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吴东铂[1](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任翔[2](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吕晶[3](2020)在《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认为我国关于过度维权案件的讨论热度只增不减。过度维权行为在消费领域较为常见,多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严重瑕疵,却大量购买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深入讨论知假买假行为的定性问题已经成为过去式,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行为的认定已经形成了明确的界定标准。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的权利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过度维权行为延伸至医疗、上访、债权等领域,不再局限于消费领域。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社会成为一个网络化、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人们对新兴事物的接受度较高,维权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与方式变得多样化。流量大、传播速度快且影响更加广泛的“抖音”、“快手”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曝光”内涵,使维权平台不再拘泥于电视、新闻、微博。现实生活中,甚至有专门从事维权的主播和微信公众号。在上访领域中,政府为了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深入关注民生问题,开设了更多的投诉与维权渠道。相较于传统的电话热线,新型上访方式效率更高、处理速度更快且更加专业。维权方式的拓宽,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负面的影响。对这些维权方式的过度利用,很容易让人们误解其具有胁迫性质,行为的外观表现上带有敲诈勒索意味。特别是新出现的曝光平台,人们的关注度非常高,影响力也是无法控制的。而我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不够细致,主观、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大量的过度维权行为涵盖在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中。这一现实状况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过度维权的含义,这不仅需要对过度维权行为作出更明确的界定,还需要重新设置判定维权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对上述的新型维权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可见,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消费、医疗、上访领域选取了三个典型的案例,提炼出案例中存在的共同争议焦点问题。从维权者的主观目的认定、“曝光”、“上访”与“威胁、要挟”行为的比较、维权行为对象的范围三方面讨论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问题。认为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旨在惩罚那些无事生非的犯罪行为,过度维权行为在手段上虽然超出了一般的社会容忍限度,但其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与敲诈勒索有着本质区别。在司法实务中,提倡对该类行为做出罪处理,即便存在违法情形,也应当秉承刑法的谦抑性,优先适用民法、行政法加以规制。最后,针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与调整规范提出了一些建议与措施。
杨雪怡[4](2020)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衍生出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网络购物。当前,网络购物已经逐渐被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所接受并且成为了他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于传统消费,网络消费这种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加高效便捷,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使得消费者可以全方位的享受到更为快捷、更为方便的服务。但是随着网络消费的大范围普及,我们也应看到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消费面临的新问题,特别是网络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文章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法律解释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对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实践中高发的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问题入手,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别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特殊性,并从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目前对该领域保护的现状,其次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主要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被侵权之后的维权等角度进行探讨,分析了造成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强保护的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陈砚宝[5](2020)在《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界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得到了加强,维权案件不断发生。然而在维权的过程当中,维权者的维权行为往往会超出“正当维权”的范围,在维权过程中出于无奈而采取一些要挟手段进行索赔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否必然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模糊不清,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由此导致了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于造成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正。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的100个典型案例作为样本,围绕案件事实、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威胁、要挟手段进行论述分析,归纳审判实践中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界定存在的问题;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行为性质判定时所涉及到主观、客观要素的考量,以清晰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标准。本文共包括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方法。第二部分:裁判样本基本情况研究。明确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对100个不同判决结果的关于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定的案例进行归类,对比法院的认定事实、过度维权手段、索赔数额及判决结果与依据,力图通过对比引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过度维权案件审判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第二部分样本情况梳理,总结出过度维权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的现状:司法部门界定过度维权行为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同案不同判情况时有发生;量刑偏重有违罪刑均衡等问题。第四部分:对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界定司法认定争议分析。主要是要对敲诈勒索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进行阐释。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要将非法占有目的实质内涵进行精准化解读;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行为人实施的带有胁迫性质的维权手段是否令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是否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规范含义。第五部分: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界定标准。从维权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主观阶层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阶层的威胁胁迫手段入手,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刑法“谦抑性”原则下规范相关量刑建议。
甘珏昇[6](2020)在《消费者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商家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侵害,消费者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自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的手段,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问题在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对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不能"一刀切",必须进行层次性的刑法分析。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于构成要件层面对各要素进行实质解释,于违法性层面展开实质性法益衡量,从而厘清敲诈勒索财产犯罪与民事财产纠纷的界限。
赵君苓[7](2020)在《上海市旅游消费维权规制研究 ——基于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伴随着旅游消费市场地快速增长,旅游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最普遍的休闲消费形式。同时,旅游消费维权规制也在逐步完善。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先后共有32款旅游消费维权规制文件陆续出台实施。然而,根据上海市旅游局每月公布的旅游质监动态显示,2013年-2018年间无效维权量却年年超过有效维权量。伴随无效投诉量增长的典型非理性维权案例也凸显出来,如以媒体曝光、上访、影响正常经营等方式威胁维权,或是同一维权原因多种途径维权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或是不了解合法权益范围盲目维权。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以上海市为例,对现有规制下的旅游消费非理性维权案例的整理归纳分析,探讨旅游消费非理性维权现象的成因,并提出旅游消费维权规制优化进路,维护旅游消费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促进旅游消费市场良性循环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第二部分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上海市旅游消费规制和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现况,第四部分上海市旅游消费非理性维权实证研究——基于308起非理性维权案例,第五部分是现有规制下上海市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成因,第六部分则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优化进路建议。最后一部分为结论。研究采用质性研究。相较于以往对旅游消费维权行为的研究,本研究更注重案例中出现的非理性消费维权成因探究,将旅游消费维权涉及的三方——即旅游消费者、旅游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通过非理性维权成因串联起来一起分析。同时质性研究可以弥补量化研究的不足,避免量化研究中过于数据化而减少与实际的联系。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的出现,对理性维权的旅游消费者造成了不公正性,对旅游消费市场健康氛围产生负面影响。然而,规制机构结构单一,并不利于规制制定的权威性、协调性和专业性。加之旅游经营者处理旅游消费维权案件时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上海市目前的旅游行业协会管理权限萎缩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执行规制不力都是造成旅游消费维权问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且旅游消费维权救济途径使用不便的情况始终存在。这些因素共同成为旅游消费者在现有规制下非理性维权的成因。本文对这些因素进一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改善旅游消费者权责概念引导,加大理性维权宣传,并对非理性维权进行节制,实现真正的旅游消费维权公共利益,同时促进旅游消费市场健康发展。通过合理配置各规制及执行机构权力,并建立详细的联动机制体制,同时引入多元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规制,实现多元化治理。建立激励机制,在降低规制产生的成本同时,提高被规制企业内部效率。提升旅游行业协会管理权限,并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能力。将法定的四条维权救济途径侧重进行明确划分,整合对外途径、对内才具体划分,以此来提升使用的便捷性,同时减少行政资源浪费。
揣策[8](2020)在《《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日臻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网络交易平台不断发展壮大,使得电商购物更加便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不法商家在网络上销售假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而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彻底根治,这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阻碍。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无法了解具体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暴露出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格资质的审核并未达到较高标准的问题。在网络假货交易中,最终应由哪一主体承担责任,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打击网络售假行为的基础。由于此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专门的法律,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在电商纠纷中,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商家的责任划分比较模糊。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治理网络售假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网络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梳理国内外文献在处理电商平台售假问题方面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阐述《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者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部通过对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邹某、廖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杜某、许某产品责任纠纷案,衣念诉淘宝、杜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的研究及分析,进而对这些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法,对比跨境电商阿里巴巴和亚马逊在处理网络售假方面的措施,总结了两个平台的打假成果,对未来电商平台处理网络售假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根据《电子商务法》,从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明晰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加强合作的角度,在该法的合规应用方面对电商平台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甘珏昇[9](2020)在《论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文中提出近年来,本是民事纠纷的消费者过度维权案件屡屡进入刑法视野,敲诈勒索罪似乎成为认定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成立犯罪的“口袋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同案不同判不无争议,争点主要有二:一是通过传统媒体或者网络曝光进行维权索赔正当性的判断问题;二是消费者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同时,消费者误认为存在利益受损,进而实施“维权行为”的情形,可以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解决。此类案件的处理,应通过实质的法益衡量和违法判断相对性这两个途径,遏制刑法不当介入消费者过度维权案件,保证刑法的谦抑品格。
乌云其木格[10](2020)在《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公民能够意识到当权利遭受损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近几年在公民人身财产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土地拆迁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由此公民维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随之而来的是公民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有很多过激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底线导致本是维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其中不乏有些案件被定罪。对比近年来的过度维权被法院判定为敲诈勒索或者其他犯罪的案例,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上存在分歧。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的一种形式,属于在权利行使范围内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维权者多数集中在消费者、上访者、劳动者三类主体。通过维权者群体类型划分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有维权基础的过度维权行为入罪持限制态度。但维权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手段不合法等维权时属于权利滥用,在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其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如案情相似的案件,控辩审三方在定性时各持己见,造成案情相似判决结果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各级法院认定不一导致案件定性反复,浪费司法资源现象严重;权利人合法权利受损,基于维权成本与效率,在维权时行为方式可能存在不当,通常会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维权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威胁恐吓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特别是刑法对“敲诈勒索”含义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范围上的限定,有的司法机关已经做出判决但经过媒体曝光后因为当事人身份处于弱势引起舆论压力改判无罪,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许多案件得到人们的关注,从华硕电脑“天价”索赔案到“结石宝宝”父亲维权案件,再到湖北钟祥农民摘掉嫌疑人帽子案等,这些案件的发生由定罪到非罪无疑增加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导致公民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维权者对自己维权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存在误区。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进行下列思考:首先,应当参考国外关于该问题的大量研究与判例,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法系对过度维权的认识不一样。我国应当总结其他法系国家的经验融合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综合判断维权行为有无依据、索赔数额是否成为罪与非罪界限等方面入手,从而做到裁判有理有据。其次,应当加大普法力度,帮助基层群众区分维权行为与违法行为,使公众理性看待权利诉求,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也能拿起法律武器合理保护自己的公民。最后,提高司法公正透明度,不断完善、细化法律法规,减少同案异判现象才能使使民众信任法律、敬畏法律。
二、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3)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一)郭某维权案 |
(二)操某某敲诈勒索案 |
(三)孙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案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一)维权者主观目的的认定 |
(二)“曝光”“上访”与“威胁、要挟”行为的比较 |
(三)维权行为对象的范围 |
第二章 过度维权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及分析 |
一、维权者主观目的的认定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
(二)过度维权行为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
二、“曝光”、“上访”与“威胁、要挟”行为的比较分析 |
(一)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行为的界定 |
(二)“曝光”、“上访”等行为的评价 |
三、维权行为对象之限缩 |
第三章 研究结论及研究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严格控制入罪标准 |
(二)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三)拓宽维权途径,规范维权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案例评析 |
2.1 案例简介 |
2.2 争议焦点 |
2.3 案件的意义 |
3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3.1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的特殊性 |
3.1.1 参与消费过程的主体增多 |
3.1.2 网络消费的虚拟性 |
3.1.3 消费空间的开放性 |
3.1.4 双方成交合同的格式化 |
3.2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2.1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
3.2.2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 |
4 域外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察 |
4.1 域外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制度 |
4.1.1 美国-立法、监管部门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 |
4.1.2 日本-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
4.2 域外典型制度对于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
4.2.1 建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 |
4.2.2 建立一套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
5 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问题及成因 |
5.1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问题 |
5.1.1 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 |
5.1.2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难以实现 |
5.1.3 消费者维权困难 |
5.2 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强保护的原因 |
5.2.1 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 |
5.2.2 消费者无法作出维权选择 |
5.2.3 经营者信用评级的疏漏 |
5.2.4 交易中格式合同的陷阱 |
5.2.5 监管不到位 |
5.2.6 非诉救济机制不完善 |
5.2.7 损害赔偿无法落实 |
6 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6.1 完整披露经营者信息 |
6.2 明确管辖法院 |
6.3 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 |
6.4 明确规定格式合同内容 |
6.5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
6.6 辅助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
6.7 完善非诉救济机制 |
6.8 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界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美国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 |
1.2.2 日本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 |
1.2.3 德国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 |
1.2.4 中国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创新点 |
2 过度维权案件的裁判样本基本情况研究 |
2.1 过度维权行为概述 |
2.1.1 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 |
2.1.2 过度维权行为的特征 |
2.1.3 过度维权行为的性质 |
2.2 过度维权案件的裁判样本基本情况梳理 |
2.2.1 上访、非访类维权案件领域 |
2.2.2 索要巨额赔偿维权类案件领域 |
2.2.3 威胁、胁迫类维权案件领域 |
2.2.4 各审判程序无罪案件类研究 |
2.2.5 样本量刑情况研究 |
3 过度维权行为的审判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
3.1 罪与非罪界限模糊 |
3.2 同案异判现象严重 |
3.3 缺乏统一量刑标准 |
4 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界定司法认定争议分析 |
4.1 维权依据的认定 |
4.2 维权数额的认定 |
4.3 维权手段的认定 |
5 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界定标准 |
5.1 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
5.1.1 如何确定权利行使是否超过限度 |
5.1.2 主观阶层“非法占有目的” |
5.1.3 客观阶层“威胁、胁迫手段” |
5.2 规范定罪量刑 |
5.2.1 定罪量刑应符合刑法谦抑性 |
5.2.2 定罪量刑应切合形势政策 |
5.2.3 统一定罪标准 |
5.2.4 规范相关量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消费者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由典型案例引出问题 |
二、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分析 |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的刑法分析 |
1. 消费者维权前提事实是否客观正当 |
2. 曝光、发布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非法性 |
3. 索要巨额赔偿能否推定消费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二)违法性层面的刑法分析 |
1. 手段行为“过度”之处法益侵害的认定和衡量 |
2. 目的行为“过度”之处法益侵害的认定和衡量 |
三、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进行违法相对性判断 |
(7)上海市旅游消费维权规制研究 ——基于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 |
二、旅游消费维权 |
三、理性维权与非理性维权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规制理论产生的背景、内涵及其发展 |
二、规制理论对旅游消费维权分析的适用性 |
第二章 上海市旅游消费规制和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现况 |
第一节 上海市旅游消费市场的发展 |
第二节 上海市旅游消费维权现有规制 |
一、上海市旅游消费维权现有规制概况 |
二、规制体系的三个层次 |
第三节 上海市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现况 |
一、上海市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概况 |
二、上海市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分类 |
第三章 上海市旅游消费非理性维权实证研究——基于308起非理性维权案例 |
第一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设计 |
三、案例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案例研究结果 |
一、维权目的范围扩大化 |
二、规制机构长期一元化 |
三、旅游经营者缺乏积极性、协商随意性大 |
四、救济途径使用不便 |
第四章 现有规制下上海市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成因 |
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缺乏清晰的权责认知 |
一、旅游消费者对权责概念理解存在偏颇 |
二、理性维权宣贯形式单一乏力 |
第二节 旅游消费维权规制及执行机构配置缺陷 |
一、规制机构结构一元化 |
二、规制及执行机构之间纵向权力分配不明确、横向联动不足 |
第三节 旅游经营者缺乏自律和日常监管 |
一、旅游经营者自律动力不足 |
二、政府监管部门规制执行乏力 |
第四节 旅游消费维权救济途径使用便捷性不足 |
一、维权救济途径侧重分工不明确 |
二、维权救济途径之间互相割裂 |
第五章 上海市旅游消费维权规制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改善旅游消费者权责认知,加大理性维权宣传 |
一、进一步明确旅游消费者权责范围 |
二、改善宣贯形式,加大理性维权宣贯力度 |
第二节 改善规制机构间的配置模式 |
一、引入多元社会主体合作治理 |
二、明确规制及执行机构间权力分配和横向联系细则 |
第三节 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维权协商的管理与监督 |
一、增加激励机制,强化旅游经营者自律意愿 |
二、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规制执行能力和执政素养培训 |
第四节 降低旅游消费维权救济途径使用难度 |
一、明确各维权救济途径的侧重和分工 |
二、整合维权救济途径,做到“外统一,内分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上海市308个旅游消费者非理性维权案例清单 |
后记 |
(8)《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电商法及其他法律对网络售假的相关规定 |
2.1 电商法“打假条款” |
2.1.1 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
2.1.2 平台内经营者责任 |
2.2 其他法律对网络售假的规定 |
3 网络售假案例研究与分析 |
3.1 网络售假案例研究 |
3.1.1 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 |
3.1.2 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3.1.3 邹某、廖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3.1.4 杜某、许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
3.1.5 衣念诉淘宝、杜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3.2 案例总结 |
4 跨境电商处理售假问题互鉴 |
4.1 阿里巴巴对售假问题的处理 |
4.1.1 Gucci母公司开云集团状告阿里巴巴 |
4.1.2 阿里巴巴对售假的治理措施 |
4.2 亚马逊对售假问题的处理 |
4.2.1 亚马逊售假问题 |
4.2.2 亚马逊对售假的治理措施 |
4.3 跨境电商治理售假的经验总结 |
5 电子商务法的合规应用 |
5.1 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 |
5.2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
5.3 明晰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
5.4 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典型案例与问题提出 |
案例一: 黄静华硕笔记本索赔案 |
案例二: 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案 |
案例三: 李海峰今麦郎天价索赔案 |
案例四: 刘某食用油敲诈案 |
二、过度维权行为性质界定的域内外考察 |
(一) 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判例 |
(二) 我国理论界的相关学说 |
三、过度维权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考察的因素 |
(一) 维权前提事实是否客观正当 |
(二) 曝光或发布行为是否具有能够使人产生恐惧的强制性和非法性 |
(三) 索要巨额赔偿是否表明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四、消费者对维权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的处理 |
五、应遏制刑法不当介入消费者过度维权案件 |
(一) 通过法益衡量判断有无实质法益侵害 |
(二) 理清“民刑”关系是控制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入罪的关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度维权案件的审判现状与特征 |
(一)样本案例定罪情况 |
1.消费者维权类 |
2.信访领域类 |
3.劳动纠纷类 |
(二)过度维权案件审理的特征 |
1.同一案件前后罪名不一 |
2.案情相似判决不同 |
3.入罪标准不统一 |
二、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定性分析 |
(一)过度维权入罪要素考察 |
1.维权基础 |
2.索要金额 |
3.维权手段 |
(二)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难的原因 |
1.维权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重合 |
2.威胁内容存在重合 |
3.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 |
4.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
三、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域外考察及我国理论学说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学说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学说 |
(三)我国理论学说的认定 |
四、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界定以及启示 |
(一)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界定 |
1.权利主张无依据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
2.不以索赔数额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启示 |
1.理性看待权利诉求 |
2.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3]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吕晶.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杨雪怡.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5]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界定问题研究[D]. 陈砚宝.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消费者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研究[J]. 甘珏昇.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02)
- [7]上海市旅游消费维权规制研究 ——基于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的视角[D]. 赵君苓.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D]. 揣策.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9]论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D]. 甘珏昇. 苏州大学, 2020(03)
- [10]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实证考察[D]. 乌云其木格.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