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赔偿需保险撑腰(论文文献综述)
刘璐瑶[1](2020)在《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享有“经济警察”美誉的证券审计师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形成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毫无疑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证券审计师负责。然而,随着证券市场中审计失败的案件不断被发现,藏匿已久的康得新、康美药业、大智慧、九好集团、绿大地和万福生科等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被暴露于公众目光之下,使得公众对证券审计师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尽管财务舞弊事件中未能勤勉尽责、发挥审慎监督功能的审计师将受到行政处罚,但却极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遭受投资损失的股东若只依赖于行政监管,并不能得到相应补偿。随着受损股民诉讼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媒体机构的争相跟踪报道,人们已经开始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聚焦到公司背后的证券审计师身上。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同时,证券审计师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合理注意义务,后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已经不单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理论问题,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重点问题。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法学、会计学的相关知识,立足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探析我国证券审计师审计失败而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分析。首先定义了证券审计师的概念,并明确其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任务及意义;其次,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责任承担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重行政、轻民事”的现状,并从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和方式角度出发,肯定了民事责任承担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论;最后指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条件的存在,可能成为判定民事责任的阻碍。第二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首先分析了《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发现由于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低于证券法从而引起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无法“平起平坐”的问题;其次《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审计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最后通过讨论《审计准则》的优缺点,指出了其作为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第三部分: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意图出发,讨论了证券审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现行法规定最模糊的过错问题,从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讨论,并对实务中常见的具体过错方式举例说明;其次从因果关系出发,对因果关系的现行法依据、认定标准等展开讨论,并主张采用二分法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第三人范围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兼顾第三人和证券审计师双方利益,采用个案个判方式对第三人范围进行限缩。第四部分:以前三个章节的理论分析为基础,以大智慧案件为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判决证券审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首先介绍了大智慧案件的基本背景以及引起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概况,其次对大智慧公司舞弊方式以及立信所审计失败的具体原因逐一分析,最后结合判定立信所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点,揭示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解决和明确的部分。第五部分: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前四个章节的回顾,结合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现状,分别给出两部分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现行法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建议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同时将按份责任相关规定吸收到《证券法》规则中;其次,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建议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厘清故意和过失,并对过失的性质和程度做出更明确的划分,以期在解决我国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帮助。
董娟娟[2](2020)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以XY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益格局随之调整,各类违法犯罪频发,公安执法环境面临着新变化,公安民警执法权威遭受侵害屡见不鲜。如何有效应对暴力袭警、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以及涉警炒作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问题,既切实保障民警执法权威,又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是当前公安工作中无法规避的问题。本文以XY市为例,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描述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现状,分析了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借鉴了国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从规范民警执勤执法、强化侵权打击处理、加强警权宣传引导、提升领导履职能力、畅通警权维护渠道、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和推进律师参与维权七个方面提出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对策。
于猛[3](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高巍[4](2019)在《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在我国出现了不少因服刑人员劳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问题涉访涉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集中在服刑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数额、赔偿标准这几类问题上。针对服刑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监狱承担责任的比例和具体赔偿的数额可能有很大的差别,有因地区造成的差别,如沿海发达地区监狱的赔偿数额就高于内陆普通地区监狱,也有时间造成的差别,如同一所监狱在不同年份对同样情况的赔偿数额就有很大差异,这就导致一部分服刑人员的家属在监狱处理问题时,会将表现出不接受、不理解、不信任,有些家属诉诸于诉讼,乃至上访,有些家属甚至通过媒体曝光获得关注度,监狱只能被动地作出反应,极大的浪费了监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严重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处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可供参考,没有统一的赔偿计算标准,没有完善的处理机制。本文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良好解决方式的几个问题:监狱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实践中监狱应该如何处理,进行了分析论证。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现状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性质进行认定,分析了服刑人员的劳动性质,分析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差异,并概述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第三部分是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三种观点进行了展开分析,以此厘清监狱的责任和赔偿依据,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解读和分析,确定了监狱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对行政不作为和国家赔偿责任的解读和分析,确定了监狱不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通过研究《监狱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狱现行的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认定、补偿待遇及其计算标准等问题加以仔细分析并进行比较,确定了监狱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第四部分,结合本案例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应该如何完善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处理机制提出建议。
钟园园[5](2019)在《基层治理疲态的成因及其纾解之道》文中研究表明基层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前沿,基层工作影响到中央的决策部署能否贯彻落实,关系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的全局。我国的基层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疲态现象或者趋向,表现为基层干部身心疲惫、工作被动、逃避岗位、离开基层等。虽然这并不是主流,但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积极化解问题。基层治理疲态的原因在于基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些基层干部的工作价值感不高,以及基层问责风险过大等方面。为此,必须切实缓解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多角度采取措施增强基层干部的工作价值感和工作积极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规范问责,强化担当,为基层干事创业加油鼓劲。
冯建中[6](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胡琛[7](2019)在《见义勇为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见义勇为在弘扬社会正义的同时可能附带产生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见义勇为可能引致的民事责任问题。要正确处理见义勇为引致的民事责任问题,并科学界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主体及民事责任范围,首先要从民法学角度正确定义及定性见义勇为。综合我国民法学界对见义勇为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从民法学角度将见义勇为定义为:自然人在没有法定职责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济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的行为。此外,虽说见义勇为在表象上与无因管理有较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立法初衷、成立环境、调整主体以及责任范围等方面多有不同,因此有必要从民法角度单独探讨见义勇为及其相关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民法制度中,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其中,《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是我国民法制度中有关见义勇为的最新规范,第183条回应了填补见义勇为人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第184条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无需担责。比较之后可以发现,迄今为止我国调整见义勇为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范虽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发展变化,但相对于以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及地区为代表的域外立法而言,仍存在理论支撑欠缺、规范内容稍显笼统、司法适用效果有待检验等问题。要对见义勇为引致的民事责任进行全面分析,就要分门别类挨个梳理。首先,见义勇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见义勇为人对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可援引正当防卫理论解释,见义勇为人对无辜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可援引紧急避险原理解释,见义勇为人对受助人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的损失填补责任。这其中又分为受益人的“可以补偿”责任及受益人的“应当补偿”责任,文章从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性质及对应的请求权主体等角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我国现行调整见义勇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围绕受益人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人救助免责展开,相关内容都集中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中。当前,应立足于法律适用的角度尝试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面临的适用困境并找到相应的突破路径。《民法总则》第183条对于受益人补偿范围如何确定、诉讼中受益人与见义勇为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与相似的无因管理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顺位如何明确等问题均未作出必要回应。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以见义勇为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界定受益人的补偿范围,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缓解见义勇为人的诉讼负担,并明确第183条较无因管理条款的优先适用地位。此外,《民法总则》第184条也存在容易导致救助人与受助人利益失衡、忽略对救助人善意的考量、加重受助人的损害及过度放纵救助人行为自由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第184条在司法适用中应突出考察救助人的善意动机,明确受助人对救助人的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对受助人拒绝救助的法律效果予以认定,并援引比例原则确定救助人的责任范围。平衡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二者间的利益关系是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应起到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主要通过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去平衡二者间的利益关系,容易加重受益人的负担,引致新的法律纠纷。为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可以考虑突破民事责任的范畴,通过多元化救济渠道填补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以缓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如此可更加公平地调整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间的关系,也能够从侧面强化我国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
周莹[8](2019)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与权益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见义勇为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然而,近年来见义勇为认定难和权益保障不健全问题频发,显然,这与我国高尚的道德信仰相悖离。当前,对于见义勇为尚没有一个统一且具体的法律界定,只是散见于《民法总则》和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相似案件,这势必会导致处理结果上的差异,也大大加剧了不公平的可能性。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性质理论是一切相关研究的基础,综合各学说有关性质的分歧,将见义勇为定性为紧急状况下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行为。剖析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以见义勇为的主体、主观意思、保护对象和行为要求为基础探究见义勇为的认定体系。综合实践中的典型情形,分析特殊情形下我国见义勇为认定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公职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重特大灾害事故、扭送行为以及竞合型见义勇为的认定。结合见义勇为的价值取向,提出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保障、民法保障和工伤保障机制,精神奖励放宽标准,物质奖励区分等级,进一步完善免责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丁雨[9](2018)在《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计全覆盖目标的提出,给政府审计带来了新的挑战。审计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3月,审计署审计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党中央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事实上,为实现审计全覆盖的目标,必然会由于存在审计任务数量和审计人员数量之间的矛盾,而导致出现更多应审而未审的未审计问题,使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面临内部更大的行政问责与考核评价压力。在新时期审计全覆盖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宽容政府审计工作失误的容错纠错机制,也是审计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本文基于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通过对政府审计的未审计问题形成机理的分析,构建有审计职业保险参与的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的治理路径。以此促进政府审计机关的制度建设和责任规范,并实现审计风险的科学合理控制。这对我国政府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和控制审计风险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政府审计的未审计问题及治理路径,此方面的资料还是较少,所以本文选取这个主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论文主要由五个章节构成。第一章是绪论,界定了本文的核心概念,介绍了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阐述了相关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阐明了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对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及风险、和政府审计治理路径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总结了现有文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视角;第三章是理论分析,利用期望效用理论、损失厌恶理论,结合“保险新国十条”中提到的保险的风险治理功能,对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形成机理进行分析;第四章以案例对比分析的形式,基于审计署对20户中央企业的2015年度经济收支情况审计的案例,进行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对比分析,分析了在当前审计全覆盖的大环境下,本文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五章是总结、建议和展望,针对上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的治理路径,同时也指出本文存在的主要局限,以及下一步研究展望。
余凌云[10](2017)在《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文中指出经过多年制度积累,我国已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与制度,且行之有效。未来更为重要、也更为迫切的改革应当是,建立从责任认定、保险理赔到民事赔偿的标准化体系,以及责任认定实行可控的开放模式。
二、民事赔偿需保险撑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赔偿需保险撑腰(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证券审计师责任承担现状 |
一、证券审计师概述 |
(一)证券审计师定义 |
(二)证券审计师主要任务 |
(三)证券审计师意义 |
二、证券审计师行政监管现状 |
(一)行政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
三、证券审计师刑事处罚现状 |
(一)刑事处罚方式及力度 |
(二)刑事处罚现状分析 |
四、证券审计师民事诉讼现状 |
(一)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
(二)民事赔偿问题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来源和边界 |
一、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一)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来源 |
(二)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责任边界 |
二、注册会计师法 |
(一)在《注册会计师法》中的主要责任来源 |
(二)《注册会计师法》责任边界 |
三、审计准则 |
(一)在审计准则中的责任来源 |
(二)审计准则的适用争议 |
第三章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证券审计师具有过错 |
(一)过错认定的分歧 |
(二)常见的具体过错行为方式 |
二、证券审计师过错与第三人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现行法依据 |
(三)因果关系认定的应然标准 |
三、第三人范围 |
(一)第三人范围问题 |
(二)境外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四)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第三人损害的规定 |
第四章 “大智慧案”之证券审计师责任 |
一、“大智慧案”概况 |
(一)大智慧舞弊方式和结果 |
(二)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 |
二、立信所审计失败始末 |
三、立信所民事责任分析 |
(一)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
(二)故意和过失认定标准问题 |
第五章 证券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
一、修订《证券法》建议 |
二、连带责任司法实践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以XY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理论基础 |
2.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2.2 弗鲁姆期望理论 |
第3章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XY市为例 |
3.1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现状 |
3.1.1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主要做法 |
3.1.2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取得的成效 |
3.2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存在的问题 |
3.2.1 侵权案件数量不降反升 |
3.2.2 软暴力侵权问题突出 |
3.2.3 维权机构履职不到位 |
3.2.4 民警维权意识不够强 |
3.2.5 民警民事权利缺保障 |
第4章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民警执勤执法不规范 |
4.2 涉警舆情易引发炒作 |
4.3 职能部门履职有差距 |
4.4 领导担当作为待改进 |
4.5 律师参与执行不到位 |
第5章 国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经验借鉴 |
5.1 制定规范与理念培养并重 |
5.2 打击违法与服务群众并重 |
5.3 限制权力与保证效率并重 |
5.4 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 |
5.5 保障民权与维护警权并重 |
第6章 加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对策 |
6.1 规范民警执勤执法 |
6.2 强化侵权打击处理 |
6.3 加强警权宣传引导 |
6.4 提升领导履职能力 |
6.5 畅通警权维护渠道 |
6.6 探索建立容错机制 |
6.7 推进律师参与维权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2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现状 |
3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性质认定 |
3.1 服刑人员劳动性质的认定 |
3.2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区别 |
4 监狱赔偿责任的具体分析 |
4.1 监狱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
4.1.1 过错责任概述 |
4.1.2 监狱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4.2 监狱国家赔偿责任分析 |
4.2.1 行政不作为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4.2.2 监狱不承担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4.3 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进行赔偿 |
4.3.1 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国内相关法律 |
4.3.2 监狱应参照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
5 监狱当前处理机制的不足与建议 |
5.1 监狱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
5.1.1 法律依据不健全 |
5.1.2 工作机制不科学 |
5.1.3 赔偿标准不合理 |
5.2 完善处理制度的建议 |
5.2.1 探索制定预先防范制度 |
5.2.2 完善规范人身损害处理制度 |
5.2.3 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层治理疲态的成因及其纾解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治理疲态的几种表现 |
二、基层治理疲态的几点原因 |
1. 基层任务过重、压力过大,“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 |
2.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基层工作的价值存在感低,精神回报和物质回报小,晋升机会比较少,精气神提不起来 |
3. 基层面临问责追责泛化问题,干事创业风险高,一些干部因此逃避风险、逃避工作 |
三、基层治理疲态的纾解之道 |
1. 切实减轻基层过重、不必要的负担,缓解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 |
2. 从多角度入手,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的工作价值感和工作积极性 |
3.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规范问责,强化担当,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鼓劲打气 |
(6)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见义勇为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见义勇为中民事责任的规制现状分析 |
2.1 民法学视角下的见义勇为 |
2.1.1 见义勇为的民法学内涵 |
2.1.2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
2.2 我国民法调整见义勇为中民事责任的规定 |
2.2.1 我国民法调整见义勇为中民事责任的现行规定 |
2.2.2 我国民法调整见义勇为中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2.3 国外法中与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的规定 |
2.3.1 法国法中与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的规定 |
2.3.2 日本法中与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的规定 |
2.3.3 美国法中与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的规定 |
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救助不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3.1 见义勇为人救助不当对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3.2 见义勇为人救助不当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3.3 见义勇为人救助不当对受助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第四章 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责任 |
4.1 受益人的“可以补偿”责任内容剖析 |
4.1.1 受益人的“可以补偿”责任适用前提 |
4.1.2 受益人的“可以补偿”责任性质界定 |
4.1.3 受益人的“可以补偿”责任请求权主体 |
4.2 受益人的“应当补偿”责任内容剖析 |
4.2.1 受益人的“应当补偿”责任适用前提 |
4.2.2 受益人的“应当补偿”责任性质界定 |
4.2.3 受益人的“应当补偿”责任请求权主体 |
第五章 从法律适用角度突破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困境 |
5.1 我国受益人补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面临的适用困境及突破 |
5.1.1 受益人补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面临的适用困境 |
5.1.2 突破受益人补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困境的建议 |
5.2 我国见义勇为人救助免责相关法律规定面临的适用困境及突破 |
5.2.1 见义勇为人救助免责相关法律规定面临的适用困境 |
5.2.2 突破见义勇为人救助免责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困境的建议 |
第六章 从侧面强化我国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实施效果 |
6.1 侧面强化的路径—多元化救济见义勇为人 |
6.1.1 多元化救济见义勇为人的理论基础 |
6.1.2 我国多元化救济见义勇为人的立法现状 |
6.2 侧面强化路径的完善—明确各种救济方式间的适用关系 |
6.2.1 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各种救济方式间的适用关系 |
6.2.2 明确各种救济方式间的适用关系以缓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见义勇为的认定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见义勇为认定的实践案例 |
(一)赵宇见义勇为案 |
(二)白朝阳等人非法拘禁案 |
二、见义勇为的基本理论 |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
1.见义勇为性质的学说分歧 |
2.见义勇为通常为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行为 |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 |
1.见义勇为的主体 |
2.见义勇为的主观意思 |
3.见义勇为的保护对象 |
4.见义勇为的行为要求 |
三、见义勇为认定问题分析 |
(一)公职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 |
(二)重特大灾害事故中的见义勇为认定 |
(三)扭送行为的见义勇为认定 |
(四)竞合型见义勇为的认定 |
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 |
(一)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保障 |
1.给予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奖励 |
2.以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扶助见义勇为者 |
(二)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民法保障 |
1.见义勇为者受害的民法救济 |
2.见义勇为者致害责任的承担 |
(三)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工伤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引入 |
1.1.1 核心概念 |
1.1.2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 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2 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的治理 |
2.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综述 |
2.3 研究评述 |
3 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形成机理分析 |
3.1 期望效用理论 |
3.1.1 引入期望效用理论的动因 |
3.1.2 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期望效用对比分析 |
3.1.3 政府审计的期望效用具体分析 |
3.2 损失厌恶理论 |
3.2.1 引入损失厌恶理论的动因 |
3.2.2 政府审计人员的损失厌恶效用分析 |
3.3 保险的风险治理功能理论 |
4 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案例分析 |
4.1 审计案例介绍 |
4.2 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对比分析 |
4.2.1 政府审计的审计结论和分析 |
4.2.2 社会审计的审计结论和分析 |
4.2.3 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结论对比分析 |
5 结论、建议和展望 |
5.1 总结 |
5.2 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治理路径 |
5.2.1 实施审计职业责任保险 |
5.2.2 建立与外部审计力量的合作机制 |
5.2.3 建立容错和激励机制 |
5.3 本文的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表 |
(10)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美国以诉讼为中心的改革 |
三、日本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
四、我国的制度变迁与当下改革 |
(一)三个阶段 |
(二)自行协商、快处快赔 |
(三)交通法庭 |
(四)保险与救助基金 |
五、比较与改进 |
六、结束语 |
四、民事赔偿需保险撑腰(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审计师连带责任研究[D]. 刘璐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以XY市为例[D]. 董娟娟. 南昌大学, 2020(01)
- [3]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4]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高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19(03)
- [5]基层治理疲态的成因及其纾解之道[J]. 钟园园. 宁夏社会科学, 2019(06)
- [6]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见义勇为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胡琛. 河北大学, 2019(08)
- [8]见义勇为的认定与权益保障[D]. 周莹.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政府审计未审计问题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D]. 丁雨. 南京审计大学, 2018(11)
- [10]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J]. 余凌云. 清华法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