、完善考评问责体系。这些思路和建议,体现了现代社会风险防控与治理的发展理念,对各地深化基层矛盾治理具有一定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李会勋[9](2015)在《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文中认为保障性住房向来都缺乏一个统一或者权威性的定义。对一个承载了经济、社会、民生和社会心理意义的标的物来说,赋予其人人都可信服的所谓科学定义,难免会陷入“另一层谬误”。无论是西域的公共住房,抑或儒家文化圈内的组屋、居屋,均凝练了政府和民众的智慧,体现了责任政府的担当。当前推进保障性住房仍饱含了执政党更多的情感性色彩而非法理性逻辑。公权力主导并强推的结果是满足了一部分受众群体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自由与强制之间的矛盾。借鉴政治学的研究术语,中国保障性住房历经了否定之否定路线和修正主义路线,即“休克式疗法”到“渐进式疗法”。当前,保障性住房既面临着传统市场与政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张力,更面临着法治实践中法制统一与实践相悖、新型社会治理模式需求多元与公共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国家责任担当不够与个人义务履行尺度不一等矛盾。研究保障性住房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保障性住房是个什么样子的东西?它可以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必须有外延和内涵的初步界定。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保障性住房的认识仍然比较混乱,有“盲人摸象”之虞。第二,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主导方应当是谁?如果是政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限度在哪里?政府的职责主要放在需求方还是供应方?如果是公众,或者说中低收入者,各自的内容和限度如何?第三,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现行立法之窘境下,各地经济实力差异较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式样的制度供给会不会加剧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对住房公平的正常心理预期和可承受能力?第四,与缺乏顶层设计的难为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需要的是基于个人信用、技术平台、公私协力、行政审核、司法介入、权利保护等更为复杂细致的逻辑和技术承接,如何让该体系播下“龙种”而不至于产出“跳蚤”,需要怎样的理念与技术糅合?第五,除了政治学、经济学、经济法学、建筑与房地产以其视野来研究和剖析保障性住房以外,以宪法与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科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当有什么样的理论贡献或者实践导引?住房问题在根本上是房价过高和居民支付能力较低之间的矛盾,宪行视角下的政府应如何承担并加以解决?基于上述问题,文章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或论证。第一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缘起与现状。保障性住房制度从计划经济中剥离,历经完全计划和完全市场两个单轨阶段。既有制度性因缘,又有历史性变迁,本部分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析保障房制度的缘起。现实层面,廉租房建设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停滞不前,公租房大行其道,在诸如限价房、优租房、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寓等名目繁多的住房供给体制下,未来保障房制度的供给主体、受众范围、产权设置等顶层设计既需要地方立法和实践的试错和指引,又需要探究国家宏观调控与个人需求的微妙关系,包括其背后蕴涵的制度和法理因素。第二部分,重点论证了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意在把握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原则。本部分的论证没有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上诸如效率与公平理论、租金管制理论、住房过滤与梯度消费理论着手,而是遵循“公共住房必须有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介入后应当如何运行应当是公法认真研究的问题”这一思路进行研究。公权力的介入和运行应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个面向上。目前国内学者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观点甚少,住房保障制度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全面福利的关系。从“公”字着手,认为保障房是公共产品;保障房制度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保障房制度体现的是公共治理;保障房制度归结点是公共利益。根据当下实践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共性原则、有限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与市场性原则。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是国家对中低收入群体拥有住房应承担的责任基础。本部分论证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而非泛化国家义务,将住房保障统统归结为国家义务。住房国家保障义务的提法既非对“权利——义务”的逻辑遵从,同时也是对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逻辑概念的混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与西方公共住房制度相比,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没有找到一个很成熟的模式。包括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在内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公共住房、社会住房等保障房制度进行论证,经济学学者多从国家干预理论、福利国家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住房梯度消费及过滤理论进行论证;法学学者多从住房权进行论证;社会学者多从公平分配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和居住隔离理论来论证。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还不够,保障房制度相关理论和技术路线设计还没有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尤其是我国保障房制度的实践线路多从地方立法与实证着手,地方先行先试的路径依赖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对地方立法和实证的探寻有利于从根本上对保障房制度给予全面清晰的梳理。通过正当性理论和普遍福利理论论证了国家在住房保障上对公民存在的保障义务;通过对国家保障义务的规范依据、宪政基础和根本目的进行论证,指出国家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制度立法与实证上的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在《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中得到了印证。保障房制度表现出超强的制度生命力缘于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国家保障义务的积极履行,国家保障义务这一命题有着清晰的制度发展脉络,这个脉络不仅与我国住房历史相契合,而且还折射着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住房制度的变迁。第三部分,比较并分析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立法。重点考察域外的立法与成熟制度。现行保障房制度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部门来主导,为应对立法民意,全国人大以委任立法的方式让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和办法,国务院根据工作分工由具体部委来主导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比如财政部、银行、地方政府住建部门)的意见,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一般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当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多以委任立法模式来进行。本部分重点考察了域外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中较为成熟的租金补贴,住房储蓄和中央公积金等特色制度。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治化,就必须从立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供给、租金补贴、契税减免等问题,必须从保障对象、标准、方式和职责上进行框定。域内立法主要分两个层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时代烙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观念、住房消费可支付水平等条件决定了住房政策的差异。地方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方面的共性,决定了各地在住房政策方面的相似性和演进的共时性;地方在发展水准、财政状况上的差异也决定了地方立法和政策上的差异,诸如东南沿海之立法较之于西部省份的立法就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给付能力的不同导致立法各异乃现实窘境之折射,此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立法的进度和质量。应当尊重和承认这种差异性,当下住房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书就是基于因经济水平存在差异而建造保障房数量的非整体划一。但此处需要申明的是,根据地方实证调研,实践上的各异并非立法各异的结果,更为吊诡的是,各地反而在立法文本的表达上出现了高度同质,文本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矛盾正是当下中央立法缺失,地方注重政令的集中反映。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赋予了中央立法更多的地方实证样本,也彰显着中央与地方在立法与政策、管制与服务、集权与放权关系上的不置可否之窘境。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实践。本部分将当下实践分为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涵括了当下的实践类型。保障性住房本身就不是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出现与中国快速城镇化、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中国社会结构阶层变化等因素紧密相关。社会阶层结构体现在社会阶层位序的确立上,各个阶层在社会地位等级中的排列次序取决于各个阶层拥有的文化资源、经济资源与组织资源数量,拥有三种资源数量越多的阶层,其阶层位序就越高,反之越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也体现了社会阶层序列的差别,比如在苏州,高技术人才的优租房房源质量好,面积大,装修好,设施比较齐全,而同为工业园区的其它公租房则较为次之。三种模式有赞许,也有质疑,体现着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制度的政府职责履行、保障房建设模式、受众群体的范围差异。对域内外实证研究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在住房的实践上正在进行四个方面的转轨:一是从直接供给向间接供给转轨;二是从实物供给向货币补贴转轨;三是政府从单方供给向利用社会组织力量转轨;四是由以传统公权力为主导向借用现代治理理念和综合运用新型行政模式转轨。上述转轨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民平等的住房权利得到较为公正的实现,这迥异于我国当前以行政手段强行控制房价,行政命令手段强行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做法。保障房的实践上还存在诸如主体与客体、审核与轮候、准入与退出等困境,有些困境是制度性困境,单靠保障房制度一己之力怕难以擎起整个保障与给付大厦。尤其是本部分困境中的纠纷与惩戒问题,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三起撤诉案为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公益与私益的矛盾调处和适法矛盾。其实,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在进行转轨,即从政府调控和稳定房价的工具性手段,向以保护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履行政府职责的理念回归转轨。当下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即是这一转轨的注释。第五部分,为保障性住房的完善提供些许合理化建议。在分权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掌控着地方事务的主导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成为“中央主导的地方政策实验”,其地域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地方经验在推动着中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进程。处于“稳定”和“考核”的硬指标,地方政府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中一直处于和中央的激烈博弈中,这并不是说所有地方政府都在应付中央的指令性计划,更多地方正在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着制度创新和实践,比如“优租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的突破。调研证实,保障性住房制度推动比较好的地方,均是地方政府积极主动的自发行为,而并非来自于中央的权威,这意味着保障房制度需要在立法上、实践上和制度创新机制上进行完善。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也存在这样一个结果:地方正在固化地域住房福利资源,地方立法在肢解着中央立法,立法的碎片化形塑了地域住房制度的碎片化。在中央打击针对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受到了来自地方或明或暗的抵制。有鉴于此,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推进需要把握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市场和政府厘清并框定自己的职责。更要运用新型社会管理和手段的创新,综合运用公私协力、共有产权制度等相关理论指导保障房制度的实践。面对轰轰烈烈的制度实践,行政法学对保障性住房的理论贡献如果仍是传统行政法那些捉襟见肘的给付和行政合同理论,似乎还远远不够。
胡川宁[10](2014)在《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无疑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然而,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本身是无法解决由其所造成的住房社会问题的。住房除了具有商品属性外,其本身也是国民参与社会交互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生活得以存续,建立作为市场化住房制度补充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就成为了各国政府的必然原则。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住房发展史,我国自住房体制改革伊始,就非常注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早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我国现行住房制度市场化的重要基础性文件中,就已经对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做出了规定。自此,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多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但是,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宏观上亦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很大程度还保留有计划经济时代公房制度的影子。可见,如果这种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彻底贯彻,则会造成我国住房市场经济的彻底崩溃。同时,正是因为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与住房市场化改革存在根本的矛盾,使得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代表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成为我国住房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商品住房自然地就成为了我国住房市场的主力军。第二,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有效的类型化。这表现在住房保障资助对象重叠,容易造成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浪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资助对象都是低收入群体就是一个例子。第三,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极度缺乏稳定性。这表现在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往往五六年就有一次比较大的变动,其所用的术语也往往直接来源于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在缺乏有效法律解释的前提下,这种稳定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其应有的安定性和明确性。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上述三个比较大的问题外,诸如住房公积金缺乏独立性、交易禁止制度有损于交易安全的问题,以及激励措施不完善等也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按照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进行设计所导致的。作为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住房保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就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公房制度的存废历程进行历史性的回顾,从中可以认识到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公房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地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亦无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也要认识到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补充,而不是对住房市场经济的替代。其次,本文选取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法律比较的方法,可以迅速地发现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异点究竟在哪里。这有益于我国在未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不同于制度经济学着眼于作为一个制度整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如何对经济单位产生效果,法学所要关注的只是作为整体法秩序一部分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即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文着重通过对既往有关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政策和法律的梳理,阐释当前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法治国家的价值观,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指出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以及其如何被正确地适用。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就选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和结构、创新与不足进行介绍,从而体现本选题的学术价值。第二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是针对本文所要适用于检验和分析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论述。其中,这也包括对本文所要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进行说明,即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第三章,阐述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住房制度发展史做一个系统的回顾,基本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探索时期、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通过回顾,可以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房制度无法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认识到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如何调和住房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城镇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在这一章中,主要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等分别进行评价。第五章,就境外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介绍。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德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指令性的住房统制经济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解决紧急状态下的住房紧缺危机,而不能被当作一项长久的住房制度。此外,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也证明了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兼顾。第六章,讨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本章从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等方面,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个别的修改建议,同时指出了只有符合社会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地成为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有益补充。最终,未来我国应建立以作为客体资助的新型廉租住房为核心的多样化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七章,讨论新型廉租住房制度。本章指出,通过建立作为统一的客体资助制度的新型廉租住房制度,以替代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中的实物配租、限价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制度,才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根本之计。结语。呼应导论中所提出的问题,综合本文的主要论点。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2000年9月18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2000年9月18日(论文提纲范文)
(1)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二手房交易 |
2.1.2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 |
2.1.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主体 |
2.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 |
3.1.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定现状 |
3.1.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实际约定现状 |
3.2 二手房交易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 |
3.2.2 引起司法机关的效力争议 |
3.2.3 导致买受人无法税前扣除 |
3.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未约定的问题 |
3.3.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问题 |
第4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1 法律效力层级不够高 |
4.1.2 法理关系存在冲突 |
4.1.3 强制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4.2 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不规范 |
4.2.1 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
4.2.2 房屋涉税信息不透明 |
4.2.3 合同约定管理不到位 |
4.2.4 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第5章 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一: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的典型案例 |
5.1.1 案情介绍 |
5.1.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1.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1.4 案例点评 |
5.2 案例二:交易双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典型案例 |
5.2.1 案情介绍 |
5.2.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2.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2.4 案例点评 |
5.3 案例总结 |
5.3.1 税费承担约定法律不足,利益主体存在法理冲突 |
5.3.2 市场涉税信息获取困难,税费承担约定不规范 |
5.3.3 交易主体纳税意识淡薄,不同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第6章 规范我国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 |
6.1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 |
6.1.1 提高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制管理水平 |
6.1.2 构建二手房交易费用基本法律制度 |
6.1.3 简并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种类 |
6.2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 |
6.2.1 明确区分二手房交易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
6.2.2 确立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收债权继承方式 |
6.2.3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数据信息平台 |
6.2.4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标准 |
6.2.5 建立二手房交易纳税人税务诚信档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租购并举制度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1 政策执行理论 |
2.1.2 市场监管理论 |
2.1.3 演化博弈理论 |
2.1.4 供求理论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住房的属性 |
2.2.2 住房租赁市场的界定 |
2.2.3 住房租赁的交易模式及特点 |
2.2.4 住房租赁市场核心利益主体的界定 |
2.3 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的的相关研究 |
2.3.1 租购并举制度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2 央地政府关系的相关研究 |
2.3.3 住房租赁激励的相关研究 |
2.3.4 住房租赁监管的相关研究 |
2.3.5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行为博弈的相关研究 |
2.4 国际住房租赁制度改革与实践经验 |
2.4.1 美国住房租赁制度与实践 |
2.4.2 德国住房租赁制度与实践 |
2.4.3 新加坡住房租赁制度与实践 |
2.4.4 日本与英国住房租赁制度与实践 |
2.4.5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状及成因 |
2.5 研究评述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租购并举制度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影响研究 |
3.1 租购并举制度的实施背景及主要政策内容 |
3.1.1 租购并举制度的实施背景 |
3.1.2 租购并举制度下的住房租赁政策体系 |
3.2 租购并举政策体系对租赁住房供给主体的影响 |
3.2.1 增加租赁用地供给助力企业新建租赁住房 |
3.2.2 税费优惠政策激励租赁住房供给 |
3.2.3 金融产品创新解决住房租赁企业融资困境 |
3.2.4 多项政策举措保障租赁住房多渠道供给 |
3.3 租购并举政策体系对租赁住房需求主体的影响 |
3.3.1 实证研究 |
3.3.2 承租人权益保障逐步加强 |
3.3.3 “租购同权”逐步落地 |
3.3.4 引导消费者逐步改变住房消费观念 |
3.4 租购并举政策体系对住房租赁监管主体的影响 |
3.4.1 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逐步加强 |
3.4.2 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保障民生的目标诉求 |
3.4.3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 |
3.4.4 地方政府监管成本增加,声誉提升 |
3.5 租购并举制度下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的概念模型 |
3.5.1 概念模型的提出 |
3.5.2 央地政府间租购并举政策执行的激励与监管演化博弈概念模型 |
3.5.3 政府、企业与消费者间住房租赁激励监管演化博弈概念模型 |
3.5.4 出租人住房出租行为监管的演化博弈概念模型 |
3.5.5 房产中介租赁服务监管维权威慑博弈概念模型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央地政府间租购并举政策执行的激励与监管演化博弈 |
4.1 博弈机理分析 |
4.2 模型构建 |
4.2.1 模型假设 |
4.2.2 支付矩阵 |
4.3 模型求解及仿真 |
4.3.1 系统局部均衡点 |
4.3.2 演化稳定策略及仿真 |
4.4 主要参数对策略演化的影响 |
4.4.1 市场结构影响因子对策略演化的影响 |
4.4.2 奖励力度对央地政府策略演化的影响 |
4.4.3 处罚力度对央地政府策略演化的影响 |
4.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租赁企业和消费者间住房租赁激励监管演化博弈 |
5.1 博弈机理分析 |
5.1.1 政府与住房租赁企业间的博弈关系 |
5.1.2 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5.1.3 住房租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5.2 模型构建 |
5.2.1 模型假设 |
5.2.2 支付矩阵 |
5.3 模型求解及仿真 |
5.3.1 复制动态方程 |
5.3.2 均衡点的稳定性及其仿真 |
5.4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出租人住房出租行为监管演化博弈 |
6.1 博弈机理分析 |
6.2 模型构建 |
6.2.1 模型假设 |
6.2.2 支付矩阵 |
6.3 模型求解及仿真 |
6.3.1 系统局部均衡点 |
6.3.2 演化稳定策略ESS |
6.3.3 模型演化仿真 |
6.4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房产中介租赁服务监管维权威慑博弈 |
7.1 模型构建 |
7.1.1 模型假设 |
7.1.2 模型构建 |
7.2 模型求解 |
7.2.1 政府监管部门行为分析 |
7.2.2 房屋承租人行为分析 |
7.2.3 房产中介机构行为分析 |
7.2.4 均衡求解 |
7.3 模型分析 |
7.3.1 培育强硬型房屋承租人的策略 |
7.3.2 针对强硬型房产中介机构的策略 |
7.3.3 针对软弱型房产中介机构的策略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建议及措施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4)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及其概念界定 |
1.1.1 城乡 |
1.1.2 住房保障制度 |
1.1.3 住房建设 |
1.2 研究背景 |
1.2.1 研究缘起 |
1.2.2 社会背景 |
1.2.3 学术背景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意义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意义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住房保障制度与政策研究 |
2.1.1 住房制度与政策 |
2.1.2 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及原则 |
2.2 住房建设与发展历程研究 |
2.3 住房问题及近期最新研究 |
2.4 境外住房制度发展研究 |
第三章 广东省住房建设发展综述 |
3.1 广东省住房社会总体发展特点 |
3.1.1 人口规模 |
3.1.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3.1.3 住房建设水平 |
3.2 广东省住房建设历程阶段划分及特征 |
3.2.1 传统福利住房建设时期(1949-1977年) |
(1)财政负担与住房紧缺 |
(2)城市私人房产公有化 |
(3)工业建设优先,住房标准降低 |
(4)住房作为一种福利 |
(5)住房类型阶段变化——从修缮利用到多类型公房新建逐步开展 |
3.2.2 住房福利制改革时期(1978-1991年) |
(1)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 |
(2)住房商品化的开始及推进 |
(3)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出现 |
(4)公房出售、提租补贴 |
(5)住房投资建设主体更多元 |
(6)住房类型阶段变化——商品房出现,公房市场化流通 |
3.2.3 房改全面推进时期(1992-2002年) |
(1)住房结构不均衡 |
(2)住房的货币化分配 |
(3)住房供应类型多层次 |
(4)住房类型阶段变化——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组成住房供应体系 |
3.2.4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供给回归时期(2003年-至今) |
(1)住房保障政府、市场双重失灵 |
(2)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
(3)房地产政策紧密调控 |
(4)重视保障性住房 |
(5)住房类型阶段变化——从限价房到保障房的并轨 |
3.3 广东省住房建设类型及时代背景 |
3.4 本章小结 |
3.4.1 计划经济时期 |
(1)对现存住房的认识不同 |
(2)对住房的投资量不够 |
(3)住房福利分配制度的不平等 |
3.4.2 市场经济过渡时期 |
(1)国民经济逐渐依赖房地产行业 |
(2)政府释放原有公房进入市场,拓宽供应对象 |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房改引入市场资本 |
3.4.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
(1)市场经济转型引发企业破产,住房困难人群增加 |
(2)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且对象受局限 |
(3)高房价催生住房畸形发展,需求严重不均衡 |
3.4.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代 |
(1)租赁市场成发展新动能 |
(2)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紧缺 |
(3)城中村的更新改造引发新居住问题 |
第四章 政府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4.1 早期向特定人群提供的公房建设阶段 |
4.1.1 工人新村 |
(1)工业优先发展,简易快速化建设工人住房 |
(2)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并配套公服设施 |
(3)现代化建设,持续保障工人阶级住房问题 |
4.1.2 职工住宅 |
(1)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职住平衡水平 |
(2)拓宽建设资金来源,集资建设住房 |
(3)职工住房纳入安居工程 |
4.1.3 华侨新村 |
(1)华侨被逐,设立安置机构保护归侨的合法权益 |
(2)旧房失修新房告急,模仿工人新村建高质量社区 |
4.2 保障性安居工程救济扶贫建设 |
4.2.1 解困房 |
(1)企业转型失败员工遭淘汰,政府兴建“解困房”以优惠价出售 |
(2)纳入安居工程被经适房取代 |
4.2.2 保障性安居工程 |
(1)全民安居工程作为首要 |
(2)完善住房保障机构 |
(3)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
(4)安居工程按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两个方向分别发展 |
(5)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列推进 |
4.2.3 经济适用房 |
(1)经适房与商品房供应对象互补 |
(2)更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 |
(3)政策加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 |
(4)停建经适房,对象纳入公租房逐步建立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体系 |
4.2.4 廉租房 |
(1)廉租房作为经适房的补充,保障最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 |
(2)廉租房的来源、渠道、定价等供应标准的逐步确立 |
(3)廉租房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住房保障的核心工程内容 |
(4)廉租房多渠道筹集的探索 |
(5)公租房并轨运行,各市廉租房陆续退出住房保障历史舞台 |
4.2.5 公共租赁房 |
(1)深圳借鉴香港提出公租房建设 |
(2)全国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实施 |
(3)珠三角地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4.3 住房的修缮与改造作为辅助 |
4.3.1 棚户区改造 |
(1)确立棚改意义和指导编制工作 |
(2)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
(3)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搭建 |
(4)各市制定统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 |
(5)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
4.3.2 农村住房改造 |
(1)吸收外资“见缝插针式”危房修缮与改造 |
(2)农村安居工程——解决泥砖房 |
(3)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实施力度 |
4.4 本章小结 |
4.4.1 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有待完善 |
4.4.2 户籍限制下流动部分居民艰难安居 |
4.4.3 “保障房化”完成指标任务,仍需深知居民需求 |
4.4.4 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欠规范、立法仍需加强 |
第五章 市场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5.1 住房商品化的开端 |
5.1.1 引进外资促成首个商品房 |
5.1.2 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 |
(1)土地劣用、多占少用、城市建设缺乏稳定资金来源 |
(2)土地征收使用费、全国土地第一拍 |
5.1.3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环境提升 |
(1)楼盘热销、住区类型多样化 |
(2)商品房空置总量直线上升 |
(3)整治烂尾楼 |
5.2 房地产不健康发展加剧 |
(1)从宏观调控进入建设标准调控 |
(2)带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试点推广 |
(3)各市全面铺开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
(4)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适当放宽 |
5.2.1 鸽笼屋引发房地产全方位调控系列政策 |
5.3 房地产市场整顿——去库存、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
5.4 商品房中的“保障性住房” |
5.4.1 限价房 |
5.5 城市更新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 |
(1)城中村抢建引发改造工作的开展 |
(2)城中村改造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改造方式规范化 |
(3)改造策略进一步调整为综合治理方式 |
5.6 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
(1)租售同权概念的提出 |
(2)商业、办公、集体用地等多渠道租赁住房改造 |
5.7 本章小结 |
5.7.1 以面积为导向的市场住房难以解决实际需求 |
5.7.2 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退两难,政府与市场共生关系已形成 |
5.7.3 利益驱动下的城中村改造喜忧参半 |
第六章 社会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6.1 农村住房自建历程 |
6.1.1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确立 |
6.1.2 农村自建房迎来小高潮 |
6.1.3 农村小产权房的诞生 |
(1)针对小产权房提出治理办法 |
(2)为小产权房解禁作出政策探索 |
6.1.4 农村住房的更新换代 |
6.1.5 务工农民增多农村住房空置 |
6.2 经租房 |
(1)私房比例过大、秩序混乱,对其改造并规范形式及改造范围 |
(2)对漏改房屋进行补改 |
(3)对华侨经租房予以发还,规定发还界限 |
(4)落实非华侨经租房返还 |
6.3 早期的私人建房 |
6.4 民间改造——社会提供的“保障房” |
6.4.1 “知青搭阁楼” |
6.4.2 “厂房改公寓” |
6.4.3 “房中房”(劏房) |
(1)禁止隔断 |
(2)安全条件下允许改造 |
6.4.4 “城中村加建” |
6.5 本章小结 |
6.5.1 农村住房建设自发性较强,布局混乱 |
6.5.2 农村住房整体建设质量不高,安全性低 |
6.5.3 农村住房外观形态与环境反差巨大、地域性特色衰退 |
6.5.4 农村住房保障缺乏制度规范的支持,缺乏政策指引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住房供应 |
7.1.1 广东省住房供应的历史发展总结 |
7.1.2 广东省住房供应核心问题讨论 |
7.2 住房分配公平性 |
7.2.1 广东省住房分配的历史发展总结 |
7.2.2 广东省住房分配核心问题讨论 |
7.3 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 |
7.3.1 广东省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的历史发展总结 |
7.3.2 广东省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核心问题讨论 |
7.4 针对广东省住房供应的建议 |
(1)调整优化住房结构、精准供应 |
(2)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公租房制度 |
(3)合理规范保障流程、形成可支付住房保障体系 |
7.5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全国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附录2 广东省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附录3 地级市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5)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 |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界定 |
(一)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
(二) 不动产登记产生的原因 |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基本特征 |
(一) 统一性 |
(二) 高效性 |
(三) 便利性 |
三、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意义 |
(一) 规范登记行为 |
(二)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
(三) 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
四、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 依申请原则 |
(二) 一体登记原则 |
(三) 连续登记原则 |
第二章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发展历程与成就 |
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发展历程 |
(一)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起源 |
(二)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构成 |
(三)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改革创新 |
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现状 |
(一) 逐步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
(二) 完善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模式 |
(三) 初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目标 |
三、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取得的成就 |
(一) “四全模式”初步构建不动产登记体制框架 |
(二) “三高一全”整合统一登记业务 |
(三) 创新服务提升效能 |
第三章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 |
(一)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 |
(二) 各地登记资料查询标准不一 |
(三) 农村房地登记处于试点阶段 |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未完全实现“四统一 |
(一) 部分自然资源未实施统一登记 |
(二) 不动产登记管理技术标准不统一 |
(三) “信息孤岛”现象仍未消除 |
三、互联网+技术应用不全面 |
(一) 自助查询服务类型单一 |
(二) 缺乏“互联网+”登记服务的应用 |
第四章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问题成因 |
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健全 |
(一)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
(二) 缺少统一的登记资料查询规定 |
(三) 农村房地登记的操作规定不明晰 |
二、不动产登记的体系性建设不完整 |
(一) 登记机构未整合到位 |
(二) 相关的登记依据过于笼统 |
(三) 统一信息平台推动迟缓 |
三、不动产登记的公共服务不深入 |
(一) 自助查询处于探索阶段 |
(二) 线上登记系统尚未开通 |
第五章 国内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经验借鉴 |
一、国内其他省份的经验做法 |
(一) 安徽省:“芜湖模式”多措并举促提效 |
(二) 四川省:彰显交易登记一体化特色服务 |
(三) 湖北省:统一登记小窗口,便民利民大服务 |
二、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启示 |
(一) 规范、高效、便民、创新——打造“江苏模式” |
(二) 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办理流程 |
第六章 优化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对策 |
一、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 |
(一) 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
(二) 统一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 |
(三) 明晰农村房地登记的操作规程 |
二、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管理“四统一” |
(一) 推进登记机构的整合 |
(二) 完善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制定 |
(三) 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互通共享 |
三、深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的创新发展 |
(一) 全面开通各项业务的自助查询及办理 |
(二) 加快实现“互联网+”登记服务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趋势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任务 |
第一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住房租赁制度长期处于从属性地位 |
二、住房租赁市场的二元制格局明显 |
三、出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占明显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的改革任务 |
一、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制 |
二、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三、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两种住房租赁制度模式的发展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二节 日耳曼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日耳曼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日耳曼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日耳曼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三节 两种模式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二、日耳曼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三、两种模式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第一节 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一、打破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 |
二、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制度形式 |
第二节 丰富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渠道 |
一、房地产企业库存房 |
二、城镇家庭私有住房 |
三、社会存量商用房产 |
四、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
五、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 |
第三节 调动各界力量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建设 |
一、推动住房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 |
二、活跃住房租赁资本市场 |
三、推进不动产证券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 |
一、对中国物上权利体系发展的理论意义 |
二、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一、区别居住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 |
二、区别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 |
第三节 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一、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二、赋予住房租赁登记以准物权行为效力 |
第四节 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一、限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
二、限制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
三、限制出租人的约定解除权 |
第五节 强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嬗变历程 |
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再认识 |
三、强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建议 |
第六节 增设出租人法定容忍义务 |
一、对出租人容忍义务的评述 |
二、出租人容忍义务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建立社会管控制度 |
一、建立针对租金价格的市场管控制度 |
二、建立针对转租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
一、强化住房租赁登记制度 |
二、建立住房租赁征信制度 |
三、构建住房租赁交易平台 |
第三节 改革社会管理制度 |
一、户籍制度配套改革 |
二、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IV-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7)政策科学视野中的新型城镇化:目标、网络及其工具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二、基本概念辨析与界定 |
(一) 城市与城镇 |
(二) 城市化与城镇化 |
(三) 新型城镇化 |
(四) 政策目标 |
(五) 政策网络 |
(六) 政策工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论文可能创新与局限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局限 |
第二章 基础理论及其文献评述 |
一、城市化理论 |
(一) 城市化演变的客观规律认识 |
(二) 城市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
(三) 城市化资源集聚与利用 |
(四) 城市化过程中人口的流动 |
(五) 城市化形态的物理呈现 |
二、中国城市化政策述评 |
(一) 新型城镇化理论 |
(二) 城市化的中国政策 |
三、政策网络理论 |
(一) 政策网络理论发展源流 |
(二) 政策网络类型及其管理等研究 |
四、政策工具理论 |
(一) 政策工具分类的研究 |
(二) 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 |
五、政策执行理论的研究进路 |
第三章 新型城镇化究竟新在哪 |
一、当前中国城镇化究竟是否构成一种新的类型? |
(一) 世界城镇化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城镇化类型 |
(二) 中国城镇化属于新的类型何以可能? |
二、在城市化历史坐标中定位中国新型城镇化 |
(一) 新型城镇化是体制渐进转型与快速城市化重叠型城市化 |
(二) 新型城镇化是注重城市化质量提升的“新”阶段 |
三、经济新常态下的新型城镇化 |
(一) 经济新常态要求新型城镇化的常态化 |
(二) 经济新常态要求新型城镇化应有新作为 |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的政策目标论析 |
一、新型城镇化政策及其目标:基于规划的分析 |
二、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实质性目标 |
(一) 正义: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和根本追求 |
(二) 效率: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要求 |
(三) 稳定:新型城镇化特征决定的重要约束 |
三、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工具性目标 |
第五章 新型城镇化的政策网络分析 |
一、政策网络理论在中国是否适用 |
二、政策网络理论在新型城镇化政策领域的适用性 |
三、新型城镇化过程的政策网络类型与结构 |
(一) 新型城镇化的政策社群 |
(二) 新型城镇化的府际网络 |
(三) 新型城镇化的生产者网络 |
(四) 新型城镇化的专业网络 |
(五) 新型城镇化的议题网络 |
四、不断调适新型城镇化的政策网络互动结构 |
(一) 政策社群与府际网络之间的互动结构改进 |
(二) 改变府际网络和生产者网络联盟及其与其它网络的互动结构 |
(三) 充分发挥专业网络等作用的同时改善网络结构互动多样性 |
第六章 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工具选择 |
一、新型城镇化领域的政策“工具箱” |
(一) 强制性工具 |
(二) 利益诱导型政策工具 |
(三) 信息型政策工具 |
(四) 自愿型政策工具 |
二、影响新型城镇化政策工具选择的因素 |
(一) 新型城镇化政策的执行实质就是政策工具选择过程 |
(二) 影响新型城镇化政策工具选择的要素图谱 |
三、实现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工具优化 |
(一) 市场化政策工具优先是城市化的客观规律 |
(二) 新型城镇化目标要求“稳定”的政策工具与工具的稳定 |
(三) 建立有利于新型城镇化财政新基础形成的政策工具组合 |
(四) 不断改进新型城镇化政策网络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中国执政党治国理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二、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三、中国基层矛盾治理需求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概述 |
一、风险社会研究 |
二、基层矛盾治理 |
三、基层社会治理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式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社会风险演变 |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基本内涵 |
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
三、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核心概念厘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基层与基层矛盾 |
三、治理体制与治理机制 |
第三章 风险形式:基层矛盾表现特征 |
第一节 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 |
一、从矛盾性质划分 |
二、从所涉主体划分 |
三、从人员规模划分 |
四、从适用法律划分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宏观表征 |
一、在数量上: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 |
二、在走向上: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 |
三、在主体上: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 |
四、在形态上: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 |
五、在强度上:矛盾张力扩大,社会燃点降低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多发领域 |
一、涉农纠纷量大面广 |
二、涉土涉房矛盾对抗激烈 |
三、劳资纠纷高发多发 |
四、医患纠纷日渐严峻 |
五、金融纠纷破坏力强 |
六、环境纠纷成为焦点 |
七、群体纠纷组织化明显 |
第四章 风险来源:基层矛盾源头归因 |
第一节 经济转型: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 |
一、粗放型增长 |
二、城市化失序 |
三、房地产泡沫 |
第二节 社会分层: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 |
一、个体分化 |
二、群体分化 |
三、阶层分化 |
第三节 执政效率:政府结构膨胀与服务管理缺失 |
一、政府结构臃肿膨化 |
二、决策管理时有失控 |
三、基本公共服务滞后 |
四、维稳模式呆板僵化 |
第四节 司法实践: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 |
一、地方立法滞后 |
二、司法公正有失 |
三、基层法治薄弱 |
四、法治文化缺失 |
第五节 教育文化: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 |
一、教育扭曲失范 |
二、主体文化受侵 |
三、精神信仰丧失 |
第六节 基层党建:组织建设弱化与先锋作用淡化 |
一、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弱化 |
二、基层党的领导干部蜕化 |
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淡化 |
第五章 风险调控:基层矛盾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制度化路径:行政主导 |
一、着重顶层设计,强化制度牵引 |
二、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体制机制 |
三、构建联调机制,打造综治平台 |
四、改革信访机制,畅通诉求渠道 |
第二节 社会化路径:人民调解 |
一、坚定发展方向 |
二、拓展职责内涵 |
三、创新组织机制 |
第三节 法治化路径:诉前联调 |
一、诉前联调的出台背景 |
二、诉前联调的基本内涵 |
三、诉前联调的运行机制 |
四、诉前联调的司法效率 |
第四节 复合化路径:多元衔接 |
一、历史与现实:多元解纷机制价值判断 |
二、主体与特性:多元解纷方式辨析 |
三、定位与选择:多元解纷方式的关系 |
四、探索与困惑:来自广东的实践经验 |
五、讨论与结论: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 |
第六章 风险治理:基层矛盾治理创新 |
第一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 |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
二、践行“依法治理”的执政观 |
三、推进“利民便民”的服务观 |
第二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 |
一、党委政府领导:担当主体责任 |
二、国家治权主导:发挥职能作用 |
三、社会组织担当:激发自治活力 |
四、公民广泛参与:加快全民普法 |
第三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机制 |
一、镇街中心是支撑 |
二、村(居)工作站是基础 |
三、县级中心是龙头 |
第四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 |
一、指挥协调扁平化 |
二、社会治理精细化 |
三、治理手段信息化 |
四、治理方式多样化 |
第五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 |
一、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
二、实施综治政策工具 |
三、建立考评问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来源与意义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保障性住房研究现状 |
二、保障性住房国家保护义务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保障性住房缘起与现状研究 |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的缘起 |
一、政策解读 |
二、制度解读 |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
一、完全产权型 |
二、共有产权型 |
三、有限产权型 |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
一、产权设计混乱 |
二、运营环节不畅 |
三、立法碎片化 |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公”字的解读 |
一、“公”字的涵义 |
二、“公”字的运行 |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性质及权利基础 |
一、保障房是公共产品 |
二、保障房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 |
三、保障房需要公众参与 |
四、保障房体现了公共治理 |
五、保障房归结为公共利益 |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基本原则 |
一、公共性 |
二、有限性 |
三、流动性 |
四、市场化 |
第四节 保障性住房国家保障义务 |
一、国家保障义务的两个理论 |
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 |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域外立法 |
一、美国模式 |
二、欧洲模式 |
三、亚洲模式 |
第二节 域内立法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现实与理想: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评析 |
一、地方立法合法性分析 |
二、地方立法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地方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地方实践模式 |
一、重庆模式——政府主导型 |
二、珠三角模式——市场主导型 |
三、苏南模式——政府+市场创新型 |
第二节 地方实践的困境与突破 |
一、主体与客体 |
二、审核与轮候 |
三、准入与退出 |
四、纠纷与惩戒: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三起撤诉案为例 |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完善研究 |
第一节 立法的完善 |
一、顶层设计不可或缺 |
二、地方立法及时跟进 |
第二节 实践的完善 |
一、建设上的完善 |
二、运营上的完善 |
三、治理上的完善 |
第三节 制度创新机制的完善 |
一、理念的嬗变:从管制到善治 |
二、纠纷的化解:资鉴重庆模式 |
三、机制的创新:革新行政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方法和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构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 |
一、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 |
(四)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 |
二、社会国家原则 |
(一)国家的社会义务 |
(二)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 |
一、探索时期(1978—1988) |
(一)强调加强和保证“以租养房”的原则 |
(二)加大住宅建设 |
二、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1988—1998)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1998—至今) |
第四章 我国城镇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评价 |
一、限价房制度 |
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
三、廉租住房制度 |
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 |
六、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
七、小结 |
第五章 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一、台湾地区 |
(一)国民住宅 |
(二)社会住宅 |
二、德国 |
(一)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发展史 |
(二)德国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三、美国 |
四、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 |
一、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 |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制度的废除 |
(二)住房权利证书制度的建立 |
(三)住房公积金的独立 |
(四)抽象原则与区分原则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适用 |
(五)住房补贴制度的完善 |
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的贯彻 |
(二)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的实现 |
(四)维护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我国未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
第七章 新型廉租住房制度 |
一、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范围的确定 |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措施 |
三、目的限定与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凭证 |
四、租金限定 |
五、违反资助目的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2000年9月18日(论文参考文献)
- [1]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D]. 周田子. 集美大学, 2020(05)
- [2]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租购并举制度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激励与监管策略研究[D]. 郭金金.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4]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D]. 陈昱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5]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叶佳.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5)
- [6]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 易磬培.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7]政策科学视野中的新型城镇化:目标、网络及其工具选择[D]. 王洪江.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1)
- [8]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D]. 邓少君. 武汉大学, 2016(06)
- [9]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 李会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10]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胡川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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