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评析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杨丰一[1](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全龙杰[2](2020)在《日本少子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世纪末,欧洲大部分国家相继完成了人口转变的过程,但人类生育水平的下降并未止步于更替水平。20世纪以来,人类生育水平的变动变得日益复杂多样,同时出现了以极低生育率为主要特征的少子化问题。随着生育水平的广泛下降,人口学界关注的焦点也从控制人口增长逐渐转向维持适度人口规模、应对老龄化、恢复生育水平等问题。低生育率在全球蔓延的趋势是本研究的宏观背景,而日本在当前及未来面临少子化问题的挑战则是本研究的具体背景。日本是世界上生育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自1974年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日本进入少子化阶段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目前深陷超少子化的困境。长期的少子化给日本的人口和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日本的少年儿童人口比例不断下降,老龄化加速发展,同时还面临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劳动者负担增加、市场规模缩小、经济增长持续低迷等问题。少子化对日本的影响已波及到政府、企业、个人等各个层面。中国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后,人口结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现了“未富先老”、“未富先少”的问题。本研究旨在对日本少子化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日本在应对少子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探讨日本未来生育率回升的可能性,为日本优化少子化对策提出建议;同时揭示中国借鉴日本经验的可行性和吸取日本教训的必要性,为中国应对少子化问题给出政策建议。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共八个章节,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日本的少子化问题,包括日本少子化的进程、现状、未来趋势、成因、影响、少子化对策及其优化路径。第一部分: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论述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框架、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基本概念与主要理论。界定了少子化与少子化对策、生育的相关概念、婚姻的相关概念等基本概念,重点阐述了生育分析理论、人口转变理论、中介变量理论、现代增长理论、“低生育率陷阱”理论的内涵及其在本研究中的应用。第二部分:核心内容(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三章,依托日本二战结束以来中长期的人口统计资料,结合少子化的概念和少子化程度的判定标准,主要从人口出生率、总和生育率和少年儿童人口系数三个指标分析日本少子化的进程和现状,并展望日本少子化的未来趋势。第四章,从人口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三个角度入手,分析日本少子化的复杂成因。在人口层面,借助改进寇尔生育指数,分析日本婚内生育率和已婚比例交替主导生育水平下降的过程;经济层面的成因主要包括养育子女的成本远超效用、年轻人的经济收入缺乏保障、工作和生活之间存在矛盾等;社会文化层面的成因主要包括传统家庭功能弱化,婚外生育不被社会接受和支持、回避风险的价值观和对子女“过度负责”的育儿观等。第五章,少子化对日本的影响。利用历史增长核算模型分析少子化对日本经济的影响,具体表现为拉低实际GDP的增长率,抑制潜在经济产出。少子化对日本人口的影响直观地表现为造成人口负增长和改变人口年龄结构;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改变地方社会形态、影响思想状况和大众文化、阻碍传统文化传承、改变教育结构等。第六章,日本少子化对策评析。将日本少子化对策的演进历程分为计划筹备、全面开展、调整深化三个阶段;将其体系归纳为四个层次和三条主线。引入政策工具的分析方法,构建少子化对策的二维分析框架展开量化分析。结果显示其创造良好婚育环境的影响作用较大,增强婚育意愿的推动作用和减少婚育阻碍的拉动作用较小,对策内容向育儿支援过度集中,严重缺乏对婚姻的支援。第三部分:经验借鉴和政策建议(第七章、第八章)第七章,首先分析中国的少子化现状与未来趋势,并与日本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国少子化的异同,最后阐述中国借鉴日本经验的可行性和吸取日本教训的必要性。第八章,结论和对策建议。首先总结本研究的主要结论,认为日本的少子化时间长、程度深,成因复杂且影响深远,其少子化对策值得肯定,但效果受限。然后对日本少子化对策的路径优化和中国应对少子化提出对策建议:日本应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对策配比、加大宣传力度和对策的强制力;中国应尽早应对,通过制定整体性的配套措施促进全面两孩政策的开展,实现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本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处可能的创新:第一,目前国内对于日本少子化问题的研究多是针对少子化的某个要素,或少子化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影响展开,内容较为庞杂,且缺乏系统性。本研究在日本少子化持续半个世纪,少子化对策实施30年之际,对日本少子化的缘起、发展和后果进行全景展开分析,从人口学视角出发,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等理论和方法对日本的少子化问题及少子化对策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第二,在少子化影响的研究中改进了历史增长核算模型,将少子化对经济的影响从人口年龄结构中分离出来加以单独分析;在少子化对策的研究中将政策工具的分析方法纳入少子化对策的研究范式,构建了政策工具和生育全过程的二维分析框架,对日本少子化对策进行了量化的分析。第三,本研究以日本少子化问题整体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日本少子化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从人口、经济、社会文化三个层面讨论了日本少子化的成因和影响。同时,对日本的少子化对策展开全面的评析,将其体系归纳为顶层设计、政策框架、综合应对、具体施策四个层次和经济援助、支援生育和育儿、改革工作方式三条主线,并将其演进历程划分为计划筹备、全面开展、调整深化三个阶段。综上,本研究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细致的针对少子化问题研究的分析框架,对后续少子化问题研究范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教育部[3](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崔琦[5](2020)在《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理论与实践探究 ——以台湾地区八贤村营建为例》文中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城乡对立转向城乡融合的关键时期,乡村要找到其特有的发展优势,需要在多个层面和维度上进行改革。2017年我国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乡村的优势在于生态,这一优势决定生态乡村的建设必然成为我国乡村的发展方向。结合当前网络信息化时代下乡村面临转型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乡村在处理复杂问题时需要以更加“智慧”的方式,这种“智慧”不单指技术,也是以更加细致的思维方式看待乡村营建。基于此,本文以“生态智慧乡村”为导向,在研究其相关理论与实践进展的基础上,以一个在生态智慧营建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乡村—台湾地区八贤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总结其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策略与经验,以此丰富“生态智慧乡村”的理论构成,促进乡村振兴,并结合生态智慧乡村的研究进行相关实践设计。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理论研究基础,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第二部分对生态智慧乡村八贤村展开对象研究,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部分是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启发与典型实践设计探讨,主要为第六章。第一章: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法、实地调研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经验总结法。作者对两岸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文献进行系统研究,并于2019年上半年作为交换生在台湾地区乡村进行实地调研,访问当地不同乡建参与者,重点对八贤村多个规划的主编者和乡村营建带头人进行深度访谈,以此完善论文的科学性。采用系统分析法和专家意见法构建生态智慧乡村要素构成系统,通过对八贤村生态营建的研究,结合乡村发展现状进行可借鉴的经验总结。第二章:主要包括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研究与实践进展,重点研究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实践进展,其在乡村营建中取得一定成效,为分析研究对象八贤村的各项营建策略提供背景支撑。第三章:从概念内涵、相关理论和要素构成系统三个方面初步构建生态智慧乡村理论体系,完善生态智慧乡村理论研究。第四章: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的多层次规划体系对于指引八贤村进行生态营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研究八贤村生态营建策略与特征的重要组成。本章对八贤村历年规划、区域规划和农村再生规划进行系统分析,总结规划特征,并对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第五章:对八贤村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策略与方法进行系统研究,主要归纳为凝聚“自下而上”生态营建共识、生态营建技术与方法、以生态农业为本的多元产业活化和生态智慧营建五个方面。第六章:基于对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启发下,结合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建议;并进行相关实践设计,该设计是一款立足生态智慧乡村建设,虚拟与现实参与式的农产过程增值,连接城市人群与有机生态农场的多元综合服务平台,并阐述其对于营建生态智慧乡村的意义。第七章:对论文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客观分析论文不足与展望之处。本论文的特色在于理论结合实践开展研究,探究并丰富生态智慧乡村理论,系统深入地研究分析基本符合生态智慧乡村愿景的八贤村的营建过程与策略,结合我国乡村发展状况进行建议,在建设生态智慧乡村的研究背景下进行相关创新实践设计。
陈俊秀[6](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扈钰鑫[7](2020)在《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实施与推动,装备制造业作为制造业发展的基石,首当其冲要进行供给侧改革。因而,装备制造企业急需扭转以往经验,尊重市场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结构和消费者的需求,应对来自市场、技术、环境、政策多方面的挑战。所以,企业战略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当前,对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策略进行研究是当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的方法策略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对供给侧改革的发展要求进行扎根分析,对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行为与未来趋势按照政府、市场、行业与装备制造企业的顺序逐层展开分析,梳理出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逻辑框架;其次,根据扎根理论分析结果中对装备制造企业发展要求,结合现有对应装备制造业指标体系类别的研究,构建我国装备制造企业供给侧改革下战略转型升级对企业能力发展要求的指标体系,并通过专家打分法确定各项指标权重,结合我国装备制造业各子行业的数据,对装备制造企业能力进行评价;最后,依据企业能力与战略发展相匹配理念,结合企业发展需求,对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的目标层与资源配置方向提供决策建议。本文进行的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研究,实现了供给侧改革宏观调控与微观指导的对接,丰富了装备制造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的企业能力识别与战略匹配方式,为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方法。
孙文静[8](2020)在《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推进,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层出不穷,创造了更多新岗位,进一步拓展了就业新空间,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大量涌现的新经济新业态对劳动力产生了新需求,并对劳动力供给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带来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当前,我国处在就业需求的高峰期,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不断凸显,影响了我国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新经济业态下我国劳动力供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劳动力供求问题的对策建议,望能为我国劳动力就业问题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论文的章节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本章主要分为四节,分别为: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点以及存在的不足。第2章,研究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求影响的理论基础及意义。首先,对新经济业态内涵进行解读,其中包括新经济业态的概念定义、产生条件、存在形式和主要特征。其次阐述了影响劳动力供求的相关基础理论,主要有人力资本理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结构性失业理论、劳动力资源配置理论。最后分析了研究新经济业态对劳动力供求影响的意义。第3章,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首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概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结构、需求结构状况以及我国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其次,揭示了新经济业态下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中存在的问题,即技能人才供应不足、就业结构性矛盾凸显、劳动力供求地区不平衡。最后对现存问题的成因进行剖析,即教育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脱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错配、劳动力流动存在制度障碍。第4章,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国际经验借鉴。该部分主要选取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措施,总结出有益于我国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相关经验和启示。第5章,新经济业态下我国解决劳动力供求问题的对策建议。该部分针对新经济业态下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破除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韩东[9](2019)在《农民工就业质量研究 ——基于与城镇职工的比较》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规模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88亿人。规模庞大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与农民工稳定增长的就业数量相比,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却不容乐观,工资水平低、工作时间长、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劳动合同缺失、就业满意度低等问题已成为常态化,这不仅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因此,对农民工就业质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就业质量的“高”与“低”是相对的,需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质量进行比较方能得出定论。然而,现有研究多是关注农民工群体本身的就业质量,而对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质量差异的关注尚显不足。因此,本研究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质量进行横向比较,探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质量是否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考察个体特征、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就业特征和区域特征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就业质量的影响,探讨上述因素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质量的影响是否相似。首先,基于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0082018年期间发布的宏观数据,从宏观层面考察近十年间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变动趋势,发现农民工就业质量的某些维度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而某些维度尚未得到有效改善。从工资收入来看,农民工工资收入在过去的十年间提升最为明显,但与城镇职工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工作时间来看,农民工超时劳动情况得到较为明显的改善,但劳动时间长、超时劳动仍然是常态。从社会保障来看,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从劳动关系来看,农民工劳动合同缺失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改善,近年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甚至有所下降。从就业满意度来看,农民工就业满意度整体较低,但相对高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其次,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微观层面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作条件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相较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也相对更为严重,农民工长时间的劳动供给与其较低的工资收入形成鲜明的反差。就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影响因素而言,个体特征、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就业特征和区域特征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影响呈现出高度相似性。然而,就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作时间的影响因素而言,个体特征、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就业特征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作时间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具体表现为工会作为组织型社会资本,仅降低了城镇职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而未对农民工工作时间带来保障。第三,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微观层面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相较于城镇职工,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更为突出。个体特征、人力资本、就业特征和区域特征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具体表现为健康状况仅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有显着影响,单位性质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影响略有不同。第四,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微观层面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相较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劳动合同缺失现象更为突出,劳动合同短期化特征也更为明显。个体特征、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就业特征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具体表现为性别仅对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显着影响,单位性质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影响略有不同。第五,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微观层面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由于参照群体不同,农民工对于就业的预期与其实际的就业状况相对较为匹配,因此农民工就业满意度相对高于城镇职工。个体特征、人力资本、就业特征和区域特征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受教育年限和职业层次仅对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有显着影响,具体表现为受教育程度越高、职业层次越高的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越高;工作时间仅对农民工就业满意度有显着影响,具体表现为超时劳动仅制约了农民工就业满意度的提升;务工地区仅对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有显着影响,具体表现为西部地区的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高于东部地区的城镇职工。最后,基于研究的主要结论,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农民工就业质量提升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加强非公单位的工会建设力度、完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等对策建议。
付正[10](2019)在《《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文中提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实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整个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官员贪污腐败等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呈现出的问题都极大地激发了海外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他们密切关注着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揭开一个又一个“中国之谜”,并用多元化视角讲述着各式各样的“中国故事”。其中,国外最早专门研究当代中国的权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就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予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关注,累计发表了880篇相关主题的文章,是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的重要参照。本文就以《中国季刊》为个案,对1978年以来该期刊中海外学者关注度最高的“中国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析。本研究采用纵向的宏观考察与横向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宏观上对《中国季刊》关于改革开放40年的研究概况进行“粗线条”梳理,把握研究的总体脉络、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及主要观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中国季刊》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取的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判,既介绍海外学者的观点,也深入挖掘这些观点背后的内涵与逻辑,并通过“述评结合”的方式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价值与局限。《中国季刊》关于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变迁,本研究就针对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述评。正文首先对《中国季刊》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该期刊的创办历程及运营情况,1978年以来历任主编的研究侧重点、选题偏好及其指导下的“特刊”(Special Issue),以及《中国季刊》四十年研究概况和研究主题的变迁。接着,围绕《中国季刊》对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的具体内容展开述评。就政治领域而言,主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季刊》关注最多的中国共产党的调适与变革、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和中国政治变迁的前景预判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评析。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治发展之路的评价逐渐突破了20世纪80——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消极悲观论”和“民主转型论”的束缚,愈发认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积极调适和主动变革,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也呈现出理解的态度。就经济领域而言,重点围绕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与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前景预判等问题对《中国季刊》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看法在20世纪80末、90年代初主要被“消极否定”派学者的观点占据上风,他们认为改革的局限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学者们逐渐改变了之前的判断,不再将自由市场和私有化看作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也更加认可中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就社会领域而言,《中国季刊》以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采用了多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范式探讨了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抗争,并对改革开放后显现出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判断,在对中国民生问题的研究中,也从最开始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怀疑逐渐转变为对一些治理举措和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如上问题的研究发现,1978——2018年间《中国季刊》在不同时期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关注重点、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都发生了变化。总的来看,《中国季刊》对中国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客观,绝大多数学者都能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认可,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也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反思1978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实践,拓展国内学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因难以摆脱西方中心观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偏见,缺乏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了解以及过度依赖西方理论寻找中国现实等原因做出了一些误读和误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也予以了客观的评判和回应。《中国季刊》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60年,其发表的数千篇文章和书评累积起来就是一部反映海外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史料库。为此,我们应持续关注《中国季刊》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加强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为推动当代中国研究的学理化、国际化,构建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做出贡献。
二、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评析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评析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日本少子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生育变动 |
1.1.2 日本的少子化困境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少子化成因和影响的相关研究 |
1.3.2 婚姻对少子化作用的相关研究 |
1.3.3 少子化对策的相关研究 |
1.3.4 后人口转变的相关研究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4.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主要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生育的相关概念 |
2.1.2 婚姻的相关概念 |
2.1.3 少子化和少子化对策 |
2.1.4 其他相关概念 |
2.2 主要理论 |
2.2.1 生育分析理论 |
2.2.2 人口转变理论 |
2.2.3 中介变量理论 |
2.2.4 现代增长理论 |
2.2.5 “低生育率陷阱”理论 |
第3章 日本少子化的进程、现状及未来趋势 |
3.1 日本少子化的进程 |
3.1.1 战后的两次生育高峰 |
3.1.2 少子化的预兆期 |
3.1.3 少子化的开端 |
3.2 日本少子化的现状 |
3.2.1 少子化程度不断加深 |
3.2.2 人口减少时代到来 |
3.3 日本少子化的未来趋势 |
3.3.1 日本的人口预测 |
3.3.2 超少子化将长期延续 |
第4章 日本少子化的成因 |
4.1 少子化的人口成因 |
4.1.1 人口因素的作用机理 |
4.1.2 婚姻状况对少子化的作用 |
4.1.3 婚内生育对少子化的作用 |
4.1.4 婚姻和生育作用组合分析 |
4.2 少子化的经济成因 |
4.2.1 育儿成本效用因素 |
4.2.2 收入和雇佣因素 |
4.2.3 工作生活对立的因素 |
4.3 少子化的社会文化成因 |
4.3.1 家庭形态转变的因素 |
4.3.2 婚外生育低迷的因素 |
4.3.3 追求自我实现的因素 |
4.3.4 固有价值观念的因素 |
第5章 日本少子化的影响 |
5.1 少子化对日本人口的影响 |
5.1.1 少子化对人口增长的影响 |
5.1.2 少子化对年龄结构的影响 |
5.2 少子化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
5.2.1 少子化与经济的长期协同关系 |
5.2.2 少子化对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少子化对日本社会文化的影响 |
5.3.1 少子化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
5.3.2 少子化对思想文化的影响 |
5.3.3 少子化对教育的影响 |
第6章 日本少子化对策评析 |
6.1 日本少子化对策的演进 |
6.1.1 计划筹备阶段 |
6.1.2 全面开展阶段 |
6.1.3 调整深化阶段 |
6.2 日本少子化对策的体系 |
6.2.1 组织架构的四个层次 |
6.2.2 对策内容的三条主线 |
6.3 政策工具视角下的少子化对策量化分析 |
6.3.1 政策工具分析框架 |
6.3.2 政策文本选择与编码 |
6.3.3 政策工具分布分析 |
6.4 日本少子化对策的效果评价 |
6.4.1 对策有效但作用受限 |
6.4.2 对策供给“质”和“量”均不足 |
第7章 日本少子化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中国少子化进程和现状 |
7.1.1 中国总和生育率的变动 |
7.1.2 中国人口出生率的变动 |
7.1.3 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 |
7.2 中国少子化的未来趋势 |
7.2.1 预测方法及参数设置 |
7.2.2 预测结果 |
7.3 少子化的中日比较及经验借鉴 |
7.3.1 中日少子化的相似之处 |
7.3.2 中日少子化的相异之处 |
7.3.3 日本的启示和经验教训 |
第8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日本少子化对策的优化路径 |
8.2.2 中国应对少子化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5)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理论与实践探究 ——以台湾地区八贤村营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生态振兴” |
1.1.2 信息化、智慧化发展是乡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存在挑战 |
1.1.3 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发展的先进性与试验性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小结 |
2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研究进展 |
2.1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研究进展 |
2.1.1 生态智慧研究进展 |
2.1.2 我国生态智慧乡村研究进展 |
2.2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实践进展 |
2.2.1 生态村 |
2.2.2 智慧城乡 |
2.2.3 生态智慧乡村 |
2.3 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相关实践研究 |
2.3.1 台湾地区乡村营建实践进展 |
2.3.2 台湾地区生态智慧乡村相关典型实践 |
小结 |
3 生态智慧乡村基本理论构建 |
3.1 生态智慧乡村的概念及内涵 |
3.1.1 概念定义 |
3.1.2 内涵界定 |
3.2 生态智慧乡村相关理论基础 |
3.2.1 核心理论 |
3.2.2 支撑理论 |
3.3 生态智慧乡村要素构成系统 |
3.3.1 要素系统构建方法 |
3.3.2 构成系统的确立 |
3.3.3 构成系统的要素释义 |
小结 |
4 台湾地区八贤村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的多层次规划体系评析研究 |
4.1 分阶段侧重的历年相关规划分析 |
4.2 区域生态联合的多层次规划分析:《北海岸农村区域亮点整和规划》 |
4.2.1 规划评析 |
4.2.2 规划文件编制结构 |
4.2.3 规划工作程序 |
4.2.4 规划特征总结 |
4.3 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的农村再生建设先期规划分析:《台北县三芝乡共荣社区农村再生建设先期规划》 |
4.3.1 规划评析 |
4.3.2 规划文件编制结构 |
4.3.3 规划工作程序 |
4.3.4 规划特征总结 |
4.4 规划实施状况调查与分析 |
4.4.1 规划实施前后对比调查 |
4.4.2 功能分区发展现状调查 |
4.4.3 规划实施状况分析 |
小结 |
5 台湾地区八贤村生态智慧营建策略与方法归纳探讨 |
5.1 凝聚“自下而上”生态乡村营建共识 |
5.1.1 社区生态营建凝聚感的营造 |
5.1.2 乡村生态营建带头人与村民参与意识的提升 |
5.1.3 乡村生态营建组织 |
5.2 生态营建技术与方法 |
5.2.1 污水净化再利用:生态池 |
5.2.2 无毒生产方式 |
5.2.3 乡村垃圾减量与分类 |
5.2.4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 |
5.2.5 建立本地生物站点,增强保护认知 |
5.2.6 乡村生态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
5.3 以生态农业为本的多元产业活化 |
5.3.1 以生态农业为本 |
5.3.2 农产品加工业 |
5.3.3 生态示范教育业 |
5.3.4 生态乡村体验旅游业 |
5.3.5 生态文化产业 |
5.4 生态智慧营建 |
5.4.1 居民的生态营建意识培育 |
5.4.2 青年营建力量 |
5.4.3 软件资源建设 |
5.4.4 网络信息建设 |
小结 |
6 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的启发及典型实践设计探讨 |
6.1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生态智慧乡村营建启发 |
6.1.1 产业兴旺——以生态智慧为核心的多元产业活化 |
6.1.2 生态宜居——立足乡村生态优势 |
6.1.3 乡风文明——重视乡村软性资源和网络信息建设 |
6.1.4 治理有效——建构“自下而上”的营建共识和力量 |
6.1.5 生活富裕——吸引青年乡建力量 |
6.2 基于生态智慧乡村启发下的创新实践设计探讨 |
6.2.1 创新实践设计概述 |
6.2.2 创新特色——虚拟与真实连接的农作过程可售化增值 |
6.2.3 项目平台服务 |
6.2.4 实践设计对于建设生态智慧乡村的意义 |
小结 |
7 结论 |
7.1 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有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供给侧改革下制造业发展的研究现状 |
1.2.2 关于制造业战略转型升级的研究现状 |
1.2.3 关于制造业转型升级策略的研究现状 |
1.2.4 现有文献综述与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供给侧改革与需求侧改革 |
2.1.2 装备制造企业的界定 |
2.1.3 战略转型升级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扎根理论 |
2.2.2 协同理论 |
2.2.3 企业能力理论 |
2.2.4 企业演化理论 |
第3章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要素识别与分析 |
3.1 供给侧改革对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影响 |
3.1.1 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历程 |
3.1.2 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
3.1.3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使命 |
3.2 供给侧改革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要求的识别 |
3.2.1 研究方法与流程设计 |
3.2.2 数据收集 |
3.2.3 数据分析 |
3.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3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的要素分析 |
3.3.1 基于扎根分析确定的要素集合 |
3.3.2 要素间作用关系分析 |
3.3.3 企业发展与战略转型升级关系分析 |
3.3.4 产品价值与企业持续发展关系分析 |
第4章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评析体系构建 |
4.1 构建目标与总体框架 |
4.1.1 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
4.1.2 评析体系的总体框架 |
4.2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评析指标选取 |
4.2.1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评析的关键要素 |
4.2.2 评析指标筛选 |
4.2.3 评析指标的要素构成 |
4.3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评析体系的确立 |
4.3.1 评析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2 评析方法的选择 |
4.3.3 评析基准的确定 |
4.3.4 评析流程 |
第5章 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策略 |
5.1 基于评析结果的战略转型升级目标选择策略 |
5.1.1 评析结果与战略转型升级目标选择关系 |
5.1.2 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方向选择 |
5.1.3 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的演化机理 |
5.2 基于评析结果的战略转型升级资源匹配策略 |
5.2.1 评析结果与企业资源配置优化关系 |
5.2.2 企业资源配置的调整 |
5.3 基于评析结果的战略转型升级过程模式及保障策略 |
5.3.1 探知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空间 |
5.3.2 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决策 |
5.3.3 装备制造企业战略管理 |
5.3.4 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的保障落实 |
第6章 应用实例:供给侧改革下G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 |
6.1 G公司战略转型升级背景 |
6.2 G公司战略转型升级评析 |
6.2.1 G战略转型升级测算 |
6.2.2 评析结果分析 |
6.3 G公司战略转型升级策略建议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扎根理论原始资料来源 |
附录B 装备制造业子行业指标数据X_(km)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研究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求影响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
2.1 新经济业态的内涵解读 |
2.1.1 新经济业态 |
2.1.2 新经济业态的产生条件 |
2.1.3 新经济业态的存在形式 |
2.1.4 新经济业态的主要特征 |
2.2 研究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求影响的基础理论 |
2.2.1 人力资本理论 |
2.2.2 资本有机构成理论 |
2.2.3 结构性失业理论 |
2.2.4 劳动力资源配置理论 |
2.3 研究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求影响的意义 |
2.3.1 有利于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
2.3.2 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
2.3.3 有利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
第3章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 |
3.1 我国劳动力供求结构概况 |
3.1.1 我国劳动力供给结构状况 |
3.1.2 我国劳动力需求结构状况 |
3.1.3 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 |
3.2 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技能型人才供不应求 |
3.2.2 就业结构性矛盾凸显 |
3.2.3 劳动力供求区域性不平衡 |
3.3 我国劳动力供求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教育结构与劳动力需求脱节 |
3.3.2 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错配 |
3.3.3 劳动力流动存在制度障碍 |
第4章 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措施 |
4.1.1 调整产业结构 |
4.1.2 加强培训与继续教育 |
4.1.3 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立法体系 |
4.2 日本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措施 |
4.2.1 促进老年人再就业 |
4.2.2 推进青年就业政策 |
4.2.3 推进公共服务改革 |
4.3 德国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的措施 |
4.3.1 实行劳动力市场改革 |
4.3.2 完善职业培训机制 |
4.3.3 完善创新政策 |
4.4 国外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
4.4.1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
4.4.2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 |
4.4.3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保障充分就业 |
4.4.4 深化劳动力市场改革实现劳动力供求平衡 |
第5章 新经济业态下我国解决劳动力供求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 合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5.1.1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
5.1.2 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 |
5.1.3 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
5.2 破除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 |
5.2.1 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
5.2.2 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 |
5.2.3 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 |
5.3 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改革 |
5.3.1 调整人力资源培养方向 |
5.3.2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 |
5.3.3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
5.4 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
5.4.1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5.4.2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
5.4.3 完善相关就业法律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9)农民工就业质量研究 ——基于与城镇职工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就业质量的概念与内涵 |
1.2.2 就业质量的评价方法 |
1.2.3 农民工就业质量现状 |
1.2.4 农民工就业质量影响因素 |
1.2.5 提升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对策 |
1.2.6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3.3 数据来源 |
1.3.4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可能实现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民工 |
2.1.2 就业质量 |
2.1.3 农民工就业质量 |
2.1.4 城镇职工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口迁移理论 |
2.2.2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与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 |
2.2.3 人力资本理论 |
2.2.4 社会资本理论 |
2.2.5 社会保障理论 |
2.2.6 相对剥夺感理论 |
第3章 农民工就业质量变动趋势的宏观考察 |
3.1 农民工就业特征 |
3.1.1 农民工就业数量稳定增长 |
3.1.2 农民工就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
3.1.3 农民工就业方式以受雇为主 |
3.1.4 农民工就业稳定性较低 |
3.1.5 农民工维权途径呈现出一定的新特征 |
3.1.6 农民工求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
3.2 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变动趋势 |
3.2.1 农民工工作条件的变动趋势 |
3.2.2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变动趋势 |
3.2.3 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变动趋势 |
3.2.4 农民工就业满意度的变动趋势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民工工作条件:与城镇职工的比较 |
4.1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作条件的比较 |
4.1.1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比较 |
4.1.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作时间的比较 |
4.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2.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4.2.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影响因素的OLS回归结果 |
4.2.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
4.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超时劳动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3.1 农民工超时劳动的群体差异 |
4.3.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超时劳动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4.3.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超时劳动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的比较 |
5.1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状况的比较 |
5.2 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的群体差异 |
5.2.1 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的个体特征差异 |
5.2.2 不同人力资本状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差异 |
5.2.3 不同就业特征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差异 |
5.2.4 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的区域差异 |
5.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5.3.1 变量选择 |
5.3.2 实证分析结果 |
5.4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农民工劳动关系:与城镇职工的比较 |
6.1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比较 |
6.2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群体差异 |
6.2.1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个体特征差异 |
6.2.2 不同人力资本状况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6.2.3 社会资本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6.2.4 不同就业特征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6.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6.3.1 变量选择 |
6.3.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
6.4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农民工就业满意度:与城镇职工的比较 |
7.1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的比较 |
7.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7.2.1 模型与变量 |
7.2.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影响因素的Probit回归分析 |
7.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就业满意度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农民工就业质量各维度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
8.1.2 农民工就业质量各维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
8.1.3 农民工劳动合同缺失问题更具一般性 |
8.1.4 农民工就业质量呈现出一定的行业分割,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就业质量问题最为突出 |
8.1.5 人力资本的提升整体上能够促进农民工就业质量的提升 |
8.1.6 社会资本在提升农民工就业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
8.1.7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就业质量存在的共性问题 |
8.2 对策建议 |
8.2.1 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缩小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 |
8.2.2 合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
8.2.3 提高城镇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覆盖率,建立与农民工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8.2.4 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发挥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就业质量的保障效应 |
8.2.5 加强农民工人力资本开发,提升农民工就业质量 |
8.2.6 加强非公单位的工会建设力度,对《工会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农民工维权能力 |
8.2.7 完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提升建筑业农民工就业质量 |
8.2.8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提高农民工就业满意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选题界定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季刊》概论 |
第一节 《中国季刊》的创办及运营 |
第二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历任主编及其指导下的特刊 |
第三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作者队伍 |
第四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研究概况及主题梳理 |
第二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改革中的中国共产党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挑战 |
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流变 |
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
一、从“橡皮图章”到“钢铁图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
二、从指定到民选: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
三、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景预判 |
一、“消极悲观论” |
二、“民主转型论” |
三、“柔韧有余论” |
第三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析 |
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三、农业改革与农村巨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
二、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
三、对中国“入世”的观察和评价 |
第三节 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性评价 |
一、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究 |
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三、经济发展的前景分析及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一、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
二、宏观结构论争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三、微观多元化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抗争 |
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
二、社会抗争的动力源泉和政治机遇 |
三、社会抗争的行动主体和动员策略 |
四、社会抗争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应对之策 |
第三节 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 |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与变革 |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
结语 |
一、《中国季刊》关于中国改革与发展四十年的研究变迁 |
(一)《中国季刊》不同时期关注重点的变化 |
(二)《中国季刊》中“中国形象”的变迁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及启示 |
(一)《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四、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评析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2]日本少子化问题研究[D]. 全龙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4]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5]生态智慧乡村营建理论与实践探究 ——以台湾地区八贤村营建为例[D]. 崔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5)
- [6]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7]供给侧改革下装备制造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研究[D]. 扈钰鑫.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8]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影响[D]. 孙文静. 吉林大学, 2020(08)
- [9]农民工就业质量研究 ——基于与城镇职工的比较[D]. 韩东. 吉林大学, 2019(02)
- [10]《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D]. 付正.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