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卫干涉司法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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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中国古代的司法权问题
  1. 答:古代司法机关的设置,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奴隶制或封建社会宗法等级秩序,巩固专制统治,保障皇权和特权阶级的利益,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审理、裁判刑事案件,缓和阶级矛盾,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持着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
    在中国古代虽然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在中央也没有将很明确的独立的司法,也是将行政与其相互协调的,但是最高审判权,有很多都是君主。而且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的。
    有一句俗语:一山不能容二虎,在古代很难实施。不过这只是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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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古代“行政”和“司法”有什么区别
  1. 答:在古代,行政相当于当时的吏部,司法相当于当时的刑部,行政主要是施行用人制度,调派官员等;刑部是法律的执行者。在明朝初期,中央朝廷的制度还是很严格的,但到了后期,所有中央朝廷的各部的权利基本就被宦官架空,这个时期的各部基本就没什么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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