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调研报告

罪犯减刑调研报告

问: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 答: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型斗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槐昌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二、减刑的法定程序是: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铅租扒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问:[求助]减刑作为无期徒刑适用假释前置程序的合理性探讨
  1. 答:很遗憾,对迹渣你提出的观点不能苟同。其理由:
    1、我国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悉模犯罪,还包括改造成罪犯,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做对社有用的人,对被判处无期限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假释符合刑罚的目的;
    2、对罪犯给予假释经过了法定程序,是由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睁州缓出准许或不准假释的裁定。
  2. 答:你说的话太深了~我今年才19而且16岁就没读书了~看不懂
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刑期问题的答复
  1. 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4年6月1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1994]40号《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晌世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问题,请宴返参照我院1964年2月20日[64]法研字第16号《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办理。即: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已经法院裁定宣布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可将本来打算改判的刑期减去已裁定减刑的刑返绝期,确定为应改判的刑期,并在改判的法律文书中说明改判的刑期已经扣除了改判前裁定减刑的刑期。
    此复。
罪犯减刑调研报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