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机关应当设置《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论文文献综述)
郑钰漫[1](2019)在《Y县疾控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放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规模却不断扩大,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着资金闲置、严重损失浪费、分配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绩效审计是检查资金是否发挥预期效益,查处资金盗用挪用、闲置浪费的重要监督手段,通过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能有效促进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本文对Y县疾控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展开案例研究,对于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理论体系,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和PDCA-戴明循环理论为指导,阐述西方发达国家的绩效审计理论,总结我国绩效审计的经验。结合Y县审计局对县疾控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案例,描述绩效审计准备、现场实施、审计结果、报告和后续跟踪检查等阶段,发现审计组缺乏独立性、绩效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结果公开不充分、审计结果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等问题。深挖产生此类问题的共性原因有双重领导的审计体制,绩效审计准则尚未建立,审计人员绩效审计胜任能力不足,缺少后续跟踪审计。为提高绩效审计质量,本文借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开展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务经验,从体制、法律法规、人员、审计程序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我国应建立绩效审计准则体系,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如何使人财物统一,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要加强绩效审计人才队伍的建设,从绩效审计人员的准入、后续培训和退出等方面严把关、强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后续跟踪审计程序,构建绩效审计的PDCA循环,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发挥作用保驾护航。
贾双颖[2](2019)在《我国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看,国家审计的本质职能是通过对权力进行监督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以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和促进国家治理的完善。从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审计的目标就不能仅仅落脚于查出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揭露问题和使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执行审计决定来达到纠正问题、防范问题的目的。但从近几年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的审计报告来看,许多问题都“似曾相识”,审计查出违规问题的数量和违规金额也未见减少,可见通过审计来纠正和防范问题的目标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同类问题屡禁不绝,“屡审屡犯”现象突出,这使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难以充分发挥预防和建设性作用。虽然导致“屡审屡犯”的原因中确实存在“抑制问题产生的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但“审计整改工作存在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查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纠正,才不断重现”亦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因。这也意味着以推进审计整改和保障整改落实为目标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尚有不足,亟需完善。因此,本文以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为研究对象,从当前我国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应用情况出发,挖掘和分析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总结各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审计整改工作的完善提供更多的思路。本文主体共包含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阐述,将相关文献按照主题进行分类、回顾与整理,并总结了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第二章从法规与准则梳理和变迁历程两个方面,对我国审计整改相关制度的几次重要变迁进行了梳理;第三章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及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构成,并结合审计整改长效机制运行的分析框架图,对各项机制的运行目的等内容做出具体分析;第四章基于对2012-2017年《中国审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和国内各地方2016-2017年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公告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现状及主要问题,以此反映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在我国当前的应用情况,并具体分析了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现存不足;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第六章为全文的总结与展望。
袁江[3](2019)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研究 ——以第三人法律效力为例》文中提出审计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专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内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三个主体。第一种法律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和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第二种法律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调整和规范的审计监督法律关系,其主体除了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还包括与审计监督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施工企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施工企业虚报、多计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可能导致工程款的结算周期过长,对工程结算款予以审减还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对于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能否约束作为第三人的施工企业),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以及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除非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否则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的金额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审计的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施工企业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往往以败诉告终。由于审计决定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施工企业,导致审计决定的效力难以得到实现,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为了使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真正落到实处,应当适当拓展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使审计监督行为不仅能够约束被审计的建设单位,还可以约束与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施工企业,同时赋予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此外,还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的复杂性,允许协议造价与审计结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率,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监督之间的关系。
雷俊生[4](2013)在《审计问责研究》文中提出国家权力的运行集中反映在财政资金的运行上,作为专门监督财政资金的国家审计,以其独立性、专业性,成为实现国家良治的重要工具。但实践中,审计问责难、整改更难、审而不责、屡审屡犯等问题,亟需强化审计问责,以保障行政财权“权责对等”的实现。本文以审计权的运行为主线,以制约行政财权、提高参与治理能力为目标,以审计问责的要素——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对追责主体与担责主体、权力型追责主体与权利型追责主体、实体要素与程序规范等进行综合研究,找出妨碍审计目标实现的制度因素,提出完善之策。“审计问责的主体”包括追责主体、担责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担责主体是审计问责的落脚点。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应明确某些私主体的担责资格,合理界定担责主体的责任,增强担责主体的权利保障力度。追责主体分为权力型追责主体和权利型追责主体,前者包括审计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审计机关是审计追责的主要主体;后者包括公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等,他们或直接参与问责、或影响权力型追责主体。问责主体应拓展到行政财权运行中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发挥其主体间性,促进相互协作,解决好“谁问责、谁担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范围”,提出了界定范围的实体路径、程序路径、反向路径和综合路径;就实体路径而言,在分析人民利益观、财政资金观的基础上,构建出“客观维+主观维”的二维区域范围,使问责范围能直观反映治理需要。从功能侧重点看,我国现行审计问责范围以责任追究型为主,正向治理型过渡,对责任鉴证不够重视;可以强化责任鉴证,调整范围界定标准,将决策、绩效等纳入审计问责范围,拓展审计的功能空间,以解决“何种情形需要审计问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方式”,分为独立型问责方式和协同型问责方式,前者是指审计机关独立实施问责的方式,包括审计鉴证、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审计鉴证是审计问责的基础;审计建议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权实现审计目标的手段,基本上属于行政指导;审计处理重在矫正,审计处罚重在惩罚。各方式相互联结,形成一张实现审计目标的问责方式网。协同型问责方式是指审计机关协同其它主体实施问责的方式,包括审计公告、审计整改和审计移送,它们使问责的效应得到增强。为了指导问责方式的选择,在考量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选择规范,公布指导选择的案例。它旨在回答“审计机关以何种方式实施问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程序,体现为审计权运行的先后次序和具体步骤,如审计问责的实施、裁量和协助等。完善的程序是实现审计问责目标的重要保证,可现行程序存在主体参与配置不足、裁量失范、协助不畅等缺陷;可以抓住审计实施中的关键节点——启动、告知、说理和回避等,搭建追责主体、担责主体的互动平台;明确裁量因素、完善说理程序等,优化裁量程序;健全审计机关与审计相对人之间的协力程序、权力型追责主体间的协助程序等,实现问责行为的整体优化,以解决“审计机关如何实施问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是担责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目前的审计立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政府裁决、审计复议、审计行政诉讼,这些方式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完善,如重塑政府裁决的适用范围、改裁决终局为裁决前置、增强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发挥政府裁决的救济功能。同时,由于大量的问责争议通过申请审计自纠予以解决,因此需要设置自纠标准、完善自纠程序,规范审计自纠行为。它回答“审计问责后的权利保障”问题。机制的问题需要用机制的完善来解决,审计问责机制的核心要素,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机制框架,促使财政支出合规高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5](2013)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文中提出鲁政发[2012]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2月13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刘常荣[6](2006)在《严格规范审计行为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领会《审计法》修订条文的重大创新》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对新《审计法》的重大创新之处作了详尽的分析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
郭弘涛,尚建平[7](2003)在《审计督察治理审计成果流失的有效途径》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各级审计机关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审计成果流失现象。审计成果流失对审计机关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对审计工作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何重视审计成果,防止审计成果流失,就成为摆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面前等待解答的命题。
王玉龙[8](2002)在《审计机关应当设置《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文中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之后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存在着一个“责令执行”的“催促、警告”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此硬性规定,但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往往也实施了这一环节的部分内容,其基本做法是以“口头”催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2012)在《江西省审计条例》文中研究表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西省审计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7日(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刘魁明[10](2010)在《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点认识》文中认为文章结合审计法规和审计实践,在认真学习和思考的基础上,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容易忽略或不易理解或理解不到位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研读和分析,目的是促进学习、深刻领会、牢固掌握、正确运用。
二、审计机关应当设置《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置《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论文提纲范文)
(1)Y县疾控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绩效审计的政策法规研究 |
1.2.2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问题与对策 |
1.2.3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案例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结构 |
第2章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财政专项资金 |
2.1.2 绩效审计 |
2.2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PDCA-戴明循环理论 |
2.3 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思路 |
2.3.1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程序 |
2.3.2 绩效审计准备阶段 |
2.3.3 绩效审计现场实施阶段 |
2.3.4 绩效审计报告阶段 |
2.3.5 后续跟踪检查阶段 |
第3章 Y县疾控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
3.1 案例基本情况 |
3.1.1 Y县审计局 |
3.1.2 Y县疾控中心 |
3.2 审计实施过程 |
3.2.1 审前调查 |
3.2.2 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和重点 |
3.2.3 审计风险评估与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
3.2.4 审计评价指标选择 |
3.2.5 组织分工与时间安排 |
3.3 绩效审计结果 |
3.3.1 疾病防控专款收支情况 |
3.3.2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 |
3.3.3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
3.4 绩效审计报告 |
第4章 本次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本次审计存在的审计问题 |
4.1.1 审计组缺乏独立性 |
4.1.2 绩效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
4.1.3 绩效审计结果公开不充分 |
4.1.4 绩效审计结果未完全落实 |
4.2 本次审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双重领导的审计体制 |
4.2.2 绩效审计准则尚未建立 |
4.2.3 审计人员绩效审计胜任能力不足 |
4.2.4 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完善 |
4.2.5 缺少后续的跟踪审计 |
第5章 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
5.1 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 |
5.1.1 世界主要国家审计体制 |
5.1.2 实行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管 |
5.2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规 |
5.2.1 构建绩效审计准则框架 |
5.2.2 完善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
5.3 加强绩效审计人才队伍建设 |
5.3.1 绩效审计人员职业准入 |
5.3.2 绩效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 |
5.3.3 绩效审计人员考核和退出机制 |
5.4 落实后续跟踪审计 |
5.4.1 构建绩效审计PDCA循环 |
5.4.2 加强县审计机关后续跟踪审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审计整改本质及内涵的研究综述 |
1.3.2 审计整改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
1.3.3 我国审计整改现状的研究综述 |
1.3.4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研究综述 |
1.3.5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2 我国审计整改制度变迁 |
2.1 相关法规与准则梳理 |
2.1.1 《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
2.1.2 《审计法》中的相关规定 |
2.1.3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
2.1.4 《国家审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
2.1.5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
2.1.6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
2.1.7 《框架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
2.2 变迁历程 |
2.2.1 探索阶段(1982-1999年) |
2.2.2 发展阶段(2000-2010年) |
2.2.3 完善阶段(2011年至今) |
3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审计整改 |
3.1.2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
3.2 理论基础 |
3.2.1 委托代理理论 |
3.2.2 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理论 |
3.3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运行的分析框架 |
3.3.1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构成 |
3.3.2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运行的分析框架 |
4 我国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问题分析 |
4.1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应用情况分析 |
4.1.1 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分析 |
4.1.2 审计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 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现存问题及分析 |
4.2.1 审计整改责任划分机制缺失,审计决定执行责任有真空 |
4.2.2 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运行不畅,导致审计决定执行效率低 |
4.2.3 审计整改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后续跟踪检查力度不够 |
4.2.4 审计整改追责机制不健全,导致整改推进落实缺乏动力 |
4.2.5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不健全,降低社会公众监督效力 |
5 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策略建议 |
5.1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
5.2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划分机制 |
5.3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指导机制 |
5.4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监督机制 |
5.5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回查机制 |
5.6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追责机制 |
5.7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
5.8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研究 ——以第三人法律效力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
(一)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依据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的性质和特征 |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审计决定效力的基本情形及存在问题 |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相关判例的实证研究 |
1.全国各地案件数量统计 |
2.全国各地区案件分布情况 |
3.近九年案件数量变化状况 |
4.不同审判程序下案件审判状况 |
(二)审计决定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司法裁判中认定审计决定效力的三种情形 |
2.审计决定案件裁决的核心问题 |
三、审计决定法律效力在司法裁判中难以得到实现的原因 |
(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
(二)法律解释不规范 |
(三)第三人(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法律效力实现的有效途径 |
(一)学习和借鉴国外审计制度 |
1.合同鉴证制度 |
2.事前审计制度 |
3.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
(二)明确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作为行政合同进行管理 |
1.进一步健全行政合同立法 |
2.建立行政合同管理机制 |
(三)允许存在一定的工程造价误差率 |
1.工程造价误差存在的必然性 |
2.工程造价误差的处理办法 |
(四)审计决定书的证明力优先 |
1.审计决定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
2.审计决定书应当优先作为定案依据 |
(五)完善有效的第三人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审计问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文献综述 |
二、存在问题 |
三、原因分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审计问责的主体 |
第一节 审计问责主体的意蕴 |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内涵 |
二、审计问责主体的分类 |
第二节 担责主体 |
一、担责主体的法律形态 |
二、我国担责主体的实证考察 |
三、国家治理视角下担责主体的拓展 |
第三节 追责主体 |
一、审计机关的追责能力考察 |
二、追责主体的两种指向 |
三、追责主体的现实困境与法律矫正 |
第四节 担责主体与追责主体的关系 |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主体间性 |
二、审计问责主体的权利变化 |
三、审计问责主体间的角色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审计问责的范围 |
第一节 界定审计问责范围的动因及路径 |
一、界定审计问责范围的现实动因 |
二、界定审计问责范围的四种路径 |
第二节 审计问责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部分国家对审计问责范围的界定 |
二、利益标准与资金标准的争论 |
三、审计问责范围的二维建构 |
第三节 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分析 |
一、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类型 |
二、我国审计问责范围的法律解读 |
三、现行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局限 |
四、我国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审计问责的方式 |
第一节 独立型审计问责方式 |
一、甄别式问责:审计鉴证 |
二、指导式问责:审计建议 |
三、矫正式问责:审计处理 |
四、惩罚式问责:审计处罚 |
第二节 协同型审计问责方式 |
一、审计公告 |
二、审计整改 |
三、审计移送 |
第三节 审计问责方式的选择 |
一、问责方式选择的心理调查 |
二、问责方式选择的实证分析 |
三、问责方式选择的法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审计问责的程序 |
第一节 审计问责的实施程序 |
一、启动 |
二、告知 |
三、回避 |
四、说理 |
第二节 审计问责的裁量程序 |
一、审计问责裁量的本质与规制 |
二、审计问责裁量程序的现实扫描 |
三、审计问责裁量程序的再造 |
第三节 审计问责的协助程序 |
一、典型国家的审计问责协助程序 |
二、我国审计问责中的协力程序——以审计建议为例 |
三、审计问责协力程序的类型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审计问责的救济 |
第一节 申请审计自纠 |
一、审计自纠的范围 |
二、审计自纠的方式 |
三、审计自纠的缺损与修补 |
第二节 申请政府裁决 |
一、审计问责救济的内部化方式 |
二、对政府裁决方式的争议 |
三、政府裁决方式的重构 |
第三节 提起审计复议 |
一、审计复议的法律性质 |
二、对审计复议的现实考察 |
三、审计复议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提起行政诉讼 |
一、审计行政诉讼之主体 |
二、审计行政诉讼之限度 |
三、审计行政诉讼之失灵与回应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前期成果 |
后记 |
(10)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点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
(一) 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
(二) 报告内容不同 |
(三) 作用和意义不同 |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
(一) 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
(二) 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制权” |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
(一) 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
(二) 履行的职责不同 |
(三) 核算内容不同 |
(四) 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
(一) 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
(二) 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
(三) 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 |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 拟向社会公布 |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 |
4. 第四十条讲, 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 |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 |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要责令限期执行, 以何种方式责令, 未明确。 |
四、审计机关应当设置《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论文参考文献)
- [1]Y县疾控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研究[D]. 郑钰漫. 湖南大学, 2019(06)
- [2]我国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完善研究[D]. 贾双颖.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研究 ——以第三人法律效力为例[D]. 袁江.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5)
- [4]审计问责研究[D]. 雷俊生. 南京大学, 2013(05)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02)
- [6]严格规范审计行为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领会《审计法》修订条文的重大创新[J]. 刘常荣. 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6(10)
- [7]审计督察治理审计成果流失的有效途径[J]. 郭弘涛,尚建平. 中国审计, 2003(Z1)
- [8]审计机关应当设置《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J]. 王玉龙.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2002(12)
- [9]江西省审计条例[J].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计与理财, 2012(10)
- [10]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点认识[J]. 刘魁明. 会计之友(下旬刊),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