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实施作出司法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刘贵祥[1](2021)在《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许可,张永健[2](2021)在《论民法典的统一实施——理论辩正与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后民法典时代,中国民法典的统一实施成为公认的司法目标。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在适用中可能面临着大量的分散解释、另类解释和异常解释。其中,"分散解释"意指各地法院对同一法律作出因地而异的解释;"另类解释"意指法院在个案中基于法律以外的考虑,作出与法律文义背离的解释;"异常解释"意指个别法官由主观因素所引发的法律误用。欲评估民法典统一实施的真实困难,有必要求助过往法律变迁的实证经验。通过使用大数据、文字探勘和回归分析技术对《物权法》生效后适用情况的梳理,数万笔物权案件中的另类解释得以呈现:在《担保法》和《物权法》相互冲突的情形下,法院为保护债务人而援引《担保法》而非《物权法》;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法院依然承认典权是物权。民法典的异常解释有待矫正,但另类解释和分散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故此,立法者应为司法容留空间,司法者亦应辩证看待"法律统一实施",适当采取个案式的、渐进的司法统一道路,而非集中性的司法解释或不加区分的类案类判。

刘铎[3](2021)在《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最高额担保作为一种能够简化交易流程,降低缔结合同成本的担保方式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交易中大量使用,但是在实践中,民事主体逐渐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解,由此导致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能统一裁判思路,出现了大量类案异判甚至同案异判的现象,使得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预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降低了交易安全性,影响了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认可了当事人具有对最高债权额进行自主约定的权利。该条规定是一次极大的创新,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但是理论界的通说与国外的立法现状却大都支持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债权最高限额说”对最高债权额作出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合理性论证。基于此,本文在第一章对最高债权额的概念和立法沿革进行介绍,然后梳理关于最高债权额的认定的理论争议和各自的立论依据并提出自己看法。第二章搜集并整理了当前我国的金融借款活动中,各银行在设立最高额担保时对担保范围和最高债权额采用的不同约定模式,并在对比的基础上分析了作出不同约定的原因。第三章以当事人的两种约定模式为一个维度,以法院对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态度为另一个维度,将核心争议为最高债权额的认定的案件分为了四种类型,通过对各种类型的裁判结果与理由的对比分析,发现债权最高限额的约定模式在实践中并非总是能达到其试图达到的效果,而持“债权最高限额说”观点的学者主张采用立法的方式对最高债权额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排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其背后的思想根源是严格物权法定主义。第四章结合物权法定之缓和的思想资源,从最高额担保的性质和最高额担保的目的两个角度论证了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不适应于我国的最高额担保制度在商事实践中的发展,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正确适用扫清理论上的障碍。第五章从最高额担保中当事人约定的具体表述方式,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以及配套的最高额抵押登记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实施中能够切实的发挥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促进资金融通,实现担保制度现代化的作用提供有益的助力。

张伟[4](2020)在《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信访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非常有必要。但我国当前尚未建立优先权制度,且较之于域外立法,如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早的国家,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仅是个别、分散的,理论上不够成熟,如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比较原则,对“承包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导致建筑行业大量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由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长期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应当有合同效力的限制,转包、非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同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解释,将合同无效下的实际施工人包含进来并依法进行保护,亟需在理论上探讨出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将其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出台的司法性文件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具体的法院判决中,根据样本分析发现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例仅为41%,未过半数。本章还分析了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的具体条件。第二章研究问题的提出。本章具体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具体的条件产生的困扰问题进行了辨析,同时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条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且已届清偿期;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行权期间;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本章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需要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法律通过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民法典》对于代位权制度范围的扩张,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纳入到代位权制度中,以此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本章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将勘察人、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纳入到承包人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裁判争议。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所附属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或已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其协议转让放弃。同时应当扩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的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

牛涵林[5](2020)在《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具备独立性、单据性、不可撤销性的性质。基于以上性质独立保函能最大程度上平衡贸易双方的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大量被用于国际贸易、金融以及船舶建造等领域。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跨国商贸的发展,独立保函也被我国立法和实践所认可,并在船舶建造领域得到了广泛使用。在此背景下,文章以独立保函的定义、性质、认定、法律关系等为切入点,结合现状分析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需要构建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调整国际公约和惯例的适用、引导我国企业对独立保函欺诈救济和防范、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等建议。文章首先对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从独立保函概念、性质入手,逐步深入到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认定、类型以及现实性价值探析等方面。其次,对独立保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立法层面存在没有承认独立担保制度的法律地位、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存在局限以及《民法典》未纳入独立担保条款等不足。再次,研究了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包括我国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适用国际惯例和公约、容易产生保函欺诈纠纷、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存在困境等方面。接下来,针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和独立保函欺诈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出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在对国外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调整国际公约和惯例的适用、引导我国企业对独立保函欺诈救济和防范、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建议,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完善提供参考。

刘治民[6](2020)在《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文中指出担保物权的实现对发挥担保制度价值、激发市场活力及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构建高效、快速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各国担保物权制度设置、完善的重点与难点。我国传统上以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因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及缺乏灵活性等而饱受质疑。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改变了传统方式,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新的路径,意义非凡。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进一步细化程序规范,增强了程序的操作性。然而,上述规范无法满足实践需求,仍有待完善。鉴于此,本文在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法条解析、实证考察及域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依据特别程序的基本法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全文共分三章,分述如下:第一章为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由三节组成:第一节对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有关法条梳理分析,认为《物权法》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程序性质上属非讼程序,同时指出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以“双方协商”和“未就实现方式达成协议”作为前置必经程序。第二节进行实证分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共计找到21388条记录。经统计分析上述案例,总结如下四点:一是适用案件数量降低;二是程序申请主体单一;三是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四是程序运行混乱随意。在考察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本文第三节提出该程序适用的六点问题:其一,主体不全面。相关主体的申请资格有待明晰,如担保物权的继受人、建筑工程承包人等。而是否列名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范围亦须法律予以明确。其二,管辖不细致。我国法律对不同类型担保物权配以不同的地域管辖规定,可谓考虑周全。但应对现实中复杂纷繁的担保物权类型仍感供不应求。此外,案件是否一律均由基层法院受理及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存有争议。其三,法院审查不清晰。审查是特别程序的核心部分,只有经过法院审查,才能作出是否许可拍卖的裁定。而关于审查标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加之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司法实务经验较少,导致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各法院操作最为混乱的部分。其主要争议在于适用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除此,另一核心问题为如何处理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人之异议。当前,实务中至少存在五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如此局面有损法院的权威,更不利于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的确立。其四,救济不充分。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可另行提起诉讼,而许可裁定的异议则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其五,程序衔接不通畅。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特别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转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其六,其他问题。特别程序是否适用公告送达、调解制度及案件收费标准亦须研究确定。第二章为域外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两节。第一节为域外有关国家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本节在介绍域外有关国家的立法例及立法模式基础上,重点对法国、德国及日本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公力救济制度进行了阐述,并从域外立法编撰体例及立法规范内容两方面对我国特别程序的启示意义作出总结。第二节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性质上属非讼程序,故在介绍同属非讼程序的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法院的审查标准和法院裁定有无既判力两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明确。第三章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完善意见。本章系针对第一章所列问题作出的回应,共分六节。第一节为主体方面。本文认为,担保物权的继受人、建筑工程承包人等其他担保物权人同样有权启动特别程序。被申请人则应为与申请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主体,而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不同主体时,主债务人不应列为被申请人。同时,其他利害关系人亦非适格被申请人。第二节为管辖规定。关于级别管辖,特别程序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地域管辖,应依各担保物权不同特点而设置更为细致的规定。第三节为审查程序,此为特别程序的核心和难点部分。依我国学者一般认识,形式审查的对象为程序性事项,而实质审查的范围则包括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本文则认为二者均以实体上法律关系作为审查对象,区别仅在审查程度有所差异,既而影响裁判既判力有无。法院经形式审查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力,但不具既判力。而关于被申请人异议时法院如何处理,本文在分析实践中五种不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院对非实质性异议应在特别程序中加以处理,而对有关实体异议则无权审理,应对其作出是否具有实质性争议的判断,即“识别”案件是否具有实质性争议并分别处置。具体而言,如识别案件具有实质性争议,法院应驳回申请,告知另诉;而识别不具实质性争议的,程序不受阻碍。第四节为救济程序。基于特别程序所作裁定不具既判力,应允许提起诉讼以求救济。同时,应明确特别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此外,赋予主体程序权利同时应加强对权利滥用的规制。第五节为程序衔接。其一,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应为双向转换,除特别程序转换至诉讼程序外,应允许特定条件下诉讼程序转换至特别程序。其二,特别程序作出许可裁定后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而不以申请执行为要件。第六节为其他问题。该节论证了三个具体规则:其一,特别程序应适用公告送达;其二,特别程序应适用调解制度;其三,特别程序应按件收取申请费用。

刘艳[7](2020)在《保证金账户担保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时代的创新发展,银行业内出现了一种以保证金作为标的物的新型担保方式即保证金账户担保。由于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设立和操作上较传统的担保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所以,目前该种担保方式在银行业内被广泛适用。实践中,法院主要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1的规定来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是否生效成立。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和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在学术界关于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性质及担保效力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所以法官在案件审判时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性质及效力认定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保证金的担保效力被法院否定且账户内保证金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导致银行的担保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是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拟就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来展开,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分析讨论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其效力问题。第一部分通过将保证金账户担保与存单质押、定金制度与应收账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保证金账户担保的特点;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保证金账户担保在实践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就是要规范其成立要件、明确其法律性质、肯定其担保效力,防止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第二部分主要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认定进行探讨,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和社会实践概况,依次分析比较保证金账户担保在学理上出现的四种学说。从合理性、合法性与效用性三方面,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属于特殊动产质押中的金钱质押。虽然我国成文法上仍未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相比其他三种学说,将其认定为金钱质押的属性,更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面临的法律纠纷也相对较少。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展开,从而得出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必须具有书面的质押合意;2.银行保证金须被特定化;3.保证金必须转移银行占有。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得出账户内的保证金浮动不影响保证金满足特定化的要件,且认定得出保证金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标准为债务人不能擅自处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银行可以实际控制管理该保证金账户。另外,笔者就保证金账户在第三方银行开设时,如何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研究与探讨。第四部分主要研究的是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与学术界的观点,明确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标的范围,认为对超出担保额度的资金和在担保期间内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是否享有质权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认定;其次结合司法案例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保证金账户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的范围涉及整个担保债权,银行的担保债权可以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并就出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认为保证金账户担保作为商事领域所特有的担保方式在金融实务中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实践中应当准确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来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法律属性和担保效力。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商业操作的角度提出建议:认为银行与债务人在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应当对保证金的担保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其次,银行与债务人设立保证金账户担保时,应将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合同或者合同项下有关“保证金担保”条款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最后,银行在金融实务中应对保证金账户规范管理,探索出一套专门的登记系统来统一登记保证金账户质押的相关资料。

潘红秀[8](2020)在《无公司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解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公司担保现象日益普遍,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愈来愈严重。现行《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司法适用和学术争议中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效力的争议;《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性质的争议;司法审判中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的标准不一;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的争议等问题。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的问题,本文从多角度去分析讨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本文除前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在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下,学术界和司法审判之间的观点差异较大。因对第16条的理解不同,司法审判第16条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内外有别,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原则有效,典型案例如2014年的招商银行与振邦集团的合同纠纷一案。而学术界是相反的观点,认为对外担保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第16条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其无公司决议越权担保,只有构成表见代表才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否则无效。第二部主要分析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首先,公司决议行为被纳入了民事法律行为,决议的效力影响着担保合同的效力;其次,若认定《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或者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这种认定完全架空了第16条的立法目的,且也不利于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和公司自身利益的保护。本文在此基础上认为,应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角度去讨论第16条的性质,结合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未经公司决议的担保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若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先由公司担责,再向公司的相关人员,比如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代理人等追偿,这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此种观点也与《九民纪要》的规定不谋而合,更加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再次,关于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辩证的分析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也是解决担保效力问题的关键。目前几乎大部分学者和司法审判都认为是形式审查义务,但审查的内容和具体的标准还是有所差异,特别是对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的观点,可能会影响经济市场。第三部分就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市场。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着各个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且相对人在履行其审查义务时也直接关系合同的效力。为了维持经济市场的利益平衡,在研究相对人审查义务时,除了要更慎重的审查,还应该加大公司的治理。公司是经济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只有规范公司的规范操作,规范对外担保运作体系,才可以快速高效的保证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本文经过详细探讨,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合理,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从而完善公司无公司决议为股东担保效力解析的理论研究。

张美华[9](2020)在《独立保函止付纠纷中的欺诈认定研究》文中提出独立保函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适用的工具,其具有的独立性突破了传统从属性保证的限制,使得商事效率显着提升。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体现在独立保函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因此保函开立人在审单付款时仅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结合独立保函具体要求进行审查,而不考虑基础交易下的违约事实是否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独立保函的欺诈成本极低,因此独立保函欺诈事件屡有发生。于是为处理独立保函欺诈相关案件,独立保函的止付应运而生,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独立保函的欺诈认定。而独立保函欺诈认定的规制难度就在于一方面国际上没有统一性的规制,另一方面独立保函欺诈的认定需要兼顾商事效率以及诚实信用两样价值,因此如何在尽可能平衡两项价值的基础上制定欺诈认定标准并且将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相应标准中就值得进行讨论。笔者参照了域外较为成熟的独立保函欺诈认定制度,将域外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分为以主观要件审查为主的欺诈认定标准和以客观要件审查为主的欺诈认定标准两类并分别进行评析,同时将各国独立保函的功能、性质与我国独立保函进行对比。最终笔者在现有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相应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在前四款的情况下,只要客观事实满足四种情况,无论受益人的主观心态如何,都应认定为收益人欺诈;而第五款兜底条款中笔者更倾向于将“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修改为“受益人明知或应知其索赔的行为会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并且在兜底条款中引入“利益衡量原则”。此外,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上还存在法院对基础交易审查限度理解不一、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情况,笔者除了从理论上对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还试图从实践上提供具有可执行性的建议。在这一点上,笔者主要采取的是比对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观要件认定得出结论。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对商事效率固然有着极强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国目前发展“一带一路”政策、鼓励对外开放中必不可少的商事交易工具,但是在维护商事工具的效率时,对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保护也不可或缺,因此对独立保函的欺诈认定标准进行修正且提出有指引性、可执行性的实践方向是局有极大意义的。

马环宇[10](2020)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债权类法律关系因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而广泛存在,担保尤其是担保物权的措施及制度因而被频繁适用。担保物权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促进资金融通,营造活跃且稳定的投资环境。担保物权得以实现是债权利益得以维护的最终保障,体现担保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衡量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即为其实现方式是否便利、高效。实体法上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寥寥,在程序法上更无切实规定与之匹配,司法实践难于落实。2007年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制度内容有了较大进步,但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规定尚不明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内容终于作为新设的程序规则编入其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正式开启非诉讼途径的实践之路。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细则内容进行了增补,有助于推广对该程序制度的运用。但因法律规定有欠缺之处,司法实践过程中该制度适用率不高,面临诸多问题尚待解决。笔者结合自身在法院的实践工作状况,对实现担保物权相关程序制度的适用及问题有所思考。本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方面的立法状况予以概括,尤其关注目前担保物权实现的司法实践状况,将各地区法院作出的有关实践细则的内容加以梳理,对涉及程序适用内容相关细则的优缺点等做简要归纳并提出意见。文章着重论述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有关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以司法实践案例的解析总结为依托,探究适用过程的特征和重难点问题。对其自身规定方面、和其他程序的匹配衔接内容等提出建议,以期担保物权实现制度适用更加高效和完善。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实施作出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实施作出司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担保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反担保的性质、效力及其适用
六、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时间效力
七、结语

(2)论民法典的统一实施——理论辩正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理论框架:法律为何不统一实施?
    (一)制度变迁对司法的影响:“适应成本”和“失序成本”
    (二)“法律联邦制”对司法的影响:法律的“分散解释”(11)
        1.地方性的法院
        2.政治性的法院院长
        3.实用主义的法官
    (三)最高法院的角色:集中解释的困难
        1.司法管辖权的制约
        2.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局限
    (四)民法典的异常解释、另类解释、分散解释
二、法律实施的实证研究
    (一)另类解释的证据一:法院误用《担保法》
        1.问题、数据与方法
        2.研究结果和讨论
    (二)另类解释的证据二:法院承认典权
    (三)分散解释和另类解释的证据三:合同和侵权的纠纷
    (四)小结:另类解释和分散解释的发现
三、民法典统一实施的反思与展望
    (一)民法典是否该永远统一实施?
    (二)法律“另类解释”的正当与不当
        1.关于典权的另类解释
        2.关于抵押权的另类解释
    (三)法律“分散解释”的正当与不当
    (四)类案类判及其反思
        1.通过类案类判实现司法统一
        2.类案类判的再检视
        3.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功能再造
四、结 语

(3)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最高债权额的认定概述
    1.1 最高债权额的概念
    1.2 有关最高债权额的立法沿革
        1.2.1 第一阶段
        1.2.2 第二阶段
        1.2.3 第三阶段
    1.3 最高债权额认定的理论争议
        1.3.1 债权最高限额说
        1.3.2 本金最高限额说
    1.4 小结
第二章 银行关于最高债权额的约定现状及分析
    2.1 银行关于最高债权额的约定现状
        2.1.1 本金最高限额模式
        2.1.2 债权最高限额模式
    2.2 两种约定模式的比较分析
        2.2.1 采用不同约定模式的原因
        2.2.2 两种约定方式的具体表述的比较
第三章 类型化案例介绍及裁判思路分析
    3.1 案例基本情况与审理过程
        3.1.1 约定限定本金最高额度,法院以“本金最高限额说”进行裁判
        3.1.2 约定限定本金最高额度,法院以“债权最高限额说”进行裁判
        3.1.3 约定限定债权最高额度,法院以“债权最高限额说”进行裁判
        3.1.4 约定限定债权最高额度,法院以“本金最高限额说”进行裁判
    3.2 法院裁判思路的比较分析
        3.2.1 对案例一的分析
        3.2.2 对案例二的分析
        3.2.3 对案例三的分析
        3.2.4 对案例四的分析
    3.3 小结
第四章 最高额担保中物权法定之缓和
    4.1 物权法定的内涵与价值
    4.2 刚性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最高额担保制度
        4.2.1 最高额担保权的性质不是物权
        4.2.2 刚性物权法定原则在实践中阻碍最高额担保目的的实现
    4.3 对刚性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
        4.3.1 物权法定废弃说
        4.3.2 物权法定缓和说
        4.3.3 笔者的观点
    4.4 小结
第五章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适用
    5.1 当事人应当对具体表述进行规范
    5.2 法院应对关于最高债权额的约定作出综合判断
    5.3 登记机关应当完善登记和查询制度,推行电子化登记系统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规定
    二、地方性司法政策意见
    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 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界定
    二、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三、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四、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权条件
    五、关于标的物的限制问题
    六、关于优先权的公力救济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一、代位权制度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三、小结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
    二、明确施工人拥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权
    三、严格限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放弃
    四、扩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统计表(2019.7.1-2020.9.30)

(5)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基本理论
    一、独立保函
        (一)独立保函的定义
        (二)独立保函产生及发展状况
        (三)独立保函的性质
    二、船舶建造合同中的独立保函
        (一)独立保函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发展
        (二)船舶建造合同独立保函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特点
        (四)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认定
        (五)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类型
    三、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现实价值
        (一)降低船舶交易风险
        (二)促进造船行业良性发展
        (三)为传统担保制度理论研究提供新方向
第二章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我国独立担保立法现状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
        (三)《九民纪要》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着不足
        (一)没有承认独立担保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存在局限
        (三)《民法典》未纳入独立担保条款
第三章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我国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适用国际公约和惯例
        (一)独立保函相关国际公约和惯例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二)对国际惯例载明才可适用
        (三)我国尚未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二、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容易产生保函欺诈纠纷
        (一)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欺诈常见表现
        (二)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三)造船厂及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缺失
    三、我国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出现困境
        (一)保函止付裁定任意化
        (二)善意第三人豁免要件缺失
        (三)域内止付裁定域外失效严重
第四章 域外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分析借鉴
    一、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
        (一)英国独立担保制度
        (二)美国独立担保制度
        (三)德国独立担保制度
        (四)法国独立担保制度
    二、域外独立保函欺诈认定的标准
        (一)实质性欺诈标准
        (二)受益人欺诈标准
第五章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
        (一)将独立担保纳入《民法典》“合同编”
        (二)独立担保在《民法典》中的条款设置
    二、调整国际公约和惯例在我国独立保函的适用
        (一)修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二)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三、引导我国相关企业对独立保函欺诈救济和防范
        (一)立法上修改欺诈认定标准的条款
        (二)实务中鼓励我国相关企业积极救济和防范
    四、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
        (一)引入“利益衡量”原则
        (二)增加善意第三人豁免止付的规定
        (三)推动独立保函止付领域的国际合作及互认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6)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现状
        一、民事实体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定
        二、民事程序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定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司法现状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数量分析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主体类型分析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地域分布分析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运行情况分析
    第三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设计和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主体不全面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不细致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查不清晰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救济不充分
        五、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衔接不通畅
        六、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其他问题
第二章 域外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域外有关国家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域外有关国家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例
        二、域外有关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台湾地区担保物权实现的立法例
        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完善意见
    第一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主体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第三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查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查内容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第四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救济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明确救济途径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明确另行起诉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明确禁止再审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明确滥用权利
    第五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第六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其他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适用公告送达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适用调解制度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统一申请费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保证金账户担保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二、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实践运用
    (一)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概念
    (二)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基本特征
        1.保证金账户担保与存单质押的辨析
        2.保证金账户担保与应收账款质押的辨析
        3.保证金账户担保与定金制度的辨析
    (三)保证金账户担保在实践运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法院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认定不一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冻结并扣划保证金
        3.不同法院对保证金的担保性质认定不同
三、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性质
    (一)权利质押说
    (二)金钱质押说
    (三)让与担保说
    (四)约定抵销说
    (五)本文观点
四、银行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
    (一)须有书面的质押合意
    (二)账户资金特定化
        1.特定化的定义
        2.资金浮动不影响保证金符合特定化要件
    (三)转移保证金的占有
        1.认定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标准
        2.账户开设在第三方银行时,如何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
五、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效力
    (一)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标的范围
        1.银行是否对超出担保额度的资金享有质权
        2.银行是否对担保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享有质权
        3.银行是否对转入其他账户的保证金还享有质权
    (二)保证金账户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1.优先受偿的范围
        2.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出质人所享有的权利
        1.出质人对保证金及利息享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2.出质人对保证金享有返还请求权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8)无公司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公司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主要争议
    (一)原则有效,恶意串通无效
    (二)原则无效,表见代理有效
二、影响无公司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不同要素
    (一)公司决议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1.公司决议的性质
        2.公司决议的效力
    (二)公司对外担保能力
    (三)《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认定
        1.《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16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公司法》第16条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4.《公司法》第16条代表限制说
        5.《公司法》第16条的重新解读
    (四)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1.相对人是否有审查义务
        2.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
        3.相对人的主观心态
        4.相对人非善意下公司的责任
        5.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6.九民纪要下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三、无公司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再完善
    (一)明确相对人的保护以及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后果
        1.相对人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时的建议
    (二)公司违反法律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强化担保的信息披露机制
        2.完善股东异议程序
        3.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学位硕士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9)独立保函止付纠纷中的欺诈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独立保函下欺诈的概述
    第一节 独立保函下欺诈的概念
        一、独立保函下欺诈的定义
        二、独立保函下欺诈与一般担保下欺诈的区别
    第二节 独立保函欺诈的规制难度
        一、外部缺乏统一性的法律规范
        二、商事效率与诚实信用的利益衡量
第二章 域外独立保函的欺诈认定标准
    第一节 以客观要件审查为重点的欺诈认定标准
        一、经典案例及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制
        二、对客观主义的欺诈认定标准的评析
    第二节 以主观要件审查为重点的欺诈认定标准
        一、经典案例
        二、对主观主义的欺诈认定标准的评析
第三章 我国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的现状及建议
    第一节 我国欺诈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制及适用现状
        一、我国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制
        二、我国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现状
    第二节 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在理论上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独立保函与域外独立保函在性质、功能上的差异
        二、采取以客观要件审查为主的欺诈认定标准
        三、利益衡量原则的引入
    第三节 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建议
        一、当事人间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法院对基础交易事实的审查限度
        三、法院对主观要件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10)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第一节 担保物权制度及实现途径的发展变迁
        一、担保物权实现途径规定的发展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私力救济途径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立法现状
第二章 案件审理裁判模式及地区型指导意见分析
    第一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节 案件的常见裁判方式及既判力
    第三节 各地区法院的具体指导方案内容简述
        一、法院审判业务指导意见的典型示范
        二、指导意见中相关重点问题评析
第三章 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重点问题
    第一节 有关申请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申请人的资格
        二、申请的规范性及其影响
    第二节 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的确定和影响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选择问题
        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与影响
    第三节 审查方式及内容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性争议审查相结合
        二、对担保合同的审查及效力认定
        三、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审核
    第四节 送达方式的选择
第四章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践难点及解决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状况与调整
        一、程序制度的整体适用水平欠佳
        二、程序实际适用范围较狭窄
    第二节 适用规则冲突及程序救济方面的问题
        一、相关的实体制度规则存在冲突
        二、对被申请人异议及裁定异议的处理差异大
第五章 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制度的展望
    第一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自身细节的完善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制度保障与衔接
        一、对异议的程序保护与滥用规制
        二、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实施作出司法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J]. 刘贵祥. 比较法研究, 2021(05)
  • [2]论民法典的统一实施——理论辩正与实证分析[J]. 许可,张永健. 清华法学, 2021(05)
  • [3]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的认定[D]. 刘铎. 河北大学, 2021(02)
  • [4]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D].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5]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D]. 牛涵林. 青岛大学, 2020(02)
  • [6]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D]. 刘治民.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保证金账户担保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艳.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8]无公司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解析[D]. 潘红秀.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9]独立保函止付纠纷中的欺诈认定研究[D]. 张美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环宇. 兰州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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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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