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后关于电视行业的几点设想(论文文献综述)
叶海君[1](2020)在《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跨境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逐渐成为各国/地区关注的重点。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在全球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国际社会上关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形成以欧盟、美国和俄罗斯为主的三大模板,其他国家和地区将它们作为参考标准。美国由于本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于跨境数据的流动,因此,倾向于实施宽松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并且谋求对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的领导地位。欧盟从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角度出发,推行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俄罗斯则基于数据主权的理念,设置了严苛的数据本地化规则。然而,由于各国的规则差异较大,而且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弊端,导致不同法域之间的规制冲突日趋严峻,加之跨境数据流动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难以平衡自身带来的隐私保护、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等相关问题。现有的规则也无法应对上述问题,而且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还面临理念、技术和机制层面的三重挑战。因此,为了有效发挥跨境数据流动的价值,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本文尝试着从WTO的角度入手,并对其面临的三重挑战进行深入思考,以期能够提出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建议。首先,厘清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概念和特征,从而阐释对其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其次,系统梳理当前美国、欧盟和俄罗斯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并予以评价。紧接着,全面分析当前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存在的理念、技术和机制三重挑战。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价值取向进行思考,得出应借助WTO作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监管平台,并以WTO现有的规则框架为基础,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顶层设计,同时对理念、技术和机制层面的挑战进行相应的完善。最后,分析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内和国际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推动WTO建立起一套开放且包容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体系。
游启明[2](2020)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文中提出鉴于美国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中美关系的全局性影响,理性把握并因应美国的对华政策或战略,应成为中国在由富到强进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政府改变了对华战略认知,抛弃了冷战后的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提出了对华战略竞争新政策宣示,并从单边、双边以及多边层面着手,在政治、经济和安全多个领域,推进了该政策。面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新现实,本文从理论层面将战略竞争进行定位后,依据政策或战略研究的逻辑,探讨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目标、资源依托、实施表现、特点、效能、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因应等问题。战略竞争是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类型之一。虽然主流国际关系研究范式提出了不同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理想战略,但整体上缺乏一个系统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学框架,并探讨每种战略类型的实质。在借鉴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承认或蔑视、对崛起国实力增长与运用的容纳或限制这两个标准,本文将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分为对冲、竞争、顺应与鸵鸟四种类型。采取对冲战略时,霸权国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以此想软化后者的崛起意图,但它也会对崛起国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取限制措施;实施顺应战略时,霸权国既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会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用鸵鸟战略时,霸权国不愿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想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当霸权国对崛起国进行战略竞争时,不仅意味着它会打压崛起国在由富到强过程中所产生的地位追求热情,维护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还预示着霸权国会采用各种手段,努力限制崛起国运用实力的方式与范围,甚至会采取措施打乱崛起国的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打消崛起国对自身的潜在挑战。既有研究强调战略竞争的互动层面,本文则突出战略竞争的工具层面,把战略竞争视作霸权国主动进行的战略布局,认为它的本质是蔑视崛起国的地位追求热情,限制崛起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对霸权地位与认同的维护、对崛起国意图与实力的恐惧、对国内政治发展的回应等因素,会综合作用于霸权国竞争战略的出台。战略遏制是战略竞争在冷战时期的表现形式,应避免将此种特定历史时空下的战略类型作为判断战略竞争的标准,从而忽视战略竞争的实质。除了需要合理把握战略竞争与战略遏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外,还应该注意霸权国可能会从领域、层次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竞争战略子类型或呈现出各异的战略竞争强度,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促使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出台。长期经营与护持霸权的战略实践,使美国拥有了较强的霸权护持意识,这很容易使其从零和视角看待中国的崛起;特朗普政府对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的失望,对国内“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以及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也激励其对华进行战略竞争;中美相对实力差距缩小给美国带来的恐惧,中国奋发有为外交给美国带来的焦虑,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给美国带来的恐慌,也刺激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战略竞争政策来缓解中国崛起所带来的战略压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质,是既蔑视中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地位,也限制和延缓中国实力的运用与持续增长,以维持自身的霸权地位。在政治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抵消中国的地区影响力、维护自身在印太地区的优势地位、强化对地区盟友的管理、转移国内政治矛盾并为自己捞取政治利益。在经济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规锁中国发展势头、制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保持美国经济优势等。在安全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挤压中国安全空间、强化对华军事威慑、维护自身战略声誉并转移同盟成本。尽管美国正出现相对衰落,但美国依然保有较强的软硬实力,这为其提供了多样的对华战略竞争备选手段。为打压中国的地位追求,限制中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特朗普政府从多层面、宽领域实施了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单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主动挑起了贸易摩擦,在科技、贸易、金融以及人文交流等方面施压中国,想以此压制中国对美国的经济追赶势头,尽管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依然不能忽视美国经济施压的可能;特朗普政府还介入了中国香港、西藏、新疆以及台湾事务,挑战“一个中国”原则,以此想分散中国的战略精力,甚至扰乱中国的发展进程;特朗普政府也提升了国防投入,提出了新的防务理念,加大了对网络、太空以及核领域的布局,以此想发起对华军事“抵消战略”,保持对华军事优势。双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但借助“朝核问题”,加大了对中国周边的布局,增加了中国的地缘风险;而且还在设法离间中俄关系,以此想塑造于美有利的“战略三角”关系;并且也强化了同日本、韩国等东亚盟友的关系,以此想借助同盟的实力制衡中国。多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仅推出了“印太”战略,想借助美日印澳四方对话机制,平衡中国的地区影响力,制衡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还试图通过拉拢东盟,强化同越南、菲律宾等盟友和伙伴关系,制衡中国的地区发展;也在积极借助美日欧三边协调、“毒丸条款”等机制或方式,在全球层面挤压中国发展。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表现出了竞争目标的压制性、竞争领域的全面性、竞争手段的激进性以及竞争主体的国家性等特征。到目前为止,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虽给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战略压力,但其并未有效实现所设定的政策目标,甚至还给自身带来了消极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存在不少困境。譬如:国内政治极化的加剧,制约了美国的政策执行;地区盟友和伙伴不愿在中美之间明确选边站,使美国无法获得足够的地区支持;中国和平发展的实践,使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缺乏“合法性”等。依据文章所提框架,展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短期内特朗普政府强化对华战略竞争的风险在加大,经过一段时期后美国可能会对中国进行以“竞合”为主的战略对冲,而美国顺应中国崛起的可能性则比较小。中国需要理性因应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第一,中国需要形成一套应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思维框架,为实施具体的应对方略提供战略指导。对此,首先中国需要继续坚持和平发展。通过发展做好自身的事情,为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打下牢固的基础;通过和平发展提升中国崛起的“绩效合法性”,为更多国家带去发展机遇,软化美国对中国发展的恐慌,降低美国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合法性”。其次,中国也需要保持战略自信。既不悲观也不盲目自信地处理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而是从自身正当利益出发,在尊重美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型塑中美关系发展。譬如,中国可以为中美互动提供一套以“合作共赢”为核心原则的“中国倡议”,并从经济、政治以及安全等方面具体优化中美互动。最后,中国还需要坚持战略底线,敢于同特朗普政府挑衅中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通过斗争使美方形成一个理性客观的对华预期。第二,在上述战略思维主导下,中国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具体应对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例如,中国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为应对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政策打下实力基础;中国可以稳步发展同俄罗斯、欧盟、日本以及印度等国的伙伴关系,缓解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压力,并借助伙伴关系软化美国对中国的认知;中国还需要从“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主动实施战略示善、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等,营造一个友善的周边环境,防止特朗普政府借助周边事态施压中国。
陈凌[3](2020)在《个人意识、自我认同与日常生活再造 ——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1978-2018)》文中提出本文以“日常生活”为主线考察了改革开放40年,广告生产融入社会进程的历史过程,并重点关注这一过程中,个人如何参与到广告生产的生活实践,以及个人意识生成与自我认同的影响问题。在此强调提出,本文研究的广告生产主要指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在本次研究讨论范围之内。之所以,选择“日常生活”作为考察广告史的线索,是因为既有研究常将广告作为社会生活影响的外部因素,对广告生产如何进入日常生活内部机理关注不足,对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社会实践过程关注比较有限。“日常生活批判”是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延伸。列斐伏尔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消费受控制的社会”语境下,日常生活已经沦为一种被规划的对象物,其中市场化与广告的力量尤为重要。广告理论家尤恩·斯图尔特(Stuart Ewen)的研究进一步推进此观点,并提出作为“社会生产的广告”概念。本文尝试以“日常生活批判”理论研究改革开放40年广告生产再造日常生活的社会过程史。本文认为中国广告业40年发展及其社会过程史,与西方消费社会语境并不完全相同,如何理解这一“不同”,并重估它与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的关联,是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广告业首先是国家推动,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的自上而下进入日常生活的过程,同时也是自下而上的意义博弈过程。加入WTO之后,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影响加剧,广告生产与日常生活的博弈关系逐渐打破,广告生产的“日常生活”逐渐成为个人实践的重要场域,并深刻影响个人意识和自我认同的形成。重新叙述这一过程,也是重新理解改革开放40年广告发展史的理论尝试。绪论部分将广告生产再造日常生活并抵达个人实践的过程建构为本文的理论框架。与主流研究以市场营销学和广告心理学为理论视角不同,本文以社会过程论为出发点,关注的是个人参与广告生产实践的意识生成与认同影响过程。这是绪论部分的理论逻辑和研究设想。第二章主要研究商业广告生产复归日常生活的时期(1978年一 1991年)。这一阶段,广告生产经历了由生产资料型广告向生活资料型广告为主的转向过程,与此同时,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日常实践过程也伴随集体价值向个人意识形成的转变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广告生产再造闲暇与工作“新关系”的日常过程(1992年一2001年)。这一阶段,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个人开始积极参与到广告生产的各类型闲暇生活实践中,个人开始认同广告生产的价值体系。第四章主要研究日常生活全面广告化,打造“生活方式”的社会过程(2002年—2009年)。加入WTO后,随着全球化和消费主义进一步影响,广告生产参与到媒体空间、城市空间的建构中,广告生产将日常生活具象为“生活方式”,这一过程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生活实践的程度加深,自我认同的反身性进一步显现。第五章研究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及其个人主义文化(2010年—2018年)。广告生产的智能化、计算化、精准化,使个人逐渐退缩到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中,自我认同的反身性进一步加剧,第五章的结论与第二、三章的研究形成对话关系。第六章对全文研究进行理论总结,并对这段历史考察提出反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广告生产再造生活实践,影响个人意识与自我认同的过程,既有融入全球化进程的趋同,也有自身实践的差异。理解异、同问题的过程,是重新理解改革开放40年广告史的补充视角。本文提出三点主要结论:首先,以日常生活批判理论搭建广告史的研究框架,补充了广告史研究的理论视角。其次,对不同时期个人参与广告生产实践的研究发现,80年代广告与日常生活互为建构的过程,对40年广告史研究的重要价值应得到重视。最后,文本将认同困境放置到全球化与现代性语境下探讨,是广告生产在全球化进程与中国语境下展开对话的尝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理论建设的新路径。
王魏[4](2017)在《中国电影市场语境下进口分账影片二十年》文中认为自1994年第一部分账影片《亡命天涯》在我国放映以来,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在此期间,进口分账影片见证并亲身参与到中国电影从自我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现代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参与到全球电影市场竞争的全过程。进口分账影片对中国电影市场环境、电影生产机制以及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等方面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对二十年来中国电影市场语境下进口分账影片的重大历史事件、政策变迁、社会反响,及其与中国电影产业的相关性等进行全面梳理、归纳总结,探讨进口分账影片对中国电影产业格局、电影观念、电影机制的深刻影响,以及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电影谋求做大做强本土电影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升文化软实力。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回顾外国影片在中国放映的历史、进口影片的政治转向、进口分账影片的出现,以及80年代好莱坞对中国电影市场的开发。第二章是关于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的二十年历程及政策演变。本章以时间为经、以政策演变为纬,以重大历史事件为节点,将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与电影体制变革相结合,探究进口分账影片进入中国的历史。并且回答以下问题:发生这一系列重大变革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语境是什么?其中的关键点和特征是什么?以及电影引进制度同整个社会、电影业的相互推动、相互影响的关系是什么?第三章以进口分账影片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本章在梳理了20年间进口分账影片国别、内容的基础上,对进口分账大片进行类型与主题归类,通过票房分析、文本分析等,分析进口分账影片在中国受欢迎的类型和主题,并探讨其中所隐含的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精神,以及在影片中所承载的政治经济文化力量。除了好莱坞影片外,本章还会对进口分账影片中的亚洲电影、欧洲电影进行分析总结,探讨引进过程中的政策、文本、意识形态等影响因素。第四章进口分账影片对中国电影格局的深刻影响。进口分账影片是中国电影发生巨大变化的重要的催化剂,培育、提高、改变了中国电影观众的观影方式、观影心态、观影口味,深刻影响并改变了中国电影市场的商业模式、生产观念、发行方式、营销策略,全面推进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当然,我们在看到进口分账影片对我国电影产业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不得不看到囿于进口分账影片强大的意识形态属性,在进入大陆市场的同时始终伴随着对中国的文化安全入侵,继而诱发文化隐忧和产业危机。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到2017年,中国电影市场中的进口分账影片已经走过了23年的发展历程。在这23年当中,中国电影市场和中国电影人经历了恐慌、迎战、适应、调整,乃至协同联动的过程,这种“与狼共舞”的姿态,既是中国电影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阶段,也仅仅只是一个初始阶段,未来进口分账影片的引入数量和质量只会愈发提升,留给中国电影人的课题还远远未曾结束。
王仁荣[5](2012)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李嘉[6](2012)在《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标准化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技术标准是工业生产中最佳秩序的体现,是产品交流的“公共语言”,经济全球化及分工全球化使具有产品信息“连接点”功能的技术标准成为开启世界贸易的钥匙。上世纪90年代以来,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产业给技术标准和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信息产业领域产品互联互通的要求使兼容性技术标准的制定成为实现产品互操作性的必要条件,这类技术标准在制定上往往先于产品出现,在经济效果上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而信息产业累积创新的研发模式致使大量专利聚集,形成“专利丛林”。知识经济背景下,具有私权性质的专利进入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标准已不可避免,专利标准化现象由此而生。专利标准化使专利权人可能通过专利从上游掌握产业链,标准中的专利权人、实施标准的生产商、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通过国际贸易平台进一步激发,席卷全球的专利大战,专利技术输出国与专利技术输入国之间的关系紧张,技术后进国家的自我创新要求与TBT协定下实施现有国际标准之间的冲突即为明证。平衡标准专利权人、标准实施人及消费之间的利益是解决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关键,方法是规制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路径是在标准制定阶段及标准实施阶段合理规范专利权人的行为。本文以此思路为线索从国际法、国内法两个层面,公法与私法两个层次,合同法、专利法及反垄断法三个法域对专利标准化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在研究中,本文借用了经济学基本概念及理念作为分析依据,并在研读大量涉及专利标准化案例的基础上归纳出问题的共性,并提供解决思路。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共六章,其主要内容依次为:第一章“技术标准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国际法律制度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技术标准的基础理论,包括技术标准的概念、历史及类型,继而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准公共物品性,重点分析了WTO法律框架下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本章的要点包括:其一,技术标准尤其是兼容性技术标准及减少多样性的技术标准在经济上具有网络外部性并可能产生技术锁定后果。其二,鉴于技术标准的准公共物品性,政府有义务适当介入标准供给;其三,WTO法制下的TBT协定是唯一规制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国际协议,2000年WTO技术贸易委员会关于制定国际标准的六项原则:透明度、开放、公正、协商一致、有效且相关、连贯一致在实际上被成员视为制定国际技术标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专利与专利标准化引发的法律问题”,文章首先介绍了专利的概念及历史发展,指出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继而分析了专利标准化现象的成因和内涵,阐释了专利标准所涉及的两个相关问题——专利联盟和必要专利,最后归纳了专利标准化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的类型。本章的要点包括:其一,专利权作为私权通过TRIPS协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其二,知识经济背景下在以信息领域为代表的知识聚集产业,专利标准化已成产业发展趋势,“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成为信息产业企业追求的发展模式,标准化已成为企业甚至国家的战略发展重点。其三,技术标准往往与专利联盟共生,专利联盟是避免专利费累加、降低交易成本的解决方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福利,但也有限制竞争之虞。其四,确保必要专利进入技术标准是防范专利权人利用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重要措施,必要专利认定的核心要素是技术要素;其五,专利标准化现象下,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技术标准这一准公共设施获得市场优势,并滥用其专利权限制竞争,从而产生专利阻抑现象,也可能出现专利权人在标准实施中滥用其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损害社会经济效益、减损消费者福利。第三章“专利标准化问题在国际层面的法律制度及探讨”。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TBT协定下讨论专利标准化问题;二是在TRIPS协议下讨论专利反竞争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制。本文先由WAPI事件为引,介绍了WAPI事件在WTO/TBT协定下引发的相关争议,并指出专利标准化是WAPI事件产生的动因。认为TBT协定规定成员承担实施国际标准的实施义务,但却无视专利标准化问题,两者之间在立法上出现了断层。鉴于TBT协定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国际地位,本文建议将已为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认可的在标准制定中的事先披露专利信息原则和FRAND原则,以CTBT决议的形式引入TBT协定,作为制定国际标准的“第七原则”,并推荐标准化参与人选择WIPO的ADR争议解决模式作为标准制定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实现争议的快捷、专利的解决,并建立起WIPO与WTO下的CTBT之间关于专利标准化问题的信息交流体制,以逐渐澄清标准制定中知识产权政策的模糊地带。本章第二部分,从专利反竞争行为的国际法规范这一角度,分析了TRIPS协定下涉及专利反竞争规制的第7条、第8条、第31条、第40条。并认为TRIPS协定下的专利反竞争条款根植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体系的背景下,存在先天不足,专利反竞争行为的相关的立法较为零散,未形成体系,也没有涉及到专利竞争执法的核心问题,基于竞争法本身的执法特点及美国在竞争国际立法上的不合作态度,竞争法的国际协作前景并不乐观,因此对专利标准化问题中专利权法人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还是由各国家及地区国内法加以规范。第四章“专利标准化问题的私法救济”。本章从合同法和专利法角度探讨了专利标准化问题的私法解决途径。合同法部分分析了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要求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FRAND许可承诺的法律性质,并介绍了各标准制定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改革趋势,认为更完善、更规范、更具体、更具拘束力和可执行力的知识产权政策是防范专利阻抑现行的主要措施。在专利法救济部分,本文重点介绍了涉及专利标准化的专利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常用的四种抗辩理由:懈怠、禁止反言、反欺诈、弃权。并指出衡平法的抗辩措施具有可灵活使用的优点,但也存在证明责任上要求较高,且涉讼费用过大的缺陷。本章最后重点介绍了美国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专利滥用抗辩制度在实践中形成了杠杆审查及反托拉斯审查双重机制,但最新的案例显示,美国法院在专利滥用抗辩的适用上逐渐趋严。第五章“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公法规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本章重点讨论了反垄断法对专利标准化的规制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反垄断规制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必要性,指出鉴于反垄断法与专利及技术标准在追求的终极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反垄断法执法的灵活性及其执法原则,反垄断法在规制专利标准化问题上具有优越性。其次,文章分析了美国及欧盟的反垄断法在技术标准化所处的新经济时代执法政策的调整趋势,认为保护创新已成为反垄断法的执法目标之一,在涉及专利反垄断执法问题上,确立了将专利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在执法上主要适用合理原则。最后,文章介绍了标准制定阶段及标准实施阶段专利权人可能涉及的反竞争行为及其反垄断法规制。在介绍标准制定阶段的限制竞争协议时,重点讨论了标准制定中的事先确定专利费率问题,认为反垄断法应对标准中的事先确定专利费率给予更多的容忍。本文逐一分析了专利权人在标准实施中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拒绝许可、捆绑销售及不公正定价,认为与美国相比,欧盟在对专利标准化的反垄断执法上纪律更为严明,并考察了基础设施原则在专利标准化下的应用问题。第六章“专利标准化与中国相关政策及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本章结合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及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在专利标准化时代我国的劣势和机遇,提出我国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的有关弹性规定出台有利的产业政策,加强研发投入、加大政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发展自主标准,同时采取有效的竞争政策遏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专利权人的滥用行为,本文最后对我国的标准管理法、专利法及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阳明华[7](2010)在《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法律协调 ——以文化贸易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化产品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文化产品具有经济和文化的双重特性,能够传播并建构文化价值,生产并再生产文化身份,对社会凝聚力有重要作用。目前,国际文化贸易发展极为不平衡,国际文化市场基本被发达国家少数跨国公司所垄断。国际文化贸易的严重不平衡,尤其是美国大众文化产品凭籍自由贸易的旗帜在全球的泛滥,使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面临被同化的危险,全球文化正经历同质化、单一化和贫困化的危机。文化危机意识唤醒了许多国家的文化主权意识,各种与贸易相关的文化政策纷纷出台,贸易与文化的冲突日益加剧。本文采取历史考察、经济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多学科交叉分析等方法,以文化贸易为中心,对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提出了一个以文化发展权为基础的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方案。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以“文化例外”为切入点,分析了贸易与文化冲突的产生、发展和成因。“文化例外”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初的美欧电影贸易之争,随后在国际贸易组织《哈瓦那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佛罗伦萨协定》及《内罗毕议定书》、《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均有所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视听部门谈判过程中,美欧双方再次就“文化例外”问题发生严重冲突,最终双方达成妥协,默认了“文化例外”在视听部门的存在。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问题的日益关注,“文化例外”诉求普遍见于各种经济活动中。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成因复杂。解释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成因,除了要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外,更要考虑到当前国际文化贸易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的现实。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成因主要有四:(1)全球化对民族文化的冲击导致了本土民族主义的复活和本土认同性的增强;(2)文化贸易是典型的产业内贸易,发达国家垄断了国际文化市场,美国在文化贸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3)贸易与文化争议双方对文化概念和文化产品性质认识的不同;(4)欧盟一体化的政策考虑。第二章和第三章探讨了贸易与文化冲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协调的可能性,其中第二章主要从规范层面就WTO法在贸易与文化冲突中的可适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公共道德例外,尽管WTO争端解决机构承认各国文化的独特性,授权各国自行界定公共道德的内容,但在进行“必需性”和“序言”测试时非常严格,因此援引公共道德例外为明显与WTO法不一致的文化政策进行辩护非常困难。国家财富例外的具体含义目前还不清楚,一般认为该项例外主要用来防止文物出口,而不是用来保护一般意义上的文化。电影例外是WTO法唯一给予文化产品特殊待遇的条款,其实也是对欧洲国家长期以来实施的电影屏幕配额制度的认可。该例外很难通过扩大解释保护其他视听产品,但可以作为先例指导WTO成员方将来对文化贸易的谈判。从理论上看,安全例外条款中所指的国家安全应该涵盖了文化安全,但WTO成员方基于政治上的考虑比较自制,一般不会援引该例外为文化政策辩护。由于文化产品具有独特的成本结构,如何判断文化产品的倾销比较复杂,存在很大争议。补贴是各国常用的一个实现本国文化政策目标的工具,文化产品的补贴与反补贴适用与其他产品一样的规则。然而,过度的补贴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且补贴对文化产品的效用有限。由于文化内容和承载文化内容的物质实体很难分开,GATT中的保障措施很难适用于文化货物。文化产品主要是一种版权产品,文化贸易与TRIPS协议密切相关。目前TRIPS协议对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力度过强,已威胁到文化多样性。TRIPS协议总体上比较偏向保护发达国家技术知识产权,对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不足。随着数字集成技术的发展,电信服务和广播电视等视听服务正逐渐融合成一个单一的数字平台,视听产品有可能通过媒介融合和增殖服务打开的后门被纳入GATS。美国近些年来积极利用电信服务谈判和电子商务谈判推动文化贸易的自由化。第三章主要从司法层面分析了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贸易与文化冲突的实践。GATT1947专家小组坚持司法节制和经济效率至上原则,以一种非常“教条”的方式严格按照文字适用GATT规则,往往以自己职权范围受限为由拒绝考虑GATT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文化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GATT1947专家小组的立场,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承认各国文化的独特性,但具体落实到文化产品上时非常谨慎,倾向于将文化产品视为一般商品对待。从加拿大期刊案和中国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可以看出,如果一项措施明显具有歧视性,即使是为了实现国内文化政策目标,也很难获得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认同。相对于国内文化政策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更加支持文化贸易自由化。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相同产品”问题上的分析方法和在货物与服务区分问题上的态度也体现了该机构的上述立场。第四章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的尝试。文化多样性的用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中就已出现,但直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制定才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实际上是加拿大、欧盟和美国利益角逐的结果。《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存在许多缺陷,对于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作用不大。首先,适用范围不明确。其次,关于与其它国际法律文件之间关系的规定模糊不清,尤其与WTO之间的关系不明。第三,基本上是一部软法,不具有可司法性。第四,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实质性保护。因此,《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实际意义基本是象征性的,尤其相对于WTO来说处于非常弱势的位置。尽管如此,《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也非常重要,因为它抵制了将任何东西都交由贸易规则约束的想法,确认了文化产品和其它产品的不同,在将来的贸易谈判中将加强抵制文化贸易自由化国家的谈判能力。第五章对如何协调贸易与文化的冲突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文化贸易不宜完全自由化。首先,自由贸易理论存在缺陷。其次,文化产品存在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产品三种市场失灵。第三,文化产品没有代替性,缺乏价格弹性,且效率不是文化生产的唯一价值,与比较优势理论的前提假设不符。贸易与文化的争议既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化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了深层次的全球发展的问题,应当从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方案。文化与发展关系密切,文化处于发展的中心,文化发展权已演化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如下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方案:WTO通过部长会议决定,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中插入“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词句,并强调发展的文化维度,阐明文化发展权是WTO协定前言中的所述的“可持续发展”内涵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发生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情况下,要求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以及成员方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考虑《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并要求成员方在将来的谈判中充分关注文化发展权问题(尤其是TRIPS协议与文化发展权的关系),为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目的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尹斌[8](2007)在《中国广播电视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播电视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一直是经济学、新闻学、政治学、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广泛存在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实行规制的主要理由。广播电视业是一个具有明显的市场失灵特征的行业,这主要在于它具有政治性与经济性两重性、广播电视产品的公共产品特征、广播电视行业普遍存在的外部性以及它的网络经济特性,因此广播电视业历来都是受到严格规制的行业。但是,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政府的规制并不完全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可竞争性市场理论也表明,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提供充足的理由。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与可竞争性市场理论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在传统规制行业所进行的放松规制政策的推行,这些行业也包括广播电视行业。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完全公共性的广播电视体制,这种体制重广播电视的政治属性而轻其经济属性,我国对广播电视经济属性的认识始于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广播电视业既存在规制过度的问题,也存在明显的规制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局台不分、行政力量对广播电视干预过度的背景下,广播电视业的活力无法充分发挥,也无法适应加入WTO后广播电视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因此,制定合理的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政策、完善对广播电视的规制制度无疑是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针对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状况,我国的广播电视规制改革应该结合实际国情,选择放松规制与重新规制相结合的路径。在广播电视体制选择问题上,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告诉我们,当前的广播电视规制制度对广播电视规制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而我国广播电视规制制度的现状与英国当年对广播电视业进行放松规制改革时的状况较为相似,因此英国的商业性与公共性并存的广播电视体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我国需要改变目前广播电视机构事业单位的身份,明确其企业法人的地位,放松广播电视的产权规制,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培育有竞争力的广播电视实体。在规制手段方面,我国应该加快广播电视规制法律框架的构建与完善,以法律规制作为广播电视规制的基石。在规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我国应该实现真正的局台分离,政府的广播电视主管机构须由目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转换为纯粹的规制者角色;借鉴西方国家广播电视规制机构设置的方式,我国也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广播电视规制机构,对广播电视业实行独立、公正、廉明的规制;第三部门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广播电视规制中可以发挥它的信息沟通、协调与整合优势,成为政府部门之外的重要规制主体。同时,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在广播电视规制中也应该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以在我国构建一个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良性互动的广播电视规制制度体系。
于斌[9](2006)在《广播电视产业之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经济拉动型”的法制发展模式决定了法律体系中特定法律体系的发展速度与其经济活动的密切程度成正比。在当前,包括广播电视法在内的传媒法被认为经济性较弱而发展缓慢,甚至对广播电视是否属于产业仍有相当争议。作者认为,我国传媒传统尚不具有经济性的特点是人为造成的。当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向的时候,由于市场经济必须依靠传媒传播商业信息,而传媒服务的有限资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能通过市场加以配置,传媒维系其非经济性的客观基础和前提随之受到侵蚀。在传媒进入市场之后,政府为使其命令同时对媒体和其他媒体活动参与人发生效力,就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由此,我国传媒法具备了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契机。在传媒业中,广播电视产业的地位、作用举足轻重,影响也最为巨大。同时,我国广电产业也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整个国家广播电视甚至面临着在国际上“失声”的危险。目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管理体制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性管制,缺乏有效的政府管理机制和高效率的企业经营机制。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政府管制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这也要求我们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广播电视产业法律规制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并逐步完善我国广播电视法律规范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当还原广播电视的本来面目,而不是把经济规律与政治理念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人为地扼杀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而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广播电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个“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产业的属性。2本文开篇首先从法律的视角探讨广播电视产业,目的主要是把广播电视当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再让它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居于法律之上。这
金赛美[10](2006)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产品市场体系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被视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撑。无论是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长远目标,还是从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来看,开展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问题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纵向的角度,梳理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育、演变的过程,探讨我国在构建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从横向展开的角度,剖析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结构和机制,把握其主要特征。在历史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一般理论。结合中外对比分析,在厘清相互间的现存差异性的同时,强调应尽可能地借鉴那些体现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共同特征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要求稳步推进WTO框架下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文章的内容和结构,摘要如下: 导论部分对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相关范畴、研究的意义和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说明。农产品市场体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一般商品市场,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所谓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指相互联系的各类农产品市场的有机统一体。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问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从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多分别从某一特定的视角分开进行,迄今尚未有从综合、系统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集中、深入研究的有效成果。结合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实践的具体特征,试图综合运用农产品流通理论、农产品国际贸易理论、农业组织理论、战略管理理论等相关的分析方法,研究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并尝试解决一些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研究中客观存在但却被忽略的重要问题,这对于促进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梳理了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分析了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产生形成以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统购统销到营销市场化为标志,到上个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定后,进入加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要求来看,近年出现的农产品“卖难”问题仍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存在问题的综合反映。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完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有: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市场主体
二、加入WTO后关于电视行业的几点设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后关于电视行业的几点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1)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数据流动及其规制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概述 |
一、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及其相关概念 |
二、跨境数据流动的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相关理论 |
一、国际规制的概念界定 |
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模板:商业驱动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 |
一、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二、美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评析 |
第二节 欧盟模板:人权至上的严格限制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一、欧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二、欧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评析 |
第三节 俄罗斯模板:主权原则下的本地化存储规则 |
一、俄罗斯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二、俄罗斯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评析 |
第三章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的理念挑战 |
一、关于数据主权的观念认知分歧 |
二、跨境数据流动自由与安全的衡量 |
三、个人隐私与数据保护标准难成共识 |
第二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的技术挑战 |
一、数字鸿沟 |
二、新兴技术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 |
三、数据霸权 |
第三节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面临的机制挑战 |
一、全球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缺失 |
二、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监管合作平台的缺位 |
三、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差异化特征明显 |
四、传统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
第四章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价值取向 |
二、理念层面 |
三、技术层面 |
四、机制层面 |
第二节 我国参与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建议 |
一、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相关专业术语首字母缩写说明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文献分类 |
(二)文献综述 |
(三)对既有研究的反思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战略 |
(二)战略竞争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 |
一、主流范式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 |
(一)霸权转移范式下的遏制战略 |
(二)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对冲战略 |
(三)建构主义范式下的情境战略 |
二、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标准 |
(一)霸权国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反应:承认或蔑视 |
(二)霸权国对崛起国实力增长的态度:容纳或限制 |
三、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类型的再划分结果 |
(一)对冲战略 |
(二)竞争战略 |
(三)鸵鸟战略 |
(四)顺应战略 |
四、历史时空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 |
(一)一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870-1914) |
(二)二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933-1939) |
(三)冷战后的美国对华战略(1993-2016)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基因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文化 |
(二)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实践 |
二、“美国优先”下的对华战略校准 |
(一)对“接触中国”的战略失望 |
(二)对“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 |
(三)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 |
三、中国崛起引发美国战略焦虑 |
(一)中美实力对比变化引发美国恐慌 |
(二)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激发美国担忧 |
(三)中国奋发有为外交催发美国猜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目标与实力依托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目标分析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政治目标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经济目标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安全目标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力依托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硬实力依托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软实力依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施 |
一、单边层面:多领域施压中国 |
(一)经济施压:挑起贸易摩擦 |
(二)政治施压:挑战“一个中国”政策 |
(三)安全施压:强化威慑 |
二、双边层面:多点布局压制中国 |
(一)借“朝核问题”,增大地缘风险 |
(二)探索“离间中俄”,破坏周边稳定 |
(三)强化东亚双边同盟,增加地缘压力 |
三、多边层面:携手多方打压中国 |
(一)推进“印太”战略,挤压中国地缘空间 |
(二)拉拢东盟国家,平衡中国地区影响 |
(三)推动多方协调,压制中国经济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与趋势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 |
(一)竞争目标的压制性 |
(二)竞争领域的多样性 |
(三)竞争手段的激进性 |
(四)竞争主体的国家性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效果评估 |
(一)政治目标的效果评估 |
(二)经济目标的效果评估 |
(三)安全目标的效果评估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
(一)全面强化战略竞争的风险加大 |
(二)存在“竞和”型对冲的可能 |
(三)迈向战略顺应的不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对策 |
一、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战略思维 |
(一)坚持和平发展,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 |
(二)保持战略自信,型塑中美互动 |
(三)坚守战略底线,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
二、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具体方略 |
(一)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应对能力 |
(二)稳步发展伙伴关系 |
(三)营造友善的周边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个人意识、自我认同与日常生活再造 ——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思考缘起、概念界定及逻辑起点 |
一、思考缘起 |
二、逻辑起点与概念界定 |
第二节 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
一、问题提出 |
二、相关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对既有成果的分析与本文研究的关系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和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内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从集体价值到个人意识: 广告生产复归日常生活(1979-1991) |
第一节 重启与转型期的集体价值取向(1979-1983) |
一、政治主导或意义互构: 由《人民日报》的一条广告说起 |
二、集体价值取向: 《光明日报》的广告生产(1979-1983) |
第二节 广告生产的生活“新叙事”(1983-1991) |
一、家居生活新想象: 松下电器橱窗广告 |
二、流行文化新表达: “燕舞之歌”广告 |
三、儿童日常新游戏: 变形金刚的软性广告 |
第三节 博弈·徘徊·参与: 个人意识在广告实践中复苏 |
一、“家居生活”与广告实践: 博弈协商的现代生活认同 |
二、自我价值表达的广告实践: 社群分享与青年认同 |
三、偶像崇拜与儿童广告实践: 现代工业与文化认同 |
小结 |
第三章 建构工作-闲暇新关系: 广告生产的生活情境(1992-2001) |
第一节 广告生产与闲暇生活价值 |
一、家庭空间市场化: 顺德碧桂园广告项目 |
二、闲暇与“美好生活”: 宝洁的中国调查与洗发水广告 |
三、整合统一的劳动者日常: “逆流而上”的大宝广告 |
四、闲暇与购物关联的“生活想象”: 家乐福的陈列式广告 |
第二节 在广告情境中“生活”: 角色、消费实践与认同 |
一、角色转换与等级认同: 个人参与碧桂园广告生产的实践过程 |
二、能动消费与互构的“生活”认同: 个人参与宝洁广告生产实践 |
三、平民认同: 个人参与大宝广告生产的实践动机 |
四、现代购物体验的“生活”认同: 个人参与家乐福广告生产实践 |
第三节 再思考: 作为“工作-闲暇”分割的广告生产 |
一、虚假补偿: 被广告生产分割的孤立“闲暇” |
二、大宝“逆流”: 试图构建“工作-闲暇”统一的日常情境 |
小结 |
第四章 重塑“生活方式”: 日常生活的广告化(2002-2009) |
第一节 打造“生活方式”: 日常生活的广告化过程 |
一、休闲生活的广告效果: “不打广告”的星巴克及广告生产 |
二、媒体时、空型塑生活圈广告地图: 分众传媒的广告生产 |
三、城乡差异与老年生活广告化: 脑白金的“十差广告”奇迹 |
第二节 广告化生活实践: 消费者到“生活者”认同 |
一、“生活者”的自我表演: 广告化的个人“闲暇” |
二、“生活者”的生活圈广告实践: 延长的时效与分化的认同 |
三、城乡关系与子女广告实践: 家庭新关系与情感认同 |
第三节 再思考: “生活方式”作为“生活者”认同来源 |
一、空间、技术与家庭情感的广告化:“生活方式”的实践性 |
二、“生活方式”: 解体与重构的“生活者”认同的框架 |
小结 |
第五章 广告生产再造“个人化”生活(2010-2018) |
第一节 广告生产再造的“个人化日常” |
一、“狂欢节”与幸福“日常”: 十年“双11”广告项目(2009-2018) |
二、“我”的困境“日常”: “11度青春”广告生产项目 |
三、温情的“日常”: 《爸爸去哪儿》中的内容化广告生产 |
第二节 个人参与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实践 |
一、“抢红包”与“分享”: 个人时间的“主题化”狂欢实践 |
二、制造话题与强制返场: 以广告生产的个人“日常”引导实践 |
第三节 再思考: 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与意识危机 |
一、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与抽象的自我意识 |
二、个人意识危机: 广告生产的“个人化”生活政治 |
小结 |
第六章 认同困境: 对广告生产再造日常生活的反思 |
第一节 广告化日常与自我认同困境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广告生产与日常实践 |
二、自我认同困境的不同内涵与价值对话 |
第二节 反思: “趋同·差异”的认同困境来源及历史启示 |
一、趋同与差异的认同困境来源 |
二、对认同困境的反思及其历史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中国电影市场语境下进口分账影片二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范围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进口电影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早期西方电影的输入(1896-1949) |
第二节 进口影片的政治转向(1949—1978)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电影市场的有序开放(1978-1993) |
第四节 80年代好莱坞对中国电影市场的开发 |
第二章 进口分账影片的二十余年历程 |
第一节 “大片”登陆中国(1994-2000 年) |
一、《亡命天涯》开启分账模式 |
二、“大片”与市场的有限开放 |
第二节 WTO签署与进口分账影片的大举进入(2001—2011) |
一、WTO协议的签署与本土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
二、WTO框架下的中国电影市场结构调整 |
第三节 “中美电影协议”的签署与分账市场的拓展(2012——) |
一、“中美电影协议”与进口分账影片 |
二、“中美电影协议”带来的影响 |
第三章 进口分账影片分析 |
第一节 好莱坞分账影片分析 |
一、好莱坞分账影片的类型建构 |
二、美国精神的借船出海 |
三、好莱坞电影顺应中国市场的发展策略 |
第二节 非好莱坞分账大片分析 |
一、亚洲地区的地缘优势 |
二、欧洲地区的联合制作 |
第四章 进口分账影片对我国电影格局的深刻影响 |
第一节 电影观念的革新与体制机制的建立 |
一、商业体系的整体推进 |
二、叙事手法的多元创新 |
三、国际话语的适度表达 |
第二节 意识形态与文化软实力 |
一、意识形态的霸权主义 |
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壮大文化软实力 |
结语 |
附录 |
1994年-2016年进口分账影片篇目 |
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前 50(截止至 2016 年) |
内地总票房排名前 100 的影片(截止至 2016 年)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5)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境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章 跨国公司及其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影响 |
一、跨国公司的界定 |
二、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
三、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公司理论 |
一、跨国公司主要理论流派 |
二、跨国公司理论的法律因素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立法 |
一、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二、境外跨国公司立法 |
三、中国关于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立法 |
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 |
三、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
四、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冲突 |
五、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
六、跨国公司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二章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投资战略 |
第一节 并购与并购整合 |
一、并购的界定 |
二、并购的基本类型 |
三、并购整合 |
第二节 并购理论 |
一、西方主要并购理论 |
二、关于三种并购类型的理论 |
三、并购是否创造价值 |
第三节 跨境并购特点与驱动力 |
一、跨境并购的界定 |
二、跨境并购的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驱动力 |
第四节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 |
一、跨境并购与国际直接投资 |
二、跨境并购与绿地投资 |
三、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非实体制造(NEMs) |
四、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
第三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跨境并购的历史回顾 |
一、并购的六次浪潮 |
二、跨境并购的发展轨迹 |
第二节 跨境并购的现状、特点和趋势 |
一、跨境并购的现状 |
二、当代跨境并购的主要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体 |
一、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产物 |
二、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角 |
三、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
第四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管辖冲突及争端解决 |
一、关于兼并与收购法 |
二、跨境并购的准据法之选定 |
三、跨境并购的管辖权冲突 |
四、跨境并购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新动向及其法律分析 |
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界定与地位 |
一、SPV的界定 |
二、SPV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跨境并购的意义 |
一、SPV的经济意义 |
二、SPV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VIE模式的由来 |
二、VIE模式进入中国 |
三、VIE模式的结构 |
四、VIE模式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
第四节 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一、离岸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 |
二、欧盟和美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三、离岸公司注册地的监管 |
四、中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第五章 国有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国有跨国公司解析 |
一、国有跨国公司界定 |
二、早期国有跨国公司与当代国有跨国公司的比较 |
三、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体 |
第二节 国有跨国公司重上历史舞台 |
一、国有跨国公司势头强劲 |
二、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异军突起 |
三、国有跨国公司业务多元化 |
四、国有跨国公司成为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国有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
一、公司治理问题 |
二、市场准入和国家安全问题 |
三、公平竞争和反垄断问题 |
四、反海外腐败法适用问题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并购融资 |
一、PE的界定 |
二、PE的特点 |
三、PE与VC的区别 |
四、PE的退出模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发展和影响 |
一、PE的由来和发展 |
二、PE在中国的高速发展 |
三、PE在并购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
四、PE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助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PE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联系 |
二、发展中经济体PE在跨境并购中的表现 |
三、PE参与的跨境并购的规模和分布 |
四、PE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扮演重要角色 |
第四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法律规制 |
一、PE的组织结构 |
二、PE的常用法律条款 |
三、对PE的监管 |
四、进一步发展PE的建议 |
第七章 反海外腐败法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解析 |
一、FCPA引人关注的背景 |
二、FCPA的主要禁止性规定 |
三、FCPA的约束对象 |
四、腐败的动机和有价物的定义 |
五、违反FCPA的后果 |
六、FCPA执法的趋势和积极的抗辩 |
第二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
一、FCPA带来的并购风险 |
二、FCPA凸显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三、交割后合规整合的重要性 |
第三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尽职调查 |
一、FCPA尽职调查的重点领域 |
二、FCPA尽职调查的过程 |
三、FCPA尽职调查的程度 |
四、发现问题后的对策 |
第四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与基金并购和资产分拆 |
一、私募基金问题 |
二、资产分拆问题 |
第五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风险防范 |
一、跨国公司的反腐败责任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反腐败风险防范 |
三、反腐败与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 |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全球化 |
一、CSR备受关注的背景 |
二、CSR的解读 |
三、中国企业的CSR |
四、CSR的全球认同 |
第二节 跨境并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CSR) |
一、履行CSR促进跨境并购 |
二、漠视CSR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三、跨国“责任投资”方兴未艾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 |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范围和监督 |
二、CSR标准与国际投资政策 |
三、推进CSR标准发展的政策取向 |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
一、制定社会责任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
二、引进国际标准倡导责任投资 |
三、借助专业公关公司改善中国企业海外形象 |
第三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九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 |
第一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的必要性 |
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体系 |
一、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二、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三、双边合作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新发展 |
一、国外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和监管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投资保护协议领域的新发展 |
三、国际投资政策法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
第四节 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监管体系 |
一、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的法制建设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 |
第十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市场准入审查 |
第一节 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政策的互动 |
一、产业政策影响跨境并购 |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的互动 |
三、国际投资协议中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互动 |
四、产业和投资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市场准入限制的主要形式 |
一、市场准入限制是普遍现象 |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不同方式 |
第三节 市场准入限制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跨境并购前后市场准入的影响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国有化 |
三、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的“国有化”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 |
一、中国外资并购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二、2011版产业指导目录的进步和不足 |
三、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路径 |
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一、反垄断审查的渊源 |
二、国外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三、中国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二节 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施 |
一、反垄断审查执法机关和执法模式 |
二、反垄断审查标准 |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域外效力和国际合作 |
一、反垄断审查的域外效力 |
二、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 |
三、反垄断审查作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 |
第十二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辨析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由来 |
二、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范围和标准 |
三、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
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
五、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影响 |
二、国家安全审查与市场准入 |
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增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可预见性 |
二、确保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统一性 |
三、协调安全审查和产业发展战略 |
四、减少海外并购安全审查的风险 |
第四部分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 |
第十三章 中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战略 |
第一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法律环境 |
第二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挑战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特征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挑战 |
三、金融危机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思考 |
第三节 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 |
一、培育精于海外并购的中国跨国公司 |
二、中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其他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类型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三、减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几点建议 |
第五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制度建设 |
三、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标准化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及研究范围 |
二、 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概述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体例 |
四、 本文的研究特色和创新 |
第一章 技术标准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国际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标准的基础理论 |
一、 技术标准的概念 |
二、 技术标准的历史演进 |
三、 技术标准的分类 |
第二节 技术标准的准公共物品性 |
一、 公共物品的概念 |
二、 技术标准的准公共物品性 |
三、 标准提供与政府介入模式 |
第三节 WTO 框架下技术标准的法律制度 |
一、 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二、 WTO/TBT 协定下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与专利标准化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专利权概述 |
一、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 |
二、 专利权的历史演进——从垄断权到私权 |
第二节 专利进入技术标准与专利标准化问题 |
一、 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成因及相互关系 |
二、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模式 |
三、 专利标准化的内涵 |
四、 专利标准化与专利联盟 |
第三节 专利标准化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 专利标准化在标准实施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 专利标准化在国际贸易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标准化问题在国际法层面的法律制度及探讨 |
第一节 专利标准化在 WTO/TBT 协定下引发的争议 |
一、 WAPI 事件及其引发的争议在 TBT 协定下的探讨 |
二、 开放标准问题及其在 TBT 协定下的争议 |
三、 TBT 协定下涉及专利标准化问题的评析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TRIPS 协定对专利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 TRIPS 协定缔结前规范专利许可反竞争行为的国际法制 |
二、 TRIPS 协定对专利许可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 TRIPS 协定缔结后关于专利与竞争问题的国际探讨及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标准化问题的私法救济 |
第一节 专利标准化问题在合同法下的救济 |
一、 专利标准化涉及合同的类型 |
二、 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三、 专利阻抑与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 |
第二节 专利标准化问题在专利法下的救济 |
一、 专利标准化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衡平法救济 |
二、 专利标准化问题与专利权滥用抗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公法规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必要性 |
一、 反垄断法的宗旨及调整范围 |
二、 反垄断法分析问题的一般原则 |
三、 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可行性 |
四、 专利标准化中涉及的垄断问题 |
第二节 专利标准化与专利反垄断执法原则的调整 |
一、 专利标准化对专利反垄断执法提出的挑战 |
二、 专利标准化与专利反垄断执法原则的调整 |
三、 专利反垄断执法政策发展趋势评析 |
第三节 标准制定阶段的限制竞争协议及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 标准制定阶段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二、 标准制定阶段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标准实施阶段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 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 专利标准化与必要设施原则 |
三、 专利标准化下专利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四、 专利标准化下搭售/捆绑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五、 专利标准化下不公正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利标准化与中国相关政策及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
第一节 专利标准化及中国相关政策的调整 |
一、 专利标准化问题对中国的挑战 |
二、 新经济时代中国的机遇 |
三、 WTO 法律框架下我国有关专利标准化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相关法律的完善 |
一、 标准化管理原则及制度的完善 |
二、 国家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处置政策 |
第三节 涉及专利标准化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专利标准化与合同法的完善 |
二、 专利标准化与专利法的完善 |
三、 专利标准化与反垄断法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法律协调 ——以文化贸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英文简称对照表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贸易与文化冲突的产生、发展及成因——以文化例外为视角 |
第一节 文化例外溯源 |
一、美欧电影贸易之争 |
二、《哈瓦那宪章》第31条第6款 |
三、《佛罗伦萨协定》和《内罗毕议定书》 |
四、《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第二节 文化例外的确立 |
一、乌拉圭回合视听部门谈判冲突 |
二、乌拉圭回合视听部门谈判结果 |
第三节 文化例外的发展 |
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 |
二、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 |
三、非文化贸易领域 |
第四节 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成因 |
一、全球化对文化的冲击 |
二、国际文化市场的高度集中 |
三、文化概念和文化产品性质认识上的差异 |
四、欧洲一体化的政策考虑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贸易与文化冲突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内的协调——WTO法的可适用性分析 |
第一节 一般例外条款 |
一、公共道德例外与公共秩序例外 |
二、国家财富例外 |
第二节 电影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 |
一、电影例外 |
二、安全例外 |
第三节 贸易救济条款 |
一、反倾销 |
二、补贴与反补贴 |
三、保障措施 |
第四节 TRIPS协议和电信服务谈判 |
一、TRIPS协议 |
二、电信服务谈判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贸易与文化冲突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内的协调——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GATT1947专家小组对待社会文化问题的立场 |
一、欧共体数量限制案 |
二、日本皮革案 |
三、日本农产品案 |
四、分析与评论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文化贸易争端的实践 |
一、加拿大期刊案 |
二、中国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 |
第三节 相同产品分析中的文化考量 |
第四节 文化货物与文化服务的区分 |
一、GATT/WTO中关于文化货物和文化服务区分的争议 |
二、货物与服务的传统区分方法 |
三、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货物和服务区分问题的分析 |
四、分析与评论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贸易与文化冲突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协调——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为例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在UNESCO内的法律化过程 |
一、UNESCO的宗旨 |
二、文化多样性的法律化 |
第二节 《公约》制定背后的利益角逐 |
一、从文化例外到文化多样性——加拿大和欧盟文化政策的转型 |
二、美国在《公约》制定问题上的利益考量 |
第三节 《公约》评析 |
一、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
二、关于《公约》的法律冲突条款 |
三、关于《公约》与WTO之间的关系 |
四、《公约》的实际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思考 |
第一节 文化贸易不能完全自由化 |
一、自由贸易理论反思 |
二、美国对待自由贸易的实用主义态度 |
三、干预文化贸易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核心是发展 |
一、文化与发展的关系 |
二、文化权利 |
三、文化发展权 |
四、文化发展权与信息和通讯自由的平衡 |
第三节 以文化发展权为基础协调贸易与文化冲突 |
本章小节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中国广播电视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规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1.2.2 广播电视规制问题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广播电视产品及其行业特征 |
2.1 广播电视产品的两重性 |
2.1.1 政治传播及广播电视产品的政治属性 |
2.1.2 广播电视产品的经济属性 |
2.1.3 广播电视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关系 |
2.2 广播电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广播电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分析 |
2.3 广播电视产品的外部性 |
2.3.1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 |
2.3.2 广播电视产品的外部性分析 |
2.4 广播电视行业网络经济特征 |
2.4.1 广播电视行业规模经济效应分析 |
2.4.2 广播电视行业范围经济效应分析 |
第3章 规制理论及其在广播电视规制中的应用 |
3.1 对规制理论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
3.1.1 规制主体及第三部门规制 |
3.1.2 规制制度结构中的非正式制度 |
3.2 广播电视规制的主要内容 |
3.2.1 经济性规制——广播电视产权规制 |
3.2.2 社会性规制——广播电视内容规制 |
3.3 广播电视规制的主体及方式 |
3.3.1 广播电视产权规制的主体及方式 |
3.3.2 广播电视内容规制的主体及方式 |
第4章 国外广播电视规制比较与借鉴 |
4.1 美国广播电视业规制制度分析 |
4.1.1 美国广电产业规制的制度变迁 |
4.1.2 美国广电产业规制体系 |
4.1.3 美国广电规制体制的特点 |
4.2 英国广播电视规制制度分析 |
4.2.1 英国广播电视规制制度变迁 |
4.2.2 英国广播电视规制体系 |
4.2.3 英国广电规制特点 |
4.3 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中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状况与规制制度变迁 |
5.1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的经济影响力分析 |
5.1.1 广电产业与三次产业的关联度 |
5.1.2 广电产业与经济增长 |
5.2 中国广播电视规制制度变迁 |
5.2.1 中国广播电视规制历程 |
5.2.2 规制目的变化与实际效果分析 |
5.3 我国广播电视规制的制度缺陷与规制制度变迁的制度困境 |
5.3.1 我国的广播电视规制的主要缺陷 |
5.3.2 广播电视规制变迁的制度困境 |
5.4 加入WTO对中国广播电视业的影响 |
5.4.1 WTO与广播电视有关的内容 |
5.4.2 加入WTO对中国广播电视业的影响 |
5.4.3 我国广播电视业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
第6章 中国广播电视业规制重构 |
6.1 广播电视产业规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
6.1.1 放松规制 |
6.1.2 重新规制 |
6.2 广播电视规制改革的目标和体制选择 |
6.2.1 我国广播电视规制改革的目标 |
6.2.2 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模式选择 |
6.3 广播电视产业规制重构的政策思路 |
6.3.1 建立完善的广播电视产业规制法律体系 |
6.3.2 真正实现局台分离 |
6.3.3 建立独立的广播电视规制机构 |
6.3.4 引入第三部门规制 |
6.3.5 放松广播电视产业的产权规制 |
6.3.6 重构广播电视的内容规制 |
6.3.7 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 |
第7章 结论 |
7.1 本文的主要内容与观点 |
7.2 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 |
7.3 本文的不足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广播电视产业之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广播电视产业的法律视角 |
第一节 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 |
一、法律中的广播电视概念 |
二、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 |
三、法律角度探讨的意义 |
第二节 广播电视产业及其特性问题研究 |
一、产业与广电产业 |
二、产业化与广电产业化 |
三、我国广电产业化问题的争论 |
四、广电产业的特性 |
第三节 广电产业的法律视角 |
一、广电产业与法治 |
二、媒体权利和广电产业权利 |
三、广电产业与产权 |
四、广电产业特性与适用法律问题 |
五、广电产业法律构建问题 |
第二章 广播电视体制评述 |
第一节 外国广播电视体制类型的比较 |
一、国外广播电视体制类型 |
二、各种类型的广电体制利弊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广电体制的建立、改革及发展 |
一、广电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 |
二、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模式分析 |
第三章 主要西方国家广播电视产业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对广电产业进行法律规制的依据 |
一、规制的经济学和法学依据 |
二、规制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 |
第二节 美国的广电产业法律规制 |
一、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下广播电视规制的法制化过程 |
二、美国广播电视法律规制模式 |
三、美国广播电视主管机关——FCC 的规制手段 |
四、FCC 的法律规制对美国广播电视产业产生的影响 |
五、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公众、企业之间的关系 |
六、当代美国广播电视业发展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与西欧的广电产业法律规制 |
一、日本对广电产业规制的依据 |
二、日本广播电视产业规制的主要内容、目的和功能 |
三、西欧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规制特点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现阶段的广播电视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回顾 |
一、组建立法机构,制定立法计划 |
二、明确立法重点,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
三、规范广播电视管理,提高法规效力等级 |
第二节 现阶段广播电视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 |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交流交易、进出口活动 |
四、广播电视节目播出 |
第三节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法律规制评述与建议 |
一、与西方国家广电规制的差距 |
二、我国的广播电视规制的主要缺陷 |
三、转型期我国广电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
第四节 “广播电视法”:未来我国广电产业法律规制的基础 |
一、制定广播电视法的必要性 |
二、立法的可行性 |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 |
四、立法涉及的若干主要问题 |
第五章 WTO 框架下我国传媒法律规制的调整 |
第一节 我国传媒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环境 |
一、我国传媒产业整体发展现状 |
二、传媒产业与法律规制 |
三、我国传媒法律制度的分析与评述 |
四、今后传媒法律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加入WTO对我国传媒法律制度带来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
一、加入WTO 后我国传媒产业需做出的法律调整 |
二、与传媒产业相关的入世承诺 |
三、WTO 框架下中国传媒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环境 |
四、入世后我国传媒产业面临的挑战 |
五、对策与建议 |
第六章 广播电视规制与公共利益 |
第一节 公共利益标准的缘起 |
一、1912 年广播法和年度广播会议 |
二、1927 年广播法 |
第二节 联邦广播委员会时期的公共利益标准 |
一、1928 年的政策声明 |
二、1929 年"大湖"案判决 |
三、根据节目内容对许可申请的拒绝 |
第三节 联邦通讯委员会时期对公共利益标准的适用 |
一、《1934 年电信法》中的公共利益标准 |
二、蓝皮书 |
三、1960 年节目政策声明 |
四、市场化的解释进路 |
第四节 最高法院和公共利益标准 |
一、Nelson Brothers v. FRC |
二、FCC v. Pottsville Broadcasting |
三、FCC v. Sanders Brothers Radio |
四、NBC v. United States |
五、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
六、CBS Inc. v. DNC |
七、FCC v. WNCN Listener's Guild |
第五节 围绕美国广播管制的公共利益标准展开的讨论 |
一、公共利益与行政裁量 |
二、变动中的公共利益概念 |
三、公共利益与广播管制改革 |
第六节 结语与启示 |
第七章 对广播电视运营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 |
二、特征 |
第二节 广播电视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殊性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二、关于广电体制的讨论 |
第三节 广电市场主体的重塑 |
一、政府权力退出商业广电 |
二、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监管 |
三、构建广电的现代企业制度 |
四、进行商业登记,组建企业法人 |
第八章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未来发展之思考:广电产业集团化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广播电视业的集团化发展趋势 |
一、广播电视产业形成的背景 |
二、信息产业群之子产业 |
三、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广电集团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
一、广电集团法律属性问题 |
二、广电集团组建方式的法律问题 |
三、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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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各主体发育不全,市场竞争乏力 |
(二) 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市场风险过大 |
(三) 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中制度供需失衡,交易成本过高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三、本文的体系结构及研究方法 |
(一) 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相关范畴 |
(二) 论文结构 |
(三) 研究方法 |
四、本研究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
(一) 农产品统购统销到营销市场化 |
(二) 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 |
二、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 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 |
(二) 农产品市场主体不强 |
(三) 农产品市场规则不完善 |
(四) 农产品市场信息不畅通 |
(五) 农产品市场宏观调控不适 |
第二章 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我国主要农产品市场类型 |
(一) 农产品收购市场 |
(二) 农产品批发市场 |
(三) 农产品零售市场 |
二、我国新型农产品市场类型 |
(一) 农产品期货市场 |
(二) 农产品拍卖市场 |
(三) 农产品连锁超市 |
第三章 我国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一般理论 |
一、构建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共同特征 |
(一) “完备、发达” |
(二) “统一、开放” |
(三) “竞争、有序” |
二、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主要运行机制 |
(一) 价格机制 |
(二) 信息机制 |
(三) 竞争机制 |
(四) 管理机制 |
三、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科学价值:利益原理与交易费用原理 |
(一) 利益原理 |
(二) 交易费用原理 |
第四章 国内外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对比研究 |
一、欧盟模式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一) 欧盟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
(二) 欧盟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经验借鉴 |
二、东亚模式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一)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
(二)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三、美国模式中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
(一) 美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征 |
(二) 美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WTO框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
一、WTO框架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一) 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 |
(二) 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 |
二、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的战略思路 |
(一)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 战略思路选择 |
三、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的对策 |
(一) 大力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着力点 |
(二) 加快农产品市场中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
(三) 加强农产品市场法规和制度建设 |
(四) 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现代农产品大市场 |
(五) 全面溶入世界农产品市场运行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研究生阶段发表论文及科研一览 |
四、加入WTO后关于电视行业的几点设想(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研究[D]. 叶海君. 华侨大学, 2020(01)
- [2]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D]. 游启明. 吉林大学, 2020(06)
- [3]个人意识、自我认同与日常生活再造 ——广告生产的社会过程(1978-2018)[D]. 陈凌.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4]中国电影市场语境下进口分账影片二十年[D]. 王魏. 上海大学, 2017(05)
- [5]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02)
- [6]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标准化问题及其法律规制[D]. 李嘉.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7]贸易与文化冲突的法律协调 ——以文化贸易为中心[D]. 阳明华. 武汉大学, 2010(05)
- [8]中国广播电视规制研究[D]. 尹斌. 湖南大学, 2007(07)
- [9]广播电视产业之法律规制研究[D]. 于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9)
- [10]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D]. 金赛美. 华中农业大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