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77号(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黄潋[3](2019)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与冲突解决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情形频发,各国主管机关争相针对同一域外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导致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问题日益严重。例如,2014年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做出的《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6号商务部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该公告禁止了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以下简称“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相反的是,该集中申报在欧盟委员会以及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均获得同意批准,因此,中国对此申报的禁止将直接导致该项联盟无法推进,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从维护我国竞争市场的角度出发,为实现本文的目的:针对未发生的争议,明晰我国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标准内涵,避免就外国对我国主管机关的管辖权产生争议,以及针对已发生的争议,寻找我国的域外适用与他国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采用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构建文章大体如下:第一章,通过论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论,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以及规制范围进行分析,发现域外适用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第二,垄断行为的后果导致我国国内的竞争市场受到影响;第三,中国企业从事限制竞争活动但对我国未产生影响则不适用《反垄断法》;另外,结合《反垄断法》第三条以及反垄断法律体系发现域外适用规制范围主要包括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种垄断行为。其次梳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研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影响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发现美国运用“效果原则”开启了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篇章后,域外适用的影响开始波及其他国家,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便是其影响结果之一。第二章,主要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标准问题。首先,对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标准运用现状进行研究,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在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制中的实际运用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域外适用标准模糊,原主管机关对不同垄断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影响”采取的评价态度不同、原主管机关对“排除、限制影响”的标准解读不同,且由于统一执法后至今时间较短尚未能统一上述不同,导致我国目前面临《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立法模糊、实践操作又无法形成统一做法的双重困境。其次,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内涵进行分析:第一,通过研究《反垄断法》以及配套制度限制发现在法规层面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行为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理解各有不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具有正当理由”实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案件中,若垄断协议不利于保障对外贸易与经济的正当利益,且无法提高效率、保障公共利益造成相关市场竞争受到严重限制,对消费者无利益可言则适用《反垄断法》。但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则以申报标准为门槛适用《反垄断法》,且对于简易案件排除适用。第二,文章又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结合人民法院对“排除、限制影响”的说理可以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进行补充,虽然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案件的管辖不能完全理解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情形,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说理过程中对“排除、限制影响”的解释可以作为明确《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参考。发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标准可以补充理解为:对境内竞争市场造成“重大的、实质的、可合理预见”影响,且造成实际损失的域外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基于我国《反垄断法》产生发展时间较晚,国际上已形成了许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与这些理论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文章通过对域外适用的传统理论分析发现符合客观属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效果原则适用情况的则可进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标准,文章论述了美国相较于我国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并结合美国的优秀经验发现,在运用上述理论的同时应当为“排除、限制影响”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比如“重大的、实质的、可合理预见”),并运用国际礼让原则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进行合理限制。第三章,主要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解决问题。首先,分析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原因,主要包括: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观点差异、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广泛运用。其次,从国际礼让以及国际合作两个方面寻求域外适用冲突解决之道。在国际礼让层面,主要分析国际礼让原则对冲突解决的作用、国际礼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限制、国际礼让原则对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借鉴意义;在国际合作层面,则主要从我国的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多边合作出发,分析我国国际合作的方式与内容,从中发现我国国际合作在合作方式上存在以下两点局限性:第一,双边合作成果的效力存在局限性;第二,缺少对区域合作方式与多边合作方式的运用。在国际合作的内容上亦同样存在两点局限:第一,合作范围不全面;第二,缺乏实际操作性。最后,通过对比欧盟、美国的国际合作,从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上寻求值得学习的优秀经验。第四章,得出本文结论——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与冲突解决提出完善性的建议,并对每项建议从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完善的建议包括:统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相关立法、发挥典型案例对域外适用标准完善的指导作用、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中增加限制性因素。其次,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解决的建议包括:合理运用国际礼让原则、以“协议”代替“谅解备忘录”、积极参与区域合作与多边合作。
夏雪[4](2019)在《中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审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营者集中日益普遍。经营者集中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有助于经营者扩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率、增强竞争力,也可能使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力,导致封锁效应,从而损害竞争。达到什么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被禁止?当一项集中本应被禁止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豁免?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通常考虑哪些因素?根据我国规定,禁止集中的标准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是“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反垄断法》中的表述,其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共利益,这两种表述意义相同。笔者在下文中使用的这两种表述表达的是同一含义)。经营者集中审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集中对技术进步、市场进入、其他有关经营者、消费者、国民经济发展、经济效率、公共利益的影响,经营者是否濒临破产,是否存在抵消性买方力量等。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规定存在一定不足,包括禁止集中的标准过低,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不明。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告、参考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以执法案例为切入点,介绍了中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第二章,针对禁止集中标准过低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分析了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在适用禁止集中标准时的竞争分析区别,分析了禁止集中标准的提高必要性,介绍了中国的执法实际并谈到了域外禁止集中标准对中国的启示。第三章,针对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这一问题,对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作用、市场集中度衡量方法的比较与选择、规定量化标准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域外有关市场份额安全港、市场集中度阈值区间的量化规定,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确定量化标准的启示。第四章,对反垄断法语境下及作为豁免理由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明确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域外有关公共利益内涵具体化的立法规定,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列举规定公共利益具体事项的启示。第五章,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分别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改进、完善建议。
曾友林[5](2019)在《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商标争议法律裁判的困难让笔者逐渐认识到必须厘清商标法制领域中新与旧、传统与现代和东方与西方等多重复杂的结构性关系,清楚了解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发展的整体图景与具体发展脉络才能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才能对症下药地解决今天商标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职是之故,在搜集尽可能多的中国商标法制档案、案例、碑刻和文献等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文献分析法、统计法等史学和法学研究方法,来重构适合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及其运行实际情况的“本土化”解释框架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钩沉近代商标立法及其实践的历史、突出中国商标和商标法制形成历史的独特性、预测将来我国商标法制发展道路、建立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机制、适当吸收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商标立法与商标争议解决等学术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缘起及其意义、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资料三个部分。其中研究文献综述分近代商标立法研究、近代商标争议研究、近代中外商标谈判研究、近代商标法制的综合研究以及其他涉及近代商标法制的研究等五个方面回顾近代商标法制研究的学术历史,并通过对研究史的认真梳理,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打下立论之基础,来进一步厘清商标的词源和商标概念的内涵,发现商标制定法和商标解释例、判决例在商标法制实际运行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证明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不是一个完全被迫的被动过程,而是一个在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合力之下形成的一个混合近代化过程。第一章“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由三节构成。第一节“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对汉语“商标”进行词源学考古,发现汉语“商标”一词是近代的产物,而且在近代之初,该词还不固定,还有意义类似的同义词。第二节“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在否定通说“物勒主名”、“物勒工名”和“物勒地名”是商标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一词的近代意义,再回溯到中国古代,发现宋代的“招牌”和“仿单”等物已经具有近代“商标”一词之实,进一步以充分的史料证成了郑成思先生“‘白兔标识’可称为实实在在的商标”之结论。第三节“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认为我国商标法制的历史符合世界商标法律的形成往往晚于商标的出现的普遍规律,清代地方官府立碑示禁和行会公所订立行规可谓我国商标法制的萌芽,但西方列强的入侵使我国商标法制发展的自然进程中断。第二章“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由“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和“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三节组成,以清末《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北洋政府1923年《商标法》和国民政府的商标立法等近代主要商标立法为例,动态全景呈现我国商标立法的近代化过程。通过对这几部商标法律之间的比较及其与日本商标法律的比较,不难发现近代商标法律的制定虽然曲折,但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加速了商标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满足了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清末、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三个阶段,我国的商标立法在参酌各国商标法和结合中国商标历史传统与实践的基础上,终于实现其近代化,开启了我国商标法制的新篇章。第三章“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主要论述近代商标法制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实际运行情况。第一节“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论述我国建立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商标局,收回被外国人把持二十多年的商标行政管理权的艰难历程;同时论述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状况以及他们为统一商标行政管理权而做出的努力和尝试。第二节“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以案例为依据,介绍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及其程序。当时的商标争议解决模式可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类,其中司法救济又有行政法院审判和普通司法机关审判之区别,由此可见近代建立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比较健全、完善。第三节“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通过对近代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统计,发现清末以来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选择了大陆法系的制定成文法的道路,而没有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道路,这就使得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在近代商标法缺失或不完善的时期,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起到阐明法意、确证效力、补充漏洞和更正规则的作用。第四章“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分为两节,专门考察影响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各种力量及其对近代商标立法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第一节“西方列强的干预”,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西方列强的干预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因前面已经论及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两个问题,此部分仅论及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两点。第二节“国内势力的推动”,论述国内各种势力对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首先探讨清末、北洋政府以及国民政府各个时期的政府官员在非理性的民众和强势的西方列强之间如何理性选择,他们既要顶住国内舆论的压力,又要外争国权,实现商标法制传统与现代的变奏,在此过程中引导商标法制走向近代化;然后详细论述近代学者对商标法制的研究情况及其为我国商标法制在很短时间内实现近代化所提供的智力支持。最后为结语。结语在前面四章论述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之道,从立法、法制实践、本土化以及提升法律意识等方面来看,清末到民国,我国完成了商标法制的近代化,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和运作有效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维护了商业交易秩序,保证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产品质量,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具有混合型近代化、中西结合、多种力量推动、与时俱进又循序渐进四个方面的特征。我国近代的商标法制还未能实现继受的西方商标法律制度与我国传统商标法制理念的有机融合,还未实现商标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导致商标立法、商标法律实施和商标意识之间还存在不相融洽之处。因此,需要站在法律文化和价值选择的高度对商标法制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找出融合三者的方法,以实现外发秩序和内生秩序的有机整合。
承上[6](2018)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互联网行业迅速兴起,成为当今社会最具经济活力的领域。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促成“GAFAM”即Google(谷歌)、Apple(苹果)、Facebook(脸书)、Amazon(亚马逊)、Microsoft(微软)以及“BAT”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企业脱颖而出。近年来,合并和收购的浪潮充斥着整个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企业之间“合纵连横”更成为一种常态。在互联网技术创新、社会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因合并与收购所产生的限制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从市场结构角度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已经显现。大企业纷纷开展平台化、多元化经营,主导与推动着企业的合并与收购。其次,从互联网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后形成的寡头垄断结构,为其相互之间利用算法共谋,达成明示协议或者默契协同提供了实施与监督的便利,互联网企业得以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再次,从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滥用行为角度来看,经由合并与收购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寡头平台采取搭售、拒绝交易和歧视性排序等行为的频率显着提升。面对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现实,即便消费者受到产品与服务质量下降、选择减少、创新放缓等损害的情况显而易见,也可能因为价格理论适用困难、市场边界模糊、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难以度量等原因,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反垄断法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更有甚之,在理念层面,基于对互联网优势产业地位的认知,抱着对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的期待,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随时”会被取代,不应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状态过度紧张。对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垄断结构,不仅经济学学者对其赞美有加,部分法学学者也视其“本身合法”,受此影响,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逡巡不前。那么,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我们究竟应以何种理念指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进一步来说,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何种价值目标?选取何种经济理论?采用何种分析模式?究竟如何调整与适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框架与审查步骤,使之能够回应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这些是亟需我们回应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挑战与回应——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的具体内容”为线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与总结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特质,揭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对于反垄断规制理论的挑战。其次,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发展沿革进行勾勒总结,回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从哪里来”的问题;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进一步辨析规制理念与完善审查框架,探讨“向何处去”的问题。再次,在确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相关市场界定、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抗辩机制、救济措施等审查框架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完善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本部分简要回顾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厘清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等相关概念,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厘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在本文中的定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根据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与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特征的分析总结显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与垄断围绕着个人信息(数据)、注意力、技术和模式创新、平台战略等展开。随后,从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四个维度勾勒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本部分指出,不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寡头垄断结构,互联网行业的合并与收购亦呈现出互联网寡头广泛介入与深度参与的特征。寡头平台主导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注意力集中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集中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最为突出的特质。第二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本部分从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面临的挑战。此外,在回溯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背后的价值目标演变、经济理论发展、分析模式变迁之后,结合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规制回应的初步构想。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发端于工业经济时代,遵循是的是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规制理念。而在数字经济、信息经济时代,依托信息平台与技术创新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规制理念革新。从规制理念方面,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仍需坚守“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格、低产出的侵害,不受产品质量与产品多样化减损的侵害,将创新带来的利益赋予消费者”这一消费者福利目标,并且在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要素权衡中赋予质量、选择、创新更多的权重。从审查框架方面,可以限制竞争效果——抗辩机制——救济措施为重点,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第三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本部分在梳理相关市场界定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在结合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回应。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面临着价格为“0”以及双边市场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着产品虚拟性的挑战。因此,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从定性方面来看,可以考虑盈利模式测试法,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从定量方面来看,可以通过SSNIC或者SSNDQ改进SSNIP测试法。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将产品与服务是否具备虚拟性作为判断标准,划定地域边界。此外,囿于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无法避免的各种局限,可以适当降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精确性的要求。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重心向审查框架的后端转移,在市场界定阶段,只需初步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业务相互重叠的范围,以此作为模糊的边界。第四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本部分对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与市场力量推定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互联网行业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评估。在市场力量的认定方面,除了要改进市场份额计算,还应从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壁垒以及集中交易可能构成的技术创新壁垒等来考察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市场力量(支配力或控制力)的提升。在具体竞争效果的考察上,除了对价格与产量予以关注之外,还应当考量拟议交易是否封锁了数据原料与关键技术,是否延缓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是否损害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与范围。第五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在对买方力量抗辩、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一般理论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本部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探讨了上述抗辩理由在互联网行业的具体适用。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当中,抗辩机制紧随效果评估,位于救济措施之前。由于互联网行业动态竞争的特殊性,抗辩机制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回应中获得了更大的作用空间。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促使竞争效果的评估更为全面与准确;另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可以促成救济措施的设置更为合理与充分。针对互联网行业,效率抗辩与市场进入抗辩是最为突出的抗辩理由,因此需要在具体适用当中细致考察。第六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本部分从救济措施的类型选择与实施机制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机制的进路。互联网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与创新之间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结构性条件在互联网领域的效果难以确定,因此需要谨慎适用结构救济。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表现在经营者集中阻碍了其它企业的市场进入,封锁了基础设施、网络与关键技术,延缓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等。行为性救济可以适应创新发生的变化,开放救济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最为匹配的救济机制。行为救济需要有效的监督,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实施中情况的变更。因此,需要辅之以救济的矫正机制,才能保障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顺畅实施。
邹越[7](2018)在《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经济正以超乎人们想象的速度改变着当今世界的经济体系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业态、新的营销方式、新的营利手段、新的垄断模式,使得互联网企业的经济规模可以在区区十数年内超越传统经济的百年基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困境。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诉讼正在成为司法体系必须面对的一类重大案件。尽管有些投诉可以在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决不意味着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只应通过行政管制,而非适用反垄断法的司法方式解决。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之弊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许多属性还在形成之中,尚未充分揭示,频繁修法不现实,研究互联网经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基于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分析框架和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从法官司法实践理性的视角,按照互联网经济反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原则和路径——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要件——认定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社会效果的逻辑链,突出“问题”意识,抓住若干关键问题深入辨析,探讨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并对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思考、法律和政策建议,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时:一、应当审慎考虑垄断的竞争性。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垄断一般属于竞争性垄断。垄断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地位可能由于技术的创新而快速转换。网络外部性、“赢者通吃”、技术壁垒标准化是互联网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导致互联网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复杂化的根本原因。现行反垄断法规的法理精神,基本原则,一些基本的方法仍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经济领域,但一些具体的规则、指标、程序,一些在传统经济领域反垄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判据,如认定相关市场的供需替代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认定违法垄断行为的价格或非价格滥用行为分析法,市场占有率标准等,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做出修改。二、应当优先采用的审判原则和路径。由于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诉讼原告身份多样,举证困难,法院管辖冲突,目的公益等特点,在司法审判中应该优先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尊重原告意愿原则,原告在双边市场中选择相关产品市场时无需征得被告同意,法院不得以不同性质(双边市场中不同边用户)的市场替代,但可以在自有裁量权限度内认定原告选择的相关产品市场外延。第二谦抑原则,在有更多选择的前提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使用对经营者权利侵害较低的手段,也就是,能适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其他法律的,尽量不适用反垄断法;能够使用其他手段处罚的尽量不使用拆分之类的结构性惩罚。第三,比例原则,互联网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往往在侵犯少数经营者权利的同时,可能增加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在轻微侵犯消费者现行权益的同时,可能实质性增加消费者未来的福利。所以,应当避免在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罚中,直接以市场份额定性或过于注重市场份额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和均衡性。第四,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互联网企业通过产品、技术、业态创新,利用网络效应、平台模式、跨界融合,提高竞争力,将可以公平分配的“蛋糕”做得更大。同时,适用反垄断法应该从传统的重视静态数据转变为更重视动态发展趋势,从重点保护公平竞争转变为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由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留给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相关司法解释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创制规则,反垄断司法审判模式应以规则创建模式为主、争议解决模式为辅。三、应当扩大原告适格的范围。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扩大至直接或间接受到了违法垄断行为的损害或威胁者,与违法垄断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并不是必要条件。不宜将营利性列入经营者反垄断诉讼的适格标准。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将要受到侵害,是互联网经济经营者是否实施了违法垄断行为的重要判据,给予消费者原告资格符合法律精神。应该给予交易相对人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应当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协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四、应当改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在双边市场中认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采用原告主张,法院补充的审判规则,从源头上解决司法审判中怎样选择相关市场的问题,理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还原双边市场的本质。法院在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中,不对相关产品“是什么”定性,只对相关产品市场的外延做出认定。这样更有利于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审理。在相关市场认定供需替代方法中应采用“需求交叉弹性=A的需求数量/B的功能变化”,取代传统反垄断法适用的“需求交叉弹性=A的需求数量/B的价格变化”。采用“供给替代=技术供给增加量/消费者数量变化”,取代传统反垄断法适用的“供给替代=供给增加量/产品价格变化”。这样的改进更适应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特殊性,司法审判中也更具可操作性。五、应当改进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手段。由于技术的市场不相容定律和信息产品标准化的作用,网络经济中会出现竞争和垄断同时被强化的现象。市场份额在互联网经济领域仍然是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相比传统经济领域,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应降低市场份额的重要性。互联网经济中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只要不是反竞争的行为就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以抑制技术创新、降低经济效率、危害消费者福利为结果的垄断行为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然必须依法规制。反垄断的结构性救济方法对企业损伤过大,行为救济方法的多样性可以兼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目的。因此,在反垄断执法中,对受网络效应影响很大的互联网企业,应当以行为性救济为主,最大限度避免适用结构性救济。六、应当更加关注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诉讼应采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并行程序。审判中应当更加关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证明力采信的合理性,减轻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诉累。互联网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案件审理,法理很重要,向当事各方,向社会的利益相关者讲清事理,写好既守法理,又讲事理的司法文书也很重要。反垄断以促进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为目的,公平的市场竞争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互联网经济不可能在传统经济的制度框架内长大。技术理性、虚拟交易、交叉补贴、网络粘性、动态竞争、竞争性垄断、外部效应、双边市场、速度经济、无限供给,全球依存等等,这类传统经济中不曾有过的特性,还有更多将继续涌现出来的网络经济特征,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或者没有考虑,或者考虑得不周全,有其必然性。但现行反垄断法的根基仍然牢固,在立法有理由滞后的情况下,研究现行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适用,其意义不言而喻;其紧迫性,不言而喻;需要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也不言而喻。
王继荣[8](2018)在《经营者集中市场进入审查的经济学和法律分析》文中提出引言分析经营者集中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重点关注集中对市场结构的改变,(1)进而研究市场有效竞争是否受到损害。除市场中在位企业的数量及企业的集中程度外,市场进入障碍也被看作市场结构的决定因素。(2)市场进入障碍是市场进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市场进入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市场进入与市场结构特征及其变化的关系,市场进入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市场进入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3)因此,研究集中对市场结构造成的影响,有必要了解集中对市场进入造成
齐澍晗[9](2016)在《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文中认为全球化背景下,“逐步清晰”的环境风险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德国社会学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者,通过对现代化困境的反思、针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相互之间还有“某种”关联的社会风险展开深入研究;创造性的形成了“风险社会”这一系统而完整的社会学理论。当前,中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社会状态:改革开放过程中迅猛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在短时间的急剧转型——别的国家在近百年逐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将一次性在当代中国集中爆发出来;而环境风险,则是风险社会里最典型的风险。从食品安全视角来看,环境风险通过土壤、空气和水源等环境因素,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初级农产品;环境风险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迁移、传递,从而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借鉴和吸取,认为“风险社会”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国家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风险社会”理论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困境的全面描述;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资本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一种自省与反思;“风险社会”理论是通过描述风险现象和风险特征,以探寻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完善现代化制度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中国正处于高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日益复杂,且具备“潜在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吸取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认真分析中国环境风险的分配现状、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进行全面考察与反思,寻求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风险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本文指出对环境风险予以法律规制时具体存在着三个法学困境:是关于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困境;二是关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困境;三是关于风险责任分配的困境。随后,本文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环境法学、传统法理学,指出能够克服上述三个困境的法学理论。最后,通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风险法律规制手段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确立风险法治原则,以该原则作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运行原则;二是建立环境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体系实现应对风险的科学理性;三是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以此机制确保对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更及时、更精准;三是完善指引性公共政策,通过推动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法制化,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引导,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运行模式。
王岩[10](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77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77号(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与冲突解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 |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 |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制范围 |
第二节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及影响 |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章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标准问题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现状 |
一、域外适用标准的实际运用 |
二、域外适用标准内涵不明的困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含义分析与配套限制 |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含义 |
二、配套制度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限定 |
第三节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借鉴 |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理论分析 |
二、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对理论运用的经验与借鉴 |
小结 |
第三章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解决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原因 |
一、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观点差异 |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广泛运用 |
第二节 域外适用冲突解决之道:国际礼让 |
一、国际礼让原则对冲突解决的作用 |
二、国际礼让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的限制 |
三、国际礼让原则对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域外适用冲突解决之道:国际合作 |
一、我国国际合作的方式 |
二、我国国际合作的限制与借鉴 |
小结 |
第四章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与冲突解决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的建议 |
一、统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相关立法 |
二、发挥典型案例对域外适用标准完善的指导作用 |
三、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中增加限制性因素 |
第二节 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解决的建议 |
一、合理运用国际礼让原则 |
二、以“协议”代替“谅解备忘录” |
三、积极参与区域合作与多边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审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联合技术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案获附条件批准的启示 |
一、联合技术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股权案案情简介 |
二、执法机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理由 |
三、本案引发的关于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的思考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禁止集中审查标准过低使得符合该标准的集中范围过大 |
二、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 |
三、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不明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禁止集中标准 |
第一节 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对禁止集中标准的适用分析 |
一、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及相关经济学理论 |
二、审查三类集中是否达到禁止集中标准时的竞争分析之比较 |
第二节 禁止集中标准的提高必要性分析 |
一、禁止集中审查标准对于经营者能否集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本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中国的执法实际及域外禁止集中标准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章 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 |
第一节 市场份额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市场集中度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作用 |
一、市场集中度的作用 |
二、衡量市场集中度的两种方法之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规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标准的作用 |
一、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的可预测性 |
二、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 |
三、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审查成本 |
第四节 域外对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 |
一、域外对市场份额安全港的规定 |
二、域外对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 |
第五节 域外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量化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具体化 |
第一节 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之公共利益 |
一、反垄断法语境下及作为豁免理由的公共利益 |
二、公共利益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
第二节 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必要性 |
一、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二、防止滥用“公共利益豁免” |
三、维护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第三节 域外对“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
一、德国有关“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
二、英国有关“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
三、南非有关“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公共利益”内涵具体化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一、立足于本国国情 |
二、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公共利益的具体化规定 |
第五章 中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禁止集中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构想 |
一、确定市场份额的安全港标准 |
二、量化规定HHI的阈值区间 |
第三节 具体化列举说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
一、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
二、国家安全 |
三、保护就业 |
四、环境保护 |
五、“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兜底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 |
第一章 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第一节 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 |
一、汉语“商标”溯源 |
二、中文商标概念及其内涵 |
第二节 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 |
一、标记:商标的逻辑起点 |
二、古代中国的商标及其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一、地方官府示禁 |
二、行会公所立规 |
第二章 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 |
第一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 |
一、《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立法背景 |
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制定经过 |
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 |
一、1923 年《商标法》之立法背景 |
二、1923 年《商标法》之制定经过 |
三、1923 年《商标法》之主要内容 |
四、与清末和日本商标法之比较 |
第三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 |
一、1930 年商标立法及其变化 |
二、对1930 年商标立法的修订 |
第三章 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 |
第一节 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 |
一、商标行政管理权的丧失与收回 |
二、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与统一 |
第二节 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 |
一、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模式 |
二、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模式 |
第三节 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 |
一、解释例与判决例释义 |
二、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之统计 |
三、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关涉问题 |
四、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效用 |
第四章 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西方列强的干预 |
一、插手华洋商标争议 |
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 |
第二节 国内势力的推动 |
一、政府官员的理性选择 |
二、研究者的智力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竞争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的特质 |
二、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特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多维特性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二、客体的特殊性 |
三、方式的特殊性 |
四、目的的特殊性 |
第二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 |
一、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理念沿革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挑战 |
三、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确定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基本框架 |
二、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挑战 |
三、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确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思路 |
一、相关市场定义及界定目的 |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挑战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应对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三、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尝试 |
第四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评估 |
第一节 限制竞争效果评估的一般规定 |
一、市场份额、集中度与市场力量推定 |
二、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四、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的推定 |
一、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的调整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推定的改进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考量 |
一、互联网企业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互联网企业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互联网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五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抗辩的一般理论 |
一、买方力量抗辩 |
二、市场进入抗辩 |
三、效率抗辩 |
四、破产企业抗辩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抗辩理由的适用 |
一、买方力量抗辩的适用 |
二、市场进入抗辩的适用 |
三、效率抗辩的适用 |
四、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 |
第六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一般理论 |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概念 |
二、救济措施的类型划分 |
三、救济措施的适用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 |
一、结构性救济的适用 |
二、行为性救济的适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实施 |
一、救济遵循的原则 |
二、救济措施实施的监督 |
三、救济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和写作的意义 |
四、整体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经济中的垄断行为 |
第一节 互联网经济的界定 |
一、互联网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三、互联网经济的市场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适用的影响 |
一、垄断行为的界定 |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要难点 |
第二章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原则与路径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界定 |
一、概念梳理 |
二、类别归属 |
三、司法适用与行政执法之界分 |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点 |
一、原告身份多样 |
二、举证困难 |
三、法院管辖冲突 |
四、目的公益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 |
一、尊重原告意愿原则 |
二、谦抑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鼓励创新原则 |
第四节 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现实路径 |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司法目标调整 |
三、审判模式选择 |
第三章 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
第一节 原告主体资格 |
一、原告适格范围的扩展 |
二、不同身份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二节 法院和专家证人的主体资格 |
一、管辖权与主体资格 |
二、专家证人主体资格 |
第四章 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适用的基础要件 |
第一节 界定相关市场的产品选择 |
一、现有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
二、进路:遵循原告主张规则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产品市场 |
二、相关地域市场 |
三、相关时间市场 |
四、相关市场的外延问题 |
第三节 认定相关市场传统方法的改进 |
一、供需替代法 |
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 |
第四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辨正 |
二、市场份额的作用 |
三、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其他要素 |
第五章 互联网经济中违法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对违法垄断具体行为的分析 |
一、价格滥用行为 |
二、非价格滥用行为分析 |
三、其他滥用行为分析 |
第二节 合理抗辩的特殊理由 |
一、竞争性垄断 |
二、市场进入门槛 |
第六章 适用反垄断法的效果改进 |
第一节 诉讼实践中若干方法的改进 |
一、执法权分配与诉因 |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二节 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改进 |
一、关注舆论热点指向 |
二、消弭舆论对反垄断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内容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理论观概述 |
第一节 “风险是什么” |
第二节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 |
一、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归纳 |
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
三、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 |
四、道格拉斯、拉什的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确立 |
一、辩证唯物观看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 |
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批判与借鉴 |
三、本文风险社会理论观的建立 |
四、总结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界定 |
一、“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现状 |
二、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现有法律体系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三、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风险预防”的发展 |
二、现有法律体系 |
三、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 |
四、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测方面的不足 |
二、评估方面的不足 |
三、标准方面的不足 |
四、管制方面的不足 |
五、应急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问题 |
第一节 实践上的困境 |
一、立法、执法、司法路径上的困境 |
二、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第二节 理论上的困境 |
一、政府“双重”风险地位 |
二、政府与亚政治(次政治)的关系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四、外部性的责任制度失灵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解决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 |
一、“宪法”赋予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权力 |
二、四种价值取向 |
三、规制、管制及服务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确定性 |
一、原因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民主共治 |
三、成本效益分析与软法路径 |
第四节 风险责任分配 |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 |
第五章 国外风险规制措施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欧盟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情况介绍 |
二、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情况介绍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立法情况 |
二、具体措施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第六章 完善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 |
第一节 确立一个新原则:风险法治原则 |
第二节 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 |
一、确立风险分析制度体系 |
二、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制度 |
四、建立风险交流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 |
一、“回应型”立法理论 |
二、风险立法机制的组成和作用 |
三、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立法的回应型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指引性的公共政策 |
一、推广“绿色发展引导基金” |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 |
三、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77号(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标准与冲突解决问题研究[D]. 黄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中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审查问题研究[D]. 夏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D]. 曾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承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互联网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D]. 邹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经营者集中市场进入审查的经济学和法律分析[J]. 王继荣.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8(00)
- [9]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 齐澍晗. 武汉大学, 2016(01)
- [10]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标签:反垄断法论文; 商标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知识产权评估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