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论文文献综述)
杨佶欣[1](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提出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张赫[2](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文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近确立的司法制度,各种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仍然存在待完善之处,被追诉人撤回权就是其中之一。在刑事追诉活动中,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会引发诉讼程序转换、证据材料需要重新评估等一系列问题,有违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价值目标。虽然,理论界普通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过程中,赋予被追诉人撤回权具有必要性。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矛盾性使得被追诉人撤回权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撤回权法律规定不清晰、权利行使难度较大以及权利救济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涉及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撤回权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以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为着力点,主要从撤回权概念、价值基础、域外国家(地区)有罪答辩异议机制考察、司法实务中撤回权实践困境及完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撤回权五个方面探讨撤回权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从撤回权概念界定和撤回权权利属性两个角度对撤回权从立法和理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从被追诉人有权撤回认罪认罚、撤回权行使后果两个方面、三个角度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其次,理论界关于撤回权性质主要有“救济权说”和“辩护权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救济权说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并不能完全解释撤回权的本质属性。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防御性权利,撤回权应当属于实体性辩护权。第二部分论述了撤回权的理论基础。撤回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从权利特点角度讲,认罪认罚将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价值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追求诉讼效益的实现;其次,认罪认罚作为刑事诉讼契约的体现,从订约主体平等性和订约内容自由性两个方面对撤回权正当性进行论证;最后,认罪认罚作为被追诉人的权利,他既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放弃权利的自由,撤回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第三部探讨了域外国家(地区)认罪协商机制的异议处理程序。整体上,域外国家(地区)在肯定控辩双方可以协商的同时,也明确只有被追诉人有权对协商内容提出异议并退出控辩合意程序的应用,检察机关应当受合意内容的约束。第四部分结合法律规定分析了当前司法实务中撤回权存在的四个问题,主要是:撤回权主体定位不清,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也享有撤回具结合意的权利;被追诉人撤回权行使难度较大;被追诉人不再认罪认罚后,其有罪供述和由有罪供述而衍生的其它证据是否依然具有证据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被追诉人撤回权权利行使不能得到有效法律帮助。第五部分针对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撤回权的行使困境,提出笔者的见解。第一,在立法上明确被追诉人享有撤回权,使权利行使有法可依;第二,针对撤回权权利主体定位不清问题,结合域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和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我国在规制撤回权权利主体的时候,应当明确撤回权是被追诉人专有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受协商内容的约束;第三,明确撤回认罪认罚后的证据效力,即结合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被追诉人有罪供述和由有罪供述而衍生的其它证据;第四,规范对被追诉人撤回行为的负面法律评价;最后,从权利保障角度,保障被追诉人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帮助。
裴仕彬[3](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指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斯蒂芬·舒霍夫,郭烁[4](2019)在《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文中指出辩诉交易既与宪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又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公共利益。即使是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但他们又坚持认为废除该制度会使现状变得更糟,进而认为"适度改革"是一条可行之路。本文认为,辩诉交易的问题是结构性的,小修小补无济于事;该制度既不利于公正,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效率。因此,有必要废除辩诉交易制度,以避免美国现行制度对无辜者和所有守法公众造成严重伤害。
孙长永[5](2019)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从宽的正当依据总体上包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减小和责任刑减轻3个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量刑从宽的幅度,首先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个情节作出正确选择,其次要求对从轻处罚的幅度作出适当的判断,其中"认罚从宽"的幅度不宜过大。为了兑现"从宽"政策,增强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控辩协商机制和诉判衔接机制,检、法两院应当在此基础上共同妥善处理好"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无论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均应在判决书中说明量刑的理由。
林喜芬,王延延[6](2019)在《论刑事速裁程序的模型定位与配套制度之改革》文中研究指明从国际比较视野观察,各国在刑事简易程序的类型设置上呈现出复杂而多元的面相。两大法系国家虽然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上遵循不同模式——罪行轻微和主体合意,但是也呈现出一系列共通趋势:设置有省略审判环节的最简程序,建构多元化的程序体系,适度限制程序性权利,强化量刑优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发展脉络上融合了欧陆法系(罪行轻微)/英美法系(主体合意)两大诉讼传统,并呈现出偏重英美模式的演变趋势。以2018年刑诉法修订为契机,可考虑稳妥推进省略审判环节的改革,并进一步拓展被告人的量刑优惠,从而形成多层级的刑事简易化程序体系。
陆海[7](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曾亚[8](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议题。参与主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是使认罪协商机制在刑事司法中运转的核心要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主体角色的法规范分析,对制度运行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反思与完善主体角色扮演的不足,能促进中国式认罪协商机制的良好运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角色理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行为设定会受到来自协商剧本、其他主体、现场观众、剧场环境等方面角色期望的影响。主体的角色定位必须满足角色定位清晰、具备角色能力、主体利益平衡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职权及权利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检察官从致力于运用证据来指控犯罪的控诉者,转变为具有罪刑处断权的协商者。被追诉人从国家权力支配下惩罚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裁决制作过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协商者。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辩护的提供者,转变为法律顾问、谈判代理人。法官从对控辩争议进行裁判的裁决者,转变为对审前协商合意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者。从文本层面来看,基于我国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以及对协商权力滥用的担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审前阶段协商的内容基本限于量刑,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的认罪案件,协商结果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等。规范文件中参与主体的角色分配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侦查人员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检察人员协商权的有限性、审判人员审查的实质性、值班律师角色的模糊性、被追诉人处境的被动性、被害人参与的混合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主体角色的动态演绎进行现实化、语境化的考量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主体的角色偏差问题。参与主体的自我认知、动机机制、外在行为、外部评价等偏离了特定主体身份的一般要求。角色偏差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的角色惰性、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被害人的角色困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制度设计的桎梏与制度准备的不足,是导致实践中出现角色偏差的主要原因。在域外制度考察上,以协商自由度为区分,协商性司法可以划分为以辩诉交易为代表的放任模式,以及以大陆法系协商制度为代表的限制模式。各地协商制度的主体角色定位和职权与权利配置均体现出浓厚的本土性色彩。制度实践中的角色偏差也是各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各地都在协商制度中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断调整主体角色和职权与权利,以期在实现协商效率的同时确保协商公正。在主体角色的调适和纠偏上,参与主体要树立协商民主和协商合作理念,破除固有思维和行为惯性,认识到自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角色与职权的变化。制度层面要完善主体的权力义务与权利义务配置,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完善检察官的裁量权行使,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程度,为主体诉讼行为提供更为科学具体的指引。
薛雨芊[9](2017)在《试论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的构建——兼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亮点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认罪激励机制的设置问题,包括激励的类型及激励的确定方式;二是符合要求认罪案件的区分问题,包括认罪行为的判断及认罪行为的审查;三是案件快速处理的程序构建问题,包括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快速处理程序。我国此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设置了多元化的认罪激励机制、梳理了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快速程序,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还需要在明确量刑减让标准、引入认罪协商机制、建立单独刑事答辩程序等方面继续完善。
鞠伟[10](2017)在《我国有罪答辩程序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具有案件多、审判压力大的特点,进行有罪答辩程序的建构是符合现实状况并且具有可行性的。一是其可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其可以规范诉讼程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其与我国当前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相一致。201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迅速在全国部分城市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就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就是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月1日颁布施行,期间经过两次修正,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完善过程中,有一个理念不容忽视,即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在被告人进行了有罪答辩的情况下,基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审判者理应在法定程序上对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行审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合理合法的作出裁判。因此,有罪答辩程序的建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有罪答辩程序建构的现实意义,针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多、审判压力大的特点,有罪答辩程序的建构可以有效的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其也符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结合国外关于有罪答辩程序的经验,论述我国有罪答辩程序建构的价值。第二部分是有罪答辩程序的设计,基于有罪答辩程序的现实意义,需要明确有罪答辩程序的适用阶段、适用条件以及参与主体。有罪答辩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是不同的,如果能将其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确认,可以更好的发挥后面三个程序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关于有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人“自愿性”和案件“真实性”的审查以及二者的审查程序,这两项内容在有罪答辩程序当中需要重点审查,因为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需要基于案件的真实存在以及被告人的真实意思,以此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第四部分是有罪答辩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主要讲明律师辩护在有罪答辩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其应成为有罪答辩程序启动的条件之一。第五部分将重点论述有罪答辩程序的救济措施,如果在有罪答辩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措施是必要的,这也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价值。
二、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论文提纲范文)
(1)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被追诉人撤回权的内涵与外延 |
(一)撤回权与反悔权的同归与分离 |
(二)撤回权的法律基础 |
(三)撤回权的性质 |
(四)撤回权的理论构建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撤回权的理论基础 |
(一)价值回归: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优于诉讼效率 |
(二)权利正当:刑事诉讼契约下撤回权正当性证成 |
(三)权利来源: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应有之义 |
三、域外国家(地区)撤回有罪答辩机制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撤回有罪答辩机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刑事协商异议处理机制 |
(三)总结与反思 |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实践困境 |
(一)撤回权主体定位不清 |
(二)撤回权行使难度较大 |
(三)撤回权的证据效力模糊 |
(四)被追诉人行使撤回权不能得到有效法律帮助 |
五、完善撤回认罪认罚处理及救济机制 |
(一)立法上明确被追诉人享有撤回权 |
(二)明确撤回权权利主体 |
(三)规范行使撤回权后的证据效力 |
(四)规范对撤回行为的负面法律评价 |
(五)优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
(一)自愿和解的假设公平性 |
(二)“无罪”的问题 |
(三)普遍利益冲突造成的扭曲 |
二、斯科特和斯图茨的建议 |
(一)禁止强制性最低量刑 |
(二)允许法官向下修正议定刑期 |
(三)让公诉人的辩诉承诺能够约束法官 |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重大改革 |
(一)渐进式改革 |
(二)渐进式改革与直接废止之关系 |
1.辩护代理问题解决后,废除辩诉交易的必要性 |
2.法律援助不充分时,废除辩诉交易的影响 |
(三)废除辩诉交易制度 |
1.废除交易 |
2.废除量刑减让 |
四、结语 |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量刑从宽的正当依据 |
二、量刑从宽的幅度 |
(一) 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3个情节中作出正确选择 |
(二) 对“从轻处罚”的幅度作出适当判断 |
三、量刑从宽的裁判 |
(6)论刑事速裁程序的模型定位与配套制度之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
二、 各国刑事简易化程序的模型归类 |
三、 各国刑事程序简易化的配置原理 |
(一) 宏观层面的精简原理 |
(二) 微观层面的程序技术 |
四、 对我国刑事程序简易化的若干启示 |
(一) 稳步推进省略审判环节的改革, 形成多层级的刑事简易化程序体系 |
(二) 适度限制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通过改变余刑羁押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被告上诉 |
(三) 完善量刑政策, 增加对被追诉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量刑减让 |
(7)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1.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
1.1.2 制度设计的争议与困惑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本文研究框架、方法与创新 |
1.4.1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理想角色 |
2.1 协商性司法及其中国模式 |
2.1.1 协商性司法的本质与特征 |
2.1.2 协商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创新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的角色转变 |
2.2.1 角色期望对角色职能的影响 |
2.2.2 主体角色定位的基本要求 |
2.2.3 参与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 |
第3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文本解读 |
3.1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框架 |
3.2 参与主体的规范角色 |
3.3 参与主体规范角色的特征 |
第4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实证考察 |
4.1 考察样本及其实践基本情况 |
4.2 制度运行中的主体角色偏差 |
4.2.1 侦查机关的消极应对 |
4.2.2 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 |
4.2.3 值班律师的功能受限 |
4.2.4 控审双方的排异反应 |
4.2.5 被害人的角色困境 |
4.3 主体角色偏差的原因 |
4.3.1 制度改革中的“路径依赖” |
4.3.2 参与主体的“个人倾向”和趋利避害本性 |
4.3.3 制度设计的保守与与制度准备的不足 |
4.4 主体角色偏差的潜在危害 |
第5章 协商制度参与主体角色的比较法考察 |
5.1 放任模式中主体角色的考察 |
5.1.1 放任模式中参与主体之角色 |
5.1.2 放任模式中的角色偏差及其化解 |
5.2 限制模式中主体角色的考察 |
5.2.1 德国协商制度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2.2 法国庭前认罪程序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2.3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程序参与主体之角色考察 |
5.3 协商制度主体角色比较考察的总结与启示 |
5.3.1 域外协商制度的角色特征 |
5.3.2 协商制度主体角色比较考察的启示 |
第6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纠偏与调适 |
6.1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体角色的路径选择 |
6.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司法理念的更新 |
6.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主体角色的具体形塑 |
6.3.1 调动侦查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
6.3.2 赋予被告人对等协商权利 |
6.3.3 完善检察官的协商裁量权 |
6.3.4 明晰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 |
6.3.5 规范法官的司法审查职权 |
6.3.6 合理调整被害人的参与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试论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的构建——兼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亮点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的理论构架 |
(一) 认罪激励机制 |
(二) 认罪案件的分离 |
1. 认罪行为 |
2. 认罪行为的审查 |
(三) 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的程序 |
二、我国认罪认罪从宽制度的亮点 |
(一) 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 |
(二) 设置了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
(三) 梳理了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快速程序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一) 明确量刑减让标准 |
(二) 引入认罪协商机制 |
(三) 建立单独刑事答辩程序 |
(10)我国有罪答辩程序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有罪答辩程序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促使案件分流,缓解刑事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
(二)符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 |
(三)国外关于有罪答辩程序的经验 |
(四)我国有罪答辩程序建构的价值 |
二、有罪答辩程序的设计 |
(一)有罪答辩程序的适用阶段 |
(二)有罪答辩程序的参与主体 |
(三)有罪答辩程序的适用条件 |
三、有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人“自愿性”以及案件“真实性”的审查 |
(一)“自愿性”审查的内容 |
(二)“真实性”审查的内容 |
(三)“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审查程序 |
四、有罪答辩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
(一)律师辩护是适用有罪答辩程序的条件之一 |
(二)律师辩护可以更好地实现“自愿性”与“真实性”价值 |
五、有罪答辩程序的救济措施 |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角度 |
(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角度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论文参考文献)
- [1]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撤回权研究[D]. 张赫. 吉林大学, 2020(08)
- [3]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J]. 斯蒂芬·舒霍夫,郭烁.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6)
-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若干问题探讨[J]. 孙长永. 法律适用, 2019(13)
- [6]论刑事速裁程序的模型定位与配套制度之改革[J]. 林喜芬,王延延.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7]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D]. 曾亚. 湖南大学, 2018(06)
- [9]试论认罪案件快速处理制度的构建——兼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亮点与完善[J]. 薛雨芊.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04)
- [10]我国有罪答辩程序的建构[D]. 鞠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