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工致残如何索赔(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提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贾瑛[2](2021)在《“无主”打工者向谁喊冤》文中研究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下岗女工赵曦贞,通过政府部门的安排进了某小学,担任门卫工作,并与该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这所小学搬迁,另外一所民办幼儿园承租了该校的校园。经协商,赵曦贞依旧留在原址当门卫。可还没有等到幼儿园的经营许可证办理下来时,赵曦贞就在一次上晚班时受了伤!那么,在许可证尚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受了伤,谁该为赵曦贞的"灾祸"负责呢?
苏岩[3](2021)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责任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济南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加快,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建筑业农民工在其中贡献巨大,并且相较其他行业建筑业农民工收入较低、面临的工伤风险更大,如果不对这个问题和其中的隐患加大重视力度,很有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形势。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是应有之义。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政策落实的监督者,在政策从制定到落实的各个环节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学术界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对工伤保险的研究不多也不深入;而且探讨的保障人群要么比较宽泛要么偏重于一般企业职工,对农民工群体,尤其是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的民工的研究针对性较弱;同时,对这些问题中政府履责表现的分析更少。因此,本文试图从政府责任角度对济南市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群体工伤权益享受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论文首先清晰界定了农民工、工伤与工伤保险、政府责任等概念,提出了研究的基础理论,进而通过对济南市七个代表性区县的问卷调查的结果了解当前济南市工伤制度对在项目施工一线的民工群体的保障效果以及存在的一些漏洞。本文的重点是结合社会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政府职能理论等理论基础对问题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从立法、制度、监管和宣传四个维度深刻剖析政府责任的缺失,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政府化解之策。本文认为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不完善、制度设计有缺陷、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和政策宣传引导缺位等方面,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实践中应该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对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关博昂[4](2021)在《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人类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维持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劳动也存在着风险。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前,人们主要依靠双手从事经济活动,生产的节奏慢,生产环境危害性小,因此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也低。但是进入工业时代后,机械化生产普及,工作的节奏越来越快,有害有毒的工作环境增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显着增加,因此工业伤害带来的风险已经不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初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在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以后,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提升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实社会的剧烈变化,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促使国家不断修订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从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随着一系列工伤保险规章文件的逐步问世,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2011年1月1日再次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些修订的确有效地提升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日俱进,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层次不穷的新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在具体的实践中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显现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立法层级不高,不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二是主体适用的范围狭窄,一些应当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的人员并未被纳入;三、工伤认定的规则存在巨大争议,比如工伤的含义不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标准不科学、“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缺陷、排除工伤的情形过于绝对等;四、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存在立法空白;五、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顺序规定的不合理等,以上的诸多问题都反映出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充分的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急需做出改变。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然后结合国外工业先进国家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指出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上述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针对我国目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一、明确界定工伤的一般概念,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尽可能的涵盖更多的工伤情形;二、提高立法层级,为工伤劳动者提供更高权威的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三、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四、修改视同工伤的情形,删除“48小时”条款,由国家成立专项基金奖励见义勇为等行为造成的伤害;五、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的权力;六、建立农民工工伤保护机制;七、调整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顺序等。笔者期望通过以上的对策能够切实的解决我国当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更加完善。
蓝歌[5](2021)在《了不起的“彪哥”》文中提出序曲"有事儿找彪哥!""这事儿交给彪哥团队去处理!""您好!这里是彪哥热线,您有什么事儿需要帮忙?请讲!"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这三句话就像鸟儿在天空中飞翔,就像鱼儿在小河中徜徉,听了叫人心里敞亮。"彪哥"是一个品牌,"彪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已被国家商标总局批准注册。这些年,彪哥及其团队所产生的魅力吸引着民众的目光,斐然的业绩也使彪哥在一次次获得荣誉褒奖之后,再次登上了至高荣誉的殿堂,荣获中宣部、
杨晓会[6](2020)在《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设工程发包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分包、层层分包这样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国家严格禁止违法分包行为,但是违法分包的认定立法相对滞后,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违法分包现象依然突出,而且大部分情况是建设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让他们来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危险性较高,违法分包中因资质欠缺、责任主体难确定等原因,致使工伤事件频发。基于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作出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受伤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基于此,劳动者可申请工伤救济,但实践中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救济却耗时耗力,存在诸多困境。文章从程某的工伤索赔这一典型案例出发,对程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两个问题,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阐述。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法分包中劳动者用工关系定性以及因工受伤获取工伤救济的问题。第三部分把实践中相关案例与本案相结合进行分析,发现违法分包工伤救济在立法方面存在违法分包法律规制有缺陷、违法分包中的工伤救济立法有矛盾的困境;在司法上因法律依据多元且不确定导致救济结果差异大、制度衔接不完善导致的因工受伤的界定做法不一、工伤赔偿数额的范围认定不一的困境;在程序上存在工伤救济程序复杂、受伤劳动者举证难的困境。第四部分分析产生这些困境,认为主要就是立法的不完善、不明确导致立法上的困境;违法分包中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司法上的困境;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导致程序上的困境。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更加严格地规范分包项目管理、规范分包用工、对工伤救济程序加以优化,让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救济。
张舒婷[7](2020)在《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社会保障意识的提高,关系到职工工伤保障的工伤保险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我国工伤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且随着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也面临不小的挑战。本文以呼和浩特市为例,通过大量的基础数据对比分析,梳理出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希望为促进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工伤保险行政机关的改革出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从呼和浩特市较为落后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出发,提出健全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设工伤预防和康复机构的建议;通过对参保率较低的行业进行分析,提出降低工伤保险参保准入门槛、出台灵活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增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引入商业保险模式等建议;从工伤保险的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四个环节出发,逐步归纳每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设立综合服务部门,建立调解机制,加紧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张丹[8](2016)在《农民工的工伤与赔偿 ——基于重庆市建筑业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由于他们的知识技能有限,往往在城市中从事较为基层或危险的工作。建筑业对于基层作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相对较低,使得大量农民工进入该行业。农民工作为建筑业基层作业的主体,往往也承担了这个行业的工伤风险。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一种临时工,在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会面临复杂的工伤赔偿问题。事实上,许多的建筑业农民工在受伤之后都因为各种情况而面临索赔困境。建筑业农民工是如何索取工伤赔偿的,他们在索赔过程中会遭遇困难的情况,他们选择获取赔偿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影响因素等情况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本文基于对重庆市的21位建筑业受伤农民工的调查,通过深入访谈,了解他们的工伤、治疗和赔偿等相关情况。并有以下发现:第一,建筑业由于安全管理的疏忽、安全措施的缺乏以及建筑业农民工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经验不足,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事故频发。第二,建筑业农民工与建筑方缺乏正规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使得受伤农民工在工伤赔偿的过程中遭遇治疗困难和赔偿缺乏标准等问题。第三,不同程度的工伤以及双方的人情关系、能否获得有效帮助、是否有工伤保险等情况都使得工伤赔偿有不同的特点。第四,建筑业农民工受伤的严重程度、选择的索赔途径、在赔偿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帮助情况、他们的性格特点、对于赔偿问题的认识、所处的谈判地位以及建筑方的规模大小和资金情况等都影响着建筑业农民工获取最终的赔偿。为此,本文的政策建议在于:第一,国家和企业要加大对建筑安全管理在立法和监督上的力度。第二,针对建筑工地上具体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避开危险的经验要开展相应的教育和培训。第三,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赔偿问题,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方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并落实建筑方为农民工购买相应保险的情况。第四,进一步规范私了协商赔偿的标准,解决因工致残农民工的长期保障问题以及对因工致亡的赔偿“怪现象”进行管理,以此来保障建筑业受伤农民工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
东西[9](2015)在《篡改的命》文中研究说明引子1汪长尺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这辈子他从来没迟到过,因此他不想在最后一次背上"迟到"的名声。他穿着干净整洁的衣服,理了头发,刮了胡须,本想买双崭新的皮鞋穿上,但想想500块钱够他爹在农村装一扇玻璃窗,便咽了一口唾液,捏了捏手指,放弃。现在他穿着一双洗得发白的解放鞋,站在西江大桥正中的边栏旁。这个位置离水面的距离最高,估计摔下去时也会最响。人活一辈子,或默默地消失,或响响
王敬东[10](2015)在《职业病——“隐形杀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据估算,我国各种职业病患者可能有两亿之众。职业病这一恐怖的"隐形杀手",有的长期"潜伏"引而待发,有的折磨患者生不如死,有的则使病人早早命丧黄泉。更有甚者,在漫漫维权路上的鉴定难、索赔难,以及长期治疗的高额费用,将这一弱势群体及其家庭推向绝望的深渊。让我们跟随作者走近职业病患者,去感受他们的境遇和呐喊。
二、打工致残如何索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打工致残如何索赔(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无主”打工者向谁喊冤(论文提纲范文)
值班摔伤致残 |
索赔无果起诉 |
认定帮工获赔 |
法官点评 |
(3)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责任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学位论文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民工 |
2.1.2 工伤与工伤保险 |
2.1.3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 |
2.1.4 政府责任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公平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政府职能理论 |
第3章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状分析 |
3.1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历史沿革及评价 |
3.1.1 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历史沿革 |
3.1.2 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评价 |
3.2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成效 |
3.2.1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
3.2.2 工伤保险范围标准不断提升 |
3.2.3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更加高效 |
3.3 问卷的设计与调查 |
3.3.1 问卷的设计 |
3.3.2 问卷的调查 |
3.4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主要问题 |
3.4.1 劳动关系保障有漏洞 |
3.4.2 工伤预防意识淡薄参保率较低 |
3.4.3 政策知晓度低企业监管不力 |
3.4.4 工伤认定复杂赔付方式不合理 |
3.4.5 工伤纠纷维权成本过高 |
第4章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成因分析 |
4.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4.1.1 位阶效力偏低 |
4.1.2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法规缺失 |
4.1.3 缺少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 |
4.2 制度机制存在缺失 |
4.2.1 建筑业农民工适用性差 |
4.2.2 工伤认定程序繁琐 |
4.2.3 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僵化 |
4.2.4 工伤纠纷化解机制效果弱 |
4.3 监管执法力度不够 |
4.3.1 处罚依据不明力度偏弱 |
4.3.2 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
4.3.3 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
4.3.4 监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
4.4 政策宣传普及不足 |
4.4.1 建筑农民工政策宣传教育不深入 |
4.4.2 建筑企业主动参保意识引导不足 |
第5章 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政府责任优化路径 |
5.1 健全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提升位阶效力 |
5.1.2 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配套法规 |
5.1.3 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
5.2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机制 |
5.2.1 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群体适应性 |
5.2.2 制定科学适度的工伤费率机制 |
5.2.3 优化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流程 |
5.2.4 强化工伤纠纷维权调解机制 |
5.3 加强监管执法建设 |
5.3.1 加强执法力度扩大监管范围 |
5.3.2 强化监管部门协调联动 |
5.3.3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
5.3.4 规范监管执法程序 |
5.4 深化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宣传普及 |
5.4.1 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政策宣传 |
5.4.2 加大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责任意识引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关于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针对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
附录3 访谈记录表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五、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律的概念 |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特征 |
一、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
二、工伤保险的保障性 |
三、工伤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
第三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
三、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
四、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
五、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
六、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
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模式 |
一、雇主责任保险模式 |
二、工伤社会保险模式 |
第五节 工伤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辨析 |
一、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 |
二、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层级不高 |
第二节 主体适用范围狭窄 |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不规范 |
一、工伤认定缺少一般性条款 |
二、工伤认定“三要素”标准有缺陷 |
三、 “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 |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缺陷 |
五、工伤认定主体单一 |
六、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顺序不科学 |
七、 “排除工伤”标准不科学 |
第四节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第三章 域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评述 |
第一节 德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自治管理式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二、先预防、重康复的原则 |
三、细化工伤认定情形 |
第二节 美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公私合营的工伤保险运行模式 |
二、社区康复极具特色 |
第三节 日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法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工伤预防范围明确 |
二、工伤预防机构多元化 |
第五节 新西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六节 英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层级 |
第二节 扩大主体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工伤认定的相关规范 |
一、调整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顺序 |
二、制定工伤认定的一般性条款 |
三、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范围 |
四、修改视同工伤的规定 |
五、完善排除工伤的情形 |
六、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权 |
第四节 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了不起的“彪哥”(论文提纲范文)
序曲 |
把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 |
让灵魂得到应有的抚慰 |
帮弱者讨回必然的公道 |
化心智为担当的能量 |
尾声 |
(6)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方法 |
1.3 研究综述 |
1.3.1 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
1.3.2 实务与理论分歧 |
1.3.3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2 程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2.1 案情简介 |
2.2 案例存在的争议焦点 |
2.2.1 分歧意见 |
2.2.2 争议焦点及延伸法律问题 |
3 从案件看违法分包工伤救济的法律困境 |
3.1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之立法困境 |
3.1.1 违法分包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
3.1.2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立法存在矛盾 |
3.2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之司法困境 |
3.2.1 法律依据多元且不明确 |
3.2.2 制度衔接不完善 |
3.3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之程序困境 |
3.3.1 工伤救济程序复杂 |
3.3.2 受伤劳动者举证困难 |
4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违法分包立法不完善 |
4.2 违法分包中劳动关系不明确 |
4.2.1 建设工程中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
4.2.2 违法分包中用工关系的认定 |
4.3 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 |
4.3.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
4.3.2 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
5 完善违法分包工伤救济的对策 |
5.1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 |
5.1.1 规范分包项目管理 |
5.1.2 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
5.2 改进完善工伤救济程序 |
5.2.1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统一认定权 |
5.2.2 完善工伤认定机构的调查核实权 |
5.2.3 有效衔接违法分包工伤救济和工伤保险之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工伤的概念 |
2.1.2 工伤保险的概念 |
2.1.3 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的界定 |
2.2 工伤保险相关理论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社会保障理论 |
3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
3.1 呼和浩特市人口和就业现状概述 |
3.2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
3.2.1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制度 |
3.2.2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逐年扩展 |
3.3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现状 |
3.3.1 关于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查 |
3.3.2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现状 |
3.4 关于呼和浩特市工伤基本情况的调查 |
4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问题及原因 |
4.1 工伤预防与康复较落后 |
4.1.1 工伤预防不足与康复工作滞后 |
4.1.2 工伤预防与康复工作落后的原因 |
4.2 部分行业参保率低及原因 |
4.2.1 参保率较低的行业 |
4.2.2 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的原因 |
4.3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服务困境及原因 |
4.3.1 现阶段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服务困境 |
4.3.2 造成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服务困境的主要原因 |
5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
5.1 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建设工伤预防与康复机构 |
5.1.1 健全工伤预防制度 |
5.1.2 探索建设独立的工伤预防与康复机构 |
5.2 健全工伤保障制度,建设多层次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
5.2.1 降低参保准入门槛,出台灵活的参保政策 |
5.2.2 引入商业保险模式 |
5.2.3 增加浮动费率档次 |
5.3 加强监管力度,积极拓展工伤保险参保业务 |
5.3.1 加强劳动监察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
5.3.2 拓展监管渠道,加强社会对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监督 |
5.4 推进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改革 |
5.4.1 设立综合服务部门,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
5.4.2 引入调解机制,缩短索赔时间 |
5.4.3 加紧推进信息化建设 |
5.5 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优化工伤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5.5.1 加强思想建设,强化业务培训 |
5.5.2 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关于呼和浩特地区工伤保险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关于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除行政机构的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 |
(8)农民工的工伤与赔偿 ——基于重庆市建筑业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文献综述 |
1.2.1 农民工工伤风险的相关研究 |
1.2.2 农民工权益与维权的相关研究 |
1.2.3 农民工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相关研究 |
1.2.4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研究 |
1.2.5 农民工工伤赔偿的相关研究 |
1.2.6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论文结构 |
1.6 可能的创新性与不足 |
2 建筑业的工伤风险及赔偿标准 |
2.1 建筑业的工伤风险 |
2.2 建筑业的安全管理 |
2.3 建筑业的用工形式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
2.4 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工伤赔偿的计算 |
2.4.1 国家对建筑业购买相关保险的规定 |
2.4.2 工伤赔偿的计算 |
3 重庆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案例 |
3.1 本文的数据来源及调查内容 |
3.1.1 数据来源及调查对象 |
3.1.2 调查地点的选取及原因 |
3.1.3 调查的基本内容 |
3.2 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统计 |
3.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2.2 基本特征的统计与分析 |
3.3 相关案例 |
3.3.1 建筑业农民工受轻伤的案例 |
3.3.2 建筑业农民工受重伤的案例 |
3.3.3 建筑业农民工因工致残的案例 |
3.3.4 建筑业农民工因工致亡的案例 |
3.4 本章小结 |
4 重庆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与赔偿的综合分析 |
4.1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现状及原因 |
4.1.1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现状 |
4.1.2 建筑业工伤事故频发的原因 |
4.2 建筑业农民工受伤后的处理方式和得到照料情况 |
4.2.1 农民工受工伤后的处理方式 |
4.2.2 农民工受伤后得到照料的情况 |
4.2.3 农民工与建筑方在治疗期间的关系情况 |
4.3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赔偿 |
4.3.1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赔偿现状 |
4.3.2 建筑业农民工索取工伤赔偿的方式 |
4.3.3 建筑业农民工获取赔偿信息的情况 |
4.3.4 影响农民工工伤赔偿的因素 |
4.3.5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赔偿的问题及原因 |
4.4 本章小结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有关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建议 |
5.2.2 有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赔偿的建议 |
5.3 相关探讨 |
5.4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调查实施方案 |
附录二 访谈对象一览表 |
致谢 |
(9)篡改的命(论文提纲范文)
引子 |
1 |
第一章:死磕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第二章:弱爆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第三章:屌丝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第四章:抓狂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第五章:篡改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第六章:拼爹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第七章:投胎 |
61 |
62 |
63 |
(10)职业病——“隐形杀手”(论文提纲范文)
旅游中曝出“职业病”话题 |
马建林因无死亡证明,在殡仪馆停尸23天 |
百名尘肺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遭“踢皮球” |
职业病鉴定,一波三折 |
职业病鉴定难,无劳动合同成硬伤 |
“开胸验肺”,维护劳动者的尊严 |
周华胜,一场绝望的抗争 |
死亡阴影笼罩着“尘肺村” |
“新工人”乃职业病高危群体 |
企业内部污染,为职业病爆发“罪魁祸首” |
职业病之根:社会、环境正义双重缺失 |
纾缓职业病风险,必须牵住企业“牛鼻子” |
四、打工致残如何索赔(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无主”打工者向谁喊冤[J]. 贾瑛. 检察风云, 2021(14)
- [3]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责任视角[D]. 苏岩. 山东大学, 2021
- [4]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D]. 关博昂.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了不起的“彪哥”[J]. 蓝歌. 鸭绿江, 2021(06)
- [6]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研究[D]. 杨晓会.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问题研究[D]. 张舒婷.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8]农民工的工伤与赔偿 ——基于重庆市建筑业的案例分析[D]. 张丹. 南京农业大学, 2016(04)
- [9]篡改的命[J]. 东西. 花城, 2015(04)
- [10]职业病——“隐形杀手”[J]. 王敬东. 北京文学(精彩阅读),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