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去年追逃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

四川:去年追逃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

一、四川:去年追捕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论文文献综述)

谢健[1](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提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德丽娜尔·塔依甫[2](2017)在《追捕在逃人员研究》文中提出追捕在逃人员,简称“追逃”,是一种基础性兼具综合性的侦查措施,是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办案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实现侦查与诉讼目的的基本途径与桥梁。随着“清网行动”、“猎狐行动”、“天网行动”等一系列全国性追逃专项行动的开展,一大批在逃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不仅有效遏制了当前犯罪形势的进一步恶化,使社会环境得到有效治理,而且极大打击了在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侦查打击犯罪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是,随着现代社会流动加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球化进程势不可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路径、方式、手段等都呈现多元化和不定化的发展趋势,仍有大量在逃人员逍遥法外,如何依照法定程序科学高效的开展追逃工作是我国侦查实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学界对于追逃问题的理论探讨也不断升温,取得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从法律规制、法律困境等方面对追逃程序进行深入研讨,从侦查学的角度对追逃问题的探究也多是对某一种追逃措施或追逃技战法的应用,对追逃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较为匮乏。因此,系统化的追逃问题研究正面临着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需求。鉴于上述原因与现状,本文力求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追逃理论与实践的平衡,以解决追逃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从侦查学的视角对追捕在逃人员的基本现状、域外经验、难点剖析、措施分类、机制优化与创新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和追逃实践创新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阶段追捕在逃人员进行总体概述,包括对追捕在逃人员基本概念的界定、工作发展历程的回顾、适用法律法规的梳理、基本分类与功能的概论。第二章是本文试图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鉴于追逃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务实性,笔者运用文献研究法,在广泛查阅和研读美国、英国等域外国家大量外文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将追逃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英国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的追逃工作圈定为研究重点,深入剖析他们在追逃情报、机构设置、机制运行、专项行动布署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并对其进行提炼与升华,从中汲取多标签分类的美国追逃模式、网络化治理的英国追逃模式以及信息共享的国际刑警组织追逃模式的有益经验,期待为完善我国追逃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章的写作采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笔者通过对100个典型的追逃案例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进一步客观阐明了现阶段我国追捕在逃人员工作之现状以及在逃人员心理特征和活动规律的刻画等内容。第四章对追捕在逃人员最棘手的问题——积案追逃,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了全面解析。在特殊地理环境、反侦查信息漫溢、日渐缺失的警民互信等客观制约因素和追逃责任不明确、追逃主体不专职、追逃机制不完善等主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积案追逃陷入了守株待兔的尴尬境地。第五章以类型化研究为范式,将现阶段追逃实践中具有普适性的措施与方法加以归类提炼,并以不同追逃措施的主要驱动力为界限,将追捕在逃人员的措施基本归纳为情感驱动型、信息驱动型、技术驱动型以及社会驱动型四类追逃措施,对每种类型追逃措施的基本内涵和具体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基于上述有关追逃问题的阐述和剖析,笔者在第六章从宏观的角度对现阶段我国追捕在逃人员的优化与重构试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期冀能对现阶段的追逃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张勇[3](2017)在《公安信访研究 ——以温州市基层公安信访工作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信访制度源至我国的传统制度和文化土壤,其形式、内容、程序和价值等历经发展演变,具有极强的本土性和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后,信访制度被正式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表达意见、主张权利、反映诉求,直接获得与部门负责人甚至国家领导对话的权利,这是区别其他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有时候一种制度的确立基于偶然性也蕴藏着必然性,如美国法学教授E·博登海默所言:“在一些矛盾的力量之间如运动与静止、不变与变化、保守与改革,我们经常谋求某种和谐。法律是将松散的社会结构之间结合的粘合物,在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的同时,将过去与现在巧妙地联系起来。”实践中,信访制度扮演着辅助司法制度运行、平衡社会利益的角色,在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权利救济方面,起着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但在具体操作中,信访程序不如司法程序严谨和刚性,人治运作模式色彩较明显,信访事项的解决一定程度受事权领导的思维、决策以及级别等因素决定,同样的信访问题可能经不同领导的决策,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这也是信访制度为人“诟病”之处。公安机关作为兼具行政、辅助司法职能的“特殊部门”,运行中主要偏向行政职能,故受理范围既有涉法涉诉信访也有行政信访。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对维持社会良性运转和稳定,密切党委政府联系群众,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因素裂变,以及信访制度天生的局限性,信访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着的困境纠结和风险挑战。本文以基层公安信访工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温州市公安信访工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基层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调研,与信访民警交谈,结合对相关信访案例进行分析。论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调查分析以及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对公安信访工作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弊端及瓶颈,提出加强和完善公安信访工作的若干建议和对策。本论文的框架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研究公安信访制度的问题由来、目的意义以及相关研究综述,研究论文的方法工具和创新点、不足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安信访制度的缘起和初建,阐述信访的历史沿革、公安信访内涵(概念、特征、理念、分类)、公安信访现状以及基层公安机关信访制度改革,并比较分析公安信访制度与国外警务监督制度。第三部分从法规范上分析公安信访的权利属性,是宪法赋予的控告监督权和自由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表达形式,着重分析“信访不信法”根源,将公安信访与行政复议从内涵和逻辑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公安信访的发展方向作出展望。第四部分以经济学角度分析基层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重点对公安信访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构建公安信访经济学模型,从经济学上得出理性人选择信访的原因。第五部分是以公安信访实例与数据为结构分析对象,主要研究以及探讨公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瓶颈和弊端。第六部分探寻完善公安信访工作的路径,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举措,如规范救济功能、建立专门信访工作力量、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培育良性信访文化等。第七部分结论在总结基础上,提出要矫正当前对公安信访制度的错误观点,信访工作并非基于单一维稳功能,应匡正信访制度功能效用,严格限定信访的个性化处理,回归信访本质是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

李红辉[4](2016)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文中研究表明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东莞地区为参照样本,对一定历史时期的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展开研究相当鲜见。透过并不完整的被尘封的史料、数据和案例,分析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主要目的是要总结出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模式、转型的方向、转型的途径以及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之外,包括四个部分:导论阐述了研究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研究主旨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力图在经验的层面解说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与社会整体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对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发展的形塑,探求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实践过程、规律、特点及其局限。本论题研究的意义在于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具有地方性、内生(自生自发)性和转型改革的实验性。本文研究的主线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有以档案为中心的内容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和法社会学分析等方法。第一章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出地方刑事审判整体发展的背景是传统社会的解构与现代社会的转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解构了以计划统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市场经济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发展,个人权利的成长构成了社会转型的基础。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执政党下放地方权力激发了地方改革的活力,地方司法内生性职能转型被激活。但社会转型太快使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从而使刑事审判控制社会秩序的压力激增,这也促使执政党不断地强化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但从长久来看,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整体转型,决定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方向的仍然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二是分析了在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推进下,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发展可以分为法制化初始时期、“严打”时期、司法改革时期三个阶段。其中,司法改革时期又可分为执法活动改善阶段、推进司法改革阶段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刑事审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出职能转型的不同特点。三是分析了地方刑事审判在自上而下整体性发展的同时,亦存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自我演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不同时期地方刑事审判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决定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地方司法创新。表现在法制化初始时期,地方主要以践行公开审判的方式推进刑事审判法制化发展;在“严打”时期,由于审判政治化运作,导致审判体制、机制和程序脱离了法制轨道,法外规则丛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严打”司法习惯和司法传统。在改革时期,由于激发了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发展活力,地方刑事审判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审判技术上、裁判规则上开始了颇具地方特点的改革尝试,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完善输送了地方经验。第二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的“专政型”司法模式。专政型司法的政治逻辑,是执政党通过政策的发动,各省统一部署,地区层层落实。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是实体判决上“从重”、程序审理上“从快”、刑事审判重心不在法庭而在于公开执行的宣判大会。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行、刑事审判权力的“专横”以及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法外丛生且刑事审判技术粗糙。这种刑事审判模式延续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政治司法运作模式:首先,刑事审判是实施执政党刑事司法政策的工具,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更是刑事审判展开行动的依据;其次,刑事审判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实现阶级斗争的“刀把子”、维护统治秩序的“枪杆子”;再次,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通过镇压犯罪,刑事审判成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手段。因此,刑事审判的主要职能只重视专政的属性和惩罚犯罪的职能,而忽视了其它职能,因而是工具主义的。第三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转型。地方刑事审判从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从“严打”的“从重从快”方针中解脱出来,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过程中,刑事程序开始了两极化发展: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剧增,程序要求日益繁琐,审判机构不堪重负,出现了以追求案件审理高效为目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另一方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在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得到全面贯彻,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考虑照顾的因素太多,使案件审理过程出现太多的“潜规则”,从而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程序冗长拖沓,法外程序较多。此一时期,司法实务界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全国性大行动,在刑事审判领域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二是司法职能转型集中在以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上。主要表现在:审判人员不再实践“三员办案”司法协作机制,刑事司法协作开始转变为“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性协作;由于案件多、积案多以及法官裁判负担加重,处于科层制上层的院庭长开始还权于合议庭,审判分离的现象减少;为了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抗辩式审判制度得到落实,东莞地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庭前证据交换,以帮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实现诉讼结构上的控辩平衡。三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审判制度性变革中,地方刑事审判在定案证据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技术性规则,一审、二审的庭审功能得到不断强化,事实上开始了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导向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同时,地方法院还创新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司法救助制度以化解诉讼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正是由于这种审判职能转型具有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大大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笔者将这种司法实践模式称之为“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第四章研究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一是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模式的职能转型受到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首先是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表现在地方党委决定了地方审判机构人事任免,上级及地方党委的认可成为了评价地方刑事审判机构职能的标准。这使得地方审判机构极易受到党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实践中,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处理已成为地方司法传统和习惯。同时,地方行政掌握着地方审判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这也会影响或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次是地方党政领导将审判机构视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与其他部门一样承担“维稳”的任务,这也会导致地方党政领导关注的刑事案件难以实现公正审判。二是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首先是刑事司法权力的体制性配置出现侦查权独大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过分依赖侦查权,侦查结论主导着刑事审判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性控权机制始终建立不起来;其次是法院内部刑事审判权行政化运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划分不细,权责范围不明,权力混同导致审判权被多头行使,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立公正司法的裁判机制存在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困难。三是确保公正司法必备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如案件简繁分流规则、审级职能的确定规则、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辩护权的保障规则(包括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等)、大小合议庭(包括如果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评议规则等程序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证据规则,都是以重打击、轻保护为价值取向,缺少精致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保障人权发展,审判职能转型仍然停留于经验司法阶段,公正司法所要求的精密的制度规则尚未形成。四是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缓慢,法官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能力尚不能适应公正审判职能的要求。审判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不完善,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不足,也是中国刑事审判向公正型职能转型存在的障碍。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首先指出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正在由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虽然执政党所确定的“政策——任务”支配了中国地方刑事审判三十多年的发展,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是形式上的,真正促进这种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整体转型过程中人的权利的发展,保障与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决定了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路径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与自下而上地方创新相结合的形态,不是靠单一的发展方式,而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正当程序规则在刑事审判中日益技术化发展是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前,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需要国家的司法权力进行结构性调整,更需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改革活力。执政党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举措,已经开始从司法管辖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阳光司法机制、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角度开始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些改革内容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并不彻底,但已经触及到司法改革面临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为地方司法职能向公正型转型的破局发展确立了方向,地方司法职能转型必定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与动力。

彭建[5](2013)在《基于IS模型的现代汉语连动词构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连动词(如:扮演,抄送)由两个施事相同的动词语素V1V2构成,两动作先后发生,且V1在V2发生时终止,两者之间除必备的时间逻辑上先后顺序关系外,还可能同时具有结果、方式、目的中的某一种伴随关系。本文主要穷尽性筛选出《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及其它部分词典中的连动词共358个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且在CCL语料库检索系统中检索出3000余条例句作为封闭语料。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引出主题,第二、三、四为文章的论述主体,第五章为结语。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学界有关连动词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评价并大体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主体内容,语料来源和选取方法,说明了本课题研究的缘起及研究的意义,最后说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介绍了连动词的各种特征、研究状况以及对它们的评价。第三章为理论框架,将认知语言学里的象似性和凸显观整合成一个IS新模型作为研究连动词的理论基奠,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理论创新之处。第四章为语料分析,首先基于IS语料分析了连动词的语法、语义以及语用特征并辅以详细的语料。第五章为结语。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情况,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第一是弥补长期以来连动词研究不系统、不深入、不全面的缺陷,努力丰富连动词的理论知识。第二是在了解前人对连动词研究情况的基础之上首次提出了在认知语言学理论框架下的IS模型对连动词的研究赋予新的视角。不足之处:由于语料的有限性,可能分析的全面性不是那么的足够,另外本文的提出的理论模型难免带有一定局限性,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提高。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两点:第一,首次提出了IS认知模型来解释现代汉语中连动词的潜在认知机制。第二,首次建立了一个由358个连动词、3000多CCL中句子组成的封闭语料库

邹江江[6](2012)在《附条件引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犯罪的发生以及犯罪人员的跨国流动,使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国内现象,更成为一种国际现象。在犯罪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凸显的当今,作为起步最早、发展最为成熟的国际司法协作制度,引渡在现实中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并备受关注。然而,引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和国际行为,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其价值观、司法制度以及具体实体法律规定等都不一致,为贯彻本国的价值观,引渡的被请求国在接受引渡请求后,往往会在引渡中要附加一些条件,这也就是附条件引渡的由来。附条件引渡是引渡的被请求国在同意引渡的同时,要求请求国履行一定的条件,保证在引渡后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引渡活动。当今引渡活动中,附条件引渡已经成为主体,鲜少有被请求国不附有任何条件即同意引渡的具体事例。本文共分五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附条件引渡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一章“国际引渡中附条件引渡的基本问题”,从几个方面对附条件引渡制度的基本问题展开了研究,为之后附条件引渡具体研究打下了良好的视野和研究基础。本章首先就引渡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了引渡本身的内涵和特征,以及与其他司法协助措施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附条件引渡的概念。文章接着讨论了在现代引渡制度中附条件引渡的定位、功能和作用,进而分析了附条件引渡中引渡条件的类型以及各种范式,阐明了各种类型条件的基本特征和引渡范式的基本要件。本章还指出,附条件引渡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合作和国家利益原则,其价值取向是被请求国的政策导向、国家利益以及基本价值观念,附条件引渡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被请求国向请求国传达自己国家的政策、理念和价值观念的途径。本文第二章“附条件引渡的实现”,分析了附条件引渡的实现过程。附条件引渡首先应当遵循引渡的发起流程,即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对请求国的请求进行审查,对绝对不予引渡的情形进行排除;然后在审查认为可以引渡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向请求国提出附加的引渡条件,这一条件就是被请求国价值观的载体和传达途径;请求国在收到被请求国提出的条件之后,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承诺,即是否答应引渡的附加条件进而获取引渡,对于条件的承诺是附条件引渡实现的核心要素之一;请求国作出承诺之后,被请求国将对承诺进行审查,判断承诺是否有效真实,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在引渡完成之后,引渡承诺的兑现也是附条件引渡实现的重要内容,即附加条件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这需要被请求国对此予以监督。本文第三章“实体附加条件”,探讨了实体附加条件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并分析了实体附加条件中的几种主要类型,即禁止死刑适用条件、限制定罪、限制量刑、执行条件等。文章分析了这些条件的来源、背景、内容以及具体的要求,并对这些条件的承诺及兑现的方式进行了阐明。文章认为,实体附加条件,是被请求国向请求国提出的要求请求国为涉及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等问题不得做某事或必须做某事,并系准予引渡之必要的条件,实体附加条件中最典型的条件是禁止判处死刑条件,不少国家基于本身废除死刑的司法制度要求我国或他国接受引渡时必须保证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得判处死刑的条件的承诺,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其承诺的监督相对较为简单,观察请求国最终的司法结果即可以实现。本文第四章“程序附加条件”,探讨了程序附加条件的提出缘由和内涵,并进而分析了程序附加条件中的几种主要类型,如限制追诉、重新审判、诉讼程序条件等。程序条件来源于被请求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引渡活动的开展要求被请求国事前实施犯罪的审查程序,为保证自己审查程序的有效性以及保护被引渡者权益的需要,请求国应当受追诉活动的限制,以保证被引渡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程序附加条件的承诺的兑现和监督,应当注意由被请求国派员观察,而不是简单的材料审查方式。本文第五章“我国对外附条件引渡的开展与中美引渡制度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对外开展附条件引渡的具体状况,如我国对外签订附条件引渡的合约状况和公约状况、我国对外开展附条件引渡制度的具体模式、我国在对外开展附条件引渡中面临的难题等。进而,本章通过翔实的案例分析了我国对外附条件引渡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以及具体的操作模式等。本章还对美国的引渡制度进行了各方面的介绍,认为美国的引渡活动相比于中国的引渡活动可借鉴性较大,灵活性更高,对于可引渡的条件,乃至接受被请求国引渡的条件都较为宽松。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中国与美国开展引渡的主要几方面情况,并认为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引渡活动可以作为以后中国引渡活动开展的典范。在当今社会,附条件引渡具有重要的意义,几乎所有的引渡都存在附加条件的情况,因此应当对于附条件引渡中引渡的实现和相应的承诺机制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附条件引渡的实施过程、承诺过程乃至承诺监督过程,从而最终对我国适应和引进附条件引渡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更多的利用附条件引渡制度的开展,推动跨国犯罪和境外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主权。

解锦虹[7](2010)在《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其涉案人员多、金额大、案件一旦发生,处置及善后工作难度大,严重地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的稳定。1997年东南亚暴发金融危机后,美国的许多金融专家曾警告我国的金融业将存在着相当大的危险性,而非法集资犯罪无疑是一个扰乱中国金融市场的罪魁祸首。特别是2005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呈蔓延趋势。从案件涉及面看,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多,募集范围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隐蔽,非法集资活动蔓延的速度明显地加快。据统计,到2009年高院已经立案的全国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达3000余起,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人民币。这仅仅是已立案侦办的案件,还有大量的案件因种种原因尚在甄别中,没有纳入到全国的统计数字中,未被发现的案件更是数不胜数。所以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必要性。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也越发地凸显,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多种原因相互地交织在一起,使得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受国际和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高发的势头。这不仅严重地扰乱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当前积极做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妥善处置好非法集资活动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本文作者旨在通过对我国和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成因的分析研究,从而对非法集资犯罪引发的各类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并提出积极的应对策略,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李珊珊[8](2010)在《中国共产党对武汉市的接管(1949.5--1952.12)》文中研究说明接管城市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必要步骤,是中共工作中心转移的标志。研究中共接管城市的实践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共接管武汉这一个案为研究对象,对中共接管武汉的特点,接管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接管的历史经验,历史意义以及现实启示作以实事求是地分析。本文绪论部分介绍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当前学术界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及文中涉及到的相关的概念,笔者研究的思路,研究的方法等。第一章介绍解放前武汉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社会的演变历程,重点介绍解放战争时期武汉的基本情况,为研究中共接管武汉作铺垫。第二章介绍中共接管武汉前的准备工作。这一部分包含三个内容,第一,中共中央接管武汉的准备,包括政策准备和干部的准备两方面。第二,中共武汉地下党接管武汉的准备。包括武汉市地下党在各界群众中宣传中共的城市政策及接管政策;搜集情报,开展武汉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统战、策反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一切能够争取的力量;领导各界群众开展反迁移、反破坏、护厂、护校运动等四方面内容。第三,武汉解放和武汉市军管会的建立,包括武汉市解放的过程及武汉市军管会的成立过程,组织机构,人事安排,接管部署。第三章介绍中共全面接收武汉市的工作和武汉市秩序的初步恢复。这一部分共包括四个内容:第一,军管会和市政府对国民党各级政权机关的接收,包括对国民党中央在汉的政权机关,原汉口市、武昌市、汉阳县政府及区政府,对原武汉司法、警察、公安以及税务、民政等部门的接收。第二,军管会物资接管部对国民党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接收。第三,军管会交通接管部对原武汉的交通系统,包括对航运、公路、铁路、邮政、电讯等行业的接收,以及武汉交通的初步恢复。第四,军管会文教接管部接收武汉市文教机构的过程,包括对原武汉公立新闻出版机构、娱乐文化机构、公共文化事业以及教育机构的接收。第四章介绍武汉市新秩序的建立。中共在接收工作完成之后,军管会对内停止工作,武汉市的恢复与重建工作交由武汉市政府来完成,这一章介绍中共在接收完成之后对城市的管理工作:第一,武汉市民主政权的建立,介绍武汉市革命民主政权建立的经过,包括武汉市各界代表会议的召开,武汉市革命民主政权的建立,武汉市政协委员会的成立等三方面的内容。第二,武汉市经济的恢复,武汉市政府通过平抑物价建立了平稳的市场秩序,稳定了财政税收,通过经济改组,促进了经济的恢复,通过民众动员,恢复了武汉市的公共事业。第三,武汉市政府改造旧的文化教育事业,建立面向工农的新的文化教育事业,包括市政府对教育的改造、文艺改造以及文教工作者的改造三个方面。第四,武汉市政府对旧社会的改造,包括镇压反革命,安置流民与乞丐、救济失业人员,禁烟禁毒,关闭妓院、改革码头等五个方面。第五章是对中共接管武汉工作的评价。通过对中共接管武汉的实践的梳理,总结出接管武汉的特点,接管的成绩以及存在问题,接管武汉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意义。中共的接管武汉的特点:第一,在与潜伏特务和封建势力的斗争中实现武汉和平接管;第二,在准备工作未就绪而仓促入城进行接管;第三,在恢复生产的过程中进行接管;第四,在行政区划的改变中进行接管。中共接管武汉取得的成绩:第一,中共在接管武汉的过程中做到了“不使其凌乱”的接与对治安、交通、市场和物资的管理,完成了历史赋予的重任。第二,在接收管理的过程中始终以发展经济为中心,适时地完成了经济的改组与恢复工作。第三,建立了民选政府,推动了武汉市民主政治的发展。第四,废除国民党的反动教育制度,确立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制度,从而使武汉的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地恢复与发展。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由于接管的仓促性,干部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二是在接管武汉尤其是管理武汉的过程中,中共是通过革命运动的方式来进行的,出现了一些失误。三是在接管过程中存在着“左”或“右”两种错误倾向。四是在接管中调查研究做的不够,掌握情况不够全面。接管武汉的主要经验:第一,恢复经济与发展生产是接管的中心环节。第二,建立民主政权是接管的首要任务。第三,训练有素、作风优良的干部是接管城市重要保证。第四,正确处理与其他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是接管城市的必要保证。第五,深入地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地分析问题是接管城市必须持有的态度。第六,不断地进行政策地调整,与“左”和“右”倾错误做斗争。接管武汉的意义:一是接管工作的完成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武汉经济的顺利发展。二是接管工作的完成实现了武汉市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转变。三是接管工作的完成为武汉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四是接管武汉的成功经验为日后管理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对中共接管武汉的研究,作者认为接管城市是中共执政的开始,尽管在接管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失误,但是通过接管城市,中共掌握了城市政权,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武汉经济的顺利发展,中共接管城市的经验为日后中共管理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朱拥政[9](2006)在《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文中提出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主要阐述笔者为何要提出并研究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这一问题,研究的价值何在以及如何开展研究工作的。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财产权极易遭受侵犯。由于人们普遍缺乏这一基本认识,相应的制度建构缺位,导致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同时,人们对于人身权的关注和重视要远远大于对财产权的关注和重视,立法中有许多不利于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规定,实践中对财产权的侵犯更是大量存在,以财产权为侵犯对象的犯罪逐年迅速增长,这些迫使我们必须开辟财产权保障研究的新领域;财产权保障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对财产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和重视使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随人权保障的不断强化,其他国家对财产权保障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可谓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在研究方法上,笔者运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基础研究等方法。正文由第一章至第六章构成。第一章是刑事诉讼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笔者首先论述了财产权保障的思想基础。一般认为,财产权保障理念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形成的传统观念。这与西方社会土地私有制的传统密切相关。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黑格尔、边沁、康德等从不同视角的论述,为财产权载入宪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思想理论准备。其次论述了财产权保障的宪法基础。由于具有广泛深刻的思想基础,在法治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基本上都有对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从而使财产权保障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是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害,是一种防御权。财产权保障因此必须享有司法权保护和救济,对权利的侵犯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实施。因为本文主题是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因此,笔者紧接着论

孙恒山[10](2006)在《腐败犯罪控制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系运用包涵比较、历史分析、解释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的复杂性研究方法论对腐败犯罪控制问题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其研究路径在于从对腐败犯罪现象的理性观察到以制度为基本方式的综合性腐败犯罪控制框架的建构。因此,本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腐败犯罪控制本体论,包括对腐败犯罪的全面认识、控制腐败犯罪的法律现状与基本模式、腐败犯罪控制的含义与基本原则等;二是腐败犯罪控制运行论,包括对犯罪人的心理解析、反腐法律框架的完善、反腐机构的设置及反腐国际合作的加强等。腐败犯罪控制本体论侧重于从静态角度对腐败犯罪控制的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的运行论则偏好于将反腐工作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力求以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来建构综合性的控制框架,从对打击和惩罚的迷恋转向预防与惩治并重,从单纯的控制腐败犯罪回归于法治理念的指引,从一国视角下的反腐变迁为全球视角下的国际合作反腐。

二、四川:去年追捕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四川:去年追捕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起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三、案件指数分析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结语
附录 (一)法规编年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2)追捕在逃人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研究框架和研究创新
1 追捕在逃人员概述
    1.1 概念界定与厘清
        1.1.1 概念:在逃人员与追捕在逃人员
        1.1.2 内涵:追捕在逃人员基本内涵
        1.1.3 外延:厘清相关概念
    1.2 我国追逃工作发展历程——以“网上追逃”专项行动为切入点
        1.2.1 第一次“网上追逃”专项行动
        1.2.2 第二次“网上追逃”专项行动
        1.2.3 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
        1.2.4“猎狐 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1.2.5“猎狐 2015”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1.2.6 国际追逃追赃特别行动:“天网”行动
    1.3 追捕在逃人员的法律依据
        1.3.1 法律规定
        1.3.2 部门规章
        1.3.3 内部规范性文件
    1.4 追捕在逃人员的基本类型
        1.4.1 根据追逃范围不同,分为境内追逃和境外追逃
        1.4.2 根据侦查权主体不同,分为公安机关追逃工作和检察机关追逃工作
        1.4.3 根据开展追逃工作规模不同,分为常规性追逃与追逃专项行动
    1.5 追捕在逃人员的基本功能:控制、震慑与本位
        1.5.1 控制功能:建立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1.5.2 震慑功能:有效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
        1.5.3 本位功能:整体上扭转刑事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
2 域外追逃模式探析
    2.1 美国追逃模式——多标签分类
        2.1.1 美国追逃模式的样本选择
        2.1.2 多标签分类的美国追逃模式
    2.2 英国追逃模式——网络化治理
        2.2.1 网络化治理的内涵
        2.2.2 网络化治理的英国追逃模式
    2.3 国际刑警组织追逃模式——信息共享
        2.3.1 中枢:一个跨国追逃的重要枢纽
        2.3.2 信息共享的国际刑警组织追逃模式
3 追捕在逃人员现状——以100个典型案例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3.1 样本基本情况
        3.1.1 研究背景
        3.1.2 样本取样
    3.2 样本分析——在逃人员基本现状
        3.2.1 从数量看:在逃人员基数大且逐年增多
        3.2.2 从时间看:在逃人员潜逃时间长
        3.2.3 从犯罪类型看:在逃人员多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3.2.4 从主体看:在逃人员年轻化且反侦查能力强
        3.2.5 从涉案地区看:在逃人员多逃往山区、农村、边境以及沿海地区
    3.3 在逃人员心理与行为特点刻画
        3.3.1 理论依据
        3.3.2 在逃人员心理特点剖析
        3.3.3 在逃人员行为特点分析
    3.4 短板:追捕在逃人员存在的问题
        3.4.1 追逃理念——常态化追逃制度的阙如
        3.4.2 追逃成本——以经济效益为重的侦查效益观
        3.4.3 追逃协作——以“人际关系”为核心的协作机制
    3.5 平衡:追捕在逃人员应协调的基本关系
        3.5.1 常态化追逃工作与专项行动之关系
        3.5.2 信息化追逃措施与传统追逃措施之关系
        3.5.3 侦查保密与侦查公开之关系
        3.5.4 严格执法与侦查权宜之关系
4 追捕在逃人员难点解析——基于追逃中积案问题的视角
    4.1 追逃中积案问题的概述
        4.1.1 积案相关概念的界定
        4.1.2 积案的特点
        4.1.3 追逃工作中积案形成的主要原因
    4.2 积案追逃视角下的追逃难点分析
        4.2.1 客观因素:地理环境、信息社会与警民关系
        4.2.2 主观因素:追逃主体、体制与机制
    4.3 积案追逃的价值
        4.3.1 震慑与警示之法律价值
        4.3.2 治理与净化之社会价值
        4.3.3 和谐与稳定之政治价值
5 追捕在逃人员基本措施——以类型化研究为范式
    5.1 追逃措施的分类标准
    5.2 情感驱动型追逃措施
        5.2.1 基本内涵
        5.2.2 圈定重要关系人
        5.2.3 法律解读,政策攻心
        5.2.4 以案析理,现身说法
        5.2.5 温情感化,促其投案
    5.3 信息驱动型追逃措施
        5.3.1 基本内涵
        5.3.2 信息的分类
        5.3.3 利用犯罪信息追捕在逃人员
        5.3.4 利用公安信息追捕在逃人员
        5.3.5 利用社会行业信息追捕在逃人员
    5.4 技术驱动型追逃措施
        5.4.1 基本内涵
        5.4.2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5.4.3 声纹识别技术的应用
    5.5 社会驱动型追逃措施
        5.5.1 基本内涵
        5.5.2 在公安基础工作中充分发动群众
        5.5.3 通过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发动群众
        5.5.4 利用媒体宣传充分发动群众
6 我国追捕在逃人员的优化与重构
    6.1 资源:促进追逃资源的优化配置
        6.1.1 警力——有限合理整合
        6.1.2 信息——无限优化完善
        6.1.3 保障——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相支撑
    6.2 责任:以主办侦查员制度为核心
        6.2.1 追逃领导力的提升
        6.2.2 追逃倒查分析机制的完善
    6.3 激励:完善追逃绩效考核制度
        6.3.1 现行追逃绩效考核制度的反思
        6.3.2 现行追逃绩效考核制度的修正与建议
    6.4 合作:构建社会化追逃格局
        6.4.1 路径之一:全民合作追逃
        6.4.2 路径之二:全社会行业合作追逃
    6.5 机制:制度化的设计与展望
        6.5.1 追逃合成作战机制
        6.5.2 防逃控逃机制
        6.5.3 追逃社会治安防控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3)公安信访研究 ——以温州市基层公安信访工作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研究情况综述
    1.1 问题的由来
    1.2 目的与意义
    1.3 相关研究综述
    1.4 研究方法工具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2 公安信访的缘起和初建
    2.1 信访制度的历史与概念
    2.2 公安信访理论的构建
        2.2.1 公安信访的概念
        2.2.2 公安信访的理念
        2.2.3 公安信访的分类
        2.2.4 公安信访的特征
    2.3 公安信访的工作失衡和现实困境
        2.3.1 重复访的现实纠结
        2.3.2 信访人群的异化升级
        2.3.3 信访职能的纠缠不清
        2.3.4 重点事项处置的力不从心
        2.3.5 信访工作“安全阀”效用递减
    2.4 群体性涉警信访的本源分析
        2.4.1 客观原因形成的处理障碍
        2.4.2 主观原因形成的处理障碍
    2.5 基层公安信访制度的构建与运行
        2.5.1 制度构建在于责任清晰和科学完备
        2.5.2 制度运行在于分流有序和办理高效
        2.5.3 小结
    2.6 公安信访的比较法分析
        2.6.1 域外民意请求制度介绍
        2.6.2 公安信访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2.6.3 小结
3 公安信访法规范分析
    3.1 公安信访的法律属性
        3.1.1 宪法上的权利定位
        3.1.2 司法权的变向削弱
        3.1.3 政治参与权的异化表达
    3.2 公安信访与行政复议的内涵与逻辑辨析
        3.2.1 行政救济的同属性
        3.2.2 制度运行的差异性
        3.2.3 平行逻辑维度的救济途径
    3.3 “信访与不信法”的根源分析
        3.3.1 “信访不信法”的思想根源
        3.3.2 “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根源
        3.3.3 “信访不信法”的制度根源
    3.4 公安信访的发展方向探析
        3.4.1 信访制度的“存”“废”之争
        3.4.2 公安信访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4 经济学分析公安信访事项
    4.1 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
        4.1.1 关于“经济人”概念
        4.1.2 关于最优化分析方法
        4.1.3 关于效用论
        4.1.4 关于理性预期论
    4.2 公安信访的成本分析
    4.3 构建公安信访的经济学模型
5 公安信访的结构性分析
    5.1 公安信访数据分析
    5.2 公安信访类型分析
        5.2.1 样本案例归类
        5.2.2 小结
    5.3 公安信访社会性成因
        5.3.1 社会转型伴生犯罪率增长
        5.3.2 公安行政权被动扩张
    5.4 公安信访的瓶颈
        5.4.1 经费投入保障不力
        5.4.2 工作力量相对薄弱
        5.4.3 执法水平提升滞缓
        5.4.4 机构缺失独立性
        5.4.5 信访程序空转
        5.4.6 考核导向存在偏差
    5.5 人治运作模式的天然弊端
6 完善公安信访的路径探寻
    6.1 规范救济渠道
    6.2 确定重点事项
    6.3 建立专门机构
    6.4 完善科学考核体系
    6.5 明确功能定位
    6.6 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6.7 对职能去泛化处理
    6.8 强化信访信息收集
    6.9 培育良性信访文化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4)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状况
        (一)国内研究
        (二)国外研究
        (三)对东莞地区的研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
    一、背景:传统解构与现代转型
        (一)经济体制改革对传统社会的解构
        (二)社会转型的基础:个人权利的成长
        (三)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
    二、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
        (一)法制化初始时期
        (二)“严打”时期
        (三)司法改革时期
    三、抑制与转变: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自我演进
        (一)初始:公开审判的法律实践
        (二)“严打”:专政职能的回归
        (三)改革:公正与效率的取舍抉择
    四、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与逻辑
第二章 地方刑事审判“专政型司法”模式
    一、专政型司法展开的政治逻辑
        (一)政策发动
        (二)省级部署
        (三)地区落实
    二、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
        (一)实体判决上“从重”
        (二)程序审理上“从快”
        (三)刑事审判的重心:“宣判会”
    三、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
        (一)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作
        (二)刑事审判权力“专横”
        (三)审判运行法外机制丛生
        (四)刑事审判技术粗糙
    四、工具理性支配下的专政型司法
第三章 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
    一、公正与效率价值支配下的程序分化
        (一)解决超期羁押: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二)突出效率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
        (三)制约公正价值的疑难案件审理的“潜规则”
    二、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一)从个案协作走向制度协作
        (二)逼出来的审判长负责制
        (三)重视诉讼结构平衡的庭前证据交换
    三、严格控制死刑对刑事审判的制度性变革
        (一)定案证据标准的技术改变
        (二)庭审功能不断强化
        (三)以“案结事了”为导向的地方司法创新
    四、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变
第四章 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
    一、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
        (一)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
        (二)为地方服务的工具角色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
        (一)刑事司法体制性分权局限
        (二)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混同
    三、公正司法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
        (一)程序规则不足
        (二)证据规则不足
    四、法官职业化掣肘
        (一)司法观念障碍
        (二)司法能力障碍
        (三)职业化制度保障障碍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5)基于IS模型的现代汉语连动词构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Acknowledgement
Chapter 1 Introduction
    1.1 Motivation and Significance
        1.1.1 Motivation
        1.1.2 The Significance
    1.2 Research Scope
        1.2.1 The Targets of the Paper
        1.2.2 The Main Content
    1.3 Data Selection and Method
        1.3.1 The Data Selection of This Thesis
        1.3.2 The Research Method of this Thesis
    1.4 The Definition and Standard of SVC
    1.5 Layout of the Thesis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2.1 Introduction
    2.2 Previous Studies on Serial Verb Construction in Chinese
        2.2.1 The Review of Different Studies on the SVC in Chinese
        2.2.2 The Comments on the State of the SVC
Chapter 3 Theoretical Framework
    3.1 Introduction
    3.2 Theoretical Basis
        3.2.1 The Iconicity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
        3.2.2 Salience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
    3.3 Theoretical Integration: IS Model
        3.3.1 Ordering Iconicity and the SVC in Chinese
        3.3.2 Salience and the SVC
        3.3.3 The Necessity of IS Model
        3.3.4 Case Study
Chapter Four Data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4.1 Introduction
    4.2 Data Description and Distribution
        4.2.1 The Data Statistics
        4.2.2 The Difference in Degree of the SVC
    4.3 Data Analysis
        4.3.1 The Grammatical Features of the SVC
        4.3.2 Semantic Features of the SVC
        4.3.3 Pragmatic Features of the SVC
    4.4 IS Model and Data Discussion
    4.5 Summary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5.1 Main Contributions
    5.2 Limitations and Suggestions
References

(6)附条件引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摘要
ABSTRACT
目录
1 引言
    1.1、研究的意义
    1.2、研究的主题
    1.3、研究的基础
    1.4、研究的方法
2 附条件引渡的基本问题
    2.1 引渡概述
        2.1.1 引渡内涵和特征
        2.1.2 引渡和其他概念的区分
    2.2 附条件引渡概述
        2.2.1 附条件引渡的涵义
        2.2.2 附条件引渡的定位
        2.2.3 附条件引渡中附加条件的基本类型
        2.2.4 附条件引渡的范式
    2.3 附条件引渡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2.3.1 附条件引渡的理论根基
        2.3.2 附条件引渡的价值取向
3 附条件引渡的实现
    3.1 引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3.1.1 引渡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
        3.1.2 被请求国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3.1.3 不予引渡的主要情形与例外
        3.1.4 可以引渡的条件
    3.2 附加条件的提出
        3.2.1 被请求国同意引渡
        3.2.2 被请求国提出附加条件
        3.2.3 被请求国提出条件的程序
    3.3 请求国对附加条件的承诺
        3.3.1 请求国对附加条件的审查
        3.3.2 请求国承诺的作出程序
        3.3.3 请求国承诺的兑现
4 实体附加条件
    4.1 实体附加条件的概念和原理
        4.1.1 实体附加条件的界定
        4.1.2 实体附加条件的价值取向
    4.2 实体附加条件的具体内容
        4.2.1 禁止死刑适用条件
        4.2.2 限制定罪条件
        4.2.3 限制量刑条件
        4.2.4 执行条件
    4.3 对实体附加条件的承诺
        4.3.1 实体条件的决定机构
        4.3.2 实体条件的承诺程序
        4.3.3 实体条件的审查标准
        4.3.4 实体条件的执行与监督
5 程序附加条件
    5.1 程序条件的基本原理
        5.1.1 程序条件的界定
        5.1.2 程序条件的价值取向
    5.2 程序条件的具体内容
        5.2.1 限制追诉
        5.2.2 重新审判
        5.2.3 诉讼程序
    5.3 对程序条件的承诺
        5.3.1 程序条件的承诺机构
        5.3.2 程序条件的承诺程序
        5.3.3 程序条件承诺的执行与监督
6 中美附条件引渡制度比较
    6.1 中国对外附条件引渡合作
        6.1.1 我国《引渡法》中相关规定与签订的对外引渡合作条约
        6.1.2 中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具体措施
        6.1.3 中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面临的难题
    6.2 美国对外附条件引渡合作
        6.2.1 美国引渡程序概述
        6.2.2 美国对外展开引渡合作的方式
        6.2.3 美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案例
    6.3 中美附条件引渡的实现
        6.3.1 现代中国与美国在刑事司法协助的合作
        6.3.2 我国与美国建立引渡关系的方法
        6.3.3 中美引渡合作的问题与障碍
        6.3.4 中美引渡合作的利益与动机
        6.3.5 未来中美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利益
参考文献
附录 1
附录 2
附录 3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后记
附件

(7)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非法集资概述
    1.1 非法集资相关概念
    1.2 国外非法集资情况概述
    1.3 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总体情况
第二章 天津市非法集资情况
    2.1 近年来天津市经济发展情况
    2.2 天津市中小企业情况
    2.3 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情况
    2.4 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特点
    2.5 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发展趋势
第三章 非法集资形成原因
    3.1 我国非法集资的历史因素
    3.2 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
第四章 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4.1 非法集资犯罪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危害
    4.2 非法集资犯罪对社会安定的危害
第五章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打防对策
    5.1 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
    5.2 非法集资犯罪打处对策和建议
    5.3 非法集资矛盾化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中国共产党对武汉市的接管(1949.5--1952.12)(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意义和原因
    二、研究现状分析
    三、研究的相关问题说明
第一章 解放前的武汉
    第一节 解放前武汉的政治
        一、武汉的基本建制沿革
        二、异化的市政机构和民主闹剧
        三、国民党领导的军事特务机构及活动
    第二节 解放前武汉的经济
        一、解放前武汉的工商业
        二、解放前武汉的金融业
        三、解放前武汉的对外贸易
    第三节 解放前武汉的交通通讯
        一、解放前武汉的水上运输
        二、解放前武汉的铁路公路及航空
        三、解放前武汉的邮政
    第四节 解放前武汉的文化教育
        一、解放前武汉的文化演进
        二、解放前武汉的大众传播事业
        三、解放前武汉的教育事业
    第五节 解放前武汉的社会
        一、解放前武汉的帮会及工人中的把头制
        二、解放前武汉的娼妓
        三、解放前武汉的鸦片烟业
        四、解放前武汉的赌场
第二章 中共接管武汉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中共中央接管武汉的准备
        一、中共中央接管大城市的政策
        二、中共中央和军队接管武汉的准备
    第二节 中共武汉地下党接管武汉的准备
        一、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二、搜集情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进行统战、策反工作
        四、领导护厂、护校、反搬迁、反破坏的工作
    第三节 武汉解放与武汉市军管会的成立
        一、武汉解放
        二、武汉市军管会的成立
第三章 中共对武汉三镇的全面接收与三镇秩序的初步恢复
    第一节 接收国民党武汉各级政权机关
        一、接收国民党中央政府在汉的政权机构及军事机构
        二、接收武昌市政府与汉阳县政府及三镇各区公所
        三、接收武汉的司法警察公安机构
        四、接收武汉财政局税务局
        五、接收武汉的民政局地政局
    第二节 没收官僚资本,接收社会公共事业
        一、接收汉口市、武昌市、汉阳县的金融机构
        二、接收武汉三镇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
        三、接收国民党在武汉的公共卫生事业
    第三节 原武汉三镇交通系统的接收与初步恢复
        一、航运系统的接收与初步复航工作
        二、公路系统的接收与初步恢复工作
        三、铁道系统的接收与初步恢复工作
        四、邮电系统的接收与初步恢复工作
    第四节 接收原国民党在武汉的文教机构
        一、接收公营新闻出版机构,审查民营新闻出版机构
        二、接收文化娱乐场所及公共文化机构
        三、接收汉口市、武昌市、汉阳县的公立教育机构
第四章 武汉市新政权与新秩序的建立
    第一节 武汉民主政权的建立
        一、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
        二、武汉市民主政权的建立
        三、武汉市政协委员会的成立
    第二节 武汉市经济的恢复与生产的发展
        一、平抑物价,稳定市场
        二、稳定财政税收
        三、武汉市经济的改组与工商业的恢复
        四、武汉市对外贸易的恢复
        五、武汉市公共事业的恢复与重建
    第三节 改革旧的文化教育,建立面向工农的文化教育
        一、改造旧的教育事业,建立新的服务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新文艺的普及和旧戏曲的改革
        三、武汉市文教界的从业人员的思想改造工作
    第四节 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
        一、镇压反革命,保证社会稳定
        二、安置游民乞丐,救济失业人员
        三、禁烟禁毒
        四、关闭妓院,取缔娼妓
        五、码头改革
第五章 接管武汉工作的评价
    第一节 接管武汉的特点
        一、在与潜伏特务和封建势力的斗争中实现对武汉的和平接管
        二、是在准备工作还未就绪的情况下仓促接管武汉的
        三、在恢复生产的过程中组织接管工作的
        四、在行政区划的变动中组织接管工作
    第二节 接管武汉的历史功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共接管武汉的历史功绩
        二、接管武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节 接管武汉的经验
        一、恢复经济与发展生产是接管的中心环节
        二、建立民主政权是接管的首要任务
        三、训练有素、作风优良的干部是接管城市重要保证
        四、正确处理与其他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是接管城市的必要保证
        五、深入地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地分析问题是接管城市必须持有的态度
        六、不断地进行政策地调整,与"左""右"倾错误做斗争
    第四节 接管武汉的历史意义
        一、接管工作的完成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保证了武汉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接管工作的完成实现了武汉市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转变
        三、接管工作的完成为武汉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四、接管武汉的成功经验为日后管理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结论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9)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财产权保障的思想基础
        (一) 权利源于天赋
        (二) 权利契约化
        (三) 权利正当化
        (四) 确立和稳定宪法秩序
    二、财产权保障的宪法基础
        (一) 财产权保障的基本权利性质
        (二)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三、国家权力与财产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 在国家权力与财产权的冲突中寻求平衡
        (二) 国家权力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
        (三) 国家权力和财产权之间的平衡点
第二章 财产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我国财产权保障
    二、司法审查原则
        (一) 司法审查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 司法审查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三) 司法审查原则与我国财产权保障
    三、比例原则
        (一) 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三) 比例原则与我国财产权保障
第三章 对物的强制处分制度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
    一、对物的强制处分的概念
    二、对物的强制处分制度的立法考察
    三、对物的强制处分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
        (一) 搜查与财产权保障
        (二) 扣押与财产权保障
第四章 我国搜查扣押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完善
    一、我国搜查扣押制度现状
        (一) 我国搜查扣押制度的作用及功能
        (二) 我国搜查扣押制度下的财产权保障现状
    二、我国搜查扣押制度的完善
        (一) 搜查扣押的主体
        (二) 令状制度
        (三) 搜查扣押的对象
        (四) 返还制度
        (五) 构建对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排除规则
第五章 国家赔偿制度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
    一、国家赔偿制度与人权保障理念
        (一)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念
        (二)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财产权保障问题
        (一) 被追诉人获得赔偿的比例很小
        (二) 满足被追诉人赔偿要求的比例更小
        (三) 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导致的赔偿问题
    三、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完善与财产权保障
        (一) 有关概念的界定
        (二) 明确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三) 赔偿程序的改革完善
第六章 刑事诉讼被害人财产权保障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财产权保障的正当理由
        (一) 被害人财产权保障是宪法基本权利
        (二) 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
        (三) 刑法目的的要求
        (四) 被害人财产权保障的实践及立法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财产权保障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考察
        (三)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与财产权保障
    三、资产追回机制
        (一) 资产追回的概念
        (二) 资产追回的基本方式
        (三) 我国现行立法、实务与公约要求的差距
        (四) 适应公约规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
    四、国家作为被害人的财产权保障制度
        (一) 国家财产权概述
        (二) 国家可成为侵财犯罪的被害人
        (三) 国家财产权被侵害后的救济制度
    五、国家补偿制度与被害人财产权保障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10)腐败犯罪控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上篇 腐败犯罪控制本体论
    第一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理论前设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界定
        一、腐败行为上升为腐败犯罪行为的条件
        二、腐败犯罪的界定基础——社会危害性
        三、腐败犯罪的界定的诸多因素分析
        四、腐败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腐败犯罪的基本范畴
        一、各国及国际组织有关腐败犯罪基本范畴的圈定比较
        二、关于我国腐败犯罪基本范畴的圈定的思考
        第三节 腐败犯罪的现状与危害
        一、腐败犯罪的现状
        二、腐败犯罪的危害
        第四节 腐败犯罪的产生根源
        一、腐败犯罪产生的机理剖析
        二、根源探寻在反腐对策选择中的价值
    第二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含义与原则
        第一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基本含义
        一、控制与社会控制的含义
        二、腐败犯罪控制的含义
        第二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腐败犯罪控制应坚持标本兼治原则
        二、腐败犯罪控制应坚持综合治理原则
        三、腐败犯罪控制应坚持惩防并举原则
    第三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
        第一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现有模式评述
        一、国内外腐败犯罪控制模式揽要
        二、国内外腐败犯罪控制模式分析
        第二节 腐败犯罪控制模式选择的义项分析
        一、腐败犯罪控制的主体选择
        二、腐败犯罪控制的对象选择
        三、腐败犯罪控制的手段选择
        四、腐败犯罪控制的目标选择
        第三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模式选择
下篇 腐败犯罪控制运行论
    第四章 腐败犯罪的心理透析及其矫治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心理表现形式
        一、贪婪心理
        二、挫折心理
        三、从众心理
        四、攀比心理
        五、交换心理
        六、侥幸心理
        七、为“公”心理
        第二节 腐败犯罪心理的病理透析
        一、腐败犯罪心理的内因病理分析
        二、腐败犯罪心理的外因病理分析
        第三节 腐败犯罪心理的矫治
        一、理想信念救治
        二、品格意志磨砺
        三、自我教育强化
        四、忠实履行职责教育
        五、幸福观教育
    第五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法网编织
        第一节 法律在腐败犯罪控制中的功效
        一、法律有助于引导人的行为
        二、完备的法律体系及运行机制有助于有效遏制腐败犯罪
        三、法律惩治腐败犯罪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激励多数人廉洁
        四、法律有助于培养公职人员的抗腐蚀能力
        五、法律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节 腐败犯罪控制立法的有效因素分析
        一、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
        二、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贯彻预防理念
        三、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体现平等性与公开性
        四、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保持系统性与严密性
        五、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具有操作性与前瞻性
        六、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寻求创新性
        第三节 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法网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二、完善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法网的基本思路
    第六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机构设置及其运作
        第一节 国外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的有益启示
        一、国外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简介
        二、国外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的启示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存在的问题
        一、纪检系统存在双重领导体制
        二、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运行机制缺乏透明度
        三、检察机关反腐败有制于纪委
        四、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并存,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五、检察机关欠缺足够的动力
        六、检察机关缺少充足的侦查权力
        第三节 完善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机制的对策
        一、立足国情,走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之路
        二、树立“执法优先于执纪”原则
        三、取消“双规”,延长检察机关传唤、拘传的时间
        四、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权力
        五、建立协调有序的腐败犯罪协查网络
    第七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国际合作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国际化分析及控制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一、腐败犯罪的国际化分析
        二、控制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第二节 我国控制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现状及改变
        一、参加国际合作是我国控制腐败犯罪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开展腐败犯罪控制国际合作的原则与实践
        三、我国控制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缺陷及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的研究成果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四、四川:去年追捕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2]追捕在逃人员研究[D]. 德丽娜尔·塔依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2)
  • [3]公安信访研究 ——以温州市基层公安信访工作为样本[D]. 张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2)
  • [4]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D]. 李红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5]基于IS模型的现代汉语连动词构式研究[D]. 彭建.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3(S1)
  • [6]附条件引渡研究[D]. 邹江江. 武汉大学, 2012(07)
  • [7]天津市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D]. 解锦虹. 天津大学, 2010(02)
  • [8]中国共产党对武汉市的接管(1949.5--1952.12)[D]. 李珊珊. 武汉大学, 2010(05)
  • [9]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D]. 朱拥政.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10]腐败犯罪控制论[D]. 孙恒山. 吉林大学,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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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去年追逃逃犯115人,追回赃款2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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