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沙涛[1](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国全[3](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刘晓鸣[4](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付云飞[5](2020)在《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研究》文中提出本博士论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内容,前两个部分为本文的总论,主要包括“导言”和“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中间的四个部分为分论,主要包括“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与计算标准”、“犯罪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的退赔”、“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最后一个部分为本论文的总结与展望。本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期深化对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实践操作中应对原理和具体方法。在第一章“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中,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思路,通过实证研究范式发掘、梳理司法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和“所得”的理解不一致问题、犯罪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明确性问题、以及对犯罪所得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的性质界定问题等。而对这些问题现状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犯罪所得及其财物的范围、追缴与退赔的性质、善意第三人与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论争议。有关“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刑事规范不明确,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实务与理论界的争议;追缴与退赔的司法审查程序设计有缺陷,是产生问题的另一大原因。在第二章“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及计算标准”中,需要明确“犯罪”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即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具有“去刑化”的特征。在违法一致性和去刑化的基础上,由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所得之广义的利益,主要包括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的利益、违禁品等。在犯罪“所得”的关系解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犯罪所得与违禁品都具有法律上的“违法责难性”,但是财物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之收益虽然犯罪行为的原因力相同、收益产生于犯罪所得,但是在直接犯罪所得与间接犯罪所得的分类中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犯罪行为所生之物与第三人犯罪所得,需要从财物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合法且合理的流转路径来进行判断。对违禁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类似保安处分的性质,产生犯罪预防与危险性衡量的双重法律后果。对犯罪工具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行为所生之物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违法性惩罚的性质,进而产生比例原则与违法惩罚的关系约束法律效果。而对第三人犯罪所得及不法所得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不当得利衡平措施的性质,会产生恢复财产秩序和财产权状态的法律后果。作为补充性的追缴方式以及追缴价额,在于实现追缴退赔制度的恢复财产状态之根本目的。犯罪所得的数额计算问题,需要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构建犯罪所得的计算模式和方法,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来实现犯罪所得中“得”的计算方法。在第三章“犯罪所得的追缴”中,需要明确追缴的性质应从刑法与民法的交错关系和被追缴财物的最终归属方可合理界定。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进行投资、合法经营并取得收益的,需要重点考量犯罪所得所涉及的财物对象及其具体范围。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收益的收益,需要衡量合法生产经营要素是否占据主导地位进行判断。对犯罪所得中的原物减损以及相关孳息,需要在法哲学的惩罚观念下对正收益(孳息)和负收益(减损)进行分类解析。犯罪收益追缴没收一般应当以没收原物为原则,但因犯罪行为人原因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没收原物,且犯罪行为人从中享受利益的,可追缴没收其与此利益等价的其他财物。对第三人犯罪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已经转移给第三人的追缴问题,需要考量对犯罪的治理和法秩序的恢复,强调公共惩罚与正义分配的协调。最终,在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刑事一体化适用过程中,完善追缴的主体规范与参与制度,明确追缴的对象范围,明确参与的时间节点,进而促使追缴的时效制度的构建和追缴的程序完善与救济制度细化。在第四章“犯罪所得的退赔”中,需要明确“退赔”具有公私兼顾的基本特点。“退”,主要涉及退还;而责令退赔,落脚点在于“赔”,即恢复原来的私法经济状态,即“赔”具有补充性。责令退赔的前提是追缴不能,如果原物存在,则只能追缴,不能责令退赔。同时,需要明确具体适用中的刑法和民法是重叠的和并存的。在犯罪所得退赔的实体要件分析方面,需要明确只有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意图保护的财产法益遭受损害者才是被害人。对刑法的违法性内容需要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来判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时,并不影响作为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所得之退赔。当违法所得原物尚存但价值减损的,从民法与刑法的法秩序一致原理和恢复性司法的法理来看,在返还原物之外就减损部分应当赋予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只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才应当返还。犯罪所得之退赔在共同犯罪的量刑中可以作为一种酌定情节,与认罪认罚制度形成良好衔接。对亲属代为退赔的规定需要进行细化,将此部分退赔款项分配给被害人,否则应当返还给犯罪分子的亲属。犯罪所得之退赔的刑法适用程序完善,需要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为基础,明确责令退赔不能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最终救济途径,或是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是保障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责令退赔的强制执行效果。在第五章“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中,主要讨论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与退赔。通过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及其犯罪所得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该类犯罪所得具有表现形式多样、财产性质归属难辨、主体权利结构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等基本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罪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犯罪所得范围亟待明晰、刑民交叉中财产处理的不合理、以及跨部门衔接协作难等问题。该罪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制度完善,需要明确犯罪所得的具体范围,在刑民交叉中解析追缴与退赔的利益主体和明确具体应对,完善追缴与退赔的具体程序和方式。通过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犯罪所得的分析,可以揭示该类犯罪所得具有个人涉案财物与组织涉案财物交织、合法生产经营所得与违法所得交融、违法所得和用于犯罪之物交错等基本特点。该罪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与“全部责任”的对应问题、违禁品没收与追缴退赔的关系问题。该罪追缴与退赔的制度完善,需要解析追缴与没收的关系性质、在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中对追缴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被告人追缴与退赔的财物价值和具体操作需要进行较为精确的刑法适用。
夷冰倩[6](2020)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文中提出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化和传统犯罪案件的网络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协助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缺乏系统的程序研究和权利审视,不仅影响了协助义务的履行效率,还威胁着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更挑战着网络社会的信任基石。因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率,保障隐私权利,有必要也急需要从程序维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进行系统分析。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展开分析与论证。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协助义务类型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三方面入手,厘清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切入,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和应当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侦查义务两方面阐释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问卷调查、文书分析、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实证方法,发现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缺乏紧急协助机制,二是协助义务启动授权程序宽泛,三是协助义务履行过程缺乏监督与制约,四是数据主体权利难以救济,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权利。第四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域外考察。笔者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地从国外的法律法规、数据分级、审查模式等方面借鉴经验。第五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规制路径。笔者在结合域外经验、学者观点与自身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一是细化数据分级,遵循比例原则开展紧急协助,并完善紧急协助机制的事后评估等配套程序规定;二是建构协助义务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侦企合作协议的公开与监督;三是打破侦查闭环,加强外部监督,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并规定延期事项,构建刑事合规机制;四是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和求偿权;五是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建议及抗辩的权利,并构建日常协助补偿机制及诉讼豁免机制。
史航宇[7](2020)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速,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却一直处于立法和司法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域之间人口流动性增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语言不通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作用是为少数民族、聋哑、外国及无国籍的被追诉人提供翻译帮助,消除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沟通障碍,以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翻译制度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理论基础也较为薄弱,司法实践中缺少细致规范的标准。鉴于此,为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语言权利,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域外考察法、交叉研究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包括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包括语言权利理论、人权保护理论、有效惩罚犯罪以及程序正义理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按照翻译活动的进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社会、行业特性四个层面来剖析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国际法律文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翻译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综合分析、科学借鉴。第五部分,对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构想。
梁鹏程[8](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周虎[9](2020)在《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文中提出检察官客观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超越当事人”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履行检察官职责,照顾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依法积极追诉犯罪的同时将实现司法公正放于首位。检察官作为客观公正的司法者,应当勿枉勿纵、不偏不倚且极力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不只是片面地打击不法、控诉犯罪。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检察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义务的缘由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拥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职责;检察机关以司法公正为执法办案的首要目标。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客观地、全面地搜集证据,如实地审查证据,全面向辩护人开示证据;检察官应当客观、如实地追诉被追诉人,不枉不纵;检察官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纠正不法行为,同时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被追诉人提供诉讼救济;检察官应当平等地对待被追诉人,公正地关照其合法权益。这些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能较好地履行其客观义务。有些检察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心态严重,甚至采取隐匿证据、曲解法律等方法谋取诉讼利益,通过侵犯辩护人权利、压制辩护的方式获得诉讼优势。检察官当事人化的理念误区、检察机关极端追求胜诉的诉讼文化、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司法的现实因素与检察机关严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导致某些检察官漠视其客观义务,不能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确保其公正地行使权力的关键所在。为了促使、保障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我国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础和根源。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法律监督职责在本质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第二,培育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诉讼文化。通过培育客观公正的诉讼文化,使检察官妥当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平等地、理性地对待被追诉人。第三,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重要措施。第四,清除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行政化色彩。通过落实员额制检察官制度改革、清除检察机关内部“上命下从”管理体制、业绩考核机制等改革,使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回归司法属性,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供制度保障。
杨益航[10](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本文的选题动机 |
0.1.2 本研究的主要问题 |
0.2 本研究的意义 |
0.3 境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0.3.1 境外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3.3 现有研究的述评 |
0.4 本研究的主要思路和创新之处 |
0.4.1 本研究的主要思路 |
0.4.2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0.5 本研究的方法和难点 |
0.5.1 本研究的方法 |
0.5.2 本研究的难点 |
1.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 |
1.1 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 |
1.1.1 问题框架与案例梳理 |
1.1.2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1.2 司法现状的成因分析 |
1.2.1 犯罪所得的刑法规范不明确 |
1.2.2 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标准不统一 |
1.2.3 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审查程序设计有缺陷 |
1.3 以主体关系的财物流转为核心进行刑民整合应对 |
1.4 本章小结 |
2.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及计算标准 |
2.1 “犯罪”所得 |
2.1.1 犯罪所得之“犯罪”涵义 |
2.1.2 本文立场: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只需符合客观要件即可 |
2.2 犯罪“所得” |
2.2.1 犯罪“所得”的内涵和外延 |
2.2.2 犯罪行为所生之物与第三人犯罪所得的关系 |
2.2.3 犯罪“所得”的法律后果与分类适用体系 |
2.3 犯罪所得的数额计算及其标准构建 |
2.3.1 犯罪所得的计算时间 |
2.3.2 犯罪所得的计算方法 |
2.3.3 犯罪所得的判断和评估处置 |
2.4 本章小结 |
3.犯罪所得的追缴 |
3.1 犯罪所得追缴的性质 |
3.1.1 以一种学说解读犯罪所得追缴的性质并不妥当 |
3.1.2 从刑法与民法的交错关系和犯罪所得的最终归属才能合理界定 |
3.2 犯罪所得追缴的对象和范围 |
3.2.1 犯罪所得被用于正当经营导致混同的追缴问题 |
3.2.2 犯罪所得不同类型的处置方法 |
3.3 对第三人犯罪所得的追缴 |
3.3.1 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实体要件 |
3.3.2 犯罪所得的善意取得 |
3.3.3 对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制度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4.犯罪所得的退赔 |
4.1 犯罪所得退赔的性质 |
4.1.1 退赔在法律上的行为性质争议 |
4.1.2 犯罪所得退赔的分类适用 |
4.1.3 本文立场:犯罪所得之退赔具有公私法兼具性质 |
4.2 犯罪所得退赔的实体要件 |
4.2.1 被害人与刑法保护法益之关系 |
4.2.2 合法财产的法益保护进路 |
4.2.3 退赔的实体要件要素分析 |
4.2.4 被害人与民法请求权的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5.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 |
5.1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的追缴和退赔 |
5.1.1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的基本特点 |
5.1.2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 |
5.1.3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完善进路 |
5.2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的追缴和退赔 |
5.2.1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的基本特点 |
5.2.2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 |
5.2.3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完善进路 |
5.3 本章小结 |
6.总结和展望 |
6.1 本文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 |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类型 |
1.2.1 数据留存义务 |
1.2.2 信息披露义务 |
1.2.3 技术监控义务 |
1.2.4 协助解密义务 |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 |
1.3.1 协助技术侦查 |
1.3.2 协助查封、扣押、冻结 |
1.3.3 协助调取证据 |
1.3.4 协助其他 |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 |
2.1.1 “侦查执法权——公民隐私权——商业利益”的博弈 |
2.1.2 本质是权力与权利的二元互动 |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的理论基础 |
2.2.1 第三方原则 |
2.2.2 权利让渡理论 |
2.3 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基础 |
2.3.1 制度制约理论 |
2.3.2 正当程序理论 |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 缺乏紧急协助机制 |
3.1.1 缺乏紧急协助机制的法律规定 |
3.1.2 紧急状态下协助程度与案件性质的匹配不成比例 |
3.2 协助义务的启动授权程序宽泛且缺乏监督 |
3.2.1 协助义务启动手续来自于侦查机关内部授权 |
3.2.2 侦查机关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合作协议 |
3.3 协助义务的履行过程缺乏监督与制约 |
3.3.1 协助过程形成侦查闭环,缺乏外部监督 |
3.3.2 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尚未明确 |
3.4 数据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
3.4.1 数据主体缺乏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 |
3.4.2 数据主体缺乏被遗忘权和求偿权 |
3.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难以平衡 |
3.5.1 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主张申诉建议的权利 |
3.5.2 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协助补偿权利 |
4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域外考察 |
4.1 紧急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
4.1.1 美国苹果公司 |
4.1.2 美国优步公司 |
4.1.3 《荷兰刑事诉讼法典》 |
4.2 根据隐私程度进行数据分级 |
4.2.1 美国“二分法” |
4.2.2 欧盟“三分法” |
4.2.3 小结 |
4.3 不同国家审查模式的比较 |
4.3.1 英国:行政审查模式 |
4.3.2 美国:司法审查模式 |
4.3.3 荷兰:准司法审查模式 |
4.4 尊重并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
4.4.1 美国谷歌、苹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每年发布透明度报告 |
4.4.2 美国社团组织每年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度测评报告 |
4.5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权利 |
4.5.1 欧盟《网络犯罪公约》 |
4.5.2 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案》等相关法案 |
4.5.3 德国《限制书信、邮件及电讯秘密法》 |
5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规制路径 |
5.1 细化紧急协助机制 |
5.1.1 细化数据分级,遵循比例原则开展紧急协助 |
5.1.2 完善紧急协助机制的事后评估等配套程序规定 |
5.2 细化协助义务启动的授权程序,强化监督及审查 |
5.2.1 建构协助义务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 |
5.2.2 加强对侦企合作协议的公开与监督 |
5.3 加强协助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 |
5.3.1 打破侦查闭环,加强外部监督 |
5.3.2 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并规定延期事项 |
5.3.3 构建刑事合规机制 |
5.4 给予数据主体正当隐私权利合理的救济 |
5.4.1 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 |
5.4.2 赋予数据主体被遗忘权和求偿权 |
5.5 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 |
5.5.1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建议、抗辩的权利 |
5.5.2 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日常协助补偿机制及诉讼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 |
1.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 |
1.2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 |
1.2.1 主体独立性 |
1.2.2 知识专业性 |
1.2.3 活动依附性 |
1.3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 |
1.3.1 以翻译对象为标准 |
1.3.2 以翻译形式为标准 |
1.4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 |
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语言权利理论 |
2.2 人权保障理论 |
2.3 有效惩罚犯罪 |
2.4 程序正义理论 |
3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翻译活动事前存在的问题 |
3.1.1 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较为随意 |
3.1.2 翻译人员的适格缺乏统一标准 |
3.1.3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能否担任翻译人员存在争议 |
3.2 翻译活动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
3.2.2 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不规范 |
3.2.3 翻译活动难以监督 |
3.2.4 翻译人员的中立性难以保证 |
3.2.5 刑事诉讼文书翻译有待规范 |
3.3 翻译活动事后存在的问题 |
3.3.1 对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实现 |
3.3.2 翻译异议救济程序尚不完善 |
3.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立法层面: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
3.4.2 司法层面: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3.4.3 社会层面:法律翻译人才不足 |
3.4.4 行业特性层面:翻译失真现象难以克服 |
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4.1 国际法律文件有关规定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3.1 俄罗斯 |
4.3.2 德国 |
4.4 混合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4.1 日本 |
4.4.2 意大利 |
4.5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特色规定 |
4.6 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
5.1.1 普适性与地方性 |
5.1.2 应然性与实然性 |
5.1.3 当前性与前瞻性 |
5.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具体完善 |
5.2.1 建立翻译人员准入及储备机制 |
5.2.2 明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 |
5.2.3 规范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 |
5.2.4 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 |
5.2.5 建立刑事诉讼翻译监督机制 |
5.2.6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程序 |
5.2.7 规范刑事诉讼文书翻译 |
5.2.8 尝试引进智能翻译技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
(一)控告职能 |
(二)作证职能 |
(三)监督职能 |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涵义和类型 |
(一)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涵义 |
(二)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 |
1.域外国家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 |
2.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类型 |
二、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义务的缘由 |
(一)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 |
(二)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
(三)检察官拥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职责 |
(四)检察官履职以司法公正为首要目标 |
三、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应有表现 |
(一)客观搜集、审查与开示证据的义务 |
(二)客观追诉被告人的义务 |
(三)履行法律监督与诉讼救济的义务 |
(四)公正关照被追诉人的义务 |
四、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诉讼制度对检察官客观义务规定不足 |
1.证据开示制度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3.撤回起诉制度 |
(二)检察官具有当事人化与极端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 |
1.当事人化的理念误区 |
2.极端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 |
(三)检察官履行职责遭受外部干预 |
(四)检察官管理体制严重行政化 |
五、刑事诉讼中保障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措施 |
(一)完善诉讼制度以充分体现检察官客观义务 |
(二)矫正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理念误区 |
(三)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免受外部干预 |
(四)清除检察官管理体制的严重行政化色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4]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5]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研究[D]. 付云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6]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D]. 夷冰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7]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D]. 史航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D]. 周虎.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10]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