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保辜制度考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然[1](2020)在《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鉴定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特殊问题,利用专业知识或科学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和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我国司法鉴定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司法鉴定技术,特别是法医鉴定技术曾一度辉煌,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古代尤其是宋代的司法鉴定制度,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领先于世界,被许多国家竞相学习借鉴。南宋法医学家宋慈编着的《洗冤集录》是世界公认最早的法医学着作,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广泛学习研究。虽然中华法系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瓦解,但在世界法制丛林中,具有不可否认的独特价值。重新审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土壤里汲取营养,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寻求解决当前问题的答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就要求规范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认定规则。所有这些,都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同时也将司法鉴定工作的标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司法鉴定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效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需要认真对待。本文作者作为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希望通过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变迁历史的梳理,分析研究其中所蕴藏的有益成分,以期为当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引言,界定了司法鉴定的概念;介绍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分析该课题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分四章论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特征。以战国至唐朝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与确立、宋元时期的成熟与发展、明清时期的传承与转型萌芽等三个大的历史阶段为框架;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进行论述探讨,梳理出其变迁的清晰脉络。总结出了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显着特征:一是儒家思想对司法鉴定制度影响深刻。二是古代司法鉴定制度日趋系统与严谨。三是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客观性。四是古代司法鉴定缺乏独立性。通过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特征的研究,深入分析它们对我国当代司法鉴定制度产生了哪些历史影响,给我们带来哪些现代启示,从而查找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状况和问题的历史性根源,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语,对本文作简要总结。
刘洋[2](2019)在《唐代保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保辜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独具特色,在斗殴等人身伤害案件中,它将对加害方的责任追究与被害方的利益保护结合在一起,可谓是一项独一无二的刑事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唐代保辜制度的研究,探析其蕴含的价值,为中国现如今刑事司法方面所遭遇的问题提供帮助。根据已经存在的史料记载,保辜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在通过历朝历代的完善之后,最终在唐朝有了比较成熟完备的规定。之后的几个朝代在其律文中仍然存在对保辜制度的规定,并对其做了符合时代背景的改变,最终在清朝末期的时候,于《大清新刑律》中被剔除。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唐代保辜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保辜期限以及罪刑规定。通过对“唐元和十年莫诚伤人案”、“唐元和十五年曲元衡私用刑罚案”、“唐咸通五年卢方乂杖杀部民案”三个案例的分析,来探求唐代保辜制度的适用效果以及对后世朝代、周边国家的影响。唐代保辜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独属于它自己的固有模式,而在之后的历朝历代,虽然大多在部分内容上有一些变化,但总体规定还是对于唐代时期的沿袭。在分析了唐代保辜制度的相关内容、适用效果以及影响之后,又对唐代保辜制度进行了价值与缺陷方面的评价,尽管唐代离我们已经十分遥远了,但其中蕴含的民本主义思想以及修复已遭破坏的社会关系等一系列相关功能对我国现代刑事法律中的伤情鉴定、刑事和解以及被害人救助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本文意在通过对唐代保辜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使其诸多方面的制度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同时对主客观不统一、造成司法腐败不公以及违反平等原则等三个方面的缺陷进行梳理归纳,为中国现如今的刑事司法方面所遭遇的问题提供帮助,有所启发,特别是刑事和解方面。对于这项制度我们不光要完完全全了解到它本来就有的缺陷,更要吸纳其优点,将其精华的部分与现代的法治思维相结合,给现代法律提供借鉴,这也是本文探讨唐代保辜制度的一个初衷,也能使我们更加充分利用好先贤为我们留下的珍惜的法律财富。
李翠平[3](2019)在《清代保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辜制度作为我国古代处理伤害案件的一种特殊制度是指:大多数的伤害案件发生后,在一定的保辜期限内,由加害人负责被害人伤病的治愈,最终对加害人的定罪和量刑由受害人的伤情结果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保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清政府在律例条文方面,多次对保辜制度加以完善。目前有据可查的是在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五年(1740年)、六年(1741年)、二十六年(1761年)、三十二年(1766年)、四十二年(1776年)、四十八年(1781年)、五十三年(1786年)、嘉庆十四年(1784年)期间,清政府多次对保辜制度的规定内容加以完善,可以看出政府官方对保辜制度的重视程度。本文通过对清代保辜制度的完善过程进行详细地梳理,探究保辜制度是如何在清代不断完善的,并且通过不断完善的内容变化分析当时社会现状和完善原因。制度的内容会反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清代的司法案例探究保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方式。同时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司法案例还表明保辜制度具有维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同时又具有不确定性、忽略主观性等不足。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清代以前的保辜制度的规定进行叙述,了解保辜制度的源起和发展过程。第二部分是对清代保辜制度完善内容进行详细的梳理,论述完善内容背后的社会现状和完善原因。第三部分是根据司法案例探讨清代保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通过保辜制度的内容和司法案例论述其司法作用,并对保辜制度进行反思。通过对清代保辜制度的考察研究,可以理清保辜制度在清代的发展脉络,并得出其在清末废除的原因,对现代刑法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傅承鸿[4](2017)在《唐代保辜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保辜制度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一项具有鲜明特色刑法制度。采用伤情程度的大小来决定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在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的话,司法部门依据行为人请求来设定保辜期限,由行为人寻找医生为被害人治疗伤病,如果被害人在辜限期间死亡的,依照法律对行为人以杀人罪论处,如果被害人在辜限期间没有死亡或因为其他病因而亡,依照法律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本文旨在通过对唐代保辜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呈现被害人救助理念、刑法谦抑性、司法效率、和谐理念四个方面的制度价值,另一方面,对主客观未统一、伤情鉴定、配套措施、程序正义等几个方面的缺陷进行总结,以企能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有所借鉴。本文首先梳理了传统中国保辜制度的起源及流变,并总结出其制度的思想理论渊源和立法基础。其次,根据唐代律文记载,详尽呈现保辜制度的具体规定与认定标准,以及相关配套的刑罚规定。再结合以卢方义轻罪重判杀部民案、曲元衡杖杀柏公成之母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三个司法案例探讨唐代保辜制度实践效果,分析相关案件的运行情况,从而明确保辜的适用程序。最后,笔者对唐代保辜制度进行比较全面的评析,不仅指出了唐代保辜制度的先进性、历史影响,亦剖析了该制度的缺陷,进而分析了唐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之借鉴价值。
薛媛媛[5](2016)在《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及其现代刑法借鉴》文中研究指明在推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百年的今天,我们仍然时常能公众的声音中听到不和谐的音符,在质疑法律的公平正义。如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就经常容易引起公众不理解,甚而是民怨。通过刑事审判活动我们虽然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但却并未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也未能真正保障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如何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中,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使其伤情得到有效的救治?如何使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充分保护刑事诉讼国家法益的同时,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带着疑问,以寻找一条既符合我国特有国情又能充分保障被害方与加害方双方人权的法律途径为出发点,将目光停留到了保辜制度。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具有能够兼顾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的特点,能够在充分保护刑事诉讼国家法益的同时,也能及时兼顾受害人的个体权益,能够在对被害人的身体损害提供积极救治、帮助以及经济赔偿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调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受害人施以积极救治,及时补偿、赔偿的主观能动性,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害同时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得以及时恢复,并且使加害人的主观悔过心理产生实际的客观效果,从而真正达到”息诉”、“止诉”的目的。本篇论文共分为三部分来全面系统的介绍保辜制度及其现代刑法借鉴意义。第一章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概述,从保辜制度的定义及成因,起源与历史发展、唐朝的保辜制度的特征与缺陷等方面详细论述了何为保辜制度;第二章从现代法律精神反观唐代保辜制度,本章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具体分保辜制度蕴含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与保辜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第三章从伤情鉴定认定方式,被害人救助制度,强制措施执行过程,和解制度适用等四个方面质疑现代刑法所具有的不足之处,如何融入保辜制度的精髓予以解决进行了大胆论述。尽管唐代保辜制度受古代社会经济水平的局限,具有客观主意归罪,因果关系混乱等缺陷,但其所以蕴含的刑法谦抑性价值与人道主义精神,为现代刑法的适用,以及健全现代新型被害救助制度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支持,将保辜制度中有利于人类进步的精髓部分借鉴的现代刑法理论中是本文讨论的主旨之一。
刘淳萍[6](2015)在《唐代保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辜制度是在以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为基础制定的封建法制下,规定于刑事法律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一项制度,它将伤害案发生后对伤情的弥补与对刑事责任的承担结合起来。在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后,执法者并不在得知斗殴情况出现的第一时间将加害人抓捕归案,并追究加害人的责任,而是根据法律载明的不同情况,限定针对本案的一个期限,也就是所谓“辜限”。加害人应当处以什么样的罪,由辜限结束后受害人的伤势状况或其生存状况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唐律疏议》中的保辜制度,文章的第一部分在研究立法的基础上中对保辜制度进行释义和分析,并引用案例以说明保辜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文章的第二部分从保辜制度的角度看唐时期文化传统与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并结合其他朝代谈唐代保辜制度的承前启后与不足之处;文章的第三部分将保辜制度之积极意义加以展现,并结合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制度,论述本制度之精神内涵在我们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本文结合唐代保辜制度的立法定义与案例应用,并对其思想渊源与历史地位的探讨分析以评价其先进性与缺陷所在,进而引出保辜制度与刑事和解相似之处,从而体现前者对现代刑法的借鉴意义。
裴新丹[7](2015)在《保辜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及其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辜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源远流长,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应用范围广、对民众生活意义重大的封建法律制度。蔡枢衡先生主张,保辜制度可能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1并一直沿用至清末修律。保辜制度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和其对受害人的伤害补救行为,进而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一项法律制度。保辜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是通过设定一定时期的辜限来确定杀伤案件中加害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并根据最终的伤害结果来对犯罪行为人定罪处罚。保辜制度在中华法系的出现和我国古代社会司法鉴定水平相对落后、外伤医学的欠发达有着不可否认的因果关系。保辜制度之所以在清末修律时被废除,说明其本身包含着一些不合理因素,如缺乏配套设施、包含过多的偶然因素等。但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沿用数千年,必然有其合理的内核。保辜制度的合理成分主要包括可以有效节约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当事人及其双方家族成员案结怨了,真正实现事后和解等。本文通过考查中国古代保辜制度,进而分析其合理成分,最后探寻保辜制度对当今立法及司法活动在宏观理念和具体制度方面的可供参考借鉴内容。笔者建议,就宏观理念层面对保辜制度的借鉴可以从立法观念和司法理念两方面入手。在立法层面上强化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在刑事实体法的立法中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理念方面引进恢复性司法理念并融合我国古代保辜制度的合理成分,将侵害行为人案发后及时积极的补救行为设定为一种对其减轻刑罚的裁量情节。在具体制度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古代保辜制度合理成分来完善我国当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详细而言,即对于发生在一定范围内近亲属和邻居老友等“熟人社会”中的轻微伤害案件,先对伤害行为人暂时不予起诉,而是将行为人交给其所在社区或者单位,在单位、社区介入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社区或单位督促行为人在事发后及时积极救助补偿被害人,对被害人救治照顾,同时单位或社区对行为人进行一段时间改造。最后,综合考虑和解协议、行为人对被害人补偿救助情况、改造表现,由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正式决定不予刑事处罚。本文分三个部分。首先是引言。该部分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理论背景、论文写作方法、论文写作目的、研究创新等问题。其次是本论文的正文,正文又分三章。正文第一章是对保辜制度的定义及其历史发展脉络做了一个概述。本章主要讨论的是保辜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重点是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起源期、定型期、继续发展期、消亡期。正文第二章内容主要是对保辜制度进行合理性分析,阐述保辜制度的合理成分和不合理成分,为下文现代法治与古代保辜制度的衔接奠定基础。正文第三章为保辜制度合理性成分的现代启示。通过前面文段对保辜制度合理和不合理成分的阐释,进而在我国现代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吸收古代保辜制度的精华,舍弃该制度与现代法治相悖的部分。从宏观层面的重视人权保护、引进恢复性司法观念和具体制度层面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我国社会发展添砖加瓦。结语是本篇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内容一个提炼和概括总结。本论文的重点是正文中的第二、第三部分,同时由于保辜制度沿用时间很长,因此对保辜制度历史沿革梳理部分有些冗长。
杨芹[8](2015)在《论唐律中的“保辜”》文中提出本文以唐律中的“保辜”为研究对象,唐律中保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唐律中保辜制之适用范围。律文规定,凡殴人无论伤与不伤,各须保辜,所谓“殴伤不相须”是也;凡伤人无论因殴而致或非因殴(如僵仆、恐吓之类)而致,亦各须保辜,所谓“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是也。易言之,一切殴、伤、杀犯罪,不问故意犯或过失犯,结果犯或结合犯,一律适用保辜之制。如疏议所解:“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2.唐律中辜限确定之标准。一方面,据伤害之器具立限,即是以手足殴伤人十日,以他物殴伤二十日,以刃及汤火殴伤限三十日。另一方面,据伤害之程度立限,即是折伤肢体及破骨限五十日。3.唐律中适用保辜后罪名之论定。凡在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罪论。凡在辜限外死者,或虽在辜限内但却因他故而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但是,唐律因“节目甚简”的立法技术和编撰体例,保辜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并非如此简单,需要结合各个条文进行分析和对比,才能完整展示唐律中保辜制之内容。因此,本文首先通过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追根溯源,探讨保辜的含义与起源。其次,通过对唐律律文中对保辜制度的直接规定、具体列举、比附援引等规定的逐一梳理,全面论述了唐代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辜期限、适用保辜制度后罪刑的论定。再结合案例探讨了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并指出案卷中的一些问题,从而明确唐代保辜制度适用的司法程序。最后,论述了唐以后保辜制度的发展,对保辜制度做出历时性考察,指出保辜制度在唐以后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状况。
高桥孝治[9](2015)在《中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背景——从古代中国法的观点》文中提出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法定期限不提起公诉,求刑权即归于消灭的制度。在中国,这一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舶来品"。然而,古代世界各国均普遍存在追诉时效制度。所以要解密"为什么在古代中国没有出现"。虽然古代中国没有明确的追诉时效制度,但已显示出相似的思想。对古代中国没有出现追诉时效制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现行中国的追诉时效制度实际继承了古代中国法的思想。
王芳[10](2014)在《保辜制度对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启示》文中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以法律、政策或社会道义为基础,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实现维护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害、精神创伤等受损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域外相比,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法律全球化也成为一种趋势。法律移植固然是法律现代化进程加快行之有效的途径,但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挖掘本土法律资源的现代法律价值。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保辜制度就是极具特色和现代刑事法律借鉴意义的一项保护受害人与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相结合的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保辜制度以其特有的功能价值,如被害人救助、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等,为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了积极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对保辜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对其古代实践状况、存在基础和消亡原因作了简要分析。其次,本文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外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进行概述。再次,本文对保辜制度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适用后对加害人量刑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比较。通过对比,挖掘保辜制度所蕴涵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人道主义价值等具有现代意义的刑法理念。最后,结合保辜制度所蕴涵的现代刑法理念以及对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启示,笔者在分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所体现的法律价值追求和遵循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以立法形式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对如何构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论述。我国正处于转型期,这就难以避免的存在多种矛盾、冲突、纠纷等不和谐因素。我们能做的就是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通过制度来缓解、减少甚至消除各种不和谐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驾护航。
二、古代保辜制度考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古代保辜制度考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司法鉴定概念释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一、秦代至唐朝: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与确立 |
(一) 秦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 |
1.司法鉴定受案范围已相当广泛 |
2.司法鉴定人开始明确 |
3.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简明而全面 |
4.司法鉴定程序制度比较严谨 |
(二) 从两汉至隋朝: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发展 |
(三) 《唐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 |
1.司法鉴定受案范围渐成系统 |
2.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
3.司法鉴定程序中损伤鉴定标准的确立 |
4.保辜制度与司法鉴定 |
二、宋元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与发展 |
(一) 宋朝: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 |
1.《洗冤集录》与司法鉴定 |
2.司法鉴定受案范围的系统化 |
3.司法鉴定人职责的条理化 |
4.司法鉴定文书的多样化 |
5.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 |
(二) 元朝:司法鉴定制度的再发展 |
1.“法家检验三录”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 |
2.司法鉴定受案范围更加丰富 |
3.司法鉴定人专业化程度的加强 |
4.司法鉴定简明化 |
三、明清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传承与转型萌芽 |
(一) 司法鉴定制度的传承与创新 |
1.受案范围方面 |
2.司法鉴定人方面 |
3.司法鉴定文书方面 |
4.司法鉴定程序方面 |
5.保辜制度中的创新与完善 |
(二) 清末近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转型萌芽 |
四、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现代启示 |
(一) 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 |
1.儒家思想对司法鉴定制度影响深刻 |
2.古代司法鉴定制度日趋系统与严谨 |
3.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客观性 |
4.古代司法鉴定缺乏独立性 |
(二) 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现代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唐代保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唐代保辜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唐代保辜制度之起源及流变 |
1.发端——秦汉时期 |
2.演变——魏晋南北朝时期 |
3.完备——唐代 |
4.沿用——宋、元、明、清时期 |
5.废止——清末修律时期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思想理论渊源及立法基础 |
1.唐代保辜制度之思想理论渊源 |
2.唐代保辜制度之立法基础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适用范围、辜限以及罪刑认定 |
(一)唐代保辜制度之适用范围 |
1.适用保辜制度之犯罪行为 |
2.适用保辜制度之犯罪后果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辜限及罪刑认定 |
1.唐代保辜制度之辜限及其认定标准 |
2.唐律中适用保辜后之罪刑规定 |
三、唐代保辜制度之司法案例、适用效果分析及影响 |
(一)唐代保辜制度之司法案例及适用效果分析 |
1.唐元和十年莫诚伤人案 |
2.唐元和十五年曲元衡私用刑案 |
3.唐咸通五年卢方乂杖杀部民案 |
4.适用效果分析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影响 |
1.唐代保辜制度对后世朝代之影响 |
2.唐代保辜制度对其他国家之影响 |
四、唐代保辜制度之评析及借鉴 |
(一)唐代保辜制度之价值评析 |
1.慎刑思想与当代刑法谦抑性理念 |
2.非讼思想与当代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念 |
3.从辜限长短看司法效率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缺陷评析 |
1.强调客观归罪 |
2.造成司法腐败不公 |
3.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三)唐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之借鉴 |
1.在伤情鉴定方面的借鉴价值 |
2.在刑事和解方面的借鉴价值 |
3.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借鉴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清代保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清代以前的保辜制度 |
第一节 保辜的涵义 |
第二节 保辜制度的沿革 |
第二章 清代的保辜制度 |
第一节 保辜制度的内容 |
第二节 保辜制度的完善 |
第三章 清代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和评价 |
第一节 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保辜制度的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唐代保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传统中国保辜制度之概述 |
第一节 传统中国保辜之涵义 |
第二节 传统中国保辜制度之起源及流变 |
一、保辜制度之起源——秦汉时期 |
二、保辜制度之鼎盛——唐朝时期 |
三、保辜制度之稳固——宋朝时期 |
四、保辜制度之衰弱——明清时期 |
第三节 传统中国保辜制度之思想理论渊源及立法基础 |
一、保辜制度思想理论渊源——慎刑、非诉思想 |
二、保辜制度之立法基础——伦理、因果关系 |
第二章 唐代保辜制度之内容与规定 |
第一节 唐代保辜制度之适用范围 |
一、适用保辜制度之犯罪行为 |
二、适用保辜制度之犯罪后果 |
第二节 唐代保辜制度之辜限及其认定标准 |
一、唐代保辜制度之辜限计算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辜限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唐律中适用保辜后之罪行确定及刑罚 |
一、唐代保辜制度之罪行确定 |
二、唐代保辜制度之刑罚规定 |
第三章 唐代保辜制度之司法案例 |
第一节 唐咸通五年轻罪重判杀部民案 |
第二节 唐元和十五年曲仓曹私用刑案 |
第三节 唐宝应元年六月交通肇事案 |
第四章 唐代保辜制度运行效果之评析及镜鉴 |
第一节 唐代保辜制度之价值评析 |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念 |
二、司法效率 |
三、刑法谦抑性理念 |
四、和谐理念 |
第二节 唐代保辜制度之历史影响 |
一、唐代保辜制度对后世朝代之影响 |
二、唐代保辜制度对亚洲诸国之影响 |
第三节 唐代保辜制度之缺陷评析 |
一、主客观相统一之不足 |
二、伤情鉴定准确性之不足 |
三、程序正义之难以保障 |
四、配套措施整体性之薄弱 |
第四节 唐代保辜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镜鉴 |
一、唐代保辜制度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镜鉴 |
二、唐代保辜制度对刑事和解保证人之镜鉴 |
三、唐代保辜制度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镜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及其现代刑法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保辜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
一、保辜的定义与成因 |
二、保辜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
第二节 唐朝的保辜制度的特征与缺陷 |
一、唐代保辜制度的特征 |
二、唐代保辜制度的缺陷 |
第二章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现代刑法价值意蕴 |
第一节 保辜制度蕴含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 |
一、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二、保辜制度中的刑法谦抑理论 |
第二节 保辜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
一、现代人道主义与中国古代儒家的人道主义之异同 |
二、保辜制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
第三章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的现代刑法借鉴 |
第一节 在伤情鉴定方面的借鉴价值 |
第二节 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借鉴意见 |
第三节 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借鉴价值 |
第四节 在和解制度方面的借鉴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唐代保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保辜制度简介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选题意义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唐代保辜制度的规定与适用 |
2.1 唐代保辜制度的条文规定 |
2.2 唐代保辜制度分析 |
2.2.1 保辜制度的适用情况 |
2.2.2 保辜制度的适用期限 |
2.2.3 保辜制度的罪行确定 |
2.2.4 保辜制度针对殴打孕妇案件的特别规定 |
2.3 唐代保辜制度的具体适用 |
2.3.1 案例一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 |
2.3.2 案例二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之母案 |
2.3.3 案例三 卢方义轻罪决部民致死案 |
第三章 唐代保辜制度之评述 |
3.1 唐代保辜制度之思想渊源 |
3.1.1 保辜制度受到古代文化思想之熏陶 |
3.1.2 保辜制度体现唐朝统治者之仁德 |
3.2 唐代保辜制度之历史地位 |
3.2.1 唐代保辜制度对秦汉魏晋的继承 |
3.2.2 唐代保辜制度在宋元明清中延续 |
3.3 保辜制度的缺陷之处 |
第四章 唐代保辜制度与现代刑事和解制度 |
4.1 唐代保辜制度的积极意义 |
4.2 刑事和解制度概论 |
4.3 从保辜角度看刑事和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保辜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辜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保辜制度的起源 |
二、保辜制度的入律定型 |
三、保辜制度的继续发展 |
四、保辜制度的消亡 |
第二章 保辜制度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保辜制度的合理成分 |
一、体现了儒家无讼、慎刑的思想 |
二、贯穿着公平公正原则 |
三、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解,缓和社会矛盾 |
四、节约了司法资源 |
第二节 保辜制度的不合理成分 |
一、含有推定成分 |
二、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
三、有客观归罪之嫌 |
四、包含过多的偶然性因素 |
第三章 保辜制度合理性成分的现代启示 |
第一节 宏观理念层面的启示 |
一、立法观念上强调人权保障价值观 |
二、引进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二节 具体制度层面的启示 |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现状 |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借鉴保辜制度可行性 |
三、保辜制度对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唐律中的“保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保辜的含义和起源 |
一、保辜的含义 |
二、保辜的起源 |
第二章 唐律中保辜制度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唐律中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唐律中保辜制度的辜限及其确定标准 |
第三节 唐律中适用保辜后罪名的论定及刑罚 |
第三章 唐代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及评析 |
一、唐代保辜制度的司法实践 |
二、唐律保辜制度的简要评析 |
第四章 唐代保辜制度对后代的影响 |
一、唐以后保辜制度的发展状况 |
二、清代的保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中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背景——从古代中国法的观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及研究的意义 |
二、古代中国的保辜制度 |
1.保辜制度概要 |
2.保辜制度的趣旨 |
三、追诉时效制度 |
1.追诉时效的产生 |
2.追诉时效制度的趣旨 |
四、古代中国和追诉时效制度 |
1.英国的情况 |
2.保辜制度和追诉时效制度 |
五、结尾 |
(10)保辜制度对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保辜制度词义考 |
第二节 保辜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 |
一、保辜制度成因考 |
二、保辜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
三、保辜制度消亡原因叩问 |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述要 |
第一节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论依据 |
一、国家责任说 |
二、社会福利说 |
三、社会保险说 |
第二节 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
一、救助对象 |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 |
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 |
四、救助资金来源 |
五、救助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保辜制度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理论基础比较 |
第二节 适用对象对比 |
第三节 适用范围比较 |
第四节 适用期限对比 |
第五节 适用方式比较 |
第六节 资金来源对比 |
第七节 加害人量刑影响比较 |
第四章 保辜制度对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保辜制度所蕴含的现代刑法理念 |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 |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刑法的谦抑主义 |
四、人道主义价值 |
第二节 保辜制度对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启示 |
第三节 保辜制度对量刑情节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律价值追求和遵循原则 |
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价值追求 |
二、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遵循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构想 |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古代保辜制度考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研究[D]. 刘然. 山东大学, 2020(05)
- [2]唐代保辜制度研究[D]. 刘洋. 辽宁大学, 2019(11)
- [3]清代保辜制度研究[D]. 李翠平.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4]唐代保辜制度研究[D]. 傅承鸿. 华侨大学, 2017(11)
- [5]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及其现代刑法借鉴[D]. 薛媛媛. 兰州大学, 2016(06)
- [6]唐代保辜制度研究[D]. 刘淳萍. 西北大学, 2015(10)
- [7]保辜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及其启示[D]. 裴新丹. 贵州大学, 2015(12)
- [8]论唐律中的“保辜”[D]. 杨芹. 甘肃政法学院, 2015(10)
- [9]中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背景——从古代中国法的观点[J]. 高桥孝治. 理论界, 2015(01)
- [10]保辜制度对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启示[D]. 王芳. 兰州大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