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测合一调研报告

关于多测合一调研报告

问:多测合一内容包括哪些
  1. 答:多测合一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前期的开工放样复验检测,竣工阶段的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测绘、绿地面积测量、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消防测量拍塌悔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服袭正务(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除外)。
    “多测合一”业务实行一次委托,由同一家测绘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即可减少业主单位的委托次数,又能共用部分基础性测绘成果,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
    多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的规划竣工测绘、土地竣工测绘、房产测绘。合一是指将建设项目竣工阶段涉及上述的三项测绘整合为,由一个测绘机构承担,一个标准收费,出一个《测绘成果报告》。
    多测合一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使用对象包括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衫茄务机构。
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1. 答:法律分析:市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阶段涉及土地、规划、房产、人防等多项测绘,存在多次重复测绘的情况,增加了企业负担。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测绘管理机制与市场秩序,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目标,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2018年“多测合一”工作方案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将成都市和备前工程建设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起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设工唤清程建筑面积测绘(设计、竣工)、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地籍测绘等5项专项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在全市范围推行“多测合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滚缺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1. 答:法律分析: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 多测合一”, 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 合测绘、成 果共享”原 则,将 测绘时间相近、内容相似的多个测绘事项,整 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同一标的物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 供相关主管部门共享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洞亏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差改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虚颤判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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