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币诈骗面纱重重(论文文献综述)
章建赛[1](2021)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用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区块链被《经济学人》杂志定义为“信任的机器”,是由信息互联网转向价值互联网的关键核心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能够改变生产关系的技术革命。在区块链技术条件下,合作秩序将由中心化到去中心化转变。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核心生产关系之一,区块链技术将重塑人类社会的信用治理。本文在理论层面,系统梳理了信任、信用及区块链的学术谱系,拓展演化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了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及从区块链机器信任投射到人类社会信用治理的原理,应用博弈理论研究了去中心化的理性个体的信用特征,以及有限理性条件下产生信用合作的稳定性。并从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两个层面,分析了三类区块链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的信用演化和变异规律。其中,在个体行为层面,构建微观经济学偏好分析模型,推导了公有链中Token(代币)经济的信用偏好承袭演化、信用合作的场域和市场均衡状态;在群体行为层面,引入病毒感染模型,推演了 DeFi(去中心化金融)在私有链随机网络、联盟链无标度网络环境下的信用变异特征。在应用层面,本文构建了个人信用评价、中小企业信用评价2个改进模型,并应用实践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其中,在个人征信上引入区块链的“币天销毁”技术,构建“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应用机器学习算法进行了实证研究;在中小企业授信方面,将不可篡改的企业主特征信息变量加入传统的信用评价模型,构建区块链增强信息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并采用Logistic回归算法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验证了基于区块链技术改进的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在区分能力、识别能力等方面均优于传统信用评价模型,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面向未来数字世界,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体系将深化(而不是替代)传统的由中央银行创造、商业银行扩张的中心化的信用创造和治理体系,并从人类社会的信用治理延伸到物理世界的信用治理,深入到“云-管-端-边”的设备系统治理中,通过“+区块链”和“区块链+”实现从万物互联、万物智能到万物账本的“设备民主”和设备自治。区块链技术对信用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的重构,对信用生成、发展、应用、拓展和监管等治理的变革,尚处于初期阶段,未来必将进一步深化。
王洋[2](2020)在《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监管理念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是讨论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理念的法制化问题。首先通过讨论资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讨论其在我国现行的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所造成的各种问题,从而引起对穿透式理念法制化的必要性。进而,从穿透式监管的概念谈起,讨论其法学理论基础和经济学基础,包括讨论其功能监管理念和行为监管理念。进而从立法、监管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讨论穿透式监管的法制化问题。首先,从立法层面,围绕功能监管进行分析,认为资管业务的立法应当基于其共同的法律本质及信托关系,并指出目前资管业务相关立法仍然更多是根据其机构而非产品本质进行监管,并讨论其中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随后,讨论穿透式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以实际的行政处罚案例讨论穿透式监管的监管方法,并讨论其中的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者保护等问题。最后讨论的“穿透式”理念在司法中的作用,和与此而来的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调问题,并讨论金融审判理论对于资管业务的创新应当如何进行适应。本文共五章,第一章首先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界定,确定讨论的边界。在讨论其特有的历史沿革的过程,并指出其在这种演化中形成的监管路径依赖。从这一制度依赖的弱点出发,谈其如多层嵌套、监管套利等其出现在机构监管中的诸多问题和风险,这一点是为了确定“穿透式”理念在资管业务治理中法制化的现实必要性。第二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谈到在实践中其在不同金融领域中的运用,其运用已不限于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治理。进而,谈到其理论基础,包括其基于的证券法和金融法价值取向。此后进行一定的比较法研究,着重讨论其借鉴的域外法治,及其借鉴的信托法原理;在经济学理论方面,谈到其基于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理。第三章实际上讨论的是有关“穿透式”监管在立法中的体现。其围绕着“功能”监管这一理念出发,讨论了现有资管产品按照机构进行立法规制的弊端,并讨论了资管行业所基于的信托法这一统一的基础。主要包括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相关条款等,探讨其在立法中如何协调。第四章从具体的监管执法角度来谈“穿透式”理念的运用。本章中使用了相关的具体处罚案例,来分析穿透式理念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具体实践,包括其“向上”穿透最终投资者和“向下”穿透底层资产的运用及其核查方法。并结合资管新规,及穿透监管中“向上”穿透到投资者的方法,讨论“穿透式”监管的理念,是为了协调机构监管中的相关问题,包括对于不同种类资管产品的现有不同监管,并探讨其在监管协调中发挥的作用。最后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穿透式监管中的运用。第五章则是结合“九民纪要”中的相关规定,讨论“穿透式”理念在司法中的运用。首先,从较为抽象金融司法的角色及其发挥的作用谈起,讨论到实践中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的关系,包括其在资管法律领域的协调及其冲突;并谈到目前金融审判中“司法监管化”的讨论。进而,谈到外观原则等商法原则和穿透式理念的冲突,并讨论“持法达变”的金融审判理念在“穿透式”理念如何进行法制化中的运用。
阿依格林·甫拉提江[3](2020)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研究》文中指出针对当前经济犯罪与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紧密联系的情况,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是侦办隐藏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解决之道。传统的犯罪分析研判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资金流量巨大、高科技化的经济犯罪手段,因此地下钱庄洗钱资金流分析在类案侦查模型和资金查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文针对当前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发展态势和打击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资金数据、账户的理论内核出发,对经侦部门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研判方法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总结,提出以账户和资金流为核心的分析研判方法以及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数据分析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期能够有助于改良侦查思维,提升打击和治理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效果。本文的主体部分划分为五个章节。第一部分,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形势和研究现状系统的梳理分析,以刑法学、侦查学等视角对研究概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地下钱庄的概念、特点、运行模式进行阐述,指出了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运用逻辑分析方法,以微观的数量级、交易行为和账户身份识别三个维度以及宏观的地域、行业资金流动两个维度即“五维分析法”,系统化的对地下钱庄的可疑资金流特征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下钱庄资金流分析的常用方法和地下钱庄资金分析的三种研判路径;第四部分,梳理了目前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及其他经济犯罪侦查应用的资金分析研判工具及地下钱庄相关模型,指出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现存问题从智能经侦和数据化实战思维出发,对我国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数据分析机制提出改进建议,并围绕典型案例重点介绍了以账户和资金流为核心开展的资金分析研判工作在实践领域的运用。
钱俊成[4](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指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宋慧慧[5](2016)在《中国地下保单的危害与治理研究 ——以澳门地下保单拒赔案为例》文中指出地下保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不仅使投保人可能遭受保单无效、拒赔等风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步伐,是潜伏在金融市场之中的一颗“定时炸弹”。地下保单发展到现在已经有十余年了,监管部门虽对此一直严厉打击,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但都收效甚微。自中国加入WTO之后,经济获得快速发展,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也愈发密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港澳地区投资,赴港澳买保险已成时尚热潮,地下保单再次重出江湖。目前关于地下保单相关探讨的文章并不多,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地下保单的成因进行分析,分别从各个利益主体出发深度挖掘其造成的危害,并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以求根治地下保单,对确保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内地居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都有重要的意义。地下保单的出现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加剧,各国的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之下,加强各国的金融监管便成为了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挑战。地下保单就像其它受到国家管制或法律禁止的走私商品一样,属于地下经济的一环,隐蔽性较强,若单是依靠法律来禁止是很难有效的杜绝地下保单的非法销售的。所以,内地的保险公司应该从自身出发加速产品创新,争夺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地位;同时,我国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制定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严肃处理参与地下保单交易的经纪人和境内外保险公司,对于地下保单的购买者也要给予适当的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境内的保险公司在保证经营业绩的前提下也应该适当地拓宽产品投资途径,改善公司的经营环境,增加资金的投资收益,进而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销售地下保单是一种非法的交易行为,不仅使投保人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发展,丢失了大量内地的优质客户群,进而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及国家的利益。因此,本文通过对地下保单的相关危害进行分析,以遏制非法地下保单的发展和蔓延,对于规范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都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主要分六部分介绍: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第三部分是案例分析,关于地下保单的案例很多,本文主要以澳门首例公开地下保单拒赔的事件为切入点,引出文章的讨论视点。第四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地下保单猖獗的原因以及对各方利益主体的危害、购买地下保单面临的各种风险。最后一部分是根据当前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系列打击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地下保单的屡禁不止,一直是监管部门相当头疼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地下保单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据此来抛砖引玉,希望广大学者能够对此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以彻底解决地下保单问题。
刘艳梅[6](201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轰动全国的“孙大午案”、“吴英案”的相继曝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在我国许多地区沉渣泛起,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并且案情疑难化、手段专业化,为司法实务在认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问题上带来重重阻碍。从“孙大午案”起,就已经开始引起学界、金融界、媒体乃至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尤其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法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三者之间界限认定上存在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变相吸收”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判定?对于“公众”该作何理解?集资款的使用是否关系该罪的认定,是否有构成其他犯罪的可能?是否需要发生客观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基于对这些争议问题的思考,本文对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相关问题予以详细探讨。本文除了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总体把握。首先确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性质,即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之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0]18号,下文简称《解释》)的解读,以及对第一条(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和第四条(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所列行为的”的研究,找出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其他集资类犯罪的关系,得出非法集资犯罪是所有集资类犯罪的上位概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因此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问题上,理应在非法集资的大背景下考虑,即非法吸收行为必须具有非法集资性质。其次,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根据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大致梳理了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要求,指出在本罪认定问题上的争议点——“变相吸收”行为方式的认定、对“公众”的理解以及本罪是否为结果犯的问题。最后,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特征。从本罪的客观要件中引申出非法吸收行为应当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并标明作者所产生的亟待下文解决的疑问。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解决第一部分所提出的疑点问题。最先解决的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是否为本罪适格的主体。从《银行法》规定、该罪的立法目的、以及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性三个方面予以论证,得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如若有非法吸收行为的理应受到刑法规制,只是在适用刑法最后一道防线时应当慎重。其次解决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问题,即对“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内涵和表现形式的把握,资金的使用,以及扰乱金融秩序的理解。作者认为《解释》不可能完整罗列所有的变相吸收的行为方式,但是无论非法集资者的手段如何高超、如何隐蔽,只要抓住它的本质(内涵),就能准确将其识别出来并绳之以法。本文摒弃“吸收资金”、“给付回报”、“不特定多数人”等传统的认定模式,分别从集资性和公开性、社会性两方面认定“变相吸收”的表现形式。作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通过“出资者(被害人)的被动投资性”来认定非法集资性质更具可操作性,即出资者拿出资金不是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是为了获得稳定的、无风险的高额回报,并且这种利益的取得完全取决于集资者或者第三方的行动,并不体现出资者的意愿;并且以赊销付息、和赊购付息两种交易形式为例,证明了该方法的可行性。而对于公开性的认识,作者认为公开宣传只是认定公开性的补充,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对待口口相传的宣传形式应当辩证看待;吸取英美国家私募制度中的获许投资者概念,将从出资者的投资经验、经济实力以及与集资者的亲疏关系三种情形综合考虑非法吸收行为的社会性特征,以解决“不特定多数论”本身存在的不确定问题。在集资款使用问题上,作者从该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解释》的规定来看,坚持认为此罪不是目的犯,不要求资金的用途,但是承认资金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其他犯罪的情形。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理解,仅从法律条文的内部构造上即可判断出它的结果属性。第三部分,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几种常见合法融资活动的界限,以及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本文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在于出资者出资目的、融资范围和融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出资者的目的在于投资,融资范围也具有不可控性,集资对象大多无经济实力、无投资经验、与吸收存款者无亲密关系的普通百姓;相反民间出资者不具有投资的性质,融资范围确定、并且不会任意扩大,融资对象更是熟人模式,不会涉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与委托理财的界定中,作者认为如果受托人在委托理财中承诺保本收益,并且投资活动没有按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的则具有非法集资性质,再同时满足出资者公众性的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则暴露无遗。相反若只是承诺保本收益,仍然按照委托者意愿进行投资,则只能是违法行为。本章后半部分主要讨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别。本文认为从集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手段是否为犯罪所必需两点出发,即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分辨出集资诈骗罪。该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发行股票、债券系虚假的,或者尽管是真实的,转让行为并非集资者本意;而后者发行的债券、股票系真实的,并且真实地发行出去,只是不具备发行条件或者没有被批准,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已。在该罪与公募基金的非法经营犯罪的界限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当从公募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的真实性出发来鉴别两罪。对于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从欺诈的内容和对象两方面即可作出判别。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最容易区别的,首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平等的,而后者具有严重的层级划分和等级制度。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个旧题材,研究文献数不胜数,但是作者在探讨该问题的时候敢于尝试“旧瓶装新酒”,尤其是在对“变相吸收”内涵的认定问题上,摆脱固有的研究思路,运用逆向思维,从出资者被动投资性角度来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性质,以出资者的经济实力、投资经验、以及与集资者的亲疏关系三方面来定义“社会公众”。率先讨论了吸收资金的使用问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而且本文在探讨该罪与合法融资、其他集资类犯罪的区别时,能够将本文的研究成果应用到比较过程当中,使得本文的创新成果得到很好地验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操作。鉴于作者没有系统学习过金融专业知识,对涉及金融的相关理论理解不够,导致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对金融犯罪理解偏差的问题,望读者予以指正。
杨阳[7](2012)在《宏观经济调控视野下的洗钱犯罪预控新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毒品,走私等有组织犯罪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犯罪手段的日益现代化,洗钱犯罪也日益猖獗。何谓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是怎样形成的?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如何?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已经有很多学者在洗钱犯罪的概念、成因、犯罪方法和预控方面作了大量研究,但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视角来探讨洗钱犯罪的预控研究尚属空白。通过宏观经济学中的IS-LM模型可以清晰看到洗钱犯罪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如何利用宏观经济调控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应该是当今反洗钱研究的新方向。从1997年至今,我国宏观经济学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7-2004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调整收入分配,使财政政策在启动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在需求不振、经济增长乏力阶段,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需要中间传导过程,时滞短,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第二阶段是2004年至今的稳健财政政策,核心是松紧适度,着力协调,放眼长远。具体来说就是要注重把握“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十六个字。宏观经济学也在不断创新,目前正在从宏观层面阶段发展到宏观层面与中观层面相结合的阶段。鉴于此,宏观调控的方向也在从总量调整转为局部调控。可以说,在积极财政政策阶段,由于国家正在大面积促进经济发展,致使一些经济犯罪包括洗钱犯罪的大量产生,04年之后的国民经济稳健发展,在一定层面上控制了洗钱犯罪的扩张,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2000年从减免税收,下降贷款利率等方面大力促进发地产也发展,导致大量洗钱者通过购买商品房进行洗钱,直到2010年9月,房产限购政策出台,才有效遏制了直接通过购买房产洗钱的犯罪数量。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洗钱的力度加强,传统的洗钱方法越来越没有生存的空间,因此,为了规避现有的反洗钱措施,犯罪分子将洗钱活动从现实世界转向了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一角落,利用网络银行或者利用网上赌场进行更为隐秘的洗钱犯罪。另外,由于我国对洗钱范围的界定只限于上游犯罪,从而助长了赌博、组织卖淫、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出现了“中国特色”的洗钱方法。针对这种高科技和中国特色的洗钱犯罪活动,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防范和惩治措施,通过立法、科技、金融、建立预防机制,特别是利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等措施,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活动。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待反洗钱问题的态度不一致。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洗钱采取纵容的态度可能会获得短期的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因为洗钱存在的潜在危害是巨大的。不仅掩盖了赃款的真实来源,切断了警方追查犯罪的线索,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影响了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认为反洗钱可能会影响外商投资、经济发展的认识是片面的、短视的。有效地控制洗钱犯罪活动不是单纯地打击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纯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和平和稳定的生活秩序。当前,洗钱活动之猖獗,洗钱手段之高科技,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笔者认为,容忍这股势力继续蔓延的结局将是一场灾难,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刻不容缓。本文就洗钱犯罪的方法及预控洗钱犯罪的对策进行了重点研究,期望能够对反洗钱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冯剑[8](2012)在《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学界较少关注的近代天津城市民间借贷为研究对象,利用天津地方档案以及报纸、文献资料等第一手资料,对近代天津民间借贷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研究。在研究中利用了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有关信任、博弈、交易成本等理论工具,力图对近代天津民间借贷在近代的发展脉络以及其与近代天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进行描述。通过研究表明,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的借贷者和借贷资金广泛地分布于天津各个阶级和阶层,民间借贷对民生和工商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近代天津,民间借贷风险加大,社会信任度不高,欠债、避债以及因为民间债务导致的暴力和欺诈现象严重。近代天津高利贷现象盛行,而且社会危害逐渐加大,除了风险高和民间资金供求不平衡以及物价和市场变化的因素外,政府行为对此也有影响。近代天津的民间借贷个人日见信用缺失,保证信用应用广泛,抵押信用也日益流行。传统的民间消费和商业借贷组织和机构如合会、典当、银钱业依然在民间借贷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都出现了变迁、危机和衰落,面临着内部与外部的信任危机。典权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融资习俗,为民国法律所认可,也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新式银行、合作社等成为民间借贷的新机构,民国时期的天津银行不仅对民间工商业借贷,一些银行也对民间消费借贷较为关注。但是,银行借贷手续繁琐,许多做法与民间习俗不相适应,银行对民间借贷也采取谨慎态度,对民间借贷的作用有限。近代天津政府对民间借贷非常关注,除了采取禁止高利贷、限制当息、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等干预措施外,政府也成立银行号规范并直接介入民间借贷。在天津出现自然灾害和市场危机的情况之下,政府还以借贷形式对民间民生和商业进行救助。但是,民间社会与政府并没有建立互相信任关系。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依然处在较为困难的形势之下。
孙旭[9](2012)在《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并对中国的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2004年,中国的世界进出口贸易排名已上升到第3位,历史性的突破了一万亿美元大关;在2010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2.9728兆美元,其中出口总额为1.5779兆美元,稳居世界第一。但是在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出口企业的预期未收汇问题也日渐突出。国际贸易中各种风险悄然而至,如国家政治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交易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些风险都时刻威胁着外贸出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何做到及时、安全收汇成为目前学者和管理者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运用演绎分析法展开研究,以实证分析法为主展开论述。文章研究建构了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业务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并从实证的角度进行了丰富和验证。本文主要工作如下:第一、建立控制收汇风险的前期调查和评估机制,即事前预测机制。风险事前预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和条件,要利用先进的、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口商及进口商所在国进行风险评估,对未来的风险状况进行一系列分析、预测和判断,以利于风险承担者相机抉择,做出正确防范。第二、建立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防范收汇风险的控制体系,即事中控制机制。信用管理工作要始终贯穿在整个出口业务流程中,进行全过程控制,杜绝任何业务环节出现问题,以免造成出口收汇风险的隐患。第三、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机制,即事后补救机制。只要从事国际贸易,就可能会有应收账款,就有逾期未收回的风险。如果出现逾期未收回欠款,出口企业就要果断采取各种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本文的研究结果能够系统的指导中国出口企业收汇工作,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建立起贯穿于企业出口业务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使中国出口企业能够“事前预测”,防患于未然;“事中控制”,消除隐患;“事后补救”,减少损失。
秦援晋[10](2010)在《文化金融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文化眼光检讨人的金融行为和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力图探索一种当前全球金融界急需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并就金融法律与制度的重构提出思路。以往研究金融的视角,主要有三个,即从金融运行规律的视角、从金融技术的视角和从金融监管的视角。过去以上视角上的研究,甚有成绩;但对金融的观察,如果限于以上视角,却显得不够。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并由全球金融自由化管道所传播而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更加昭示了另一个视角的重要性。这就是文化伦理的视角。本文即从这个视角切入研究,初步建立了一个文化金融学体系。要真正弄清个人的金融行为与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问题,局限于金融学之内的知识是难成其功的。本文认为,对金融进行人性的、历史的、当前情势的三维焦点的考察,首先形成个性化的文化见识,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系统性的学术领域:文化金融学。所以,文章从对“人”的探讨开始,构成全文的第一部分。在这个部分中,通过质疑“经济人”概念的简约性和虚构性,揭示了人作为伦理本位的本质特征。这与当前经济学的前沿性理念:活动于市场上的人绝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文化意义上的人,具有内在的相通。由此出发,作者采用现实与历史的照应、欧美与中国的对比这个比较文化学研究方法,对金融的事实秩序和金融的价值秩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揭示文化对金融的价值秩序的塑型作用。那么,支撑金融价值秩序的文化因素有哪些呢?文章提出了正义、诚信、节制、责任这四个基本的文化元素,它们如水中之盐一样支持着金融的伦理、法律和制度。文章从金融历史与现实关联性视角,选取了富有意义的案例,指出:但凡文化元素缺失,则金融必定陷入病态,或按美欧学术界的习惯概念,称为“恶金融”,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当代的格林斯潘时期与十八世纪法国“约翰.罗”体系时期就有着惊人的相似,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都曾专门研究过这个着名的约翰.罗体系,当今一些美国学者特意又把约翰.罗体系重述出来,以便于与格林斯潘时期作对比。本文也在相关之处专门研究了约翰.罗的案例,以及其它历史案例,指出:金融中的关键文化元素,即正义性的缺失,是“恶金融”之源;也是当今我们身处其中的金融危机之源。是为文章的第二部分。紧接以上的哲学的与历史的视野相结合的分析,按照分析的结论,文章转入对二十世纪金融的文化批评。二十世纪金融中的着名事件和制度巨变,都没有即身而终,在全球化时代,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问题,文章便自然而然地就这些问题进行伦理文化上的阐释。是为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的人性、历史、当代情势的三维聚焦的分析,作者对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文化批评,就金融文化重构初步提出了设想,而其核心是,重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本文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流行的实证分析,也不同于由现成的概念出发的规范分析;它更接近于马克思的方法:为了免受现实中繁茂芜杂的事实存在的干扰,依靠抽象思维能力把复杂的现实形态还原为最初的简单形态进行分析,这个简单形态既是逻辑的起点又是历史的起点,从这种简单形态出发又一步步回到现实形态,并对现实做出结论。文章在相关之处特意批评了当代英美分析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割裂为二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对多年来的金融研究是有不利影响的,表现在把金融研究局限于所谓的事实判断,而把价值判断开除了;可是离开了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也就走到形下学的纯技巧之路上去了。也正因如此,那些直接服务于工商业资金循环的信贷风险分析技术与那些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技术,便不分价值序列地排列在一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巨量的现金流从产业链上漏出,进入虚拟金融,狂热地参加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博利,对此却没有一个系统性价值理论可以进行有力的价值追问。本文初步探索得到的金融文化学原理,对于认识、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有其价值,至少它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关于重建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的思考,也将有助于人们探索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走向。
二、外币诈骗面纱重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币诈骗面纱重重(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2.1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2.2 论文的主要研究思路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基本理论 |
2.1 信用基本理论研究 |
2.1.1 关于信用基础之信任的相关研究 |
2.1.2 关于信用的特征及与其它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信用治理的相关研究 |
2.2.1 信用治理的理论分析 |
2.2.2 信用治理的应用分析 |
2.3 区块链技术的研究 |
2.3.1 比特币与区块链的研究 |
2.3.2 区块链核心技术的研究 |
2.3.3 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研究 |
2.4 区块链技术与信用治理结合的研究 |
2.4.1 区块链与信任体系 |
2.4.2 区块链与信用治理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区块链技术条件下的信用治理原理 |
3.1 区块链技术架构与共识机制 |
3.1.1 区块链技术架构 |
3.1.2 区块链的类型及特点 |
3.1.3 区块链共识机制 |
3.2 从机器信任到社会信用 |
3.3 完全理性博弈下的区块链信用治理 |
3.3.1 个体理性、重复博弈与区块链信用合作的产生 |
3.3.2 集体理性、合作博弈与区块链信用合作的有效性 |
3.4 有限理性博弈下的区块链信用合作及稳定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个体信用治理分析 |
4.1 DAO、公有链与代币(Token) |
4.2 Token(代币)经济与金融监管 |
4.3 个体行为视角的公有链社会网络信用治理分析 |
4.3.1 预期效用建模 |
4.3.2 信用偏好的承袭分析 |
4.3.3 信用偏好的均衡调整 |
4.3.4 信用合作的场域 |
4.3.5 极端状况下的均衡 |
4.4 政策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群体信用治理分析 |
5.1 DeFi与普惠金融 |
5.2 DeFi的信用特征 |
5.3 DeFi普惠金融的群体信用建模 |
5.4 基于私有链的群体信用治理分析 |
5.4.1 私有链与随机网络 |
5.4.2 随机网络的群体信用治理 |
5.5 基于联盟链的群体信用治理分析 |
5.5.1 联盟链与无标度网络 |
5.5.2 无标度网络的群体信用治理 |
5.6 政策建议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区块链技术优化个人信用评价的实证研究 |
6.1 “币天销毁”与“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 |
6.2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的构建与指标选择 |
6.2.1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的指标选取 |
6.2.2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指标的时序拆解与重组 |
6.2.3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指标数据的引入与生成 |
6.3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的初始权重设计 |
6.3.1 对于筛选指标的逻辑回归模型设计 |
6.3.2 模型的初始权重设计 |
6.4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的测试评价 |
6.5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的训练 |
6.5.1 模型训练方法的选择 |
6.5.2 模型训练方法的机理 |
6.5.3 模型训练的流程 |
6.5.4 模型训练相关程序 |
6.6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的训练结果 |
6.6.1 模型的最终参数结果 |
6.6.2 模型最终的权重结果 |
6.7 “币天销毁”信用评价模型与传统信用评价模型的结果比较 |
6.7.1 传统信用评价模型的构建过程 |
6.7.2 两种模型的结果比较 |
6.8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区块链技术改善中小企业授信的实证研究 |
7.1 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融资授信的相关研究 |
7.2 区块链技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授信的路径 |
7.2.1 区块链技术赋能中小企业融资授信 |
7.2.2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融资授信的平台架构和数据原型 |
7.3 区块链技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授信:实证模型的构建 |
7.4 基于区块链增强信息的企业信用模型的测试与分析 |
7.4.1 数据标准与准备 |
7.4.2 特征变量选取 |
7.4.3 测试结果与分析 |
7.5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模型与传统模型的结果比较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区块链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信用治理应用研究 |
8.1 区块链技术对国家信用治理带来的影响分析 |
8.1.1 区块链技术对国家信用创造和监管带来冲击 |
8.1.2 区块链技术对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带来变革与颠覆 |
8.2 数字法币的技术路径选择,及对信用创造的影响 |
8.2.1 数字法币的技术路径选择与分叉 |
8.2.2 数字法币对信用创造的影响分析 |
8.2.3 数字法币对货币乘数的影响: 一个概要测算 |
8.3 利用区块链技术深化我国的社会征信管理 |
8.3.1 面向全社会各行业的征信系统面临的技术挑战 |
8.3.2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征信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
8.3.3 区块链技术在征信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物理世界信用治理应用研究 |
9.1 从万物互联、万物智能到万物账本,信用治理拓展原理 |
9.1.1 万物互联: 生产工具的升级 |
9.1.2 万物智能: 生产资料的升级 |
9.1.3 万物账本: 生产关系的升级 |
9.2 从“+区块链”到“区块链+,区块链信用治理拓展的路径 |
9.2.1 “+区块链”: 从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 |
9.2.2 “区块链+”: 商业逻辑、组织范式的颠覆性解构与重组 |
9.3 云-管-端-边“设备民主”,区块链信用治理应用拓展的实现 |
9.3.1 信息技术架构与信息服务架构 |
9.3.2 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云-管-端-边的“设备民主” |
9.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 |
10.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监管理念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资管行业中“穿透式”监管理念的背景 |
第一节 “大资管”背景下的“穿透式”监管理念 |
一、“资产管理”的内涵 |
二、“穿透式”监管理念的内涵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理念之必要性 |
一、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演化路径 |
二、资管行业的相关风险 |
三、小结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穿透式”金融监管的基础理念——监管和市场的回归本源 |
一、金融监管权力的“回归本源” |
二、市场回归本源的理念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理念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穿透式”理念的金融法基础 |
二、“穿透式”理念与“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之辨析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对功能监管的借鉴 |
二、对行为监管的借鉴 |
三、小结 |
第三章 “穿透式”理念在资管立法中的法制化 |
第一节 我国资管产品现有适用法律规则的不一致 |
一、机构监管模式下各类资管产品的规则适用 |
二、资管新规颁布后的各部门实施细则 |
第二节 资管产品统一立法的路径 |
第三节 对美国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及《1940 年投资顾问法》的借鉴 |
第四章 “穿透式”理念在资管监管领域的法制化 |
第一节 “穿透式”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 |
一、相关监管规则中的“穿透式”理念 |
二、 “穿透式”监管在资管行业的多重层次 |
三、“穿透式”监管在监管中的具体实践——以京银监罚决字[2018]3号和4号为例 |
四、小结 |
第二节 监管协调视角下的“穿透式”监管理念 |
一、资管产品的监管协调——以功能监管的理念 |
二、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的创立 |
三、现有金融监管的协调和明确分工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理念下的投资者适当性 |
一、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
二、“穿透式”监管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的作用 |
第五章 “穿透式”理念在金融司法中运用的思考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
一、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协调 |
二、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交互”中的冲突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中“穿透式”法制化的可行性 |
一、金融监管作用于金融司法的关系及困境 |
二、金融司法中“穿透式”理念的体现 |
三、商法相关原则和“穿透式”原则的冲突 |
第三节 资管领域金融司法中对“穿透式”理念的谨慎借鉴 |
一、对司法中“穿透式”理念的阐述 |
二、金融审判中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的实证研究 |
第四节 资管领域“穿透式”识别理念的对策——对“持法达变”理念的借鉴 |
一、“持法达变”理念的提出 |
二、资管领域金融审判中的“持法达变”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研究现状 |
1.2.2 资金流分析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1.3.3 主要研究方法 |
2 地下钱庄洗钱概述 |
2.1 地下钱庄的概念 |
2.1.1 地下钱庄的定义 |
2.1.2 地下钱庄与洗钱的关系 |
2.2 地下钱庄的犯罪现状及特点 |
2.2.1 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
2.2.2 涉及地区逐渐蔓延 |
2.2.3 犯罪手法日益翻新 |
2.2.4 组织分工愈发专业 |
2.3 地下钱庄洗钱的运行模式 |
2.3.1 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
2.3.2 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
2.4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困境 |
2.4.1 涉案数据量越来越大 |
2.4.2 虚拟空间违法线索难发现 |
2.4.3 交易对手难确定 |
2.4.4 数据分析工具复杂 |
2.4.5 缺乏资金数据分析人才 |
3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分析 |
3.1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的基本思路 |
3.1.1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分析总体思路 |
3.1.2 地下钱庄资金分析的常用方法 |
3.2 地下钱庄类罪分析研判路径 |
3.2.1 由人到钱 |
3.2.2 由钱到人 |
3.2.3 由钱到案 |
3.3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的微观分析 |
3.3.1 数量级维度 |
3.3.2 交易行为维度 |
3.3.3 账户身份识别维度 |
3.4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的宏观分析 |
3.4.1 地域资金流动分析 |
3.4.2 行业资金流动分析 |
4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方式及问题 |
4.1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方式 |
4.1.1 常用分析工具 |
4.1.2 模型的应用 |
4.2 地下钱庄类罪分析模型的功能 |
4.2.1 数据采集 |
4.2.2 数据清洗 |
4.2.3 数据碰撞 |
4.2.4 数据画像 |
4.3 模型应用存在的问题 |
4.3.1 对接数据广度不足 |
4.3.2 数据种类多,清洗难度大 |
4.3.3 缺乏数据分析专业化队伍 |
4.3.4 缺乏集约化的功能型工具 |
5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改进措施及研判思路 |
5.1 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改进措施 |
5.1.1 数据标准管理规范化 |
5.1.2 打造专业化数据分析实战队伍 |
5.1.3 拓宽数据来源,强化数据治理 |
5.1.4 深化地下钱庄及洗钱犯罪资金查控模型研发 |
5.2 地下钱庄洗钱案件研判思路 |
5.2.1 识别地下钱庄交易专用账户 |
5.2.2 横向拓展,寻找关联账户 |
5.2.3 纵向深挖上游犯罪 |
5.2.4 资金追踪和穿透分析 |
5.2.5 确定地下钱庄账户实际控制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地下保单的危害与治理研究 ——以澳门地下保单拒赔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概念界定 |
0.2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0.2.1 研究背景 |
0.2.2 研究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0.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 案例介绍 |
2 案例分析 |
2.1 案例反映的问题 |
2.1.1 地下保单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
2.1.2 地下保单的隐蔽性加大了监管难度 |
2.2 案例启示 |
2.2.1 地下保单的发展趋势 |
2.2.2 地下保单的新特点 |
2.2.3 地下保单的危害 |
3 地下保单泛滥的成因分析 |
3.1 内因 |
3.1.1 高保障,高回报 |
3.1.2 险种丰富,服务全面 |
3.2 外因 |
3.2.1 内地市场的需求潜力 |
3.2.2 代理人的高额佣金 |
3.2.3 监管不力 |
4 地下保单面临的危害分析 |
4.1 对金融市场来说 |
4.1.1 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秩序 |
4.1.2 助长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
4.2 对内地保险公司来说 |
4.2.1 造成内地优质保险资源流失 |
4.2.2 造成内地保险公司形象受损 |
4.2.3 加大境内外保险公司经营不稳定的风险 |
4.3 对投保人自身来说 |
4.3.1 法律风险 |
4.3.2 诉讼理赔风险 |
4.3.3 不可预期风险 |
4.3.4 保险欺诈风险 |
5 地下保单的风险防范措施 |
5.1 地下保单的风险防范难点 |
5.1.1 地下保单的监管成本很高 |
5.1.2 高额佣金促使内地保险从业人员参与地下保单的销售 |
5.1.3 缺乏治理地下保单的有效手段 |
5.2 地下保单的控制对策 |
5.2.1 灵活监管,严厉打击 |
5.2.2 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法规体系 |
5.2.3 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 |
5.2.4 加大宣传唤起民众意识 |
5.2.5 加强与境外保监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地下保单 |
5.3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司法问题与研究意义 |
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 |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总体把握 |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性质——非法集资犯罪之一 |
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 |
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基本特征 |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疑难问题解决 |
2.1 主体要件:是否包含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
2.2 客观方面 |
2.2.1 “非法吸收”与“变相吸收”内涵的把握与认定 |
2.2.2 “非法吸收”与“变相吸收”表现形式的把握与认定 |
2.2.3 “吸收”后资金的“使用”问题 |
2.3 后果考量:如何理解“扰乱金融秩序” |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重要界限把握 |
3.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几种常见合法融资活动的界限 |
3.1.1 与合法民间借贷的区别 |
3.1.2 与合法委托理财的区别 |
3.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几种“刑法另有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 |
3.2.1 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
3.2.2 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
3.2.3 与公募基金的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
3.2.4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
3.2.5 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宏观经济调控视野下的洗钱犯罪预控新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洗钱犯罪概述 |
1.1 洗钱犯罪的概念 |
1.1.1 洗钱犯罪产生的背景 |
1.1.2 洗钱犯罪涵义 |
1.2 洗钱犯罪实证分析 |
1.2.1 洗钱犯罪现状 |
1.2.2 洗钱犯罪特征 |
1.2.3 洗钱犯罪的规律 |
1.3 洗钱犯罪的危害 |
1.3.1 恣纵特定的犯罪行为 |
1.3.2 扰乱稳定的金融秩序 |
1.3.3 破坏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 |
1.3.4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影响 |
2 洗钱犯罪的方法 |
2.1 传统洗钱方法 |
2.1.1 利用现金交易洗钱 |
2.1.2 利用银行洗钱 |
2.1.3 综合利用实业与银行洗钱 |
2.1.4 以国际商品和资本流动为载体洗钱 |
2.1.5 经由证券、期货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洗钱 |
2.1.6 经由非金融机构洗钱 |
2.2 新型洗钱方法 |
2.2.1 地下钱庄跨境洗钱 |
2.2.2 预付卡洗钱 |
2.2.3 利用房地产洗钱 |
2.3 利用高科技洗钱方式 |
2.3.1 借助虚拟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的交易平台洗钱 |
2.3.2 信息技术支持下旧有洗钱方式的升级 |
3 宏观经济调控视野下的洗钱犯罪成因 |
3.1 传统洗钱犯罪的原因 |
3.1.1 犯罪活动能产生巨大的非法收益 |
3.1.2 上游犯罪所产生的非法收益不能合法地消费和流通 |
3.1.3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 |
3.1.4 刑法对洗钱犯罪规定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 |
3.2 宏观经济立法与体制层面的原因 |
3.2.1 反洗钱的立法缺乏系统化 |
3.2.2 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
3.2.3 监管机构配合不协调 |
3.3 宏观经济政策层面的原因 |
3.3.1 对外开放及国际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
3.3.2 司法实践中贯彻反洗钱措施效率低 |
3.3.3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目标错位现象 |
3.4 宏观经济管理层面的原因 |
3.4.1 洗钱与反洗钱中的成本收益机制 |
3.4.2 洗钱与反洗钱中的“外部经济效应” |
3.4.3 洗钱与反洗钱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3.4.4 国际反洗钱机制中的“溢出效应”和“反馈效应” |
4 运用宏观经济调控预控洗钱犯罪制度构建 |
4.1 宏观经济调控与洗钱犯罪的关联性 |
4.1.1 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洗钱犯罪的经济模型分析 |
4.1.2 宏观经济调控预控洗钱犯罪的手段及其必要性 |
4.2 传统洗钱犯罪预控模式 |
4.2.1 完善刑事立法 |
4.2.2 完善刑事司法 |
4.3 运用宏观经济调控预控洗钱犯罪的新思路 |
4.3.1 利用宏观经济行政活动改善宏观经济体制层面的漏洞 |
4.3.2 利用开放性国际合作解决宏观经济政策引致的洗钱犯罪 |
4.3.3 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层面的措施 |
4.3.4 完善宏观经济立法 |
5 利用宏观调控解决反洗钱面临的难题 |
5.1 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问题 |
5.1.1 加强本外币现钞出入境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
5.1.2 美国治理汇兑型地下钱庄路径的启示 |
5.1.3 运用宏观经济立法加强本外币现钞出入境控制 |
5.2 预付卡洗钱问题 |
5.2.1 预付卡市场洗钱风险分析 |
5.2.2 运用宏观行政调控规制预付卡市场反洗钱建议 |
5.3 房地产业洗钱问题 |
5.3.1 限购政策背景下的房地产业洗钱犯罪 |
5.3.2 运用宏观经济调控进一步加强预防和遏制房地产业洗钱犯罪 |
5.4 电子货币洗钱问题 |
5.4.1 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提高预控电子货币洗钱的科技含量 |
5.4.2 宏观经济行政管理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预控作用 |
5.5 利用网络赌博问题 |
5.5.1 打击网络赌博的紧迫性 |
5.5.2 运用宏观经济调控预控网络洗钱犯罪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件 |
(8)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意义和学术史回顾 |
二、 资料和文献 |
三、 理论与方法 |
第一章 近代天津城市的发展变迁与民间借贷网络 |
第一节 近代天津城市的经济社会变迁与民间借贷网络的构成 |
一、 社会变迁与城市民间借贷 |
二、 工商业发展与城市民间借贷 |
三、 近代天津民间借贷金融网络 |
第二节 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中的民间借贷 |
一、 家族与借贷 |
二、 兄弟、夫妇、亲戚、朋友、邻居、同乡与民间借贷 |
三、 从“五方杂处”到“中外杂居” |
第三节 高利贷 |
一、 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
二、 高利贷的资金来源 |
三、 高利贷的利率与形式 |
四、 高利贷的社会影响 |
五、 政府对高利贷的治理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民间私人借贷 |
第一节 民间私人消费借贷 |
一、 借贷物 |
二、 借贷的信用方式 |
三、 借贷的利息 |
四、 借贷的偿还 |
第二节 民间商业借贷 |
一、 借贷来源及利率 |
二、 借贷的方式 |
三、 借贷的拖欠与追偿 |
小结 |
第三章 独特的民间不动产典当制度:典权 |
第一节 出典 |
第二节 典后典主和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 典权的消灭 |
第四节 典权与其他民间交易形式 |
第五节 近代国家对典权的管理和规范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民间借贷组织:合会 |
第一节 合会概述 |
第二节 信任的崩溃:民国时期天津城市丧葬类合会的蜕变兴衰 |
一、 危机 |
二、 畸变 |
三、 崩会 |
四、 余波 |
五、 余论 |
小结 |
第五章 “穷人的后门”:近代典当业 |
第一节 典当业的定义和类型 |
一、 典当业的起源与沿革 |
二、 典当业的定义 |
三、 当业的类型和帮派 |
第二节 典当业的组织与运作 |
一、 典当业建立的程序 |
二、 典当业的运作 |
第三节 当息的博弈 |
一、 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三、 日伪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四、 抗战胜利后关于当息的博弈 |
五、 结语 |
小结 |
第六章 “百业之主”:钱业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钱庄与民间借贷 |
一、 钱庄沿革概述 |
二、 钱业的帮派 |
三、 资本与组织 |
四、 钱庄的功能:以放款为中心 |
五、 钱庄的利息 |
第二节 票号与民间借贷 |
一、 票号的兴起 |
二、 票号的组织与功能——以放款为中心 |
三、 票号与银号的关系 |
第三节 其他商业借贷机构 |
一、 账局 |
二、 牙行 |
三、 金店 |
四、 仓库 |
五、 货栈 |
小结 |
第七章 新式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银行与民间借贷 |
一、 近代银行的概况 |
二、 银行借贷的特点、方式与利息 |
三、 银行借贷的偿还 |
第二节 关注民生:银行的小额借贷 |
一、 小额借贷 |
二、 新华储蓄银行的小额借贷 |
小结 |
第八章 国家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政府对民间借贷介入 |
一、 清末政府与民间借贷 |
二、 民国政府与民间借贷 |
第二节 官商合办小本借贷 |
一、 仓促上马:小本借贷处的成立 |
二、 慈善与谋利:借款中的官商博弈 |
三、 小本借贷处的实际运作 |
四、 视阈融合:官商在借贷处中的重新定位 |
五、 小本借贷处的绩效与不足 |
六、 余论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和文章发表 |
(9)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样本、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
1.2.2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 论文创新点 第二章 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
2.1 理论意义 |
2.2 国外文献综述 |
2.3 国内文献综述 |
2.3.1 国际贸易风险及应对措施 |
2.3.2 外贸业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
2.3.3 收汇风险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 |
2.4 国际贸易风险分类 |
2.5 收汇风险防控机制分析 |
2.5.1 风险管理基本思路 |
2.5.2 收汇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
2.6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分析 |
3.1 国际政治风险分析 |
3.2 进口商信用风险分析 |
3.2.1 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背景研究 |
3.2.2 进口商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
3.2.3 进口商信用风险 |
3.2.4 进口商信用风险贯穿于出口业务各个环节 |
3.2.5 出口货款拖欠分析 |
3.3 不同收汇方式下的风险 |
3.3.1 汇付 |
3.3.2 托收 |
3.3.3 信用证 |
3.4 不同国际贸易术语风险分析 |
3.5 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
3.5.1 外贸企业的内部管理漏洞 |
3.5.2 信用管理普遍缺失 |
3.5.3 合同条款及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
3.5.4 应收和应付账款管理混乱 |
3.5.5 处理拖欠措施不得当 |
3.5.6 奖励模式欠科学 |
3.6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出口国别与中国对外贸易风险分析 |
4.1 美国国别风险分析 |
4.2 埃及国别风险分析 |
4.3 阿根廷国别风险分析 |
4.4 越南国别风险分析 |
4.5 缅甸国别风险分析 |
4.6 其他主要贸易国家国别风险分析 |
4.7 基于灰色关联度的中国对外贸易分析 |
4.8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收汇风险前期调查和评估机制 |
5.1 政治风险预测及防范 |
5.2 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机制 |
5.2.1 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的背景分析 |
5.2.2 中国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5.3 建立市场和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
5.3.1 营销战略制定及产品和市场选择 |
5.3.2 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评估机制 |
5.3.3 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
5.3.4 建立科学的客户信用资信管理制度 |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收汇风险过程防范控制体系 |
6.1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 |
6.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
6.3 严格加强出口业务关键环节操作 |
6.4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安全收汇 |
6.4.1 出口信用保险 |
6.4.2 出口信用保险职能 |
6.4.3 出口信用保险优点 |
6.5 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收汇风险 |
6.5.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
6.5.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
6.5.3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 |
6.6 借助国际保理业务防范收汇风险 |
6.7 利用福费廷业务防范收汇风险 |
6.8 利用各种担保方法防范收汇风险 |
6.8.1 银行保函 |
6.8.2 其它担保方式 |
6.9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机制 |
7.1 科学管理应收账款 |
7.2 及时追收拖欠货款 |
7.3 追收拖欠货款的方法 |
7.3.1 委托专业追账机构追账 |
7.3.2 仲裁 |
7.3.3 诉讼 |
7.4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论文主要研究结论与创新点 |
8.2 展望和不足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
(10)文化金融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确定选题的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对金融学的历史与现实的认知 |
1.1.3 笔者的文化定见与思想来源 |
1.2 以往三种研究视角的述评 |
1.2.1 从金融的内在运动规律的视角 |
1.2.2 从金融技术的视角 |
1.2.3 从金融监管的视角 |
1.3 文化金融学的若干规定性 |
1.3.1 文化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径 |
第2章 作为伦理主体的人 |
2.1 "我思,故我在" |
2.1.1 人对人本身的好奇心 |
2.1.2 人对环境世界的好奇心 |
2.2 渗原理 |
2.2.1 什么是互渗原理 |
2.2.2 恩格斯之前对互渗原理的认知 |
2.2.3 恩格斯与恩格斯之后的认知 |
2.3 人性的内核 |
2.3.1 对人性内核认识的简史 |
2.3.2 善意志 |
2.4 天演与伦理 |
2.4.1 被搁置的善 |
2.4.2 达尔文主义困境 |
2.5 权利意识模型分析 |
2.5.1 鲁滨逊·克罗索模型 |
2.5.2 "孤立国"模型 |
2.5.3 金融的心理学本质是"增值期待" |
第3章 金融的事实秩序与价值秩序 |
3.1 社会秩序是怎样形成的 |
3.2 金融秩序原理引论 |
3.3 对金融的事实观照 |
3.3.1 实质金融的秩序 |
3.3.2 虚拟金融的秩序 |
3.4 对金融的价值观照 |
3.4.1 由"适中"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3.4.2 由"德性"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第4章 金融四大文化元素的哲学阐释 |
4.1 必要的说明 |
4.2 义理论的两种形态 |
4.2.1 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2.2 非理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3 金融行为中的正义 |
4.3.1 个体金融行为的正义 |
4.3.2 国家金融行为的正义 |
4.4 金融制度中的正义 |
4.4.1 信用制度的正义 |
4.4.2 货币制度的正义 |
4.4.3 银行制度的正义 |
4.5 正义所涵盖的诚信、节制、责任 |
4.5.1 正义与其他美德 |
4.5.2 金融与诚信 |
4.5.3 金融与节制 |
4.5.4 金融与责任 |
第5章 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文化批评 |
5.1 美国式资本主义与金融市场 |
5.1.1 资本市场对美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
5.1.2 美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 |
5.1.3 汉密尔顿与麦迪逊-杰斐逊之争 |
5.1.4 汉-杰之争对美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历史的分析 |
5.2 关于1929-1933年大萧条之文化批评 |
5.2.1 热情的工作和坚定的信心催生金融创新,带来经济繁荣 |
5.2.2 诚信缺失、投机肆虐导致繁荣的瑕疵 |
5.2.3 泛滥的流动性和投资欣快症放大股市泡沫 |
5.2.4 所有的经济繁荣都会到顶并以逐渐衰退结束 |
5.2.5 "黑色星期四":信任不复存在 |
5.2.6 美国的大萧条通过债务链条传递到欧洲,形成世界性危机 |
5.2.7 政府要承担起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 |
5.3 关于日本泡沫经济的文化批评 |
5.3.1 日本泡沫经济概述 |
5.3.2 本经济泡沫形成的原因 |
5.3.3 官定利率的提高刺破经济泡沫 |
5.3.4 追求资产升值的短期暴利带来了整个国家经济的长期萧条 |
5.3.5 货币政策的失误是导致泡沫经济的政策原因 |
5.3.6 日本泡沫经济中的黑金政治:非正义的政府行为 |
5.3.7 日本版的金融危机及其启示 |
5.3.8 泡沫经济后遗症:日本国民如何重找自信 |
5.3.9 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对日本的影响 |
5.3.10 汲取日本教训,中国莫重蹈日本覆辙 |
5.4 关于东亚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4.1 亚洲金融危机概述 |
5.4.2 东亚经济的成就与潜在的问题 |
5.4.3 失败的泰铢与无节制的国外借贷 |
5.4.4 以投机正义论为理据的金融大鳄给亚洲各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
5.4.5 香港维持联系汇率制的成本与收益 |
5.4.6 缺乏世界责任意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5.4.7 人民币坚持不贬值中国树立起负责任大国形象 |
5.5 关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5.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环球金融危机概述 |
5.5.2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应对本轮危机负责 |
5.5.3 监管机构要为金融危机负责 |
5.5.4 投机正义论毁了华尔街,也威胁到美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
5.5.5 金融中间商的非诚信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无节制 |
5.5.6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机制分析 |
5.5.7 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与警示 |
5.5.8 对美国版救市方案的文化金融学批评 |
5.5.9 美国金融霸权——辉煌渐行渐远 |
结束语 |
附录:方法论专题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外币诈骗面纱重重(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用治理研究[D]. 章建赛.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2]资管业务中“穿透式”监管理念法制化研究[D]. 王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资金流分析研究[D]. 阿依格林·甫拉提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中国地下保单的危害与治理研究 ——以澳门地下保单拒赔案为例[D]. 宋慧慧. 辽宁大学, 2016(02)
-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研究[D]. 刘艳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7]宏观经济调控视野下的洗钱犯罪预控新模式研究[D]. 杨阳. 武汉大学, 2012(07)
- [8]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D]. 冯剑. 南开大学, 2012(07)
- [9]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管理研究[D]. 孙旭. 天津大学, 2012(07)
- [10]文化金融学初探[D]. 秦援晋. 辽宁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