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强奸罪初论

男女强奸罪初论

一、男女共同强奸罪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郭世杰[1](2020)在《刑法体系解释视域下嫖宿幼女罪废止的反思性检讨》文中研究指明嫖宿幼女罪的刑事司法适用,在以行为构成为核心的定罪方面,欠缺刑法体系解释的思维,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在以惩罚力度为核心的刑罚方面,欠缺量刑指导意见的关照,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轻重。嫖宿幼女罪的"罪与罚"在于其刑法信条上的错误:与幼女性法益保护直接相关联的性权利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幼女不具备性自决权,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幼童的性法益应当得到同等严密的刑法保护,降低起刑点才是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正确方向。刑事立法机关应当重视立法程序的操控得当和立法用语的科学合理,刑事司法机关应当扞卫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区分并严格遵循以罪量刑。

蔡可睿[2](2021)在《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

余菊兰[3](2021)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以近十年我国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文中提出最近几年网络不断曝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性侵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且形势严峻,从中表现出来的问题突出。现实生活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发生,本文就根据实际情况,对选取2011年到2021年的92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进行研究,总结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特征,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这92份典型案例中,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的年龄段比重最大,并且不满12周岁的年龄的较为突出,犯罪手段多元,网络化性侵较为常见,猥亵儿童数量较多,犯罪分子为性侵未成年人频繁、数量较多,持续侵害明显,再犯可能性高。且类型分布以共同侵害型、特殊责任型、交友恋爱型、素不相识型为主。犯罪人员主体多为男性,女性偏少;犯罪人员中小学文化、文盲占比大;犯罪人员多为没有工作的人员。被害人为幼女较多,多为女性,留守儿童及残疾儿童比例大等特点突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来都不是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繁发生主观原因在于加害人变态的心理、生理需求及人格异常因素;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对性的认识能力有限,存在自身过失及缺乏性防范意识。客观原因方面,网络不断发展,且缺乏监督,网络性侵问题突出;家庭监护、培育责任不到位;学校关于性知识教育及相关法制教育的课程缺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原因多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方面有以下几方面的分析,一是性侵犯罪具有隐藏性,证据固定难,对于“一对一”证据情形发生的,侦查人员应该注重摄像头去获取证据,观察当事人是否是自愿情形下发生性关系;二是未成人认知能力较低,有的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对于是否遭受强奸,或者什么时候遭受强奸的陈述前后不一,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由细心的女侦查人员在单独的询问室进行询问;三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法律适用难点,如“共犯”、“轮奸”的认定等,应该加大共犯的犯罪主体,增加轮奸情节。本文在结合典型案例发生的特点、原因及案件审理难点和对策分析的基础上,试图从实例出发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出刑法规制及社会治理对以后发生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借鉴和经验。在刑法规制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及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强化特殊身份在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问题;提高未成年人被害人拥有性权利的年龄。在社会治理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教育,家长给予必要的引导与关爱,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性知识;强化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保护,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特殊的法律帮助,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及隐私,贯彻落实事后的救助和及时反馈。

罗欢欢[4](2021)在《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拐卖妇女不仅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和惩治的犯罪行为之一,也是学界和实务界在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关注的重点。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后取消了原有的拐卖人口罪,设置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不仅反映了我国对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出现新的态势,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秘。与此同时,司法认定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探究拐卖妇女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于对人类生存权、发展权的保护,研究拐卖妇女罪十分必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等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当前国内外对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现状,从中寻找研究思路,为后续研究打好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的国内刑事立法沿革和司法现状。介绍我国拐卖妇女罪刑事立法基本情况,为下文详细展开论述做铺垫;通过对相关案例及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我国拐卖妇女罪的司法现状和犯罪特征。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被害人承诺对拐卖妇女罪性质的认定的影响、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界限、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拐卖妇女罪中居间介绍行为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主要以域外部分国家为例,分析国外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积极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以促进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的完善。第五部分,针对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对策,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让拐卖妇女犯罪的定性更加清晰明了和规范,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惩治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提高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田雨晴[5](2021)在《论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文中研究表明西方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的女性主义与法学的结合,它随着女性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并在其的影响下逐渐发展壮大。通过对西方女性主义及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和思考,深刻感悟到从法治建设的层面对女性群体及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文章首先从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背景出发,详细介绍了西方女性运动产生的历史、政治及社会经济背景;同时,文章论述了其他相关理论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论、西方后现代主义理论和批判法学的批判方法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而言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以上因素共同促进了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文章梳理了几个主要西方女性主义法学流派的观点及其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构建产生的影响,例如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激进主义女性法学、马克思主义女性法学、西方社会主义女性法学、文化女性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为西方国家的女性争取到了一系列权利,为在法治层面保障女性权利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具体的斗争方法的探究,引发了在平等权利法治保护方面的思考:即通过转变立法视角以关照到不同群体的权益对法治的需求;通过对弱势群体权力的补足,鼓励弱势群体提高觉悟;以及通过确立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立法原则,保障我国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经验之分析和借鉴,期望能为我国权利平等法治建设提供新的灵感。

陈巍岩[6](2021)在《“婚内强奸”的司法现状与完善》文中认为“婚内强奸”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吴跃雄强奸案到21世纪初王卫明强奸案,以及近年来多个诸如此类“婚内强奸”案的发生,都说明该社会问题不容忽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与施行,袭警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罪名的成立,表明我国刑事立法逐步呈现扩张趋势,轻罪入刑的现象愈发明显,刑法的保护力度与保护范围有所上升。同时,近年我国离婚率大幅提升,随着人们主观观念的变化,妇女对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对“婚内强奸”的认识也不断提升。因此对“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进行论证是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对比分析,提出目前我国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列举“婚内强奸”与传统强奸罪的区别,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而论述“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以及完善立法的必要性。

范永虎[7](2020)在《强奸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强奸罪作为古老的自然犯罪,严重侵害了被害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往往使得被害女性遭受身体、心灵和精神的多重损害,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在刑法理论界与刑事实务界,强奸犯罪备受关注。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较为简单,仅有第二百三六条对强奸行为做出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强奸案件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常常遇到一些争议很大的问题,值得探究。第一,强奸罪作为“违背女性自由意志”的犯罪,女性对性行为是否存在有效承诺对于性行为实施者强奸罪成立与否至关重要,则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的本体为何。是承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还是承诺者的客观外部行为、亦或是二者的统一。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本体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客观的外部行为作为承诺的本体。第二,以胁迫手段实施奸淫行为时,如何判断胁迫(即当行为人提出某种条件旨在迫使女性在条件发生和同意性行为间选择其一时,对行为人提出的条件以何种标准认定其是否构成胁迫),笔者主张被害人如果拒绝行为人提出的条件,其处境会比事情的正常进程或者目前的底线更坏,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胁迫;若行为人提出的条件为被害人提供了新的选择可能,增加了被害人的选择自由,则可否认存在胁迫。第三、如何评价胁迫程度(即以何种标准评价胁迫是否达到损害被害人意志自由的程度,从而可以排除被害人承诺的自愿性),在被害人没有特殊个体特征时,评价胁迫程度并不存在问题。而在被害人具有某种个体特征而抵抗力低于一般人时,笔者主张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在行为人知情的特别情况下,才以行为人标准作为判断胁迫程度的标准。第四,轮奸情节的性质究竟为何,是量刑规则还是加重犯罪构成,笔者认为轮奸应该是存在既未遂形态的加重犯罪构成,而非是单纯的不存在既未遂形态的量刑规则。第五、强奸罪是否是亲手犯以及轮奸既遂未遂判定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强奸罪是亲手犯,其实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分割性;故而应该以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作为轮奸的既遂标准。第六,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如何对丈夫行为定性,能否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也即婚内强奸应否犯罪化,笔者认为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平和手段违背妻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而丈夫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对其行为以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定罪,而对于强奸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七,倘若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则其入罪的理论基础为何;其入罪的必要性又为何。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莫衷一是,学者间观点也相去甚远,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也被这些问题深深困扰,有时犯罪情节相似或者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差别很大、甚至截然相反,造成了实践中强奸罪认定的混乱。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至关重要。对该罪进行研究,符合世界范围内更进一步保障女性性权益的主流趋势,对深化我国强奸罪研究,为司法机关在实务中认定强奸罪提供理论指导,都具有重要意义。

邓敏[8](2019)在《论我国女性应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文中研究指明97刑法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0个刑法修正案,我国的刑事立法已趋于完善。但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我国刑法也同样有不足之处,虽然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第十三条将猥亵对象扩大到“他人”,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只规定为男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女性,从而导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为“女性的性自主权”。虽然我国最初关于强奸罪立法跟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有关,但经过近40年的社会发展,从人们对性的解放到女性强奸他人案例的出现,这一立法已经与社会“脱节”。女性不管从心理还是生理都已经具备了成为强奸罪主体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随着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的提高而提高。横向来看,当前世界各国都纷纷对强奸罪的构成要素进行修改调整,把强奸罪的行为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在犯罪主体上,很多国家也开始把女性列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范围,并且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司法经验,而我们刑法上依然是个空白。基于此,本文在梳理了现行法律对我国强奸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之后,就域外强奸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进行了阐述,接着说明了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就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提出了犯罪构成设计和相应的立法建议。

黄静[9](2019)在《中日强奸罪相关问题比较探究 ——以日本强奸罪最新修正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为了适应社会变动尤其性文化的演变,世界各国不断对强奸罪的立法进行修正,日本也于2017年通过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对性犯罪的相关内容作了大幅修改。其中包括罪名和含义的变化、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性别的扩张、性犯罪的非亲告罪化、“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新增特殊关系型强制性交等罪等内容。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强奸罪中一直备受关注的诸问题:第一,对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第二,法益主体告诉权的刑法意义;第三,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特殊保护;第四,强奸罪行为方式的扩张;第五,“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上述问题也是我国强奸罪立法中无可回避的问题。日本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东亚国家,文化传统上也是大同小异,故在立法上有趋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本文以日本2017年强奸罪的最新修正为视角展开分析,进而比较两国在强奸罪立法上的异同,这对于我国强奸罪立法的比较借鉴、取长补短,与时俱进地科学立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文章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日本强奸罪的立法历史沿革,明确其立法根源及其演变过程,由1907年刑法典制定初期时的保护“贞操”过渡到保护“性自由”,并简要介绍2017年日本刑法修正案中强奸罪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日本强奸罪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包括涉及强奸罪犯罪手段的变化、非亲告罪化、犯罪主体和对象性别的扩张、行为方式认定范围的扩张等四个相关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中日两国强奸罪立法进行比较,从犯罪手段的认定、行为方式、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等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时对我国强奸罪立法进行整体评价,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强奸罪立法现状,从构成要件和罪名体系两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望能有所裨益。

李兵玉[10](2018)在《论我国“婚内强奸罪”的入罪》文中认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这是一个时代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20世纪中叶之前,西方国家普遍继承了罗马传统的父权制,承认丈夫具有“婚内强奸豁免权”,认为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正如1958年美国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在一份判决中宣称:“存在婚姻关系始终是强奸罪的辩护理由”。同一时期的中国社会,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思想已经被“三纲五常”、“出嫁从夫”等这样的“传统美德”所禁锢,丈夫强奸妻子的说法更是闻所未闻,民众也普遍不可能接受。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丈夫绝对不会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到了 20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女权运动如火如茶地进行,人权观念和男女平等思想蓬勃发展,西方各国意识到对女性权利也应当予以保护,开始逐渐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理论,并在立法上对强奸罪的法条进行修改,不再明确将丈夫排除在主体之外。在我国,女性主义法学的逐渐渗透使妇女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越来越多地人意识到“婚内强奸”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出现妻子控诉丈夫强奸的案件。然而,我国目前并无对“婚内强奸”行为定罪处罚的明确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的地域差异和法官思想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导致司法判决难以统一。为此,对“婚内强奸”的犯罪化和入罪问题进行研究,符合司法裁判的需要和法治社会的要求。对此,本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来论证“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内强奸”的涵义及其特征。主要介绍“婚内强奸”的内涵和主要特征;对“婚内强奸”行为与家庭暴力、同居权中性行为等进行区分。第二部分:我国“婚内强奸”行为入罪与否的争论。详细介绍了我国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三种学说,以及笔者对上述三种学说的评析。第三部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从多个角度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四部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具体建议。首先对国外立法进行概括和借鉴,然后表明笔者观点,即“婚内强奸罪”应该单独定罪处罚。接下来笔者分析论证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提出处罚建议。

二、男女共同强奸罪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男女共同强奸罪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以近十年我国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导论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1.研究目的及意义
        2.研究方法
二、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变化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分布
        1.共同生活型侵害
        2.特殊职责型性侵害
        3.恋爱交友型性侵害
        4.素不相识型性侵害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刑情况
        1.强奸罪论处的定罪处刑情况
        2.强制猥亵罪的定罪处刑情况
        3.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刑情况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解析
        1.罪犯多为男性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罪犯文化程度偏低
        3.罪犯为无业人员和农民较多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特征解析
        1.被害人低龄化明显
        2.被害人多为女性
        3.留守及智障儿童比例大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解析
        1.加害人变态的心理、生理需求及人格异常因素
        2.未成年人被害人自身过失及缺乏性防范意识
    (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解析
        1.网络不断发展缺乏监督
        2.家庭监护、培育责任不到位
        3.学校关于性知识教育及相关法制教育的课程缺位
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认定的难点
        1.客观物证难固定
        2.言词证据复杂易变
        3.一对一证据情形多发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难点
        1.如何认定“明知”
        2.如何界定“共犯”的范围
        3.如何界定“轮奸情节”
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及社会治理
    (一)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
        1.应进一步扩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及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2.应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
        3.关于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二)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教育
        1.家长进行必要的引导与关爱
        2.学习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性知识
    (三)强化未成年人性权利和安全的保护
        1.提高未成年人被害人拥有性权利的年龄
        2.为被性侵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法律帮助
        3.保护未成人的信息及隐私
        4.贯彻落实事后的救助和及时反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述评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拐卖妇女罪立法沿革、司法现状及犯罪特征
    第一节 我国拐卖妇女罪的立法沿革
        一、拐卖妇女罪的界定
        二、我国拐卖妇女罪立法沿革
    第二节 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现状及犯罪特征
        一、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现状
        二、我国拐卖妇女罪犯罪特征
第二章 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被害人承诺在拐卖妇女罪中的认定问题
        一、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
        二、被害人承诺的司法功能
        三、被害人承诺在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问题
        一、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二、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奸淫”对象的认定不明确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两种罪数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
    第三节 拐卖妇女罪中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之分歧
        二、介绍买卖妇女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关系认定不清
        三、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定性处罚的认定存在不足
    第四节 拐卖妇女罪和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界限认定问题
        一、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性质及含义
        二、妇女意志在界限认定中的影响
        三、行为人主观目的在界限认定中的影响
        四、索财性质在界限认定中的影响
第三章 国外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节 国外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
        一、亚洲部分国家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
        二、欧美部分国家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
    第二节 国外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被害人承诺司法认定方面的启示
        二、奸淫被拐卖妇女司法认定方面的启示
        三、犯罪主观目的认定方面的启示
第四章 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一节 明确被害人承诺不能排除拐卖行为的犯罪性
        一、明确“人格尊严”为拐卖妇女罪犯罪客体
        二、明确拐卖妇女罪不须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
    第二节 完善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标准
        一、明确“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认定
        二、明确“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不包含“幼女”
        三、明确“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作为一罪加重情节的合理性
    第三节 完善拐卖妇女罪中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一、明确介绍买卖妇女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将介绍买卖妇女行为作为帮助犯处理
        三、合理认定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定性
    第四节 明确拐卖妇女罪和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界限
        一、根据妇女意志和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
        三、根据索取财物的方式和性质进行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5)论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
    1.2 创新点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研究综述
        1.3.2 国外研究综述
        1.3.3 总体评价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背景
    2.1 女性运动推动了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
        2.1.1 发生在西方社会的两次女性运动
        2.1.2 第二次女性运动的历史政治背景
        2.1.3 女性运动的发展对女性主义法学的推动
    2.2 其他相关理论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影响
        2.2.1 马克思主义社会革命理论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
        2.2.2 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
        2.2.3 批判法学对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
    小结
第3章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及其制度贡献
    3.1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
        3.1.1 注重形式平等,淡化或回避性别差异——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
        3.1.2 男权制的统治是造成性别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激进女性主义法学
        3.1.3 推翻私有制和男权制——西方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法学
        3.1.4 承认性别差异,褒扬女性价值——文化女性主义法学
        3.1.5 注重女性的内部差异,反对统一的标准——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
    3.2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贡献
        3.2.1 在公法领域内对保障女性权益的贡献
        3.2.2 在私法领域内对保障女性权益的贡献
    小结
第4章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4.1 借鉴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反思我国性别平等法治理念
        4.1.1 妇女解放由国家主导,社会中女性意识薄弱
        4.1.2 社会性别意识未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4.1.3 刑事法律制定中仍存在以男性视角为本位的现象
    4.2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我国弱势群体保护法治建设的启示
        4.2.1 补强弱势群体权力,重视弱势群体对法治的呼声
        4.2.2 转变视角,理解并关注弱势群体的立场
        4.2.3 唤醒弱势群体意识觉醒
        4.2.4 关注合理差别,确立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平等观
    小结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6)“婚内强奸”的司法现状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典型案例及问题揭示
    (一)“婚内强奸”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卫明强奸案
        案件二:四川吴跃雄强奸案
    (二)案例解析及问题的提出
二、“婚内强奸”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解析
    (二)“婚内强奸”行为的特点
        1.隐蔽性强
        2.持续期间长
        3.损害后果严重
        4.侵害成本低
        5.社会容忍度高
    (二)域外对“婚内强奸”的立法沿革
        1.英美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
三、我国“婚内强奸”众说
    (一)否定说
    (二)肯定说
    (三)折衷说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的处理方式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的处理方式
        1.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构成强奸罪
        2.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构成强奸罪
    (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处理方式的评析
    (三)完善建议
        1.区分不同婚姻状态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
        2.“婚内强奸”独立成罪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强奸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性承诺与胁迫型强奸罪
    第一节 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
        一、主观说、客观说与混合说之争
        二、对客观说的肯定与论证
    第二节 基于性承诺的胁迫型强奸罪之认定
        一、强奸罪中胁迫行为的内容
        二、强奸罪中胁迫行为的程度
第二章 轮奸行为及既遂标准
    第一节 轮奸行为定性的争议及评析
        一、量刑规则说与加重犯罪构成说之争
        二、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
    第二节 轮奸型强奸罪的既遂标准
        一、关于强奸罪是否为亲手犯的认识分歧
        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例外
        三、轮奸的既遂标准是二人以上强奸既遂
第三章 “婚内强奸”的刑法定性
    第一节 “婚内强奸”刑法定性之比较
        一、全部否定说与部分肯定说之争
        二、对全部肯定说的肯定及其修正
    第二节 “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的合理性
        一、婚内性权利不能使强奸正当化
        二、婚内强奸论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三、夫妻同居权是请求权非支配权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论我国女性应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奸罪犯罪主体问题概述
    (一)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犯罪主体规定的局限性
二、域外强奸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三)其他国家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三、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理论依据
    (一)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的必要性分析
    (二)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的可能性分析
四、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犯罪构成设计和立法建议
    (一)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犯罪构成设计
    (二)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立法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中日强奸罪相关问题比较探究 ——以日本强奸罪最新修正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日本强奸罪修改的历史概要
    第一节 日本刑法强奸罪修改的历史沿革
        一、二十世纪日本刑法强奸罪修改的历史沿革
        二、新世纪日本刑法强奸罪的新变化
    第二节 2017年刑法修正案强制性交等罪的提出
        一、第177条、178条:强制性交等罪
        二、第179条:监护人猥亵罪和监护人性交等罪
        三、第180条:废除性犯罪亲告罪条款
        四、第241条:结合犯“强盗强奸罪”
第二章 日本2017年强制性交等罪刑法修正案特点之分析
    第一节 强制性交等罪犯罪手段的立法变化
        一、特殊关系型性交等罪的犯罪手段
        二、相关问题探析
    第二节 性犯罪的非亲告罪化
        一、日本性犯罪的非亲告罪化
        二、相关问题探析
    第三节 强制性交等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性别的扩张
        一、强制性交等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性别的扩张
        二、相关问题探析
    第四节 强制性交等罪行为方式认定范围的扩张
        一、强奸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变化
        二、相关问题探析
第三章 比较研究中日两国强奸罪的立法
    第一节 中日两国立法上的区别
        一、罪名体系和含义
        二、犯罪手段
        三、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
        四、行为方式
    第二节 我国强奸罪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平等保护男女性权利存在不足
        二、法益主体的告诉权未被重视
        三、性交行为的含义过于单一
        四、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存在弊端
第四章 我国强奸罪立法完善的思考
    第一节 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一、适当弱化“暴力、胁迫”手段要件
        二、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性别扩张
    第二节 强奸罪罪名体系的重构
        一、扩大强奸行为的含义
        二、将被害人的告诉权纳入强奸罪入罪的考量因素
        三、重点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我国“婚内强奸罪”的入罪(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三) 研究方法
一、“婚内强奸”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 “婚内强奸”和相关术语的释义
        1、“婚内强奸”是什么
        2、“非正常婚姻”能否成为“婚内强奸”的限定
    (二) “婚内强奸”与其他相似现象的区分
        1、“婚内强奸”行为不同于家庭暴力
        2、“婚内强奸”行为区别于同居权中合法的性行为
        3、其他现象
    (三) “婚内强奸”行为的特征
二、我国“婚内强奸”行为入罪与否的争论
    (一) “婚内强奸”入罪与否的国内学说概要
        1、否定说
        2、肯定说
        3、折中论
    (二) “婚内强奸”入罪与否的国内学说评析
        1、否定说之驳斥
        2、折中论的不足
        3、肯定说的成立依据
三、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 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1、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
        2、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规制
        3、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4、是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可行性论证
        1、社会民众对“婚内强奸”犯罪化接受度有所提升
        2、“婚内强奸”行为可由刑法予以规制
        3、“婚内强奸”入罪具有刑事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四、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具体建议
    (一) 域外立法经验及借鉴
        1、英美法系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立法概况
        2、大陆法系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立法概况
        3、对域外立法的借鉴
    (二) “婚内强奸罪”的条文设置之构想
        1、“婚内强奸”行为单独定罪
        2、“婚内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婚内强奸罪”量刑问题的考量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

四、男女共同强奸罪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体系解释视域下嫖宿幼女罪废止的反思性检讨[J]. 郭世杰. 刑法论丛, 2020(04)
  • [2]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D]. 蔡可睿.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以近十年我国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D]. 余菊兰.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罗欢欢.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5]论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D]. 田雨晴.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6]“婚内强奸”的司法现状与完善[D]. 陈巍岩.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强奸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D]. 范永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8]论我国女性应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D]. 邓敏. 西南大学, 2019(05)
  • [9]中日强奸罪相关问题比较探究 ——以日本强奸罪最新修正为视角[D]. 黄静. 厦门大学, 2019(08)
  • [10]论我国“婚内强奸罪”的入罪[D]. 李兵玉. 福州大学, 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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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强奸罪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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