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马义虎[1](2020)在《我国居住权入法的功能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居住权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享有居住的权利,其最早滥觞于罗马法,后被德国、法国等主要欧陆国家所承袭。在2002年物权法草案中曾设置了居住权制度,但是由于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物权立法设置居住权没有其必要性,最终从草案中删除。新时期,我国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其中,就物权编中是否应当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大分歧。否定论者认为,不论是从我国的立法结构、社会基础考虑,还是从居住权本身的功能与价值角考虑,规定居住权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而肯定论者认为,居住权既有利于保护离婚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也有利于贯彻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意志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不论是否定论者的观点,还是肯定论者的观点,都更多只是将居住权的功能限定在传统的伦理性范围内,没有认识到居住权可能具有其他经济领域的投资、融资功能。因此,笔者以居住权功能拓展为视角,从我国现实制度需求出发,将居住权的功能由传统的伦理性拓展至投资性与伦理性并存的局面,并将其作为进入我国法律规范领域的正当性事由。具体地,应将居住权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大到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也突破传统居住权既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和出租的限制。此外,应当将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该过多干涉。唯有如此,居住权才能在我国焕发出新的强大生命力。
林颖[2](2016)在《制度变迁视角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研究 ——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文中提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现代城市设计概念以来,城市设计实施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的一大难题,在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期的城市建设环境下,解决城市设计实施问题变得更为迫切。本文立足于以实施为导向的城市设计过程理论,试图用制度化和经济学的思维去探索走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困境的路径,而制度变迁的视角正为这条思路提供了突破口。基于制度变迁过程与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共通点,论文对城市设计实施进行了制度化诠释,提出城市设计的诱致性实施与强制性实施两条路径。前者指在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中,公众主体与企业主体(指城市设计中的开发企业)在响应城市设计将带来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地贯彻执行城市设计意图的过程。后者指将城市设计方案或成果转化为政府法令的形式,依靠政府主体行使国家法律权力强制性执行的过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能够弥补强制性实施的局限性,强制性实施路径能够克服诱致性实施的路径依赖问题,两者协调互补,互不可缺。然而,通过对我国当前城市设计实施的现状分析和中美城市设计实施体系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现状表现为一种单一的强制性实施特征,存在诱致性实施路径缺失的问题。因此,论文试图对我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实现路径和具体方法展开探索。论文以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两个主体——公众主体与企业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制度变迁分析方法,通过构建其实施城市设计的“成本-收益”模型,对各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基于产权明晰下实现路径的理论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中美产权结构与实现路径比较分析,论文归纳出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公民设计组织、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和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这三条路径具体应该如何实现?论文对美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借鉴,通过中美制度环境和案例运作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以下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法和具体策略。第一,通过剖析美国不同类型的公民设计组织发展特征,对中美城市设计第三部门建立的制度环境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美国普罗维登斯市CITY WALK城市设计与中国武汉市昙华林城市设计的案例比较,找出我国公民设计组织建立与发展存在的困境,以此提出我国促进公民设计组织建设以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普适性制度方法。第二,借鉴当今美国城市设计运作中不同类型的资金激励与抑制措施,并对中美城市设计运作的制度环境差异进行优劣势比较,论文提出了适宜于中国制度环境下城市设计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的改进方法,是诱致企业实施城市设计的路径之一。第三,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外部性问题,是企业主体的另一条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论文首先对公共空间地役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城市设计中公共空间地役权范畴及其对实施城市设计的优越性,进一步,在我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序列下,论文分析了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在法理和需求上已经具备的可行性,并提出通过交易制度设计和要素类型细分的具体策略,实现此实施路径在程序与技术上的可行。最后,立足于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方法和策略,结合我国现行的城市设计强制性实施路径,论文最后对构建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框架进行了设想,两者互为补充,以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城市设计实施目标。
宋卓[3](2015)在《论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异同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长期以来,不管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我国的平时具体操作过程中,在这两个概念上都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这在方便我们进行初步理解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了进一步更好的认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和问题,本文着眼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者的基本概念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二者的主要侧重点和注意的问题,在分析相邻关系的地役权两者的额比较上,本文着重分析两者的区别,而对于两者存在的相似交叉的部分,本文不做重点讲述。
郭伟清[4](2012)在《空间役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空间役权法律问题的研究源于完善空间权理论体系和解决复杂空间役权关系的需要。但现今国内外对空间役权制度的研究甚少,导致空间未能得到高效利用,空间矛盾未能有效解决。本文通过分析空间役权设立的制度价值,凸显设置空间役权制度的重要性。界定空间役权的称谓和定义,探讨空间役权所具有的立体性、事先适用性等特征,指出空间役权并不具有人役权的属性,明晰空间役权的特有内涵。着重分析空间役权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并在分析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侧重解决空间役权在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透视出空间役权有别于地役权、相邻关系的价值所在。对该项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问题进行研究,厘清该权利从取得到消灭的完整过程,探索其中的规律。最后对我国空间役权制度立法设立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促进空间役权关系冲突的有效解决、推动空间役权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促进空间权理论体系的建构。
张文瑜[5](2012)在《公共地役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地役权制度,但对公共地役权却没有涉及。公共地役权起源于传统民法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的需要而使国家和公众取得一种要求相关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利。公共地役权与传统地役权以及相邻关系具有很大的不同。它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私权利也予以合理保护,具有弥补单一的公物所有权制度对个人私权保护不足和促进不动产合理利用满足公众需要的双重积极作用。通过比较考察世界他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规定和制度建设在较发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较健全的法制体系下是需其存在而且其能起到良好的反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日益完善,各种公共设施也日益增多,而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缺位使得提供公众利益的企业或者政府和供役地人双方之问权利义务、补偿、争议解决等不明确,这不仅影响了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公众公共利益的享受,也会损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益。要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取得经济的长足发展,应当参考借鉴他国或者地区关于公共地役权的立法和制度,对公共地役权做出立法补充,明确公共服务企业和政府与不动产供役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纷争。因此在我国确立公共地役权的法律地位和建立公共地役权制度也是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建议首先在立法上确立公共地役权的法律地位,完善公共地役权的取得模式,尝试公法介入私法取得模式。同时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界定公共地役权的前提和范围,确定供役地人的权利补偿和救济,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地役权制度。
夏明[6](2012)在《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相邻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相邻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邻里的和睦相处,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相邻关系作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对相邻纠纷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能为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不断完善产生极为关键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相邻纠纷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具体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范。在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日益复杂化,旨在通过对我国相邻纠纷现状描述,分析社会转型期的相邻纠纷基本类型,为相邻纠纷处理方式的完善提供参考。相邻纠纷自古以来就在人类的不断变迁和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相邻关纷日益纷繁复杂,由于社会背景、经济结构和法律传统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区域对相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各有不同。我国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主要产生在农村熟人社会之间和城市陌生人社会之间,我国法律制度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转型期的两种基本相邻纠纷作出区分,对依制定法、依习惯法、依自力救济方式处理相邻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建议依制定法侧重于处理陌生人社会的相邻纠纷,依习惯法侧重于处理熟人社会的相邻纠纷,自力救济则分别在陌生人和熟人社会的相邻纠纷中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提出完善三种相邻纠纷处理方式的建议,对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的处理具有重大意义。
汪雪峰[7](2011)在《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地役权源于传统民法地役权制度,但与传统民法地役权制度有着不同之处,也有别于相邻关系。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地役权制度规定较少,且分散于各部门法中,不具有系统性,这不利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过公共地役权制度还是具有独特的功能,其一,体系功能——弥补地役权和相邻关系调节土地利用的不足;其二,经济功能——促进公私财产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利用。其三,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尽管这些功能可以使公共地役权制度极具生命力,然而由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不完善,其面临着不小的困境:一方面,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另一方面,无法充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能否有效解决这些困境将影响公共地役权的价值发挥,基于此,文章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地役权的基本属性。该部分首先说明了公共地役权与地役权的渊源,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公共地役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文章简要概括了公共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并着重分析了公共利益的性质,认为不能任意解释公共利益,而需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其后文章对学界有关公共地役权性质的学说进行了归纳和分析,认为只有先明确公共地役权的性质,才能运用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二部分为公共地役权的功能。公共地役权的功能是其存在的价值,也是发展的保障。公共地役权首先具有体系功能——弥补地役权和相邻关系调节土地利用的不足;其次具有经济功能——促进公私财产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利用。最后具有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第三部分为公共地役权的变动和救济。该部分着重首先分析了公共地役权的设定,在不同情况之下分为法定方式设立和约定方式设立,以法定方式设立为主。其次介绍了公共地役权的登记,先是比较分析地役权的登记,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两种。当由法律直接设定公共地役权时,无需登记;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设定时,则应当登记,即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最后介绍了公共地役权的终止和救济,说明救济的必要性和救济的途径,以及救济的实施机构。第四部分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公共地役权制度,从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探讨,认为大陆法系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受到了公物理论的影响;其次以美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为代表,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美国法中,公共地役权制度是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建立的。最后,介绍了公物理论与公共信托理论的区别,认为两种理论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公物理论与公共信托理论对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为我国现行的公共地役权制度。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知,公共地役权制度超越了相邻关系、地役权的调节范围。其次,文章阐述了我国现行法下调整公共地役权的困境,既不能充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也不能充分保障私人利益,所以有待完善。最后,文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提出了建议。
洪红[8](2010)在《浅论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私法体系之构建模式》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论述了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私法体系的构建模式。
董钟元[9](2010)在《相邻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邻关系在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单列一章,地位清晰,但看似清晰的相邻权制度并不一般:它在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很远的时代;在性质上有很多种争议;与现存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依次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对相邻关系制度的分析,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分析澄清部分问题,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关相邻关系的困惑时,在解决时有所帮助。
胡玉明[10](2009)在《诉讼时效客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诉讼时效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即哪些权利可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其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客体的本质特征,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权利内容的财产性;以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和交易秩序为权重。诉讼时效客体的研究,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日臻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维护法律利益平衡的宗旨。笔者在研究由成熟立法规定归纳而成的学说基础上,进一步考量权利性质,同时综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等内在因素的相互作用,探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客体的性质决定了客体的内容,本文逐一分析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此基础上探寻各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判断规则,即从分析权利性质入手,着重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实现诉讼时效最合理的制度设置。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居住权入法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一、居住权的基本理论 |
(一) 居住权与居住权功能的含义 |
(二) 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
二、居住权与相关制度的功能辨析 |
(一) 居住权与租赁权 |
(二) 居住权与附条件房屋买卖 |
(三) 居住权与附条件的遗嘱或遗赠 |
(四) 居住权与反向抵押权 |
三、居住权的功能拓展 |
(一) 伦理性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
(二) 投资性居住权的经济功能 |
四、居住权功能拓展视角下的规则设计 |
(一) 居住权主体 |
(二) 居住权的客体 |
(三) 居住权的设立取得及其流通性 |
(四) 居住权的内容 |
(五) 居住权的期限及其消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制度变迁视角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研究 ——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对象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2 城市设计实施的过程理论与制度化诠释 |
2.1 城市设计实施的理论基础 |
2.1.1 城市设计与城市设计实施的定义 |
2.1.2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的联系及其实施的区别 |
2.1.3 以实施为导向的城市设计过程理论 |
2.2 新制度经济学与城市设计过程理论的结合 |
2.2.1 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经济学思考 |
2.2.2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 |
2.2.3 作为制度的城市设计 |
2.3 城市设计实施的制度化诠释——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 |
2.3.1 城市设计实施可视为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 |
2.3.2 城市设计实施的两种路径——诱致性实施与强制性实施 |
2.4 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与强制性实施过程的理论构建 |
2.4.1 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与一般过程 |
2.4.2 以政府为主体的城市设计强制性实施过程 |
2.4.3 以公众与企业为主体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过程 |
3 我国当前城市设计实施的现状与问题——基于中美比较 |
3.1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的现行办法 |
3.1.2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的现状特征:单一的强制性实施 |
3.1.3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的本土化演进过程 |
3.2 美国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 |
3.2.1 美国城市设计实施体系介述 |
3.2.2 美国城市设计实施特征——强制性与诱致性实施并行 |
3.3 中美城市设计实施比较与我国现状存在的问题 |
3.3.1 中美现行城市设计实施路径比较与启示 |
3.3.2 我国当前城市设计实施存在的问题:诱致性实施路径的缺失 |
3.3.3 单一的城市设计强制性实施存在局限性 |
3.4 应然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诱致性与强制性实施路径并行 |
3.4.1 城市设计属性对诱致性实施的内在诉求 |
3.4.2 城市设计定位对诱致性实施的外在需求 |
3.4.3 诱致性与强制性路径并行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 |
4 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可行性评估 |
4.1 公众与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收益分析——四个要素 |
4.1.1 存量规划与人本回归的规模效应 |
4.1.2 城市空间环境存在外部性问题 |
4.1.3 多元空间利益博弈格局的风险性 |
4.1.4 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
4.1.5 公众与企业主体在城市设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外部利润 |
4.2 公众与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成本分析——两种成本 |
4.2.1 制度变迁供给的成本构成 |
4.2.2 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成本构成 |
4.2.3 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成本构成 |
4.3 基于成本-收益模型评估我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可行性 |
4.3.1 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成本收益模型构建 |
4.3.2 基于公众与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假设的成本-收益预期 |
4.3.3 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存在的可行性问题——弱博弈与外部性 |
4.4 产权明晰对实施可行性的提升——科斯定理与美国经验 |
4.4.1 产权对弱博弈与外部性的激励与内化功能——科斯定理 |
4.4.2 美国产权结构对其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可行性提升 |
4.4.3 中美产权结构优劣势比较及启示——城市设计要素的产权明晰 |
5 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实现路径 |
5.1 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可行条件——城市空间的产权界定 |
5.1.1 城市开发建设环境中的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 |
5.1.2 共有产权领域与私有产权领域中的城市设计要素 |
5.2 共有产权领域中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实现路径 |
5.2.1 共有产权领域中城市设计要素的产权失灵问题 |
5.2.2 共有产权领域的路径选择——政府提供与自主治理 |
5.2.3 公众主体的诱致性实施路径——自下而上的第三部门自组织 |
5.3 私有产权领域中诱致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实现路径 |
5.3.1 私有产权领域中城市设计要素的外部性问题 |
5.3.2 私有产权领域的路径选择——外部性内部化 |
5.3.3 企业主体的诱致性实施路径——经济政策与外部性产权设立 |
5.4 美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实现路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5.4.1 美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实现路径 |
5.4.2 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设计组织与资金策略的实施路径借鉴 |
5.4.3 公共空间地役权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 |
6 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路径完善与具体方法 |
6.1 美国城市设计中的第三部门——公民设计组织 |
6.1.1 公民设计组织——美国城市设计中的第三部门及其定位 |
6.1.2 商务型公民设计组织(Business Alliance CDO) |
6.1.3 会员型公民设计组织(Membership-driven Grassroots CDO) |
6.1.4 综合型公民设计组织(Hybrid Alliance CDO) |
6.2 中美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案例解读与比较分析 |
6.2.1 美国CITY WALK城市设计中的公民设计组织与公众行为模式 |
6.2.2 我国城市设计实施中的公共参与——以武汉市昙华林实施性规划为例 |
6.2.3 中美城市设计实施中公众主体的行为模式比较 |
6.3 美国公民设计组织的发展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 |
6.3.1 美国公民设计组织的内部架构、资金来源与监督模式 |
6.3.2 我国公民设计组织建立与发展面临的困境 |
6.3.3 美国公民设计组织发展对我国的有关启示 |
6.4 我国国情下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自组织路径完善 |
6.4.1 共有产权领域城市设计实施的二元供给路径 |
6.4.2 加快服务型政府转型,拓展公民设计组织发展空间 |
6.4.3 增强公民设计组织自身建设,提升自治水平与服务能力 |
6.4.4 转变公众被动行为模式,培育我国公民社会氛围 |
7 诱致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路径完善与具体方法 |
7.1 美国诱致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 |
7.1.1 经济激励型的基本资金策略 |
7.1.2 经济激励型的特别资金策略 |
7.1.3 经济抑制型的资金策略 |
7.1.4 权利干预型的激励与抑制策略 |
7.2 中美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实施路径的制度环境比较 |
7.2.1 中美城市设计资金策略实施的制度环境差异 |
7.2.2 中美城市设计资金策略实施的制度环境优劣势分析 |
7.3 我国制度环境下诱致企业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资金策略完善 |
7.3.1 以城市设计实施为条件的政府资金扶持计划 |
7.3.2 政府调控下的城市设计开发融资模式 |
7.3.3 赋予地方政府进行城市设计建设的税收减免权 |
7.3.4 促进政府对城市设计实施的立法创新和行政规范合法化 |
7.3.5 存量规划模式下的开发权转让和连带开发 |
8 以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为核心的城市设计实施路径创新 |
8.1 城市设计实施中的公共空间地役权界定 |
8.1.1 公共空间地役权的概念界定 |
8.1.2 城市设计中的公共空间地役权范畴 |
8.1.3 城市设计实施中设定公共空间地役权的优越性 |
8.2 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8.2.1 法理可行——公共空间地役权具有物权性 |
8.2.2 需求可行——公共空间地役权是对相邻权的弥补和完善 |
8.2.3 程序与技术是否可行——公共空间地役权的交易方式与类型细分 |
8.3 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以实施城市设计的具体策略 |
8.3.1 程序策略一——土地供应阶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初始设定 |
8.3.2 程序策略二——设计审查阶段纳入规划许可审批进行首次交易 |
8.3.3 程序策略三——正式审批阶段纳入土地登记环节进行首次登记 |
8.3.4 程序策略四——后期建设阶段进行自下而上的自发性循环交易 |
8.3.5 技术策略——基于城市设计要素的公共空间地役权类型化界定 |
9 结语与展望 |
9.1 结语:构建适宜于中国国情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 |
9.1.1 公众主体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共有产权领域的二元供给 |
9.1.2 企业主体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私有产权领域的资金策略与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 |
9.1.3 完善的中国城市设计实施体系——强制性实施与诱致性实施互补共存 |
9.2 论文创新点 |
9.3 研究展望 |
9.3.1 建立完善的公私三方合作实施框架 |
9.3.2 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的实践探索 |
9.3.3 技术创新推动制度创新——互联网下的实施路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 |
附录2 CITY WALK编制人员一览 |
附录3 笔者对罗纳德·亨德森(RON HENDERSON)的访谈记录 |
附录4 《物权法》节选(地役权部分) |
附录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选(地役权部分) |
(3)论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邻关系 |
1、相邻关系的概念 |
2.相邻关系的特点 |
2.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 |
2.2相邻关系的客体对象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
2.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
二.地役权 |
1、地役权的概念 |
2、地役权的特点 |
3、地役权的意义 |
三、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
1、两者性质不同 |
2、存在条件不相同 |
3、要求程度不同 |
4、成立原因不同 |
5、要求程度不同 |
四、结论 |
(4)空间役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空间役权的制度价值 |
第一节 空间役权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空间役权制度的理论价值——完善空间权理论体系 |
第二章 空间役权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空间役权的由来 |
第二节 空间役权的界定 |
第三节 空间役权的分类问题 |
第三章 空间役权的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一节 空间役权的主体 |
第二节 空间役权的客体 |
第三节 空间役权的权利义务范围 |
第四章 空间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
第一节 空间役权的取得方式 |
第二节 空间役权的登记 |
第三节 空间役权的消灭 |
第五章 建立我国空间役权制度的若干设想 |
第一节 我国关于空间役权立法及研究的现状 |
第二节 空间役权的立法例选择 |
第三节 应在条文中明确空间役权的客体为“特定空间范围” |
第四节 应建立空间役权的登记规则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公共地役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公共地役权的一般问题 |
1.1 概述 |
1.2 公共地役权的性质 |
1.2.1 准征用行为说 |
1.2.2 相邻关系说 |
1.2.3 法定地役权说 |
1.3 公共地役权与传统地役权的区别 |
1.4 公共地役权的取得 |
1.5 地役权人的损失赔偿与救济 |
第2章 关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比较考察 |
2.1 法国认为公共地役权不是真正的地役权,应由行政法来规范 |
2.2 我国台湾地区认为公共地役权属于公法关系 |
2.3 我国澳门地区法规默认构成公共地役权不需双方平等协商 |
2.4 意大利规定公共地役权由国家强制力设立 |
2.5 美国公共地役权范围广 |
2.6 俄罗斯规定设立公共地役权必须通过立法和特别程序 |
第3章 公共地役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
3.1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用地中公共地役权的适用 |
3.1.1 油气管道建设具有公益性属于公共地役权范畴 |
3.1.2 油气管道建设用地问题的解决需要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设立 |
3.2 电网建设用地中公共地役权的适用 |
3.2.1 电网建设用地中的争议问题 |
3.2.2 补偿模式的选择 |
3.2.3 电网建设的公益性决定公共地役权设立的必要 |
第4章 公共地役权公法介入私法取得模式的可行性思考 |
4.1 单一公法取得模式弊端 |
4.1.1 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
4.1.2 私权利益得不到确实保障 |
4.2 单一私法模式的弊端 |
4.3 公法介入私法模式的可能性 |
4.3.1 现代社会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 |
4.3.2 符合传统役权制度 |
4.3.3 公权机构不断向服务型定型 |
4.3.4 公民私权意识的提升 |
第5章 建立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 |
5.1 公共地役权上网权利义务由双方协议确定并签订合同 |
5.2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
5.3 扩大公共地役权范围 |
5.4 供役地人权益的补偿 |
5.5 供役地人权利的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社会转型期我国相邻纠纷的现状描述及其类型分析 |
2.1 社会转型期我国相邻纠纷的法律实践 |
2.1.1 社会转型期我国关于相邻关系之调整的立法表达 |
2.1.2 纠缠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我国相邻纠纷解决之策略 |
2.2 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的基本类型 |
2.2.1 熟人之间的相邻纠纷 |
2.2.2 陌生人之间的相邻纠纷 |
2.3 两种相邻纠纷形成的缘由 |
2.3.1 熟人社会相邻纠纷形成的主要因素 |
2.3.2 陌生人社会相邻纠纷产生的主要因素 |
2.4 小结 |
第3章 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 |
3.1 依制定法处理相邻纠纷 |
3.1.1 典型案例 |
3.1.2 案例评析 |
3.2 依习惯法处理相邻纠纷 |
3.2.1 情理因素的考虑 |
3.2.2 乡规民约的运用 |
3.3 依自力救济的方式处理相邻纠纷 |
3.3.1 相邻方相邻利益的相互牵制 |
3.3.2 暴力方式 |
3.4 小结 |
第4章 社会转型期对相邻纠纷处理方式的完善 |
4.1 制定法的完善 |
4.1.1 民法上相邻关系的完善 |
4.1.2 公法相邻关系与民法相邻关系的融合 |
4.2 依习惯法处理相邻纠纷的适用空间 |
4.2.1 情与理的考虑 |
4.2.2 乡规民约的巨大作用 |
4.2.3 民间调解的意义 |
4.3 自力救济的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共地役权的基本属性 |
(一) 公共地役权的含义 |
(二) 公共地役权的特征 |
(三) 公共地役权的性质 |
(四) 公共地役权与地役权的关系 |
(五) 公共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
二、公共地役权的功能 |
(一) 体系功能 |
(二) 经济功能 |
(三) 社会功能 |
三、公共地役权的变动和救济 |
(一) 公共地役权的设定 |
(二) 公共地役权的登记 |
(三) 公共地役权的终止 |
(四) 公共地役权的救济 |
四、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公共地役权制度 |
(二) 英美法系的公共地役权制度 |
(三) 考察结论 |
五、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 公共地役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
(二) 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不足 |
(三) 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浅论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私法体系之构建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邻关系的边界探析 |
1.“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不能完全解释所有相邻关系的内涵。 |
2.相邻关系非以不动产毗邻为必要。 |
3.地役权制度同样应该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
4.小结。 |
二、大陆法系部分主要国家规制相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及其立法框架 |
1.德国立法例。 |
2.法国立法例。 |
3.意大利立法例。 |
三、相邻关系调整方法类型 |
1.相邻权[狭义的相邻关系概念]的调整方法。 |
2.限制所有权的调整方法。 |
3.物上请求权的调整方法。 |
4.“共有”的调整方法。 |
5.地役权的调整方法。 |
6.小结。 |
四、地役权制度与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私法体系之间的关系探讨 |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的学说简介及评价。 |
2.地役权吸收相邻关系的可能性探讨。 |
3.地役权吸收相邻关系的可能性。 |
4.并存说可能性探讨。 |
五、结论 |
(10)诉讼时效客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一章 诉讼时效客体基本理论概述 |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概念 |
二、诉讼时效客体的特征 |
三、诉讼时效客体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 |
一、关于诉讼时效客体性质的各种学说 |
二、权利的考量——诉讼时效客体性质的析定 |
第三章 诉讼时效客体的内容 |
一、债权请求权适用性分析 |
二、物权请求权适用性分析 |
三、人身权请求权适用性分析 |
四、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性分析 |
五、特殊请求权适用性分析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四、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居住权入法的功能分析[D]. 马义虎. 吉林大学, 2020(08)
- [2]制度变迁视角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研究 ——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D]. 林颖. 华中科技大学, 2016(08)
- [3]论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J]. 宋卓. 科学中国人, 2015(33)
- [4]空间役权法律问题研究[D]. 郭伟清.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2)
- [5]公共地役权研究[D]. 张文瑜.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 [6]社会转型期相邻纠纷处理机制研究[D]. 夏明. 湖南大学, 2012(02)
- [7]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D]. 汪雪峰. 华中师范大学, 2011(11)
- [8]浅论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私法体系之构建模式[J]. 洪红.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10(06)
- [9]相邻关系研究[J]. 董钟元. 现代商贸工业, 2010(12)
- [10]诉讼时效客体研究[D]. 胡玉明. 吉林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