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的调研报告

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的调研报告

问:网络上赌博属于什么罪
  1. 答:【法律分析】:如果在网上参考赌博,有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为赌博网站担任***并接受投注等情形时,会构成刑犯罪。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赌博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已经成为赌博的重要方式,给公安机关处理赌博犯罪增加难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差弊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虚或族(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由下级***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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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1. 答:网络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锋搭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银裂,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枝亩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由下级***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 答:法律分析:开设赌场的,如果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供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3万以上桥禅汪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应认定为赌博罪中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袭毁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敏仔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由下级***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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