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政府收费规范化的基本内涵(论文文献综述)
杨宇超[1](2021)在《X市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各界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育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单纯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学历教育无法对社会需求予以较好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就相继出现,但是在政策不够严密、行业标准尚未构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的影响下,在教育培训行业领域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水平差异较大,如果不加以监管,就会严重束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政府监管、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的概念,概述了政府监管理论和准公共产品理论,随后对机构监管与监督的四个主体进行归纳,一是家长群体;二是课外辅导机构;三是课外辅导行业协会;四是教育行政部门。本文以X市教育培训机构为例展开调查研究,归纳对其进行监管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调查发现当前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机构定性模糊与无照营业、硬件设施与安全保障不足、师资力量不足与教学内容超纲、不良竞争现象突出的问题。在深入探讨后得知,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管不够深入、违规办学打击不力、缺乏社会性的监督,通过研究分析发现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三个,一是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二是教育机构种类繁杂;三是社会力量参与开放性不足。基于上述原因分析,为进一步改进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现状,本文提出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法规建设,完善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的监管机制,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政府监管。
卢岩[2](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袁新锋[3](2020)在《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时代发展理念的显着变化就是“效率优位”正在被“质量优位”所取代。“质量强国”战略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作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势必将质量追求镶嵌其发展过程。“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融合已成为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最大的主题,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将质量追求作为引导理念与实现方式。然而,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图景还未全面呈现,质量现状存在明显问题。究其原因:客观局限与主观不足相互交织,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不够深入。本研究通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结构与机制的探究,旨在为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探寻切入点与着力点,从而为实践推进提供策略指导,进而真正体现公共体育服务对“健康中国”战略与“体育强国”战略的支撑价值。基于公共管理、质量管理、健康促进等基础理论,参照国外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经验,立足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现状,本研究遵循发现问题-提出假设-验证假设-策略设计的逻辑构想,通过规范与实证研究路径,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访谈研究法、扎根理论法、数理统计法以及实地考察法等具体方法开展了研究,主要工作呈现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通过概念界定、理论梳理以及文献综述奠定了研究基础。通过相关概念的梳理,界定了核心概念,明确了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公共管理理论、质量管理理论以及健康促进理论的发展脉络、交叉演化、自身局限进行了全面梳理,为本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针对公共服务以及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策略的现有研究文献进行了评述,为本研究提供了思路与参照。第二,梳理了我国公共体育质量改进的实践经验与现实问题。面对民众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不断高涨,各级政府做出了大量的改革与尝试,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然而,顶层设计滞后、协同机制不畅、基础设施不足、参与度弱、满意度低、均等性差、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依然普遍存在。本研究通过现状解析发现,理论研究对质量管理引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敏感性有所滞后,忽视了“因素分析-策略设计”的基本路径,导致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实践效果大打折扣。第三,归纳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构成。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按照扎根理论的一般流程,设计开放性问题,把普通民众、相关专家作为访谈对象;利用Nvivo11.0对深度访谈记录进行开放式编码、主轴编码及选择性编码;提炼访谈材料的概念使其形成范畴,并逐步形成核心范畴,从中归纳出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构成;依据逻辑关系,形成了“探索性”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概念模型并进行了现状问题归因,但“建议性而非验证性”的概念模型需要量化验证。第四,构建并验证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本研究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提出了变量之间的假设关系,并构建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运用SPSS20.0对初始问卷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形成了满足信度和效度要求的正式调查问卷。对有效问卷数据分析发现,人口统计变量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具有一定的关联。运用AMOS24.0对样本数据开展了模型拟合与假设验证,结果明确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结构与机制。第五,设计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策略框架。依据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验证结果,立足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现实问题,参照国内外经验得失,本研究设计了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策略框架:提升公共体育服务人员素质;统筹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供给;优化公共体育服务设计;丰富公共体育组织活动;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监管;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机制。本研究主要得出了以下三点结论:第一,通过人口统计变量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关联分析得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以及工作单位性质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存在显着性差异。直接关系的模型验证结果说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存在结构区分。人员素质是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管理的执行核心;场馆设施是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基础保障;服务设计与组织活动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提升价值明显;服务监管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推动价值显着。因此,公共体育组织应该在激励机制、培养制度以及组织文化等方面不断完善来提升人员素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质量改进需要在制度规划、体制突破以及绩效评估等方面着手;通过丰富民众身边的赛事活动以及便捷的服务设计提升民众健身的参与度和科学性;还要发挥服务监管在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过程的主动性与创新性。第二,平行中介效应的模型验证结果说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既有结构区分,也有层次差异。场馆设施与人员素质作为“保健因素”是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基本条件,组织活动与服务设计作为“激励因素”是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方向所在。体育设施与人员素质作为基础因素通过服务设计与组织活动影响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均对服务设计和组织活动的影响明显,而场馆设施仅对服务设计产生支持。由此说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依赖组织资源的基础保障,其中人力资源是核心。场馆设施的丰富与人员素质的改善需要通过科学的组织活动与合理的服务设计才能发挥更大的功效。因此,公共体育组织夯实公共体育服务基础进而优化公共体育服务设计、丰富公共体育组织活动才是改进服务质量的必由之路,而人员素质的提升是策略设计的重中之重。第三,链式中介效应的模型验证结果说明,场馆设施、人员素质、组织活动以及服务设计在服务监管与服务质量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机理与条件,但服务监管本身在公共体育复杂系统中并不能直接提升服务质量,其推动作用体现在对相关因素的影响过程中。由此说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要探究如何合理配置资源、补齐短板,确保因素间的影响机制落实到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实践中,还要体现服务监管与人员素质的策略重点,同时兼顾公共服务特点。因此,本研究围绕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提出建立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创新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工具选择、整合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实现过程来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机制。本研究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质量管理理论引入到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丰富与完善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管理理论体系。现有研究与实践仅是公共体育服务个别管理环节的改革,忽略了质量管理的系统性,并未找到全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建立以健康促进为指导的完整理论体系。针对上述不足与现实挑战,本研究在肯定质量管理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前提下,把握公共体育服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二者的相通性与适应性进行了探究,初步建立了以健康促进为导向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管理理论框架,为实践推进确定了方向与路径。第二,构建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加以验证,基本明确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结构与机制。现有理论研究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结构与机制并不清晰,导致实践推进并未完全遵循改善影响因素条件进而改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基本路径。本研究借助相关工具,通过扎根理论归纳了公共体育服务影响因素的构成,又通过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了理论假设。结果显示:人口统计变量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有一定关联关系;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影响因素存在结构划分与层次差异;部分影响因素并不能直接影响服务质量,而是需要通过其他影响因素的中介作用才能发挥价值。清晰的影响因素结构与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着力点与切入点。第三,解析了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实施条件,探索性设计了基于影响因素结构与机制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策略。现有研究忽视了质量管理的可操作性与系统性,提出的策略通常存在笼统而分散的缺陷。本研究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特殊性以及质量策略的可操作性出发,将多项质量管理领域的成熟做法,如:质量认证、标杆管理、质量循环运用到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针对影响因素结构与影响机制的验证结果提出了夯实基础、提升体验、多元主体、工具选择、实现过程等综合性策略框架。学术合理性与实践可操作性的互动促成了质量理论向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扩展与延伸。本研究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具有明显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在理论方面,为公共体育服务理论研究开拓了质量管理的新视角;在实践方面,有利于促进“体育强国”与“健康中国”战略的顺利推进。但由于能力与条件所限,本研究存在研究资料不够丰富、影响因素不够全面、改进策略有待全面检验等不足,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丰富研究变量、进一步厘清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逐步推进策略检验与完善。
李晶淼[4](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李晶[5](2020)在《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高速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量崛起,布满在大大小小的社区和学校周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对满足受教育者个性化需求,促进素质教育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们看到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违法违规办学所产生的市场乱象给教育培训行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无证办学,虚假宣传,老板“跑路”,安全隐患等等,尤其是这几年频频出现的预收款违约现象,严重扰乱了行业发展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监管部门权限界定不清晰,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意识不强,怠于执法等等。2016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解决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定位不清、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做出对民办教育培训分类管理试行、完善治理机制等诸多利好动向,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具体实践的困惑回应不足。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在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实现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实际出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概念进行解释,阐述了民办教育培训兴起的原因和社会功能以及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通过案例分析查找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存在的漏洞,并结合文献查找法、实地调研法等方法对我国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存在的行政监管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的整体框架,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部分,该部分是对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意义的阐释,针对研究对象的现状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基本解决思路。第二部分为经典案例分析。选取近几年来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违约的两个经典案例。对案例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案件特征和预收款违约原因。第三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概述。本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了定义,阐述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兴起的社会背景以及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对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内涵进行了论述。并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为目前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监管的现状。从目前对预收款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面临的现实困境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法律漏洞,主要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教育培训合同几个方面查找出当前对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法律应对。根据现存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根据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违约的特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规范教育培训合同、创新监管方法和加强预收款事中事后监管等几个方面予以细化规范。以此完善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的法律对策。
杨贞兰[6](2020)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校外培训为我国的校外教育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已经与中小学校外教育密不可分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为中小学生提供很多知识性的帮助,为家长及学校都减轻了一定的负担。中小学是学生当中最重要的阶段,也是我国教育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质量问题在整个校外培训机构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得到快速的发展,但由于较多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只注重短期效益,开展“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并通过“超前教学”“夸大师资”“虚假宣传”等形式吸引了很多家长,这不仅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也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促使“校内减负”演变为“校外增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还学生一个健康的校外生活,推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合理化、合法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要求推行多部门联合整治方略。本文通过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政策内容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优化对策。本研究分为五部分。前两部分分为绪论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本文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进行内容分析,再选取贵州省三家具有代表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治理主体认可度不高、治理政策的内容不全面、治理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违规培训行为出现反复四个问题。针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如下:第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第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边界模糊;第三,政策执行力度不强劲;第四,监管职责不明,监管行为失范。根据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调查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分别是: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厘清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边界;强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郜清攀[7](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陈思瑞[8](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吴隽雅[9](2018)在《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文中认为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作为政府提升环境保护绩效和环境服务供给的重要制度,缘起于对环境领域内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的深刻反思,体现了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手段来促进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乃至绿色发展的新思维。随着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从环境管制到环境善治的演进,以及当下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形势,环境公私合作的范围和规模开始不断扩大,它在降低环境行政成本、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平衡多元环境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公私合作这一手段来促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时代性主题,是对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绿色发展等战略目标,所做出的法理回应与制度考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鉴于上述考量与认识,本文以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作为具体选题展开内容论述。从实践考察分析到理论探寻求解再到规范构造研究,以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结合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政府环境行政任务和环境行政职能的变化,及中国语境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风险与困境,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选择、法理透析及规范建构展开研究,以期推动我国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设、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实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有五章。绪论部分首先对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说明。与此同时,还对当前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评析;对本文的研究思路、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进行简要介绍和描述。第一章对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进行阐述。首先对公私合作的概念及缘起背景进行描述性介绍,并结合公私合作缘起的社会需求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对当前环境公共需求的契合。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与主要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的主体及范围界定、及其所适用的领域进行划分梳理,明晰本文所研究的环境公私合作的内涵与外延;并对环境公私合作的目标环境公益性、主体合意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等主要特征进行归纳和梳理。最后对国内外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历程进行描述性介绍,并对比和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与环境治理、环境公共服务及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的关联及区别。第二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展开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归纳梳理,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理论、合作治理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为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构提供多元的理论基础体系。并从法理层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正当性与必然性,结合福利行政与契约行政大背景,从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环境治理模式从“扩权”的管制向“分权”的治理三个层面具体展开论证。第三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从当前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社会需求、政府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不足及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对于环境行政的功能补强优势等方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私合作在制度及实践层面的成功经验介绍、国内环境公私合作的适用领域与实践情况等方面阐述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可行性。第四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路径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分类进行梳理。由于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与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对其予以明晰,是对环境公私合作进行法制建构和法治完善的前提。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及涉及的法律规范展开分析,并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类别予以学理划分。其次,从环境公私合作的公益性目标维护,和环境公私合作的利益互惠出发,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调控与私法调控两种规范路径选择进行分析。并在对现有规范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将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路径细化为三类:以监管与监督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公法规范、以公私双方合同制度为核心的私法规范和以保障与救济制度为核心的程序法规范。第五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具体规范构造展开详细论述。本章是论文的重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首先从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方面,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性规范展开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进行阐释,分析和梳理监督与监管规范化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合作目的、合作主体、合作对象、合作标准及权责分配进行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法律性质展开辨析;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利、权、则的具体分配等规范性内容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若干问题进行评析,并基于风险防控和损害救济的现实需要明确环境公私合作的程序性规范的适用条件,并对诉外救济制度与诉讼救济制度展开详细论述。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和拓展,同时总结和检讨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赵志远[10](2018)在《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启改革之路的各国政府,当前中国政府在改革过程中既具备一般性的改革条件,又由于体制和环境形成的多重矛盾而不得不应对一些特殊性问题。调整政府间纵向关系、形成合理的职责配置体系,理应成为中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清单制度”的产生源于现代政府发展对权力运行规范化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推进,它的核心功能——对政府职责结构进行调整,开始突显出来。“清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无论是对其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定位研究,还是具体环节的技术性研究,都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在中国,“清单制度”产生的时间并不算长,从政府间纵向关系的调整方面对其进行研究更是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就已有的“清单制度”研究来看,一方面侧重于“清单制度”的定位和价值,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自我改革、权力制衡等视角;另一方面是基于某种定位,对“清单”的制定主体、标准与程序、配套制度等具体操作环节给出相应对策。由于“清单制度”来源于行政实践,因而其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紧密相连的特征就特别地突出。事实上,政府的实践行为在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和启发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思维。在“清单制度”的研究上,打破浮于表面的“短视性”探讨,真正触及权力本质是十分必要的。基于目前的“清单”定位,可以对“清单”本身进行解构,形成“清单”的两个层次——职权和职责。根据职权和职责自身的特点,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合作的政府间纵向关系是“清单”向“清单制度”进行跳跃的重要阶段。在这一“跳跃”过程中,从各类职权中归纳职责并形成一般性的职责层次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对职权的梳理工作已经在中国各级政府层面展开,这也是“清单制度”构建工作的一大进展。为了验证职责层次划分的可能性,结合国外政府的改革经验对中国政府“清单制度”的实践进行横、纵向的归纳总结就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按照改革侧重点的标准,中国“清单制度”的实践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而这种新的划分方式恰恰显示出其“职责配置和职责层次建构”的核心功能。对主体、内容、路径的技术性研究以及对案例的分析则更进一步细化了职责层次的内容。“清单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政府改革的一般性问题: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强制推行,地方政府产生“应急式”改革;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推行整齐划一,地方政府变相抵制。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清单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一种从强制性变迁到致诱性变迁的渐进性路径:前期在标准、程序等方面侧重顶层设计,自上而下适度施加压力;制度形成后,以制度释放的红利和地方政府的良性竞争带动自身运转。要在保证中央政府持续参与和激发地方政府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制度变迁路径,以功能的实现带动持续的制度变迁。最后,改革还要回归意识观念的转变。“清单制度”研究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但其影响因素复杂,发展速度也很快。要在强化责任观念、淡化权力观念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细化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
二、论政府收费规范化的基本内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政府收费规范化的基本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1)X市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境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2.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 |
2.1.1 政府监管 |
2.1.2 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监管理论 |
2.2.2 准公共产品理论 |
2.3 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及方式划分 |
2.3.1 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 |
2.3.2 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 |
2.3.3 教育培训机构自身 |
2.3.4 家长群体 |
3.X市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现状 |
3.1 X市教育培训市场现状 |
3.1.1 X市教育培训机构规模 |
3.1.2 外来巨头在X市的发展情况 |
3.2 X市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现状 |
3.2.1 监管主体概况 |
3.2.2 监管内容概述 |
3.2.3 X市政府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
4 X市教育机构政府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
4.1.1 机构定性模糊与无照营业 |
4.1.2 硬件设施与安全保障不足 |
4.1.3 师资力量不足与教学内容超纲 |
4.1.4 不良竞争现象较突出 |
4.2 教育机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 |
4.2.1 政府监管不够深入 |
4.2.2 违规办学打击不力 |
4.2.3 缺乏社会性的监管 |
4.3 教育机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 |
4.3.2 教育机构种类繁杂 |
4.3.3 社会力量参与开放性不足 |
5 X市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的优化策略 |
5.1 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法规建设 |
5.1.1 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法规 |
5.1.2 完善评估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 |
5.2 完善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的监管机制 |
5.2.1 完善审批机制 |
5.2.2 加强对教学过程监管 |
5.3 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政府监管 |
5.3.1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 |
5.3.2 鼓励新闻媒体参与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公共体育服务 |
2.1.3 产品质量 |
2.1.4 服务质量 |
2.1.5 公共服务质量 |
2.1.6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 |
2.1.7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 |
2.2 理论基础及应用 |
2.2.1 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4 质量管理理论 |
2.2.5 政府工具理论 |
2.2.6 健康促进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公共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研究 |
2.3.2 公共服务质量改进策略研究 |
2.3.3 公共服务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策略的文献评述 |
2.3.4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研究 |
2.3.5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策略研究 |
2.3.6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策略的文献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实践进展与问题审视 |
3.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实践进展 |
3.1.1 引领政策日趋丰富 |
3.1.2 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
3.1.3 执行工具日趋多元 |
3.2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现状的问题审视 |
3.2.1 公共体育服务顶层设计滞后 |
3.2.2 公共体育服务主体间协同机制不畅 |
3.2.3 公共体育筹资渠道单一且效率偏低 |
3.2.4 公共体育设施数量不足且管理落后 |
3.2.5 公共体育健身参与度低 |
3.2.6 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差 |
3.2.7 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失衡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识别 |
4.1 扎根理论研究法 |
4.2 研究设计 |
4.2.1 深度访谈 |
4.2.2 对象选择 |
4.2.3 三级编码 |
4.3 资料收集 |
4.4 编码过程 |
4.4.1 开放式编码 |
4.4.2 主轴编码 |
4.4.3 选择性编码 |
4.5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概念模型的构建与识别 |
4.5.1 概念模型的构建 |
4.5.2 概念模型的识别 |
4.5.3 质量问题的归因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的构建与验证 |
5.1 研究假设的提出与理论模型的构建 |
5.1.1 场馆设施及人员素质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关系 |
5.1.2 服务设计及组织活动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关系 |
5.1.3 服务监管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关系 |
5.1.4 无形因素在有形因素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间的作用 |
5.1.5 有形和无形因素在服务监管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间的作用 |
5.1.6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的构建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方法与工具 |
5.2.2 变量测量 |
5.2.3 问卷设计 |
5.2.4 问卷发放与回收 |
5.3 数据分析 |
5.3.1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5.3.2 模型拟合度验证 |
5.3.3 信度分析 |
5.3.4 效度分析 |
5.4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的验证 |
5.4.1 人口统计变量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关联分析 |
5.4.2 中介效应与链式中介效应的检验方法 |
5.4.3 场馆设施及人员素质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影响 |
5.4.4 服务设计及组织活动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影响 |
5.4.5 服务监管对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影响 |
5.4.6 无形因素在有形因素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间的平行中介作用 |
5.4.7 有形和无形因素在服务监管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间的链式中介作用 |
5.5 结果讨论 |
5.5.1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基本结构 |
5.5.2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层次差异 |
5.5.3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策略 |
6.1 提升公共体育服务人员素质 |
6.1.1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
6.1.2 落实人才培养制度 |
6.1.3 培育组织质量文化 |
6.2 统筹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供给 |
6.2.1 规划与执行并重 |
6.2.2 突破体制性障碍 |
6.2.3 绩效评估常态化 |
6.3 优化公共体育服务设计 |
6.3.1 确立人民主体地位 |
6.3.2 立足民众健身需求 |
6.3.3 顺应智慧健身趋势 |
6.4 丰富公共体育组织活动 |
6.4.1 倡导“主动健康”理念 |
6.4.2 注重体育社会组织培育 |
6.4.3 建立公共体育服务数据平台 |
6.5 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监管 |
6.5.1 战略规划引领 |
6.5.2 法律制度保障 |
6.5.3 质量标准支撑 |
6.5.4 规范财务管理 |
6.5.5 强化服务质量评估 |
6.6 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机制 |
6.6.1 建立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 |
6.6.2 创新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工具选择 |
6.6.3 整合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改进的实现过程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1.1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结构与策略 |
7.1.2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的层次与策略 |
7.1.3 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整体运行机制 |
7.2 研究局限 |
7.2.1 研究资料不够丰富 |
7.2.2 影响因素不够全面 |
7.2.3 改进策略有待全面检验 |
7.3 研究展望 |
7.3.1 进一步丰富研究变量 |
7.3.2 进一步厘清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
7.3.3 逐步推进策略检验与完善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课题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预收款违约典型案例分析 |
2.1 案件内容 |
2.2 案件分析 |
2.3 案例总结 |
2.4 预收款违约的原因 |
3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概述 |
3.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概念 |
3.2 民办教育培训兴起的社会背景及社会功能 |
3.2.1 民办教育培训兴起的社会背景 |
3.2.2 民办教育培训的社会功能 |
3.3 预收款监管的内涵 |
3.4 预收款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3.4.1 教育产品的特殊性 |
3.4.2 教育培训预收款乱象频发 |
3.4.3 受紧急状态影响明显 |
4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费监管的现状 |
4.1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
4.2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现实困境 |
5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漏洞 |
5.1 监管主体不明确 |
5.2 缺乏预收款风险预警机制 |
5.3 缺乏对教育培训合同的规制 |
5.4 重审批,轻管理 |
5.4.1 准入门槛过高 |
5.4.2 缺乏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制 |
6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应对 |
6.1 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
6.2 建立行政许可保证金制度 |
6.3 规范教育培训合同 |
6.4 弱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4.1 合理设置准入门槛 |
6.4.2 加强预收款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性 |
1.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应然价值 |
2.国家制定的政策为该选题提供了依据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现实困境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数据分析统计 |
2.国内研究现状分析梳理 |
(三)研究述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校外培训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 |
(三)教育治理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政策文本分析法 |
3.访谈法 |
4.观察法 |
第一章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理论分析 |
一、“放管服”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影响 |
(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二)“放管服”改革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 |
(三)“放管服”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注入了新活力 |
(四)“放管服”带来的政府教育职能转变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带来了新挑战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产品属性 |
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目标和实效问题 |
第二章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简史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现状分析 |
(一)调查设计 |
1.选择调查对象 |
2.设计研究维度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理念 |
1.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基本立场 |
2.以政府治理为主,推动培训行业自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着力点 |
3.维护教学秩序,减轻学生课外负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落脚点 |
(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主体 |
1.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外部主体 |
2.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内部主体 |
(四)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内容 |
1.国家层面建立制度和运行机制 |
2.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内部治理内容 |
(五)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式 |
1.宏观上外部主体介入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方式 |
2.针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微观事务的治理方式 |
第三章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治理主体认可度不高 |
(二)治理内容不全面 |
(三)治理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
(四)违规培训行为出现反复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 |
1.校外培训机构的身份定位模糊 |
2.治理内容较单一 |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边界模糊 |
(三)政策执行力度不强劲 |
1.缺乏有效的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
2.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监管职责不明,监管行为失范 |
1.多头审批,无人管理 |
2.缺乏独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 |
第四章 优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
(一)明确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特殊性 |
(二)细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内容 |
1.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
2.细化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内容 |
二、厘清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边界 |
(一)理顺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明确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的治理范围 |
三、加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 |
(一)开放治理视域,建立多元协同治理模式 |
(二)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
1.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
2.完善问责机制 |
四、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
(一)建立一套与中小学补课治理平行的监督机制 |
(二)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9)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 |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 |
二、公私合作的缘起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与主要特征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选择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与行动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二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文明理论 |
二、合作治理理论 |
三、成本效益理论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法理透析 |
一、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 |
二、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 |
三、环境管制的“扩权”向环境共治的“分权”的转变 |
第三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 |
一、我国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的不足 |
三、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功能优势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可行性 |
一、国外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经验 |
二、我国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实践基础 |
第四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解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法)私(法)共治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路径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分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路径 |
第五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化构造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规范化的若干关键问题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表现形式 |
二、环境公私合作合同及其法律性质 |
三、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规范性内容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主要问题评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诉外救济制度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诉讼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从现代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谈起 |
二、选题的理论价值 |
三、选题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清单制度”研究的综述:从价值性分析到技术性分析 |
一、“清单制度”定位和价值的相关研究 |
二、“清单制度”具体操作的相关研究 |
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基于核心功能继续深化、细化技术性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二、基本观点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限度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研究工作的限度 |
第一章 “清单制度”的基本定位与“功能-制度变迁”理论框架 |
第一节 “清单”的基本属性 |
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
二、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
三、作为行政自制性文件 |
四、“清单”的两个层次:职权与职责 |
第二节 “清单制度”:以理顺权责家底为阶段性目标 |
一、理顺权责家底的特性之一:从横向上归纳一般性 |
二、理顺权责家底的特性之二:在纵向上预留差异性空间 |
三、理顺权责家底的特性之三: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 |
第三节 “清单制度”:以构建中国特色政府职责体系为核心目标 |
一、作为理顺政府间纵向关系、推动财政体制改革的平台 |
二、为地方政府提供处理政、市、社关系的空间 |
三、作为打破“同构模式”的替代性制度安排 |
第四节 “清单制度”的理论框架:功能-制度变迁 |
一、制度变迁发生的现状 |
二、功能-制度变迁:新的推进路径 |
第二章 “清单制度”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清单制度”发展的划分阶段 |
一、2000年至2014年:“清单”权力梳理功能的探索阶段 |
二、2014年至2016年:由“权力”到“权责”的修正阶段 |
三、2017年至今:职责划分的初步探索阶段 |
第二节 “清单制度”实践中的发展与困难 |
一、“清单”实践过程中的有益探索 |
二、“清单”实践过程中的困难 |
第三节 “清单制度”实践的两点基本判断 |
一、“清单制度”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
二、“清单制度”的核心功能构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
第三章 “清单制度”的要素研究 |
第一节 “清单制度”主体研究 |
一、“清单制度”中主体研究的实质 |
二、中国“清单”编制主体现状 |
三、基于中国政府过程特点的分环节主体研究 |
四、公民在“清单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参与 |
第二节 “清单”内容研究 |
一、“清单”内容类别的划分问题 |
二、“清单”内容的依据问题 |
第三节 “清单制度”形成路径研究 |
一、“清单制度”形成的两种路径 |
二、“清单制度”构建中路径选择的建议 |
第四章 案例分析:“清单制度”下职责层次内的再划分 |
第一节 样本的选择和基本数据的选取 |
一、样本的选取 |
二、基本数据的选取 |
第二节 省级政府“清单制度”建构:以河北、江苏、广东为例 |
一、基础数据比较 |
二、省级政府“清单”案例小结 |
第三节 省辖市政府“清单制度”建构:以成都、武汉、杭州为例 |
一、基础数据比较 |
二、省辖市政府“清单”案例小结 |
第四节 “清单制度”:职责层次内的再划分 |
一、对框架图的解释 |
二、“清单制度”的调整机制:发挥多层级政府结构的优势 |
结语:继续构建基于职责划分的“清单制度” |
一、明确“清单制度”构建面临的挑战 |
二、深化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探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论政府收费规范化的基本内涵(论文参考文献)
- [1]X市教育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研究[D]. 杨宇超.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3]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影响因素与改进策略研究[D]. 袁新锋. 山东大学, 2020(01)
- [4]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晶.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杨贞兰.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7]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D]. 吴隽雅. 武汉大学, 2018(06)
- [10]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视角下的“清单制度”研究[D]. 赵志远. 南开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