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破产复权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马仕途[1](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文中研究表明
张玉燕[2](2021)在《个人破产语境下的失权与复权制度——兼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失权与复权规则》文中提出为鼓励与监督破产债务人清偿债务,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特别设定债务人失权与复权规则,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一定的权利限制与有条件的解除限制。中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指出,债务人的失权限制包括借贷额度限制、高消费行为限制、董事监事及高管职业资格任职限制,在其完全清偿债务、法院作出余债免责决定及批准重整计划时方能解除该权利限制。然而,该条例的失权与复权规则仍存在体系完整性欠缺、限制措施范围小及法院裁量空间狭窄的问题。因此,考虑失权与复权在个人破产法中单独成章的可能,扩大债务人职业资格限制的范围与给予法院个案自由裁量的权利,可对条例中失权与复权规则的完善提供启示。
张资茹[3](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季瑞雪[4](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放眼国际,大多数先进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早已建立了个人破产法,且发展的较为成熟,破产法律制度似乎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志。我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只有企业破产法,始终没有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的范围,导致我国破产法只有半壁江山。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个体作为商个人加入到经济贸易当中,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破产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越来越受到立法机关和法学学者的关注,随着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个人破产条例的率先试水,个人破产法在我国的构建指日可待。本文通过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对“个人”进行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述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并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意义及价值;其次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我国社会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即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及司法现状论证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两方面讨论适合于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通过对比现有的制度提出建议。现今学界对于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立法选择还存有一些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例,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司法环境,结合分析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出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是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所在。
张福赫[5](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成熟的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从参与到退出市场的整个渠道的畅通程度影响着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成本。在各个参与市场的主体中,自然人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最为基本且具有延续性、可塑性的单位。然而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不成熟导致自然人出现债务处理僵局,陷入未来发展的恶性循环,承受经济、生活和精神的巨大压力,与现代人权保护和社会和谐的导向背道而驰。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基础性制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关键和独特的作用,在保护和救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程序中举足轻重。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关于免责的考察期、不能免除的债务、不能免责的情形以及对免责的考察监管和撤销免责等具体事项。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也对上述内容作了一些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缺乏上位法依据,法规适用效力存在瑕疵;未明确被免责债务人关于“诚实”的证明规范,债权人抗辩或法院裁判没有依据;债务人免责后的复权规则不完善,难以正常实现对债务人的权利恢复;个人征信和财产登记配套机制不完善,不能很好支撑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切实加以解决。自英国1705年提出破产免责的理念后,美德韩等世界上很多国家逐步在免责模式、配套体系、具体实施等方面建立起相当完善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因此虽然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起步晚,但上述国家为我国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诸多参考,在结合我国国情和相关试点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制定上位法依据,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工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明确对“诚实”证明规范的界定,为债权人抗辩和法院裁判提供明确依据;完善适用于被免责债务人的复权规则,明确债务人恢复权利的正常途径;完善我国个人征信和财产登记体系建设,强化配套机制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支持,实现法院的免责裁判与配套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
宋洋[6](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一直被称为不完整的破产法,因为其适用主体仅为企业法人,而以个人为主体的破产法却迟迟未曾建立起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和实施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占有的份额在逐步增大,有交易就有风险,当个人在遭遇经济风险担负大量债务甚至濒临破产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又衍生出了一系列执行难的案件;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深化,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同样需要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上尽快与国际社会接轨,现阶段,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故,我国需要尽快构建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就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个核心制度:复权、自由财产和免责。我认为这三个制度本质上赋予了破产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可能和物质基础,所以将其合并称之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生制度。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对人权的关注和重视的体现。它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减少了很多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对市场环境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应当注意到,我国现存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他们的完善为重生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能帮助重生制度顺利落实,达到设置重生制度的目标;反过来,重生制度的设立,也可以检验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帮助后者在不断的实践中再次修正完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做一个界定,简单介绍我国关于自然人破产研究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具体阐释三个制度的内涵和历史演变,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情况,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拥有个人破产重生制度国家的这三个核心制度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最后一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通过与域外建立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国家的重生制度设置的比较,本文对个人破产重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分析,另外,本文还采用了历史分析法,通过对个人破产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考察,以期探寻它的精神和根本原则。通过对个人破产的重生制度的比较和分析,试图说明:我国现已具备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诉求,而作为其核心部分之一的重生制度的建立,影响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推行;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我国民众在法律意识层面已有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愿意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态度和行为上的转变也有利于重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最后,在运用以上两个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对于建立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立法建议。
赵俊卿[7](2021)在《论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
段磊[8](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以来,我国的破产法处于不完整的状态,破产法规定的主体只有企业法人,个人不具有破产的资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刻不容缓。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发挥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个人破产责任进行着约束。本文对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从立法模式和制度构建内容两方面入手。对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本文赞成个人破产失权立法内容应当规定在破产法中,而不是零散于各个单行法中。同时,应当采取当然形成主义的失权模式,即一经破产宣告就会发生失权的效果。对于制度构建,首先个人破产失权主体的资格仅限定于一般破产人,不予扩大化到准破产人。其次对于制度内容构建,一方面借鉴国外的个人破产失权内容,另一方面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中有关失权内容入手,确立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失权类型和内容。最后,确立复权制度以终结个人破产失权制度。除此之外,为了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应当衔接好他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其他制度,完善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健全监督体制。
黎宇乔[9](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当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把个人列入破产主体范围内,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资格,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纵观其他经济发展繁荣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攀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负债累累而无法重整生活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包括个人破产的内容,当个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过度负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并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路径,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起个人破产制度也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是随着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监控制度等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究需要先从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开始,从理论层面对个人破产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对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既存的法律土壤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个人退出市场提供更完善的途径以解决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合理设置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原有的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顺利退出市场提供更优化的渠道。
陈婷[10](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文中指出学界一般认为个人破产失权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部分公私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受到限制。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尤其是自然人这一市场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合法退出市场竞争,并明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是逐步解决免责问题。基于此,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同时与破产免责有着密不可分联系的个人破产失权也日益成为破产立法研究的重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需要从模式选择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两个角度展开。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本文赞同将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于各单行法中,并同时在破产法中规定个人破产失权的概念以及复权内容。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裁判失权的模式,即自法院作出失权裁判时自然人产生失权的效果。相对于2003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关于个人破产主体的规定,我国个人破产主体也即失权主体应当扩大化,它应当包括商个人和非商个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限制范围可参考国外传统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经验,对破产人的人身权、社会经济权等进行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限制破产人的任职资格,即限制其从事经营型、信誉型以及公务型职业,在具体的限制内容上可借鉴我国现有的失信名单制度。为了有效维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确保个人破产失权终结(复权)程序明晰化,保证债务人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及时恢复权利。为了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顺利实施,避免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大影响,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破产法律责任。
二、我国破产复权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破产复权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2)个人破产语境下的失权与复权制度——兼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失权与复权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个人破产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
二、程序规则与制度逻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失权与复权 |
(一)失权规则 |
(二)复权规则 |
(三)小结:程序中的失权与复权 |
三、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现实构建 |
(一)我国失权与复权规则的制度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
(二)域外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实践 |
(三)失权与复权制度在个人破产中的功能性安排 |
(四)完善与优化:基于失权与复权规则的制度预期 |
四、结语 |
(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及立法意义 |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
(二)“个人”的界定 |
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意义 |
(一)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三)传统观念与法律制度相融合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完善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实现与国外私法的对接 |
(三)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 |
(四)弥补个人破产替代制度的不足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 |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
(四)我国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现状 |
第三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方案 |
一、实体制度构建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破产免责制度 |
(三)失权复权制度 |
二、程序制度构建 |
(一)个人破产原因 |
(二)个人破产申请 |
(三)个人破产和解、清算与重整 |
(四)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念和渊源 |
1.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念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正当性理论 |
二、我国试点地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试点地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 |
1.我国试点地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现状 |
2.我国试点地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试点地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1.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
2.未明确主体“诚实”的证明规范 |
3.被免责主体的复权规则不完善 |
4.个人征信和财产登记配套机制不健全 |
三、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况及启示 |
(一)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况 |
1.英国 |
2.美国 |
3.德国 |
4.韩国 |
(二)域外的启示 |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 |
(一)确立上位法依据 |
(二)明确主体“诚实”的证明规则 |
(三)完善被免责主体的复权规则 |
(四)健全个人征信和财产登记配套机制 |
1.强调个人信用的引导 |
2.实现个人财产的官方透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概述 |
(一)个人破产 |
1.内涵 |
2.历史发展和现状 |
(二)重生制度 |
1.自由财产制度 |
2.破产免责制度 |
3.破产复权制度 |
4.破产重生制度的功能 |
二、域外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借鉴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1.美国 |
2.日本 |
3.德国 |
(二)免责制度 |
1.美国 |
2.日本 |
3.德国 |
(三)复权制度 |
1.美国 |
2.德国 |
3.日本 |
(四)启示 |
1.自由财产的范围 |
2.重生制度适用的限制条件 |
3.重生制度的效力 |
4.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立法趋势 |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一)构建重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二)构建重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四、构建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 |
(一)自由财产 |
(二)免责制度 |
(三)复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防止破产当事人“再犯” |
2.满足公众安全心理的需要 |
3.解决实践中法院陷入“执行难”的困境 |
4.缓解消费信贷所引发社会问题 |
(二)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1.个人财产登记的便利基础 |
2.个人征信体制的逐渐完善 |
3.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驾护航 |
4.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探索 |
二、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1.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2.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失权模式 |
1.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两种失权模式 |
2.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失权模式选择 |
三、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之构建 |
(一)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适用主体 |
1.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主体资格 |
2.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主体类型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1.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内容类型 |
2.我国现有个人失权制度的内容借鉴 |
3.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终结——复权 |
1.个人破产复权的立法模式 |
2.个人破产复权的复权条件 |
3.我国个人破产复权的内容设计 |
四、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一)健全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 |
(二)健全个人失权监督体制 |
(三)健全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个人破产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个人破产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破产主体的严格法定限制 |
二、我国解决个人过度负债的现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 |
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
四、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优化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背景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成 |
三、以个人信贷有效监控为制度支撑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成立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个人破产认定的前提与宗旨 |
第二节 个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四节 我国不适用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 |
第三章 对个人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及恢复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理论 |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目标:威慑惩戒与激励教育 |
第二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
一、英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二、美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三、日本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构建的立法设计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对个人破产人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一、当然免责与许可免责的立法主义 |
二、破产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思考 |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二、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我国破产免责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
四、对我国不列入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法理辩析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企业破产失权制度 |
二、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我国准失权制度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失权的正当性价值分析 |
一、适应破产立法发展的趋势 |
二、符合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
第三节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解决执行不能的迫切需要 |
二、应对消费信贷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
三、为自然人之间提供长期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模式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的两种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失权的失权模式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的三种失权模式比较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失权模式选择 |
第三章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内容设计 |
第一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适用主体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适用主体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适用主体扩大化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范围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范围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准失权制度的失权范围研析 |
三、我国个人破产失权范围类型化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终结——复权 |
一、个人破产复权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准失权制度的终结程序研析 |
三、我国个人破产复权程序明晰化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配套措施建立与完善 |
第一节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内配套措施 |
一、建立破产免责制度 |
二、建立自由财产制度 |
第二节 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外配套措施 |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二、完善破产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破产复权立法模式之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D]. 马仕途. 云南师范大学, 2021
- [2]个人破产语境下的失权与复权制度——兼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失权与复权规则[J]. 张玉燕.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4)
- [3]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研究[D]. 张资茹. 海南大学, 2021
- [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 季瑞雪.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5]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D]. 张福赫.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6]我国个人破产重生法律制度研究[D]. 宋洋.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7]论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D]. 赵俊卿.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8]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研究[D]. 段磊.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9]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黎宇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D]. 陈婷.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