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药物生物技术》第11卷第1~6期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黄丽君[2](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胡裕岭[3](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郑晓锋[4](2020)在《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学是一种语言的艺术。在百年中国文学的现代性历程中,语言变革无疑是最直观、最明显的因素。所谓百年中国文学的现代性,其基础表征就是文学语言的现代性。百年来中国文学发展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成功建构了现代汉语规范化意义上的汉语语言系统——即以白话文为中心的汉语语言体系的确立与强化。但由于传统的“重内容轻形式”的研究倾向,对文学语言作为符号性媒介的本体性研究很容易被忽略;再者,白话文在百年中国文学的发展中几乎成了定型状态,研究者更多地是从静态视角探究文学语言问题,而没有将其放在百年中国文学发展的一个动态视域中加以考察,从而无法深入研究百年中国文学思想层面的变化;此外,文学语言审美层面的动态演变也有待挖掘。本文以“媒介生态”为切入点,在关注文化媒介生态、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等宏观维度的基础上,再从文字、报刊、图像、网络等微观视角出发,探究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和发展的原动力,以期勾勒出一个连续性的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发展的历史图景。所谓“媒介生态”,其最初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北美的Media Ecology研究,这与20世纪末中国本土兴起的媒介生态学研究有着本质的区别。北美Media Ecology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对人与传播媒介的关系研究,立足点是人,强调媒介对人类、人类文化或人类社会的影响,带有明显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而中国本土的媒介生态学所要遵循的原则和最终旨归是建立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的和谐关系及实现媒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其出发点是媒介。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二者的联系,因为北美Media Ecology所关注的人与媒介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的重要一隅,所以,对于北美的Media Ecology,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差异性,也要看到其长处,对其有益的研究方法和成果要加以合理的批判和吸收,以充分地运用到我国的媒介生态学研究上来。至于北美Media Ecology和中国媒介生态学之间的差异,北美Media Ecology认为“人是条鱼”,生活在媒介环境构筑的“水”中,它重点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它试图找出媒体迫使我们去扮演什么角色,媒体如何构建我们所看到的,为什么媒体让我们如此这样地感觉和行动”;而中国媒介生态学认为“媒介是条鱼”,生活在社会生态系统的“水”中,这一系统由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技术的等生态因子构成,且以媒介及媒介的存续环境(媒介之间、媒介与社会之间)为研究中心。这种以“媒介”为中心的媒介生态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预先的理论视域。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提高,媒介在文学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然有学者将之推至“文学四要素”之外“第五要素”的高度,媒介及媒介文化成了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语言论转向对我国文艺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影响,使得文学语言的符号媒介性功能逐渐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不再将之视为一种应有的静态之存在,而是一种通过动态变革演化而来的;它也不再仅是一种纯粹的工具性存在,而且还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本体。文学语言作为一种媒介符号,它的历史变革势必会受到其所依存的媒介生态的影响。再者,从文学理论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向内转”和“向外突”是其发展的两种基本路径,前者强调文学研究对文学文本的重视,而后者则强调打破文学的固有边界,把文学研究拓展为文化研究。对文学语言本身的研究属于文学研究中的“内部研究”,而探讨文学语言变革所受制的外在媒介生态因素属于“外部研究”,挖掘内在文学语言与外在媒介生态之间的微妙关系,这种将内部和外部研究联系起来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文学媒介和文学语言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文学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媒介符号;其次,除文学语言以外的其他文学媒介都是文学语言的承载媒介,比如书籍、报刊、电子书、文学网站、文学广播和文艺类影视等等。不同的媒介形式,就会有不同的文学语言形式。随着媒介在文学活动中地位的演变和提升,百年来文学语言也经历了不同的变革。整体上呈现为由文言到白话、由高雅到通俗、由静态到动态、由符号到图像、由单一到多元等趋势的异变。全文共分为导论、正文、余论三大部分,导论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理论视域、选题缘由及思路、研究现状、研究价值和意义予以介绍,在对已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肯定了现有研究成绩,但也存在不足,比如对于现代汉语白话形态的理所当然认同致使对语言的研究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处境,已有成果多于静态的叙写而非动态层面的规律演变之探究,文学语言多为工具性存在而非对象性指称,文学语言研究的理论深度不够,等等。然而,文学活动中媒介作用的增强和文学语言的媒介性,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媒介生态,因为文学语言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媒介符号,它是微观媒介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成、存在和演变不仅受到其他微观媒介(如书籍、期刊、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等)的影响,还受到文化媒介生态、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等外在媒介生态的宏观建构,这就为我们从媒介生态维度研究近百年文学语言的变革提供了可行性契机。正文部分一共六章。分别从百年来中国文学语言作所经受的不同时期的明显的媒介生态为特征分章展开。第一章针对本文研究的理论视域和方法论原则——媒介生态,作一详细的梳理和介绍。所谓媒介生态,即媒介的存在场域,既包括媒介本身的存在状态,亦包括媒介所受制的外在因素。文学语言作为一种符号媒介,是该场域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媒介生态的整体性、多样性、互动性、平衡性、循环性,又对文学语言的存在和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媒介生态主要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层面,而宏观意义上的媒介生态又是通过微观层面的媒介生态而对文学语言的变革产生直接的作用和影响。第二章是从晚清文学语言变革所受到的显着的文化媒介生态入手,主要包括晚清白话文运动和五四白话文运动两大显着的文化现象。从晚清黄遵宪提出“语文合一”①的观点开始,以封建士大夫为代表的维新派意识到民众思想启蒙对于挽救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要性,而思想启蒙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打破传统文言的隔阂,推行通俗易懂的白话文,新的白话语和白话文体开启了文学创作新的表达方式,促成了以白话小说为主的文学文体的勃兴。这一时期西方现代报刊理念的引入激发了国人的办报意识,中国现代报刊业开始起步,为晚清白话文运动提供了必要的媒介传播平台,打造了全新的社会舆论空间,因之而出现了王韬的“报章体”、梁启超的“新民体”、欧化语中的新名词等新的语言形式,促发了“诗界革命”、“小说界革命”、“文界革命”等文体革新运动。明显来看,以文字改革为中心的晚清白话文运动是在文化媒介生态发生变化之际而发生的文学语言改革行为,但语言媒介符号所处的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受众媒介生态等也出现了新情况,在这种合力下,晚清文学语言开始由文言文向白话文过渡。而20世纪初五四白话文运动前后带来了中国文学语言的历史性变革。这一时期的语言变革及其新文体实践,直接带来了中国文学发展的现代化转型。与晚清白话文运动不同的是,五四前后的白话文运动、国语运动则对中国现代文学语言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新的社会语境下,其对传统文学语言的改造和新文学文体的生成更具革命性、彻底性,经过陈独秀、胡适、钱玄同、鲁迅等五四白话文运动倡导者的努力,白话文终于取代了文言文在传统文学中的正统地位,成为中国现代文学历史书写的合法性语言。第三章主要是从文学语言变革受到的典型的政治媒介生态出发。从20世纪30年代中国左翼作家联盟①的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这一时期文学(语言)发展所受制的政治媒介生态作用渐趋明显,以1949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决裂之后,中国国内政权主要呈国民党、共产党两大党派对峙局面,中共为争夺社会话语权、树立政治威信和打破国民党的“文化围剿”,以“左联”为代表的文学阵营开展普罗文学运动,推行文艺大众化,最重要一方面就是文学语言向人民大众靠拢的通俗化运动。1938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又提出了中国文学及文学语言的“民族形式”改造问题,提倡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文艺形式;后期主要表现为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权实现了统一,经历长期动乱的中国社会百废待兴,文化资源的重置和控制是其重要方面,从第一次文代会规定文学写什么、怎么写、为谁服务,到十年文革政治对文化(文学)的强势干预,都从根本上左右了新中国文学语言的书写模式,文学由于表征的优势、作为文化资源的稀缺性等满足权力实现的条件,在相当长的历史语境中被建构成为一种文学权力。总的来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文学语言所存在的政治媒介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一语境下,新中国之后的文学语言建设则是由党和国家实施的自上而下的文化行为,是政治媒介生态主导下的文学语言变革,集中表现为文艺在“二为”方向指向下的政治性、民族性、通俗性言说,并在建国前十七年文学中取得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成就,引发了中国文学发展的当代转向。第四章主要是从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文学(语言)所受到的经济媒介生态作用渐强的角度来说的,多重利益追求和文学理想带来了文学语言的多元化呈现。新时期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政策上的调整,我国文化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集中表现为对“十年文革”造成的冤假错案的拨乱反正、重新探讨和确立文艺和政治的关系、确立文艺创作新“二为”方针等方面,文化领域开始朝着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随着国家社会发展经济重心的确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这一时期文艺创作的一个显着特点是经济导向性增强,文学格局开始由建国前三十年“一体化”向多元化发展,文学语言呈现出政治话语、精英话语、通俗话语等三大主方向演变,并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发生着多种可能性。第五章主要讨论的是新世纪以来,随着技术媒介生态在文学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学语言呈现出了图像化、类型化、跨语体、碎片化、互动性、颠覆性、消遣性、审美性缺失等特征。新世纪的文学格局较20世纪后半期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我国消费社会的逐步形成和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网络文学的蔚为大观,传统官方主流文学和社会精英文学的势力范围正在急剧减缩,并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寻求突破和转型;而菁芜杂存的网络文学在新的社会语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技术的进一步助推下,大有独霸天下之势。新的文学形态势必会呈现出新的语言形式,而新世纪文学语言的种种特征,就是文学语言在媒介技术的支撑下的多样化呈现。第六章主要是对百年来中国文学语言发展所受制的受众媒介生态和其他媒介生态作一简单介绍。此两种媒介生态参与了各个时期的文学语言建设,且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它们共同促成了中国文学语言的百年转变,这也是它们的合力性使然。但因二者与前几个分期所受到的鲜明的媒介生态相比,显得稍微次要了一些,故单章给予简单的介绍,以此说明它们并非缺席,以此体现构成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媒介生态的完整性。结论部分主要回答了从媒介生态视角审视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发展,它到底发生了何种动态变革。从19世纪后半叶的晚清白话文运动开始,先后经历了五四白话文运动、国语运动、“文艺大众化”讨论、“民族形式”建设、农村新通俗小说试验、工农兵创作方向、新时期文学语言的“话语解放”,再到新世纪文学语言的图像化、类型化等转向,是近百年来中国文学语言发展和变革的基本路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百年中国文学的发展史也是百年中国文学语言的变迁史。总的来说,文学语言作为媒介符号,影响其变化的因子有很多,整体上可分为包括以“媒介”为中心的文化媒介生态、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受众媒介生态和其他媒介生态,这些宏观因素通过影响媒介介质而对微观上的文学文体和文学语言发生作用,这是由文学所在的具体社会历史语境决定的,语境不同,各种因素作用力的强弱也会有所不同,它们所关注的着力点也会不同。在这些媒介生态的组成中,除了媒介技术对文学(语言)能带来直接的影响之外,其他五个都是间接影响因子。当然,如此区分只是理论上辨析的需要,在实际的文学实践中,对文学(语言)的影响往往是它们合力的结果。比如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在文化领域政策上的改革对社会传播媒介和载体媒介的影响,是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政治媒介生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商品经济竞争机制的逐步形成,则是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经济媒介生态;文化政策的宽松和西方文学思潮的涌入则是文学语言发生变化的文化媒介生态;文学传播所依赖的媒介技术的革新则是文学语言发生的技术媒介生态;文学生产在市场价值规律的调节下开始关注和重视读者的文学需求,导致作家必须创作读者喜闻乐见的文学作品,受众在文学活动中的地位上升,即受众媒介生态对文学产生影响。此外,影响媒介传播的地区发展差异、自然交通状况等也是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其他生态因子。因此,全篇以一种历时性叙述路径,以文学语言所受影响的典型的媒介生态而分阶段行文,即是处于此种考虑。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文学语言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技术的、受众的等媒介生态息息相关。
王磊[5](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张光润[6](2018)在《袁同礼研究(1895-1949)》文中指出袁同礼,字守和,祖籍直隶安肃,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生于北京南横街本宅,1965年病逝于美国华盛顿。在他出生之年,造就“同治中兴”的洋务运动,已在甲午海战中幻为泡影,一系列深刻影响中国近代变迁的大事件已是山雨欲来。中国近代图书馆运动“发轫”于三年后的戊戌维新。他在这场巨变中养成了新知和旧学,并以发展图书馆事业回应了那个时代,成就了自己在近代中国图书馆事业中的先驱地位。1949年初旅美定居之前,他不仅领导全国最大的国立图书馆,并将它带向了世界,深度参与了近代社会的变迁。有关袁同礼的研究,近三十年来逐渐受图书馆界关注,相关专题论述层出不穷,至今仍是方兴未艾,但由于资料和视野所限,历史学界有关他在近代社会变迁上的讨论,尚不多觏。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镜图书馆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他学问和事业中的若干大事件作深入研究,着重强调其在近代变迁中的独特意义,并力图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拓展、丰富和深化袁同礼研究应有的内涵。全文除绪论、结语和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外,主体部分由四个专题研究组成,分别从家世、成学、学问和事业方面作系统论述。第一章论述袁同礼家世及成长的时代,分析袁家由农村迁居城市的近代意义,及袁同礼童年成学时的新旧知识比重。第二章研究袁同礼近代知识结构的形成,既详论北大预科的成学背景及成绩,也重视在清华学校的第一份图书馆职业,及游学欧美对近代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清华学校部分,也简单梳理了近代图书馆史的发展特征;游学美欧部分,则着重讨论他在近代群学意义上广泛参与各种学术组织,及以近代目录学为中心的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第三章学问篇以《永乐大典》的访求和研究为例,结合他在中华图书馆协会和北平图书馆的任职经历,系统研究他的15篇研究成果,详述其中的编目方法的近代转变,典籍观念的新旧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永乐大典》由流散史到阅读史的转变。第四章事业篇则以他去国之前精力所萃的国立北平图书馆为研究对象,从他宣示中外的三条立馆宗旨出发,分节论述他带领北平图书馆走向世界的近代化进程,以及这一进程所具有的近代意义。文末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是撰写本文的资料长编,也是对正文的有益补充,为研究袁同礼在近代巨变中的独特地位提供了相对翔实的背景。
葛小寒[7](2018)在《明代农书研究 ——文本与知识》文中研究说明明代中国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时代。这种活力表现在商业的发展与文化的多元性之上。作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明代农业生产的扩大支撑着当时社会的调整与转型,与此同步的则是明代农书数量的喷发,并由此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农学知识体系。那么,对于明代农书的研究便是必要的:一方面,明代农书所蕴含的农学知识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农业技术发展水平;另一方面,明代农书更是深深浸润在当时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诚然,前辈学者已经对于这一问题有了相当的讨论。但是,他们的研究大部分是在基础的“文献考辨”之上对当时农书所记载的“科学技术”进行评介,抑或是利用农书中透露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史料去考察当时的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由此可见,前人对于明代农书本身的讨论仍是缺乏的,尤其缺少在文献的进一步整理之上,从“知识史”的角度切入进行探讨。从“文本”与“知识”的角度考察明代农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明人的观念中究竟是如何认识作为概念的“农书”。借助于当时士人留下的“文集”、“书目”与“农书”进行分析,明人对于“农书”这一概念的认识颇为多元且伴随着参与性程度的不同发展出异样的农书观。为了研究方便而对于这种多元的“农书”认识作一概括的话,可以总结为:明代的农书便是当时的农事书、农艺书与农政书。明晰了这一范畴之后,梳理现存与佚失的明代文献,不难得出有明一代大约诞生了 502种农书的结论。但是数量的巨大不能掩盖当时农书存在着大量抄袭、翻刻的情况。因此,单纯从农学知识的发展角度来说,明代的有价值的农书数量将下降到300种以下。不过,无论明代究竟有多少种农书,对于它们的文献考证活动自然是不可缺少。尤其是一些农书的作者、版本与诞生时代在之前的农书目录里面有误,还有一些农书是前人未见的,另有一些已经侠失的农书也可以辑佚。如果说“文本”研究专注于文献本身,那么“知识史”视角下的农书研究则侧重于考察农书与时间、空间的互动。从“时间”的角度而言,明代农书与宋代农书的比较可以揭示传统社会的不同时代农学知识关注的变化。主要通过内容、作者与时空分布的对比,宋、明农书的连续性与差异性一目了然:相较于宋代,明代的农书更加注重“统合”,其中负载的农学知识则进一步下移,作为农书生产的动力也不再受政治权力的制约。另从“空间”角度来说,明代农书中最重要的一种,即“花谱”,除了在知识性上超越宋代以外,还更多承担了专业知识记载之外的交往功能。简言之,在明代的社会空间中,以“花谱”为代表的农书参与了当时士人社交网络的建构。此外,“知识史”的视角除了较为宏观的考察之外,更加关注一种知识或书籍的生产、传播、阅读以及社会影响。从《树艺篇》与《汝南圃史》之间的关系与发展来看,明代农书的生产过程漫长而富有弹性。在“稿本”农书到“刻本”农书的变化过程,不仅是农学知识系统化的过程,也是一些农学知识被删去、另一些农学知识被加入的过程。农书诞生以后的传播活动,官府在其中起到了较为显着的作用。因此考察明代官刻农书的传播行为与影响,可以作为个案了解当时农学知识的传播面向以及传播过程中的问题。当然,传播是农书生产方或者农书刊刻方的行为,农书中承载的农学知识能否真正为时人认同或接受,还得考察当时农书的阅读问题。对此,由于诞生时间颇早,且在明代流传较广的《救荒本草》与《野菜谱》便是探讨农书阅读活动的重要个案。基于农书内容、序跋以及阅读者的书目、批语,乃至翻刻过程中的改造活动,明代农书阅读的多元面向可以被充分挖掘。例如以上两种野菜书的阅读活动,便呈现出早期阅读与晚期阅读的极大不同。这主要表现在,晚明士人对于农书的阅读往往偏离了作者原有的意图。最后,农书与地方社会关系往往不被前人研究所重视,这固然是因为地方性农书不宜保存流传。然而,《亳州牡丹史》却能填补这种研究方向的空白。该书不仅是亳州牡丹的知识性介绍,更是亳州士人与一般百姓从事花事交往活动的记录。通过这一文本,晚明亳州的地方社会显得更加饱满,而《亳州牡丹史》本身也离不开这一社会的制约,尤其是其中所凸显的对于“阶层”变动的敏感。综上所述,明代农书的研究不仅仅是对旧有农业文献的整理与考察,更是对于其中所记录的农学知识的分析。这种分析在过往的研究中过多的侧重在“科学技术”的介绍,而忽略了知识以及其载体(农书)的概念、时空变迁、生产过程、传播活动、阅读与接受等等方面的探讨。而对于以上问题的讨论,才是后人进一步理解当时农学实况的钥匙。
万心[8](2017)在《疾病防控与地域社会变迁 ——以建国后余江县血防为中心》文中提出民国时期余江县血吸虫病严重流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生育、生长、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血防之前的余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疫区社会,社会各阶层关系基本处于不良互动状态。这种对瘟疫“不设防”社会生态,为瘟疫流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建国以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余江人民用“开新填旧”等办法,经过消灭血吸虫病和巩固血防成果等几个阶段的努力,不仅在全国率先取得了根除血吸虫病的胜利,而且很好的巩固了血防成果。作为地方社会重大历史事件,血防对余江地域社会变迁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使得当代余江地域社会带有深刻的“血防”烙印。从政治上看,余江地域政治出现了明显的血防化趋势。表现为血防领导机构常规化,保血防“第一面红旗”成为党和地方政府最大的政治任务。领导人对余江血防的高度关注为余江争得了多种政治资源,使余江政治声誉远播国内外。同时,血防改变了余江许多人的政治命运。从经济上看,血防对余江地域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血防为生产提供了健康劳动力,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改善了疫区人民的生活。如:诸多血防工程的建设,直接推动了余江农业经济的发展;送瘟神纪念馆的建立,每年都会吸引大量中外游客来此参观学习,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在思想文化方面,血防引发了余江地域文化急剧变化。随着血防的胜利,原来余江那种病态的地方文化,逐渐向健康文化演变。围绕血防,大量的文化产品不断出现,余江地域文化被打上了浓厚的“血防”色彩。在血防胜利的鼓舞下,余江血防精神得以形成。一个积极向上、争创一流、充满自信的余江形象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血防也给余江的社会关系带来了巨大变化。在血防运动中,党和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医务工作者不顾个人安危,奔赴血防第一线“救死扶伤”;人民群众则积极参与血防,主动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血防运动。通过血防余江形成了社会各阶层良性互动、密切配合的良好社会关系。而且,血防使余江生态环境得到优化。血防彻底改造了余江钉螺的滋生环境,消除了传染源,优化了余江水环境,使余江卫生环境大为改观。但从余江血防模式在鄱阳湖地区推广的情况看,它只适应山丘型疫区,在湖沼型疫区效果有限,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湖区血防不能照搬余江模式,必须另辟溪径。总之,血防成为建国以来国家治理余江地域社会的手段,通过血防国家成功地介入余江地域社会,并成功地塑造了余江地域社会的“血防”色彩。
魏珂[9](2017)在《归属与自主:近代大学生教育身体史研究(1895-1937)》文中认为身体研究是近年来国内外人文社会学科研究关注的热点。我国教育界对身体进行了探讨,认为教育的身体转向,有助于回归人的本真存在,实现对人的生命关怀。大学生是近代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处于大变局中的近代大学生,在社会诸种力量影响下,他们身体的内与外、思想与行为等均在改变。本研究以身体为线索来探讨近代大学生身体的发展,将先前学界讨论教育问题的焦点从教育制度、教育思想等,转移到对教育主体的关注。研究视角的转移,意在从另一个新的、贴近“人”的角度观察受教育者的自我感知与成长,进而反思我国近代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体认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教育应如何影响和塑造人。通过梳理关于1895至1937年间我国大学生的相关史料,考察他们的身体变迁史,进而探讨国家与学生身体的归属关系规律,揭示影响学生身体发展的教育因素。基于这种思路,本研究首先探讨与分析了近代大学生身体的发展与变化,然后提出近代大学生身体变迁呈现出的特点。对近代大学生的发展与变化,本研究从六个角度进行剖析:一、大学生身体如何从家庭之身转变为学校之身,进而成为国家之身;二、近代大学如何努力把学生身体纳入学校的时空规训之中及学生对规训的因应与抗争;三、大学如何对学生身体进行野蛮化和卫生化改造,以塑造学生强健的体格;四、近代大学生的身体由“修身”向“修形”转变是如何发生的;五、大学生爱情、生理的追求特征;最后,探讨在民族存亡的社会大背景下大学生的生死选择。基于上述剖析,近代大学生身体与国家之间关系发展呈现出归属与背离的曲线,当国家危机严重时,身体的归属性开始变强,身体自主性变弱;当个人和国家矛盾加强时,身体自主性变强,归属性变弱。近代大学生的身体发展路线体现了其身体归属与身体自主间的统一与矛盾,大学生处身其间的应对与纠葛的历史是教育由“传统”而“现代”变化历程的一个具身化面向。与此同时,本研究认为近代大学生身体发展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特征:一、身体归属国家化。大学生身体与国家的强弱不可分割,进而救国紧密结合,故增加军训和有计划地体育训练,着重“增强国民体质”的卫生实践,是近代大学身体教育的基本特点。二、身体形塑外向化。与传统教育注重塑造学生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不同,近代教育强调“野蛮其体魄”,注重学生外在自然形体的改造;强调身体形塑和身体改造与社会改造、追求国家富强的关系。三、身体活动自由化。近代大学灵活的入学、转学和休学等制度,使得学生在校际、院际的流动有很大的自由度;大学生积极追求婚姻自由、性自由,和活动空间的自由。四、身体规训人性化。近代大学引进西方的大学管理制度,大学生管理包括时空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生活管理、学业管理。尤其是将学生的身体健康纳入管理范围,这是近代教育人性化的标志。五、身体表现多样化。近代大学生摒弃了传统社会读书人四平八稳的行事姿态,热心运动,参与革命,留学救国,其身姿活跃在社会各种场合。总之,近代中国大学生身体塑造适应了时代需要,但埋下了工具理性、轻视修心等伏笔。
许颢信[10](2015)在《环境法视角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传统知识最初引起世人瞩目的契机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以及研究机构对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行为,因此,如何防止生物剽窃便成为当下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紧迫之事,与此同时,如何使传统群体确保对自身持有的传统知识的权利也是很重要的课题。迄今为止,对于何谓传统知识,国际社会尚未存在公认的定义。本论文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所采用WIPO的狭义的传统知识定义比较全面、合理,本文采用这一传统知识概念,即“土着人民和当地社区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尤其可以与农业、环境、医疗保健和传统医学知识、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自然资源和遗传资源,以及传统建筑诀窍和施工技术等领域有联系。”既存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在于传统知识的利用会引起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的利益保护。但是,保护制度应该保护的不仅是其利用中的利益。其利益发生的前提就是传统知识的使用价值,没有商业价值的或者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的传统知识存在于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外,结果,这些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也不能拯救受着现代文明的影响面临灭失危险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一旦遭到破坏或灭失就很难恢复,甚至不可再生。从保障传统群体对传统知识权利的角度来讲,传统知识是传统知识权利的客体,传统知识一旦遭到破坏或灭失,传统知识权利的基础也将丧失殆尽。因此,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对传统知识利用以及传统知识保全都予以保护才会是全面的、健全的保护制度。在这一点,“环境法视角”可以对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论文中的“环境法视角”指的是,着眼于传统知识的生态自然环境知识属性,承认传统知识本身就是人与自然交融的产物,即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将传统知识设定为环境法应该予以保护的对象的观点,其合理性主要可以从传统知识的本质属性和当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知识保护需求的契合性中得出来。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群体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产生和积累的知识,也是传统群体通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获得的知识,还是通过人与自然交融中不断演进的知识,总而言之,传统知识是“天人合一”的产物,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知识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结果,而且传统知识保护对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存在以及利用意义重大。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既关注传承传统知识的当代人权益保护,同时也应该保障传统群体后代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建立在传统知识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问、传统知识持有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综上所述,当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观正符合传统知识保护的需求,因此,运用环境法视角,将持续发展观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考量有助于建构完善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体系。传统知识涉及环境、人权、贸易、文化、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开展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其中CBD、WIPO和WTO这三个国际组织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当作主要议题。纵观这三个国际组织关于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讨论内容和进程,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必要性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对具体的保护方法来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传统知识持有状况和相关技术水平,采取的立场不同,主张的观点也有所不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认为,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以保护传统知识,如果妥当运用专利制度可以防止生物剽窃等传统知识盗用、滥用问题。而另一方面,以印度、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认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需要引入来源披露制度等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改,而且应该建立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特殊制度。使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局限于传统知识的很小的一部分,加之,可以提供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努力的再创造物,因此,这种保护的程度与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期望相差甚远。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兼容传统知识,其理由大体上归纳为三个方面: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集体性;传统知识自身不能满足创造性、新颖性条件;知识产权的期限不符合传统知识持有者的愿望。数据库制度和来源披露制度可以防止传统知识的盗用和滥用,但是其作用限于防御性保护,还有几个需要克服的难题。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sui-generis system)是指为了传统知识保护而设计的针对性护制度。一旦新的客体出现,而其保护必要性得到了共识,如果用既存的方法不能给其新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立新的专门保护制度可能是一种最有效果的途径。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其它法律保护制度下,传统知识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一些国家、地区创设了特殊制度,而WIPO、CBD等国际组织在讨论整套性特殊保护制度。其中,秘鲁制定传统知识保护专门法,其主要内容是传统知识权利的创设、登记制度、惠益分享制度、防御性保护、习惯使用的承认等。WIPO从开始WIPO-IGC活动以来,拥有比较丰富的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强烈支持了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设,通过几届的会议讨论终于拟定了《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现在进行着艰难的磋商,但是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保护的对象、受益人等核心问题还没达成了共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是为了保护传统知识而创设的,因此对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保护都侧重于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利益实现,对传统知识保全方面的作用不充分。传统知识是传统群体通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获得的知识,还是在传统群体与自然交融中不断演进的知识。传统知识既是CBD、《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保护的一项重要客体,又是一种实用性生态环境知识,传统知识保全是可持续利用传统知识的大前提。因此,传统知识应该是环境法予以保护的对象,环境法措施可以对传统知识的保全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传统知识基础调查、传统知识机制研究体系建设和传统知识影响评价是可以采取的环境法领域的措施,使得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给传统知识的保全和利用全方面、均衡的保护。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被建立于用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点上:环境法在传统知识保全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以奠定传统知识权利的基础并促进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法可以鼓励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积极性,以促进传统知识的利用和利益实现。
二、2004年《药物生物技术》第11卷第1~6期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4年《药物生物技术》第11卷第1~6期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3)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内容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媒介生态:透视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的一个维度 |
第一节 “媒介生态”关键词解读 |
第二节 从媒介生态视角研究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的可行性 |
第三节 百年中国文学语言研究的媒介生态内涵 |
第二章 文化媒介生态主导下文学语言的文白转变(1887年—20世纪20年代) |
第一节 晚清白话文运动与与中国文学书面语言改革 |
一、晚清思想启蒙运动与文学语言改革 |
二、晚清文言白话化进程 |
三、晚清白话报与白话文小说的兴起 |
第二节 五四白话文运动、国语运动与文学语言变革 |
一、新文化运动与中国现代报刊业的发展 |
二、五四白话文运动与中国现代文学话语建构 |
三、国语运动与民族语言统一实践 |
第三章 政治媒介生态主导下文学语言通俗化进程(20世纪30年代——1976年) |
第一节 “新文言”与语言大众化之间的矛盾 |
一、现代白话规范建构初期的文学语言乱象 |
二、文学语言的阶级属性与大众接受困境 |
第二节 “文艺大众化”讨论与“大众语”理论建构 |
一、“大众语”——一种新的文学语言形态 |
二、“大众语”的建构路径 |
第三节 “民族形式”论争语境下的文学语言问题 |
一、时代政治变革与近代以来中国文学语言嬗变 |
二、五四新文学语言与“民族形式”建设 |
三、民间语言与“民族形式”建设 |
四、“民族形式”与文学语言的民族书写 |
第四节 文学语言大众化与农村新通俗小说创作 |
一、文学语言大众化与农村新通俗小说的流行 |
二、新通俗问题小说与“赵树理现象” |
三、新通俗抒情小说与“荷花淀派” |
第五节 “二为方针”与文学话语的政治言说 |
一、政治媒介生态主导下的文艺建设导向 |
二、“二为方针”与文学话语的工农兵方向 |
三、“文化大革命”——文学话语的极左化运动 |
第四章 经济媒介生态渐变下文学语言的多语混成(1978年——20世纪末) |
第一节 新时期政治媒介生态宽松下的“话语解放” |
一、文艺领域的拨乱反正 |
二、关于文艺和政治的关系的讨论 |
三、第四次“文代会”与文艺发展的新导向 |
第二节 多元文学格局与文学语言的多样化 |
一、政治话语与主流文学语言的导向性 |
二、精英文学与文学语言雅化 |
三、大众文学与文学语言通俗化 |
第五章 技术媒介生态主导下新世纪文学语言变革与展望 |
第一节 新媒介革命与新世纪文学格局调整 |
第二节 新世纪文学语言的图像化转向 |
一、文学语言图像化的可能性 |
二、文学语言:“文字的没落”到“图像化转向” |
第三节 类型小说与文学语言的类型化 |
一、新世纪文学语境与网络类型小说的兴起 |
二、网络类型小说与小说语言的类型化 |
第四节 “跨文体”写作与多种文学语言的并用 |
一、“跨文体”理论及写作现象 |
二、多种文学语言的混用 |
第五节 新世纪文学语言的其他特征 |
第六章 余论 |
第一节 受众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的动态演变 |
第二节 其他媒介生态对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闼及答辩情况表 |
(5)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袁同礼研究(1895-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综述 |
三 主要史料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家世与童年(1895-1913) |
第一节 家世考 |
一 曾祖移居京师 |
二 祖父定居京师 |
第二节 童年 |
第二章 成学之路(1913-1924) |
第一节 北大预科 |
一 入学前的北大预科 |
二 入学后的预科调整 |
三 预科成学 |
第二节 以图书馆为志业(1916-1924) |
一 水木清华四寒暑 |
二 游学美欧 |
第一节 缘起 |
一 《永乐大典》的编纂和流传 |
二 全祖望和缪荃孙的研究 |
第二节 袁同礼的调查与研究 |
二 系列调查研究及影响 |
第四章 主持国立北平图书馆(1929-1948) |
第一节 作中国文化之宝库 |
一 访购中西书籍 |
二 使受学之士观摩有所 |
第二节 通中外图书之邮 |
一 出版品交换 |
二 善本寄美保存 |
第三节 树长治久安之基 |
结语 |
附录一 :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7)明代农书研究 ——文本与知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依据和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框架 |
五、创新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明代的多元农书观 |
第一节 一般性观察:文集中的“农书” |
第二节 分类性观察:目录中的“农书” |
第三节 专门性观察:农书的自我认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明代农书数量考辨 |
第一节 明代农书数量初考:以《中国农业古籍目录》为中心 |
第二节 明代农书数量校正之一:增加 |
第三节 明代农书数量校正之二:删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明代农书汇考 |
第一节 《中国农学书录》所录明代农书补正 |
第二节 明代稀见农书考述 |
第三节 明代已佚农书辑考 |
第四节 《农说》撰者马一龙新考 |
第五节 《树艺篇》新考 |
第六节 再论《沈氏农书》与《乌青志》 |
第四章 明代农书的内容、作者与时空:与宋代比较 |
第一节 明代“狭义”农书考述 |
第二节 宋明农书内容的比较 |
第三节 宋明农书作者的比较 |
第四节 宋明农书时空分布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代农书的撰写特点:以花谱为中心 |
第一节 明代花谱述略 |
第二节 作为交往工具的花谱 |
第三节 作为自然知识的花谱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明代农书的生产:从《树艺篇》到《汝南圃史》 |
第一节 《树艺篇》与农学知识的获取 |
第二节 《树艺篇》与《花史》:农学知识的两次加工 |
第三节 《汝南圃史》的完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明代农书的传播:以官刻农书为中心 |
第一节 明代官刻农书考述 |
第二节 明代农书的官刻过程 |
第三节 农学知识的传播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明代农书的阅读:《救荒本草》与《野菜谱》 |
第一节 从私密阅读到开放阅读 |
第二节 开放阅读与“荒政取向”的延续 |
第三节 从开放阅读到多元阅读 |
第四节 讨论:写作、刊刻与阅读 |
第九章 明代农书与地方社会:以《亳州牡丹史》为例 |
第一节 亳州牡丹与《亳州牡丹史》 |
第二节 《亳州牡丹史》所录亲友小考 |
第三节 《亳州牡丹史》所见明代亳州花事活动 |
第四节 《亳州牡丹史》中的阶层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8)疾病防控与地域社会变迁 ——以建国后余江县血防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和本文创新之处 |
三、研究视角:血吸虫病防治与社会变迁 |
四、研究内容和本文框架 |
五、资料来源 |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血吸虫病与余江疫区社会 |
第一节 余江县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及流行史 |
一、余江县的地理环境 |
二、血吸虫病流行的自然环境因素 |
三、血吸虫病流行社会因素 |
四、流行史 |
第二节 血吸虫病流行的危害 |
一、危害生命,毁灭村庄 |
二、影响生育,破坏经济生产 |
三、使生活贫困,造成社区恐慌 |
第三节 余江疫区的社会状况 |
一、政府“缺位” |
二、医疗界无奈 |
三、富裕阶层缺乏义举 |
四、迷信势力趁火打劫 |
五、普通民众的挣扎与绝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余江血防的社会条件、历程与成就 |
第一节 余江血防模式生成的社会条件 |
一、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的需要 |
二、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 |
三、中共领导方式的惯性及时代的产物 |
第二节 余江血防历程 |
一、调查摸底 |
二、制定规划 |
三、全面防治 |
四、巩固成果 |
第三节 余江血防的成就 |
一、发明“开新填旧”的灭螺方法 |
二、成为第一个消灭血吸虫病的县 |
三、长期巩固了血防成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血防与余江地域政治演化 |
第一节 血防成为最大的政治任务 |
一、崇高的政治使命 |
二、各级领导的持续关注 |
三、政府官员深入推进血防工作 |
四、历届党委、政府最大的政治任务 |
第二节 迅速调动各级组织资源 |
一、建立自上而下的防疫系统 |
二、建立高效的血防领导工作机制 |
三、密集出台政令,使血防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
四、血防领导机构常规化 |
第三节 血防为余江争得了多种政治资源 |
一、余江“血防圣地”声誉远播海内外 |
二、血防改变了余江许多人的政治命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血防与余江地方经济发展 |
第一节 艰苦奋斗的血防模式 |
一、“勤俭办事”的血防措施 |
二、余江血防的产出大于投入 |
三、条件困难亦能战胜“瘟神” |
第二节 血防与生产相促进 |
一、灭螺与水利建设相结合 |
二、治病救人与农业生产相结合 |
三、灭螺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
四、粪管、“三光”与农业积肥相结合 |
第三节 血防促进余江经济发展 |
一、提供大量劳动力 |
二、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善经济结构 |
三、推动旅游业繁荣 |
四、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血防与余江文化特色形成 |
第一节 从“病态文化”到“健康文化” |
一、解放前余江疫区的“病态文化”表征 |
二、血防胜利后余江“健康文化”出现 |
第二节 血防对余江地域文化的塑造 |
一、中共对余江血防文化的建构 |
二、血防引起余江地域文化转变的原因 |
第三节 余江血防文化的繁荣 |
一、新闻报道宣传和学术论文 |
二、血防文学和史学 |
三、建立纪念馆——血防文化的物质载体 |
四、经常性的血防纪念活动 |
第四节 余江地域文化之魂:血防精神 |
一、余江血防精神的内涵 |
二、余江血防精神对地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血防与余江地域社会关系改善 |
第一节 党和政府:为了群众、依靠群众 |
一、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 |
二、积极做好群众动员工作 |
三、把血防知识和技术交给群众 |
四、建立群众性的血防队伍 |
第二节 血防人员:救死扶伤、认真履责 |
一、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 |
二、解病人之所难 |
三、吃苦耐劳 |
四、把病人当亲人 |
第三节 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自觉血防 |
一、积极参加治疗,感恩政府 |
二、积极参加灭螺运动 |
三、积极开展“两管”工作 |
四、自觉开展环境改造 |
第四节 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 |
一、干部、技术人员与群众三结合 |
二、多部门联合血防 |
三、官民同心,群防群控局面的出现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血防与余江生态环境变化 |
第一节 虫-人-环境构成的“生态环境系统” |
一、血吸虫及其生命周期 |
二、血吸虫的“终宿主”:人或哺乳动物 |
三、血吸虫的“中间宿主”:钉螺 |
四、血吸虫病的传播媒介——疫水 |
第二节 余江血防“环改”特点及其对环境优化 |
一、余江“环改血防”的主要措施 |
二、血防与余江生态环境的优化 |
第三节 余江血防模式的推广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 |
一、余江血防模式在鄱阳湖地区的推广 |
二、余江血防模式带来的环境问题 |
三、未来湖沼型疫区血防策略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
附录2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归属与自主:近代大学生教育身体史研究(1895-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五、概念界定与理论参照 |
第一章 “国”与“家”:近代大学生出现及其身体归属 |
第一节 近代大学生的群体及其身体概况 |
一、近代大学生的出现和壮大 |
二、近代大学生的地区、校际、院际分布 |
三、近代大学生的性别和年龄 |
四、近代大学生的家庭背景和籍贯 |
第二节 救亡图存社会背景下的大学生身体教育观变迁与实践 |
一、近代中国的教育转型 |
二、近代人才观中的身体 |
三、中国近代大学身体教育实践概述 |
第三节 国家化趋势下学生身体自由的日渐衰落:以拖尸为例 |
一、新生下水:“拖尸”活动的对象与目的 |
二、存废之争:“拖尸”引发的争论与结局 |
三、“身体”与“文化”:“拖尸”活动的深层次分析 |
第二章 “内”与“外”:大学生身体活动的时空展演 |
第一节 按部就班:近代大学的时间安排 |
一、寒来暑往:校历的变迁 |
二、从早到晚:每日的时间安排 |
第二节 四角天空:出入限制 |
一、出入有牌:请假证明 |
二、私人重地:难进难出的宿舍 |
第三节 威威讲堂:规矩的学生 |
一、点名考勤:身在曹营心在汉 |
二、难治之症:学生旷课缺课问题 |
三、自修室:第二课室 |
第三章 “强”与“健”:大学生教育中身体保护新举措 |
第一节 强身健体:近代大学生的体育与军训 |
一、大学生体育强迫运动 |
二、近代大学生的运动比赛 |
三、严格的规训:近代大学生的军训 |
第二节 保卫身体:近代大学生的卫生教育和疾病预防 |
一、近代大学卫生教育和卫生措施 |
二、学生卫生运动 |
三、大学生个人卫生思想与习惯 |
第三节 面对疾病:近代大学对学生疾病的关照 |
一、多重压力下的大学生身体状况堪忧 |
二、近代大学医疗制度建立和学生体检 |
三、近代学生疾病的治疗及其感受 |
第四章 “神”与“形”:大学生身体形塑重心的转变 |
第一节 礼与形:仪式中的大学生身体 |
一、传统祭祀方式的流变 |
二、为国为校:仪式和学生身体展演 |
第二节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礼貌与姿态 |
一、清末大学堂中传统礼仪的浸染及影响 |
二、民国时期大学生礼仪规训 |
第三节 展现自我:近代大学生服饰的流变 |
一、化为一统:统一的制服 |
二、追求美丽:个性化的服饰 |
第四节 革命与自主:身体形象的改造 |
一、革命从头开始:剪发的故事 |
二、缠足与放胸:我的身体我做主 |
三、看与被看:女学生身体裸露的革命 |
第五章 “爱”与“欲”:大学生的爱与性 |
第一节 近代大学生的婚姻状况与爱情观念的变化 |
一、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与现代自由恋爱的浸染 |
二、近代大学生的婚姻调查数据 |
三、近代大学生身体归属及其婚姻案例分析 |
四、异性身体的魅力:大学生之自由求爱 |
第二节 近代大学生的性行为 |
一、大学生的性行为:从张竞生《性史》谈起 |
二、各种性行为:《申报》中大学生的性爱世界 |
三、学校对学生性行为的约束与学生的抵制 |
第六章 “生”与“死”:大学生的身体毁灭与干预 |
第一节 英年早逝:近代大学生死亡的情况 |
一、近代大学生早逝的数量和原因 |
二、学校和社会对学生突然死亡的应对 |
第二节 魂归何处:近代大学自杀与干预 |
一、近代大学生自杀概况统计 |
二、自杀的原因分析 |
三、自杀的结果、善后与干预 |
四、自杀个案分析 |
第三节 我以我血荐轩辕:为民族民主而死 |
一、断指血书为哪般:五四运动中大学生的身体展演 |
二、喋血三·一八 |
三、救国岂止在口头:“九·一八”与“一·二八“爱国运动 |
第四节 近代大学生的生死观 |
一、人的身体是属于社会与国家的 |
二、自杀是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利 |
三、人应该追求生命的价值 |
四、生死本轮回 |
结语 |
一、从身体自主到人的解放 |
二、中国近代大学生的身体特征 |
三、大学生身体教育观实践的利弊及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环境法视角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及目标 |
四. 本文创新性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统知识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
一. CBD的传统知识概念 |
二. WIPO的传统知识概念 |
三. 本论文中的传统知识概念 |
第二节 传统知识的特征分析 |
一. 基于集体的传统 |
二. 归属于集体 |
三. 具有整体性 |
四. 不断演进 |
五. 具有比较特殊的存在方式 |
六. 具有自然科学性或技术性 |
第三节 传统知识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
二.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 |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四. 传统医药知识 |
第四节 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
一. 人权保障 |
二. TRIPs框架下公平原则 |
三. 利益平衡 |
第五节 传统知识保护中“环境法视角”的必然性 |
第二章 国际社会关于传统知识保护议题的进展探讨 |
第一节 国际社会关于传统知识问题的一般认识 |
一. UNEP以及FAO的观点 |
二. WTO、UNCTAD、WIPO、UPOV的观点 |
三. 《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的观点 |
第二节 CBD框架下对传统知识的研究 |
一. 讨论背景 |
二. 第8(j)条工作组的设立 |
三. 传统知识相关议题的进展 |
四. 在CBD框架下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意义和展望 |
第三节 WIPO框架下对传统知识的研究 |
一. 讨论背景 |
二. 讨论经过和主要内容 |
三. 在WIPO框架下关于传统知识保护讨论意义和展望 |
第四节 WTO框架下对传统知识的研究 |
一. 讨论背景 |
二. 主要讨论内容 |
三. 为了提高TRIPs和CBD之间的互相支持的决议草案 |
四. 在WTO-TRIPs框架下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意义和展望 |
第五节 国际组织传统知识讨论的概括 |
第三章 现有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模式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模式 |
一. 积极性保护 |
二. 消极性保护 |
第二节 其他法律制度保护模式 |
一. 合同法保护模式 |
二. 群体习惯法保护模式 |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模式 |
四. 行政法保护模式 |
第三节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法律保护模式的局限性 |
第四章 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新发展 |
第一节 若干国家的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 |
第二节 秘鲁的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 |
一. 秘鲁传统知识保护法律简介 |
二. 集体知识(传统知识)专门权利的创设 |
三. 集体知识(传统知识)登记制度 |
四. 集体知识(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 |
五. 集体知识的防御性保护 |
六. 对习惯法的承认 |
七. 秘鲁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启示和局限 |
第三节 WIPO-IGC的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新发展 |
一. 拟定特殊制度草案的过程概括 |
二. 《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争议 |
三. WIPO和CBD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特征比较分析 |
第四节 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 |
第五章 环境法视角下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完善 |
第一节 现有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不足之处和突破口 |
第二节 环境法视角的引入 |
一. 传统知识是国际环境公约的一项重要议题 |
二. 传统知识是一种实用性生态环境知识 |
三. 传统知识保护机制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凸显 |
四. 传统知识保全是可持续传统知识利用的大前提 |
第三节 在环境法框架下的传统知识保全措施 |
一. 传统知识基础调查 |
二. 传统知识的机制解释体系建设 |
三. 传统知识影响评价体系建设 |
第四节 环境法在传统知识保护上的作用 |
结语 |
缩略语 |
参考文献 |
四、2004年《药物生物技术》第11卷第1~6期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3]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研究[D]. 郑晓锋. 山东大学, 2020(09)
- [5]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6]袁同礼研究(1895-1949)[D]. 张光润.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7)
- [7]明代农书研究 ——文本与知识[D]. 葛小寒.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8]疾病防控与地域社会变迁 ——以建国后余江县血防为中心[D]. 万心.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9]归属与自主:近代大学生教育身体史研究(1895-1937)[D]. 魏珂.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7)
- [10]环境法视角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D]. 许颢信. 中国海洋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